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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1
(1)财务管理人员操作方面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会出于最大化的企业经济利益而出现一些严重的税收筹划失误,或者会因为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违法违规,最终让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产生潜在的风险;
(2)国家政府政策实施方面的风险。现代企业的纳税义务基本上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但是,国家在进行税收执法的时候,有时会因为执法行为与企业实际的情况之间产生某些偏差而导致国家应收税款产生某种问题,进而造成了企业税收工作中的多种困难和障碍;
(3)纳税人纳税意识方面的风险。企业进行纳税是应尽的义务,也是国家对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的了解方式。一些企业尽管能够根据国家政策来进行纳税,但是,它们在纳税过程中仍然会由于对一些纳税条款把握不够准确,从而造成了一些潜意识的偷税、漏税现象,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惩处,最终加重了自己的税负,亦即增加了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宏观角度的税收筹划方法
(1)现代企业应该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自觉意识到提升自己纳税意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积极投入到各种途径的继续学习与锻炼中去,不再局限于那种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而是合理安排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深入了解并准确把握税法规定,让让税收筹划工作尽可能的做到合法合理,最终让企业的财务信息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建立健全各种税收法律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法让企业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因此,一些企业就会为了获得表面上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铤而走险,试图偷税漏税。鉴于此,我们就应该尽快完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的缩小企业间的税率差异性,从根源上减少或消除企业在纳税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诱因,最终让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更为合理合法;
(3)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体系。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该根据国际发展趋势,尽量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会计相关政策,让企业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体系更为科学与完善,减少或避免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的无法可依现象。如果一些会计原则与政策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一定的约束条件,并针对不同行业与不同企业进行一定的分类,让会计准则与制度在相互统一中做到灵活有度;
(4)强化企业外部对税收筹划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当前,我国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由外部的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的。也有一些会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了税收筹划的咨询与业务。但是,由于这些会计师与税务师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时常常会出现审计不严的问题。鉴于此,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强化对这些外部税收筹划工作的监督力度,并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减少税收筹划业务的风险。
(二)微观角度的税收筹划方法
(1)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筹资主要就是通过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在负债筹资方式下,企业需要根据规定到期支付一定的本息,但是,由于利息是税前支付的,因此,可以进行税收抵扣。在权益筹资方式下,企业的权益资金无需支付固定利息,因此,不具备抵税作用,即它的筹资成本要高于负债筹资成本。鉴于此,现代企业就应该根据财务管理理论,不断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并把利息纳入到财务费用中去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支付的利息和税前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比例来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准,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然而,这并不代表现代企业的负债筹资比例越大越好,而是应该以负债成本水平不高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为标准,否则,将有可能会造成负债筹资的负面效应。此外,当企业的负债率超过一定限度时,也会让企业无法承受而陷入到财务危机当中去。应该来说,通过对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活动要想降低筹资风险,就更应该选择权益资金作为筹资方式,但是,它的筹资成本较高。这就需要企业权衡下权益资金与借入资金之间的利弊关系,科学合理的确定筹资结构,尽量让企业的财务风险与筹资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内;
(2)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不同的对象就会获得不同的投资收益。因此,税法对于企业投资活动来说也有着不同的收益影响。很多企业以亏损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从而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那么,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税制差异性,选择那些有最为合理且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以相对减少税负,同时还可以增加企业的收益。此外,企业在对投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控制市场的金融风险,并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系统分析企业投资可能的收益与实际收入情况,巧妙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找到最为合理的投资方式,真正做好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2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就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一)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为此,纳税人应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任何人必须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税收制度又具有复杂性、多变性,这就意味着纳税义务不能自动履行,即纳税人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正确掌握现行税法,并随之进行相应的筹划,才能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二)纳税成本最低化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纳税成本最低化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前者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后者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直接纳税成本考虑的是经济付出,容易确认和计量,间接纳税成本不能直接衡量和计算,则需要估算或测算。税收制度越公平,纳税人的心理就越平衡;税收负担若在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之内,其心理压力就小;税收征管越透明、越公正,纳税人对税收的恐惧感便越小,纳税成本就越低。纳税成本的降低,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应税所得额,这对税务机关来说,则可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其征管成本,是一种双赢结果。
(三)税收负担最低化
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收筹划的最高目标。是一种积极的、进攻型的税收筹划目标。现代税收筹划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财务目标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
