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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1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税收筹划如下: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受到市场发展规模及趋势的影响,已经逐步迈入分化与调整的阶段当中。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房地产行业面临的库存问题以及泡沫问题严重加剧。针对于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多次税制改革,以期彻底消除上述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然而,仅凭借税收改革政策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各级各类的房地产企业需要不断优化内部建设体系,最好以增值税税筹划为重点实施对象,以期进一步推进行业的发展进程,实现预期的发展目标。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基本上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税收效益,并且可以将其视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途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绝不是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偷税行为、漏税行为。而是根据房地产实际发展情况,依法依规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并争取合理的权益,为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合理保障。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强化增值税税筹划,基本上可以达到强化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可以达到提升企业纳税意识与强化财务筹划能力的目的。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资产规模、税收成本均要比一般企业高得多,因此通过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加强财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并且可以进一步解决以往财务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利于企业内部经济效益的有效提高。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及时调整与优化企业自身的战略规划,并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内容。最好可以在商业模式方面,集中体现长足发展目标。如此一来,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内容基本上可以得到充分贯彻与落实,并且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发展水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建设思路
面对内外复杂的形势条件,各级各类房地产企业应该及时采取相关策略,达到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结合实际情况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要求,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往往需要全体人员不断推进与努力,才能够达成预期的筹划目标。总体来看,基于新形势下我国各级各类房地产企业最好应该通过贯彻与落实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内容、掌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得以顺利实施。以下是本人结合相关经验,总结与归纳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总体建设思路,仅供参考。一方面,我国各级各类房地产企业最好立足于国家最新颁布的财经法规,尤其是与房地产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政策内容。结合具体财经法规内容,致力于做好解读与分析工作,目的在于为后续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合理的经济保障。近些年来,我国“营改增”政策基本上得到全面贯彻与落实。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内容的顺利落实,针对税收政策问题形成了较多财经法规措施,如今年颁布的《关于调增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等。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行业整体发展趋势,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等法规。面对众多的条款内容,建议房地产企业应该紧密结合最新动态,优化内部资源内容,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得以有效贯彻与落实。另一方面,我国各级各类房地产企业应该放眼市场环境的整体发展趋势,重点做好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业务管理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往往需要融合财务、法务、成本等多方面知识。若想切实达成预期的筹划目标,需要内部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能力。针对于此,建议企业管理人员最好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强化各部门沟通与交流能力,紧抓实干、合力推进,共同为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以期尽早完成任务。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及时获取相关资料,规避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问题,从根本上提升筹划质量。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相关建议
(一)贯彻与落实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迎合“营改增”策略内容
新形势下,国内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主要将重点放在增值税业务筹划方面。自“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以来,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实现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部分。针对于此,各级各类房地产企业在实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从选择计税方法、提高精装房开发比例与运用销售策略等方面入手,切实贯彻与落实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内容。一方面,国内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最好立足于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某段时期的发展规划,选择合理的计税法方法。另一方面,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规模,适当提高精装房的开发比重值。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国内房地产市场精装房比例基本上很难超过35%,这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根据现行的税收法规来看,房地产企业若想实现精装房的大规模开发,就必须获取更多的固定资产、以及物料增值税发票等资源,目的在于通过叠加使用进行抵扣,并实现合理避税目的。
(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合理使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最大特征在于不动产性。所谓的不动产性主要是指集中体现国有土地房屋或者集体土地房屋的不可移动特点。可以说,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基本上能够视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核心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内容,各级各类房地产企业需要从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合理增加或者扣除项目两个方面入手,才能够达到土地增值税收筹划顺利落实的目的。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适当加强基础设施方面的筹划力度进行加强,目的在于进一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位置,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内容得以落实。
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3
根据纳税人的营业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可以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在税率的适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票的使用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这样最后的税负也不相同,所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企业应该在设立初期或者发展的初期,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下面就其税负的比较进行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17%(13%、11%、6%)—不含税的购货额*对应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3%征收率根据上述两个等式可以求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货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17%-P×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3%两者纳税额相等时即可得到X=17.65%,低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低,高于17.65%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低。当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13%、11%、6%时计算同理,通过计算可得。当然不能单纯的看营业额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来确定选择哪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一般还应结合企业所在国家的具体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整体考虑再做决定。
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的过程中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会直接影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根据销项合理安排进项,这样可以减少当期的增值税税额。
(一)对采购对象的筹划
企业的采购对象有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那么从其他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如果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当然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还是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都不能抵扣进项。
(二)购货运费的筹划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企业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门发票时,并且发票上的名称必须和购货方的名称一致时,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销售方帮其代垫了运费,那么运费可以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但是与运费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进行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三)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应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如果企业采用合适的结算方式,就可以达到延期付款的效果,这样就为企业取得一笔免息贷款,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进行其他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赊购方式是对企业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具体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尽量延迟纳税的结算方式。
三、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筹划
针对生产环节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存货计价方式和生产方式两个方面考虑。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计算的期末存货成本和销货成本不同,进而计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也不同。此外企业在生产环节,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计算的增值税也不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和生产方式。
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对销售方式的筹划
首先要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及税法对其的特殊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销售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非应税劳务,这就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其他经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二)销售地点和结算方式的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前提下,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率统一调至3%。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取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与原材料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1、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承认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则,允许选择会计政策并将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信息问题上,企业掌握的会计信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这就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与调整,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2、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而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使得金融部门一般都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3、增值税税负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较差,且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征收范围外,适度降低增值税宏观税负成为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动因
1、税收法律制度
合理、规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缩小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象征。
2、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对纳税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如果高管层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企业内部就很容易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试图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数据表明:税务咨询收入占到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的35%,这足够说明外企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与原则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增值税税收筹划目标主要包括: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企业纳税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进而做到诚信纳税。
