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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逐渐加快,教育发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需要也随之增大。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能够扩大学校规模,而且能够为学校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本文介绍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122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225- 02
0 引 言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对落后,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学校持续发展的需要,并且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步伐。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由此可见,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固定资产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部分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考核与评价制度,相关人员的考核意识较低,考核标准不具体,进而导致固定资产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片面性、单一性等特点。其次,固定资产管理缺乏合理性。大多数学校在管理固定资产时,做不到管理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并且经常出现购置混乱、采购盲目、财物不符等现象。然后,资产管理思想落后。资产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经常无视资产管理制度的存在,特立独行的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当资产管理中出现问题时,工作人员互相推卸责任。
1.2 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一方面能够提高学校在其他学校中的竞争实力,增强学校知名度;另一方面能够反映学校规模,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此外,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有利于避免固定资产出现闲置现象,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资产使用率,进而促进学校有序运行。
2 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2.1 制定清查制度
学校要想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监管,学校会计部门就要定期、及时的做好财务工作,会计人员每月底进行账目全面统计和具体统计,认真、谨慎的开展账目核对工作。工作人员对于已经存在的学校固定资产,要相应对其进行标签明示,即以便利贴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的规格、名称、使用者、编码、购置日期、类别、型号等明确记录,同时,还要具体到人员签名,并附加相关机构公章。如果个别固定资产没有上述便利贴的详细说明,那么其固定资产享受不到报销待遇,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能符合一定的报销标准。
2.2 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要制定明确的资产购置制度。固定资产购置前,要向学校财务部门请示,财务部门针对采购资产进行预算分析,最后告知明确的综合预算结果,如果部分资产不在综合预算的范之内,那么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时,要坚持急用及购原则,禁止发生随意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其次,学校要强化固定资产验收制度以及资产保管制度。购买完成后的固定资产,要经过采购人、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管者进行同时验收,资产验收的过程中,四位人员不仅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而且还要彼此间相互监督、共同合作,确保所购固定资产的优质性。最后,学校要细致落实资产报损制度。资产报损处理时,要遵循规范性流程,不能为了节省时间,忽视任一报损细节,进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系统性。
2.3 健全监督制度
学校健全固定资产监督制度,即学校有意识的成立资产监督队伍。财务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固定资产检查,并公开告知检查结果。与此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资产奖罚制度,奖罚分明。健全监督制度不仅能够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而且能够在发挥固定资产的基础上,为固定资产制度提供切实保障,进而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2.4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即使再完善、再健全,同样需要管理者来实施、执行,因此,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绩效考核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方面,固定资产不仅要满足上传下达的需要,而且还要与学校的办学宗旨、等级水平以及学校规模等相适应。第二方面,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与否,资产便利贴核对是否详实、准确,固定资产的保护工作是否到位,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第三方面,资产清算制度以及固定资产报损制度是否有序进行。第四方面,固定资产的使用以及处理工作是否依据程序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不仅能够对资产管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更好的健全资产管理系统,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进而扩大学校的招生数量,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3 结 语
综上所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合理的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优化学校内部结构。同时,资产管理的过程较复杂、系统,进而学校在进行资产管理时要脚踏实地,不能急于求成,通过制定清查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度以及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青.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2(5):86-88.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文2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46-01
狭义的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可定义为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1]。广义的国有资产可定义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家标准C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金的流动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设备、辅助物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工资、保险及福利金等。2)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产的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能在一定时期里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金融性产权[2]。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厂房、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物形态的资产,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严格地讲,很难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特定的证书,完全行使实物的权利。3)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国有企业资产根据投资形式分为注册资本和股份金。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在承担企业债务时,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有区别。注册资本的利润分配根据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实践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虽然 2008 年底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此法条过于笼统,对于经济业务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致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业经营者只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不对资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监督保护不够得力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3]。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国有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国有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它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称。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方法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机构及行为的规范化。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表明,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过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才能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流。第二,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特点,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强化服务观念。第三,发挥检察保护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正常运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完善的市场经济管理规范还不够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检察机关必须在严厉打击违背价值规律和公开竞争原则的犯罪分子活动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宁夏商业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相植编著.国有企业宏观管理[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途径探讨[D].山东大学,2007.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国有投资 经营性项目 财务管理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经营性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辅之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可以收回并能够获得预期收益,现金流量稳定。运行过程遵循市场化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方式,谁投资谁受益,但由于涉及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价格制定方面需要在政府协调下兼顾投资方和公众的利益。本文经营性项目侧重突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房地产业、商品流通等行业展开论述。
经营性项目投资的现状是经营性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先通过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经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后,由地方计划部门(现在的地方政府各级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由地方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再由经营性项目单位直接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一般只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达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很少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下达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2002年以后才逐渐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进行投资。
