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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海外税收筹划;税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表明:2007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37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9.4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1189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投资存量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公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投资活动,这不仅提高了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增强了综合国力,而且也为世界的共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展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进入国际市场晚,竞争力不强,在其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国的跨国集团将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且不断增加的企业也不再容易走出国门。国家需要运用一系列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拓展境外市场。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导致了投资在来源国和所在国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企业跨国公司面临的最突出的税收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应对跨国企业所得的来源、渠道、种类、数目等进行筹划,减轻税负。为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我国跨国企业应借鉴完善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税制差异,进行合理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追求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
二、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际税务筹划行为涉及两个国家以上的税收政策,其产生是基于各国间的税收差别。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越复杂,税负差别越明显,对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税制相互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以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税收筹划。
(1)税率不同为企业选择投资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税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税率很低,有的税率很高,企业多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2)计算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不同规定使得课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要了解各国的税基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分期收款销售利润,使得总体税负最小。
(3)各国使用的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间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重叠或者漏洞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4)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业得以选择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一般发展中国家政策较优惠,范围也较广,而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项目选择。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优惠待遇,这也是企业选择海外直接投资地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3.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负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也有所加强。
由此可见,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税务环境,跨国纳税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计划来减轻税负。
三、开展海外税收筹划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纳税优化决策的过程中,跨国企业一般会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延迟纳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手段综合使用,以减少东道国和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所得利润征收的所得税。
1.坚持企业全球利润最大化原则。考虑节减税收和企业综合利润最大化,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现期财务利益和未来财务利益综合考虑,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不能局限于仅获得眼前的利润。
2.选择适当的地域以避税。跨国企业可在避税地享有税收优惠,除了考虑税收政策外,选择的避税地还必须具有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密、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等特点。企业还可在国际避税地利用延期纳税条款。企业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子公司,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税款的延期时限越久,获利就越大。
3.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分公司的优势有:分公司最初几年的资本预算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减少公司全球总税负;分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可以用来抵免母公司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分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不计预提税,而子公司的股息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设立子公司的优势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基于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各自优点,企业在选择也也要考虑投资时段、法律地位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因素。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一般存在亏损,可以先设立分公司,以亏损冲抵利润,以减轻税负,当生产步入正轨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汇总纳税所承担的较高税负。分公司在东道国注册没有复杂的手续,政府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也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较复杂,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跨国企业可以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两国中的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可以享受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从而将利益传递给跨国企业,使其间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4.有效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大程度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完善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企业在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为企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实施转让定价。跨国企业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下降导致的税负减少幅度要大于低税国税负的增加,最终结果使得跨国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6.利用东道国税法的缺陷避税。包括税法条款过于具体、条文不一、不严密不明晰等缺陷。若东道国税法内容过细,则会造成税率高低不同、税收优惠范围变化和税基宽窄不一等,这位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若东道国税法对统一课税对象作出不同规定,企业可以从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
