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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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土地管理法

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审核;步骤;措施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一、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土地的使用规划具有掌控、调解和管制的作用,在土地规划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策划的过程中有许多政策和技术都只是单纯的在文件或者是在策划图上不能实现,必须经过策划的执行,从执行的地点、时间和技术上进行仔细的布置,只有一项一项慢慢实现,才可以,因此,在落实策划工作后,能不能把策划工作落到实处,是能够能够顺利完成策划宗旨和展现策划的用途。

编制和执行是土地使用策划的整体程序的两个主要步骤,只有编制和执行互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如果在土地的使用中只看重策划的设计,并没有按照原有策划的内容进行执行,那么说,策划的功能没有得到实现。我们通过以往的经验证实,策划的价值在于执行。如果策划的再好,没有执行,那么策划图纸就跟废纸没什么两样。因此,我们只有按照策划图纸进行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经济和生态利益得到最大的体现。策划只有被执行了才有意义。为了保证策划能够得到执行,我们必须对执行阶段进行必要的管制。因此,在土地使用策划的执行阶段中,我们必须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经济和技术的措施,经过土地使用策划编写、审批建筑工程、审批土地开发项目、划分耕地用地、土地执法审查和土地使用情况监督等办法,对在进行策划执行要进行全面的管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实现土地使用的用途,让策划落到实处。

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

2.1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审查制度

应及时检查土地开发整理指标是否得到切实执行,重点审核其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以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并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2强化土地利用立法和监察管理

增强土地使用过程中能够依靠的法律规范是贯彻落实土地策划的依据。应制定详细具体的土地使用策划管制条例,同时把它归属于法律制裁中。并且,应该创建按时的策划监视机制,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活动要使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确保土地使用策划的顺畅执行。

2.3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应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2.4加强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核

应加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及近期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方面的审核,切实保证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2.5强化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实时、确切的了解土地使用活动行为,特别是监督城郊地区的农田用地的更改以及建筑用地的扩张行为,进而我策划的执行以及管制供应措施保证。应该充分使用策划阶段中以及活动行为中检测到的属性和空间数据,创建土地使用策划管制资料体系,按时检测、解析策划执行动态,提升策划管制的工作效率。

2.6制定有利于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为了能够尽早的把策划付诸于行动,还应该拟定相关的有助于执行策划的经济对策,例如土地整治、开发以及复垦都进行优待,对开发者在拥有权、融资、建造材料这些方面开展协助,抑或是制定相关的相应时间内减免税措施。这些措施由相关政府带领相关机构一起进行探讨,成立政府规章。全面推广土地有偿运用机制,在土地使用中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调整土地在供应以及需求方面的矛盾。并且,针对损坏土地、损坏生态平衡、造成水土流失以及污染的企业以及个人,要根据国家颁发的相关文件进行责罚。

三、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土地使用策划就是国家对土地如何使用制定了相关的计划。它是土地使用整体策划的详细执行策划。编制土地使用策划的根本,是按照土地使用整体策划所拟定的各个级别的政府对土地使用宏观掌控目标机制。土地使用策划大多是由文字讲解以及策划目标构成的。文字讲解是策划的拟定、策划目标、实施标准等进行详细的讲解;策划目标是从数据上提出用地情况,土地使用策划目标是土地使用策划宗旨以及工作的详细化和数量化展现。土地使用策划目标大多是由相关的用地种类以及用地面积构成的。编制土地使用策划是国内现代化市场中执行宏观掌控的关键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四、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步骤

4.1上报计划建议数

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计划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参考基期(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计划期(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数(预报数),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2下达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4.3上报计划修正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组织所属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对原上报建议进行修正,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五、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和管理措施

5.1建立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完善土地审批程序,严格土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充分考虑土地的供应量,在用地选址时,考虑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在审批用地项目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5.2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措施

为了能够顺利的对土地使用进行策划以及执行,应该成立专门的土地使用资金。土地开发整治工程,尽量做到用最少的钱,达到最佳的状态。并且创建服务机制,对土地开发整治供应资本、物料、工艺等,确保土地开发整治活动能够根据策划顺利开展。

5.3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严格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有使用费用。这样一方面用地单位会从实际经济效益出发,主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另一方面,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又可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经费来源,从而有效保证了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实施。

5.4土地利用计划检查

土地使用策划下发之后,还一定要对土地策划实施情况开展常理性、整体性的审核。第一,要监测其策划执行状况。策划实施企业是不是将土地使用策划制定的宗旨以及工作当做自身将要完成的宗旨,是不是拟定了实施策划的有关方法,确保策划能够完成。第二,审核策划执行状况,在最早的时间内察觉策划实施过程中具有的问题,进而运用方法增加管制,并且还要发现以及整理实施策划的经验,并进行普及,推动策划的实现。第三,增加对策划的监管,但凡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征地的行为,要立即进行改正以及阻止,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土地使用策划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记者 谢超平. 严格规范土地管理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N]. 惠州日报,2013-09-28A01.

[2]记者 宋钧. 加大土地利用的主动性 为发展提供可靠用地保障[N]. 石家庄日报,2013-10-09001.

[3]罗毅. 浅析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及有效实施策略[J]. 企业导报,2013,18:76.

