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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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1.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发展迅速。我国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乡镇过程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城乡规划建设中离不开土地的管理。通过分析城乡建设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提出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三,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3.1.1、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内容的实时交流,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更好地实现融合。

3.1.2、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重大问题快速应对和磋商决策机制等,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特点,提出阶段性的合作重点和既定目标。

3.1.3、加强业务协作,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两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合理制定规划和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规划实施难、、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对策,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两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实施科学严谨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增值是无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发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规划要收益。为此,城市规划应当兼顾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为核心,力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3、做好编制工作

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3.4、用全局的观点考虑

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

3.5、充分考虑城市现有景观资源,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编制规划时,要对城市现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观资源的现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保护,特别是对那些能够体现城市特色、自然状态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观资源要重点保护。此外,还应学习一些优秀城市的规划理念,听取一些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园林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制定出更加科学严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划。

4、结束语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向往,也承载着区域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实现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应紧跟时代形势,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居民生活和谐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江西建材,2012,06:40-41.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文2

【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蔡运龙,俞本庆.中国耕地问题的症结与治本之策.中国土地科学,2004,Vol.18 No.3

[2] R・巴洛维.土地资源经济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

[3] Barlowe Raleigh. Land Resource Economics-The Economics of Real Property. New Jersey:Englewood Cliffs, 1972

[4] 佟绍伟.求解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国土地,2004年第1-2期

[5] 吴次芳.我国土地管理改革走向邹议.中国土地,2002年10期

[6] 侯东明.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改革,2003年第2期

[7] 赵淑芹.省级以卜土地垂直管理及实施难度研究.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Vo1.27 No.4

[8] 郑振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8月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文3

关键词:土地管理 问题 共同责任机制 策略

1.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政府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一直以来都受到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是政府管理的重点所在,虽然相比以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了群众的肯定,但仍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合理使用,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快速的发展。这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与效益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审批不严,甚至有些部门出现违法违规审批,在审批的程序上把握不严。(2)监管不到位。审批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一些土地的滥用现象,但审批后的监管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没有进行事后的监督、跟踪管理。(3)工作缺乏相应的衔接,没有建立充分的共享机制。

1.2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其中土地的合理使用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土地使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违规违法的土地使用现象已经逐步的减少,但仍旧存在中一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国家的健康稳定增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很多土地的使用并没用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相应的备案处理,导致政府无法从掌握的文件中弄清土地资源的数量。(2)土地权属混乱。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的乱开发现象,出现了很多新增的土地,但都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导致了土地权属混乱。(3)土地纠纷增多。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人们忽视了土地的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合理程序,就相关的土地使用、转让、变更、出租、赠与等没有进行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最终导致就相关的土地的使用存在纠纷,容易造成动乱。

1.3共同责任机制缺乏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国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土地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低、地与地的关系式土地管理的客体,目标是维护土地公有制,并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利用的监督,土地关系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使用。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以及技术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这其中主体、客体之间的责任是如何承担的是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必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并没用真正落实共同责任机制,而是一味的强大政绩,甚至出现政府职能的偏差,热衷于项目的开发与投资,导致了很多土地管理中的共同责任机制无法深入的开展,

2.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策略

2.1从政府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政府作为土地管理的领导者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发挥其在共同责任机制中的主体作用。对此政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建立政府问责机制。通过相关的立法与法规的完善切实将这一机制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明确规定责任的主体、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承担等,并将此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其次建立责任追究级别机制,就土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来判断其责任的轻重程度,并以此划分责任追究级别。再次,建立资源通常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将土地资源的具体利用状况进行全方面的把握,以适时根据具体的需求状况来做出相应的策略,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后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督机制。在具体项目的审批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忌出现盲目的追求政绩的情况出现,做到从源头上杜绝,同时在审批后仍要进行相关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切实把握土地利用的动态,以及时的做出相关的决策,发挥主体作用。