2、纳税成本最低
这也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与间接纳税成本。
3、实现现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税是流转税,能直接体现现金流入;(4)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购买者的直接表现是价格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力。
(二)增值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
1、法律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有效原则
企业增值税筹划活动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则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企业须考虑税收成本与实施该方案的其他费用,综合考虑该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4、全面筹划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5、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环境下,以经营活动为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能体现企业的最终税负;易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能够通过税负转嫁进行筹划;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降低税负。
五、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税种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而营业税计税原理:应纳营业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二者税负相等时:Y×D×tl=Y×t2,则D=t2/tl。因此,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企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关键在于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普遍采取两种方式,即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三)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将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5
摘 要 在目前的经济市场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应当合理合法的规划纳税方案,从而保证企业内部的税负降至最低,以期达到最高效益。本文从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入手,对税收筹划的含义和基本步骤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初步探究,旨在与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关键词 新时期 企业增值税 税收筹划 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包括两个方面:广义税收筹划和狭义税收筹划。广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能够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科学、周密的安排,从而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而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希望通过合理规划来实现少缴税或涉税零风险,当然这种广义税收筹划的大前提是企业能够合法纳税。一般进行广义税收筹划的方法有: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合理廉价的方法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等。狭义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以采纳政府税收导向为前提,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基本要求,通过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投资和资金分配进行合理、科学、全面的规划和安排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达到最高盈利的财务管理效果。当然,这种税收筹划也必须在税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 现仅就纳税人身份筹划法、销项税额筹划法、进项税额筹划法、资金时间价值筹划法、集中与分散经营筹划法等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法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为纳税人身份筹划法提供了空间与可能性。税法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有两个, 即销售额标准和核算标准。当企业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时, 就可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 若会计核算健全则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 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在未达到销售额标准时可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达到销售额标准时也可通过企业的拆分等方式来进行身份的选择。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 一般认为, 如果企业有持续的均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则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节税, 反之, 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节税。另外, 在当前学术界提出的多个具体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其中, 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法。应纳税额无差别点法, 也称税负无差别点法。它是指在计算了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的那一点之后, 再确定应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的一种筹划方法。其表达方式有二, 一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增值率, 二是税负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货额对含税销售额比率。现按第一种表达方式, 并以工业企业为例, 通过对两种身份纳税人增值率的计算, 寻找选择两种身份的临界值, 然后进行身份选择的筹划。所谓增值率, 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 而增值额为销售额与购进金额的差。设y为销售额, x为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6%, 则有:Y×X×17%=Y×6%解得, X=35.3%这就是说, 当增值率为35.3%时, 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企业可任选一种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大于35.3%时,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故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当增值率小于35.3%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企业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另外, 若小规模纳税人试图转换成一般纳税人, 必须同时考虑税负无差别点和转换成本的高低, 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销项税额筹划法
增值税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对销项税额的筹划, 关键在于合理少计销售额, 其具体做法有很多, 例如在附带包装物进行销售的情况下, 尽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且对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而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 在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可采取商业折扣的方式合理降低销售额; 尽量采取深加工的方式对本企业产品继续加工, 避免过早地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在纳税人因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而退还买方增值税额时, 应及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销等。
进项税额即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一般进项税额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要想对进项税额进行合理筹划,企业就应当尽量扩大本期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在购进资源之初可以合理选择供货商,一般都以大规模供应商为最佳供货商。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信誉差,货物质量难以保证且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作为纳税人的购买方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则会增加自身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算的。当然若能够找到信誉高,商品质量、价格有保证、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供货商进行合作也是可以的。一般若企业现金使用较紧张,则在纳税时也可以采取在纳税期末购进存货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缓解资金压力。例如,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4月份的销项税额有170000元,进项税额102000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税额应为68000元。此时,若企业在月末或5月初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假设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是51000元,则企业若在4月底购进这批货物并同时取得进项发票时则只需在4月缴纳17000元的税金。尽管这种做法最终并不影响全年的缴税总额, 但确实能减少本期的应纳税额, 从而缓解目前的现金压力。
参考文献:
[1]宗震宇.基于增值税转型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南昌大学.2010.06.01.
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6
摘要: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增值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发展,增值税已成为国家税收第一大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5 0%左右。但是,中小企业在增值税缴纳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税负沉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国家制度的原因,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被动局面,才能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以适应我国经济地发展。
一、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一种价外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商业批发和零售过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同时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小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中小企业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分散经济风险、减少经济波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方面,都发挥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增值税存在如下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这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G D P增长速度。税收的增长都是以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加重为代价的。为保证财政收入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法的制度下,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高投资企业的资本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多。
2.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猖獗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不法纳税人进行欠税、偷税、骗税的主要切入点。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也正考验着中小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的做法对中小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而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又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作了诸多界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和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而且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
三、中小企业增值税收筹划实例
1.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
2.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将有很多文章可做,一方面要尽量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筹划风险,特别要注意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
3.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此外,中小企业采用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四、解决中小企业增值税问题的对策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的优点首先是有利于均衡税负,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其次是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即彻底消除因固定资产含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现象,从而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圆满地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目标。因为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几乎所有的外购非增值项目,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不必将购入的流动资产及劳务、在产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划分,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大大简便。最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2.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所有违法违规的处理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后果是最严重的。
(1)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按照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重点监控,堵塞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源头。
(2)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将异常申报企业每月列出清单,重点稽核其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发生偷漏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