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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1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2
通过对县内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全县党政机关及各类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现状,分析解决国有资产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治范围: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依法可以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
清查主要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管理使用主体、资产所在位置、资产面积或体(容)积、资产出租或转让协议(合同)、租金或费用情况、抵押或担保情况、房地产权证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私人侵占等问题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本次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全县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国有资产清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策。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做好本地、本系统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积极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和决策。
(二)从县公安、纪检(监察)、审计、住建(房管)、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组建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县领导小组各项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国资局。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开全县国有资产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各单位根据会议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系统工作方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清理排查本系统在用或闲置资产,确保不少报、不漏报,于4月30日前将自查书面报告及《县国有房屋建筑物、场地清查统计表》(见附件1)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国有企业须加报《县国有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书面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旧城区的原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及位于各乡(镇)村的粮食、供销、商务、卫生、教育、财政系统以及已经撤并的乡(镇)政府等长期闲置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等资产;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78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79号)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财〔〕127)等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规范管理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乡镇、各部门办公用房屋、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仍归各乡镇、各部门占有和使用。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及时更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县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县国资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
2、各乡镇、各部门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符合移交规定的,必须移交县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其余由各单位经营管理,但必须严格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监察局、财政局财〔〕127号)规定程序操作,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各单位负责申报、签订经营合同、上缴收入、维护资产安全、物业管理等工作。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会同县招投标管理局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资产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并结合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实地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研究。
(五)移交处置阶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土地和建筑物实行产权证集中管理。各单位要对“两证”进行清理,已办“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理“两证”的,在全县动员会后30日内,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会同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并尽快移交。原则上,今后各单位不再持有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书。
各单位要确保所移交的国有资产无任何遗留问题,保证产权清晰,如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的,由原单位处理结束后移交。租赁期限未到期的,连同租赁协议等与县国资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对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固定资产,由县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县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门资产,做到不少报、不漏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证件和有关情况,并负责处理应移交资产存在的遗留问题。
(二)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理登记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并整理归档,进一步充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及资产处置价款的及时入库工作。
(三)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建筑物、土地等资料,协助处理资产移交、产权界定、房地产权证明等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法律规制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正常良好状态下的,不能给银行带来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各类资产,其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前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及不良资产率均在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已成功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因为这种减少是建立在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两次大规模剥离的基础上的,我国处置不良资产仍存在很多问题。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开始出现反弹,截止2013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从4279亿元升至5921亿元,不良贷款率重新上升至1.00%。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率已现双升趋势,并且在今年一季度这种上升仍在持续。2013年年报及2014年一季报显示,今年一季度,16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从4810亿元上升至5179亿元,不良率由0.98%上升至1.0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依然严峻,如何高效处置不良资产仍然是银行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银行和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绕开国家对信贷的限制,一味扩大信贷规模,导致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引发通货膨胀,使得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整顿金融市场,对信贷规模进行严格控制,致使许多依靠银行贷款运营的投资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摆,而项目的亏损又直接导致银行前期投入的贷款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同时,这又促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青睐于热门领域和大型企业,一方面致使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难以维系和扩大经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一旦贷款集中的领域或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会出现大量贷款转变为不良资产的风险。
(二)政府干预和国有企业的影响
由于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股地位,政府对其自主经营和信贷决策的不当干预,是形成不良资产的另一原因。并且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增加了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的风险,而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干涉,也加大了处置难度。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家控股银行在国有企业改制时充当重要角色,国有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主要流向地,但国有企业转型之后由于其经营运作一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导致其效益下降、亏损严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
(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影响
过去我国商业银行“重贷轻管”,且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或基于人情,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方缺少深入调查、审查不严格,在贷款之后也没有进行跟踪监测,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处理系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难以应对贷款变成不良资产的风险。虽然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但或缺乏相应责任机制或执行不彻底,并没有达到预期理想效果。