7.利用东道国税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税。若东道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则企业在东道国直接采购的原料或销售产品所得与其常设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企业还应考虑在其他国家的退税规划的时效和成本,以获得出口退税优惠。
8.提高跨国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效率。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适应东道国的税收法规要求,降低内部人员衔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体来说,为了使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得到更好的税收筹划,要全面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综合考虑投资东道国的税负水平、优惠政策等,以及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段和投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内外结合,是企业真正的利用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支持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税收政策的完善关键在于使其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两个范本。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且较偏重于发达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在一起,争取全面修订这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重构国家税收规则。
2.我国目前税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给海外直接投资带来较大的优惠,应对其进行调整。抵免限额计算应做进一步细化,允许扣除的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进一步明确,税法应该细化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配比。我国目前统一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额结转只能分国进行,不能以一国的抵免限额余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限额部分。对在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额的抵免限额,应允许企业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两种方法中选用其一,避免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动力。由于我国税法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因而存在抵免时间问题,应尊重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同时可以采用化年为月、按月预缴的方法。
3.应实行税收饶让,提高我国企业进行进外投资的积极性。以往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多数情况下我国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我国的境外投资者不能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为使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真正惠及我国的境外投资者,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税收饶让。
4.构构建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资税收激励制度。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税收政策是一种缺乏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激励作用。我们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经验,从所得税、关税和税收协定等方面设计鼓励海外投资的具体措施,明确税收政策对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作用,利用税收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5.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如向企业提供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咨询服务,多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以提高企业抵御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苑新丽.国际税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2
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体系许可得范围内,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促进一国税制完善。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以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
二、跨国企业的国际纳税筹划的成因
从主观上看,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减轻企业集团税收负担、实现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各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国际低税地的存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国家之间税制结构存在差异,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异,有的税负高,有的税负低,有的甚至无税负;等等。这些差异的存在,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且其中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越大。
(二)大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荷兰已同四五十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新加坡等对本国企业向荷兰企业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参股达到一定比例),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只征 5%的预提税;荷兰对在本国实际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瑞士等国的居民企业支付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向比利时、美国、法国、英国、南非等国的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
(三)广泛存在国际低税地区。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少、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实行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的政策,以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权利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些跨国企业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纷纷在国际低税地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子企业,如国际控股、金融、投资、信托企业等等。此外,国际低税地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无限制的资金汇出制度等等,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性
(一)合法性。合法性是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税法差异作出纳税方案选择,以避免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纳税成本的发生,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财务决策手段。如果偏离了合法性,就可能演变为避税或偷逃税,跨国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可能被有关政府制裁,遭受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
(二)目的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在国际经营中实现税负最低、跨国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些具体目标通常包括:减轻税负、延期纳税、降低纳税成本、实现涉税零风险,围绕不同目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
(三)综合性。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各下属企业、各生产经营环节、各个时期的涉税事项,并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运筹和安排,才能筹划出能增加跨国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纳税方案。
