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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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文1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国有企业资产运用效率与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多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现状,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与改进建议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 企业 固定资产 管理现状 改进建议 研究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有效性管理与研究,将有助于提升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着一些现状与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与创新。因此,本文将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如何提升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与质量进行有效性研究。

一、针对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的研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具有以下三点意义:一是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提升企业内部的产出与投入效率;二是有助于有效明确国有企业内部现有产权的归属问题,尽量避免国有企业因为管理存在问题而导致大量经济损失的出现;三是有助于将企业内部现有的资产盘活,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有效保障国有资产流动的健康与稳定,为国有企业的长远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针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的研究

(一)现状之一――企业固定资产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存在账实不符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建立完善实物账与固定资产的卡片,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缺少专业人员的管理,主要以财务管理部门账面上的资产数额为主。集团内部各个部门之间转移资产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财务调拨手续,同时还有一些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在没有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对固定资产采取随意处置的态度。这些状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且以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现象的出现。

(二)现状之二――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存在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是很多国有企业在统计与盘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这种问题极易导致资产重置与资产流失问题的出现;二是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还沿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很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在运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比如说账务处理不规范从以至于与权责不清问题的出现。

(三)现状之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缺少奖优惩劣制度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缺少奖优惩劣制度的主要表现是:很多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缺少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于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率高的财务管理人员没有任何奖励措施。而对于工作态度懒散、工作效率低的财务管理人员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种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四)现状之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低的主要表现是: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不愿意花费大量的资金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没有及时地对他们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理论的培训与教育,使得他们的专业技术能力逐渐下降,已经不再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在日常工作中缺少努力学习的觉悟,对于当前不断发展进步的固定资产管理理论不进行学习消化吸收,使得自身的专业素质停留在固定的水平。

三、针对企业固定资产现状的改进建议的研究

(一)建议之一――采取措施建立并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制度

要巷建立并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制度,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对国有企业内的资产管理现状与资产结构进行细致地分析与研究,有效盘活企业存量的资产,以防固定资产的积压;二是要采取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于盘亏或者盘盈的资产要进行有效性管理,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处置,以确保资产账证相符与账实相符;三是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者领导离职的时候,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资产监交与移交手续,严防资产的损失。

(二)建议之二――采取措施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

要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建立并完善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即企业管理层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职岗位,并安排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有效明确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范围;二是要采取措施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奖优惩劣制度,对于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率高的员工要给予物质与精神双重的奖励;而对于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效率低的员工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达到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与归宿感;三是要采取措施有效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入库、使用、维修、增减变动以及处置等一系列实物管理与价值核算的操作规程与责任归属。

(三)建议之三――采取措施制定严格的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核销制度

要制定严格的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核销制度,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采取措施做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即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与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将有关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转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严防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二是要采取措施做好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工作,即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工作的过程中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核销的审批表,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要对正在进行资产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要适当地提出审核意见,而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这些审核建议,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处置提出财务管理处理意见,最后提交给企业的管理层批准。

(四)建议之四――采取措施提升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提升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最新理论的培训与教育活动中,并定期举行固定资产管理理论知识与技能竞赛,鼓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对于其中取得好成绩的员工要给予精神与物质双重的奖励;二是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原则,选派企业业务素质高的员工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理论的进修,以达到提升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的目标,同时要邀请固定资产管理的专家与技术人员在国有企业内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理论的讲座或者演讲,并鼓励全体员工参与其中,争取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与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在企业内部加大对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固定资产管理意识。

结语: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资产的损失,提高企业资产的投入产出率与利用率。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改进建议的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屈艳清.浅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建议.当代经济.2011(16).

[2]魏志成.浅议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弊端和对策.现代商业.2010(08).

[3]吴跃龙.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06).

[4]孟雪严.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0(21).

[5]杨哲旗.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1).

