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收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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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收获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 运费 混合销售 混业经营

如果销售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营改增”试点前属于“混合销售”,“营改增”试点后属于兼有的“混业经营”。营改增“试点前应该将销售收入和收取的运费合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后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运输业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企业还可以采用联运的方式,将运输业务转给运输企业联运。下面对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进行比较分析独立运输、由一般纳税人联运和由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三种情况。

基本情况: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兼营运输服务。公司经营的商品全部从外地购入,全部销售给本地的企业。公司一年销售额约为6400万元(不含税价),采购成本总成本4500万元(不含税价)。如果销售货物全部负责运输,运输总成本4000万元。运输货物需要支出的汽油费、修理费等合计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假设该公司购进货物和运输货物支出的汽油和修理费都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案例分析:

“营改增”前:

该公司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前称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要将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即该公司销售额应为10400万元(6400+4000),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所以销项税额为1768万元(10400万元×17%),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4500万元×17%),提供运输服务所耗费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万元,则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833万元(1768万元-765万元-1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8.01%(1598万元÷10400万元)。

“营改增”后:

方案一、销售货物并独自负责运输

该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由“营改增”前的“混合销售”转为了“营改增”后的“混业经营”。该公司的“混业经营”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混业经营”,即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是17%,提供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是11%。对于这类“混业经营”,如果该公司分别核算了销售额和运输费用,那么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就可以分别适用17%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公司没有核算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那么混业收入就只能按照从高的原则,采用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运输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1088万元(6400万元×17%),采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4500万元×17%),则销售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为323万元(1088万元-765万元)。提供运输服务的销项税额为440万元(4000万元×11%),汽油及维修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万元,则运输服务应纳的增值税为270万元(440万元-170万元)。该公司“混业经营”的应纳增值税合计为593万元(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323万元+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5.70%(593万元÷10400万元)。如果运输车辆是新购进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税负还能降低一些。但如果汽油费和修理费等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将将减少,税负还会增加。

方案二、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但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联运

企业可以将“混业经营”中的兼有运输业改为联运,该公司完成联运的10%,联运运输公司完成联运的90%,支付给联运价为3600万元,运费为400万元。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为1088万元(6400万元×17%),购入货物进项税额为765万元(4500万元×17%),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额为323万元(1088万元-765万元),运费的销项税额为440万元(4000万元×11%),汽车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该公司只完成联运的10%,所以汽车耗费的汽油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10%,即170万元×10%。该公司收到联运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联运发票上注明的联运价3600万元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即396万元(3600万元×11%),运输业应纳增值税为27万元(440万元-17万元-396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额为350万元(323万元+27万元),企业的税负为3.37%(350万元÷10400万元)。

方案三、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但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联运

如联运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联运方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可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600万元的联运收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36万元[3600万元÷(1+7%)×7%]。汽车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方案二)。运输服务的销项税额为440万元(4000万元×11%),则运输服务应纳增值税为187万元(440万元-17万元-236万元)。销售货物应纳税额为323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总额为510万元(323万元+187万元),税负率为4.90%(510万元÷10400万元)。

如果该公司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联运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该公司3600万元的联运收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零。则运输服务应纳增值税为423万元(440万元-17万元-0万元)。销售货物应纳税额为323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总额为746万元(323万元+423万元),税负率为7.17%(746万元÷10400万元)。一张普通的增值税发票,无形中增加了该公司的税负。

将几中方案的税负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营改增”前的税负远高于“营改增”后的税负,这说明“营改增”确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再比较“营改增”后的几个方案,企业税负从低到高的顺序是方案二、方案三、方案一,税负分别为3.37%、4.90%、5.70%,最高与最低相差2.33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纳税人销售货物采取何种运输方式,是有税务筹划空间,纳税人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运输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N].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43-49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2

一、通货膨胀下税收对企业财务活动影响

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整体物价水平上升,或货币市值及购买力的下降,会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股利分配等多种财务活动产生影响,反映在税收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税收的“固定性”,降低了企业资产重置能力

企业作为盈利性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首要前提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在现行的会计和税收制度下,对于投资的成本费用补偿却仅限于历史成本,而非依据市价进行调整,同时由于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对通货膨胀所造成的虚增收益不会进行补偿或减免,从而使得企业资产重置能力降低,税收负担相对加重。

