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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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施工企业 会计核算

2006 年2 月财政部正式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规定新会计准则体系执行的时间为2007 年1 月1 日。新会计准则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企业及企业的会计核算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分析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影响也具有现实意义。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生产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都具有区别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点,因此其会计核算体系就会具有与其他企业会计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工程价款独特的结算方法

施工项目的建设期一般比较长,而且工程造价都比较高,资金占用较大,循环利用率偏低。施工生产的长期性决定了对工程价款的核算应该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会计核算方法,以便能够及时的收回垫付的工程款,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此外,由于施工周期长,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费用,以确定各年的经营成果。

(二)施工生产因流动性大,施工企业多采用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决定了施工管理要随工程地点的转移而流动。因此,施工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要适应施工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采用分级管理、分级核算,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有效结合。同时,做到对施工工具、材料物资、临时设施的有效管理和核算,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不脱节。

(三)施工生产的单件性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应单独计算每项工程成本

每一项建筑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建设要求,千变万化的施工条件和不同地理环境会对施工产生影响,使施工生产产生很大差别。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不能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施工生产费用和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单位成本,应该根据承包的每项工程分别归集生产费用并对其生产成本进行单独计算。此外还应该针对不同的核算对象,严格遵循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准则,将施工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等。

(四)施工生产影响因素的不可控性决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考虑自然力影响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般来说都是在露天施工,受天气影响较其他企业来说比较大。因此,会计核算时应该考虑四季天气变化对施工机械、原材料及其他生产物资的腐蚀和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还应考虑到天气变化致使停工时会计核算的问题。

二、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创新。新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的科学会计准则体系,也从不同方面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消极影响

原会计制度规定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2007年出台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了变革,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相比,其在会计成本核算时考虑的是最后购入原材料的成本价格。对于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而言,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新会计准则体系一改以往谨慎稳健的作风,较多的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可能会对施工企业的资产重估产生影响,使得会计信息真实性风险提升。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新形式,指的是公平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所涉及的金额。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会计人员能够获得可靠的公允价值,但有待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和地域之间的价格差距都影响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当公允价值不能直接获得时就需要借助价值评估技术进行评估,但采取的评估技术不同就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当公允价值损益被确认为当期损益时,就容易被企业用来操纵利润,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按照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企业损益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从长期来看没有什么影响,但会影响短期内的企业损益。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规定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收入时要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期末要计提建造合同损失,这些会影响短期内的企业损益;其次,实施建造合同主要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费用,这样会使建造合同施工期间的利润比较平均,如果工期比较长的话,则很难反映施工期间某一时点的真实损益。实际上建造合同施工期间各个阶段的毛利率是不相同的,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而完工百分比的运用则对其核算形成制约,致使合同期间内某一时段的利润不真实,对拥有众多建造合同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讲有时会形成很大的差异。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体现;应用

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

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已被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对会计核算行为予以规范。按照我国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此后,我国于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处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

(一)会计核算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形式和业务形式多样化发展,资本市场日益复杂,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必须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之间进行选择,并且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二)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会计准则的全球化成为必然趋势。面对日益发杂的国家化业务和会计处理工作,我国会计准则有必要和国际会计准则取得趋同。

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中的体现

(一)在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确认中应遵循该原则

1.存货是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以及自制半成品等,这些资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其价格变动也较频繁。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在计量的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在自建固定资产的确认中,涉及到诸如:何时开始计提折旧,长期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从“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科目的转化等,而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其所有权并不属于企业,但由于租赁期足够长,实质已经发生了使用权和受用权的转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二)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中运用该原则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资产只有在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若遵循这两个条件,则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实质上企业自创的商誉时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经济效益的资产,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在应收账款的确认中遵循该原则

在商业信用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要赊销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为了正视发生坏账的风险,正确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保证企业的资金运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合理地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相应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四)在收入的确认中中遵循该原则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只有当满足下几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收入的确认要点是商品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的实质性转移,而非形式上的商品的发出。该确认条件富恶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一)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在期末一般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企业的存货进行计量,同时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一些在形式上仍然有完整的实物外形、仍构成企业的一项资产,但实质上已毫无价值的存货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的核算中,对于某些资产,虽然其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可确认为固定资产,随后可在期末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实质上这些资产已经开启使用则无可变现可能,可回收金额小之又小,这种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在期末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某些债务企业,欠款时间未超过三年,企业也没有撤销、破产,从形式上看应收账款仍可回收,但实质上已出现资不抵债和破产迹象。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三)售后回购行为并不确认为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买回的销售方式。它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从法律形式上讲,售后回购在货物回购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该项交易虽然在形式上形成了一笔销售收入,但从交易的实质上看,售后回购只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3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251000贷: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221000贷: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0[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351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351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计税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 高校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18-02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实行以来,给高校财务核算带来了巨大变化:高校会计核算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将基建会计纳入高校财务“大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专用基金核算内容调整,收入支出科目进行拆分,会计报表结构调整等。新会计制度增加了核算内容,目的是更科学的核算高校成本,更真实的反映高校资产现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新会计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1.新制度中全面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基础。

2.新制度中确定了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框架,即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及其他支出。

