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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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1

我办经常收到关于非正规贷款机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举报件,该类机构实际从事的是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才可经营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发放贷款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法放贷行为,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贷款”;同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违法放贷行为的查处也应当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综上所述,举报件提及的非正规贷款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由银保监部门进行查处、取缔,故该举报件应当移交银保监部门处理。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2

尽管“炒股配资”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的融资交易需求,但与监管严格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比,“炒股配资”服务一直游离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投资者参与门槛较低甚至几近为零、融资标的更广甚至包括ST股票在内、融资杠杆更高甚至可达5倍。如何看待“炒股配资”这一现象,如何通过行政监管规范“炒股配资”活动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市场上的各类“炒股配资”活动既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也存在投资者权益保障缺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等问题。

首先,涉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服务属于一种需要许可的金融业务,目前仅有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认定典当行、担保公司开展的“炒股配资”活动构成违法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同时,“炒股配资”机构往往借助自身掌握的证券账户对接分账交易管理软件,有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证券交易服务,也有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嫌疑。

其次,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炒股配资”目前尚无相应制度规定,实践中配资机构普遍比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做法确定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但基本重在保障自身利益,明显存在忽视投资者风险的倾向。

比如,“炒股配资”机构对于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不足,“低门槛”、“高杠杆”,与投资者约定了更高的利息,出现股票下跌则立即强制平仓以保障自身债权安全。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很难向配资机构主张权利,即使诉诸法律途径,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不利于证券监管。“炒股配资”机构鱼龙混杂,大多处于监管之外,藏身“灰色”地带,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一旦规模出现较大变动将直接影响市场走势,从而对监管决策带来挑战。

监管难题亟待破解

资金合法入市是资本市场的重大课题。《证券法》第八十一条为此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炒股配资”并非资金进入股市的合法渠道。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有意监管“炒股配资”活动,但囿于分业监管的现状,选择叫停证券公司的参与作为切入点。

2015年2月证券监管部门已发文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与配资机构就“炒股配资”活动进行合作,或者提供便利。但据媒体报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监管收紧反而进一步助推了“炒股配资”规模的增长,而且一旦“炒股配资”活动转入地下,证券监管部门也将鞭长莫及,但是此类“炒股配资”并不会从市场绝迹。

笔者认为,破解“炒股配资”监管难题,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规则,通过扩大标的证券范围、提高杠杆比率上限等方式,增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灵活性与便利性,充分满足投资者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炒股配资”实质也属于一种信用交易活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大胆延伸监管范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炒股配资”纳入监管轨道。 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大胆延伸监管范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炒股配资”纳入监管轨道。

委托贷款可资借鉴

“炒股配资”与证券公司经营的融资融券业务性质、功能、流程等基本类似,主要差别集中在经营主体与资金来源两个方面。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主体是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可以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其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而“炒股配资”的主体是各类不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机构,资金来源有配资机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借鉴国家监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贷款通则》规定的委托贷款制度,通过建立证券公司“委托融资”制度,将“炒股配资”活动纳入证券监管范围。

委托贷款与常规银行贷款(也称自营贷款)相对,是委托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笔者建议建立的“委托融资”制度,可以界定为:证券公司依法接受他人委托,根据委托人已经确定的融资对象、金额、期限、费率等代为发放资金、监督客户使用,等等。借助“委托融资”制度,至少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业务经营主体回归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交易等服务,配资机构违法经营特许金融业务的风险得以消除;

二是资金资源可以纳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投资者使用资金、完成交易均在现有融资融券框架下进行,相应的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安排均适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低门槛、广标的、高杠杆、贵利息”风险将不复存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三是由证券公司发放相关资金,资金融出方、融入方身份信息、业务规模等信息均可借由证券公司掌握,市场透明度大大提高。此外,按照“委托贷款”的制度设计,证券公司提供“委托融资”,仅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此类资金的进入,也不会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产生额外影响。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3

上市公司中,博深工具(002282)公司研发的高速列车制动闸片目前正在北京铁路局装车运用考核中,公司有望藉此进入高铁零部件等轨道交通领域。世纪瑞尔(300150)是我国铁路行车安全监控领域领先的系统供应商。

【要闻】

1、国资委:中国保利集团与中国轻工集团、中国工艺(集团)实施重组。

2、证监会官员拜访中钢协,就促进钢铁行业平稳健康进行交流。

3、上期所:对锌相关合约实施交易限额,并调整锌相关合约平今仓交易手续费。

4、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将新增支持雄安内容,雄安新区产业转移承接方向明确。

5、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海堤建设方案》。

7、A股今年IPO募资规模达1545亿元,已超去年全年。

8、钢坯3日涨120元创新高,今日钢价强势上涨局部涨超100元。

9、章源钨业(002378)将8月下半月黑钨精矿报价上调10%至每标吨10万元。

10、中车集团21日与铁路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计划采购和供应时速350公里中国标准动车组500组。