2.2从国土资源部的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部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部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与效益的发挥起着关键的作用,必须支持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基础管理责任机制。基层管理虽然是基础部门所执行的,但却处于关键部位,是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基础管理责任机制的构建能够及时的发现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其次,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防治各种失职行为,将职权与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有权必有责,凡出现不及时上报、错报、漏报的行为必追究相关权利人的责任。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对于那些做事负责,敢于担当的职员进行奖励,并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积极作用的可进行提拔,促进国土资源的发展。

2.3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角度建立与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国家土地监督机构作为共同责任机制的监督机构,在整个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其中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将土地监监察机构的责任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全程监察机制,从而对整个项目的审批进行全程跟踪,以确保把握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对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情况的监督,做到将责任落到实处,认真的贯彻共同责任机制。从而从外部力量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对资源进行保护。

3.结语

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是对于现代化的土地管理方法,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解决目前土地管理中遇到的难题与问题,也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国富民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文4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文5

关键词 土地;地籍;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2-0081-02

土地地籍管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是将各项地籍管理工作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等认真检查对照,使各项地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是加强耕地保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各项地籍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依法行政,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土地地籍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地籍管理资金短缺,地籍成果社会化应用程度亟待提高。首先,地籍调查和地籍档案管理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由于土地登记被列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只能收取工本等费用,加上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登记没有得到完全重视。有些项目年底虽编制了预算,但得不到批准,很少有独立的资金支持,给筹措土地登记需要的资金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由于资金的缺乏,造成地籍测量手工化、地籍变更调查形式化、地籍档案简单化等情况,尤其对地籍数据的实时更新带来严重制约。其次,目前我国地籍管理形成的各种成果,如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不能广泛共享,社会的应用程序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不够健全,尚不能进行网上查询和异地查询。这与市场对土地登记信息日益强烈的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当前国内某些地区出现的一些企业提供虚假土地权证,进行多重抵押、多重担保的恶劣骗贷案件,土地登记信息联网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具有更大的积极意义;

2)依法行政不严,土地登记不规范。首先,土地登记有时会受行政命令干扰,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政府为了解决某些问题,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要求对这些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进行登记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虽然看起来是解决了当前的某些问题,但此类登记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且可能带来更多的后遗症。用地审批是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用地审批程序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无法进行土地登记。其次,土地登记不规范。一是土地登记制度不够建全和完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还没建立完整的登记程序、内容、方法;二是自我举证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仅对企事业单位在土地登记时要求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但地籍调查工作仍由业务科室人员来完成而非有资质中介机构完成,对个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尚未其要求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未能成立土地登记中介相关机构,对地籍测绘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3)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不统一,政策配套不及时,程序有待简化。首先,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表明,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登记发证不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适用其他法律,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如林业部门)负责,这一点也与地籍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原则不一致。其次,由于相关政策配套不及时,对于我国地籍管理的相关工作缺少具体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只有具体相应配套办法或措施才能出台,实际地籍工作中才有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2 规范土地地籍管理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1)着力推进土地地籍信息化建设。首先,我们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认识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识到搞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对提高国土部门行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都有深远意义。为实现信息化工作在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而努力奋斗。其次,完善国土资源政务系统,构建统一的政务系统平台。为解决现有应用系统相互独立,不成一体的问题,计划开发完成一套GIS支持下的,能涵盖主要业务模块的适应国土资源综合管理信息建设需要的系统,并完成现有系统的升级和部署。第三,完善综合信息监管网络系统。要扩大业务覆盖面和地区覆盖范围,把包括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土地权属、补充耕地、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地质灾害、执法监察在内的资源状况、资源收益、管理行为等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测、监控和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和比对研究,有效服务于宏观调控;

