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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政策范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人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阿络美术作品、阿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财政税务政策范文2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财政税务政策范文3
[关键词]资源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环境经济手段;大气污染
[DOI]10.13939/ki.zgsc.2016.38.174
1 引 言
京津冀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中心位置,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先导区域,但京津冀地区发展面临着城镇体系发展失衡、区域与城乡发展差距扩大、环境持续恶化等重大问题,其中京津冀环境持续恶化问题尤为突出,环境协同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体系的重中之重。
2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现状以及相关措施
2.1 京津冀大气污染现状及问题
京津冀大气中主要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由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主要分析二氧化硫、烟粉尘两种大气污染物与环境收支之间的关系。京津冀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情况:2002~2014年京津冀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基本处于下降状态。北京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从2002年的19.2万吨下降到2014年的7.89万吨;天津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从2005年的26.5万吨下降到2014年的20.92万吨;河北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由2006年的154.5万吨下降到2014年118.99万吨。
京津冀地区烟粉尘排放量情况:2002~2014年北京地区烟粉尘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而津、冀两地是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北京地区烟粉尘排放量总量从12.7385万吨下降到5.74万吨;天津地区烟粉尘排放量总量最高是13.95万吨,2010年最低是7.28万吨;河北地区烟粉尘排放量总量最高是179.77万吨,2010年最低是82.1万吨。
2.2 京津冀资源税收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情况分析
从表中京津冀2002―2014年环境收支状况,可以看出2002~2014年京津冀资源税收呈上升趋势;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投资则处于先上升后下降然后再上升走势,这是因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北京周边地区在运动会之前两三年中加大了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具体情况见下表。
3 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形成深层原因
3.1 产业结构
京、津、冀三地产业结构明显不均衡。作为区域中心城市,北京已迈向后工业化社会,北京的产业结构呈现出北京市第三产业占北京GDP的比重基本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2014年比重达到最高为77.94%,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都在下降,总体来看北京市的产业结构是明显的“三二一”型。天津1.2∶49.39∶49.32,总体来看天津市的产业结构是“二三一”型的,正迈向后工业化阶段,处于工业化后期。河北11.7∶51.0∶37.3,河北省产业结构是“二三一”型,河北省处于工业化中期。北京市作为中国政治金融文化中心,京津冀作为未来世界级经济群,京与津、冀两地命运同在,北京应进一步扶持符合首都功能要求的第三产业发展,天津、河北应将经济增长的平衡点从对重工业的投资转移到对第三产业的支持力度上。
3.2 能源结构
能源品种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四大块,能源消费结构是指每种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能源结构仍以燃煤为主,使得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现象日益加剧,尤其是河北省更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的专业户。京津冀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区域能源消费中心,2014年京津冀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约4.8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3%,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1.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其中河北省高达88.6%。北京地区,2014年能源消耗比重:石油44.6%,煤炭27.2%,天然气28.2%。在河北省内,2014年各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煤炭88.67%,石油7.36%,天然气2.19%,一次电力1.78%。2014年度各市规模以上企业能源消耗情况统计显示,能源消费前四位的是唐山、邯郸、石家庄、邢台,而这四个城市是雾霾出现最严重的城市。
3.3 微观个体消费偏好行为
目前的许多强制性手段虽能起到一定效果,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激励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治理效果往往不能持续,因而需要充分运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来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到治理污染中来,企业和消费者个体能够改变其经济行为,致力于源头防治。积极引导并促使其改变其生产方式,鼓励创新技术,从被动治理到主动防治。就消费者个人而言,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消费者行为的改变来刺激生产者减少或改变其污染行为。此外,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就业有积极作用。公众的生活也为大气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尤其是公众的不良生活习惯,对大气环境产生了威胁。
4 政策建议
4.1 落实资源税收改革与优化
我国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改革重点在于由之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京津冀地区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工业企业煤炭燃烧。所以在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上,深化资源税改革迫在眉睫,首先,税率理应适度提高,以产量作为计税依据,从根本上控制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消费总量。其次,扩大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更多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最后,煤炭资源税深入改革应该覆盖整个产业链,调节各方利益,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企业才能够自觉节能降耗减排,理顺资源能源比价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有效化解雾霾式环境威胁。
4.2 确保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投资的有效性
