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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论文范文1
关键词:劳动债权;保护;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现象也普遍存在,劳资矛盾不可避免,劳动债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构建了以劳动债权有条件地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的方式。一方面,这违背了法学理论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这一问题可迎刃而解。
一、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础
从国内外立法来看,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确认并不缺乏制度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特别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已陆续出现,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制度、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以及《企业破产法》按时间划段的有限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而在国际劳工公约对劳动债权也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第11条规定:“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该企业的工人,无论在取得他们在企业破产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务而应得到的、其金额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方面,或在取得不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金额方面,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中,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以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认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民法或物权法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匈牙利、瑞士、中国台湾,都不承认优先权的物权地位,将其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并未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有关这些特殊债权的规定仅散见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中。”[1]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法国法。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对不同性质的若干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权利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的权利。民法学界对于优先权本身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法国法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德国法认为,优先权只是特种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即一种权能。我国立法原则上吸取了德国的做法。但在学理上坚持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并不丧失其实际和理论意义。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会使劳动债权的保护更加有利和合理。
另外,我国劳动者的特别弱势地位更需要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不可否认,我国社会现实是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这都使得中国的劳动者处在更差的更弱的社会地位。虽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世界各国较为普遍,但在我国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更为严重[2]。我国工资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使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血汗钱再不进行充分保护,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权高于财产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属于生命权的范畴。所谓“生存权”,是指国民所应当享有的“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3],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是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在法理上,“生存权是一种积极性、群体性人权,国家需要积极干预”[4],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国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享有的对企业的请求支付的权利。”[5]由此,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本质是为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根据民法和其他特别法的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就其部分或全部劳动债权以破产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劳动债权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资,对社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持其生存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工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资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存权属于生命权的范畴,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不能与其他财产权的保护一样。如果将劳动债权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即让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有权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罗尔斯也认为,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就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公平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人的先天禀赋与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还必须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秩序和制度以关照所有人的人权利益,并且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即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境况最差者地位的差别原则[6]。“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7]
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是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维持基本生存的依赖,而担保债权解决的是资产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二者一个是涉及生存问题,一个是涉及经营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量,生存问题永远是立法需要解决和保障的首要问题。担保物权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重要,但是,当其与人的尊严和生存权相冲突时,法律理应对生存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三、劳动债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基础
法国民法典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8]抵押权等具有优先性的权利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设定的,而优先权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使债务人总财产得以保值和增值,而劳动者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总财产中,其中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债权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就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言,债权人在该增值部分就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9]。该理论是法国学者在解释劳动债权中的工资优先权具有合理的经济学基础,这也为我们从一个侧面论证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10]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经济上价值在于实现外部效益内部化。根据经济学原理,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以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如果强加的是成本则是负外部性;反之,如果强加的是收益,则为正外部性。那么,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一旦劳动债权得不到保证,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会引起市场的低效率,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在造成企业拖欠大量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其他劳动债权,而缺乏诸如有效的监督和合理解决劳动债权优先的机制等正外部性的同时,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沉重打击。所以,劳动债权的先天弱势地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个人防范风险途径的缺失,决定了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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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论文范文2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休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保护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除事故以及减轻工人繁重体力劳动,保证生产安全而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执行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人员提高认识和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提高认识和工作自觉性
1.安全管理体系构建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各部委和全国总工会领导组成,共同担负起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把各部委的力量全部调动和组织起来,用之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国家监察
由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亏预企事业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它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2)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考核。
(3)群众(工会组织)监督
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职责。工会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现象有抵制、纠正以至控告的权力,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是与国家安全监察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的,应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互通情况,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群众性安全科技团体组织
目前,要改变不安全因素多的状况,一要靠强化安全管理,二要靠技术进步。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安全技术力量,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成立群众性的安全科学技术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交流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如何改进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活跃群众性安全科技活动,促进安全科技研究开发工作是一条好途径。
2.全员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方法,也是使其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手段。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安全重于泰山,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是搞好安全管理重要内容。
加强劳动保护,保证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完成各项任务。
二、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1.明确指导思想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处理和分析,而是在事先有效地控制会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预防事故发生。
2.明确工作目标
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生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三、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构建安全标准体系
1.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必须从上而下地建立安全专职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
首先,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主管生产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和交待安全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工作进度和安全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生产。
其次,各部门应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下,负责监督部部门的安全生产,督促各岗位工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组织安全检查。
2.建立整体联动的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建,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系统,明确了各部门各人员的责任,提高了人们对安全工作的了解,从而有利于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团结一致的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单一行动、责任不明的状态,建立起了一套整体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总结
在生产活动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不安全因素。下矿井,就有水、火、瓦斯或冒顶的威胁;化工生产,就有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机械加工,也有绞辗、刺伤或触电的危险。例如,电子工业的生产,要用到各种气体(如三风五气)、化学材料(包括三酸两碱和剧毒、放射品)和各种机电设备(包括高电压、高频率、强电场、强磁场、强光源、强辐射等装置)等,存在多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是客观的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如不重视或稍有疏忽,就会引起工伤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的生产口号是有道理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劳动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对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管理严细实概论[M].白山出版社, 2007.