2)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并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实现地籍资料的现实性。首先,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充实人员,特别是各分局地籍管理人员,各分局要有专人与市局地籍处对接;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地籍管理人员地籍业务的培训,同时地籍管理人员要加强自我学习。切实做到法律通、政策熟、业务精;三是要加强作风培养。培养地籍管理工作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对地籍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其次,建立长效机制。只有不断利用现代化技术更新地籍基础资料,始终保持地籍基础资料的现势性.才能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保障作用,才能长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人、财和物的投入,加快地籍基础建设投入,努力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切实解决经费短缺问题;

3)提高地籍管理立法层级,加强其权威性。《土地管理法》应当对地籍管理五大方面内容予以全面确认,不可缺漏、偏颇;同时,对于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的各自工作内容、工作机构或部门、基本原则、主要依据等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述内容不应由部门规章规定,部门规章仅可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范围之内规定详细规则。

3 结论

目前,我国各地土地籍管理的大局意识、基础意识、协调意识正在进一步强化,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科学的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地籍管理的长效机制正在进一步构建。因此,规范土地地籍管理必将会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范文6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149-01

引言:土地是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根本,土地问题也是困扰国家发展与建设的生要问题,土地管理做为解决三农等问题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实施严格管理极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现在滥用土地的趋势,才能够通过严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与开发。

一、提高土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加强土地管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为了国家与民族的长远生存。从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与安全角度考虑,做好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提升农业生产力,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外移,耕地废置现象严重,可用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但是粮食需求却在一直不断增加,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这种矛盾更是越来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势在必行,如果不加快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解决当前的这些问题,将会影响国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收起警觉。

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它除了能够提供众多的生产资料外,还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目前,大量耕地被占用,使得不少地区的农民群众失去了土地,且为了谋求当前发展利益,压低地方补偿安置标准,不仅纵容了贪污,且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大伤害,因此,加强土地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否则,交会激化神仙矛盾,不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和民生。

二、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土地管理法律不健全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复合概念,是由每个独立个体农民构成的总体,但并不等于所有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界定标准的不一至造成了这一概念的混乱和实际振作的困难。

2、 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不合理使用

一是城镇用地超占、浪费现象严重,忽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片面求规模、拼速度,既影响城市质量,又造成土地粗放利用;二是工业用地占比过高,总体利用率却偏低;三是农村土地粗放利用现象严重。

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储备机构的双重职能难以协调,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融资风险较大。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问题是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渠道较少。巨额贷款利息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的非常大的压力;银行贷款期限与土地储备运营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经济的影响使贷款不稳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中断;如果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都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4、耕地动态不平衡

由于保护耕地而破坏生态平衡或者由于保护生态而破坏耕地的现象已不足为奇麟地动态不平衡和生态保护问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麟地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麟地动态平衡应该统筹安排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进行研究和解决。

5、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不科学

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后,农民无偿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并且还可获得农田直补,在一此地方因为耕种土地收益低,成者劳动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出现了农村土地荒芜,无人耕种的情况,即使这样也不轻易放弃承包,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阻碍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影响了现代规模农业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加强土地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实现管理目标,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力量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做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运用市场价值机制调节器控土地应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美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为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做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规操作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性量,减少土地管理方面的腐败,针对土地管理中执法行为要做好监督,对各级部门和各单位的行为做好管理,减少违法行为。

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项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场为核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的转让和出让是通过土地协议进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简化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流程,开发商可以单纯的凭借合同来向政府相关部门领取各种审批手续,给双方的工作都带来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运行模式。

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

4、健全土地权利体系,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

维护土地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保护农村土地产权。在发展的实际中,地方政府、企业等都纷纷征占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土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出现,所以,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保护好土地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土地供应,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5、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应该在地方政府的授权和帮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场,并对储备状态的土地资源加以开发和利用,以市场运营的机制激活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开拓土地资金的筹集渠道,以达到对土地储备的盘活作用。

6、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深化土地产权改革,是确保土地所有者权益的有效举措,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使很多农民争相扩展宅基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集体土地产权细分到每一个小组中,小组中的成员不超过十户,在小组之内每户农民可以自行对土地进行处置,这样就可以明确土地产权问题。

结语: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