世界经济一体化导致国际贸易日趋频繁,跨国经营企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各国税制都具有复杂性、差异性和多变性。企业在国内、国际经营中如何实现税负最低,利润最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在法律的规定、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需要之间寻求平衡,争取在涉税零风险下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以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税收负担最低化更多的是从经济观点而非税收角度来谋划和安排,税收筹划的焦点是企业现金流量、资源的充分利用,纳税人所得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纳税以及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
一是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国家征税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承受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上的损失。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纳税会使市场中各种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原来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变形,税收的额外负担随之产生,纳税人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甲投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乙投资方案,这种因征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性,税收的非中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程度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二是经营损益的风险。政府征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为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弥补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即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得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条件的,如果企业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内没有获利,一切风险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如果企业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由于抵补亏损的资金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纳的税款返还,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在总体上是向政府倾斜的。因为已纳的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对加重了,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损失(按现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承担的是67%)。
三是税款支付的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货币支付的刚性约束。它不同于企业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其他债务的偿还具有非货币支出的特点,有时可不动用现金即可结清所欠债务,如双方互为债权债务、新旧债务调换、债务重组等。而企业所负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企业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非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最长超过3个月的期限仍未纳税,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一旦资金不足而又未批准延期纳税或批准延期纳税而又超过延期期限的,不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而且要承受因企业信誉的降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价值潜在的有形、无形损失,这种损失比前者可能更大。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研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在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亏损弥补方法等方面谋求税收筹划的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销售或耗用目的而储存的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各种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意一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所得税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关系。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有直接的影响,因此,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一种最佳成本计算方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必然使得计入成本的费用较低。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以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的利润越多,则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这时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如果价格平稳或价格波动不大,则宜使用加权平均法。尤其在不同年份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差异时,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可以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或低税年度,从而节约税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使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得到补偿,应按期间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将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否则会影响利润和应纳税额。选择最佳的折旧方法,可以为企业带来实惠。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纳税人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企业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摊入成本的年折旧额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税率较高,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的现象,从而使纳税金额较小,税负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企业推迟缴纳所得税,可以视为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运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份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冲减了税基,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的利润向后顺延;同时可使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可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加速折旧法,达到节约税款,较好的实现税收筹划的效果。
(三)亏损弥补方法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该连续计算弥补的年度。
1.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可选择性,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推迟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如果开办初期有亏损,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如果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资金投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充分利用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推迟企业开始获利年度,就可为企业减轻税负创造条件。
2.用投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则无需补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3