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文2

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汇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资金合理需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九)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汇报,批准了有关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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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决定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良好,但也出现不少新情况。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对此,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尤其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就业,这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一要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带动农民工转移就业。二要加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培训。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增加农民工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改进培训方式,注重提高实用技能和就业能力。三要扶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门槛,搞好金融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规定的给予财政贴息。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四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严肃查处。五要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加强返乡农民工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及子女义务教育、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等公共服务。六要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依法解决土地纠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会议认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对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拉动农机工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都有重要作用,是一项一举多得、深受农民和企业欢迎的好政策。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扩大补贴范围,是“家电下乡”后又一个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2009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100亿元,比今年增加60亿元。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并向粮棉油种植大县、养殖大县和血吸虫病防疫区及汶川地震重灾区县倾斜,补贴对象包括农民、农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允许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招投标制度,把好农机具选型的质量关,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并尽快公布。各地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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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当前,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要求,各地区要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当天,会议决定出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会议指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近期已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对改革方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方案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会议决定,批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相应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价内征收,即在征收时不提高成品油价格。自方案正式公布即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根据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情况,降低成品油价格。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保证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会议指出,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改革开放30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锐意改革,率先开放,开拓进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处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立创新型区域;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加强与港澳合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率先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小企业多,外向型企业多,对外依存度高,受到的冲击比较大。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通过发展促增长、调结构、保民生,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开放水平,这是克服面临困难、实施规划纲要、保证珠江三角洲地区长远发展的基础。会议要求,广东省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纲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支持和指导。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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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讯,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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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和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搞活流通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切入点。必须进一步完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扩大国内消费,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一要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明、后两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增加配送品种,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在重点销区和产区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二要进一步扩大品种,加大“家电下乡”推广力度。中央财政再增加补贴,并根据各地农村需求,选择和增加补贴品种。要保证下乡家电的质量,搞好售后服务。三要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选择一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满足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需要。四要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规范并大力发展旧货市场,加快不同收入群体联动消费。鼓励生产和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五要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支持大型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增强经营优势,降低成本,让利于消费者。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六要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大力促进节假日和会展消费,促进消费升级。七要加强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持流通业发展,2009年中央财政将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会议研究确定了缓解出口企业困难,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适当扩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模。二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将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从限制类目录中剔除。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在部分重点承接地增加保税物流功能。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三是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适当扩大政策性银行出口买方信贷,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困难。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四是扩大国内有需求的产品进口。重点增加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元器件和重要能源原材料等产品进口。五是促进投资和贸易互动。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扩大到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六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2009年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费用。七是加强和改善多双边经贸关系,积极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妥善处理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当天,会议还研究部署保障化肥生产供应,促进化肥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国内化肥实现了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也存在结构不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和经营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必须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深化改革,完善调控机制,促进化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会议研究确定了保障化肥生产供应,促进化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一)积极调整结构。适当控制磷肥、氮肥产能,加强钾肥资源勘探开发建设,合理有序增加钾肥生产。(二)加快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适时将所有化肥出厂价格及除钾肥以外的一般贸易进口化肥港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取消对化肥生产流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对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进口钾肥实行适度价格监管。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铁路运输价格的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三)完善农资综合直补调整机制,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下降。(四)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允许各类投资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鼓励和扶持发展大型化肥流通企业。(五)加强进出口调节,完善化肥储备调控。今冬明春化肥淡储量要达到春耕用肥的20%以上。(六)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加大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节约农民支出,减少环境污染。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会议认为,实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对于提升我国数控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专项的实施方案经过科学、民主、严格论证,已基本成熟,具备启动实施的条件。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决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军服管理条例(草案)》,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文3

【摘要题】立法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世贸规则/执行与监督/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

【正文】

一 世界贸易组织对世贸规则的监督机制

(一)世贸规则的内容

世贸规则是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成立时订立的各项协议的总称。这些协议包括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四个附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附件1、2、 3所含协议(简称多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 约束力。而附件4所含的协议(简称复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也构成该协定的组 成部分,但仅对接受该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 )、(3)款。)

世贸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多边协议。随着国 际贸易的,世贸组织主持下由各成员方在新的回合就新的议题所进行的谈判中 所形成的协议,如可能就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等进行谈判并达成新的多边协议, 这些协议同样构成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中绝大多数均为主权国家 ,(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也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欧盟、的香港、澳门、台 湾。)所以,世贸规则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对各参加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二)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1世贸规则的执行主体

在国家之间的和经济交往中,按照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其 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国际条约的实施过程中,有赖 于各缔约国对它们所缔结的条约的自觉遵守和相互之间的监督。作为主权国家,既然自 愿地参加了某一条约,这本身就说明了该国愿意承担该条约项下的义务,除非对条约中 的某些规定提出保留。而“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条古老原则,也是国际之 间进行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对世贸规则的实施,同样靠各成员方的自觉遵守。根据《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4)款的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 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世贸规则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缔结或参加这些 协议的各成员方的政府。协议本身对各缔约方国家所属的国民,并无直接的国际法上的 约束力。

世贸规则的执行,主要通过各成员方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实施相关政策、法律、规章 与行政程序等实现的。而这些政策、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等,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关 协议相符,以便创造“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有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

2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监督、争议解 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

