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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范文1
1.1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一般来说,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即增值率是以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曾氏率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而企业所上缴的税款越多。因此要降低增值率应该采用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比较低的税率,降低企业的税负。按照我国的税法,房地产企业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的主要部分有一下几种:第一,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第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成本;第三,与企业转让房地产使用权有关的税金;第四,其他国际规定的应扣除项目,这部分应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的和中加计扣除20%。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要的利息费用之外,期间费用的扣除不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照企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以及开发费用的综合的5%进行扣除。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将这部分期间费用转入房地产企业的直接成本中,一旦在税收筹划之后转移,就被认为是偷税行为,因此一定要进行事前筹划。房地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这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全部扣除,这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个降低税收的机会。
1.2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旦超过,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既是建造普通住宅的有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就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额,对于不分别进行计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免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税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产权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以上三点进行合理的规划。总而言之,以上三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灵活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成本,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企业使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6月出售一栋普通住宅,面积总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0万元,利息支出200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印花税税率为0.05%,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所允许扣除的比例为10%,试问房地产企业应该怎样制定销售方案,才能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合理?两方案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差额为7493.225-6538.7=954.525(万元)从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降低了销售价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额增加了954.525万元。
3.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范文2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房价过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2011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逐步回落,尤以一、二线城市景气下降较为明显。新建房屋交易量增幅持续保持低位,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下降,部分城市已降至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水平。房价地价涨幅回落,房价稳中有降城市数量逐月增多,居民购房意愿持续下降。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产生这个状态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税费比重大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外,地价及税费一般占房价的20%左右,而国内却高达50%~60%。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通过税收筹划的途径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在保证其基本利润率的前提下使房价进一步降低,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内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税收筹划受到房地产企业的普遍关注,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并且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跳跃性大,不同级次之间税收负担差距较大,所以,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大。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现实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来实现税款节省。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税收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采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展开的。
(一)减少销售额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在确定房地产售价时,要考虑制定价格的收益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
例1: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1 020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200万元,投入4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项目可以加计扣除(200+400)×20%=120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1 020-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1.4%。
由于增值率为21.4%,该纳税人应该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
土地增值税=(1 020-200-400-50-70-120)×30%=54(万元)
税后利润=1 020-200-400-50-70-120-54=126(万元)
如果东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为1 008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1 008-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1 008-200-400-50-70-120=168(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东方公司减轻税收负担168-126=42(万元)。
(二)增加扣除项目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会降低,从而带来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减少。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二是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配套设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例2:上例中,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住宅售价仍然为1 020万元,但是东方公司增加了住宅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到850万元(原为840万元,即200+400+50+70+120=84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1 020-850=170(万元),增值率=170/850=20%,
如此,东方公司土地增值税可以免税。税收筹划前后进行比较,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10万元,但应纳税额却减少了54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增加44万元。当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三)代收费用的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是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利用代收费用进行筹划。
例3: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获得售价2 500万元,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400万元的各项费用,该公司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50万元。
方案一: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930(万元)
(2)增值额:2 500-9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930=168.8%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930×15%=785-139.5=645.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征收,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400=1 330(万元)
