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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1
一、以竣工结算作为自行建造工程成本确定的时间界限
[案例1]a公司于2011年2月初开工自营建造了一幢办公大楼,于2011年9月末时,已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完成办公大楼主体工程的施工和安装,账面归集的“在建工程”金额为150万元,估计继续发生在办公大楼的工程款为2万元。9月底,公司相关办公机构和人员陆续搬入新办公大楼办公。12月31日,工程全部完工,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交付相关发票后,a公司方才办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金额为153万元,本年未计提折旧。假设该办公大楼预计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为0,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a公司财务人员对此项业务作了如上的处理。但对于自行建造(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的确认时点,会计准则规定,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何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呢?就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为指导实际业务中的规范操作,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为了尽量缩小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作了补充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对于[案例1]中的业务内容,a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在9月末时,即按估计成本152万元确定并结转“固定资产”,将估计可能会继续发生的成本2万元暂计入“其他应付款——暂估应付工程成本”科目,并在10~12月份每月计提折旧额0.633万元[152÷(20×12)];在12月31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将“固定资产”的暂估价值152万元调整为实际成本153万元,在以后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内,每月计提折旧0.637万元[153÷(20×12)]。
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12月31日办理竣工结算之前,a公司按暂估价值计提的折旧额1.89万元(0.63×3)需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办理竣工结算之后的次月起,每月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0.637万元[153÷(20×12)](计算尾差忽略不计)。
二、按实际支出确定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付款的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案例2]b公司通过协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r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90万元,首期付款15万元于2011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2011年至2015年的五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设备已于首期付款日当天2011年1月1日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16万元(不含增值税);2011年12月31日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4万元,上述运杂费、税费及安装费均已用银行存款付讫。假设折现率为10%,b公司均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如期支付了设备款,暂不考虑增值税。
b公司财务人员对该设备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2011年12月31日,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10万元(90+16+4),确认“长期应付款”75万元(90-15),同时减少“银行存款”35万元。财务人员这样处理的依据是,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但准则讲解认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经济业务事项,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于[案例2]中的b企业购入的设备,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设备购买价款的现值为:15+15×(p/a,10%,5)=15+15×3.7908=71.862
2、未确认融资费用为:90-71.862=18.138
3、应资本化的未确认融资费用:(71.862-15)×10%=5.6862
4、应费用化的未确认融资费用:18.138-5.6862=12.4518
5、确认设备的原始入账价值:71.862+16+4+5.6862=97.5482
三、将土地使用权仍分配计入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
[案例3]c公司为修建两幢职工宿舍,于2011年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共计支付100万元。两幢宿舍楼是按同一张设计图出包给某施工方建设的,2011年10月末,两幢宿舍同时完工交付使用,c公司结算工程款合计160万元。对于每幢职工宿舍的入账原值,c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计入宿舍大楼的成本,即每幢宿舍大楼的入账价值为130万元(100/2+160/2)。
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分摊计入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的问题,应用指南明确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甚至对于实施会计准则之前,按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分摊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作法是否需要追溯调整的问题,应用指南也予以了明确:“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因此,c公司的职工宿舍大楼的单幢入账价值应为80万元,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考虑是否预留残值及其金额后,分别按预计使用年限采用一定的方法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计算宿舍大楼应缴纳的房产税时,则应按含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值130万元计算。
四、未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案例4]d公司外购一台需安装调试后才可使用的机器设备,外购价款(不含增值税)60万元,安装调试费(含人工成本、辅助材料等)3万元。正式使用前进行试投料生产以检查设备性能和安装调试效果。2011年3月,公司投入生产原料价值2万元,人工成本1万元(其他制造费用忽略不计),生产出经检验合格的产成品并实现销售4万元。
对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涉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d公司财务人员对上述机器设备试运行收入4万元计作“其他业务收入”,并按配比原则对试运行成本(原料价值与人工成本)3万元计作“其他业务成本”,从而将机器设备的试运行净收入1万元计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将机器设备的原始入账价值确定为63万元,并按此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
虽然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业务的账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按现仍在有效执行中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该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因此,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会计上,将机器设备试运行的净收入1万元冲减“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的成本,确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原始入账价值为62万元,以此为基数确定其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在所得税处理上,则应将试运行净收入1万元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按63万元为基数确定该机器设备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也就是说,对会计折旧金额少于税务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作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五、未单独确认、计量和披露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案例5]e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因此而空置的一幢生产用厂房对外出租。2011年3月1日,e公司与s公司签订自即日起为期5年的经营租赁协议,将该厂房整体出租给s公司使用,截至出租日止,该厂房的账面余额为9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假设e公司无法持续可靠取得该厂房的公允价值。