根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可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进项税可以抵扣,并且使用税率有13%与17%两种;后者则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设α为含税销售额,β为含税购货额(注:α、β均为同一时期),同时以17%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以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解得:α≤80%β由此可以看出:以0.8作为一个界限,零售业购货含税额与同期含税销售额之比小于0.8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若两者之比等于0.8,两种纳税身份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若两者之比大于0.8,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
如此,纳税人则可以通过这两者的比例来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同时要注意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若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将自己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健全。
(二)增值税进项税税务筹划。
进项税的税务筹划涵盖了以下几点:1、供货商的身份选择。即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选择供应商时必须先考虑本企业自身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根据自己的纳税身份,选择匹配的的企业作为供货商是最明智的,当然这其中还要考虑供货商的优惠政策;2、采购时间安排。企业通常应当充分考虑销售需求、货物价格波动、供应商纳税身份以及自身情况灵活进行选择;3、提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税额抵扣。企业在资金周转不开时,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实现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达到了及早纳税的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税务筹划。
1、不同促销方式下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是大多数企业所使用的促销手段。商场在进行促销时,通常有三种方式:买一送一;打折销售;返现金或者购物券。税法依据:企业以折扣方式进行货物销售,增值税计算有四种情况:在一张票据上同时标注有折扣金额和销售数额的,应以扣除折扣后的销售数额为基准缴纳增值税;折扣金额与销售数额分属不同票据的,折扣额不能被扣减;企业赠品视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原价格计算税金,同时应代偿顾客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2、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的增值税税务筹划。销售结算方式是指企业在交易过程选择的货款回收方式,被广泛使用的有预付款销售、赊销或分期收款、直接收款等。许多中小零售企业为了提高资金周转,通常会要求供应商先行配送一些产品进行销售,销售结束后,再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供应商一定的费用。若商品销售情况欠佳,则由供货方无偿收回货物,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3、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在完成税改后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三类,即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低税率(13%),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中,必须区分低税率商品和正常税率商品来做到有效的降低税负,提升企业利润。在地区方面,西北交偏远的地方国家也有适当的税率优惠,企业应该抓住国家的税率优惠政策同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筹划;建筑企业
一、融资租赁及其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
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融资与融物进行有机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达成协议,承租人对要承租的物品提出要求并选择供货商,出租人根据这些要求就采购相应的物品供承租人使用,在此期间,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拥有该时段内所租赁物品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的模式在建筑企业中有以下几种应用方式。(一)用于设备的引进和使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很多大型的施工机器和设备,建筑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满足项目施工对设备的需求。因为设备购买的费用一般来说比较高,而建筑企业可能一时无法支付,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快速的、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而且,通过设备开展施工获取的收益可以用来支付分期付款的租金,在施工结束获取了足够的收益后还可以购买设备,这样既可以满足施工对设备的需求,还实现了资金的周转。(二)将企业所拥有的存量资产盘活。融资租赁在实际运用中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租赁,即承租人委托出租人购买所需的物资并在使用过程中向其支付租金;另一种方式是回收租赁,是指企业将自有存量资产的所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转移给出租公司或出租人以获得现金收入,而若要使用机器设备等资产再向出租人进行承租,这么做的好处在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手段将存量资产盘活,仍然可以正常的使用机器设备,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同时将固定资产转化为现金流,是一种高效的融资方式。(三)新型的应收账款回收模式。建筑企业在施工完毕后往往会面临应收项目款回收慢的问题,建筑物的业主经常会拖欠项目款的支付,融资租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说,建筑企业要求建筑物业主作为建筑物本身和施工所需设备的承租人,在项目完成后,业主将建筑物和施工期间的机器设备进行回租,这样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而业主应承诺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建筑企业项目款的支付,这样业主不用再为项目款的支付发愁,建筑企业也可以顺利的拿到应得的项目报酬,一举两得。
二、建筑企业在融资租赁中的税负分析
(一)融资租赁增值税税负分析
建筑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既可以作为承租方,也可以作为出租方,当企业作为承租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要对其全部的收入和价外费用减去固定资产本金的剩余部分进行纳税;当企业作为出租人向外租赁机器设备时,也要对其所收取的全部租金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实际税负超多3%的部分予以退税,这里所说的实际税负,就是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融资租赁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虽然有一定的优惠扶持,但是,营改增实行后,建筑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成本有所提高,因为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来说都比较长,可能会存在合同已经签订但没有实际执行的情况,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就面临两税并存的情况,融资租赁额税收计算本来就很复杂,再加上两税并存,导致办税成本大幅提高。
(二)融资租赁所得税税负分析
建筑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标的物基本上都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牵涉到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这对于出租人的入账和纳税影响并不大,但对于承租一方来说,租入的资产要计提折旧,可能会出现入账价值与资产实际剩余寿命不符的情况,承租方资产减值部分的税负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够扣除,因此,总体上来说,建筑企业作为承租方时所承受的所得税税负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企业可以将租赁过程中的利息进行费用化处理从而抵税,但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其操作也是比较复杂、不容易实现的。
(三)融资租赁关税税负分析
我国对于机械设备以及精密仪器进口的关税优惠力度是比较大的,实现了减半征收,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国外进口的机器和设备,但如果采用的是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虽然用了进口设备在经济意义上就是设备的所有者,却不能享受关税的半价优惠,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时委托出租方进行的设备购买环节,出租方才是法律上关税所认定的购买者,关税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被出租方享受了,我国在关税减免政策上根据购买主体认定优惠对象的方式无疑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关税负担,这也是建筑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使用权的代价。