(2)增值额:2 500+400-1 3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1 330=118.05%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1 330×15%=785-199.5=585.5(万元)
显然,东方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的增值额均为1 57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法,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400万元,从而使纳税人减少纳税60万元(645.5-585.5),取得税收筹划效益。
(四)不同核算方式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并不一定只建筑一种标准的住宅,标准不同,则税收依据不同,税收依据不同,在核算时就应该分别核算。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以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都是非普通住宅或商用房,则可合并核算,使总体增值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4: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总销售额为50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非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30 000万元,别墅的销售额为20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8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6 000万元,别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2 000万元。
方案一:分开核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高层住宅楼增值率=(30 000-26 000)/26 000
=15.38%
(2)应纳税额=4 000×30%=1 200(万元)
(3)别墅增值率=(20 000-12 000)/12 000
=66.67%
(4)应纳税额=8 000×40%-12 000×15%
=3 200-180=3 020(万元)
(5)合计税额=1 200+3 020=4 220(万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1)增值率=(50 000-38 000)/38 000=31.58%
(2)应纳税额=12 000×30%=3 60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分开核算比合并核算多支出税金620万元(4 220 -3 600),因为高层住宅的增值率为15.38%,而别墅的增值率为66.67%,分开核算会增加税收负担,如果合并核算就可以使别墅的增值率由于平均而降低至31.58%,从而使总税金少纳620万元,本案例中,合并核算是最佳选择。
(五)利用装修费的筹划
对于一些正在开发的未售项目,精装修后再进行出售,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合理降低增值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些与房产相互配套的特殊设施,以更大程度增加扣除额,降低增值率。
例5:东方房地产公司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预计收入为3 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不含税前可扣税金)为800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装修,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2)城建税=150×7%=10.5(万元)
(3)教育费附加=150×3%=4.5(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65万元,则扣除项目合计为965万元。
(5)增值率=(3 000-965)/965=210.88%
(6)应纳土地增值税=2 035×60%-965×35
=1 221-337.75=883.2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先对这些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进行装修,预计发生装修费为600万元(含装修负担的所有税费),然后再对外销售,售价为3 600万元(假定装修费按成本价算),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600×5%=180(万元)
(2)城建税=180×7%=12.6(万元)
(3)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9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装修费可以同时加计20%扣除。
(5)扣除项目合计为:800+600+198+600×20%=1 718(万元)
(6)增值率=(3 600-1718)/1 718=109.5%
(7)应纳土地增值税=1 882×50%-1 718×15%=941-257.7=683.3(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土地增值税199.95万元(883.25 -683.3)。当然,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房地产,是否装修出售,关键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购房者的购房意愿等。
三、结语
以上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进入了关键时刻,降低房价已成为共识。如果继续执行房地产调控不放松的政策,市场可能发生异变,房地产业也将面临新一轮洗牌,一些中小开发商,尤其是那些没有历史囤地的中小开发商,可能将面临比较大的风险,或因破产倒闭而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大中型开发商收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和获利,必须提高本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得当对本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蔡昌.揭秘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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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红红.基于税收临界点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实证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7).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首先要求的就是要以国家税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纳税人可以针对日常运作中税种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实现税负降低的目的,在税务风险有效规避的同时,将效益提高,利润达到最大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创造了经济新的增长点,而且推动了社会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房价持久上涨,并且成为了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话题,影响房价的因素有很多,而土地增值税就是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为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研究,不仅能够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增长,而且对于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优化同样也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以期望能够实现房地产公司效益的不断提高。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的重要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以国家法律为前提条件基础之下,运用税收筹划来将自身的税负成本进行不断的降低,这样也可以从中获得较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使公司利润提高。其次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以后,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受益,他们便会慢慢地意识到税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公司而言是多么重要,同时也将税收筹划管理水平提高了,更有利于税收管理价值最大化实现,促进了公司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更加突出。最后,在公司税收筹划中,要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与了解,可以对各项税收法规及政策信息与动向及时掌握,很大程度也丰富了纳税人的税收知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税收筹划深入地了解,会从中发现税收体系中的不足,更有利于相关部门对税法的不断完善,推动税收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发展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为了能够更好地去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具体情况,本文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例,针对此公司土地增值税情况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示:在2018 年的时候,B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商品房的销售,从中获得了9 亿元的收入,其中包含着5 亿元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还有4 亿元的豪华住宅销售收入。根据目前我国在税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要将税前项目的相关金额扣除掉,约为5.5 亿元,其中3.7 亿元是普及住宅税前扣除金额,2.3 亿元是豪华住宅税前扣除金额,以下针对该公司增值税通过两种方法来计算。税收筹划计算方法一:分别计算豪华住宅、普通住宅增值税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税计算:增值率=(5000-3700)/3700*100%=35%,由于结果50%,所以适用的税率是40%,为此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4000-2300)*40%-2300*5%=565 万元。所以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计=390+565=955 万元。税收筹划计算方法二:共同计算普通住宅与豪华住宅增值税增值率=(9000-5500)/5500*100%=64%,由于结果>50%,所以适用的税率是40%,为此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9000-5500)*40%=1400 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计算方法的不同所缴纳的税收也会不一样,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就需要以自身具体情况为依据,从中选择最为恰当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方法,这样公司才能实现税负成本的降低,利润的最大化,同时还能够将财务风险有效避免,使公司竞争力提高。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目标不明确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只是有极少的公司真正意义上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开展,仍然还有很多公司未将税收筹划有效地落实。与其他的工作内容对比,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会更加繁琐,并且专业性较强,需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税收筹划能力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与此同时还要对税收筹划政策有一个深入地了解,且能够掌握准确与熟练。而这些都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得公司在税收筹划目标制定时不够明确,筹划思路不清晰,从而造成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顺利开展受到影响。
