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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范文1
担保公司的发展是我国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金融市场的产物,从总体而言,其应归属于金融业。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与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其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比关系,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证券公司的信用互换业务(该项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尚未开展)。
目前,金融机构中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主要集中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里面,有车贷险,房贷险,学贷险等,信用保险中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中信保一家操作,以承保出口企业的应收款信用风险为主要业务。银行的保函类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领域,有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其他类似加工贸易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等,而备用信用证实务应用较少。
担保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2000年12月13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法律法规规定了五种典型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在法规之外实务领域,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包括按揭、回购、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押汇、收费权质押、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等等。
总体上说,从法律概念出发,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在国内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市场份额最大的是中科智担保公司,履约担保做的比较好的有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等,主要以工程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包括向法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中投保对此份额较大)、有关船舶的海事担保、向海关出具的关税担保等。
现阶段担保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票据承兑担保、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主要指开立信用证担保,进口押汇担保,担保提货等)、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主要为车辆贷款、房屋贷款、信用卡透支及学生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股本金贷款担保,过桥贷款担保等。
但融资性担保并不具有经济性,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成本问题。通过银行操作需要保证金,担保业务只能放大10倍,按2%的担保费计算收入资产比在20%左右。除去经营费用和风险拨备,所剩利润其实并不多,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无法采用规模经济来产生更多的资金效益,导致实务上担保公司很多情况下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通过高利率来解决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部分担保供公司不惜违规从相的存款放贷业务,最后沦为地下钱庄,严重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融资性担保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也属于广义范围的履约担保,只不过它只是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市场上除了借款合同,还有更多的是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如果能对此类合同进行担保(事实上市场存在这些合同担保的需求),业务拓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履约担保应成为担保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关键优势是不占用资金。只要投入适当的人力资源,把握好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短时期内业务规模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还是有可能的。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履约担保主要有:工程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企业交易履约担保等。
为了进一步缕清履约担保业务的思路,我们可以将现行保险公司、银行操作的履约担保作一下比较: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保险公司保证、信用保险业务类有:产品质量担保、住宅质量担保、雇员忠诚担保、国内贸易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银行保函业务类有:租赁担保、维修担保、工程尾款担保、加工贸易担保。
可见,只要市场上存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就有相应的合同履约风险,我们可以在风险可控或概率精算的前提下,设计出相应的担保品种,以开拓市场规模。
笔者建议担保公司目前应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类:
1、保证担保业务(买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购环节,企业往往急于得到赊销商品,上游企业却担心企业的偿债信用,如果担保公司介入,并由下游企业支付担保费,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可行。
2、信用担保业务(卖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销环节,由租赁公司的厂商租赁得到启发,是否可以开展厂商信用担保业务,即对厂商产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进行担保,担保费由厂商承担,厂商出于权衡应收款催讨及坏账费用的考虑,该模式应该有一定市场空间。
3、大型装备和建设领域的履约担保类(参照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模式)
4、雇员忠诚担保类(即对公司员工、特别是关键位置人物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者偷窃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除了业务模式,担保公司应同时配套建设信用审查评估体系,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比商业银行还难以操作,故不能单纯引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可以考虑引入证券公司关于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的理念,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估方法,财务报表并非主要的风险评估依据,只有把握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才能得出有实际意义的信用评估结论。
