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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1
非营利组织的最大特点是不存在所有者权益,或者说不存在最终委托人的人这一角色,因此通常不会受到资产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种种约束。非营利组织的市场规则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基金会计来替代的,其本意也并不是要完全对组织进行约束和控制。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主体制定为基金。简单来说,基金就是一个组织管理自身账户体系的一个会计主体,主要功能是管理财务资源、记录现金、负债、权益余额变动等相关要素。非营利组织的一大特点就是,会将各类会计科目细分为多个基金主体,每个基金主体都与特定的公共服务、产品相关,从而将专款专用的特点体现出来。
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经济特点
(1)对社会效益的追求高于经济利益。提供公益服务是非营利组织创建的主要目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社会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或者产品,并且服务或者产品均不以营利为目的。鉴于此,在对非营利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评价和判断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该组织的获利水平或者是简单的利润数字,而是应该将评价重点放置于其对社会宏观利益的贡献上。
(2)收入以政府拨款、社会捐款为主,偶有经营性收入。从资金性质的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财政拨款,这是非营利组织从事社会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从其财政预算当中会拨付一部分财政专款或者是活动项目经费给非营利组织,以供其开展社会服务;其次是社会捐赠,主要来源于企业或社会大众的捐款捐物;最后是一些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服务费收入主要体现为会员收费;经营性收入主要是为了让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自身的目标,维持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职能范围之内展开的一些经营性业务,并将这类收入作为组织资金的补充来源。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必须以保证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形象为前提条件,不能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3)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逐步具体化。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结合大量的西方非官方的会计特性和少量的官方特性。由于非营利组织在西方的发展历程较长,因此我们可以科学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阶段和需求,逐步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具体化。举个简单的例子,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非营利组织定期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披露会计目标的具体状况,包括规模、折旧、流动性等情况,同时也应该将负债、净资产情况一同披露,以便财务信息使用者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
三、提升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水平的对策
(1)丰富会计要素,优化会计核算模式。一方面,非营利组织需要丰富自身的会计要素。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通常不会出现损失、利得这两类重要的会计要素。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当中存在结余科目,该科目主要反映了非营利组织在一段时期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要素职能同企业会计科目中的利润相似。然而,该会计科目通常只会在年终结账时进行一次性核算,难以对非营利组织管理层的资金使用状况、绩效管理水平进行有效评估。鉴于此,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尽可能将结余这一会计科目进行补充,主要用来核算非营利组织在某一特定时间段里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会计核算模式。预算会计模式是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模式,同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比起来,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非营利组织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搭建出两个准则、三个准则群的会计模式。两个准则是指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承担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能,主要检查和控制特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将受托责任进行客观反映,是组织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准则,指导具体准则的运用。
(2)进一步做深做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改革。客观来看,政府同非营利组织会计同预算会计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通常将核算对象定位为非营利组织相关的各类活动,诸如政府创办企业的权益活动、行政活动、、政府创办医院、学校等事业活动,主要是为了反映政府的工作绩效和财务状况。预算会计的开展基础是预算的具体执行状况,应该将政府的法定年度收支计划或者财务预算活动作为核算对象。应当注意的是,政府的预算活动只能作为政府众多活动的部分,虽然预算活动在政府的权益活动、行政活动、事业活动中都有体现,但是预算会计归属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目前,我国还未能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进行有效区分,长此以往,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鉴于此,我们需要积极研究最新的财政体制改革政策和方向,不断发展和规范政府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使其真正区别开来,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经验,尝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体系。
(3)强化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部门需要高度重视外部相关者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客观需求,继而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鉴于此,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需要尽快朝着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并且有义务向会员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使会员能够清晰了解到组织的实际经营运作情况和从事具体活动的实际成果,作为会员判断是否愿意追加资金的参考因素。客观来看,非营利组织的最大特点便是不以营利为实际目的,这导致没有特定部门来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然而,从某个层面来看,能够将非营利组织真正视为一个独立的运作中心的,只有政府和委托人这两类角色。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针对财产的管理还没有成为政府监管非营利组织的重点内容,而广大的普通民众更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的监督权力,因此,这一工作还需要政府和会员来实际推进。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2
非营利组织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除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是依据一定法律成立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固定成员和领导结构的,在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外而独立运作,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它提供部分公共产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
一、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比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4号本文由收集整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非营利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对非营利机构列示了二十多类会计信息使用者,其中主要包括资本财产供应者、服务对象、治理机关、监督机关以及经理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并据此设计了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比较。