(二)政府及相关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措施
之所以说政府及相关税务部门措施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最近几年国家针对土地增值税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的发展却明显无法紧跟政策的步伐,虽然一些纳税筹划与法律法规相符,但是极易受到某一项政策变化而出现了互相矛盾情况的发生。第二,国家相关的税收部门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的宣传明显不够,导致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税收筹划合法性存在不正确的认识。第三,政府相关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政策的落实上不够重视,造成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进而导致一些公司出现损失,甚至影响到其他相关企业。
(三)公司缺乏对税收筹划理论的认识
在我国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都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甚至还有些公司为了能够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触犯了法律,通过一些不法手段,或者是在税收筹划方法上做了手脚。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员认为偷税漏税是正常现象,将税收筹划与其相提并论,觉得二者没有什么区别。总而言之,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理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从而造成公司不能真正意义上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下去。
四、解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筹划目标
由于税收筹划工作其具备了综合性、专业性、政策性等诸多的特点,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想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有序开展下去,就要对税收筹划目标进行明确。如果与其他工作进行比较,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开展工作时难度更大,但是仍然需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顺利开展。而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收筹划目标的明确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帮助公司经济发展与税收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推动公司长远发展。
(二)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最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发展方面,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由于这些政策调整、修订较为频繁,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要随着政策的变化及时地对税收筹划进行更新,在对国家政策进行动态了解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从中寻求发展机遇。另外公司内部税收筹划人员要依据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制定,对政策改变情况进行了解的同时,能够准确把握政策变化趋势。例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指出,以20%作为项目金额扣除的边界线,当纳税人将普通房屋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增值额>扣除项目的20%,要求所有增值额实施纳税规定;若增值额
(三)强化公司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非常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工作实施的前提条件。为此公司负责人对税收筹划开展过程中,要考虑是否触犯了国家法律,不能出现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公司管理人员要对偷税漏税、避税间的差异性有一个系统地认识与了解,使公司声誉、形象、影响力免受影响。而公司内部与税收筹划接触的人员要加强培训,通过此方法来将税收筹划能力提高,能够制定出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符合法律法规、紧跟时展、市场变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结语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过程中,不管是税收筹划的制定,还是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都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前提条件,这样对于公司税负成本的降低也是非常有利的。而公司税收筹划目标的明确、优惠政策的享受、管理人员的正确认识同样也能够推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是避免出现违法行为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奠基石。
参考文献
[1]王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纳税,2020,14(04):44+46.
[2]吴夫娟.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财会学习,2020(03):171-172.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范文4
(一)筹划“临界点”,确定适当的房地产价格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着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上述房地产公司的遗憾即属没考虑到该临界点。所以该公司应采用方法1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二)设立销售公司以减轻税负
一些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此法。下面我将通过一简化案例来说明。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开发商采用的价格有两种。1、可供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2、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如果开发商将销售部门独立出来,设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小于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500*5%*(1+7%+3%)=82.5万元,从利益集团看,可获得250万元的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725万元。
(三)利用借款利息,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
1.房地产开发完工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此时发生的为开发房地产产生的借款,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20%的扣除,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增加企业净收益。
2.房地产开发完工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的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不必,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四)利用建房方式进行筹划
1代建房屋的筹划点。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业”税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不论双方如何签定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帐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全部结算收入为1000万元,代建手续费330万元,不能符合“代建房”要求则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若符合则应纳营业税330*5%=165万元
2合作建房的筹划点。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优惠政策。
五、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交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五)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涉及房产税(涉外企业是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都有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仅以营业税为例,用足用好税收倾斜政策便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范文5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重点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调整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减低增值额,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纳税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