三、建筑企业在融资租赁中的税收筹划建议
(一)做好融资租赁中供应商的选择
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到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众所周知,纳税人分为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进行融资租赁、选择机器设备的供应商时,应选择那些规模比较大、税务流程比较完善的企业进行合作,避免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资质不健全的小企业或零散的供应商,因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带来的后果是建筑企业购进了机器设备本可以以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由税务机构代开3%的发票进行抵扣,这对于经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建筑企业损失是比较大的,因此,企业要想进行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要将供应商的选择问题考虑在内,虽然税收筹划的目的也是降低成本,但要权衡购买成本的降低与税收抵扣的多少。
(二)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调整业务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实际上给企业的融资租赁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建筑企业之所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就是为了以更少的资金实现经营业务的正常进行,从而获取更多的现金流并降低成本,最终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当前的税收环境变化要求企业必须合理的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形式和范围,只有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业务才能真正实现成本的控制。建筑企业的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所涉及到的税收种类和相应的税率有所不同,税收减免政策也不一样,企业必须分析到底采用哪种租赁方式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与企业在特定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密切相关的。另外,为应对我国关税政策上存在的不足,企业也要考虑使用国外的还是国内的机器设备更合适。
(三)加强税务流程和税收凭证的管理
融资租赁对于建筑企业成本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意义重大,但涉及到的税收种类和税率比较复杂,因此,要加强税务流程和税收凭证的管理工作。一方面,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增设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税务管理机构,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员工任职,切实保障税务流程开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实现税负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企业应对融资租赁中的供应商和采购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发票等税收凭证的及时获取和安全保管,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价款和时间等条目设置一些规定,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最后,企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税收筹划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企业内部人员和相关规章制度的配合,融资租赁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税务流程和税收凭证管理的规范化能使这一过程更加顺利和高效。
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5
一、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二)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四)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五)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二、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理念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另外,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目前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企业税收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 小微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105-03
一、创设阶段的税收筹划
(一)设立时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
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因其归属为流通行业,故在创设阶段应重点考虑注册地点,注册地点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入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规划自贸区、物流园、科技园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相关纳税人注册地点选择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然,国家对于注册地点的优惠会涉及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小微物流企业在设立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和自身资源状况综合考虑,以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最大税后收益。
案例1:2015年初,郑州的吴先生拟在本地投资100万元,成立一家小微物流公司,为客户提供小件货物配送业务。年服务收入预计为480万元(含税),各项成本及管理费用预计为421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约为7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二是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
根据以上情况,为吴先生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上述两方案在流转税方面无差异,但因注册地点不同,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将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存在很大的差别。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故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应纳增值税及附加:
应缴纳增值税=480÷(1+6%)×6%-7=20.1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7×(7%+3%)=
2.02(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80÷(1+6%)-421-2.02=29.81(万元)
方案一:在无税收优惠的郑州老城区注册,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5.96(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5.96=23.85(万元)
方案二:在有税收优惠的郑州华南城注册,根据郑政〔2012〕23号文规定,对入驻郑州华南城的所有商户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所有入驻商户五年内给予“三免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81×20%×(1-50%)=2.98(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29.81-2.98=26.83(万元)