因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未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业务进行单独的处理与披露,因此e公司财务人员未对上述经营租出的厂房的账面价值作任何账务处理。而会计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称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等。对投资性房地产应单独进行确认、计量与披露。
因此,e公司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该厂房的账面价值由“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且因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其公允价值,故只能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核算。
正确的做法是:将截至出租日止的厂房的账面余额90万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将其账面累计折旧30万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然后继续按其原定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但折旧金额不再计入“制造费用”等科目,而是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厂房的租金收入计作“其他业务收入”;会计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应在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予以披露。
六、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调整,也不进行减值测试以确认减值准备
[案例6]f公司成立于 北京2008年,公司制度规定采取如下方法进行固定资产计量、管理与核算,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入使用)之日起,按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按原值的5%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该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已经三年了,也一直按这些规定在执行固定资产核算,没有作过任何调整(假设也没有发生过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此案例中的f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基本上完全参照了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没有结合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环境及使用情况。比如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等等。
而会计准则虽然也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的,比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期末减值测试,会计准则更是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f公司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合理的折旧方法,以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并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与原先的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如果因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及其他环境的变化对固定资产预期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也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
七、对未取得合格票据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
[案例7]g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生产型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非关联公司p公司购入一台约6成新的旧机器设备(全新设备的含税市场价约为65万元)。合同约定g公司一次性支付机器设备的含税价款30万元,但p公司只向g公司提供了一张收款收据。g公司另外支付装卸运输费2万元和安装调试费1万元,安装调试三天后即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g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此机器设备未取得合格的发票,计提的折旧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了避免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计算,因此在期末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账务处理时,将此机器设备的原值33万元从固定资产原值中予以剔除。
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进行更新改造完成之前的固定资产等之外,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季节性停工检修的固定资产和进行短期修理维护的固定资产。g公司购入的旧机器设备虽然没有取得正式合格的凭据,但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了正常效能,其价值也已经转移到了产品成本中去了,如果因为其未取得正式凭据而不对其计提折旧,那么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一个较长的时期之内,企业的产品成本虚低、利润虚高、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2
关键词:BT项目核算概述;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现今,在BT项目招标时,中标企业一般情况下会被招标企业要求:成立新的BT项目公司,并且对中标单位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进行承担。目前,我国对于BT项目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BT项目的会计核算的主体难以确定,且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收筹划并不完善,导致投资单位的整体的税负负担较重。
一、BT项目核算概述
BT就是建设(Build)与移交(Transfer)的简称,主要是指一种新型的投资融资建设模式,主要运用在政府的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中,其中投资人进行融资,并与依据与项目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工程,最后该项目的发起人依据相应的回购合同给予投资人合理的回报。BT项目中因建筑安装企业作为合同投资方,又有不同的情况,BT项目建设中主要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为该项目专门建立一个公司进行项目,这就是说项目公司仅是投资融资方,BT项目的建设则由项目公司转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建筑公司;二是不专门成立项目公司经营,将项目的投资融资、管理以及具体施工建设都承包给拥有总承包资格的大型建筑企业,该企业承担着投融资者、管理者、建设者的角色。
二、BT项目的会计核算
(一)作为招标方的合同授予方或是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皆会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投资方设立专项公司来承担所有的职责。BT项目中标单位中的专项公司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主体,该专项公司的注册资金主要是由中标投资单位提供的,中标投资单位将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中的至少25%提供给专项公司进行注册,成立公司。在建筑施工业中,有一项要求必须达到,那就是进行施工的主体必须与其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避免施工主体无力承担施工项目的现象的出现,但是新成立的专项公司必然无力承担施工的资质要求。所以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主体既有可能是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中标投资单位,也可能是依据严格的招标流程进行公开招标的中标施工单位,其中的具体操作要求应该依据BT合同中的要求进行。
