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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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人;纳税主体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2)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3)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4)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条例》和《细则》,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参考文献:

[1]毛夏鸾.税务筹划教程[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盖地,蔡昌.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傅胜.企业纳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5]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出版社,2008.

[6]阚振芳.阳光节税[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2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业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积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2]梁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3]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4.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为了从市场上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提高产品销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便应运而生了。常见的商品促销手段包括:折扣销售、随货赠送以及附带奖励机会的销售。这三类促销手段的会计处理方式各有特点,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以下是对这三类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应增值税额的影响的分析和探讨。文中涉及的厂商与销售商均设为一般纳税人,并假设商品销售未发生销售费用。

一、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1]某服饰厂商为了扩大新款服饰的销量,对经销商承诺每购买200件新款服饰即可获得10%的折扣,每件服饰的成本为6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服饰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销售售出5000件。

折扣销售的销售收入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销售应交税金=450000×17%=76500,销售成本=60×5000 =300000。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显然,折扣销售对于采取该法促销的企业来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在上例中,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分开开具发票,则需要按未经折扣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比折扣额和销售额合开发票的情况多计8500元的销项税额。

二、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

[例2]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附赠给经销商与服饰相同数量的手套,服饰的成本为60元/件,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手套成本为10元/付,不含税售价为20元/付,服饰推出当月在A市共售出5000件。

销售收入为100×5000=500000,服饰销售应交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附赠的手套应交增值税20×5000×17%=17000,服饰销售成本为60×5000=300000,手套成本=10×5000=50000,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借:营业费用 67000

贷:库存商品——手套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该注意的是,随货赠送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三、附带奖励机会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往往附带提供奖励顾客的机会。例如,顾客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纸、附券、车(船、机)票等,可以得到相应赠品、免费交通或购物优待券等。这类促销活动产生的支付责任,其发生时间与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但是它很可能发生是确定无疑的,金额也可以合理估计,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要根据销售量和预计回收率等因素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和购物优待券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当顾客领取赠品时,一方面减少赠品存货,一方面冲销已入帐的或有负债。

[例3]设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采取了凭10个新款服饰的产品标牌可兑换成本为1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元/件)的大衣一件的营销策略。新款服饰的单位成本仍为60元,不含税售价为100元。厂商估计标签兑换率为销量的90%。促销期间共售出5000件该类新服饰,实际的标牌兑换率是估计值的80%。

服饰厂应确认销售收入100×5000=500000,销售成本60×5000=300000,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销售时确认或有负债 5000/10×90%×100=45000。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土地增值税是就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它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房地产企业收益有着重大影响。通过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始终是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势必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探讨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为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筹划行为。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个税负较重的税种,再加上国家轮番出台的政策,更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压力变大。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地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增加企业净收益;有利于完善税法,填补漏洞。有利于提升地产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笔者认为地产行业把握好增值率的节点,降低增值额,达到节约税金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纳税筹划:

(一)适度加大建造成本增大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为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住房周边环境,增加房屋卖点,提高开发产品竞争能力。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加大了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幅为建造成本的1.3倍,从而使增值率降低。如:某公司在开发产品中,增加了公共地下停车位的投入,解决了业主停车的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建造成本可列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了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对不同的增值率房产进行筹划

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的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成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有所差别。如果对不同增值率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使税负下降。

(三)合理定价

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虑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权重。

(四)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分离,成立销售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设立房地产销售公司来运作,不会造成重复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可以将土地增值额一分为二,分段计算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此外,设立销售公司后多了一道销售环节,增加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额,还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所得税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的定价一定要适当、合理。如果房地产销售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关联企业,还要注意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限制。

(五)利用代建房进行筹划

代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税率是3%的比例税率,与土地增值税相比,税负明显较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购买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客户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注意从最终形式上来看房地产权属一定不能发生转移。实际运用本方法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减少纳税风险,降低税负。

以上是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常用的几种方法,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可知,任何一项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到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所付出的费用,综合比较两者间的得失,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逐渐细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省成本是必不可少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和高技术含量的工作,需要同时高度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找到不违反税法的筹划空间,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身份选择 节税点增值率 节税

一、纳税人身份的法律界定

(一)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中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二是从事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的纳税人。否则,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原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进入新的一般纳税人队伍,从而获得进项抵扣的节税收益。

(二)增值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特殊产品适用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由旧《条例》的工业企业征收率6%和商业企业征收率4%统一调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进项抵扣带来的税负增加。

(三)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即当期销售额与当期可抵扣购进货物的金额之差。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额,不能抵扣当期的购进货物金额。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理论

由于两类纳税人适用的销售额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不同,使得企业通过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一)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办法计算节税点增值率,利用节税点增值率与增值率的比较,确定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T,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T',销售额为S(不含税),可抵扣的购进货物金额为B(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t,征收率为t',增值率为R,节税点增值率为R*。

由上可得:

T=S×t-B×t

T'=S×t'

R=(S-B)/S

T= 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

R= t'/t

此时的增值率R就为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时的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t'=3%时,节税点增值率R*=17.65%;

当t=13%,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3.08%。

当R>R*时,表明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较少,特别是购进货物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此时如果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17%或者13%,就会加大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所以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具体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拆分销售额,进行企业分立或者成立几个独立的生产部门来实现。

当R<R*时,表明购进金额能够充分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获得购进抵扣的节税收益,所以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身份。新《条例》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要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重新进行了确定,取消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提供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过程中的约谈程序等要求。国税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国税函[2010]139号也明确了对于已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超过认定销售额范围的可以重新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这些新的条例都为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以下设定的字母代表值与上述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中基本计算相同,只是S和B为含税销售额和购进额。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

由此可得:

T=(S×t-B×t)/(1+t)

T'=S×t'/(1+ t')

R=(S-B)/S

T= T'

解得t、t'和R的关系为

R= t'(1+t)/t(1+t')

此时的R为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

当t=17%,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0.05%;

当t=13%,t'=3%时,节税点增值率R*=25.32%。

判定方法同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的方法一致。以下我们举例说明其在企业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例:某生产型企业在设立前预计企业未来3年内可能年销售额在170万元左右(不含税),每年购进的可按17%的税率抵扣的不含税价格大致为120万元左右,如果在设立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此时就可以通过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进行判定,增值率R为29.41%,不含税节税点增值率R*=17.65%,此时29.41%>17.65%,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节税收益3.4万元(8.5-5.1)。

当然这个企业销售额超过了新《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下限,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就可以而且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这时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办法是进行销售额拆分,如分立出独立的生产部门或者分立企业,当然这种做法的弊病较多,如分立成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在企业具体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做出合理判断。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历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回顾

2009定调2010: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2008定调2009:扩大内需

2007定调2008: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

2006定调2007:继续稳健财政政策

2005定调2006:继续搞好宏观调控

2004定调2005:巩固宏观调控成果

2003定调2004: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

2002定调2003:

继续实施积极财政和稳健货币政策

2001定调2002:扩大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