假设:某企业正常情况下,单位产品采购成本为1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0元(不含税),销售税金及经营管理费用占毛利的60%,所得税率为25%。那么单位产品的账面应税利润=(140-100)×(1-60%)=16(元),税后利润=16×(1-25%)=12(元),企业账面持有现金=100+12=112(元)。当通货膨胀率为20%时(假定该企业不存在市场定价能力,即销售价格不变),则该产品采购成本=100×(1+20%)=120(元)。由此可以看出,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即使不进行留存收益分配,所留存现金已不足以完成该产品的采购。

分析原因,主要在于销售价格中有20元(120-100)为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虚增收益,由于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将对此虚增收益进行征税(20×25%=5),从而造成企业相对税收负担加重。除非企业提价或控制成本开支,否则其收益很难冲减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采购成本上升。当然,通胀对不同行业影响是不一样的,个别行业市场定价能力强,如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可通过价格传导机制,通过提高售价来回避通胀风险,但对于大多数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产品定价将受到市场和竞争者的制约。

(二)税收的“强制性”,加剧了企业资金短缺矛盾

通胀背景下,企业为降低未来采购成本,会提前大量购置、囤积原材料等存货,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量加大。同时,企业间为应对资金短缺,避免资金贬值,会经常性延期偿付负债。这样,企业经营便会面临资金紧张的不利局面。

另外,国家将会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通过压缩企业贷款,控制信贷流向,以及提高存贷款利率、上调准备金利率等手段,来减少市场中货币供给。由于企业的应纳税额,主要由流转额或所得额等税基实体所决定,税法对其申报、缴纳具有“强制性”规定,非符合特定条件,不得申请延期缴纳,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剧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

二、通胀下企业税收筹划思路

为解决企业资产购置能力降低、流动资金短缺的不利处境,减缓通胀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根据现代财务理论,在物价长期上涨的趋势下,企业应付债务大于应收债权,即处于“净债务人”地位时,可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收益,对企业有益。反映在税收筹划中,是指要考虑到涉税事项确认时间的不同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尽可能“晚缴税”,享受延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收益。

当然上面所说的“晚缴税”,并不是要求企业对应纳税款故意拖延,而是通过对成本、收益确认的时间性安排,间接获得税款抵免收益。例如企业采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办法,将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使得前期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款抵免收益,这便相当于“晚缴税”。延期缴纳的税款由于通货膨胀,降低了现金贬值风险。同时,纳税人对因节税省下的资金进行投资,可产生更大的收益,取得延缓纳税的“节税”效应。

例如,假设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价值500万元,经济适用寿命6年,期末无残值,税法允许选择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假设资本市场年化收益率5%,通货膨胀率10%,所得税率25%。现分别对直线法和年限总和法折旧的税款抵免收益进行比较,见表1。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年限总和法通过加速折旧,可多获得9.08万元(87.91-78.83)税款抵免收益,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周转,“节税”效应比较明显。

三、企业税收筹划具体策略

根据上述税收思路,结合企业的财务活动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成本的计算公式为:本期销售成本=期初商品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商品成本。由于本期购货成本是确定的,因此,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本期销售成本的高低,并进而决定当期的经营收益和所缴税款。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当存货的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得当期销售成本上升,从而利润降低。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会使得当期销售成本降低,从而增加当期的利润。因此,根据存货不同计价方法的特点,不难看出: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由轻到重依次是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最佳方案是采用后进先出法,次优方案为加权平均法,此时销售成本最高,利润最低,能起到延缓次优方案为加权平均法纳税的效果。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换言之,该项规定取消了旧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价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即税法也明确取消后进先出法。因此,在存货价格上涨期,当满足税法限制性条件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以获得销售成本上升所带来的税款抵挡收益。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策略,主要考虑在不违背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选择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使折旧成本分摊在不同时期,以此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实现延期纳税,并进而取得“节税”效应。

当期,我国新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

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即可,但应满足最低年限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通货膨胀下,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应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方面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另一方面,还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对于折旧方法,从表1分析可以看出:通货膨胀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回收速度,并使前期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款抵免收益,取得延缓纳税的“节税”效应同时,根据货币时间价值原则可知,前期折旧回收越快,节税效应也越明显。

(三)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

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不同方法。在直线法下,溢折价在摊销期内平均分摊,票面利息由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决定,因此企业各期的债券利息投资收益是相同的。而在实际利率法下,各期的溢折价要按照票面利息和实际利息之差(或之和)进行摊销,而实际利息是按照上期票面价值和实际利率进行计算的。由于长期债券各期期初价值不同,因此,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各期的债券利息收入是不同的。

