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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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1

二、机构改革期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三、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并将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及资产配备状况实施调拨。机构名称改变但未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手续。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单位,应由原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划转地方政府。同时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涉及机构撤并的部门(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后,按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直接办理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新组建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初始登记。

四、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按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依据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和办公设施设备现状进行调整和配置。

(一)新组建部门(单位)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其部门(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及办公设施设备。

(二)机构改革部门(单位)有办公用房调配需求的,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调整。

(三)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已纳入**年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项目予以取消,相关经费在**年度维修费中预留。办公用房调整后如有维修需求,由使用部门(单位)在**年3月31日前函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商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留经费中统筹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2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1.购置制度不健全。几乎每个国有企业都建立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购置制度,但很多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制度并不健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重复购置设备,部分国有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较为随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才可申请采购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国有企业以前就购置过相同或类似设备并且可以满足使用需求,却每次都重新申请购买新设备而并不查找现有设备是否可供使用,造成了重大浪费;二是缺乏对固定资产规格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制度对于拟购置的资产没有分类列明规格标准,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撑门面讲排场购置不必要的名牌或进口设备,而不选用国产实用廉价的产品,比如一些国有企业脱离车辆购置需要购置高档进口轿车;三是不遵守购置申请审批程序,少数国有企业不遵守固定资产购置制度的规定没有按购置申请程序进行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出现了先购置后审批或违规审批的现象;四是关于国有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方式的规定不完善,对于国有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何种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何种情况下可自行选取供应商采购的规定不明确,有些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的实际情况,每个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需要制定适合自身的固定资产购置制度。

2.使用制度不健全。一些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于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责任人,缺乏及时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沟通,不能及时跟踪固定资产的运行和使用状态。当国有企业出现内部员工调岗或者离职等情况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和变更实际使用人。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使用人由于缺乏对固定资产使用特性的了解,出现了因使用和操作不当、维护和保养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损坏、报废的情况,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3.报废制度不健全。固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制度不健全,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分类由哪些部门进行鉴定是否达到报废标准不明确,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而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履行什么样的报批程序才能进行报废的规定同样不明确,对于拟报废的单位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取得哪些部门的一致认同才能进行报废,以及由何部门认定报废价款是否合理等规定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在报废老旧固定资产中认为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较小,不必再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便随意处置固定资产。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清理过程中和资产接收方达成私下交易,而在公开的涉及到企业的交易中将交易价格压低,而资产接收方在私下贿赂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国有企业的报废资产。

4.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很多国有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对领导、员工和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s对固定资产管理没有一个细化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恰当的奖惩措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重要问题假装不知,使得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存在流失的隐患。资产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没有被纳入到绩效考核中去,使得固定资产使用人不注重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这就体现了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缺失。

(二)固定资产帐实不符,会计核算不规范

1.固定资产帐实不符。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账实相符,而现实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所登记的内容、实际使用固定资产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一致的情况。一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单独设置实物管理台账,主要依靠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这造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为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晰、监管不严,一些国有企业没有指派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不仅没有详细记录,也没有对账实不符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人,因此造成一些被闲置的固定资产被随意放置、丢弃,账实不符的情况较为严重。

2.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盘盈报废账务处理以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一是一些国有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一些和购入该固定资产无关的费用支出计入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员工培训费),把一些同固定资产购置时有关的支出(如固定资产安装支出和运输支出)作为费用处理,造成虚增或虚减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入账后对计提折旧的方法和年限随意变更调节,有些企业甚至为了少提折旧费用,对已安装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迟迟不结转到“固定资产”而仍留在“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三是某些国有企业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有些已经报废很久的固定资产还挂在财务账上未进行核销;四是对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核算不规范,一些企业对于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不能做到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造成其账面价值和利润总额发生了虚增,而另一些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把不该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造成其账面价值和利润总额发生了虚减。