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 农业会计;核算;探讨

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能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早在14世纪,英、法等国已出现了最早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租地农场。产业革命以后,各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如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公司农场、联合农业企业等大量发展,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中国的农业企业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形式主要有农作物种植企业、林业企业、畜牧业企业、副业企业、渔业企业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的联合企业等。农业会计则是以农业企业为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行业会计。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企业的生产过程、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等与其它行业均存在有较大的差别,使农业会计核算具有其独特的一面。目前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共同探讨,研究解决。

一、关于农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核算内容的广泛性

农业企业经营,往往涉及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等多种行业,有的国营农场还设有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这就要求会计核算既要满足企业综合管理的需要,汇总提供核算资料;又要能够适应多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费用成本与财务成果,并考核各种非生产性的开支,其核算内容非常广泛。

(二)核算体制的复杂性

农业企业实行多种经营与双层经营体制,如国营农场有场部、分场、站和队等多个层次,还普遍建立了专业组织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普遍推行农户联产承包的同时,也相应建立了统一经营的生产和服务组织;乡镇企业的体制更是复杂多样。这些无疑给农业会计核算带来了复杂性。

(三)核算方法的灵活性

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的生产组织比较分散,经营形式以集体经济为主,经营管理的自较大,生产成果的自给程度较高,会计核算水平与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使得农业会计核算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农业企业普遍实行承包经营,有些成本资料,企业很难直接掌握,需要农户提供,这就要求将账内核算与账外核算结合起来,将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结合起来。

(四)核算周期的不稳定性

由于农业生产作业的特殊性,受气候、地理因素影响较大,劳动时间与农畜产品生产(生长)时间往往不一致,呈现出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和地域性强等特点。其产品大多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是农业经济再生产和自然资源再生产相结合的产物,导致了农业会计核算的周期具有不稳定性。

(五)核算对象的不确定性

农业企业中有的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幼畜是劳动对象(劳动产品),随着幼畜的成长成为产役畜时,这种劳动对象(劳动产品)便转化为劳动资料(固定资产);而当产役畜被淘汰时,则这些劳动资料(固定资产)又转化为劳动对象(劳动产品)。核算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关于“资源性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的计价与核算

“资源性资产”是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进行计量。此外,对于一些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笔者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单从这一点来讲,土地使用权是有市场价格的。但法律又明确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又不存在所谓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市场价格。那么,对于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农用地应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反映客观、真实地土地资源资产的价值呢?显然,其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现实中也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去测算和取得。上述理论界采用对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为了能够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的这部分土地资源资产的价值,不妨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来确定。笔者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实用性、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而对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则可按照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计量的入账成本。对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

“生物性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这一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活的动物或植物的概念完全相同。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一种生产活动方式,其许多特征决定了农业企业中生物资产的确认和划分具有复杂性和差异性。如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第五条规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为生物资产:(1)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资产;(2)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将生物资产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但对于一些特殊具体的生物资产,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确认和计量。如良种场用来进行试验和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籽种、农场中还没有长大的幼畜,在当期是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还是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再如母马生下一个小马驹,小马驹的价值该如何准确计量?新准则谈到采用名义价格,如果名义价格不容易找到或没办法获取,则可暂采用一块钱计价模式。而当小马驹长成马后是有价值的,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续到这匹马最终转让时才能体现出来,马在饲养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是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但马的账面价值一直是维持在一块钱,这显然不合理。对此,新准则中还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规定。在此,希望各有关部门针对其行业的特点,在新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的确认、划分和计量标准。

三、关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报告

在农业企业核算中有时会存在会计信息大量失真的现象。这是因为:

(1)农场与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收取承包费(实物地租)的形式。例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国有农场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周围农户以及外来的农户,实行“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完全由承包者自己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所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农场总部只负责承包合同的签订、承包费的收取与管理,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很显然,在这种经营管理体制下,农场本身也就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至多是编制一些简单的统计报表,根本无法提供完整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2)承包农户的数量多而分散,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有限,平时不对农业活动进行记账、核算,而农场只是大致估计和分析汇总各农户的会计资料,根本无法提供反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详细会计核算资料,尤其是某一种农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人类无法预测和预防一些不利自然事项的发生,不能对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因而无法保证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计量与记录的准确性;

(4)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户与家庭农场,在自主经营模式下,完全可以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务后剩余的部分,而反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失真对各承包户的利益并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利益激励机制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对此,笔者认为应结合当地的具体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企业的规模大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占比重的高低,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等国外的一些会计核算准则,以及在我国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专业化核算。如将农业企业划分为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三种基本类型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便能够提供准确、详实的会计核算资料,有效地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报告。

(一)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农业上市公司一般是由几个与农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分公司所组成的,有的分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粗加工、精加工及运输活动,已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活动。因此,会计核算工作不能“一刀切”,应按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容进行分类。凡涉及农业活动的分公司业务,应按农业会计专业核算办法,进行日常的会计账务处理;不涉及农业活动的分公司业务,应执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既能反映农业上市公司的总体财务状况,又能提供农产品成本核算的详细资料,突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以满足企业内外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中小农业企业

许多国家都有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经了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标准。目前,联合国会计专家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把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作为工作重点,用于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工作。所以,对于我国中小规模的农业企业,可以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待发展到一定层次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可逐步转向执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

(三)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种植(或养殖)、收获农林畜牧产品为其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其会计核算过程应着重体现农业活动的特点。一般来说,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文化素质较低,会计知识匮乏,不具备进行精确会计核算的条件。对于这部分经营者来说,可以要求其将农业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和损失进行流水账式的记录和反映,以便为农业企业系统的会计核算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

【参考文献】

[1]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S].200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S].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3] 宋承先.西方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最早的土地管理法范文3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

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

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

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