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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2
***县信用担保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公司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诚团结,拼搏进取,通过科学管理,规范发展,锐意创新,得到迅速发展壮大,实现了银、担、企三方共赢的新局面,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将公司基本发展情况介绍如下:
一、公司简介
公司是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县第一家县域专业担保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以“倡导信用理念,传播信用文化,推广担保产品,服务地方经济”的经营理念为指导,坚持规范化管理,坚持市场化运作,打造核心竞争力。
公司先后成立了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综合部等四部室及***办事处,设有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财务审批领导小组、投资审批领导小组等三个业务领导小组。公司现有员工21人,全部由专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组成。公司还常年聘请1名法律顾问和1名业务顾问。
公司是全国担保机构试点单位;***省担保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省规范型担保机构”;***省首批扶持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担保机构;***市典当担保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市星级信用担保机构”;先后被评为***市“服务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市重点扶持担保机构”; 首批进入***市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工程实施担保机构;被专业资信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担保公司。
二、主要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融资担保业务、民间借贷担保业务、“过桥”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业务、农户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土地招投标履约担保业务等7种业务。到目前,公司累计办理各类担保业务27678笔,金额16.76亿元。
三、内部管理
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财务审批领导小组、投资审批领导小组三个业务领导小组为总经理负责。
在分工协作上,公司先后成立了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综合部等四部室和一个***办事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岗位负责制,确定各部门、各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在制度建设上,制定了一系列公司担保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货币管理等管理办法,加强了风险控制措施。在此基础上,还针对多项新业务量身定制了一系列业务管理办法,从贷款担保的对象、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审批权限、收费标准、岗位制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在审批流程上,公司成立了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实行逐级审批。操作的每一笔业务,实行A、B角考察制度,提交考察分析报告于分管业务经理审核、审批。公司聘请的法律和业务顾问,前移业务风险,充实业务智囊核心。
在员工管理上,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队伍素质,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公司制定了《劳动组织纪律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引人、留人、用人的员工管理机制,制定了《员工退养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为真正的做到了“人尽其才,学有所用”的目的,从员工的录用到培养,从岗位分配到提拔任用,从面上的学习考核到点上的思想灌输,制定了《员工录用、考核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的顺利实施,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存在的问题
1、人行的信贷查询系统只对金融机构开放,未对担保公司开放,对申保客户过往信用记录查询造成一定的难度,信息的不透明,带来担保公司的风险的加大。
2、合作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的优势未充分体现。如时间效率、利率优惠等条件,金融机构未给予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在审批时间上优势,仍视同一般客户担保;在利率执行上,也没有执行优惠的政策,加之担保费的收取,客户不但没有从资金成本上得到实惠,反而增加了负担,致使客户的担保意愿积极性不高。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3
一、我国信贷担保体系现状
1.结构性缺陷。我国目前的信贷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政府担保和民间资本性担保发展不平衡,在机构数量和担保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近1000家,共筹集担保基金约300亿元。但是,这些机构大多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过小,缺乏科学的管理和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十分有限。而在运营机制、业务操作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太少,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
2.经营性缺陷。信贷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出资分散,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三是缺乏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也难以开展担保业务;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可以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五是政府干预过多。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现象,往往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大量的呆、坏账,从而拖垮担保机构。
3.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我国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但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仅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层面,且内容不够完善。毋庸置疑,相应法规的滞后,已成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瓶颈。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思路
作为政府推动和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主要作用是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以“借提供信用保证,达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目的”为出发点,开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形式上主要采取“一体两翼”的模式。其中“一体”指地市-省-国家“三位一体”的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和中央财政拨款,地市是担保体系的基础,也是发展的关键环节,省、国家是城市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两翼”则是指企业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两种民间担保方式。另外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其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在增强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功能的同时,鼓励各种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建立企业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两种民间担保方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另一方面,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征信、风险补偿机制。
2.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一是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二是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3.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是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二是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三是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四是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4
(金华银行营业部,浙江金华321000)
摘 要: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制度正处在一个初级阶段,还很不完善,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规模过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缺乏专业队伍,政府干预等。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092-02
收稿日期:2014-07-20
作者简介:叶顺东(1969-),男,浙江金华人,总经理,会计师,从事经营管理研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分散出资,规模较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数额很少。由于资本少,不但难以大规模地开展担保业务,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当出现较大信用风险时,信用担保机构也很难抵御风险,造成自身生存环境的恶化。(2)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3)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担保机构扩张迅速,造成了担保专业人才的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专业人员不懂业务,造成了信用担保产品管理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严重滞后,从而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健康高效的运转。(4)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到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出了钱就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现象,决策失误造成呆账坏账。(5)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只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对策
(1)一个地区内的财政担保基金应该相对集中使用。贷款担保遵循大数定律,即担保企业可以靠大面积地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弥补小面积的代偿赔付。因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也不易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在目前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至少市一级财政资金应该相对集中,可以采取分散出资,集中委托管理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层次再担保的方式。
(2)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资本金补偿机制可以分为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方式。内部补偿主要是通过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可以将信用担保基金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或者投资国债这类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保证担保基金的增值。外部补偿机制则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在信用担保基金成立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开始给予一定量的财政拨款,以补充信用担保资金。
(3)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个出资方的利益。但是,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进行委托时,应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
(4)委托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委托的关系。委托既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因此,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在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调动专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原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再就是要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
(5)努力建立政府担保和民间担保相互分工、相互合作和相互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政府担保来说,它在担保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有:一是提供直接担保。二是提供间接担保,即为民间担保的直接担保提供再担保。由于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担保的目标、对象、机构性质,以及信用基础不同。因此,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内容是,设定进入门槛,保证资本金的规模;监管资本金的运作,保证赔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通常是规定投资组合的合理比例;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保证清偿能力;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评级。不同担保品种和不同担保对象的担保风险程度不同,因(下转106页)(上接92页)此,具体的规范和管理办法也有所不同。除了上述管理内容外,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还有其特殊性。一是担保机构性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因此,政策性担保收费通常要受政府管制。二是政策性担保对象是特定的中小企业担保计划中对担保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对担保机构资金的运用、运作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来评价。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框架设计[J].经济管理,2005.