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范文2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困境 措施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处于初创期,行业异化严重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融资担保业还处在初创阶段,相关立法还不完备,行业监管也还存在一些漏洞,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打球的情况。这种公司可以向普通的公司那样进行工商注册,尽管从事的是金融业但却游离在银监会的监管之外。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低,甚至有了“注册担保公司比开餐馆还容易”的说法。
(二)公司规模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依赖资本的行业,特别是融资担保业。通常来说,资金的多少就能够决定企业的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的抵御能力。据统计,广西省在2010年经工信厅批准的担保机构已有1160家,总资本达到397亿元,注册资本在1亿以上和5000万以下的的分别占到总量的5.6%和73%。而由于监管的缺失,违法出资、虚假注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是屡见不鲜。
(三)主业收益低,超范围经营普遍
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最大可以放到注册资本的5-10倍,一旦出现了经营问题,就很容易出现坏账与死账。再加上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艰难、信用也较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利润。使得银行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同其合作。这样就使得,一些担保公司转向民间收益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
(四)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差
很多中小规模的担保公司由于自身资金、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甄别和分析系统,往往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主要来自业务员的主观判断,这样就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在实际的操作中,也没有按要求提取尚未到期的风险准备金好责任准备金。同时,担保公司还缺少完善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摊措施,这样绝大多数的担保公司就只能依靠报废来进行资金的补充。客户集中度过高和银保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从而使担保公司无法真正弄清企业的真实情况,压力也空前加大。
(五)担保公司人才匮乏
融资担保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业,涉及面也相当广泛,往往需要一些既具担保专业只是又具信贷管理只是的复合型人才,对担保业务种类的开发设计以及担保风险的控制,也都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队伍来实现。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也要靠专业技术和专家队伍来实现。但由于当前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公司通常会聘用几个有一些金融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为企业骨干,再聘请几个非专业人士,显然这是不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也就不可避免地为担保公司带来人为风险。
(六)公司内部管理松弛,各种制度不健全
一些担保公司还未形成良好的内控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非常混乱,企业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一些规章制度不到位,各种应公布的信息不透明,相关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也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设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明确和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
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的业务目标定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融资环境,使其走出当前的融资困境,这也是政府制定相关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措施的本意。其次,进一步规范业务的操作流程。就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业务收费问题而言,大型的或者国有的担保公司收费要更加规范,一般只是简单收取担保费,而中小型的担保公司则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规范。明确这类企业应当从事哪种营业进行明确的立法。一般来说应当包含五个方面的业务内容:主要是现有《合同法》《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业务、诉讼保函业务、相关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自有资金的投资以及合作担保业务等。
(二)银企合作,建立风险联动机制
依据市场的公平与诚信原则,通过市场这个大平台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与担保企业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在不断的墨盒中,不断创新相互之间的合作方式,推出更多的适合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
(三)加强企业人才建设
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都要依赖于人才,融资担保作为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大量的高素质的技术从业人员是企业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条件。
(四)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依法监督
当前我国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这样就使得市场蛋糕分的非常细致,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利用好手中的权力,恰当进行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完善具体的监管细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创制一系列制度,建立一些行业自律组织,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与行业的自律协作作用。
当然,我国当前的担保行业规范大多都是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普遍性较差,立法水平低,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缺少了法律法规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不足以发挥出本应有的规范调整市场的作用。因而,立法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使国家的监管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张玲.浅析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之若干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0(04).