在西方,无论是公立非营利组织还是私立非营利组织,其会计核算基础均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同时,会计组织委员会也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采用与企业相同的会计核算基础,即权责发生制。而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也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成本,但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了,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局限与不足
(一)捐赠收入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局限。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劳务、捐赠承诺是否应确认为收入。中国对于捐赠劳务及捐赠承诺的确认和计量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因其经济行为目标的最终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具体的计量具有较大的难度而放弃了对于该事项的会计反映和计量,而仅要求作为表外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的披露。而美国的相关准则对于捐赠劳务和捐赠承诺事项根据其具体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划分,对于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的事项放弃确认和计量,也仅作为表外事项进行披露,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符合会计要素确认条件的捐赠劳务及捐赠承诺类型则要求按捐赠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近年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非常迅速,捐赠劳务和捐赠承诺的事项日益增多,《制度》中的规定阻挡了这些经济业务在财务资料中的反映,这必然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使用公允价值计价原则过于谨慎。
《制度》对于允许公允价值计价原则的运用,确实是极具有前瞻性的。但为了避免出现实务操作上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随意性,《制度》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了过分的谨慎的应用指南。《制度》中仅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接收到的实物资产捐赠时,如无相关发票单据,则允许组织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认捐赠物的入账价值,除此之外其余资产项目的计价均严格执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除规定对于接收的无购置成本的实物资产捐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外,还规定应对于捐赠劳务和捐赠承诺中符合确认其收入的事项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与美国这种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相比,我国《制度》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实际使用显得过于谨慎。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改进措施
(一)扩大实行成本核算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
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少数单位实行成本核算,采用的也是“全部成本法”。随着非营利组织走向市场,实行成本核算非常必要。如对一向不进行成本核算的非政府民间教育培训机构,现已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它应该进行成本核算。因为教育经费投入是智力开发投资,机构的经费支出应是生产性的支出,而不是消费性的支出,所以其应是一种特殊的生产部门,它的产品是人,是合格毕业生。为了提高机构的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其竞争能力,就有必要进行人才成本的核算。进行人才成本核算时应采用企业的“制造成本法”,根据发生的费用与受益对象的经济关系,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如学生基本费、教学人员费、教学业务费等)和间接费用(如折旧修缮费、教学管理费、教育培养服务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
象,期间费用(如财务费用、学校管理费用等)直接列入当期支出。这种“制造成本法”应普遍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核算。
(二)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体系,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3
关键词:会计核算 探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呈现出了高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空前繁荣,在当前的社会中各种企业层出不穷,而随着这些企业的发展运营,使得我国的经济建设初见成效,并且还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这些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会计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部分,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而会计核算作为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提高会计水平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首先就必须要确保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有所增大,同时在现代的企业运营过程中人们加大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视力度,因此人们对会计核算的内容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然而就目前会计工作中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而言,在当前的会计核算内容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制约了会计行业的发展。
一、关于负债表的三个要素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监督,借以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是一切商业、经济活动的语言、准则和根基。它既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而在当前的会计工作中,会计核算作为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而在当前的会计核算工作中,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资产和负责以及净资产、收入以及支出等五大要素,而在当前的会计核算中其中资产和负责以及净资产又构成了企业资产的负责表,也正是因为如此资产和负责以及净资产又被称之为负债表三要素,而负责表三要素的具体要求是
1.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一般具有特定的资产使用标准,它具有使用的非盈利性与取得无偿性的特点,这个论述不包括事业单位的附属部门。通常来讲,行政单位的资本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固定资产,这就不需付出一定成本去购买,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资产控制,确保其效率质量,实现资本的有效运用,减少日常相关环节的故障。
2.在预算会计管理中,对于资产有严格的界定,分为限定性与非限定性两部分。前者主要指的是资产提供人,对其所提供的资产有所限制,一般来说,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此提供的资产加以说明、附加限制,以确保资产获得方,严格遵守它的规定,综合来看,限定性环节分为永久性限制与暂时性限制两个环节,在限定性资产以外的都是非限定性资产。资产的限定性根据具体的环境而发生作用。
二、关于结余核算要则的分析
一般来说,预算会计管理中的盈余,是业务收入减去总体成本所得到的。它们之间的每个要素,针对不同的环节,都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通常来说,非营利性组织的目的与一般组织的目的是相反的,它不是单位利润获取为主,而是它一定程度上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相脱节,在具体应用中,提供一些无偿免费服务,达到非盈利组织的目的。客观来说,非营利性组织对于社会总体环境的运行是很有帮助的,这就需要政府相关资金的投入支持了,否则按照非盈利的组织的定义,它不可能在不取得效益的情况,实现结构本身的正常运行。政府进行资金救助,有利于非盈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它一般是补贴性质的拨款,对其低成本甚至无偿的一种补偿。这样来看,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根本上存在区别。
