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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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三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自治州和海东行署,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依照《条例》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办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管途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公益项目正常运营、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目标,以科学化、市场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以产权为纽带,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运营公司监管模式,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为推进富民强县新跨越、建设幸福魅力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逐步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科学发展、持续发展水平。

二是坚持规范运作原则。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三是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资产,实现存量资产货币化、增量资产市场化、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是坚持防范风险原则。建立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和风险防范制度,严控国有资产经营风险。

二、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制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机制

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改革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的新的管理模式。根据我县文化、体育产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现状,成立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县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资局为水浒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元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汶工程有限公司、环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和新成立的资产运营公司的出资人。对上述公司的监管,实行出资人委托监管的方式,由国资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县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数量、分布、委托期限以及监管的目标任务和国资局、受托监管部门双方的职责等。

(二)部门职责

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检查委托监管公司贯彻执行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委托监管公司国有资产监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委托监管公司的改制、重组、重大资产处置、抵押、担保、解散、破产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委托监管公司的用工计划进行审批;对委托监管公司法人代表、党组(支部)书记,经受托管理部门考察、提名,予以任免。

受托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受托监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受托监管公司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受托监管公司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对受托监管公司的用工计划进行初审并报送国资局审批;对受托监管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受托监管公司的党务及工、青、妇等社会管理事务。

(三)公司收入分配

1、水浒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并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一定比例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待盈利后再按一定比例分成。其经营收入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国资局扣除国有资产占用费后,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与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结算。

2、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县财政适当补助的运营模式,确定经营收入目标和财政定额补助数额,实行超收全留、欠收不补的激励政策。

3、县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参照差额预算单位管理模式进行运作。运转经费三年内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并逐年递减,力争用三年时间形成较为成熟的市场运转机制,逐步实现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目标。

4、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对经营范围内的资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实行收入任务定目标、确保上缴、超收分成的办法,实现以资产养资产的良性循环。

5、三元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属于资源性开发企业,县财政以国资局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实行收入全上缴,其经营收入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国资局扣除国有资产占用费后,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与县矿产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结算。

6、金汶工程有限公司属资源性开发企业,县财政以县国资局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实行收入全上缴、任务定目标、超收分成的激励机制,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7、环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对经营范围内的资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实行收入任务定目标、确保上缴、超收分成的办法。

8、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对工业园区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实行收入任务定目标、确保上缴、超收分成的办法,实现以资产养资产的良性循环。

国资局统一收缴的各类收入,由国资局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返还比例,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决策、监督、执行程序,制订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制度,明确职权和责任,依法制订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形成权力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

(二)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运营公司业绩考核办法,增强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确定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运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严格薪酬管理,杜绝制度外收入。建立派驻财务总监工作制度,加强对运营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加强监察、审计、司法部门以及中介组织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出资人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多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三)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对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财务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全面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积极推动重大资产处置和“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产品”进场交易。完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定期向国资局报告国有资产运营状况。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结构。

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文3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47-02

关键词:对赌协议 国企

一、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价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它是企业在融资时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的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一定条件,如果条件实现,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如果条件没有实现,则投资方享有一定权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私募股权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未来经营不确定性风险等问题而无法对企业的价值做出合理估计,便选择与融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估值的问题。我国企业在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存在一定的博弈,所以价格调整机制在引入我国后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对赌协议”。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在其企业融资中面临一定的问题,将对赌协议运用到国企中,能有效解决国营企业的融资难题以及对国企的制度改革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研究现状

(一)对赌协议的理论性研究

对赌协议最初在我国资本市场兴起时,一些学者对对赌协议的概念、理论基础、调整机制等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程峰(2007)在《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中对对赌协议的概念、本质及要素进行了阐述。罗青军(2009)《对赌协议:内涵、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内涵及其常见模式。姚泽力(2011)在《“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中,从理论基础的角度对“对赌协议”进行了探讨,认为其理论基础包括委托―理论、激励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和期权理论。