(三)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1.固定资产配置不科学。很多国有企业没有做到科学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配置方式除了购建外,还有调拨、借用、租赁、共用、抵顶债权、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调拨、借用、租赁和共用应成为企业配置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不能只以购建为主要配置方式。例如,企业在举行宣传推广活动或者举办会议时,有些所需设备单价昂贵且只使用一次,企业就没必要采取购置方式取得造成浪费,可以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满足需求。

2.固定资产闲置情况多。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许多老旧、落后的固定资产被搁置在一旁,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对这些老旧的固定资产资产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没有管理部门考虑这些被闲置固定资产的再利用问题,大大降低了这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长久闲置造成了设备的损坏,大大降低了这些闲置资产的回收价值。资产闲置不仅损害了固定资产的回收利用价值,还不能合理利用闲置资源以使物尽其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固定资产是国有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物质条件,由于固定资产在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中一般都占有较大比重,如何避免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上可能造成的遗漏和隐患意义重大。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不仅可以全面了解全部资产状况,还可以有效提升资产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为单位资产管理、经营决策等提供更为可靠的数据支持,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在本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

(一)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制度、使用制度、报废制度以及监督机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购置固定资产的条件、规格、流程以及取得方式,特别对单位价值较高专业化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必要时还需聘请外部专家一同协商制定购置方案。

企业应改进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大规模运用新媒体和新技术,通过建立信息系统促进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电子化,利用信息数据的共享,建立起权责明确更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都应用了信息技术。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未达到全面覆盖,部门之间又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全面,共享机制不完备。故信息共享可以使固定资产管理实现管理上及时、有效、全面的目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使用人调岗或离职时,提出固定资产调拨、清查方案并组织核查资产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要求。办理资产的调拨和移交手续,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人走物清。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重视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将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潜在风险,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完善报废制度,报废标准应有明确文字说明。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部门鉴定,并同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致认可同意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不能随意处置。对于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弄清报废原因;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人员出具书面说明,由技术部门出具鉴定说明后才可以履行报废手续,同时对使用人和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绩效考核惩罚。

(二)加强固定资产盘点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核算

国有企业应建立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等同时派出清查人员进行定期盘点,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固定资产有无账实不符情况。盘点固定资产时可以利用信息扫码技术,将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生成与资产对应的条码,再将这些条码打印出来粘贴在资产上,用扫描枪扫录条码完成盘点。

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应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在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计提折旧、计提减值准备等环节,严格审批、准确核算。保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需要计提折旧的应根据其损耗特点科学区分折旧方法和年限,不得漏提、少提、多提或重提折旧,不得利用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调节资产价值和利润。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进固定资产处理,对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江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中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财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江区国有资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江区财政局是江区政府负责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财政性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区人大监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区本级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财政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意见的规定,负责制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集体企业、学校、社区、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等,下同)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见,并做好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以文字说明和表格形式向区财政局汇总报告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属于各级政府、街道投入的财政性资产,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管理;对社区居委会代管的其他公共资产,由社区居委会另设专册登记管理,向区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报备。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参照此条款分类登记处理,并向区财政局和主管局报备。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购置资产实行年度预算,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予以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4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问题建议

关于国有林场的资源资产化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也有关于理顺产权方面的界定和关系,我们可以用最有效的方案去对森林资源资产去进行评估,也可以对林场的资源资产进行一系列的核算,这样就要先了解症结所在,知道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要怎样去应对,以下便是我觉得该引起关注的重点和问题。

一、国有林场的资源资产化关于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在森林的资源资产方面的产权问题存在些许矛盾

我们都知道,所有的一切都是属于一个国家,都是以国家这个单位为核心的,尤其是在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方面,这样的主体是空泛的,也是广义和宏观的角度说的,在当下,森林资源的不断锐减和林业业绩的不断亏损以及因为林业的损失带来的相关影响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各种问题都接踵而来,更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包承下来,让那些林业的负责人和法人或者是经营人都不承受任何林业的责任以及风险。一般存在的现象也都是只有法人的财产权,而没有法人关于财产权的各项义务和相关责任,特别是权力和个人的财产都不匹配,更不会出现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后果,这样的政府和企业分工不明了,权力、责任、义务以及利益也都是模糊的状态,造成了产权上的模棱两可,这种界定不明确的产权状况,严重的阻碍和滞后了我国国有林场资源资产管理目标的落成,同时也会把森林资源资产的成长病症化。