[2]汪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战略构想[J].经济理论与管理,2005.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5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融资物流 第三方物流 监管 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业和现代金融业的日益结合,融资物流成为物流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99 年最先在国内开展了仓单质押业务,2005年一季度融资额达15.9亿元。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还开展了针对运输途中货物的监管业务[1]。UPS(美国联合包裹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宣布与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及招商银行合作,推出“UPS 全球供应链金融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物流服务。但是,物流企业在开展融资物流业务时所面临的监管风险已成为一个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融资物流的概念及特点
(一)融资物流的概念
融资物流是指工商企业以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产品向银行质押作为条件,借助物流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综合物流业务。
融资物流的运作原理如图1所示,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决定贷款意向和贷款额度。对于那些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但经营状况良好,有着稳定的货物流和现金流的中小企业,银行会考虑与那些资金实力雄厚、监管能力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在签定三方协议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贷款人提供的质押动产进行监管,并根据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的评估报告进行贷款额度授信。然后,由物流企业履行监管义务,并按照质权人(银行)的指令进行入库、出库、盘点及监管作业。
(二)融资物流业务的特点
1、以商品质押关系为前提
融资物流的前提是出质人(贷款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将质押物交付给银行。由于贷款人以动产为质押向银行借贷,银行委托融资监管人(物流企业)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2、当事人各方签订的合同通常是三方合同
融资物流合同的当事方不仅包括保管人和存货人,还包括银行。三方当事人必须就出质、质物监管以及贷款授信等环节达到一致,并签订三方合同。
3、融资物流监管人主要对银行承担仓储责任
融资物流合同弱化了存货人“随时要求提取保管物(质押物)”的权利,以及保管人未能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损失时的赔偿请求权。存货人将这些权利让渡给了质权人(银行),融资物流监管人主要对银行承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仓储物的实际所有人、出质人)或第三人交付保管物(质押物)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的责任。
4、物流企业在融资物流业务中的监管职能
在融资物流业务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提供三个方面的服务:第一,为银行了解质押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原值与净值、承销商等相关信息;第二,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好;第三,接受银行指令控制质押物的进出库;第四,当贷款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协助银行处置质押物。[2] 其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二、融资物流的业务运营模式
根据监管人对质押物的监管方式和银行授信放贷的依据不同,可将融资物流业务分为仓单质押、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买方信贷和开证监管等五种模式。
1、仓单质押模式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业务指出质人以物流公司出具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的授信业务。仓单质押业务属于权利质押类,质押的标的是物权化的权利凭证――仓单,银行对质物的控制方式是占有经过出质人和监管方同时背书过的仓单。仓单出具人应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监管方作为仓单的出单人,只负责仓单注明的仓储物的数量,不负责质物的价值。
2、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3]逐笔控制业务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必须通过银行审批才能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只对质权人负责,并按照质权人的指令进行进货和放货作业。监管方不负责货物的价值,只负责质物清单注明的质物数量。
3、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授信期内监管人只能在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水平之上方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超过控制总量之上的部分可以按照出质人指令进货和放货,当库存降到质权人规定的水平时则停止发货。这种业务模式适用于货物流动性比较强的情况。
4、买方信贷模式
买方信贷是指银行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的采购融资支持。出质人不能提供现货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买方信贷业务模式在到货前属于信用质押,到货后转为动产质押,这种业务模式适用于出质人的上游企业资质和信誉比较好的国内贸易业务。
5、开证监管模式
开证监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向国外的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货押业务。监管人按照质权人指令收货、验收、放货。监管方不负责价值,只负责质物清单注明的质物数量。开证监管业务模式到货前为信用质押、到货后转为动产质押,多用于国际贸易业务。
综上所述,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模式存在质物权属认定比较困难和融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无法保证资金封闭使用的问题。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操作比较困难。买方信贷和开证监管则恰好弥补了上述缺点,但又存在强势企业议价能力强、不认可银行要求的问题。
三、融资物流业务的监管风险分析