(二)法理角度的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属于标准的射幸合同,其基本性质符合射幸合同,认为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运行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薛飞,2009;谢海霞,2010;傅穹,2011)。但张先中(2013)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研究――以我国公司法资本规制为视角》中认为对赌协议的法律机制呈多样性,解决其法律效力时仅用单一类型的合同并不可行。另外,部分学者认为对赌协议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一律禁止,而应加强监管,认可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促进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王云霞(2013)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李有星、冯泽良(2014)的《对赌协议的中国制度环境思考》等。

(三)企业运用的研究

部分学者以国内签订过对赌协议的企业为案例进行分析,从成功与失败正反两个方面总结经验,对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提出了建议。冯雪(2011)《对赌协议的博弈分析――以蒙牛集团的对赌协议为例》以蒙牛的对赌协议为例,进行博弈分析,认为重复博弈结构的协议能提高融资方赢得对赌的概率。王振家(2013)在《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主要是因为企业面临的快速成长机会以及融资困境,而对赌之后又会出现控制权转移、管理者短视等经济后果。

综上,国内学者主要从理论、法理学、经济学、企业运用等方面对对赌协议进行研究。对赌协议的实证研究和国有企业的运用研究是目前的研究空白。由于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对其数据收集十分困难,另外对赌协议对企业影响的时间跨度很长,所以对赌协议的实证研究可行性很小。

三、对赌协议在国企中运用的意义

根据融资优序理论,企业在融资时,选择融资渠道的顺序一般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但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的顺序时却与此相悖。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高度重视资本的内部积累,在融资过程中优先利用企业内部积累的资本。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并不重视内部资源的积累,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体制环境所造成,所以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就直接越过了内部融资。上市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一般偏向于配股、增发股份等股权融资方式。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力很小,加之股权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上市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受到这些原因的驱动。而非上市国有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则选择债务融资,且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有银行信贷。一份债务契约理应会给企业带来硬性约束,但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产权归属相同,国有银行难以对国有企业带来硬性约束,不少国有企业存在延迟偿还贷款、不偿还贷款情况。另外,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上缺乏理性,为了能筹集到资金,他们不会害怕贷款的高利率。所以,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都是高负债的资本结构,财务风险较高。这些高负债的国有企业终究会面临无款可贷的情况,而与私募股权基金鉴定对赌协议,能给国企筹集资金,帮助国企渡过暂时的困境。所以对赌协议对于拓宽非国有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资本结构有着重要意义。

四、对赌协议在国企中运用的障碍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对赌协议做出明文规定,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时,就只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束,对赌协议在国有企业中运用就会面临一些法律障碍。

(一)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赌协议的履行往往涉及到企业股权的转让,如果企业达到签订的对赌目标,投资方将以较低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融资方,如果未达到对赌目标,企业将以较低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可以按照彼此约定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即为完全自由。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非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会受到限制,除非转让的股权处于锁定期内,则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 141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8 条的规定。另外国企的大部分股权属于国有资产,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时还必须得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对赌协议涉及到较少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时,必须得到如国资委等机构的审批。如果转让国有股权的比例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还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审批对赌协议时会相当谨慎,特别是涉及以象征性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对赌协议,审批机构会担忧背上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凯雷与徐工对赌协议的取消就是一个实例。以上规定会构成国有企业与私募股权顺利签订并运行对赌协议的障碍。

(二)国有资产转让时的价值评估

我国对国有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对国有资产评估做了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转让的股权首先要经过具有资质、经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随后资产评估报告需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然后才能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时,交易将会被暂停。在涉及到企业股权转让时的对赌协议,如果国企未达到约定的对赌目标,则会以象征性的低价将国有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如此严格的程序会使得这类对赌协议无法付诸实现而失去现实意义。另外,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在实务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常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一般采用“动态调整评估法”,这种方法对企业估值的根据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估值方式的不能,使得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难以在企业估值问题上达成一致,对对赌协议的顺利签订构成障碍。

(三)对赌协议低价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

在涉及股权转让的对赌协议履行时,股权的转让牵涉到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在对赌协议的实际运用中,股权的转让往往按很低的价格进行,甚至无偿转让。这必然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会要求股东按照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五、对赌协议在国企运用的建议