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范文3
关键词:信用担保体系;直接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再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072-03
引言
研究表明,中小企业的增长率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有强烈正相关。然而,中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资金与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是极其不相称的。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政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外部原因。
1.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中国的中小企业基础比较薄弱、规模小、积累少,积累再发展意识和能力不强,内部融资潜力有限,目前其融资方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在经济信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条件下,外部融资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在外部融资方式中,市场机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以直接融资为主,企业更多的是依靠发行证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但在中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几乎是一个空白。(1)中小企业难以进入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的金融主板市场融资。一方面是由于市场门槛高,另一方面是由于融资风险大。(2)二板市场主要是为高新科技企业及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而中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显然不在此列。对于高新科技企业来说,虽然二板市场上的上市门槛比主板市场上低,但上市评估费用昂贵。(3)目前中国的风险基金刚刚起步,规模有限,且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针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至今仍未开放。
2.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
尽管中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向银行借贷,但这些金融机构还是会对中小企业“惜贷”。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平均经营存续期短,倒闭率和歇业率较高,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和适合的担保单位等,使金融机构放贷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而商业银行追求资金的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在权衡成本收益后,商业银行往往会“惜贷”。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存在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在融资时易引发“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问题。
3.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
客观上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高,竞争力低下,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品缺乏等原因使得中小企业财务与管理制度不健全,难以办理征信,资信等级也难以达到银行的放贷标准;主观上是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不高,如信用观念不强,资信度不高等。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破坏了中小企业的整体形象,使得商业银行不愿向其提供贷款。
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2]。“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但是中国信用体系总体上是“一体两翼四层”的格局。政策性为主体,商业性与互担保为两翼,中央、省、市、县四层。表面来看,体系框架清晰,但落实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建立和明确机构设置和业务定位。
1.担保机构资产规模小,实力弱,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纵观国内担保机构,资金过亿元的寥寥无几,50%以上在500万元以下,最小的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甚至只有区区100万元。资金规模小将引发抗风险能力差、放款规模小、融资成本高、业务种类单一等问题。
2.担保机构数量和结构失衡
(1)担保机构的数量激增: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不管是担保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还是商业性担保机构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机构在短时间内竞相成立,尤其是2000—2005年间。2000年时,全国还只有几百家担保机构,到2005年这一数字已达4 000多家。之后虽经整顿,但目前的担保机构仍3 000多家,担保机构增长过快导致业务空置率居高不下。(2)担保资金的结构性失衡:政府的担保资金所占比重过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3)担保机构地域分布不合理:沿海地区担保机构发展较早、数量较多,而西部地区则起步晚,发展慢。
3.担保机构缺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3]
担保业是一项专业化非常强的行业,其业务人员不仅需要金融、财务、担保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高度熟悉企业每一个环节的运作情况。而目前中国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由政府机关人员组成,专业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担保业的需求。另一方面担保公司的人力资源无专业资格认定和从业监管。因此担保业总体上管理水平不高,缺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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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由于经营的对象大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使得该行业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切实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风险控制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业毕竟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之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据调查,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避免。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中小企业挪用贷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风险。四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目前A级以上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国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甚至是担保资金越赔越少,越担保越担心,直到丧失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的贷款对象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四)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引发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政府作为审批人、监管者或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时常通过下指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担保业务,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金,严重影响了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成了比较健全且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一)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各国都制定有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作用以及信用担保的规则。
(二)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造成的风险
虽然政府承担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机构即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而日本和台湾则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进行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德国信用担保是由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的德国担保银行承担。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并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运用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再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就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提供担保品。风险补偿包括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前者主要是政府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后者主要通过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