3.新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核算模式。通过“虚提”的账务处理方法,如实反映高校资产的账面价值。

4.新制度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业务要定期并入高等学校的会计“大账”反映,增强高等学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新制度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非税收入、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更新,与旧制度相比,新增设了16个一级会计科目,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科目体系。

6.新制度统一要求“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加强了高等学校会计信息完整性及可比性。

二、新会计制度在高校财务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核算问题。在新制度下,高校开始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有利于高校加强自身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真实的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但是实际每月计提折旧金额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并没有与当期的教育成本、科研成本挂钩,因此高校成本核算体系还不完整。同时由于当前各高校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过于简单,没有区分固定资产的用途,也没有考虑到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导致期末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偏差较大。

2.无形资产管理及核算问题。由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无形资产收益不明显,对无形资产的认识程度不够,管理观念淡薄,管理制度与机构不健全,核算与评估体系缺失,部分高校“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如同虚设。而“无形资产”有账的高校也是核算不完整,仅反映购入的无形资产,学校自行研发的,能计量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没有单独核算。另外一些高校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在账簿中反映,其所形成的收益放在下属企业中核算。

3.基建定期“并账”的问题。在新制度下,财政部出台的《衔接规定》只对高校基建“并账”提出了总体要求,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高校“并账”出现口径不一的现象。其中:将“预付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不符合科目性质和经济内涵;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余额直接合并,导致资产负债总额虚增;“基建芸睢苯嶙结余资金按归属于同级财政补助和非同级财政补助来区分,存在操作难度。

4.收入入账问题。由于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在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后没有相关债权债务反映,只是在财政回拨时才计入“事业收入”。如果当年不全额使用,那就最后只能按实际支出确定本年的“事业收入”,导致收入不能如实反映。而且学校每年8、9月份新生入学后,就知道学费、住宿费该收多少,但是这个数在财务账面上并没有反映,学生欠费在财务账面也没有反映,导致高校的债权债务数据不真实。

5.成本费用核算问题。用于各地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各有不同,各机构的职能也各不相同,尤其是高校的教务处、科研处、离退休管理处、学科建设处、研究生院(部)等具有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职能,同时也是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具体列入哪类支出,都能说得过去。因此《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就产生了不确定性,各高校间成本分析的可比性也就很难保证。

三、新会计制度应用建议

1.细化固定资产分类,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由于高校固定资产种类、品目及数量较多,因此高校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高校成本核算的需要及固定资产的用途统一固定资产属性,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细化相关固定资产数据,明确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固定资产六大类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的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其他五类,为下一步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做好准备。目前很多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和财务核算软件没有实现联网,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付款存在时间差和信息反馈不及时的情况,因此很难时间上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建议高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无缝连接。

2.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高校应加大无形资产宣传力度,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增加教师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无形资产投资、转让、收益分配制度,将无形资产的研发、使用、核算、处置等全部纳入无形资产管理流程,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严格划分职务和非职务成果,明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学校、协作或委托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将教师利用学校职务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入股、办公司、搞技术咨询列入学校管理范围,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加强科研技术保密管理,防止技术流失和泄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明确无形资产的入账和摊销方法,制定无形资产交易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办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高高校科(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18页)研成果转化率。

3.出台基建并账实施细则,加强基建并账业务培训。征求《衔接规定》出台后各高校基建并账中存在问题及建议,有针对性的出台基建并账实施细则,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做法进行规范化。基建“并账”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要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还要精通基建数据并入“大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因此为了提高基建并账业务的准确性,必须加强基建并账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完善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收入。由于高校现在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因此建议增加往来科目用于核算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的应收额和实收额。在应收账款下设二级科目“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等科目,在应付账款下设二级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收入”等科目。在高校新生报到名单确定后,根据人数及收费标准确认本年应收费总额,并做相关凭证。

借:应收账款―应收学费

―应收住宿费

贷:应付账款―应缴财政专户收入

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时,相关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收账款―应收学费

―应收住宿费

同时,借:应付账款―应缴财政专户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

学生退学时,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学费”和“应付账款―应缴财政专户收入”,及时全面反映学校学生欠费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收入管理。

5.出台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明确费用分摊原则。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规定,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鉴于目前该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建议统一认定高校内部各机构的属性,细化各机构经济业务的费用大类。如果出现共同承担费用的情况,确定费用的分摊原则。通过主管部门出台明确统一的成本费用分类规定,规范事务操作,保证成本M用核算合理合规,以满足各高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需求。

四、结束语

新高校会计制度不但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对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高校不断加强资产管理软件、财务核算软件等条件建设,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教育,提升财务队伍业务水平,提高高校会计信息质量,为高校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 吴士英,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中的问题与对策[J].企业导报,2015(13)

[2] 但成蓉,程萍.高校如何执行新会计制度中折旧的规定[J].时代金融,2015(08)

[3] 杨茜.高校基建并账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4(19)

[4] 蒋彩萍.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难点及其解决思路[J].会计师,2015(01)

[5] 田建中,高惠凤,魏春波.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浅析――兼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实施.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作者单位:东北石油大学 黑龙江大庆 163318)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上认同的“视同销售”