(四)社会信用体制缺失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银行和借款方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银行的审贷难度,且金融市场信用严重缺失,导致恶意逃债现象严重,银行不良资产大量生成。虽然我国于2005年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才开始正式实施,导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不规范,加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乏,使信用体制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
(五)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响
首先,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出台较晚,直到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才开始颁布实施,而面对金融业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也不及时,一些应时出台的规章政策因效力不足急待上升为法律,实务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并且对相关法律的执行方面也存在问题。其次,我国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其独立法人资格存在瑕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许多规定也与现行法律,如《公司法》的某些规定存在冲突。这些都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难以发挥其作为专门机构的优势,也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最后,行政管理人员金融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在国有银行转型之后仍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其自主经营的情况,影响银行发放贷款和处理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并最大限度的防止不良资产的产生。
首先,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依据是一些规章或司法解释,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形。而且,我国在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规定其存续期为10年,而在存续期满后,根据国际形势及我国现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选择进行商业化转型,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向大型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因此,必须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完善其处置不良资产各种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以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取得的股权的保护,并明确约定回购时间到期时的合理退出机制,使其既不损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也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只有以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基础,才能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稳健发展,才能更好地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
其次,要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世界各国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基本上都采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并且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从2005年开始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但是其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即要求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要将其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当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的资产不会被当作破产资产进行处理,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看出,要做到真实出售和资产隔离不仅要求交易的真实性,还要求购买不良资产将其证券化的发行人SPV具有独立性,这些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外,还有许多关于SPV的规定以及评估证券化资产的标准机制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加以保证,才能发挥证券化的优势,大量高效地处置不良资产。
最后,完善对金融信贷市场的法律规范、健全信贷立法,既要保证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自主放贷,又要加强对信贷的监督。在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同时,还要注重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并防止地方政府对银行的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干涉,创建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法律环境,积极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此外,在以法律形式规范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外,还要鼓励借鉴国外成功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积极尝试和创新新的处置方式,完善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制。
(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市场主体信用
总体而言,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立法、监督、利益平衡等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尤其是对恶意逃废贷款的借款人,在给予经济制裁的同时对情节严重者施以刑事处罚,通过加大失信成本,促使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守信。另外,要在扩大征信信息统计范围的同时,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以防出现违规作出不实记录和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最后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以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
首先,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多元化,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真实落实银行自主经营权,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其次,加强贷款管理,进一步落实“三查”制度,真正做到贷前仔细调查、贷时严格审查、贷后及时检查,对贷款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注重对风险的研究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风险。最后,注重银行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建立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和风险责任制度,将贷款管理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一旦出现问题,即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以实现对贷款的严格审查和监测,保证贷款质量,最大限度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胡群.不良“双升”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隐忧[EB/OL].经济观察网http://eeo.com.cn/2014/0513/260415.shtml,2014-5-13.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4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截止今年7月底,我县318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约27亿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户,其中实体化生产经营企业3户,融资平台公司8户。县自来水公司、马电公司、天然气公司3户企业资产总额5.9亿元,2013年实现收入2.2亿元,实现利润3300万元,上缴税金3500万元。
(一)注重了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一是成立了管理机构。2012年,我县成立了国资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二是出台了管理办法。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配置、使用和处置,县政府先后出台了《____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___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和规定,明确和规范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方法,使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2年5月,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核查,核查出全县共有国有土地589宗,非经营性房产1189宗,经营性房产225宗,车辆341辆。今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办公用房清理核实统计工作,清查出全县办公用房建筑总面积23.6万平方米,使用总面积22.24万平方米,房间总数3952间,办公用房间数1950间,其他用房1683间,闲置办公用房319 间。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做到了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二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县国资管理中心自2012年9月成立至今,共出具国有资产处置、调剂等文件158份,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资监管文件24份,盘活国有资产存量550万元。
(三)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委托国资公司统一管理。2012年以来,举行了6次国有经营性资产公开竞租会,竞租成交年租金534.57万元,比原年租金177.7万元增长200%。其中,2013年第三批竞租中的最高单宗标的物成交年租金86.5万元,比原年租金11万元增长幅度达到786%。二是优化资源配置。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资管理工作中,调剂解决了县旅游局、残联、文化馆、司马相如研究会等单位及多个社区的办公场地和办公用房问题,处理了海田乡、金溪镇等乡镇的国资管理遗留问题,实现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三是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作,2012年帮助马电公司实现技改融资3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四是引导企业推进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13年____马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三户国有企业共实现收入2.2亿元,实现利润3300万元,上缴税金3500万元。