11、湖北宜化(000422)、双环科技(000707)控股股东宜化集团股权转让取得进展,湖北省国资委将间接控股这两家上市公司。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4

一、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融资手段,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适用《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募集的资金必须由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股东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二、三),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统一下达发债规模并通知有关事项。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

发行人应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发行。

(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其他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给企业。

企业债券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四、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方案的审批期限合计为三个月,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开始计算,期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编制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时间(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发行方案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务院的时间除外。

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六、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券兑付风险,发行人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见附件七)。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当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有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四)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企业债券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除具有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2、承销商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承销企业债券;

(2)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3)或者协助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企业债券交易;

(4)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企业或者其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应企业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

3、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的,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

4、承销商的承销佣金以发行企业债券总面额为基数,严格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5、为防止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企业债券发行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完善发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禁名义承销、虚假销售行为。

八、企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债券信用登记和市场情况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有关部门批准。

九、企业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账式、无纸化电子记账式等多种发行方式。

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制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企业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

十一、为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兑付,维护企业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兑付企业债券本息的职责。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二)发行人应当在企业债券付息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付息事项。

(三)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五)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权益,各发行人及其他企业债券参与主体要重视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业债券投资者披露发行人、担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一)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三)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四)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十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托管、兑付、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债券市场秩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债券发行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5

国家正在建设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并且已经建成旨在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的国家征信系统。这些为诚信而建的档案,与你我的生活,也与中国社会的未来,息息相关

信用环境、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主要依据。

与洪水般泛滥的信用危机对应的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经历漫长而艰辛的破茧时刻。肩此重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过去5年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小康》杂志近期独家专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就当前及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深入访谈。杜金富向《小康》透露,国家正在建设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并且已经建成旨在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的国家征信系统,这些为诚信而建的档案,与你我的生活,也与中国社会的未来,息息相关。

《小康》: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怎样?

杜金富:一是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初步明确了部门分工。2007年4月,国务院牵头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初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08年11月,国务院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大多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建立了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

二是颁布了相关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了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了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国务院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门的信用法规,涉及信贷、食品、建筑、商务、交通、资本市场等领域。同时颁布了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实施,为行业信用及地方信用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技术规范。

三是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成并成功运行,为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2006年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等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目前,征信系统已基本覆盖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

四是行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部分行业之间实现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重点行业信用记录得到了完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本部门、本行业已有业务信息系统,加大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推动食品、参保缴费、环保、商务、合同履约、纳税、通关、产品质量、资本市场、法院执行等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部分部门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实现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五是地方信用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全国多数省、市、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加强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交换,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定、公务员录用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了对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部分地方政府推动政府信息联网工程,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了信用建设相关制度与办法。多数地区结合地方实际,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六是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产品需求日益增加。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资本市场评级、信贷评级、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业务为主,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业务多元发展的信用服务市场格局。信用服务产品涵盖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债券评级、借款企业评级和担保机构评级等。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同时尝试开展了信用管理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年内各省至少有一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

《小康》: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是什么?

杜金富:当前,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特点和工作条件,建设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地方中小企业信息,更好地发挥信用信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调动地方参与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多渠道整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提高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三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中小企业档案信息,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有效地分析、判断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四是搭建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多渠道整合反映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的信息,为商业银行分析、判断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提供参考。五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支持有信用、有效益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19万余户,累计已有31万户补充完善信息的中小企业取得银行授信意向,其中18.8万户获得贷款总额约6.9万亿元。

《小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未来的计划是什么?

杜金富: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搭建有地方特点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十二五”的前两年,争取每个省选择一个地级市或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情况,分批授予“全国试验区”的称号。二是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的长效机制,提高中小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四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结合。五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增加对有信用、有市场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小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会带来什么改变?

杜金富: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规范其信用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二是提高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三是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优化信用环境。四是整合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支持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效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小康》: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杜金富:当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根据当地“三农”特点,探索建设地方性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更好的信用信息服务,调动地方、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三农”发展。二是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多渠道整合农户信息,增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了解。三是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农户档案信息,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有效地分析、判断农户的信用状况。全国共为1.38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对其中8704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四是建设“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推进“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五是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农户融资中的作用,为农户融资提供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余额为1.4万亿元。

《小康》: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下一步的计划是什么?

杜金富: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农户融资中的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一是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十二五”的前两年,争取每个省至少选择一个县开展试验区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情况,分批授予“全国试验区”的称号。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目标。三是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户信用档案系统,根据需求不断改善系统功能,扩大入库信息主体的范围和种类,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户档案。四是综合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全面推广“农户+征信+信贷”业务模式,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小康》: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意义?