劳动保护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在劳动者地位不断提高,生命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施工。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施工前做好准备工作
1.1选择项目团队并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
1.1.1选好项目部成员是安全管理的基础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成员由工程技术、安质检查、物资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是履行安全职能的骨干力量,又是执行安全计划的直接操作者,所以选好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成员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关键。
企业应选择素质良好,有责任心,懂技术,善于经营管理,安全意识强的优秀人员作为项目经理。选配其他成员要秉着才能协调,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一个实力雄厚的施工部。
1.1.2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把责任明确到个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制度。首先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责任制,使项目经理明确安全目标,充分履行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劳动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人应负的权利和义务 [1] 。其次也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及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所应负的安全职责。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够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建立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2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企业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的能动性作为培养教育的重点和立足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教育和培训要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通过经常性、连续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企业首先要组织“三类人员”,即:企业领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督员定期参加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次,要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通过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项目部通过每周的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层层教育,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并根据具体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与指导,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达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目的。
再次,坚持“三级”教育制度。企业的新员工及劳务分包人员上岗前必须由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分别对其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教育要实名登记,并建立培训档案。
另外,切实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种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要依托社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转贴于 1.3做好技术准备是关键
技术准备是施工准备的核心和重点,由于任何技术的差错或隐患都可能引起人身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生命、 财产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因此必须认真地做好技术准备工作,对施工技术方案要经过反复推敲以确保万无一失。
2施工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检查
2.1劳动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预防
劳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遵章守纪的职工。忽视安全警告,不按规定的方法使用机械和装置,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或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忘记关闭设备等情况都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安全装置要在操作前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进行生产作业。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人们的不安全意识而造成危险状态,从而埋下事故的隐患,导致他人或自身受到伤害。 针对这种状态,除了要开展对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外,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员工之间也要进行互查,消除不安全意识,控制不安全行为,杜绝危险状态的产生。
2.2定时检查、更新劳动保护用具
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为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效果,除了合理发放和正确使用外,还应教育员工爱护公物,妥善保养,杜绝乱用乱丢现象,防止损坏遗失。特别是专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一定要按照用品的养护说明由专人保管,正确保养,以免变质,老化、失效。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对已经失去保护效果的要及时更换和补给。
3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予以奖励或处罚
在完成一个项目之后要组织成员进行分析和讨论,总结经验和教训。对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解决预防的方法进行分类汇总,不断积累才能在日后取得更大的成绩和进步。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激励机制。这是企业必须制定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要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安全管理到位、现场创优的给予奖励,不重视安全管理而发生事故的现场,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给予处罚,对于事故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有损企业形象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该制度的建立及严格执行,既能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又能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一项有效制度[2]。
4结语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施工安全工作任重道远。企业一定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劳动保护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 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一、就业性别歧视现状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绝大多数。2009年6月12日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目前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性 .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主要遭遇以下几种类型歧视:
1.招聘歧视。指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时,除工种或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外,对女性劳动者不予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招聘信息中“男性优先”“限招男生”是常见字眼,且其招聘职位并非属于国家政策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种。
2.薪酬歧视。指从事相同或等值工作的女性获得比男性低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以抽样调查所得数据为证,城乡在业女性的平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 .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 .可见,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任道而重远。
3.晋升歧视。指女性在有能力胜任领导岗位的条件下,因性别被排挤到职业中低层次岗位上。我国女性担任高层和中层管理者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2%的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仅为男性的一半 .
4.怀孕歧视。《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单位歧视拒绝录用女性的重要理由。结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结婚、结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欢饮。不少单位在招聘面试时提出以3年内不许结婚,5年内不许生孩子为女性录用条件。2009年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表明,20.9%被调查者表示其所在单位存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强迫女性调岗降薪情况,遭强迫解雇的占11.2% .