由于融资物流的法律本质仍然是仓储保管,因此,在融资物流业务中,物流企业不仅要面临普通仓储保管人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一些特殊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承担因未履行妥善监管义务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物流合同也应遵守此规定,即监管人须谨慎、妥善监管处于其占有之下的监管物,监管人应赔偿因监管人未能履行妥善监管义务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2.对银行承担因验收瑕疵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仓储保管人应按约定对入库的储存物进行验收。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银行将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转嫁给监管人
在质押物价值下降、债务人又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可能会通过寻找监管人的“过失”,将无法回收贷款的风险转嫁给监管人。这也是开展融资物流业务的银行之所以要选择那些资信能力好的大型仓储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作为监管人的重要原因。
4.无法收回监管费的风险
在融资物流业务中,监管人根据质权人的要求行驶监管义务,但是,承担支付监管费的义务人却是债务人。而且融资物流合同通常还规定,在债务人不支付监管费时,监管人不能降低其监管责任。实质上,监管人放弃了《合同法》赋予仓储保管人的对保管物的留置权。一旦债务人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不支付监管费,监管人将面临无法收回监管费的风险。
5.经济形势恶化时承担债务人强行提货等恶的风险
由于大多数监管人是通过租用债务人的仓库就地实施监管,监管人仅派出几名专门人员进行监管,整个场地仍然在债务人控制范围内,而监管物的价值通常都比较高。一旦经济形势恶化时,可能会存在个别债务人铤而走险,强行提取监管物,或者债务人利用监管人的监管漏洞、伪造提货通知书等方式提取监管物。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人仍须对银行承担监管责任。
6.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给监管人带来的风险
融资物流监管合同下,监管人可能自己不具有储存场地,而是通过向第三方租赁储存场所的方式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如果供应商不按监管人指示或者违反其与监管人的合同约定将储存物交付给其他人给银行造成损失,监管人应当承担责任,特别是港口经营人作为供应商时这种风险尤其明显。
7、质押物贬值风险
所谓质押物贬值风险,就是借款企业一旦还不了款而需要变卖质押物的时候,而质押物又无法按预期价格变卖的风险。为了防范这种风险, 要求融资物流中的质押物具有价格稳定,变现方便,流动性强的特点。如有色金属、钢材、化工产品、煤炭、粮食、塑料、棉花、橡胶、纸张、糖业等大宗商品。在特殊时期,第三方物流企业不能再沿用以前的标准,而要采用相应的价格标准来规避质押物贬值的风险。
四、物流企业加强融资物流风险管理的建议
1、加强融资物流合同管理,制定监管风险控制流程
加强融资物流合同管理是控制监管风险的事前控制手段,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重视融资物流合同监管条款的审查,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此外,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针对融资物流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制定专门的风险控制流程,特别要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进行规范。
2、加强供应商的筛选、评估、监控工作
由于融资物流监管工作通常是采用租赁第三方仓库的方式进行,不在自有经营场所内实施,所以应加强仓储供应商的筛选,选择有经济实力、有风险承受能力、管理比较规范的供应商。其次,应建立供应商的审核评估制度。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及其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核评估。另外,在监管协议有效期内,须定期监控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3、加强客户(贷款企业)监控
要加强客户资信情况的审查,包括对贷款企业的信誉、经营状况、市场整体状况的动态跟踪。在监管物的价值出现市场波动或者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趋势时,必须增加对贷款人的监控频率、加强监管力度,并及时向银行通报,预防客户在经济状况恶化时,通过采取非法手段提取监管物或者“掉包”等方式,给监管人造成损失。同时,监管企业还要预防银行在监管物的市场价值下降时,通过寻找监管人的“合同过失”来转嫁贷款风险的做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由于物流企业在融资物流业务中承担着为客户提供信誉担保的连带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在选择客户的时候, 要优先评估客户的资产(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能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一是主营业务增长率,要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增长率;二是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应该控制在50%以下,最好在30%左右。
4、制定科学的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制订岗位职责、完善相关业务制度、加强货物出入库验收工作等方法来控制风险。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建立物流信息系统,减少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对于金额比较大的融资物流监管项目,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必要时还要建立专门针对市场波动、客户经营状况及监管状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物流企业应制定针对特殊时期的风险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防范风险。在风险特别大的关键时期,物流企业要对仓储物的库存规模进行严格控制,当仓储物的存量达到规定限度时要有积极应对措施,如警告、冻结。
另外,物流企业还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
5、建立不宜监管商品目录和高风险商品目录
根据实际开展监管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及商品特性,对于一些不易储存或者市场价值波动大的商品,应建立不宜监管商品目录、高风险商品目录,以便负责实施监管的业务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吴文治 对中小客户提供仓单质押业务,UPS 在华试水“物流银行”[N] 北京商报 2007 年11 月29日第4 版
[2]杨凤梅 毛思星 银行开展融资物流业务的风险及对策研究[J] 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5)
[3]董静 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J] 铁路采购与物流 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