如果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在直线法下,各期的利息收入相同;如果采用实际利率法,则随着溢价的不断摊销,债券利息收入将会逐步递减。由于债券利息收入属于投资收益,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所以,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由于物价持续上涨,直线法的计息方式要比实际利率法更能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收益,对企业更有利。相反,如果企业购人的是折价发行的债券,那么采用实际利率法将比直线法对企业更加有利。

(四)资产购置决策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3

关键字:火力发电 税务筹划 纳税风险

Abstract: in the present for coal price has soared, lead to the power plant management difficult situation, how to reduce fuel costs into fuel management enterprise's top priority. Combined with the new tax law, from the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choice, tax risk and other aspects, in view of the coal-fired power enterprise puts forward the tax planning and avoid the risk of some tax advice to for reference for the same trade.

Key word: coal-fired power tax planning tax risk

中图分类号: TM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内部与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使得企业能够在处理纳税问题时,实现一定的税收节约。近几年我国税收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火力发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政策向内资企业倾斜的有利环境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相应的税收策略和规划,这是当前企业最重要的研究课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并接受税务筹划,随之而来的,各种形式的税务筹划活动也逐渐兴起起来。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企业却往往忽略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

一、火力发电企业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特征和意义

由于电煤价格市场化, 火电企业一直受燃煤价格增长导致亏损严重的困扰。目前火电厂燃料成本居高不下, 而电厂的其他成本费用已是节约到没有可挖掘的余地。此时, 利用国家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达到节约税收支出成本, 已是目前发电企业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力行业总体税负较高,尤其是增值税的税负很重,电力行业又属于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的基建投资具有造价水平高技术含量高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对电力行业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及所得税,此外,还有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用地等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尽管电力行业增值税税负在不断降低,但按工业增加值计算的历年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仍高于名义税率17%,其中最低值18.72%,也比名义税负高1.72%。

从理论上看,目前对电力行业的税负研究主要以增值税税负分析为主,所得税税负分析则较少涉及。总体来讲,我国对电力行业的税负分析还不够全面、深入。因此,以增值税转型及“两税合并"为大背景对电力行业税负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的原因

(1)政策性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2)经济环境变化风险。

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否则纳税人由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决心、程序与步骤的忽视或不熟悉,往往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大。

(4)筹划人员的纳税意识风险。

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

(5)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其对风险的判断和筹划事项的最终完成结果。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减少成本,会要求筹划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

(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

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做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

三、对火力发电厂的税收筹划及规避纳税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三)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四、 结束语

随着国家资源战略的逐步实施,煤炭资源的价格不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至少很长一段时期内只会上涨,那么火电企业如何解决电煤问题呢?一是锁定价格,二是税务筹划,三是优化系统控制,降低热损失,充分发挥电煤的热利用效率。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 郭汝莉;火电厂燃料经营管理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山西财税, 2011(01).

[2] 邝健斌;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2010(01).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31-01

1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1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包括免税、减税、起征点、税率差异、特殊规定等。同理,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2 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1.3 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征税有不同规定,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合理合法地改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分割或合并个人收入,从而达到收入额不变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1.4 利用纳税延期

实践证明,适当推后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取得延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2.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转移福利的方法给与各种补贴,降低名义工资,从而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375]=1305。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600)×20%-375]=90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1305-905)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并且,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2 转换纳税人身份

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8年3月1日以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部分人员在每月公司、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外籍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案例二:北京姑娘刘某2006年嫁给一位美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刘某月薪2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翻译工作,月收入4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刘某每月应纳税额=(2000+4000-1600)×15%-125=535元。2007年1月刘某加入美国国籍后,在每月收入扣除16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此时,刘某的应纳税额=(2000+4000-1600-3200)×10%-25=95元。通过转换身份,刘某每月节税440元。

2.3 转换税目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叶先生在2008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600元,由于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因而叶先生该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

×10%-25=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节税1740元,所以叶先生应该把劳务报酬化为工资、薪金。

在有些情况下,情况则正好相反,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四: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笔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63700×(1-20%)×40%-7000=13384元。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36元。