杜金富: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二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三是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信心,提高商业银行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四是改善对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支持新农村建设。

近八亿人拥有了信用档案

《小康》:目前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情况如何?

杜金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的指示,人民银行集中力量组织商业银行建成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其目的是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征信系统2006年正式运行,填补了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空白。

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是银行信贷信息。目前,征信系统已经连接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一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授信机构也开始逐步接入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人口和机构覆盖面最大的征信系统。截至2011年8月底,该系统已分别为1795.7万户企业和7.9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小康》:征信系统发挥了什么作用?

杜金富:我国征信系统建设实践充分表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方便企业和个人贷款,信用好的在信贷条件等方面都会有一些优惠。二是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就能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在决策的时候更加谨慎,这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理念,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贷市场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三是促进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对信用文化的培育以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每年超百万人查询“信用报告”

《小康》:人民银行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杜金富: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目前,征信管理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规定。《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会以《征信管理条例》为依据,积极研究制定涉及个人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在系统运行初期,由于多方面原因,商业银行对征信异议和投诉推诿多、耗时长、效果差。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升级了异议处理子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0年,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异议核查整体回复率和解决率均超过99%。平均回复时间和解决天数也都呈递减趋势,异议平均回复天数从2007年的27天缩短到2010年的6.5天。此外,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正结合《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征信业务投诉办理规程,进一步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小康》:《征信管理条例》的进展情况如何?对征信业发展有什么指导意义?

杜金富: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对外征求意见后,人民银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召开了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进行大量实地考察调研工作。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监管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为主,从市场准入、经营管理行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及业务范围、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及违法行为惩处等方面对征信行业予以规范。2011年7月22日至8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地方、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学术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公众对本次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基本上持肯定态度。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再次对《征信管理条例》进行具体修改。

总体来看,《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与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是规范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将规范征信机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的活动,使征信机构的业务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征信行业监管,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征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目前,社会信用意识不断提高,社会信用建设的重大意义也得到各界的认同。各地政府纷纷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升到事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很多企业还将信用内化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观;越来越多的个人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数量从2006年的97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万人次,仅2011年上半年就超过90万人次。社会信用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有的企业和个人主动归还欠税、欠薪、欠款等,自觉遵纪守法。

数字・信用

127.5万人次 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数量从2006年的97人次迅速上升到2010年的127.5万人次

7.94亿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人口和机构覆盖面最大的征信系统。截至2011年8月底,该系统已分别为1795.7万户企业和7.9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219万余户 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19万余户,累计已有31万户补充完善信息的中小企业取得银行授信意向,其中18.8万户获得贷款总额约6.9万亿元。

1.38亿 全国共为1.38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对其中8704万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余额为1.4万亿元。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文6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与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虽然各地的融资规模、融资结构、融资渠道迥异,但湘潭市作为中部地区市管县中型城市,其民间融资状况具有中部地区的典型特征。从针对居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所透视的现状来看,这些特征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发展加速化。2006年末企业民间借入、借出资金余额分别同比增长27%、25%,远高于湘潭市金融机构贷款18.7%的增长速度。2007年上半年各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改制、新办、中小民营四类企业成为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群体。(2)融资形式多样化。目前民间融资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直接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间,一般不用抵押或担保;二是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直接融资,如资金相互拆借、相互欠款转化,甚至有的采取扣压职工工资作为风险押金的变相内部职工集资方式等;三是政府部门参与的直接融资,如湘乡市政府开发的东山工业圆,由于存在资金缺口便向湘乡市财政统发工资人员集资,期限5年,利息所得无须缴税;四是企业向社会融资,如房地产企业以银行存款利率4-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将酒店房间或商铺单元出售,然后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后回购。(3)中介机构专业化。随着民间资本增加,出现了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他们一般通过刊登广告等形式吸引客户,根据放款人资金数额、期限等信息与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配对撮合,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有些中介还通过互联网搜集、贷款信息,拓展业务。有的私营企业将剩余资金投向放贷业务;有的甚至退出生产流通领域,专事放贷收息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4)融资工具票据化。据估计,2006年湘潭市地下票据交易总额约为3亿元,2007年将达到7亿元,目前地下票据交易对象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一般为6个月,贴现利率一般在4-5‰之间,高出银行同期贴现利率1.6个百分点左右。