1.上述第(1)、(2)两种代销商品行为,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外,并没有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而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种代销行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按增值税的要求,在此两种情形下作为销售实际上会计处理也是认可的,与所得税的规定也不矛盾,因为所得税规定“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没严格否定。

3.上述(5)为职工福利,(6)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7)为利润分配,(8)为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所得税计算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和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也视同销售货物。现行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计价,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与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和处理方面的差异。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看,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也基本上与会计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由此,本文认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关于“公允价值”,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买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关于(8)捐赠,有人认为,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赠方,存货成本应当参照执行;对捐赠存货方,则应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

(二)、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综上所述,对既不符合增值税“销售货物”定义,也不符合会计销售收入确认要求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以及由增值税与会计对销售货物规定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视同销售”,前者,会计处理要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若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则与会计上的销售处理一致;否则,可能不一致。对于后者,会计处理时,销项税的计算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一律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6

摘要:文章首先对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严重危害性。继而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具体分析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五条解决途径。

关键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力量也在迅速壮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增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诸如现金交易、多头开户、白条入账、内外两套账、资金管理混乱、会计人员随意编制会计科目或混淆会计科目之间的关系、费用分摊混乱、违背会计原则等,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偷漏税的现象也更是频频发生,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已显得非常必要,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宏观方面的影响

1.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相关私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新产生的,法制建设滞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少,基至不规范。如公司法、税法等有关私营企业部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在执行中能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则更少,这样就不便于依法规范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有些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会计舞弊的打击不力的情况;有些地方部门为了达到政绩上的目标,如希望多开办一些企业,盈利企业多一些,对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作假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所有这些更是使私营企业老板不重视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进而也助长部分违法行为,这其实也阻碍了私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包括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做强做大。

二、私营企业自身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私营企业主不重视会计核算,或受利益驱使有意阻碍会计规范核算。我国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采取带有血缘关系或家族关系的亲友独办或合办的形式,实践证明这类私营企业往往管理滞后,私营企业主大部分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他们会认为企业是其个人的企业,自己可以说了算,自己想怎么做就要怎么做,根本不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于不顾,使企业会计核算流于形式或会计核算混乱。另外有些私营企业老板为达到偷漏税等不法的目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任意调整增减账面利润,而且想方设法为这些不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种行为对规范会计核算最具有破坏性。

2.私营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业务操作水准不高,独立性差。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企业中有些做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根本不是会计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更没有系统的会计知识,实务操作能力差,这也决定了他们即使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很难做到。另外一方面,在私营企业中会计人员独立地位差,会计监督功能很难起到作用,有的会计人员甚至在老板的示意下任意造假账、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等,这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三、解决措施

1.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私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为私营企业规范经营包括会计核算规范化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目前,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及健全针对私营企业整体规范经营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涉及私营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增加对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处理的具体内容,要做到定性准确、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宏观上管理、监督和约束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营造一种适合私营企业发展的比较宽松的及有法可依的客观环境。改革对私营企业种种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平等地对待私营企业,使私营业主愿意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此项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私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而且有利于形成一种让私营企业不得不严格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宏观氛围,进而也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2.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特别要对会计作假舞弊的私营企业老板严厉处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已成为单位会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而在私营企业中老板就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就是会计责任第一人,因此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私营企业老板的责任。在这里笔者想首先强调执法部门必须冲破种种阻力,从会计舞弊作假的这种引起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处抓起,特别严肃追究私营企业老板的造假法律责任,只要单位出现违法会计行为,不论是何人所为,即使是会计人员的问题,也要首先追究企业老板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的行为,特别是针对私营业主违法乱纪,授意会计人员篡改数据、编造假账、披露假信息,给国家以及社会其他方面造成损害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私营企业老板建立起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意识。

3.认真贯彻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私营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个制度较简便易行,通用易懂,是专门为小企业量身打造的,便于行业监督,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很有助于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在这一方面特别是我国财政部门一定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力争使会计制度的执行落实到位。

4.切实推行会计持证上岗,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按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会计岗位的会计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私营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这样有利于提高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在私营企业会计岗位之外。还要针对我国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加大现行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这是全面推进私营会计核算规范的重要环节。培训可以多种形式,如各级地方会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等等。通过各种渠道的培训和教育,以达到全面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确保私营会计核算规范化的顺利进行。

5.政府的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社会监督作用。国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监督各企业单位对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格追究企业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使其重视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创造良好的内部条件。国家税务机关则必须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指导,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建账,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偷漏税的行为严惩不贷,从国家税收管理的角度为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进行引导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咨询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功能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社会监督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审计机关的作用其实有很多的局限性,一方面监督范围有限,力量有限;另一方面也易受政府其他部门的干扰。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发达国家已备受重视,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市场经济正在进一步深化完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必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全面推行私营企业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签制度,使不规范的财务管理行为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这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将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

四、结语

历史的发展总是向前的,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会计规范制度,重视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严厉打击会计作假行为,切实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其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意识教育,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为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创造条件,那么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就一定能真正做到“有效地指导和控制一个组织的人力和物质资源”(葛家澍,1988),使私营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