2.4 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某出版社请李某写一本专著,稿费预计20万元,需3年完成。李某提出出版社以借款的形式预付10万元稿费,待书出版后再结清剩余稿酬。由于实物中稿酬的税款一般需要图书出版后再合并计算,这样预付的10万元稿费应缴纳的税款100000×(1-20%)×14%=11200元就可以延期三年后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针对各种情况挑选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案例进行了说明,中间简化了许多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过程往往更加复杂,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我们注意,才能筹划出最佳的纳税方案。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笔者通过探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得到一下收获:

(1) 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广泛的筹划空间,因此财务工作者应该认真研究并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2)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3)从现实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因而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闫秀娟.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工作研究,2006,(8).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5

关键词: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纳税筹划合理选择

一、运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降低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称之为企业所得税。该税收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纯利润的形成由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决定的,严重的影响到企业的目标化发展。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所得,在规定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纳所得额的多少完全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所决定。若从成本核算的这一方面审视,降低企业税负最有效的方法是运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在收入既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扣除那些不合格的项目,在国家税务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内,将企业中所允许扣除的项目进行充分列支,这样,势必会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大幅度的削减,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二、运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阶段,由于发生损耗造成一部分价值流失到产品成本中,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其进行系统化分配。其中,折旧是成本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来看,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以及平均年限法均属于企业经常使用的折旧方法,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不一致,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也存在着差异。由于各企业在使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也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仅保障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而且有助于计算产品成本。由于折旧的提取以及计算直接决定于成本的大小,继而关系到企业所得利润的多少,最终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负担,故企业应在遵循国家的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度的情况下,合理的对固定资金折旧方法做出选择,实现减轻企业税负及简单会计处理的目的。

基于比例税制条件下,假如未来税率固定并且企业每年的收益比较平衡,那么想要企业节税稍微有利就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基于累进税制条件下,并且企业的收益如果应有早期高和晚期低以及降低趋势的话,那么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的节税收益额就会越来越大。因为这是由加速折旧法自身属性所决定的,早起提取折旧额大,晚期提取折旧额小,这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的特点恰好吻合;保证各年收益的均衡分布,可以避免企业因某一时期高收益引起高税负的情况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因而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的筹划必须对企业各年收益的分布情况进行认真地考虑和分析。当然,在相应的比例税制环境中,在未来税率不发生改变并且企业每年收益趋于均衡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法处理税收,以更加有利于企业节税;在相应的累进税制环境中,当企业收益早期偏高、晚期偏低并且出现降低趋势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法,以促进企业收获更大的节税收益额,这同样是因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早期提取更大的折旧额、晚期提取较小的折旧额,这便和企业自身早期利润较高、晚期利润较低的比例保持一致,从而促进企业每年收益得以均衡分布,以防止企业由于某一时期收益过高而造成企业产生较高的税负,最终使企业所得税能够实现最节省、最少的目标。

在采取折旧方法实行税收筹划时,企业还必须对折旧年限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思考。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采取折旧方法时,其选择权涉及到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而且在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范畴内,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均使企业拥有的一定的选择空间。以制造业企业税收筹划为例,根据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房屋等的折旧年限分别为5―10年、6―10年、30―40年。如此一来,企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选取相应的对自身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展开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而实现企业节约税收支出的理财目的。通常而言,在开创伊始并且自身享受到减免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方法,把企业计提的折旧递延至减免税期满后再计入成本,以获取企业节税的税收收益。

三、运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初始至生产终止这一全阶段中所拥有正准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原料等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颇多,即: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等,同时,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对物价波动以及税制产生的影响。运用个别计价法来计算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和准确,但是由于适用范围极小,工作量任务重,仅仅用于不能更替使用的存货等,不同于个别计价法的其他四种方法,因为运用了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所以出现了不同发出、库存存货的价值,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损益。故采用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基于此,在计算存货成本时,企业应考虑这一过程将对企业利润、产品成本以及企业所得税等都产生相应的影响,并且在采取存货计价方法以实行税收筹划时,企业还须对自身所处的税制环境以及物价波动等相关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加以考虑。当物价持续上涨时,企业应采取后进后出的方法,对企业存货实施计价,以促进企业期末存货成本显著下降、企业本期销货成本显著提升,从而促进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有所减少,也就是说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发生减少,使得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有所减轻,并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数额增加的目标。当物价持续下降时,企业最宜选取先进先出法对自身存货加以计价,以提升企业本期销货成本、降低企业当期收益,最后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物价发生上下波动时,企业可采取加权平均法或者是移动加权平均法,对自身存货加以计价,从而防止企业由于自身各期利润的忽高忽低而带来的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发生上下波动的现象,也避免了企业对自身应用资金安排难度的增加。