(四)专业性。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决定了它是一项高智能的筹划活动,这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专业要求。随着跨国企业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国际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各国税法日益呈现复杂性和频变性,跨国企业可将税收筹划工作委托给各国从事税务。咨询及筹划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去做,这样既可以降低税收筹划成本,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超前性。企业的纳税义务通常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才履行的,具有滞后性。但税收筹划不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设法减轻税负, 而是在跨国筹资、投资时运用财务预测,分析等方法进行事先筹划,即对企业的应税经济行为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测算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并择优,具有超前性。
四、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
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国家的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应税收入的转移等途径来降低税负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设置企业居所。需注意的是,各国确定企业居所的标准也有差异,如许多欧洲国家认为企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是企业居所,而美国认为企业注册地为企业居所。因此,即使在高税国有投资经营行为,有时也可通过企业居所避免来降低税负。
(二)选择适宜的投资组织形式。跨国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独立登记成立的法人。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上有很大的差异。跨国企业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比较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加以选择。
(三)应税收入适当转移。跨国企业内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交易和联系,利用这种内部交易可将高税国的一部分应税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实现总体税负下降。如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而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调节贷款利率转移利息收入而降低利息所得税;通过利润分配方式转移股利收入而降低股利所得税等。
(四)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许多国家对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课税。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目前国际上判断“常设机构”的主要依据是: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企业,以其经营活动是否为暂时(联合国建议的时间界限为6个月)为依据;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是否是一个法人为准。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纳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对比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会计政策发生新变化
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里,要对某一项特定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而每一种会计政策都会导致该业务在会计上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进而影响到纳税。比如,新《会计准则》在存货计价上取消了原有的后进先出法,其理由是该计价方法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但是从理论上来看,如果企业将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的项目改变采用诸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其它计价方法的时候,如果企业的存货比较多,其存货的周转率又比较低,就可能会使得毛利率与利润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并且假如当期市场正处于通货膨胀的状态下,那么当期利润一定比实际情况偏高,而偏高的利润一定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此外,新《会计准则》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改变,按照新的要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与折旧年限等关键指标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核,当某一项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同原有估值出现偏差的时候,允许企业对其净残值与折旧年限等指标予以调整。
(二)计量基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新《会计准则》里出现了一些新的计量基础,比如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等五种计量属性,我国的会计计量基础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这种多样化的计量基础一定会影响到企业每一期的损益情况。而引入公允价值这个概念正恰恰是新《会计准则》里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金融工具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等情况都可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所得税出现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处理上,将旧《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完全废止不用,而采用了在国际上通用的以资产负债表为载体的债务法。与原来的方法相比,债务法要求在具体处理时引入暂时性差异这个概念,而原来的处理方法则是引入时间性与永久性之间的差异性概念。由此可以得知,按照新《会计准则》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必然是包含了当期与递延两种所得税费用。并且在新《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全面实施以后,随着企业合并等会计核算业务的不断增加,企业基于会计处理方法而必将产生更多的暂时性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出现的变化,将通过财务报表反应出来,并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一)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在投资分类标准、长期股权计算等与投资有关的问题上做了一定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增加了成本法的范畴,比如,将之前以权益法来计算的部分项目调整为以成本法计算。这一改变将使得我国企业进行合理避税或者节税。
(二)借款费资本化对纳税的影响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借款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一方面,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实际资本情况,但是也带来了应缴所得税增加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采用这一概念可以公允地反映出负债与资产等状况,但该公允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增加或者减小,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作用于企业财务报表也会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产生影响。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假如在风险投资类的房地产项目中采用公允价值,那么不可以计提摊销与折旧,这必将增加这类企业的纳税压力。
(四)存货计价对纳税的影响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废除了后进先出计价法。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企业的存货比较多,那么在采用先进先出或者其他计价方法的情况下,一定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五)资产减值范围与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的准备范围做了增加处理。比如对于建造合同、生产类的生物资产与投资类的房地产等等,都可以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减值准备,而在做出了减值准备之后,除了对于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理以外,一般都不允许取回。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的时候必须要慎重。
(六)债务重组对纳税的影响