(二)国有的林场在森林资源方面的价值以及相应的核算存在的一般问题

1.核算的制度还不够规范化。一般的国有林场历史都有三十年到五十年之久,而核算下来的现今资产也就是最后的“林木”资产的总价值是多少,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明细。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上没有按照具体的成本或者是成本对象进行关于成本的归集,有的也都是简单的堆积,在一年的年末之时,一股脑的全部归到森林资产的总账簿之下,其实这就是森林资源资产的一大笔糊涂账,因为到最后根本算不出来什么是什么,得不到想要知道的明细资料,因为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以考究。

2.核算时候的各个项目都不够完整化。因为核算制度还不够健全的原因,对它的核算都界定在了活的树木上面,并没有对林地资源以及森林的景观等作出具体核算。例如,那些还在生长的小树苗,也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中,或是林地的资源资产等,把这一块的核算完全的忽略化了,这也都是属于资源资产里的,却没参与到被考虑的范围,也有些景观等同样被忽视,只把它作为观赏的存在,而没有把它考虑到它也是森林资源资产,也应该进行核算,这样的情况有些以偏概全,而且这样不完整不健全的制度和原因,也是影响和阻碍森林资源资产的具体评估。这样不够完整化的项目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3.实物的流转和现实中的价值方面的流转并不协调。它们的价值都不能够完全的反映出实物的涨消情况。而它的表现都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把那些用于财政方面的资金都投资完成后的林业以及其生产任务都应该去提高资产的价值,以及各个财政方面资金的直接核销,一般经常常见有林场内部的林苗补贴上和培育上,特别是关于林苗的支出与核算方面。而在现实中,林苗的培育其实也是属于林场内部的经营资产,这样的情况也会致使帐和资产不相符合,也就是所说的账外资产。

另一方面,关于森林的资源资产化的核算还不到位,也不够全面具体。更是致使了森林资源的资产因为种种原因在呈减少化的趋势,例如:森林的火灾,林木的砍伐,都是导致森林资源资产减少的直接原因。

4在内部的管理等方面也是不协调的。虽然采用的是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可是林业方面是多样性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从生态角度、社会角度还是经济的角度考虑,它都没有真正形式上的走入市场化的洪流之中。

5不公平交易的产生。因为在核算的时候,有些内容上并不完整,分类也都是片面的,或者并没有什么明细的分类,关于实物量和价值量上面更是不符实情,使得经常出现账面上的价格要比实际的价格低出很多,交易的时候,也就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

二、关于国有资源资产的管理若干建议,以及我们要针对这些措施进行的加强和推进步骤

产权一定要明晰,利益和分配关系上面一定要理顺清楚,把林业的经营分类化,按照林木自身的特点分清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提高内部的管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措施。

(一)提高经营者的认识和职业素质,强化关于国有林业资源资产的管理和执行力度

我国国有的林业资源资产化发展正在慢慢推进,国有的林场也应该对此进行新的学习,增强自己的认识,转变以往的传统观念,树立一个全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观念,也有一个全新的价值观。尤其是在经营者们的自我意识上,毕竟我国林场本身就有很多影响发展的困境,比如说在基础设施方面还很落后,在生存环境和条件上也相对比较恶劣,经常会出现山区林地用电难和行路难这样的问题,使得经营者不愿意对此多做了解,那些专门调查和考察的人员也不愿意多花时间在这里做具体研究和分析,把责任都放在了一边,这就需要提高人们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责任感,这样才可以让其向更加良好的事态发展。