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投资的环保效果取决于投资结构的有效性。近年来,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度低,比重小,这是环境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环保投资应该更多地投入工业污染源治理方面,尤其是高污染、高耗能的重污染行业治理方面,加强和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方面的资金投入。此外,提高能源利用率、清洁技术水平,企业从材料采购、生产管理等对环节入手,把工业污染尽多地消除在生产之前和之中,逐步实现“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及“全过程治理”的转移。
政府与企业一直上演博弈游戏,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并没有落实到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投资中。数据表明应尽快落实排污费改税,清“费”立“税”,征收部门由税务部门代替环保部门,真正地成为地方性财政收入,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3 财税收支的协同配合
京津冀若想实施有效的生态环境共治,必须加强顶层设计,那么财政政策与税收征收政策的协同配合无疑是最佳选择。京、津、冀三地打破各自的“一亩三分地”的财税制度安排已然迫在眉睫,若想实现,首先,必须建立财政税收共享制度,使京、津、冀三地将大区域整体利益作为各自利益,实现财税收支能力平衡。如在资源税收方面,改变税费征收的各自为政,逐渐完善地方税收体系,避免由于地方税费政策优惠不同导致的无序竞争。
其次,北京、天津、河北地区推行产能转移补偿、环境生态补偿等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弥补河北与京、津两地财政能力上的鸿沟。京、津、冀三地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相互监督,互检互查机制,确保各方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支出与收入的平衡,提高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地方政府合作的成本,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的各治理主体间的全面合作与共赢。
参考文献:
[1]苏明.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8(7).
财政税务政策范文4
[关键词]BOT 污水处理厂 财务核算 税收政策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既可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还可以变废为宝。大量污水经过处理可以变成中水,可用于灌溉,也可用于工业用途,能够缓解水资源紧缺难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淤泥可转化为肥料等多种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正因如此,污水处理产业正成为国际上的朝阳产业。但是由于政府资金财力以及管理的力度有限,不能顾及到国民建设的各个方面,所以必然对某些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需要企业的参与。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而毫无疑问的是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一、BOT含义
世界上基础设施建设私有化的概念出现在18世纪,但真正概念的BOT形式是在 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香港形成并开始实施。尽管目前世界上采用BOT形式建设基础设施时,操作及具体实施有很大差异,但是关于BOT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构想都是相同的。
BOT从原理上讲非常简单,BOT代表的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这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资金和技术(包括外资企业)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并据此组织这个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企业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该项目一定的期限(通常20~50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即为BOT方式的项目。
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BOT项目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项目是否可行,尤其是在经济上是否可行,由于BOT项目通过股东的股本投资和借贷筹集建设资金,股本回报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完全倚赖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项目本身能否产生预期足够的收益,是立项时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另外项目的投资环境、政府的支持程度、项目公司的经营能力对于项目成败关系非常重大。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财务核算
我公司是专业环保工程企业,具有环保设备制造、环保工程施资质,在水务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2003年公司与市政府签订BOT协议。该BOT项目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正式获得政府授权,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营运,并于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特许经营期为25年。
项目已完成建设期,于2007年开始运营。在此就实际工作中对BOT项目财务核算及税收方面的一点体会和粗浅的认识,与大家一起分享与探讨。
1.建设期投入资产的财务核算
BOT模式下企业经营的目标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BOT项目所拥有是有期限污水处理收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企业投资建造的污水处理设施项应当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入账。建设期建造的资产应在建工程或其他长期资产中核算,验收竣工后转入无形资产核算,但应设置资产明细台账,加强资产的安全性管理。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但污水处理收费与一般的无形资产不同,它属于经营性资产,而且是有严格的合同约定期限的,因此其摊销也应该按照特许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进行。
2.运营阶段的财务核算
污水处理属于特许经营,其财务核算实质是对城市污水进行的受托加工业务核算,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务体系,BOT协议约定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再按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拨入企业。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原则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直接人工费用、电力费用、药剂费用、设备维修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核算,按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月摊销特许经营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核算;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正确核算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经营成果。
3.移交阶段的财务核算
移交阶段因投资人并未将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认为固定资产等,相关特许权已作为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完毕,日常维护也已经确保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故无需为移交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税收政策
我国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下的税收政策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以下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相关税收优惠和大家共同探讨。
1.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殖税