(二)项目公司既负责项目投资融资又负责具体施工的情况,则在进行项目建设的期间,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的相关准则,应该确定进行建造服务的成本以及获得的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进工程施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本期建安收入和毛利,在办理项目结算时作长期应收款和工程结算处理,项目完工并移交,冲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实际收到投资回报及约定利息通过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进行核算。如果不含投资回报及利息,合同中除工程造价以外未约定投资回报和利息,那么在工程结算时,以结算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确认长期应收款,以结算金额占合同造价的比例乘以总的结算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金融资产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作为工程结算。
(三)项目公司仅是投资融资方,不负责具体施工的情况,则对于过程中与业主的结算应作长期应收款处理,分包给建造服务方结算金额作应付账款处理,工程发包的差额按完工进度的比例计算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BT合同中除工程造价以外未约定投资回报和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折算到工程完工移交日,以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工程完工日的净现值作为日常收入的合同价。与业主结算时,同步与建造服务方结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总折算差额乘以当期结算长期应收款与总工程价的比例。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工程发包差价乘以当期结算长期应收款与总工程价的比例。涉及利息补偿的在实际收到时冲减财务费用。
三、BT项目的税收处理
(一)BT项目中营业税的处理
依据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售款以及价外费用都属于纳税人的营业额。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将“价外费用”定义为包括手续费、各项补贴与基金、奖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在内及其他各类价外费用总和。这就是说,纳税人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归入在营业税当中。因此,纳税人运用BT项目模式则收取工程的包括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这些费用都应该依据“建筑业”税目中的规定按3%的税率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对于用项目发起人的名义进行立项建设的,不管投融资人的建筑总承包资质如何,其都是建筑业的总承包方,就必须依据“建筑业”中的税目上缴相应的营业税款。当投融资人把项目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公司时,其缴纳的营业税则是其在得到回购款并支付了分包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回购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没有营改增之前总包方要规范下游单位发票开具,为下一步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好准备。
(二)BT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项目公司参加具体施工的所得税处理。若项目公司参加了具体施工,那么施工期间,应该依据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以及收入进行确定,在竣工后,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包括了应收利息。在施工期间,公司应该依据施工的进度情况对建造合同的成本以及收入进行实时的确定,用以计算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而利息收入则应该依据签订的合同中的收款日期来对收入的实现进行确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
2.项目公司未参加具体施工的所得税处理。若项目公司并未参加具体施工,那么项目公司则不必依据项目进度对建造合同收入进行确定,在工程竣工后,利息收入则应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收款日期来对收入的实现情况进行确定,应收管理费用则应依据权责发生的原则对收入的实现进行确定,从而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文献:
[1]李春红.《中国税务报》,2013,06.
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3
【关键词】 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对策思考
1. 加强对建设项目成本的控制
1.1事前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事前控制重点在于设计阶段,其成本控制的手段和方法是“限额设计法”和“方案优化法”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从实际情况来看,推行限额设计困难重重,效果不尽人意。我们要以经济和行政手段促使设计人员主动实行限额设计和控制工程造价。
1.2事中控制
建设项目的成本事中控制和管理主要从工程的招投标造价确定、施工过程中进行造价、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管理。一是把好建设项招投标的造价关。二是把好正在实施项目建设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项目建设的检查,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拨款进度进行施工,是否按施工图方案施工,是否有偷工减料行为,是否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严格工程施工中技术变更联系单的签证管理。要建立双向回馈制度,对重点项目和财政投资的项目要派出专人进行负责管理,要建立一户一卡档案和台账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建设速度。三是项目实施中费用开支的管理,主要是费用列支有标准,列支有依据,建设项目的各种费用开支均在项目批准投资总概算规定范围之内 ,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等均要作为管理重点。
1.3事后控制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管理和办理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及时同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办理各种结算工作,特别是建设单位对竣工数据应严格把关,所报送的决算数据必须完整、齐备、合规,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图上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竣工图的真实性,特别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并于竣工验收后将建设项目的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查。
2. 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针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财务管理制度薄弱、约束力不强、或无章可循等问题,各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把坚持制度建设和完善做为基础工作来落实,强化制度的硬约束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头戏”,把基本建设权利交给制度,让制度管理基本建设具体事务。
2.1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
坚持以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基本建设制度为“准绳”,把国家的财经法规当作基本建设经济行为的“高压线”,针对基本建设领域中经济犯罪较多的现象,要经常性告诫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碰“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要求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把国家的财经法规当成“尺子”、作为“镜子”,要经常量量、照照,使各项财经法规的刚性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2.2基本建设单位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基本建设各项制度、办法,使基本建设的各项财务活动均有章可循,保证基本建设财务工作顺利实施和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基本建设单位要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要求不论什么渠道、什么性质的资金来源,必须由基本建设单位财务部门集中核算和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做到“钱出一个口”,有效地避免基本建设资金的“跑、冒、漏”。