(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履行世贸组织 的职责(注: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促进本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 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提供框架;提供各项协议规定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实施《管理解决争议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及协调全球经 济政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等。) ,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规定 的所有事项,均有权作出决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因此,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 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也是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其下设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 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附件1A的货物贸易多边 协议、附件1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1C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由于货物贸易多边协 议涉及农产品、动植物卫生检疫、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等多项协议,根据这些具体协议的规定,还没 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分别就世贸组织成员对各相关协议的执行实施监督。这些委员会 均由世贸成员的代表组成,并对所有表示愿意参加的成员开放。许多协议还规定委员会 的具体职能。

通过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理事会下设的各个分委员会,就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 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对于附件1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应当在监督该协议运作 情况的理事会所作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2 )款。)这就是说,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在实行对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之前,应当首先 考虑到负责对各相关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委员会的意见。

(2)争议解决机制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争议解决机制长期实施的全面继承和发 展。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WTO争议解决机制在组织上更加完善,在机制上更加 有利于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实施落到实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WTO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注 :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 lement Body,DSB),该机构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而是与总理事会处于相同的 地位。DSB设有自己的主席,并可制订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程序规则。(注:《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3)款。)此外,根据DSU第17条,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受理WT O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提出的上诉。(注: 《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6)款。)

其次,从DSB的管辖范围上看,比GATT项下的管辖范围要广泛得多。GATT项下的争议解 决机制,主要包括货物贸易,而在WTO项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世贸规则项下的所有 协议,除货物贸易争议外,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所引起 的争议。

第三,WTO争议解决机制对GATT项下争议解决机制所作最为实质性的改变,莫过于通过 专家组报告的机制。在GATT机制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采取正向一致(positive cons ensus)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经全体一致通过,报告才能被采纳。只要有一票反对, 包括被诉方反对,专家组的报告就不能通过。而在WTO体制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 告的通过机制,采用了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原则。即只有不是全体一致反 对,报告就通过。这一制度实际上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原则,因为即便专家组的报告得到 多数成员的反对,但只要有一个成员方支持,该报告即可获得通过。

通过WTO争议解决机制对WTO各成员方执行世贸规则的监督,特别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对各成员方在履行世贸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所涉及的对世贸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 解决,对于维护WTO协议的统一与执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WTO体制中首次设立的对WTO每一成员方贸易政策所进行的审查制 度。作为世贸规则附件3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 RM),是世贸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议,WTO据此协议设 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TPRB)。与DSB一样,TPRB的地 位与总理事会相同,而不是总理事会的从属单位。TPRB另设主席,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世 贸规则附件3,对WTO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实施国别监督。具体而言,定期对WTO相关成员 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都要服从TPRB的定期审查。审查的 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

TPRB对成员的审议在两个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一是受审议的成员所作的“政策陈述” ,又称“政府报告”,另一个是秘书处准备的报告,又称“秘书处报告”。两个报告完 成后,由TPRB召开审议会议,所有对被审议的成员的贸易政策有兴趣的成员均可参加对 这两个报告的审议。

在评审会议上,任何与被评审成员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都可以就被评审成员方的外贸 政策提出质询、表扬和批评。被评审方应当就其他成员方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或答辩。 评审结束后,秘书处将被评审成员方的政府报告、秘书处报告、评审纪录概要和TPRB主 席的结论等四份文件核定公布,并提交部长会议记录在案。

(4)其他监督措施

除了上述措施的监督外,世贸组织还要求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 应当透明。这是由于在复杂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各国法律就相同问题往往作出不同的规 定,而这些规定如果不透明就会使相关交易的当事人无法预见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这 样就更增加了贸易风险。另一方面,政策法规的不透明还会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贸 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因此,只有保持各国的政策法规的透明,才能使国际商事交易具有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而这些正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 。此外,保持政策法规的透明还是WTO监督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促使其遵守WTO规则的重 要手段。

GATT1994第10条关于贸易规章的公布与执行,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领域有关透明程序 和义务的核心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 ,有关关税、税或其它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 ,或者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 等、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 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影 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凡已生效者,也应公布。(注:GATT1994第10条(1)款。)该条 第(2)款还规定:“任何缔约方采取的普遍适用措施,凡属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关 税、税或其它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及由此对国际支付转移实现新的更庞杂的条件 、限制或禁律者,在这些措施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实施。”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第3条、TRIPS第6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 入世后世贸规则的执行

中国的入世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了“保证使中国的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 协议规定”的义务,使中国国内法与世贸规则一致。

一般而言,世贸组织协议具有国际公约的性质,所约束的只是各成员方的政府,而不 是一般的国民(包括人和法人)。世贸规则的执行,通常通过各成员方的立法机构在 其国内颁布相关的立法来实现。如通过知识产权法,按照世贸规则附件中的《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国内有关调整外商投资的法律,也应当符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的各项规定。