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按照企业规模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增殖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8]156号: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收入按上述规定应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按污水处理量按期拨入企业,属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污水处理厂应享受此项优惠。
3.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此规定污水处理厂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以上关于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核算与税收与大家共同探讨,近年来,我国也在环境、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推行BOT项目,吸引有实力的国内企业及外资企业投资到BOT项目中,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益,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随着BOT投资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相信企业也必将在BOT项目领域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何利军.BOT模式下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及财务核算探讨.交通财会,2007.
[2]企业会计准则.2006 .
财政税务政策范文5
【关键词】 屋顶光伏电站;新能源基金;补贴
Analysis on the Fiscal policy to Promote the Rooftop Solar Energy
Abstract: Our country has been carrying out the Golden Sun demonstration project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solar energy. The project of ro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is the important prop up direction internationally.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o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project in Hebei province, researches the ro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project, determines the fiscal subsidy demand level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roof solar energy, and then makes an analysis on the financial subsidy funds and the financing channels.
Key words:ro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new energy fund;subsidy
在欧债危机影响下,随着欧美国家削减光伏行业的补贴,国外市场对太阳能产品需求下降,使得依赖国外市场生存的我国光伏企业迫切的需要打开国内市场。由于光伏行业目前的制造和发电成本较高,光伏业对政府的补贴依赖较为严重,单一的补贴方式,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培育国内光伏市场,扶持我国光伏行业的发展,需尽快出台促进光伏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国家补贴政策的演变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2009年7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三部委首次推出“金太阳示范工程”,重点扶持用电侧并网光伏,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补贴政策的逐渐调整,反映了发电系统的建设成本变化,也对用户侧发电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对其收益情况有了更严格的约束,因此对作为用户侧发电项目的代表的屋顶太阳能电站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剖析,有助于我们对未来补贴政策的把握。
二、河北省光伏电站的实施情况
河北省的保定市作为全国13个“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建设样本,已经着手实施了10兆瓦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项目运营期25年内预计累计年发电量为230271.1万千瓦时,总减排效益达到8930万元。建设样本既可以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而根据发展规划,2012年启动二期约15兆瓦的屋顶并网发电项目,2012年,英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三期)10兆瓦也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目录中,国家即将予以财政支持。
河北省作为屋顶电站项目发展较早的省份之一,有着对国家补贴及财税政策分析的基础,我们针对一期10兆瓦的屋顶电站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构建国家发展新能源的综合财税措施。
(一)从屋顶电站的投资角度分析
从投资的角度分析,根据《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国家对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和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分别给予补贴。对示范项目采用的晶体硅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设备供货企业。示范项目建设的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采取定额补贴,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英利集团做为全国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关键设备供应商获得全国第二批金太阳示范工程晶体硅光伏组件订单203兆瓦,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5亿元,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测算出,在保定10兆瓦金太阳示范工程中,所需的光伏组件实际价格应当为1.4778亿元,其中0.7389亿元补贴给关键设备供应商,也就意味着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在采购光伏组件时的成本为余下的50%,即0.7389亿元。
保定市10兆瓦金太阳示范工程总投资1.782亿元,获得国家给予的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2810万元。该10兆瓦金太阳示范工程的实际投资额为1.782亿元加上国家补贴给设备供应商的0.7389亿元,即2.5209亿元。在整个1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中,国家补贴给光伏组件设备厂商的0.7389亿元,加上补贴给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0.281亿元,考虑到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也需要国家给予50%的补贴,国家累计补贴至少为1.0199亿元。相对于整体投资额所占的比例大约在40%左右,考虑到其他关键设备的补助,实际大约占到全部投资额的50%左右。
而保定市启动10兆瓦屋顶光伏电站项目,项目投资的企业需要出资为1.782亿元减去0.2810亿元的示范项目补贴,即投资于屋顶光伏电站项目的企业出资为1.5001亿元,相关数据见表1:
财政税务政策范文6
1 全面启动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对城市中的水系环境进行全面综合的治理,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关注水环境、生态环境、景观环境以及发展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改革和完善其污水处理流程,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预计将会投入约110万元来进行379个污水处理工程,到目前为止己经完成了664522万元.