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
增值率=1270/4730×100%=26.8%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 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0.055X1
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
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
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2+330
增值额=6000-(X2+330)=5670-X2
增值率=(5670-X2)/(X2+330)×100%
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第一,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引言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经过了近十几年的繁荣发展,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最终实现房住不炒的目的。要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科学的调整,就需要做好税收和政策方面的制度,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重要的税收之一,企业需要在项目开战前就对此做好项目筹划规划,贴合目前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法规,来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免税待遇或者较低的税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作用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主要基于其行业本身的纳税特点:行业流程涉及较广,每一项环节均可能影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再加上税法的不断变更,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扣除方面都增加了筹划空间。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率优惠政策、合理分解销售收入以及采用有效的纳税筹划方式,切实做好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增加企业利润,在合法合情合规范围内做到税收成本最小。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毋庸置疑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本质依然是销售物品,那么核心即是房产销售价格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需要在匡算项目各项成本及现金流量的测算后,制定一个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定价。因此,当追求利润最大化时,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出发点。销售价格的制定、销售收入的转移以及销售收入的分解这几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销售价格的制定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重点在土地增值税。因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可见,房地产价格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对于普通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0%的增值额”这个比例也就是我们可以进行操作的筹划。1.免税临界点房地产公司项目不含税销售总额为X,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税负率通常为5%,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扣除项目总额为A,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A+X×5%×(7%+3%+2%);增值率必须小于20%,才可享受免税政策,即:[X-(A+0.6%X)]/(A+0.6%X)20%,解得X1.2087A。房地产的销售额不能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2087倍,企业才可以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超过免税临界点后,利润随价格提高而提高的临界点企业想提高利润,往往会通过提高房产价格这一途径,但若是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税金及附加高于只有提价的部分,企业的利润并不会随着价格的提高而提高,那么提价反而得不偿失。设售价提高Y,即售价为X+Y,缴纳的增值税为5%×(X+Y),税金及附加为5%×(7%+3%+2%)×(X+Y),全部扣除项目金额=A+0.6%×(X+Y),增值额=X+Y-[A+0.6%×(X+Y)]=0.994×(X+Y)-A。如果增值率低于50%,土地增值税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0.994×(X+Y)-A]×30%=0.2982×(X+Y)-0.3A;相对于免税的税收优惠,如果想要提高售价后利润也随之增加,必须使售价增加额大于税收成本增加额。也就是:Y0.2982×(X+Y)-0.3A+5.6%Y,即:X+Y1.4618X-0.4645A;又因为此时增值率为20%,必然有X1.2087A,可以推出:X+Y1.3024A;增值率低于50%的临界点:{X+Y-[A+0.6%(X+Y)]}/[A+0.6%(X+Y)]50%,即X+Y1.5136A。由此可见,从税收的角度考虑,房地产企业确定房地产售价的时候应遵循以下思维方式:房地产的销售额等于扣除项目金额的1.2087倍,才可以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取得这个阶段的最大利润;房地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判断可进一步提高售价,扣除项目金额的1.3024倍应小于售价产品售价,同时扣除项目金额的1.5136倍应大于产品售价。
此时土地增值税率为30%,在此范围内,呈现提高售价而利润随之提高的态势,否则计征土地增值税将进入40%的税率,企业售价必然提高,需要企业做好市场调查是否可以进一步提高售价。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环节可以根据该筹划思路,结合市场需求来确定售价并对定价实施纳税筹划,尽可能减少企业自身的税赋水平。案例:H房地产公司现有待售住宅业态1万平方米,档次相近或者距离项目1公里内的地产项目售价均为12000元—13000元范围内,H房地产根据市场调查预计该住宅可按每平方米13000元进行销售。该项目施工建设费用约为2600万元,土地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项目开发成本及销售成本共计约为1500万元。那么,在这个项目上,H房地产公司应该怎样确定房屋售价呢?筹划分析:扣除项目总额A=4000+2600+1500+(4000+2600)×20%=9420万元,免税临界点=1.2087×9420=11386元,则含增值税免税临界点=11386×(1+9%)=12410.74元。那么按照每平方米售价12404元计算,即不含税价格11380元,H公司总销售收入为11380万元,税金及附加=11380×5%×(7%+3%+2%)=68.28万元,增值率=(11380-9420-68.28)/(9420+68.28)=19.94%20%,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税后利润=(11380-4000-2600-1500-68.28)×(1-25%)=2408.79万元。如果H公司定价每平方米售价13000元计算,即不含税价格11927元,H公司总销售收入为11927万元;税金及附加=11927×5%×(7%+3%+2%)=71.56万元,增值率=(11927-9420-71.56)/(9420+71.56)=25.66%50%,适用于30%的土地增值税率,土地增值税=(11927-9420-71.56)×30%=730.63万元。税后利润=(11927-4000-2600-1500-71.56-730.63)×(1-25%)=2268.61万元。通过两个定价的测算可以得知,虽然H房地产公司按12404元/平方米销售房屋,收入总额相对较低,税负也低,但是企业可获取的利润却较为可观。售价每平方米13000元虽然高,但相应的税负较高,企业可获取的利润却远不如定价低的方案的利润。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售价的时候,不仅需要结合市场的需求及热度,也需要平衡税负的影响,以此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销售收入的转移的纳税筹划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税率最低30%,最高可达60%,根据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果普通住宅增值税低于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考虑增加销售环节,通过对收入的分段从而使每段的收入都处于低增值率从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新增独立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企业按照筹划后的定价销售房屋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根据市场价格销售给第三方,则可以成功将一项销售业务进行拆分从而使房地产项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降低。需要考虑的是,纳税筹划的成本在此筹划中应当关注,如设立销售公司的成本是否过高,而使纳税筹划的利润得不偿失。销售方式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才能达到比较好的筹划效果。
(三)销售收入分解的纳税筹划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了节省装修房屋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采购节省了大量物流、仓储和人力等中间环节的费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倾向于精装修住房。在进行房产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投资成立一家装修子公司,专门负责为毛坯房进行精装修。那么在销售时,可以将销售收入分解,一份合同是房地产公司按毛坯房的价格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装修子公司与客户按精装修的价格签订的房屋装修装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只用按照销售合同上的销售价格计算,那么可以减少一部分土地增值税,以及收入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同时因装修子公司的装修装潢合同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部分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两家公司综合来看,销售收入的分解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也降低了税金及附加,减少了企业的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