二、民间融资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1)民间融资的“灵活”与“方便”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了替代效应(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2005)。在目前银行授信体制下,正规金融机构基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林毅夫、孙希芳,2003),且贷款的审批时间长,与企业的资金周期不一致,及时性难以保证。据对200户样本的调查,信用放款占56%,直接手持现金支付占37%;52%的企业和个人认为向银行贷款难度大,究其所因,认为抵押不足的占54%;找不到担保人的占14%;认为手续繁琐的占26%。而民间融资灵活性与方便,正迎合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信贷需要。(2)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拓展了民间融资的渠道(Lardy,1998)。2007年6月,湘潭市非国有企业为2050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企业为1218户,银行支持率只有59%。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需求不断上升,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必然转向民间融资。另一方面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大量闲置游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3)正规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商业化改革间接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完成了从乡镇的战略性退出,使在乡镇的涉农金融机数和人员大幅度减少。2001-2006年,湘潭市涉农金融机构从303个减至269个,下降11.2%。同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在贷款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贷款审批权上收、省级行有计划地实行信贷退出、贷款准入条件增多、存款集中上存等,使农村金融的服务效率下降。调查显示,13%的农和20%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数量偏少;53%的农户和52%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一般;8%的农户和7.5%的企业认为服务效率低下。

三、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影响分析

(1)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积极影响。首先民间融资可以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潘士远、罗德明,2006)。2006年湘潭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9.09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民间投资70.8亿元,比上年增长55%,许多企业通过民间融资获得支持与发展。其次民间融资缓解了金融制度的压力,实现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均衡(孙莉,2000)。近年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经济、县域经济成为金融制度支持的盲点,民间融资的替代效应正好弥补了这些盲点。再次民间融资注重信用关系,方便、快捷、灵活的经营方式,动态的跟踪监督管理模式,给正规金融机构改革和服务质量提高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2)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的消极影响。首先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民间融资不仅在总量上使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有效性程度下降,而且在结构上很容易使资金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限制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信贷投放,但湘乡市韶峰水泥厂就向职工内部集资3000万元而绕过这一政策限制。其次正是民间融资的替代效应影响了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如湘潭市谭家山地区2006年上半年一批小煤矿老板为了筹资在贵州、云南等地办小煤矿,在本地吸收了上千万元民间资金,致使谭家山地区银行和信用社储蓄存款下降600多万元。而且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导致了维护金融秩序难度增加。如果借款人多处借款,在还款的时总是想方设法先归还民间融资,而对金融机构贷款则在资金紧张时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再次民间融资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影响社会和谐。据调查,2003年湘潭市民间融资纠纷案499件,标的382.48万元;2004年292件,标的4942.6万元;2005年328件,标的5712.68万元;2006年289件,标的6365.27万元。显然标的资产规模显不断扩大之势。

(3)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金融影响的回归分析。在此我们采用Logit模型,用问卷调查收集到的200户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建立如下两个回归方程:

Q=α0+α1M+α2N+α3R+ε(1)

S=α0+α1M+α2N+α3R+ε(2)

式中Q代表企业产值、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或居民收入,M代表企业、个体工商户资本规模或居民资产总值,N代表民间融资额,R代表民间融资利率,S代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额。由于在进行回归分析时,数据的序列相关、多重共线性和异方差会使通常的假设检验和统计推断无效,所以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之前,必须先检验模型中是否存在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由于估计参数所用的数据是典型的横截面样本,因此可以预期模型中不存在序列相关,而只需进行异方差检验。通过White检验无论是包含交叉项,还是不包含交叉项,nR2的数值和P值都相当大,均大于显著性水平1%的值,所以接受模型中不存在异方差的零假设。利用Eviews5.0进行参数估计,得回归方程如下:

Q=-2.0435+1.2351M+1.6391N-0.3257R+ε(3)

t=(-2.7130)(2.5043)(2.5360)(1.9924)

P=(0.0087)(0.0935)(0.0847)(0.9670)

R2=0.711 F=7.97 D.W=1.84

S=1.8364+0.3482M-0.2147N-0.0721R+ε(4)

t=(-0.2518)(3.7898)(3.9783)(2.5522)

p=(0.0931)(0.0082)(0.0002)(0.0825)

R2=0.672 F=6.98 D.W=1.81

从回归方程的结果看,资产规模、民间融资与企业产值、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居民收入呈正向关系,与理论分析结构相符,说明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第二个方程中,民间融资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额呈负向关系,同样与理论分析相符,这说明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银行信贷。从回归系数看,民间融资每增加1元,社会产值或居民收入将增加1.6391元,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将下降0.2174元;民间融资的利率每提高1%,社会产值或居民收入将下降0.3257%。

四、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选择

(1)建立对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体系,定期分析和汇总,定期调查辖内大额民间借贷的活动情况,及时上报,为有关部门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有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融资机构、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偿还情况等。

(2)建立健全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一方面要按照《合同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法规或条例。如《反高利贷法》、《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管理条例》、《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平台,使其接受统一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要将企业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从而有效防范融资风险,不仅使民间融资合法、有序,而且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深化正规金融机构的内部改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正规金融机构要从民间融资的发展中看到自身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其融资的主渠道作用。这不仅要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改善对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贷款审查方式,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的融资服务,而且要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业务,更多更好地吸引民间闲散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