2 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和保护项目
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来保护饮用水源地,开展实施水库型饮用水源地生态修复项目,着重处理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氨氮污染以及有机物污染等问题。对重点的水源运输工程、可供饮用的湖泊水库等进行严格的监管,避免出现饮用水污染的情况,总共进行了9个此类项目,预计投资额将会达到5095万元,目前为止己经完成的投资数目为4741万元.
3 深化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提高对污染现象的治理力度,对于那些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例如食品加工行业、印染业以及化工业等,并且不断促进工艺技术的创新,尽最大程度的从源头降低污染,提高污染治理效率。计划总共投资110560万元来进行54个项目,目前为止己经落实110221万元.
4 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加强流域乡镇的垃圾处理工作,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回收可利用资源,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尽最大程度的减少生活垃圾,提高利用率,降低垃圾处理时产生的污染。总共进行了123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将会达到131477万元,目前为止己经落实了751178万元.
5 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十二五”期间,为全面改善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在持续削减化学耗氧量的同时,将重点转移到氨氮的控源减排上,其中突破了工业氨氮废水治理的关键技术,强化低碳氮比污水生物与电化学脱氮,加强畜禽养殖废水氨氮源头削减及粪污资源化,进行农村生活面源氨氮污染全过程控制。“十三五”规划中,重点推广了饮用水净水、节水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等适用技术。
辽宁省沈阳市高度重视城市水系统的规划建设,先后编制了《沈阳市城市水系规划》、《沈阳市中心城区雨污分流规划》、《沈阳市中心城区排水(雨水)排涝综合规划》,有效的指导了沈阳市水系统工程的建设,建成了丁香湖、蒲河生态廊道等一批重点工程,改善了城市水环境。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颁布多项政策文件,加大海绵城市建设投入。所谓海绵城市,指的就是借助有效的城市规划,加强河流、道路、土地以及建筑物对雨水的渗透、储蓄功能,对雨水径流进行一定的控制,实现水资源的良性循环。海绵城市是城市水系统规划思路的重要转变,从传统的“工程治水”转变为“生态治水”,从建设单一的“灰色”基础设施升级为“绿色一灰色”基础设施并重。自2005年以来,沈阳市加大力度保护原有的湖泊、河流、湿地、沟渠等“海绵体”不受各类工程施工影响。同时,沈阳市新建一定规模的“海绵体”,以城市建筑、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等为建设载体,道路、广场采用透水铺装,建设下沉式绿地广场等,城市生态建设初见成效。
6 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辽宁省境内辽河流域2014年共有养殖场1384个,养殖小区264个,养殖专业户8164_5个,根据辽宁省污染源普查数据,2014年辽河流域区域内农业面源总氮排放总量5.17万t,其中化肥施用流失量,总氮6_512.6t,占12.60070;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881._56万t,尿液41 _5.48万t,粪尿比2.1:1,畜禽养殖总氮排放量4._51万t,占农业面源总氮排放总量的87.23 070。因此非点源氨氮治理重点为畜禽养殖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