如果我国某一国内法与世贸组织协议不符,则世贸成员在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受到损害,即可就我国该法与世贸规则不符的与我国政府进行磋商,如果不能达成 共识,即可请求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就我国该法律是否与世贸规则相 符的问题提出报告或建议。如果专家组认定该国内法的确与世贸规则不符,即提出要求 我修改该法律的建议,我国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修订。如果未能作出修订,或 者虽然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法律仍然与世贸规则不符,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即可 根据申诉成员方的请求,授权该申诉方对我采取惩罚性措施,主要是对我国出口到该申 诉方的货物加征惩罚性关税。如争议解决机构在1999年4月授权美国对欧盟进口到美国 价值1.94亿美元的产品,每年征收百分之百的进口关税,以补偿由于欧盟香蕉进口政策 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而给美国出口商造成的损失。(注:《国际商报》,1999年4月17日 ,第5版。)

中国作为GATT的观察员,自始至终地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并且在谈判结束时形 成的一揽子文件上签了字。2001年12月11日,经过近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终于取得了 世贸组织的缔约方地位,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以往的实践证明,中国是一个负责 任的大国,遵守其承诺的事项。在亚洲危机期间,中国政府遵守其人民币不贬值的 承诺,对于亚洲乃至世界的稳定,发挥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发挥的作用,这是 举世公认的事实。中国自从在1986年向GATT总干事递交了关于恢复中国在GATT的缔约方 地位以来,已经多次降低了关税税率。(注:我国自1992年起,先后多次降低了关税税 率,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从1992年的42.5%降至的15.3%。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到200 5年将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降至10%。)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我国 先后三次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进行了修订,使之与世贸规则相符。(注:为了使我国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同世贸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保持一致,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2000年10月对《外资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订,2001 年3月,全国人大也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通过修订,删除 了上述法律中与TRIMS不符的规定,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实绩的要求,当地含量的 要求,以及外汇平衡要求等项规定。)并且加紧了对现行法规的清理工作。所有这些, 均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中国履行国际条约的诚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践也必将证明,中 国政府将履行其在世贸规则项下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为此,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继续对现行法规、包括各级政府的规章进行清 理,对与世贸规则不符的规定进行修订。此外,对于那些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或者基本 上属于空白的事项,应当加紧立法和规章建设,以便保护我国根据世贸组织协议所取得 的利益。如果对世贸规则项下的事项缺乏国内立法,则针对外国对我国出口所实施的贸 易限制,或者外国产品进口到我国时所实施的不公平竞争,或者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严 重损害或威胁时,我国应当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我国已经制订了反补贴与反倾销条 例,但我们还应当制订相关法规,如保障措施、各种技术标准、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 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看我国外贸法修订的建议

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的设置和运作情况看,世贸规则的监督机制是多方位的: 上至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下至根据各附件协议中 所涉及的委员会。所有这些机构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世贸规则的实施。而世贸规 则的实施和监督,归根结底还是由世贸组织各成员方来具体执行的。在世贸规则的执行 上,事实上也不存在凌驾于各成员方政府之上的监督或执行机构。此项监督机制建 立在世贸成员方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基础上。自我监督主要是各成员方在其管辖领域 内通过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章、行政和司法判决等自觉地执行世贸组织的各项协 议。而相互监督是指当某成员方认为其在世贸规则项下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在其管辖 范围内所采取的某种与世贸规则不符的措施而使该成员方在协议项下的利益受到损害时 对此项措施提出的异议。

我国外贸法是1994年制订的。该法就我国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事项, 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 违反外贸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的根本大法,我国国民从事进出口贸易,均应遵守该法的 规定。如前所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承担了世贸规则项下的关于使我国国内法 与世贸规则保持一致的义务。在世贸规则下,我国一方面承担了所有协议项下的义务, 同时也相应地享有这些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为了使我国在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利义务保 持平衡,必须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在这个 问题上,外贸法就保障该法实施的管理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 条。)如果说,在当时的条件下,实施世贸规则尚未提到议事日程的话,那么,中 国入世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就各级政府如何实施世贸规则的协调机构作出专门规定,无 疑是必要的。这一协调机构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在我国落实世贸规则的实施,另一方 面,这一机构同样也应负责我国与世贸组织及其各成员方之间进行沟通的职能。为此, 笔者建议,在外贸法第七章和第八章之间增加“对外贸易的协调与管理”一章。具体建 议如下:

1 国务院设立国际贸易协调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WTO协议项下的事项的协调与管理( 注:入世前夕,在对外贸经济贸易部内已经设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负责处理与世 贸有关的工作。笔者认为,如果该组织直接从属于国务院,更能发挥其协调作用和相关 的功能。)人员可由对外经贸部牵头,各相关部委可派员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如海关 、卫生、技术监督、环境、银行、保险、电讯、农业、纺织、劳工、知识产权、商会等 世贸规则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国际贸易协调管理委员会主席为中国在WTO首席代表, 全权处理我国在WTO协议项下的事项。包括:

(1)代表进行对外贸易谈判;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我国对外贸易 的报告;

(2)将我国颁布的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规章和司法判决向世贸组织通报;收集和传 播相关世贸成员方的法律、规章和司法判决;

(3)就我国国内对外国进口商品提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举行听证、调查、提出报告 和建议;

(4)代表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陈述我国外贸政策和措施,以及对世贸组织相关成员采取 的我对外贸易的措施进行磋商,磋商未果时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解决;

(5)代表我国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实施的特定措施提出的质询进行磋商,在磋商未 果而导致专家组设立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对该措施进行答辩。

2 在协调委员会内设立与世贸规则项下的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具体协调我国在WTO 协议下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所涉及的具体。包括:

(1)贸易政策咨询委员会:就我国和WTO相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向我国立法、司法 与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方意见;同时履行WTO项下所涉及的贸易政策审议有关的事项,例 如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要求,在审议我国外贸政策时向WTO提交政府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文4

关键词:BOT;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管理

一、高速公路建设中BOT模式的操作程序及要点

BOT方式涉及多种法律主体,如政府、项目发起人、金融机构、工程承包人、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项目经营者等;同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如项目公司、政府特许融资、担保、工程建设、采购、保险等,因此使得BOT模式操作程序复杂,特点突出。由于修建高速公路所处地区不同,法律及经济环境的差异,再加上投资者由于对项目风险的多种考虑,BOT模式已出现不同的差异模式,但不管何种模式,从其定义看主要包括四个过程:即特许过程、建设过程、运营过程和移交过程。运营过程主要属于项目公司内部经营的问题,移交过程主要是对所移交公路的验收、技术资料的交接以及相

关债权债务的清理等,这两个过程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这里仅就特许过程、建设过程中的几个要点加以分析。

1.1、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签订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运作最重要的一项,在完成了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标工作后,就应当签署正式的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的最高法律文件。在特许权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要涉及的其他合同,如贷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产品购买合同、保修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在特许权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权授权范围;特许权期限;高速公路的设计、施工组织及措施;投融资方式;高速公路的经营和维护管理高速公路的成本计划、收费标准及调整原则;高速公路的移交;协议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其他如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1.2、BOT项目融资及担保。BOT模式下的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通常的融资方式主要采取银团贷款,而且主要以设立BOT项目公司为融资工具。在融资谈判中,贷款银行往往要求项目投资人和东道国政府提供一系列担保或作出相应的承诺。项目投资人的担保主要包括:偿还贷款担保、项目完工担保、运营资金保证协议、现金亏欠协议、承诺保证函和安慰函。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政府机构为商业行为担保,因此,更多时候,政府的担保可体现为一种书面的承诺,如项目付款准备承诺、经营许可承诺、税费减免承诺、综合或专项补偿承诺等等。

1.3 、BOT项目投融资补偿。确定对BOT投融资项目的投资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补偿以及补偿标准等也是BOT运作模式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投资人主要通过对所建高速公路投入运营后的经营收入为主要的投资回报和补偿,但大多数高速公路前期存在通行费收入不足以弥补财务及管理费用的情况,回收周期较长,因此往往可采用其他一些补偿措施,如减免税收、提供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或以优惠价格提供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补偿。

二、BOT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运用的现实意义

自上世纪80年代BOT概念提出以来,BOT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了成功的应用。从实施来看,BOT方式主要有以下的优势:第一,它是一种吸收外资、内资的有效手段;

第二,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第三,有利于加强管理、控制成本。BOT项目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项目建设速度与质量,降低成本。BOT项目可实行的项目管理方式,能集中与项目有关的多方面专家,有利于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创造利润的目的;第四,有利于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设备。由于BOT方式采用“一揽子”总承包方式,在项目设计中:项目公司中的设计人员有时会带来新的设计观念,而且在BOT项目的实施中,项目公司为了加速BOT的施工进度,提供施工质量,或为了达标运营,必然会引进或开发研制先进技术设备、仪表仪器等,提高了项目的技术质量水平。

BOT方式是目前国际上基础建设项目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之一。在我国高速公路路网建设中,采用BOT方式进行政府融资,可以吸引大量的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吸引国内

非交通行业国有、民营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不出钱就可以改善交通基础设施面貌,同时投资方在经营期内能够得到较好的回报。当前,在高速公路建设规模较大、资金明显不足的形势下,可以采用B0r方式对新建的、效益成本比较高的高速公路项目进行融资。我国正在为形成一套结构完善的BOT框架积极探索。可以预见,BOT方式将会