5.职场性骚扰。指发生在工作场所,雇主、上司、同事、下属、客户或其他合作伙伴实施的不受对方欢饮、不被欲求的任何形式的带有性成分的言行,使对方受到胁迫、羞辱,处于难以忍受的敌意环境的行为 .我国职场性骚扰非常普遍。2009年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表明,大约每25个女性中就会有一名女性遭遇过强行性行为 .
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现状
历年来,政府为了禁止女性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为主要法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体系。
1.禁止就业机会歧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规定确立了反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则。《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这些规定使实现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有法可依。
2.禁止就业待遇歧视。《宪法》第48条和《劳动法》第4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保障女性在等量劳动提前下获取等量报酬的权利,为实现女性就业待遇与男性等同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3.禁止因女性生理特征作出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从女性生理特征出发,禁止用人单位因家庭、生育因素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上述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现状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现状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找出目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缺乏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我国没有专门反就业歧视立法,现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均为散落于《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且均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的“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但对于究竟哪些是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导致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执行,同时出现女性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的现实局面。
2.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等机构不明确。如侵权主体为国企,尚能找到其主管部门,如果侵权主体为私人企业或三资企业,实践中难以找到相应机构来执行反歧视法律,因此,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维权相当困难,其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
3.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当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制裁。某些侵权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就业促进法》中的第八章对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中介者在工作中某些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未涉及违法后的具体惩罚措施。对侵权主体难以实现法律制裁,无法实现法律对被歧视女性司法救济的目的。
4.生育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劳动法》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均有法定假期,且不得扣减其工资,同时企业还需承担生育保险费用。这“三座大山”加大了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多数企业更愿意雇用男性职工,还有某些企业采用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节省成本,这些做法都侵害了女性职工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等相关法律
通过对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有必要总结和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立法上使女性平等就业权得以真正实现。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概念,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曾对性别歧视作出界定,即“就业歧视是指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作为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是与岗位职责无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岗位劳动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排除某些群体劳动者的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就业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岗位对劳动能力不相关的性别因素而排斥女性劳动者的行为。就业性别歧视包括合理和不合理情形。合理就业性别歧视,是指根据女性生理及心理特点,规定某些工种和岗位不得招用女性职工的情形,这是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被视为性别歧视。
不合理歧视行为包括:(1)禁止招聘歧视。(2)禁止薪酬歧视。(3)禁止晋升歧视。(4)禁止怀孕歧视。(5)禁止职场性骚扰。
下列情形不构成就业性别歧视:(1)因职业特点和需要只录用某一性别的人;(2)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措施;(3)用人单位能证明客观上造成对某一性别对待的规则或做法有正当理由的。
2.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为法官断案提供有操作性的判定标准。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申诉人只对自己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进行举证,而由被诉方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即申诉人只需指出对方侵害自己的事实即可,由被诉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选择女性的理由。
3.明确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标准、间接损失等计算方法。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对侵权主体执行法律制裁,实现法律对被歧视女性司法救济的目的。
(二)建立处理就业歧视投诉的专门机构
我国目前没有受理就业性别歧视投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受歧视女性投诉无门,维权困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作为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监督审查权。该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及内部人事规章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利。