(四)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三、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
(一)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将目前的分散监管合并为一个部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应该是银监会。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担保行业协会,赋予它相应的职权。担保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服务,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还可通过联盟框架协议,发展担保公司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行业间互惠互利,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调查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担保项目审核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后监测、代偿和追偿。其次,要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申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风险大小等确定担保金额的审批权限。再次,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稽核人员既不参与对受保企业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日常担保工作。最后,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受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及贷款使用情况、反担保措施等,以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股东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二是要加强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且要对新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市场预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期,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应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销售预测的随意性;四是充分了解贷款用途,防止挤占挪用现象。要分析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建立贷款用途的监管机制,通过分期放款、建立监管账号等方式监控贷款用途。
(四)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为了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的贷款审查,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银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三是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和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担保物必须符合“四易”原则,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一些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致使担保机构在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后仍会发生一定的风险损失,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风险损失,否则担保基金势必逐渐萎缩,难以持续发展。弥补担保风险损失,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专业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比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损失的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给予补偿,英国担保机构风险损失的85%由政府赔付。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它对担保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其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能够准确分析经营环境,并对担保风险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信用担保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因此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并对在职员工加强培训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文学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
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范文5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历久弥新的疑难杂症。英国1931年《麦克米伦报告》中就有充分的调查论证。在经济学上,虽然新古典价格理论认为,资金的价格即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最终使信贷市场产生均衡利率。但根据斯蒂格里兹和温斯(Stiglitz and Weiss)的研究,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水平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即贷款风险两个方面,但银行索取的利率会通过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渠道影响贷款的风险。当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得银行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结果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由此产生。
银行宁愿牺牲部分利率以换取贷款的安全使得银行在放贷决策中极为重视借款人的信息透明性。而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人员少,组织机构简单,账目管理等财务制度往往有欠规范,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对外提供可信的财务信息和经营记录;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这就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中小企业由于产权封闭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也更为谨慎。这就决定了外部借款人在收集中小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时会遭遇到更大的困难,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将承担更高的交易风险。
为了解决银行贷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常常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物。因为,对特定抵押品进行价值判断的成本也比对企业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判断的成本要低,因此抵押贷款能够减少出借人提供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成本。于是,抵押就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附加条件。
但是,中小企业却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以供抵押,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除了从根本上缩减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之外,一个重要的手段便是由政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成
1、基金设立目的、经费来源、管理机构及其权责等。台湾《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捐助章程》(1982年修正)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设置目的,在于提供信用保证以协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之融资。基金总额为新台币12亿元,由各级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界共同捐助。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基金由各捐助单位依照认捐金额比例指派董监事分别组成董监事会,基金设常务董事,由董事互选,并由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基金。
2、保证对象。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对象标准》(1999年修正),台湾中小企业保证基金的保证对象分为生产事业类与一般事业类,其分类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相一致,但条件更为严格。前者除须拥有相关营运证照外,须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且连续营业已达半年以上、本地居民资本超过50%;后者须最近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350万元以上、连续营业一年以上、本地居民资本超过50%,但金融保险业、煤矿开采业、土地开发业、房地产买卖租赁及经纪业、特许娱乐业(酒家舞厅等)除外。
3、基金与协作银行及融资申请人之间关系。为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并规范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订了《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委托契约》(1984年修正)。主要内容有:(1)基金(甲方)授权贷款银行(乙方)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为审核提供信用保证之申请,代为收取保证手续费;(2)乙方对中小企业申请融资者(丙方)如经审核原则同意,而认为其担保不足或无担保时,得代为转请甲方就其不足部份提供九成以下之信用保证;(3)甲方提供信用保证得订定授权额度,由乙方先依甲方授权查询办法办理查询无重复后,得迳行核定并移送甲方追认保证,其超过授权额度者,应先送经甲方审核同意;(4)甲方对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契约,得建议增补其内容文字;(5)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合约,应由丙方之负责人连带保证,必要时得另嘱丙方提供经其交易对手背书或承兑之商业票据或其同业负责人联保保证书;(6)甲方对于信用保证之贷款,于有必要时,得请乙方就丙方原已提供之担保品设定次顺位抵押权;(7)丙方或其负责人若有不良之征信纪录或其它乙方认为应加注意之事项,乙方应载明于其移送甲方之调查或诊断报告中等等。