广泛应用于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对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活跃社会资本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BOT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质量安全监督难点

3.1、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内部利益分配和协调难度大。股东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各单位都以业主自居,抱着我就是代表投资方,我就是业主的想法,对业主的管理模式及下发的文件、指令没有得到及时的贯彻执行,把本是投资方董事会组建的业主的管理职能无形中进行削越和简化,会削弱业主在管理上的执行力度,造成在施工建设中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没有很好的监控,整改通知、指令贯彻不到位,人情化管理的存在会给质量、安全埋下很大的隐患 。同时,业主单位考虑各施工单位都是自己企业内部队伍,不敢管的太严。

3.2、项目建设收费实际上涉及到投资各方利益和关系的平衡,从“利”的角度看,业主的管理相对简单,因为由单一总承包商牵头,承包商的工作具有连贯性,减少了内部协调工作量。由于总价固定,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从“弊”的角度看,质量安全的保障全靠承包商的自觉性,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以及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所以为降低成本经常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因此业主对总包监控手段的落实十分重要。

3.3、对监理方来说施工各方都是投资方,代表着投资方的利益,在实际运作中,必然要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不敢管的太多太细,发现问题隐患没有真正的督促整改落实,没有严格的执行相关管理规范,长此下去,就会对施工建设带来很不利的影响。

3.4、BOT项目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地方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此,BOT项目的监管难度大。

四、影响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因素

4.1、生产安全

各单位安全生产开展状况,企业员工安全意识的树立,安全设施配备及安全责任的明确,安全检查的落实,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4.2、交通安全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普及,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的监控机制建立,交通安全的定期检查,对项目安全目标的管理过程不容忽视。

4.3、施工现场及驻地安全

施工现场的各项设施、设备、物质材料、工程资料、人员人身安全、治安状况等,是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重中之重。

4.4、事故发生处理

伤亡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也影响项目安全管理的成效。

五、为加强BOT项目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落实BOT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健全组织,责任到人。建设单位应制定下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文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建各方都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安全奖惩办法,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中有检查,工后有小结,用制度管人,很抓落实,一抓到底。

(一)建立专业的组织机构

建设单位应按安全管理计划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作为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措施,并通过专业化人员的配备,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各部门相关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相互协调,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安全管理组织。

1、参建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参建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有效的制度保证

建设单位应有一套完善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确保安全管理计划得到持续实施,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同时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制度与政策,符号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工程的实际情况。

1、安全生产台账制度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完善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也充分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台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教育宣传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反馈情况记录、专职安全员日志、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等。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季节,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先进行安全施工的安排,并组织落实,体现“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宗旨;针对现阶段或以前发生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应积极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措施,不断改进。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不断改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报检制度

在安全生产关键控制点,每道工序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报检制度,针对在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人是否到岗,施工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准备因素是否向监理工程师报检等条件,若准备不足,不准开工。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报检制度,加强了安全事故的事前控制,根本上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单位应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通过工地座谈、专题培训、管理培训及演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充分的技术保障

对总体和分项工程施工和技术方案采取事先上报、评审的做法,对重点工序和重大施工方案,均通过专家评审会和专题生产会议的形式,从技术、施工工艺和施工管理上确保施工安全。

(四)主动的事故应对

工程建设过程中,即使重视生产建设安全,但由于工程建设事故的不确定性,安全事故仍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针对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具体办法。

二、项目前期对项目从业的各方主要人员(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安全宣贯,推行监督告知制度,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三、在建设前期依据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责任登记卡》,将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专业工程师、作业班组;同时将监理质量责任落实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并在监督中按计划进行责任落实及履约检查。

四、质量和安全监督范围重心前移,要从单一的建设期间监督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转变。因为,政府对BOT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的干预力度小。BOT项目为投资回报一是扩报成本二是降低标准。而建设行政审批权在委,建设实体监督在站,脱节会给项目长久带来不利影响。

五、BOT+EPC项目投资主体既是建设方又是施工方,其招标的监理地位模糊,为强化质量,应引进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费用由业主支付,管理由质量监督站进行,数据对项目负责,保障项目质量可靠性。

六、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逐步推行并完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

七、加强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沟通与协调,按照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要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力度。

六、结束语

积极采用BOT方式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尝试。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作为政府部门应真正创造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在吸引投资商和金融机构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高速公路BOT项日管理水平,为BOT项目规范化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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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鲍海君等.BOT:土地融资新模式[J].中国土地,2002,(6).

[3]浅谈我国高速公路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EB/OL].中国交通网.