(一)发展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基金

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都是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参与国内企业对赌的大多是具有外资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如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一方面,PE参与国企对赌会因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而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PE参与国企对赌会受到更多限制。由政府机构主导、社会各方参与下成立一个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的控制权在政府,而其投资方向也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这类性质的私募基金与国企对赌时,即使国企对赌失败,其所有权转让给私募基金,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对赌协议签订、股权转让的审批也会很顺利。但这类私募基金与国企存在“同源”的问题,如何设计该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值得研究。

(二)改善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

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评估办法没有关注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发展空间以及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的价值,不能合理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应该借鉴外资私募基金采用的“动态调整评估法”,与国际接轨,改善现有的评估方法。Z

参考文献:

[1]李爱庆,陈荣秋,吴九红.超产权视角下PE推动国企并购重组改革的策略研究[J].管理评论,2009,(12).

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文4

企业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既要以《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又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便于企业有效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财务内控制度 构建 执行考核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立财务内控制度的必要性

在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程序基础上,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上等级、上规模,构建一套全面、完整、规范、有序的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势在必行。

1.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大目标以后,企业的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由此在客观上显示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已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现代企业的主要涵义就是对企业实行科学化管理。为此,企业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企业扩大生产和提高效益。所以如何结合我国企业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成为规范我国企业行为的当务之急。

是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正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了解过去、控制现在、预测未来、作出决策的必要条件,而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处理程序,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使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形成,从而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制定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投资者、企业及经营者的关系和作为,既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又防止资产流失,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4.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专业性管理工作。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地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企业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体制。

5.能够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中国新闻江苏网报道,江苏省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江苏金鹿集团等企业在改制中隐匿巨额资产问题的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通报指出,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为江苏省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与此同时,乘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际,截留、转移、隐匿等大肆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案件亦频频发生。其中,典型的三起案件是:江苏金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吴赐仁等人隐匿2232万元集体资产案,常熟新城房地产公司经理苏伟斌造成10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案,吴江芦墟米厂厂长徐荣奎将553万元国有资产转移到帐外案。通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对那些借企业改制之际截留、转移、隐匿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与企业经营者相勾结,低价出售国有、集体资产,从中收受贿赂的少数党政机关及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必须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盗窃、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二、财务内控制度的构建框架

财务内控制度的内容主要有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的控制、大宗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销售流程控制和投资、融资的控制等。具体包括:

(一)原则性的会计、财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2)主要会计政策;(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6)会计报表附注。

2.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2)货币资金管理;(3)往来结算管理;(4)存货管理;(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6)固定资产管理;(7)在建工程管理;(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9)其他资产管理;(10)销售收入管理;(11)成本费用管理;(12)利润分配管理;(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3.会计稽核制度;4.内部牵制制度;5.财产清查制度;6.财务分析制度;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2.成本核算办法;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三、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与考核

为了评价内控制度的执行结果,企业必须采取各种能够衡量企业绩效、监控企业运行的措施和手段,于是出现了除财务预算、财务分析等基本财务控制方法,逐渐从以财务控制审计为主,转向以绩效评价审计以及计划、效率、能力和效果审计为主的管理审计。

内控制度的建立主要在于执行与考核,确保考核内容完整化、考核方法科学化、考核工作制度化。为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围绕“三个考核”、确保“四个度”。

“三个考核”是:

1.目标系统的考核,主要指标有产品单位成本、完工百分比、利润等;以定量指标、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为主体,辅以定性指标、领导班子素质、产品市场占有率、基础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等绩效评价体系。

2.管理责任系统的考核,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

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委托;精细化;约束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使用”的管理体制;委托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能力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成本包括三项内容,即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人的保证金支出和企业的剩余损失。