4、保证责任的例外与免除。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不代位清偿准则》(1997年修正),如果存在以下事由,则基金(财团法人)将全部或部分解除担保责任:(1)融资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2)系列违规操作送保案件;(3)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授信单位未将某些情况于知悉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基金;(4)送保案件到期未收回,未于两个月内通知基金;(5)送保案件到期或提前视为到期未能全数收回,视情形采取一定措施等等。
5、业务规则。就不同的贷款类别,台湾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订有相应的保证要点包括:《一般贷款信用保证要点》、《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要点》、《小规模商业贷款信用保证处理要点》、《外销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要点》、《商业本票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配合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进口税捐记帐”保证办法》、《履约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办理青年创业贷款信用保证办法》、《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要点》等。
三、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
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体系具有层次性与复合性。既有地方政府的尝试,也有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更有国家法律的框架性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第2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这些规定为我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观这些规定,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主要有如下一些主要内容:
1、体系构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组成,既有由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
机构,也包括中小企业间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机构。但目前只有前者纳入了规范化发展规划,对后者的制度创新仍暂付阙如。前者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事业法人(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担保协会),可以实行会员制。
2、机构性质与经费来源、经营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性质为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当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运行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经费来源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另外可接受捐赠与会员认股金。
3、担保对象与种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优先扶持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不对外汇贷款业务进行再担保或担保。
4、组织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两个层次的管理机构,一为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为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管会由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与协议银行组成,就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担保资金的筹措、担保资金的运用规则、业务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坏账核销和资金规模变更等事项作出决策。日常管理机构对监管会负责,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构,建立约束机制,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5、业务程序。业务程序有担保程序和再担保程序,担保程序包括:(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2)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再担保程序如下:(1)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2)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3)签订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6)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
6、协作银行的选择。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7、担保业务收费。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但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
8、风险控制。控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控制担保放大倍数(10倍以内)与再担保放大倍数;二是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三是通过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的约定以及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等方式进行风险分配。
9、资金管理。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10、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财政部2003年《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200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承担本金部分最终10%的损失。
11、税收优惠。根据200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两岸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比较及其借鉴
根据上面对两岸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介绍,我们发现它们之间具有相当多的共性,比如,都以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为基本,以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为补充;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资金都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和银行,兼及其他;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构都配置合理的治理机构,包括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以保证其运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都实施优惠性业务收费、都通过业务规则来防控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等等。可以说,两岸在这方面的基本路径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他们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大陆地区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事业法人(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担保协会),可以实行会员制;在台湾则为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受财团法人法律制度的制约,在目的、设立、登记、治理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财产归属等众多方面均不同于体系中企、事业与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另外,在具体的操作制度上,两岸颇异其趣。大陆方面规定得更多的是风险补偿、税收优惠、保证金的管理与运用、担保限额与赔偿保证金的提取等,较为宏观;台湾的制度规则更微观一些,如对象标准、与代办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基金免于或减轻担保责任的事由、主要贷款类型的保证要点等等。根据比较分析,台湾的这些微观性规定与大陆的规定并不冲突,正好能对大陆的相关制度起到弥补作用。
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台湾的相关规定值得大陆借鉴:
1、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担保对象。担保对象是完全等同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年),还是另定标准?或者针对不同的贷款项目、不同的行业类别规定不同的标准?
2、授权贷款银行审查批准基金信用担保的提供申请。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的当事人。可通过课加银行谨慎审查义务及系列免责规定防范银行道德风险,可兴利除弊。
3、用法律形式合理分配银行、担保机构与贷款申请人之间的风险负担。通过申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以及申请人负责人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等防控申请人的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通过课加银行谨慎审查义务、合理注意义务、通知、协作等诚信义务以及基于这些义务未能切实履行时担保的责任免除效力,可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原有的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业务风险将能得到较大程度的防控,从而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