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文5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范文6

一、工程立项

工程立项属于项目决策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立项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成败。

(一)工程立项流程

工程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具体流程见图2。

(二)工程立项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1.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投资意向、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提出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总体设想。对于非重大项目,也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仍需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4)项目的进度安排;(5)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6)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应报企业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并视法规要求和具体情况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投资意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脱节;项目建议书内容不合规、不完整,项目性质、用途模糊,拟建规模、标准不明确,项目投资估算和进度安排不协调。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分析、编制和评审项目建议书的职责分工。第二,企业应当全面了解所处行业和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建设条件和经济环境变化趋势,客观分析投资机会,确定工程投资意向。第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规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格式,明确编制要求;在编制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标准、投资规模和进度计划等进行分析论证,做到协调平衡。第四,对于专业性较强和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投资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第五,企业决策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体审议,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第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及时报批并取得有效批文。

2.可行性研究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市场预测;(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5)项目外部配套建设;(6)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7)总投资及资金来源;(8)经济、社会效益;(9)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10)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投资估算就是具体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其误差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导致决策不当,难以实现预期效益,甚至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无法为项目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实际,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明确编制要求。第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制定专业机构的选择标准,确保可行性研究科学、准确、公正。在选择专业机构时,应当重点关注其专业资质、业绩和声誉、专业人员素质、相关业务经验等。第三,切实做到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的有机统一,即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可行性要有机结合。建设标准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的承受能力,技术要先进适用,对于拟采用的工艺,既要考虑其对产品质量的提升作用,又要考虑企业营销状况和走势,避免盲目追求技术先进而造成投资损失浪费。

3.项目评审与决策

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后,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项目评审流于形式,误导项目决策;权限配置不合理,或者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组建项目评审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组成员不得参与可行性研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的,该专业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业务,并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评审组的决策机制要充分兼顾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项目评审应实行问责制,评审组成员要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在项目评审中,要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核实相关资料的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可靠,特别要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论证。第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另需注意:工程项目立项后、工程项目决策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例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向人防主管部门报批人防规划设计,向园林主管部门报批绿化规划方案,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二、工程设计

(一)工程设计流程

根据国家规定,一般工业项目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个阶段进行,对于技术上复杂、在设计时有一定难度的工程,可以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个阶段进行。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等的设计除按上述规定分为3个阶段外,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对于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简化为施工图设计1个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工程设计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1.初步设计

依据工程建设确定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应尽量扩大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完成初步设计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通过初步设计可以明确拟建工程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期限内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确定主要技术方案、工程总造价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初步设计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是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也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依据。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设计单位不符合项目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未进行多方案比选;设计人员对相关资料研究不透彻,初步设计出现较大疏漏;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施工组织不周密、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投资失控以及投产后运行成本过高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标方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第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要细化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一个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第三,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开展设计所需的详细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避免因资料不完整造成设计保守、投资失控等问题。第四,建立严格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制度,通过严格的复核、专家评议等制度,层层把关,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在初步设计审查中,技术方案是审查的核心和重点,重大技术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多方案比选。此外,还应关注初步设计规模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一致,有无夹带项目、超规模、超面积和超标准的问题。

2.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主要是通过图纸,把设计者的意图和全部设计结果表达出来,作为施工建造的依据。施工图预算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施工图纸、现行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所在地区人工、材料、设备与机械台班等资源价格,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对建设单位而言,施工图预算是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拨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也是安排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材料供应的依据。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概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设计与后续施工未有效衔接或过早衔接,导致技术方案未得到有效落实,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工程变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立严格的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第二,建立严格的施工图设计管理制度和交底制度。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关注施工图设计能否满足全面施工及各类设备安装要求,施工图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各专业工种之间是否做到了有效配合等。施工图设计基本完成后,开施工图会审会议,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审阅施工图文件,设计单位应进行技术交底,介绍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及时沟通问题,修改不符合实际和有错误的图纸,会议应形成书面纪要。第三,制定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全面、及时的现场服务,避免设计与施工相脱节的现象发生,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对确需进行的变更,应尽量控制在设计阶段,采用层层审批等方法,使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因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设计报批要求,杜绝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第五,可以引入设计监理,提高设计质量。