2.在非营利组织的日常成本环节上,与营利性组织有着不同,前者的成本之处,是财政资金的再分配,与其接受政府拨款的性质是一致性,无论是其收入,支出与营利性组织都有很大出入前者不仅包括费用性支出,它很具备一定的资本性支出,这就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营利性质,进行具体的结余核算分析,以确保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解决现实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3一般来说,结余在非营利性组织中的定义,是特定时间段内,收入减去支出的盈余。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与支出的确认口径与企业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口径有着明显的差别。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与企业利润相比,有着明显的非凡性,主要表现如下: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与支出通常也有差额,这个差额并不表现为利润,而表现为结余。但非营利组织并不追求这个余额,而是客观以予以反映,以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2.在性质上,非营组织的结余表现净资产的变动,其属性为净资产,而企业的利润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3.企业利润存在分配问题并且利润必须履行纳税义务。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一般不存在分配问题。非营利组织正结余不需履行纳税义务,负结余实质上是对净资产的冲减。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4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方法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与其相关会计制度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14.2万多个,基金会1200多个,民办非民非组织单位12.4万多个。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从此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提高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促进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规范地发展。
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既充分考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特性和业务特点,又尽可能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惯例,使得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既兼顾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记入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收入和成本都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引用了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如: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这就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地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在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捐赠者提供的限定用途的捐赠款项后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计入“限定性收入”科目,在项目支出中,按照该项目的预算或经捐赠方同意购置了开展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计入“业务活动成本”,等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按规定转入净资产。这些用专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有,但在其账上却没有反映固定资产,几年下来,形成了大量的账外固定资产,造成了对外提供的报表信息不准确,资产反映不完整,也不利于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可能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及其优缺点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针对这种特殊业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无据可依,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对此情况,笔者的建议是,一方面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另一方面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相关科目。因贷方科目的不同,可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两者金额相等,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这种方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购置固定资产时,一方面作为支出核算,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另一方面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这种方法还有个很好的参照,就是是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实用,以后不用每月计提折旧,又能在报表上反映固定资产的成本,利于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缺点是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一直为零,不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相吻合。
第二种方法是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到“非限定性净资产”,两者金额相等。然后自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起,每月按符合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净值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其金额会渐渐变小,最终接近或等于零,同时,折旧费用每期末结转到“非限定性净资产”,最终使前述贷记增加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冲回。这种方法的优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折旧的计提而渐渐变小,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与实际基本吻合。既克服了第一种方法的不足,又保持了第一种方法的优点。缺点是工作比较烦琐,需每月计提折旧,增加工作量。
在会计实务中,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受托资产
第四十八条受托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第三章负债
第四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负债等。
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受托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交易、接受受托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费用
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6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预算会计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等都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于是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基本一致,尤其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报表体系结构等,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因此,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当然,这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两者合一,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充分论证。
主要参考
孙芳城、李孝林、张国康、孔庆林。2001.比较财务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417
孟凡利。199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l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