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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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文1

担保调查报告范本

抵押担保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之一。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各级政府从2008年下半年起相继成立或引进了一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功能的担保公司,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抵押担保物不足问题。但由于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反担保条件要求严、银行合作准入门槛高、中小微企业资质差、监督管理难到位等因素的影响,银企担业务发展远低于当初成立或引进担保公司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担保倍数放大功能的作用。在当前货币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抵押担保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5、规范整顿,确保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科技投入资金参股,整合区域担保资源,吸收社会民间资本参与,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科技金融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科技担保机制,努力构建具有特色的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保障体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参股、吸收民资

要在坚持政府资本相对控股的原则下,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满足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投入多方面的要求。

2、市场运作、政策扶持

科技担保公司的运作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依法依规经营。同时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扶持支持科技担保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公司良性运行,经营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规避风险

科技担保属于高风险投入行业。在这种背景下,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又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坚持决策的科学化,强化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有效防患风险,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

(一)组织架构

1、成立“科技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各方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推荐董事及监事,董事会成员3~5人,设董事长1名;监事会由3人组成。

2、“科技担保公司”采取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经营及管理人员采取公开招聘。

3、“科技担保公司”下设办公室、业务部、监管部及财务室等4个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履行公司各项日常工作。

(二)运作模式

公司的经营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担保项目的开展实行“项目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监事会”参与下的相互制衡机制。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一)注册资本规模

“科技担保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之后,视发展需要,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增资扩股事宜。

(二)股权结构

市政府出资2000万元(其中从年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划拨1500万元,从历年偿还性项目回收资金中划拨5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0%;

吸收民间资本3000万元,其中:事业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30%;广甸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16%;乐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14%。

四、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一)公司性质

“科技担保公司”属于政府相对控股的非金融性担保机构,作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试点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经营范围

“科技担保公司”主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相关业务服务。

五、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1)成立“科技担保公司”筹备机构(年2月)

2)编制组建方案,并按程序上报审批(年8月)

3)做好公司组建其他相关工作(年10月)

(二)保障措施

1、成立科技担保公司筹备工作小组

为保证“科技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市科技局牵头,科技担保公司股东单位参与成立“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筹建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文3

6月17日,江岸区首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式发放。在武汉市经信委、江岸区人民政府、江岸区经信局、台北街办事处;民生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汉口银行、邮政银行及江岸区10家首批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负责人、相关中小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授牌仪式上,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处处长邵青松、江岸区政府副区长张文胜等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担保公司颁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会上,银行、担保公司及企业进行了交流。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担保公司和武汉利莱士服饰有限公司、艳阳天天天天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签订了贷款担保意向书。

奥信担保公司总经理徐波代表获证单位在会上发言,他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是连接资金需求方与银行供应方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带动更多的资金支持经济发展。奥信担保公司依托奥信集团强大的资金、资源及产业优势,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江岸区政府负责人介绍:市经信委及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许可证发放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是保障全市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搭建中小企业融投资平台,推动和促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手段。

据《鄂商》了解,为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壮大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促使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2010年3月起,国家七部委曾先后联合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自2010年起,武汉市开展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全市首批2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经营资格审定批准,仅江岸区就占了10家。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自去年1月18日货币政策转向以来,央行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调升了12次,达到21.5%的历史高位。融资难――这个长期困扰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在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下,显得尤为突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融资一般是通过两个渠道完成的。一是直接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二是间接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我国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000多家,其中大多是国有企业,仅有少数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而在债券市场上,中小企业暂时还不是券商的备选企业。所以,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间接融资,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就成为了其获得资金最为重要的手段。

但是,众所周知,中国是以信贷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信贷银行的资产占整个中国金融资产的80%左右。从回避风险的角度来看,嫌贫爱富,求大弃小是银行的本能。银行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着体制、技术及成本的不对称,其中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他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规模小、账目不清、贷款抵押物不足等,也导致了融资难的存在。

武汉世纪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齐春告诉记者,他目前就遭遇了贷款难的困境。作为一家高科技软件开发公司,前期的产品研发投入必不可少,而且费用比较昂贵,李先生表示,凭借他个人财力无法完成。目前该公司团队有18人,已经为武汉多家知名服装、鞋帽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控制软件,在武汉也算小有名气。他想贷款100―200万元,扩充公司的团队,完善产品的研发,使自己的公司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是跑遍了武汉各大银行,却碰了一鼻子灰。原因无他,申请贷款抵押物不充足,公司的财务混乱,账目不清。