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支出与收益等项目会影响到企业纳税。假如存在重组支出项目,按照准则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将该笔重组支出计入应付费用。由于应付费用中计入的重组费用是还没有实际产生的支出,因此企业也就无法确定经过重组后所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因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七)收入准则对纳税的影响
收入准则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除了已经实现的货币收入以外,其它的交易、期权或者现金以外的资产配股,以及在投资与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等都不适用该准则。该准则所针对的范围只是基于产品销售、抵债所获得的实际货币类资产。鉴于该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法之间的衔接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何明确统一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收入范围,也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八)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工程完工以后采用百分比法来计算建造合同的资产负债,并确定该合同的收益与费用。但是会计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的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法里还处于不受到支持的地位,所以,要准确地预测建造合同的实际效果仍然比较困难。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
在企业作出决策要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时候,企业需要分析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如果是设立海外企业,还应当比对国家间的汇率差异与拟设企业的税收类型等,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合适的注册地点,最终形成完整的投资方案与未来可行的税收方案。这是因为我国在一些地区实行了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各种减税政策,准备条件以便能够充分享受到这些优惠,最大程度上为企业节税。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在税收方面应当遵循税收最小化的原则,以便实现企业流出资本的最小化。同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都应当做好税收筹划而不是只关注于某一个环节(比如销售环节)。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将减少资金流出作为处理会计账目的根本目的,从而选择一种最为有利的资本核算方式,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交易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纳税基数,以便实现企业的节税目的,也就是说既要做到企业少交税,还要做到不偷税漏税,避免出现税收风险。要实现以上目的,就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采用的会计政策要合适。这里的会计政策指的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原则与核算方法。从理论上来说,对于某一个会计项目,如果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核算,最终所得到的利润与费用等结果通常是存在差异的。通常情况下,税务部门是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法来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度的,而往往有些地方税法规定的并不具体,这就留给企业很大的操作空间。所以,企业就能够在很多的细节上做功课,让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尽量降到最低。
二是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企业能够从其实际经营情况出发,采取各种手段控制一些交易活动,比如控制某一项交易的发生时间等等,实现企业的当期税收最小化。但是做的后果是很难把握合适的“度”,稍微不小心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资产使用费、合作投资、委托投资、资产置换与托管经营等不同的手段都是企业经常采用的控制交易的手段,也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经常借用的方式。当前很多的企业已经发展到集团化的阶段,在母公司下面还有很多的子公司、孙子公司,假如这些公司间存在交易,由于交易各方适用的税率与政策可能存在着不同,就可以按照税收较低的交易公司的纳税标准进行财务处理,转移利益到享有税收优惠或者税率较低的公司。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企业应当在国家法规允许的幅度内进行税收策划,即少缴了税款,又不违法。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措施
1.长期股权投资类可采用的措施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经常会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财方式来实现。此类投资能够给享有股权的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也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收入,同样也是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里必须要计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新《会计准则》在调整了企业投资的分类方式以外,还调整了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当某一个企业在计划投资股权的时候,通常会按照其持有的股份以及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度来考虑应对策略。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的财务处理有权益法与成本法两种方式可以采用。由于两种方式在收益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会影响到收益的缴税额。我国新的《会计准则》明确扩大了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项目范围,相应缩小了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范围。这种调整事实上是对企业非常有利的,因为企业在实现其当期净利润的时候,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只有在企业进行资金(利润)的分配的时候,才会按照各个持股企业所占份额来确认每一个持股企业的投资收益,继而依法确认应缴所得税。
2.关于收入的税收筹划对策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计入收入。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收入的时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会计准则》侧重于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与货款的实际结算时间,但是税法侧重于购销合同与商品凭证的交付。从这种差异可以得知,每一种销售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在发生时间的确定上是不一致的,因此,企业只要具备了税法上规定的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条件,该笔收入就必定要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通过见款开票的方式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以便推迟企业纳税的时间,这其中常采用的方式有代销与分期收款,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
3.关于折旧核算的税收筹划对策
企业之所以采用折旧核算,是因为折旧核算可以进行税款抵扣,所以很多的企业都将折旧核算作为税收筹划的重中之重来处理。从理论上来看,折旧核算处理有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两个关键要素,同时由于无论是折旧年限还是折旧方法是不会对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累计折旧额与应税额产生任何影响的,但是折旧的分期与每一期的分摊额多少都将直接对企业的当期成本与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分期与分摊额可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纳税额。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里规定了多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允许企业在固定资产的实现方式同预期目标出现偏差的时候进行适当的调整。
4.关于存货的税收筹划对策