2.3基本建设单位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基本建设项目凡经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后,对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工作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一律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比先进资格;将基本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使用管理作为重要指标列入考核范围,且将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在年度考核的分数比例逐年提高;凡基本建设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或资金使用管理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实践表明,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激励机制,对管好和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确实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3. 提高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服务水平
3.1坚持抓基本建设单位的财会队伍培训工作
在基本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的培训上,要舍得花钱,舍得花精力。财政部门要每年都组织基本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在形式上可以聘请省内外精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专家教授作学术报告,解答基本建设中的程序管理、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帮助基本建设财会人员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知识技能,拓宽财会人员视野和增长见识。
3.2转变基本建设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观念,创新和探索培训模式
为了尽快提高基本建设财会人员适应新形势基本建设经济业务的能力,要求基本建设财会人员在观念上实现“六型转变”,即在作用上由“浅窄型”向“广深型”转变;能力上由“文凭型”向“水平型”转变;工作上由“学术型”向“实用型”转变;职能上由“反映型”向“监督型”转变;专业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决策上由“旁观型”向“参与型”转变;实务中坚持以事说理,以案说法。对基本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或者用案例剖析方法由学员进行讲解,再由主讲教师予以分析和补充,经大家讨论后再进行总结。这种培训方式的针对性强,目的明确,说服力强,效果好于其他培训方式。
3.3不断总结基本建设财会工作的经验,用以指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基本建设财会人员对进一步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不断地总结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经验,再运用到实际过程中去;同时,对理论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文章,在各种培训班或业务研讨会上予以交流;完善基本建设财会工作手段,大力推广基本建设财会工作的电算化,减轻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压力,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3.4狠抓基本建设单位的财会作风建设,端正服务态度
基本建设单位财会人员的作风直接关系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基本建设财会人员要找准定位,摆正位置,做好服务。要坚持“五个实”:务实求真,说实话,算实账,办实事,求实效;要牢记宗旨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坚持从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对到基本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事的,对符合规定的事情,一定要快办、办好,对不能办的事情,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4
关键词:功能强化研究 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水平 提升
众所周知,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机制体制改革过程中,影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关键步骤就是会计核算在其中的有效性功能发挥,只有做到充分开发会计核算在财务管理中的功能性潜力,不断提升管理开发力度,才能在激烈的企业竞争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稳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本文就如何强化会计核算功能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就发挥会计核算功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以此作为寻找具体会计核算功能强化的道路,从而确立会计核算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中的有效地位。换句话说,提高核算的有效性,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作用,比如会计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会计人员所在的团队的集体配合,凝聚力,团队创新能力,团队文化的培育等各方面要素的整合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不仅要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在软件要素,还应充分重视对硬件设备的投入和夯实,比如要不断注重企业财务的安全系统保障,比如互联网的安全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更新升级等。下面文章从为什么要发挥会计核算功能即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怎样发挥会计核算功能、强化使用促进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等几个方面探讨具体的措施、方法,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会计核算功能强化的必要性及有效性研究
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不断调整自身发展策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关键是发挥以会计核算功能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只有充分认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重视会计核算功能的发挥,才能真正做到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具体来讲,只有打破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更变旧有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和调节作用,让企业的财务管理走向市场,不断降低企业财务管理的成本,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就目前的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出发,我们发现在很多的企业存在着财务管理模式呆板,手段落后的情况,因此转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扭转当前会计核算失范的困境局面,是本文探讨的出发点之一。
日益淡薄的企业财务管理危机,使得企业对成本控制失去了应有的责任意识。就目前的分析而言,我们知道,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过度关注眼前利益,不注重企业长远的大规模发展,换句话说忽视了企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只是单纯依靠资金的外在规模化收益,而忽视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财务管理改革,正所谓“因小失大”,企业只懂得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不懂得从内部财务改革来改善当前的困境,众所周知的问题,日益先进的技术引进和规模化的资金输入,靠的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成本的边际效益。同时,我们不可忽视的还有各种原材料成本的上扬,以及可变成本如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只是通过规模化的生产投入,是非常不合时宜的,很不利于企业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加不可能稳固企业在日益激烈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发挥。
目前很多企业对会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注重通过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而对自身财务管理功能中的成本效益重视不够,导致了企业财务会计控制的关键作用不能很好发挥,不利益科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财务管理体制。
制约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会计核算功能的缺失,这是一个重要的弊端。其中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会计核算的软件开发滞后,不利益财务控制。二是会计核算中统一核算的规范化问题日益突出,集中体现在缺乏透明性和精准性。