筹划点评:注册经营地点对小微物流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十分明显,小微企业要想获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不仅要对享受优惠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作客观分析,同时还要融洽与政府招商部门的关系,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二)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同。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应提前对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进行测算,优先选择税负轻、税后收益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5年北京在校大学生小双联合同学小左,准备在学校自办一家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预计年度收入总额为360 000元(不含税),相关成本费用为216 000 元(其中投资者每月工资5 000元),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三种设立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设立合伙企业,三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企业在设立阶段,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可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财税〔2014〕71号文及国税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其应缴纳增值税均为0。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 000-216 000+5 000×12-3 500×12)×35%-14 750=41 950(元)
方案二:设立两人合伙企业,假设小双和小左的投资额各占5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 000-216 000+5 000×12×2)/2-3 500×12]×30%-9 750}×2=34 500(元)
方案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360 000-216 000=144 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4 000×50%×20%=14 400(元)
税后利润=144 000-14 400=129 600(元)
假设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小双和小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9 600×20%=25 920(元)
两位投资者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 000-
3 500)×3%×12×2=1 080(元)
税收负担合计=14 400+25 920+1 080=41 400(元)
对比可见,方案三将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较方案一可节税550 元(41 950-41 400),效果并不明显。但对比方案二却增加税收负担6 900 元(41 400-34 500)。因此,从税收负担最轻的角度,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设立为合伙企业更有利。
筹划点评:设立为合伙企业虽可节税,但受企业性质所限,合伙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较大的债务风险,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作出合理决策。
二、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在经营阶段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关注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变动带来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变化。只有当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后的税后收益高于起征点前的净收益,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高于起征点标准才是划算的。
案例3:续上例,小双及其同学小左投资设立的小型快递企业“风顺快递”,2015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年经营,预计月销售额在30 000元(含税)左右。在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销售额为多少才合适呢?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快递企业所从事的快递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月销售额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0 000元的,应按全额计算征税。规定所指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销售额。所以,应将不含税销售额换算为含税销售额与之对应。即:30 000×(1+3%)= 30 900(元),亦即含税销售额超过30 900元,应按全额计算征税。
方案一:每月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0 900元(含)
应缴纳增值税=0(元)
此情况下,月销售额越接近30 900元越好。
方案二:每月含税销售额超过30 900元
此情况下,由于超过30 900元要全额征税(同时依增值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故综合税率为3.3%),为此,超过起征点后的节税点销售额计算如下:
设含税销售额为X时的税后收益与起征点前30 900元销售额相等,则:
X-X÷(1+3%)×3.3%=30 900
X=31 922.75(元)
当纳税人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1 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为30 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在30 900~31 922.75元之间时,其税后收益小于等于30 900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选择月含税销售额30 900元;若月含税销售额大于31 922.75元时,其税后收益大于30 900元,在这种情况下,含税销售额越大其税后收益亦越大。
筹划点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附近时,一定要考虑节税点的影响。实务中,小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前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平衡每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充分利用节税点销售额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利润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而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就是净利润,是可供企业分配的经营成果。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策略不同,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性质不同,实际所得税税负有较大差异。
案例4,续上例,出于风险的考虑,最终小微快递企业“风顺快递”选择公司法人制,由小双和小左共同出资设立,经营成果均分。2015年末,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4.4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4万元。现有两个利润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筹划分析:由于该公司2015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所以小双和小左两位投资人当年没有股息红利所得,但“风顺快递”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将对两位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5%)=7.65(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65×50%×20%=0.765(万元)。
方案二:“风顺快递”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5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14.4-5.4)×(1-10%-10%)-5
=2.2(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小双和小左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20%=0.22(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为每个投资者减少个人所得税0.545万元(0.765-0.22)。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小微企业的股东即使保留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此,小微企业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投资人税负的目的。
通过上述涉税案例分析可见,小微快递企业在创设、经营和利润分配阶段,可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小微物流企业受组织形式、投资者品质、财会人员素质等限制,决定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时效性、合规性和适当性会有所差异,也会受技术与程序、方法与步骤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不同阶段,小微物流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以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金星,彭新媛.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5(3):81-8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A/OL]. http: // , 2015-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