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87-02
一、海南省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海南省现有担保机构37家,其中18家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注册资本超亿元的仅2家,机构种类单一、总体担保实力不强是目前海南省现有担保机构的基本特征。
近两年,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规定或办法,旨在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扶持体系的同时,培育孵化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力推“银行+担保+政府补贴”的融资服务模式,促进银行和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合作。截至2009年7月31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6.5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8倍,其中担保贷款4.92亿元,委托贷款1.64亿元。 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无论是在机构横向联合或业务深度拓展方面,海南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仍动力不足、进展缓慢。
二、海南省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四大障碍
(一)银行的主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在当前扩内需、促就业、保增长的特殊时期,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各家银行总行的指标考核,推动了银行业机构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长足进步。但是,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不强、管理的规范性薄弱、资产质量偏低等先天不足的融资条件,造成部分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如履薄冰,动力不足,在中小企业的产品设计、管理思路、贷款质量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缺乏针对性和持续性。纵观海南省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仍然存在总量偏低、地域和行业集中、服务模式单一等不足。截至2009年9月30日,海南省贷款余额1787.1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占23.39%,其仍处于较低的比例。
(二)监管部门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亟待落实
国务院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6项措施中,鼓励“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可表现为: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设定较为宽松的监管指标,给予银行一定的政策灵活度,鼓励银行建立有别于传统业务的授信模式、不良率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此外,在机构设立、结算服务、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也提出“适小”的激励政策框架。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仅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尚需要缩短政策和措施的“落地”时差,尽快实现激励政策具体化,出台具备操作性的扶持措施,保障窗口指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激发银行扶持中小企业的主动性和持续性。
(三)担保公司的强身健体刻不容缓
海南省18家县(市)级担保机构由省财政一次性注资500万元后,大部分的县(市)财政再无资本补充,担保能力的不足和担保风险补偿金机制的缺失,使得一些县(市)的担保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此外,担保业务主要是在各县(市)的融资平台与国开行的借款协议下开展,实际形成了地方政府对国开行的业务承诺和履约担保,加之各担保机构自成体系、封闭运作的低效率模式,信息披露缺位导致担保放大风险倍数的不透明,也限制了其他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1]
(四)担保合作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担保机构涉及多家监管部门,如果缺乏沟通机制,容易形成多头监管状态下的“真空地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颁布后,海南省政府虽按要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实行定期例会制,担保机构分头监管的状态并未改变,总体规划性仍有待提高。特别是在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兼顾各方监管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统筹共谋、监管共施、政策共商、职责共担的联席机制效应有待完善。[2]
三、海南省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议
(一)政府应成为完善担保体系的主导者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完善担保体系的六条建议,其中有五条是以政府作为实施者或主导者的。从政府层面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是建立一个服务完善、监管到位且利益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核心所在。立足于提高担保机构融资能力的落脚点,建议政府采取“四步走”策略:一是指定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南省担保机构的统筹规划,确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方向,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框架下,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二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现有担保机构进行分类清理,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引入竞争机制,激发活力;三是加快省级担保平台的建设,使之成为行业管理者、业务培训中心和再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带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四是根据担保机构的类型和特点,细化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各县(市)级政府层面,加以考核机制督促保障,推进国务院相关意见的落实。[3]
(二)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的自我完善
在当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未完善的背景下,担保机构特有的杠杆、放大、服务功能,使其成为银行最为信赖的中小企业融资合作伙伴。担保机构应借此次国家政策引导和政府层面扶持的力度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具体而言,一是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经营,增收节支,加大对呆坏账的拨备,鼓励和支持现有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资本金,或者政府将部分专项资金集中入股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帮助担保机构提高担保倍数;二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决策、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提高管理层和员工的业务素质,特别是管理层对担保风险的研判能力。三是根据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发展前景、资产状况等差异特征,探索创新担保方式和品种,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管理成本、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的收费标准,真正发挥担保机构的桥梁作用。
(三)落实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建议银监会对差异化监管的思路予以梳理,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高风险性,在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准入、网点增设激励、不良资产双降指标考核和核销、尽职者免责、案件治理等方面施行有别于大客户业务的差异化监管标准,出台原则性导向的规范性文件,由属地监管部门裁量适用。从行业主管的角度,推动银行改进观念,善于借用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的双重功能,甄别企业的风险程度,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推进融资担保联席会议机制的运作
地方政府要发挥地方融资担保联席会议的机制,使其成为各方沟通、信息披露、服务推介、风险预警、责任分担的载体。具体职责可分解为两个层面:联席会议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制度、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予以规范;各监管部门引导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在此可考虑建立两个实施平台:一是银政合作协调组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组成,定期分析研究辖内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解决担保体系中的突出问题;二是银企对接协调机构,除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外,还包括银行业机构、担保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广泛合作,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金融产品和担保模式的“超市化”经营,提高对接的成功率和审批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参考文献:
[1]官蕾.“银行+担保+政府补贴”破解融资难[N].海南日报,200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