(二)理顺相应的职能,促进和提高价值量管理和实物量管理的同步。在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方面,在以价值量为核心的前提也不能忽视了实物量的关注。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是把价值量做出了具体的估量,而忽略了实物量的考究。比如以成材的树木为例,这些成材的树木自身的价值量可以依据一些标准做出判断,而这些树木还在树苗阶段的时候也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也有一定的价值量,由于忽略了其实物量的深入考究,其体现在树木上的价值量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这样做很影响两种管理的协调性,应该在以价值量为核心的前提之下也要抓紧实物量这一关,两手抓,两手都要稳。

(三)用评估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精细的核算,从而完善了森林的资源资产化核算制度。根据所得的评估,作出具体的分类和规划,然后全部记录在册,做成让人一目了然的账簿,再根据总账簿做出相关的分账目,更是清晰明了。森林的资源资产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和具体的方案,这样也便于一目了然的收集每一手资料和信息,在经营的时候,针对于不同效用和不同的种类,以及阶段化的不同都分别作出具体的分析,设一个总账簿,再按一定的分类标准设分支的账簿,分支如果想要更加的详细,也可以再设以下明细的账簿,这样,森林资源资产就会得到一个最为精确和准确的核算。

(四)森林资源并不是简单的自然资源,它是复杂的,它也和其他别的资产有所不同,在核算的作用之后,我们也要考虑到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记是记了,但是确是应付了事的记法,那样等于没记,记录的东西也形同虚无,因为你找不出来你想要知道的重点信息。应该去繁就简,让人容易理解,就像把“森林资源资产’设立一个总的账目,在它的下面我们可以设立几个分项目账簿,分别为“林地资产账簿”、“森林环境资产账簿”、“林木资产账簿”、“森林景观资产的账簿”这样的分账目。也可以在下面再设立分账目,这样一步步的规划,更加可以便于整理和知道关于林业资源资产的详细信息。

总结

综合上面所得到的结论,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以往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模式了,这样新的方案和建议,可以说是新的变革,同时也是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和迫切需求所引发的,毕竟有不适应就会有新的变革,有发展就需要改进,关于管理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方面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影响,也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影响。(作者单位:辽宁省彰武县胜利机械林场)

参考文献:

[1]贺超;郝明;李萍;花健;关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体制框架的探讨[J].林业经济,2012年第12期

[2]齐守荣;汪清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J].;绿色财会,2010年第11期

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5

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

当前,水利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主要来自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为该暂行办法对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变更,并且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监管制度,主要表现在:

1.收益权收归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显然,水利事业单位原来享有的收益权被收归国有。

从理论上看,这实际上是收益权的正当回归,因为投资收益权应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然,在此管理体制下,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水利事业单位仅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享有收益权,收益权应归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

2.资产动态监管加强。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只注重静态管理,忽视跟踪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动态监管模式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因此,依《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将成为水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水利部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由于对外投资属于资产使用范畴,因此动态监管的实施对水利事业单位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对外投资状况将会受到严格监控。

3.对外投资无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是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办法》所构建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只依法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就对外投资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只是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无自主决定权。至于对外投资能否得以实施还必须取决于水利部和财政部门的态度。依照《办法》之规定,水利部享有对外投资审核权,财政部门享有对外投资审批权。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管更加严格。

4.资产处置自削弱。为了解决国有资产处置无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面临更多的程序限制,如: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而不能任意选择交易对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同时也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的决策权。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日趋加强,水利事业单位只有正视现实,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大前提下谋求国家相关政策上的支持,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从实践来看,为提高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应谋求新的政策支持。