在财务管理上,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不能参与管理,没有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财务核算上,地方财政部门直接对项目单位(用款单位)拨款处理,而项目单位(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和专项应付款核算,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从专项应付款核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后纳入资本公积是不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的,造成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长期沉淀,国家也疏于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沉淀。在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这方面的有效的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说,也不能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国有投资公司财务上作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2002年前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接到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投资公司不作财务处理,财政直接将项目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只有在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时,才将这部分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而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上作资本公积(2002年前作专项应付款,待经营性项目单位项目竣工后再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固定资产)。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已经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专门章节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地方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财政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有规范的股权结构,可以根据《公司法》按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直接参与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入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而国有投资公司在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出具收据后,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
根据以上财务处理办法,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性项目单位不具有规范的股权(债权)结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无法律依据),加之在国有参股和民营企业中,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更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实施影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如何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哪些办法和措施,来保证对使用这部分资金的项目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保障地方财政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则不能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而对于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由于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受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可操作管理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在财务管理上已经形成潜在的隐患。特别是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造成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使用沉淀,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已经造成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如何在制定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行政命令上来约束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来确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以某种形式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并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使用经营性项目资金单位的收益分配,来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上有一定的依据。
对股权结构规范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按规定参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而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存在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拨款,因存在形式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形式有一定的差距,即出资人身份和形式不规范,造成国有投资公司无法以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更无法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再分配,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等经营性项目单位拨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界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定义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而国有资本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专门章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专门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范的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有比较详细规定只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对国有资产的规定就比较笼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时进行严格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存在各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目前的法规中才能够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地方各级政府才能安排所属职能部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经营预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投资企业的改进措施
1.加强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
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国有投资公司主要应从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以财务监管为抓手,不断完善对项目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对项目单位的战略协同涉及财务监管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项目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与控制。保证全面预算的顺利执行,也就是保证了对项目单位权力分配的实施。对公司对项目单位在按年、季、月编制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纠偏补漏,对执行结果实施考核评价,及时整改完善,从而将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结果控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掌控项目单位的财务风险。
(2)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对公司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如果过细过紧,很可能“一管就死”,放得过宽过松,又可能“一放就乱”。因此,对公司关键是要管好项目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只要不超越边界,就给项目单位充分的经营自,让他们充分发挥能动性。
(3)强化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
对项目单位的内部审计,一是除控股项目单位外,要将内部审计延伸到参股项目单位;二是除年度决算审计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算审计等专项审计;三是审计时要注意与项目单位的沟通,注意方式、方法和界入的时机;四是审计要深入,整改要落实。
(4)完善控股项目单位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委托―的角度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契约不完备等内在矛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必须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用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出力和谋利,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2.加强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
笔者认为,对国有参股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3.完善相关法律保障
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我国现有监督体系中,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出资者监督权虚置。而在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所以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需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目前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履行监督职责的国资部门,实际上只是中间人(政府)的代表,而不是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的代表。在设置了对国有建设项目的独立监督机构后,国资部门将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管,而转由独立监督机构专司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权,并委托人大常委会负责管理独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从现行的法律构架来看,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最为充分,也最为完整,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到专门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再到相关的具体实施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审计部门的监督权力。在《宪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审计监督所依据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相比之下,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财政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预算法》和《会计法》,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国民经济的各部门、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检查监督,对企业的监督则不限于国有企业,而且监督的内容也仅仅是预算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其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国资部门的监督和国有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性质是一样的,其监督权都是来自资产所有权的延伸,所不同的是国资部门是受到政府的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而国有投资公司则受国资部门的委托出资,其监督权完全来自所投资资产产权的自然赋予。为协调独立监督机构中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应该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以明确国资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的监督权,并修改《审计法》、《预算法》和《会计法》,以协调监管各方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是时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四、结束语
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适应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体制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既要作为法人实体通过市场化机制进行独立经营,又要作为政府投资代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其发展能否实现可持续性面临着一大挑战。
国有投资公司的最基本责任是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实际投资管理中对国有控股、参股项目都遇到的很多问题,尤其是对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无法很好的通过内部控制和审计对其监督,需要财务管理措施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改革,同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笔者相信只要我们能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改进,国有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会上升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宋立;肖金成.国有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化改革思路.财贸经济.2003-04-25
[2]杨勤勇.论国有投资公司在国资管理中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2005-09-01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目标,主要是社会进步发展的物质基础,对国家强化政权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平衡发展,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有着重要作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通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由于管理时间较短,各地管理水平不同,其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落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置随意;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创造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一些单位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不熟悉,收支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要进行跨单位,跨部门的调配困难,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所有权关系不清,出现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出现没有人向经营者迫索所有者权益的现象。