当前新《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加权平均法与先进先出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从理论上来看,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得到的存货的成本与销售数额也必然不同,因此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存货计划来调整企业的应税收益。在物价出现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来增加企业的当期销售成本,这也就在事实上降低了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而在物价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以便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为平均的水平上,避免让企业出现突然的大额资金支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税法并不支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任意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会计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促使企业不断创新税收筹划。企业必须要适应新准则,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强化理解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以便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方案,在确保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让企业缴纳的税金降低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说,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非常好地履行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总之,尊重规则并充分利用规则,这就是我们对待新《会计准则》的正确态度。
参考文献:
[1]李玉红,王秋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2):93.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海外控股架构
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5日联合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和第24条所规范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问题做出说明,并在2010年7月2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文颁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的补充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的相关条款以及“通知”共同构成了现阶段初步的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由此,企业如何正确适用境外所得税计算、抵免政策,并有效管理境外所得整体税负已成为影响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旨在解析最新境外所得税抵免法规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的影响。
一、企业海外控股架构分析
(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
1.抵免限定条件
新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含20%,下同)股份时,上述外国企业汇回的股息所负担的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才允许从中国居民企业就该股息收入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通知”中明确了间接控股架构的抵免层级为三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为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为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直接持有20%以上的股份,下同)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为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如果企业海外控股架构为多层间接控股架构,即通过在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一个或多个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权(“间接控股架构”)。在此控股架构下,未来转让下属外国企业的股权时,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保留在境外中间控股公司,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时在外汇资金循环使用、境外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方面,间接控股架构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在“通知”实施后,企业在海外控股架构受到抵免层级的限制,三层以下外国企业所产生的股息汇回中国时,相应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将不得进行抵免。
2.持股比例的限制
“通知”明确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境外企业,应是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国企业。在企业多层控股架构下,能否援引中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条款,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尚不确定。例如,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签订的税收协定中,10%以上持股比例的股息分配即允许在抵免时考虑支付股息外国企业就股息部分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参照协定待遇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穿透”中间控股公司,认定中国居民企业仍可适用上述协定优惠条款抵免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则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
3.间接抵免的计算
“通知”规定间接抵免中“境外投资收益间接负担的税额”按以下公式逐层计算: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通过一家海外中间控股公司分别在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未来境外运营公司向中国境内汇回股息所负担的税额(即允许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税额)主要依赖于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分别向中间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比例关系。换言之,如果高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汇回的股息比较多,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汇回的股息比较少,则中间控股公司汇回中国的股息所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就会比较高,相应就可以抵免较多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取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4.抵免限额的计算
“通知”明确了新税法中按“分国不分项”原则(是指纳税人区别对待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不再逐一区分各项所得,并在此基础上以每一个国家为单位,分别计算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某国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
《操作指南》第26段明确了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所适用的税率为25%。同时,《操作指南》也保留了通过未来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使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也可以适用境内所得优惠税率的可能性。
5.简易计算方法
“通知”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例外条件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另外,“通知”也允许符合特殊条件并来源于特定国家的所得适用“免税法”进行境外抵免。
在实践中,如企业采用上述简易计算方法,虽然在管理申报程序上相对简单,但可能会使企业从境外高税负国家(地区)取得的股息收入无法充分享受抵免待遇,造成税收损失。
如图1所示,鉴于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如不低于12.5%,企业采用定率抵扣必然导致重复纳税,实际税率高于25%。因此,在境外所得税抵免实际操作中应审慎使用上述简易计算方法。
(二)企业海外控股架构的税务筹划路径
依据上述法规要点分析,并结合新税法,如果企业海外控股架构中的第一层公司不会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企业应该不会被中国税务机关强制将当期海外所得视同分配并计入境内公司的当期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可以依靠相应的股息分配方案以取得递延甚至降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即在海外多层控股架构下,境外第二层、第三层公司汇回的股息可以暂时保留在第一层控股公司而不汇回境内,用于投资海外其他项目,从而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