由此可知,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环境时,企业对自身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选择,都将对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那么,在采取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实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首先进行一定的市场调查,根据所收集的充足的信息资料,并以研究、分析以及论证为立足点,准确、客观地判断未来的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在此基础上,企业可选取最佳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以进行企业存货的发出及使用的计价。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刘岩丽. 试论我国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现实选择[J]. 商场现代化, 2007;03

[2]蔡红艳. 成本核算的方法比较[J].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0;14

[3]樊丽娜,李华. 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09

[4]王慧,李纯萍. 现代企业成本核算特点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08

[5]王素华. 试析成本核算的方法及其应用[J].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1

[6]孟德龙. 两种成本核算方法的应用与比较[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1

[7]郭娜,李凡. 试论我国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J].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06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6

【关键词】年终奖;计税方法;筹划分析

一、现行年终奖金计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发展的出色已经走进国际市场成为上市公司,企业员工的待遇也相应的提高,随着工资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是每个员工在每年末所关心的问题。

“年终奖”即年末获得的全年奖金,是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纳税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作业绩通过劳务所得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年薪制和绩效工资)。

1.年终奖计税方法

(1)基本计税方法:企事业职工在年末获得年终奖外的其他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和考勤奖等,一律按税法规定加上当月薪金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所谓的基本计税方法。

(2)特殊计税方法:年终奖应纳税额采取特殊计税方法,不包括工资薪金在内计算税额。每月工资薪金小于3 500元,不需纳税。

企事业单位也可以采用特殊方法对年终奖计税,都是职工年终奖所得,降低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收入低的、年终奖也相应较低的群体,这两种计税方式选择哪种都可以,相差小。

2.年终奖计税方法的缺点

税率不符合常规,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

必须找到适应我国中国特色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年终奖金等同于月工资,单独计算纳税。由此可看出企事业中的职工获得的年终奖金额的多少与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是成正比例的,奖金越高,税额也就越高,然而,在个人所得税换算期间,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职工的年终奖增加了,税后的所得额相返减少了。

二、年终奖计税税收筹划分析

1.减少名义收入

随着市场国民经济的崛起,我国员工的收入也相应的提高,在取得正常的工资薪金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务报酬取得额外的收入。要合理节约纳税额,可以采取多次分摊获得的劳务报酬。

巧妙地利用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如果某个员工每月的工资薪金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工资与法定扣除额之间的差额,来增加工资以充抵年终奖。

年终奖计税方法可采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

2.降低税收适用税率

“3%”是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必须符合年终奖在1.8万元以内,方可享此税率,每个纳税人在每年内只可享受一次待遇。

在当月如果发“双薪”可合并计税,年终奖和年终双薪同时在一个月发放,可根据单位性质进行计税。其中,“双薪”按年终奖计税的方式适应于机关单位;“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为年终奖,适应于企业,否则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总额分摊至12个月确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12,分别在12个月平均分摊,以确定适用税率;

即: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做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前提是职工收入要稳定,要做好合理发放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分配好两者关系,从而工资、奖金所得能享受到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三、年终奖计税方法改革建议

1.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年终奖可以平均待摊到每月来计税,

正确的算法:年终奖纳税额=每月的纳税额×12

应纳税额=(员工当月获得全年年终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采用月均摊年收入方法计税

上年年终奖建议企事业单位次年一月发放,采用月均摊年收入方法计税。

公式:上年月均计税收入=(上年全年收入+上年年终奖)/12

上年每月应纳税额是根据去年平均每月计税收入推算出的

年终奖纳税额=上年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科学合理计划企业员工的年终奖,可以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利益。理论上分析是全年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是确定的基础,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企业带有激励性质的年终奖,与员工年度业绩成比例的,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每个单位内的不同员工收入也不同,众口难调,制度的安排不可能都满足每一个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对企业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不满意。从而对也影响与单位财务人员关系。因此坚定信心,开创未来,要对年终奖计税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

四、结束语

每个公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筹划不等于逃税,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纳税人的年利润率增加了,企业内部职工的收入也跟着增长,年终奖也相应的提高。企业必须考虑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金额,在工资薪酬与年终奖之间要做出调整,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促进双方的利益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增强企业老板依法纳税的意识,又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从未来发展来看,纳税筹划能够更好的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