2.没有足够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现象严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资金、轻实物”的思想,2016年财政部在全国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有的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额,未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与账务管理脱节、有物无账、账卡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二是一些单位在专项工程或者专项项目实施中所购置的设备在项目与工程专账支出中列支,项目结束后,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放在账外,形成账外资产;三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申报报核销,造成有账无实长期挂账;四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对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直接列为支出;五是固定资产流失严重,盘亏现象较为严重;六是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很多单位没有专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3.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使用缺乏评估与监督,存量资产与预算管理脱节,许多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由财政拨款单位使用的,而财政拨款决策时,对单位资产不作内容审查,资产盲目购置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受部门利益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隔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地流动,只是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的总体营运质量和效益十分低下。
4.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缺位。没有落实会计监督,造成管理国有资产账目出现消极情况,没有及时处理购入资产成本资产账目,导致账面不符,存在较多的账外资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缺位情况,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由于国有资产情况复杂,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簿弱,造成管理难度大,虽进行监管,但不到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措施
我国相对而言,行政成本较高,要想建设低成本、高效率政府就必须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构建合理的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将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价值发挥,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旧的制度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所以必须要完善旧有制度和法规,提出新的制度文件,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有充分的制度基础。
2.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相关人员必须把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常轨道,加强资产购置、配置、处置和调剂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突出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实物标准和价值定额进行配置,既要从严控制,又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单位资产处置必须要经财政部门审批,各部门资产凡需进行报损、报废、出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建立产权集中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变过去单位分散管理为政府授权委托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筹。利用数据信息系统,清晰地掌握政府资产的构成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完善财政预算、优化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4.建立国有资产考核评价体系。首先,领导要遵循相关制度和规定,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头上,从而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形成使命感和责任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其次,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添加到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中,从而促进领导对国有资产加强管理,降低资产管理漏洞,防止资产不明流失,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5.加强监督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发挥良好的效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能够防止账面不合实际的情况出现。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会计监督是针对国有资产的重要监督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加强核算并建立详细账目,保证账目记录的连续性,做好会计人动的手续移交工作。另外,要发挥审计监督和业务监督在国有资产监督中的作用,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监督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一直在不断的创新,并且高校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全国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很难去迅速的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监管方面会出现许多问题,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产生了一定差距,阻碍了发展。据初步了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问题。高校在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的认识有许多不足,重视性不够。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金的管理,重钱轻物。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注重使用、忽视监管,注重有形资产、轻视无形资产。在思想上没有重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认识不清,认为资产在学校内,监管不严也没什么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有资产会出现闲置浪费、损毁、丢失的现象。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过程的难度,许多高校认识不够。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虽然有的学校已经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工作思路却不够清晰,不能够正确结合当前市场的经济条件。
2.国有资产的权属问题。高校的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被高校使用和占有。产权分布上很难确定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行过程中,高校只享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具有最终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很多高校不能够明确权责,导致资金流转不及时。有些高校为了避免资金的亏空还专门设立一些校办产业来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高校资产的局限性,亏损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进一步影响学校的发展与建设。
3.管理制度问题。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管理体制的不完整、不明确会造成许多问题和分歧,资产的管理权、使用权等分属于不同的单位,使得相关负责人混乱。有的高校还没有专管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无法合理的运用高校的国有资产。在核算的过程中还容易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有的高校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了账面价值与投入使用后的实际价值不符。这也容易让有些人弄虚作假,影响资产评估的真实客观性,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被大大的降低。除此之外,高校的许多国有资产像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等被无条件的使用,所以无法产生经济效益。
4.国有资产家底不清,使用率低下问题。由于高校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也随之增多,来源的多元化和管理机制等问题,导致了许多资产出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高校容易出现夸大实验教学设备来满足上级要求,或者一些专用设备的重置、闲置的现象。清理清查工作没有很好的执行,在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程序和手续,或者是一些人为的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档案资料的不完整等都能导致高校的国有资产混乱不清。
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庞大的工作体系和全员的参与。针对目前的高校的现状,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去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建立科学的家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安全。
1.增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识。在目前经济市场的影响下,高校已经逐步意识到国有资产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性,但是要提高所有员工和管理部门的重视,还是要转变大家的观念,提高认识。首先领导要能充分认识到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能有助于高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工作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进行教育加强,在工作安排中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划入重点落实的工作项目。此外还要建立明确的资产管理责任机制,从管理者入手,明确各部分的负责人和职责,来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效率。在必要时,高校可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国有资产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认识。只有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了,高校才能够顺利的进行相关工作,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是决定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制度建设是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从目前全国高校的情况看,资产监管部门人员配备较少,规模不大,要想加强管理,仅靠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高校可以通过建设国有资产的组织监管体系来扩大规模。建设组织体系的措施是在高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管的委员会,成员由各个单位部门委任,这样既可以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意见,还能提高监督质量降低成本。此外还要明确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以便方便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像国有资产的登账、保管、检查和报告等都要严格遵照制度执行,保证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减少资产的流失。
3.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鉴于目前高校的国有资产情况,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首先要摸清高校的家底,确实掌握高校的国有资产状况。为了准确掌握资产的情况,并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问题,高校可以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制定清查方案,明确高校各单位资产清查的范围,工作目标和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盘亏或盘盈的资产找出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实现账实相符,为高校日常工作,财务预算提供更真实、准确的数据支持。同时,弄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更有利于明确对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为更进一步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科学依据,为高校加快建设、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提升学校品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国有资产在高校的发展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高校一直在摸索资产管理的有效机制,不断改革。只有通过对现行高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减少资产的流失问题,不断推进高校的发展建设,为我国经济建设培养大量的人才。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资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