第二,受理、调查案件权。该机构有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起诉案件的权利,以及对指控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
第三,惩处权。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的权利。
劳动保护论文范文6
关键词:预拌砂浆现状,类别,特点,展望
随着建筑行业及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建筑施工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前几年商品混凝土出现,直至成为城镇预拌混凝土主流,预拌砂浆同商混一样,以后也必定成为 城镇成为主流。2007年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在127个城市分两批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论文参考网。同时,各地也纷纷也纷纷出台了关于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地方法规。为此,迫切为建筑业提供了一种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环保、节能、高效的成品砂浆,是以后发展潮流方向。
一、预拌砂浆种类概述
按性能可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普通砂浆主要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主要用于承重墙、非承重墙中各种混凝土砖、粉煤灰砖和粘土砖的砌筑和抹灰,地面砂浆用于普通及特殊场合的地面找平。特种砂浆包括保温砂浆、装饰砂浆、自流平砂浆、防水砂浆等,其用途也多种多样,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室内装饰修补等。可以说发展预拌砂浆是现代施工方式变革。
二、预拌砂浆环保、节能、专业、高效特点
1、原材料对环境影响:一方面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河砂消耗增加,河砂产量越来越少,天然河砂资源日益短缺;另一方面,尾矿渣,碎屑废弃物及粉煤灰、建筑渣、钢渣等等工业废弃物逐渐增加,大部分尾矿渣废弃物大量堆积在河流域陆地上导致大量良田荒芜以及河床的太高,而且极易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甚至一些尾矿砂子造成为泥石流灾害隐患 。通过这些废弃物,变废为宝 ,化腐朽为神奇,用尾矿砂完全代替普通砂子;碎屑建筑砂浆既可减少环境污染,又可节砂子的新技节省河砂资源,还可以砂浆水泥用量少;提高砂浆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降低砂浆成本;减少环境污染,该砂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良好的可操作性,可靠的力学性能和优异耐久性;钢渣砂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现实意义。
2、集约化生产,剂量准确,保证质量
现场搅拌砂浆存在砂源不均匀,含杂质、含泥量过大,影响质量;水泥和砂的配比不稳定,计量不准确,全凭经验,造成材料的不确定性;无保水功能,泌水严重并产生分离现象;这些都会使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出现如渗水、收缩、龟裂、剥落等质量问题。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是严格选材、电脑自动配料、比例均匀、质量稳定,并使用了各预拌砂浆能有效地降低墙面开裂、空鼓、脱落、渗漏、地面起粉起砂等质量通病,而且预拌砂浆的可操作性和耐久性可以得到显著提高,尤其在配合砌块等新材料的使用上,可以根据需要添加相应的起到抗裂等作用的添加剂,在现有的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下,可大大提高砌体和抹灰的施工质量,克服渗、漏、裂等质量通病,也杜绝了“豆腐渣”工程的隐患,另一方面 ,减少了施工单位材料虚方损失,材料进场难等等问题。
3、专业生产,提高效率
推广预拌砂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施工现代化。传统配制砂浆方式由于受施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水泥、砂子等原材料质量的影响,常见的建筑物的抹灰砂浆开裂就是采用传统的黏土砖墙使用水泥砂浆抹灰引起的,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预拌砂浆在工厂生产,运到现场后湿砂浆可直接使用,干混砂浆只需加入适量的水搅拌即可,施工工艺简单,并且由于砂浆的商品化供应,避免了材料的浪费,在施工的过程中方便、省时省力,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
4、 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采用预拌砂浆净化了施工环境,能避免偷工减料现象,为由于禁止了现场搅拌,现场没有了砂、水泥堆料场及搅拌机,施工现场变得清洁整齐,节省了大量施工现场用地,解决了场地狭小问题,场地占用少,扬尘少,极大减少工地粉尘与噪声污染。这样便于施工文明管理。在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只有砂浆运输车进入施工现场,从根本上解决了由于水泥、砂石运输沿途抛洒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措施较差,直接影响身体健康等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另外降低了砂浆搅拌机露天作业噪音和人工现场拌和的噪音,有利于文明施工管理。论文参考网。
三 、相对传统砂浆优点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使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环境相协调,控制作业现场粉尘、废水、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环境污染和危害,并考虑节约能源和避免资源的浪费面对新型墙体,抹灰施工应该选用何种材料,是目前保障我国建筑施工质量的首要解决的问题。
传统水泥砂浆墙面粉刷层的开裂是影响建筑物质量的通病;传统的粉刷石膏作为不开裂、不空鼓,易于施工等待点,被广泛应用。但是,这种材料有着先天的不足,防水性能差,而且在石膏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费。相反的,向这种添加外加剂砂浆,例如“凝易固”,粘结好、可不加任何界面剂、可以在混凝土砌块等新墙体材料上直接施工。保水性好,基层不用浸水。施工性能及操作性好,工序简单、无需养护、省时省工。砂浆粒径合理,这种通用抹灰砂浆最大颗粒粒径为2.5mm,最薄可以进行5mm左右薄层施工,节约材料,节省造价,增加室内净空使用空间。不起鼓、不开裂,防潮、不怕雨淋、水浸,更适合地下室、外墙等防潮抹灰施工。论文参考网。致密光滑、强度高、不起灰、无毒无异味。这种增加外加剂,能有效的减少避免空鼓、开裂等质量通。
另外,还可以使用机械化施工抹灰,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改善了施工质量,比人工施工有着很大的优越性,可代替人工施工抹灰。
四.总结: 积极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建筑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建筑业的一项技术革命,同时它也是现代施工方式的一个革新,使用预拌砂浆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还将大大的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实现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环境相协调,使资源分配更加合理配。通过增加各种性能的添加剂,使预拌砂浆具有更好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耐磨性能,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不断升级,相信逐步成为城镇主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