虽然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调研中发现,全县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意识不强。从调研的情况看,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重资产数量、轻资产效益的思想,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对国资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支持不够。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不明确,有的由其他岗位人员兼管、代管,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有的因工作人员变动,没有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接管,国有资产管理缺乏连续性。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县国资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基本信息,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上报数据不够全面,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和使用、借用资产,存在登记不全、记录不清、资产底数不明等问题。一些单位的内部台账对拍卖、处置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清理核销、调整账务,对财政投入新形成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入账,存在国有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情况,以致国有资产基数不准,家底不清。
(三)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调研中发现,有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根本没有管理制度。即便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也有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县国资管理中心作为县政府授权监管国有资产的部门,由于成立的时间不长,专业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不到位,以致出现县天然气公司原班子违法挪用国有资产的情况。
(四)考核激励不到位,经营者积极性不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而县国资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考核和约束机制,对企业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没有进行有效的目标考核,存在着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今年以来,经县有关部门清查核实,全县有闲置办公用房319 间,超编制标准建筑面积24889平方米。闲置办公用房以及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未能得到有效使用,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目前县粮食系统有15个粮管所资产闲置,有的无人看管,损毁也比
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调研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全县国有资产运营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国资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总责,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国有资产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基础和政府经济调控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降低运行成本、优化公共服务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等具有重大意义。县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即将出台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使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5
一、规范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授权管理。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含工业、商务、农粮、供销、城建、交通、文广等系统)改制后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区国资局管理之前,由区国资局委托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区国资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有出租资产进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经营性资产招租。由区经营性资产招租小组和各企业主管部门,按《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按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招租程序运行。对需要招租的资产,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区国资局提出招租计划,各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局共同制作招标文书、确定标底,交招租小组会议审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该资产的招租信息、审核竞标资质、组织竞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各主管部门或企业与中标者签订承租合同。
为明确签订合同主体,确定区国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为该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主体,其它系统如留守企业机构健全可由企业作为合同签署主体,机构不健全的留守企业由各主管局为合同签署主体。同时,招投标的资料、与中标者签订的承租合同报区国资局备案。区招租小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可根据合同到期情况采取分批招租的办法。按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不是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间租金根据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递增,具体增长幅度由招租小组确定。
(三)收益管理。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经营收益统一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收取,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初审定的各主管部门编制的预算,按进度拨付使用。
(四)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对租
赁资产及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维护资金从当年预算中列支。
(五)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出租资产未到期还在履行的合同交区国资局备案。
二、加强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资产处置。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处置的,先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局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挂牌、招标、拍卖。对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新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新增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招租申请,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对外公开招租。
(三)监督管理。区监察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转让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区国资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并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审计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权证和投融资的管理
(一)权证管理。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交区国资局保管,各主管部门要协助区国资局办理权证移交工作,区国资局要在权证移交前,对每家企业资产重新进行全面普查,对有权证资产、权证抵押资产和无权证资产分类建立资料档案,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证照和档案资料安全。
(二)经营性资产投融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投融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投融资单位根据投融资计划向区国资局办理所需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领用手续。投融资活动终止后,投融资单位应该及时将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交回区国资局保管。
四、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隐瞒不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除没收该单位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外,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或私自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发包的;
(2)突击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出售、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
(3)为擅自处置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属证件及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主管部门在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关依法处理。
(1)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的;
(2)未签订租房合同,无偿让业主经营,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
(3)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约定履行其职责,使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5)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授权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十四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规定中关于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按本规定规范,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