三、工程招标

(一)工程招标流程

工程招标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5个主要环节(见图3)。

(二)工程招标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1.招标

在招标前期准备阶段,应确定招标组织方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专业招标机构编制。投标资格的审查可以在投标前审查(资格预审),也可以在开标后审查(资格后审)。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招标人肢解建设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因人而设,未做到公平、合理,可能导致中标人并非最优选择;相关人员违法违纪泄露标底,存在舞弊行为。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以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第二,工程立项后,对于是否采用招标,以及招标方式、标段划分等,应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提出方案,报经建设单位招标决策机构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三,建设单位确需划分标段组织招标的,应当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划分标段时,应当考虑项目的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的影响以及各项工作的衔接,不得违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设计方案,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四,招标公告的编制要公开、透明,严格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得根据“意向中标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第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2.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更为深入地了解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召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存在舞弊行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挂靠、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对投标人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投标人之间串通舞弊。第二,科学编制招标公告,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尽量扩大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增强市场竞争性。第三,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查验资质原件、实地考察,或到工商和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等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实际资质,预防假资质中标。第四,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完备的标书签收、登记和保管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签收日期、地点和密封状况,签收标书后应将投标文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环节主要风险是:开标不公开、不透明,损害投标人利益;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水平,或者建设单位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致使评标流于形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作弊,损害招标人利益。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开标过程应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和公证。第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保其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并具备招标项目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第三,建设单位应当为保证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干扰其客观评判。第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每位成员的评价意见以及集体评审结果,对于中标候选人和落标人要分别陈述具体理由。每位成员应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中标候选人是1个以上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由决策机构审议决定中标人。

4.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方面,除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的统一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工程合同管理和履行中的职责,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建设单位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内容填写,清楚列明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各项具体标准,有施工图纸的,施工图纸是合同的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账,记录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四、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指的是工程建设实施,即施工阶段。建设成本、进度和质量的具体控制主要就在这一阶段。基本流程见图4。

在工程建设阶段,有几项重要工作穿插在施工过程中,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物资采购和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接受委任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

(一)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的主要管控措施

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有:盲目赶进度,牺牲质量、费用目标,导致质量低劣,费用超支;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质量隐患。主要管控措施如下。

在工程进度管控方面:第一,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进度控制体系,明确相关程序、要求和责任。第二,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后,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工作。制定的进度计划应当适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条件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与承包单位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计划协调一致。确需调整进度的,必须优先保证质量,并同建设单位、监理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第三,承包单位至少应按月对完成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单位应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原因分析和相关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批。

在工程质量管控方面:第一,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建设,并在施工前列出重要的质量控制点,报经监理机构同意后,在此基础上实施质量预控。质量控制点中的重点控制对象包括:人的行为,关键过程、关键操作,施工设备材料的性能和质量,施工技术参数,某些工序之间的作业顺序,有些作业之间的技术间歇时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施工方法等。第二,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定期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机构审查。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监理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立即返工修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对于主要工序作业,只有监理机构审验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在安全建设管控方面: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授权监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此外,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监理机构等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三,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细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主要体现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款结算方面,可参见“工程价款结算”部分。

(二)工程物资采购的主要管控措施

工程物资包括材料和设备。为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需要按照施工进度需要,及时购置材料和设备。材料和设备采购一般占到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等具有重大影响。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工程物资采购过程控制不力,材料和设备质次价高,不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物资采购管控方面,除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的统一要求外,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方面:第一,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第二,对于由承包单位购买的工程物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物资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首先,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具体说明建筑材料和设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其次,对于承包单位提供的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机构进行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一般材料要进行抽检。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再次,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等,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员同意,承包单位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管控措施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期间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一般先向承包单位支付一笔预付款,之后,按周期或项目目标拨付工程进度款。实际工作中,工程进度款大部分按月结算。年终或工程竣工后进行清算(工程进度款结算程序见图5)。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混乱,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工程进度延迟或中断。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权限划分,并切实遵照执行。财会部门应当安排专职的工程财会人员,认真开展工程项目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第二,资金筹集和使用应与工程进度协调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分部、分项工程)结合时间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作为资产管控和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这方面的管控措施同时可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应有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建设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财会部门应认真审核相关凭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既不应违规预支,也不得无故拖欠。第四,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的实际成本突破了工程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四)工程变更的主要管控措施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发生变化,有时需要对工程进行必要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项目内容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但最终往往表现为设计变更(以设计变更为例,基本流程见图6)。该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现场控制不当,工程变更频繁,导致费用超支、工期延误。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减少经济损失。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单位集体商议,同时严加审核文件,提高审批层级,依法需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必须取得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第二,工程变更获得批准后,应尽快落实变更设计和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面落实变更指令。第三,如因人为原因引发工程变更,如设计失误、施工缺陷等,应当追究当事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四,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变更文件必须齐备,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必须经过监理机构复核并签字确认,防止承包单位虚列工程费用。

五、工程验收

(一)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一般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一阶段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原则上不再重新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环节(基本流程见图7)。

(二)竣工验收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在竣工验收环节,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外,还有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两项重要工作。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由承包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建设单位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财务情况和投资效果的总结性文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竣工验收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竣工验收不规范,质量检验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竣工决算失真;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未及时进行估价、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