融资渠道狭窄让中小企业融资只有一条路――正规贷款无门,高利贷必然肆虐。据鄂商记者了解到,在武汉短期融资,典当行10天利息4%,贷款公司月利息4――10%。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融资担保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融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和担保费用,远低于民间高利贷的费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扶持为依托,以金融企业自身发展为支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形成多元健康的金融业发展格局和优质的金融业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支持。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年实现全市金融机构新增信贷10亿元,新增存贷比达到70%。

三、工作内容

(一)外引内创,打造多元金融格局

1、加快商银行入驻步伐。引进商银行是对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有益补充,也是进一步解决我市企业融资难题的途径之一。年,行累计向我市投放各类信贷2.3亿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年底,省金融办已同意行入驻,今年,市金融办、财政、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今年上半年各项入驻工作顺利完成。

2、加快信用联社改制工作进度。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入股范围,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保证本地资金充分用于我市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市外分支机构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向我市积聚。在市政府大力支持联社改制工作的同时,联社自身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运控水平,尽最大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损失率,争取尽早达到改制的各项软硬件要求,力争今年上半年启动,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3、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发展步伐。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发展势头良好,在民间资本运作和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在发展规模上,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今年,市政府将在大力扶持现有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具有相当资金能力和风险运作水平的机构和个人发起成立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同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多管齐下,着力破解融资瓶颈

1、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的巨大作用。进一步做大做强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市建司。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在去年担保贷款5.9亿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担保力度,争取全年办理各类担保贷款6.5亿元。市建司要在去年融资3亿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各级金融机构争取发展资金,为我市各项市政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力争全年融资额度超5亿元。

2、进一步促进银企有效对接。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和各上级行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信贷授权和资金投入,加强金融新产品推广。市金融办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将银企对接活动推向深入,建立起一套银企对接的长效机制,以项目推介为重点,认真做好符合我市特点的各类推介活动,力争取得实效。

(三)多措并举,营造优质金融环境

1、开展金融生态市创建工作。为改变我市县域金融落后的状况,我市已于年启动金融生态市创建工作。年,要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重点改善金融运行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使社会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金融机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企业争取资金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2、加强财政扶持奖励力度。年,市财政将继续拿出专项配套资金对新增贷款在1亿元以上的驻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同时修订完善年下发的《市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重点奖励和扶持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3、加强监督管理。市金融办要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市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监管,有效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力度,由市金融办牵头,定期召开全市金融工作协调会议,及时掌握全市金融业发展动态,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人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2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在《暂行办法》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而言,《暂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10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

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暂行办法》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严格的监管责任;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暂行办法》与财金[2001]77号文件中“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范文6

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监督管理者缺位的风险。《公司法》和其他法规尚未明确完全经营表外业务企业的专门审批、核准机关,形成了金融监管真空。

投资主体风险。目前,多数担保公司是以政府为投资主体,这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人情担保、关系担保等。

出资风险。一是出资额的风险,《公司法》未规定专门从事表外业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二是出资方式风险,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多以实物出资,易形成新的抵贷资产风险。 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一是担保公司专业人员少,二是评估范围小,三是风险防范手段少,四是风险处置预案尚未建立。 表外业务披露的风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从事的是表外业务,其发生业务时不纳入到资产负债表中,担保能力的变化能否全面披露,监管部门对此仍无相应的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风险指标体系不完善。

针对以上风险,我们建议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中央银行必须承担起对担保公司的监督职责。要定期组织各商业银行集中进行贷后检查,严格核查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依法规避担保责任集中的风险。

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是应建立股份制公司形式的担保公司,已成立的国有投资为主体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要采取有效途径逐步退出。二是从出资额、出资方式、表内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规范准入门槛,股东出资必须是货币资本,表内资产的运作应以国债为主,坚决不允许担保公司搞实业。

三、努力防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一是要增加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使其达到一定数量;二是要把评估范围扩大到被担保企业的非财务因素、担保企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方面;三是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积极的风险防范体系;四是要完善风险处置手段,针对不同的被担保企业的不同风险状况,确认是否止损、再支持的标准,进而确定是否采取诉讼或是再担保支持的处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