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视域下的会计核算功能叙说
通过以上对会计核算功能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强化会计核算功能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是大有作为的,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会计核算功能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会计核算功能的策
略性研究。
企业要不断转变经营理念,充分重视财务管理中的成本控制。一方面要建立“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实施预算管理”新的财务管理理念,加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的业务知识培训和锻炼,要不断更新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有效区分企业经营计划和企业预算管理。
创新财务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大家都知道,只有从根本上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从源头上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不断扩宽财务管理的有效适用面,在财务预算、财务运营、财务结算等全程的经济活动运行,建立全面的控制监督体系,加强企业的成本预测。
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强化企业会计核算功能,改善企业竞争乏力的局面,创造企业市场经济条件的繁荣发展事态,不断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愿景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支持国民经济的有效平稳增长。具体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几对矛盾关系,提高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更新升级会计核算的硬件设备,特别是相应的软件要更新换代,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会计核算的精准度,强化科学性。
参考文献:
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5
(一)会计核算更加复杂营业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月末缴税款转入该科目借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校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还需增设“减免税款”专栏,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月末抵扣进项税额后再缴纳税款,具体会计核算较为复杂。
(二)纳税申报流程更加严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过程包括抄税、报税、认证等步骤。通过抄税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写入IC卡,并打印各种报表,然后将IC卡及报表提交税务机关核对报税。同时,将当月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只有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而且,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格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对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等都有严格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增值税相关税务资料,并按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设专人进行管理。
二、高校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学习宣传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营改增变革给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具体包括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学习培训、建立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调整、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升级等,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建立项目明细会计核算高校按新会计制度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上面的科目设置,虽然可以对全校总体增值税进行核算,但在进项抵扣核算方面,没能做到增值税按科研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因此,对横向科研的会计核算,还应进一步细化到按科研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为每一个科研项目建立增值税抵扣明细备查,以便按科研项目核算免税及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也便于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税务资料。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高校应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制;设置专人专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进行管理,防止发票丢失或损毁;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强宣传,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进项抵扣管理税法对于不能抵扣的各种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高校要充分熟悉和掌握相关规定,加强进项抵扣相关资料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和税务风险。高校要严格按规定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审查取得的专用发票,认真核对发票信息,保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真实合法,在规定时间及时依法抵扣。应明确分清应税项目与非税项目,按规定的范围抵扣进项税额,避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进项税额错误抵扣而带来税务风险。
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营改增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避免重复征税推动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某一程度上环节缓解就业压力。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方案是2011年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营改增在带来许多好处的同时,也给我国一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自2011年以来,我国营改增方案的工作已经在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几个行业中完成,显然建筑行业也必将实施营改增方案。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行业需要对自己的发展战略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在此之前,建筑行业需要具体了解营改增给会计核算这一块会带来哪些影响,以下则是对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的影响的具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将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中的营业税属于含税收入额,一般在营业税的缴纳环节才会进行会计核算。[1]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其主营业务收入属于税后收入额,会计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并且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部分有所增多,例如产品计价等,税金核算更为具体,最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会不同。
而关于营改增对建筑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本文以下则是具体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工作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
1.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核算产生影响