一、委托问题

(1)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与人的所追求目标是不一样的。委托人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所追求的目标首先是保值,在此基础之上是增值,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更大化:而人却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的目标是高报酬、舒适的工作条件以及优越的地位。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导致委托人与人的利益相冲突。在委托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人的行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委托问题,即委托人不能对人实现监管和约束,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害的现象。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并未完全建立,一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处于探索之中,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办法不健全,一些企业经营者利用企业改制的时机,利用自身对企业控制地位和拥有的信息的优势,通过各种隐蔽方式侵占或者出卖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人行为的分析。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与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在有效的制度信息对等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随时对人的行为进行观察,并且可以根据观测到的行为及考核结果对其实行奖惩。而在非对等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充分地观测人的行为,不能随时了解人的思想,只能通过企业一些外在直观数据,如企业收入、支出、现金流量等,来推测人行为结果,这样,人变相的就成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主人。他们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不合理地抬高人力资本价值来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同时,由于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等,人不会主动、自愿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去行动,再加上委托人无法对人日常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经营者就有可能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财产。(3)人共谋行为分析。当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够健全,人可能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利用政策漏洞,结成谋取额外利益的共同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产权市场政策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人的利益共谋者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的实际处置权,把一些本该向委托人反馈的真实信息篡改、扭曲,增大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度,从而增大人的利益。这样,在信息不准确和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占有额。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少数企业管理者钻政策和法律漏洞,利用掌握的控制权和信息优势地位,隐匿资产或虚列债务,人为地增加企业没有发生的债务,大量提高企业债务额度,变相地造成企业净资产降低或者资不抵债,从而低价收购国有资产。(2)在企业改制之前虚列费用、增加成本,私分国有资产:或将应入账的收入搞外循环,隐匿账外款不进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减少企业净资产,导致企业改制时净资产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3)在企业改制中,部分企业管理层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或低评、漏评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少评甚至不评应列入改制企业评估范围的资产,造成企业净资产不实,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低价买断国有企业资产的行为合法。(4)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低,因此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和场外交易现象。在不规范的场外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严重:一是企业资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披露不充分,不能将信息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从而失去最佳时机和最佳合作伙伴;二是对企业外部需求及当前行情缺乏了解,在小范围内进行交易,买方千方百计地压低价格,资产方急于脱手只好被动接受。(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资产要实现转让,按规定要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市场,然而,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产权交易机构各自为政,国土和房产交易所互不联动,信息不能共享,形不成市场网络,不能给企业资产重组并购提供理想的服务,导致企业资产重组、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1)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在国有资产委托理论中,要从委托人和人两个方面分别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有效监督。在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层面,要通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出资人的权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在企业人层面,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层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产权转让承担全面责任,改制过程中负责改制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确定监管对象,从而为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从体制上提供保障。(2)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充分落实国有产权转让实行进场交易,从源头上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进场交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全实现市场化,在交易中通过各个参与者的监督,促使资产定价规范,使产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进场开始到交易完成等一系列操作过程。这样既可以保证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效解决资产流失的问题,又能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3)推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推进资产管理走向科学化。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所有者缺位”现象始终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一套国有资产存量和流量的总账,以便委托人及时、客观、全面地了解国有资产投入及产出的数量、效益、结构等情况,从而实现对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和产权变动等资产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4)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约束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是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可以从三方面对国有资产经营者实施有形约束。一是中介组织的约束,通过规范中介组织的资产评估、认定、审计和监督,引导国有资产经营者学会规范经营;二是金融机构的约束,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投资的控制和调整,促进国有资产经营者能够规范经营;三是法律的约束,通过法制建设和落实执法,迫使国有资产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5)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激励机制。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由于委托人与人不是利益的共同体,而且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强迫人依照“强制合同”实现委托人期望,而应该是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的“激励相容”合同才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期望效用。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结合,充分利用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给予人员相应奖励,以激励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从而实现激励相容。

参考文献

[1]刘洋.《委托理论视角下国有资产管理分析》.经济视角(B版).

2005(4)

国有资产企业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废旧物资 管理 对策

钻井企业废旧物资在形成、管理、处置过程中由于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当,会使企业蒙受损失。造成资产损失,资金周转困难,严重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行,所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对于钻井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钻井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现状:

从目前钻井企业的情况,废旧物资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手段和方式较落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废旧物资处置程序间断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审批后未及时处理,加之近年来钻井企业重组整合比较频繁,造成废旧物资处置间歇式中断,积压多年,有些已超过集团公司使用年限规定,是应该强制报废的“过期”资产。

(二)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废旧物资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钻井企业废旧物资杂、乱、多,梳理困难,是企业管理上的弱项。

(三)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

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财务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资产管理各环节无归口,各职能部门无明确负责人,岗位责任不清,从使用部门资产申请报废到处置,管理链条断裂。