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收益的政策需求。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之一。依照产权理论,国家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就是投入了国有资本。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这是无法回避和更改的。但同时,国家必须充分调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于事业单位对资产收益享有何种权利却未加提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同样具有自身的部门利益。要想使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国家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水利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动力问题,明确水利事业单位享有何种权利,从而使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建议在规定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水利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权。承认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不意味着水利事业单位将不再可以支配国有资产收益。立法并没有禁止水利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的出资代表)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授权,即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将水利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约定比例返还给水利事业单位使用,但对于收益使用途径和程序应严格加以限制,从而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水利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2.涉及动态监管的政策需求。《办法》中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监管的新规定,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议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时,必须把握好尺度,防止监管过度,干预水利事业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活动。国家应该尽快细化有关动态监管的具体制度,设置动态监管约束机制。

3.涉及对外投资的政策需求。《办法》规定,水利事业单位只负责办理有关对外投资的报批手续,不享有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必须先经水利部审核,再经财政部审批。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灵活性,而且由于要经过二层上级部门的审核与审批,极易导致决策周期较长。

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对外投资审批权可以依法由财政部门转交给其他主体来行使。具体途径有二:一是与财政部门达成协议,由其授权代为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二是寻找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

建议水利事业单位应该积极争取获得财政部门的授权,对小规模投资和追加投资享有自主决策权;或者,由水利部获得有关授权,从而享有部分对外投资审批权。与之相配套,需建立对外投资决策个人责任制度和及时备案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4.涉及资产处置的政策需求。资产处置是最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办法》专章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强调“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建议范文6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会计监管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 A

一、会计监督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性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价值的稳定和增值,在经营管理中占有使用、协调、监督国有资产的一系列规范管理活动过程。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才能促进国有资产总量稳增和结构的优化,维护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有助于企业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尤其重要。首先,国有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企业会计在核算成本和效益时,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监管对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和科学发展必然产生影响。第二,国有资产管理要科学、合理地接受会计部门的监督。严格科学的会计监督是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作用的基本前提。第三,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企业和国家利益需要通过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予以保障。会计监督的主要责任是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护国家利益,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会计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和账实不符

当前,由于企业中部分生产经营管理者不能清楚地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自由随意,缺乏具体的科学规划和具体安排。由于企业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到位,甚至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随机处置和变更,致使会计部门无法对涉及的数据进行真实性检验,会计核算与实际资产不匹配;或者是企业管理者为了实现某种财务舞弊,人为造成会计信息的非对称性,导致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地进行完整的会计监督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一是企业内部组织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有部分企业把国有资产会计监管职能直接划归财务部门,以至于监管人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制衡性。有的企业为应对有关上级机关的审计督查,在岗位设置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独立开展。二是有的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制度,但是形同虚设,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如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的合法性、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投融资决策等提出好意见建议时,却很少被采纳和认真处理,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三是企业内部会计部门人员素质较低,不能科学规范地处理业务,导致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会计信息缺乏全面性、真实性,造成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四是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会计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偏低,缺乏专业职业技能,在工作中不能充分掌握会计监督的相关信息,影响了有效地通过会计监督手段加强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国家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观念淡薄,会计信息不明确

企业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往往是随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一次性获得,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企业忽视了国有资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也忽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人员和部门更是轻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会计监管无以为据。

(四)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执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对国有资产管理及相关会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会计制度运行,导致不同企业会计反映的国有资产信息难以横向比较,也难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科学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得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管薄弱。政府在监督工作中没有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必要的审计和评价,造成了管理监督的真空状态。尽管我国已经加强了企业国有资产核算的监督力度,正在逐步完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措施,但总体还力度不够。一是由于各种会计监督管理职能既相互交叉又分散,很难形成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合力。二是由于各种监督缺乏量化目标导向,导致无所适从、监督弱化。三是部分监督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职业技能素质较低,在监督执法中,人为因素和主观随机性非常大。

(五)信息不对称导致社会监督薄弱

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除了政府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还有社会监督。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保密性非常好,一般公众难以通过普通渠道获取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社会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非政府会计监督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起到通过间接反映会计监督信息进行监督的作用。此外,在社会监督中,由于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中职业道德修养、执业水平不够高,也降低了社会监督的水平,使社会监督名不符实。

三、提高会计监督水平,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