国家实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收入核算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之前与之后的收入核算是完全不同的。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主要是以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造价为依据,而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收入核算则不包括含增值税的建安项目的工程造价。因此建筑业的收入核算可能会与实际的收入有所不同,整个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最后的经济利益也会受到影响。
2.对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核算产生影响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成本的核算包括了建筑材料的费用核算、建筑施工人员费用的核算等,而在成本核算之下又有更为具体的核算。例如在建筑材料这一块,钢筋、木材、水泥和混凝土等的费用计算;在建筑施工人员这一块,营改增是否要征收人工费的增值税等等。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中会计的成本核算项目更多。从某一层面看,营改增增加了建筑行业的税负,并且会出现成本核算与实际费用不一致的情况,使得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受到一定的影响。[2]此外,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当中,涉及到的一些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很容易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
3.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并不会受到影响。但是,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就不能再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而是必须有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验工计价在当期缴纳增值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就会影响到其现金流的流动,增加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的紧张程度。或者建设单位只对建筑施工企业样计价却不支付工程款,换句话说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先上缴增值税,后收取工程款,这样明显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增加。
二、建筑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营改增对策
为适应我国税制改革中的营改增方案,建筑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其会计核算工作也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变,以下是针对营改增提出的几点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措施。
1.建立完善的建筑业会计核算体系
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初衷是推进我国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但是,在实际实施应用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与营改增目的与效果相冲突的地方,尤其在建筑行业中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会存在一些问题。[3]对此,可以先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业会计核算体系。在新的建筑业会计核算体系中,应当明确相关税费的计算标准、缴纳相关税费的手续和方式等等。一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建筑业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核算过程可以逐渐走向规范化,进而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提高整个建筑业会计核算的质量。在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时,可以利用现代网络以及计算机技术,结合建筑业实际的项目工程财务情况,汇集编制出合理的会计核算工作程序。如此一来,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
2.提高建筑业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其发展的内部环境以及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式,建筑业必须向加强自身内部人员的建设。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要适应营改增的环境,其相关的会计工作人员在专业素质上是一定要过硬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得到提高。这就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对我国营改增相关的税务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营改增的改革内容等方面有相对的了解。当然,建筑业的会计工作人员还需要对会计专业知识以及建筑行业中的相关知识掌握扎实。以上所提到的是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的要求。
此外,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也需要得到提高,例如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等。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开展一些活动培养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与专业素质,例如定期检查考核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培训会计工作人员等。通过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不利影响则可以将低。
3.加强专用票据的管理力度
营改增的内容涉及到对建筑行业票据的使用限制,因此在票据的管理这一块建筑行业可以加强对自己专用票据的管理力度。这项应对措施可以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尽量避免某些相关的风险,还可以为企业有序、有效地经营管理自己的项目提供相应的保障。众所周知,不同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种类也不同,发票的性质与纳税的额度也是相关的。因此,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依据相关的票据使用管理章程办事,可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在加强专用票据的管理力度。加强专用票据管理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相关的会计工作人员举办知识讲座进行适当的宣传。此外,专用票据的管理还需要先关的会计工作人员与建筑企业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
就会计工作人员本身来说,在进行票据管理时,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填写发票的金额、单位、期限等,并且要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的票据和凭证,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
4.调整纳税筹划工作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影响是非常大的,它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等的计算以及缴纳税费的方式等,一旦会计工作人员有所疏忽,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全面分析营改增的内容,统筹规划自己的纳税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可以申请国家的专项资金或者依据相关的条件向银行贷款。在做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先做好招标投标的比价工作,进行合理地避税。建筑行业在开展工程项目时的所有涉及到的税费都要调整筹划,例如建筑材料涉及到的税费、建筑施工队伍涉及到的人工税费等。由于会计核算工作涉及到相关的税费,而所有的资金核算都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因此调整纳税筹划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建筑行业在纳税的筹划工作得到提升和调整,整个建筑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就会减小。
三、结语
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的税制改革,建筑业可以在会计工作的许多方面做出调整和改变。在调整和改变的基础上,建筑业可以得到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而本文所提到的一些调整和应对营改增的措施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还是希望能给广大从事建筑业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薛文.营改增下建筑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应对[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1: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