(四)日常管理不到位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不善。信息不畅,台账记录不全。管理方法简单,随意拆除可利用部分。财务部门管理不善,按规定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价,没有及时掌握资产状况。实物管理不善,人为破坏、过期变质等原因造成资产流失。

(五)再利用机制不健全

如何根据资产现状,来判断资产是否能够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能带来净收益等问题,鉴定标准不完善,如何实施修旧利废,修旧利废后成本是否能收回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六)监督、奖罚措施不到位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废旧物资的流失,没有落实领导责任,责任追究未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资产管理各环节没有追究责任办法。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钻井企业精益化管理的需要

精益化管理的主要体现的是科学决策,如果需要的材料无详细的采购计划,会影响管理层的判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对废旧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影响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回收的废旧物资管理不善,废旧物资库存积压,管理难度增加。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需要

随着钻井企业钻井速度的不断提高,每年产生的废旧物资不断增加,废旧物资及时完整回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降低资金风险。从目前的统计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特别是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所以必须做到废旧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以减少损失。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加速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废旧物资及时收回后,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四)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需要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不明晰,已经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有些单位只知道有固定资产,对无形资产(如科研成果、单位名称等) 的存在和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范腐败滋生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废旧物资管理不规范,钻井队发生私自处置废旧物资事件较多、累计涉及款项金额较大,此类现象已引起钻井行业高度关注。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也是防范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对策

立足财务资产管理岗位,结合本单位废旧物资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废旧物资管理是钻井行业资产管理的弱项。因职责不明,管理不当、交接不清、违反程序、监督不力等引起的资产流失、资金周转缓慢和管理成本增加等,已成为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解决:

(一)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

积极宣传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政策,扭转观念,通过讲解案例,风险分析,让全体职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理顺管理流程,明确、细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点的管理。

(二)对报废资产的形成原因要严格把关,非正常报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按正常报废的,必须依据规定及时办理报废认定及移交或就地处置的手续;对于超期报废在用的应予以奖励;对于非正常报废的,必须安排专人查明报废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按照程序交接

对已经形成报废物资的,应及时对回收方式进行评价,能采取就地回收的,应尽可能减少拉运或存放,实现废旧物资的最高效益。资产交接过程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详细记录交接情况,责任到人,出现交接资产不完整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

(四)定期核对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财务资产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核对盘点废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没有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定期上报废旧物资报表、上报数据与实物不相符的单位与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每次清点完毕,对于新增加或减少的废旧物资,均应补充进行效益评价和建议。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成立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日常废旧物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全面工作。每次处置均应成立由主管财务部门和主管实物部门的领导担任组长的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小组,落实每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进行清理并出具方案。

实物管理部门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财务资产部门要积极协调各单位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工作,负责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资产使用部门要保证实物资产的完整性,不得私自处置。

(六)财务部门在定期盘查、核对的基础上,及时出具效益评价报告

财务资产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废旧物资报表与废旧物资变动报表,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进行盘查、核对,评估资产可收回价值、结合各场点资产管理水平、资产损失情况、资产管理成本等因素,分析资产管理效益水平,出具资产效益评价报告,提出可行的方案。

(七)规范申报程序,完善处置方案

实物管理部门在申报前,组织各职能部门到现场了解资产状况,核对、清点资产,技术部门通过实验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鉴定资产是否可以修复继续使用,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投产时间、原值、净值、使用寿命、可收回金额等对资产进行价值审查,各部门沟通评价资产无继续使用价值后,经专题会议申请报废处置,处置遵循调剂优先原则。

(八)加强处置过程的全程监督

纪检、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废旧物资管理,针对每个环节制定可行性监督措施,确保每一步处置步骤皆无漏洞。

(九)及时办理会计核算工作

签订资产处置书面合同后,为保证资金安全,预先收取处置价款。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后,实物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清单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及时下账。

(十)奖罚并施,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奖惩办法,对于废旧物资管理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对于废旧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加大处罚力度。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领导责任,责任追究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办法细化到资产管理各环节。

参考文献

[1]帅佳良.浅析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0.8.

[2]长庆钻井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