此外,企业海外控股架构可能实现境外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投资收益的“中和”,充分利用境外所得税抵免,从整体上降低需要补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以下将通过示例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进行具体分析。假定第一层控股公司位于香港(股息收入和汇出均不征收香港税),收到旗下高税负国家(日本,所得税税率30%)和低税负国家(新加坡,所得税税率17%)的运营公司股息。两者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美元,相应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分别为30万美元和17万美元,税后利润分别为70万美元和83万美元。为简化起见,本例中暂不考虑股息预提所得税,并忽略财税差异以及各国财税制度在应纳税所得计算上的规则差异。
假设在第一层香港公司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应认定为来源于香港公司所在地区的所得。日本和新加坡运营公司的税后利润汇总到香港可起到相互“中和”的效果,从而降低甚至免除利润最后汇回中国时需要补缴的中国税。承上例,假定日本和新加坡的运营公司都将税后利润全额汇回中间控股公司,合计153万美元,对应的境外所得税为47万美元。如果中间控股公司向中国企业汇回股息100万美元,则其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为30.72万元(按照“境外投资收益间接负担的税额”计算公式,即47×100/153=30.72)。由于该股息的抵免限额为32.68万美元(即还原后的税前利润130.72万美元×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因此税后利润汇回中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1.96万美元(即32.68-30.72=1.96)。
可以看到,若在香港公司层面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高税负国家运营公司实际负担的境外所得税超过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部分(即超过外国税收抵免限额部分),可与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汇回利润需要补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进行抵消,从而降低整体税负。此外,如果高低税负国家运营公司向香港公司汇回的税后利润比例发生变化,则有可能使香港公司汇回中国的股息所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比率等于或大于25%,从而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日本运营公司向香港公司汇回税后利润70万美元(对应境外所得税30万美元),新加坡运营公司仅向香港公司汇回税后利润30万美元(对应境外所得税5.1万美元),则香港公司向境内企业汇回股息100万美元,其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为35.1万美元,刚好高于抵免限额33.775万美元[即(100+35.1)×25%=33.775],故无需补税。
综上,如果税务机关在香港公司层面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抵免限额,香港公司可以通过在境外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间接设立运营公司,并对未来海外利润汇回的时间进行安排。将高税负国家和低税负国家产生的利润进行“中和”,尽可能提高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从而减少或递延境外利润汇回需要补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鉴于在间接抵免时是否可以“穿透”中间控股公司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税率有重大影响,因此还要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颁布的法规中进一步明确。
二、建议
综上,我们依据“通知”和《操作指南》对企业海外控股架构提出下列思考和建议,希望可以帮助企业应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带来的诸多挑战。
(一)对境外投资的思考
企业应根据新税法下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考虑税务抵免策略,适当调整现有境外投资形式,以便改善企业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消除境外所得在中国重复征税,并最终实现提高税后利润、激活资金流、获取更高投资回报的商业目的。例如:在“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至中国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建议企业应考虑从税务筹划角度对其控股架构层级实行优化,如减少境内企业与高税负国家经营实体之间的控股层级;投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时,不但要考虑单户企业股权交易税收成本,还应筹划单户企业对其母公司税负抵免成本;尽量避免通过税收天堂进行境外投资;补充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尤其是对低税负国家经营实体的控股公司);以及选择合理分配方案向中国境内派息以相应降低税负。
(二)有效管理境外所得
鉴于各层级境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在各个层面累积和分配的时点存在差异,企业应结合“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重新审阅境外的投资架构和每一层级的控股、营运实体和高低税率国别地区的业务形式,整理各年度可分配利润情况,通过对分配时间、收入性质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确认安排每一层级的境外所得,有效降低境内外业务整体的所得税税率。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5
空客天津总装线是空客公司和由天津保税区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组成的中方联合体共同建设的合资企业,是欧洲以外的第一条空客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2008年9月28日,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出席了空客A320天津总装公司投产典礼,空客天津总装线开始备受关注和期待。事实上,在2009年将第一架飞机交付给四川航空公司之后,空客天津总装线完成总装的飞机数量就开始不断攀升。截至目前,空客天津交付中心已经交付了150多架空客天津总装线完成总装的A320系列飞机。对于空客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空客中国满怀信心地表示,相比主要竞争对手(美国波音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现役100座以上的飞机中,空客飞机数量已经占据50%,并且将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事实上,在空客中国近几年快速发展的背后,作为支撑公司快速发展“智囊”的理财团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从组建空客天津总装线之初多轮“艰难”的财务谈判,还是近几年空客中国打造的精细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财务管理,空客中国进行的财务管理实践都对其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正因如此,11月初,由新理财杂志社主办、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作为学术支持的“CFO锐智行:走进空客”活动邀请了多家企业CFO,共同走进空客天津总装线,旨在了解这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财务密码,为中国本土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飞”入中国
尽管中国2013年的GDP增长有所回落,但中国目前在航空领域仍是世界第二大航空市场(仅次于美国)。空客在全球市场预测报告中亦认为,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4700架左右的客机(100座以上)和货机,市场需求可见一斑。
空客天津总装线于2007年获得营业执照,2008年建成并着手生产,并在 2009年6月份交付第一架A320飞机。“经过空客和中方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空客天津总装线项目完全按照当初双方商定的计划顺利推进。经过严格的培训和实践锻炼,中国员工的技能不断提高。空客天津总装线总装现在每个月平均生产4架飞机。”空客中国CFO林侃说。
目前负责空客天津总装线的是两家公司,即空客天津总装厂和空客天津交付中心。其中,总装厂负责总装飞机,交付中心则负责试飞和维修。总装厂在完成总装之后,需要经过交付中心对飞机进行测试,包括对飞机性能、参数、质量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完成后,空客中国需要向民航总局和欧洲试航局申请拿到试航证,才能安排客户来接受飞机。”空客天津交付中心CFO李培诚说。
空客天津总装厂和交付中心在财务管理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交付中心比较注重费用控制和税收筹划,目前在费用控制上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系统,每月的实际费用、预算都包含其中。该系统的最大特点是与相关的各类供应商都有数据接口,即每月输入数据就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而在税收筹划上,因为空客天津处于天津空港综合保税区,所以能够享受充足的税收优惠。
“总装厂在财务管理上分为3个部门,即会计、财务计划和控制和海关。总装厂的财务管理要相对复杂一些,会涉及财务计划、成本核算、费用控制、税务、资金管理以及套期保值等工作。”空客天津总装公司CFO叶志锋表示。
“实际上,交付中心和总装公司的CFO都要向我汇报工作。作为跨国公司,空客要保持政策的一贯性,这个很有必要。”林侃表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重要一步就是实现财务团队的本土化。“因为他们更了解中国的市场环境,李培诚和叶志锋就是我力邀的两位得力助手。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空客天津总装线从2012年开始就已经实现了盈利,而这一盈利势头应将持续下去”林侃称。
“Business Partner”
林侃是空客总部直接请来的财务舵手,加入空客已经有15年。其早年在海外求学、工作的经历,以及回国后在四大打拼、自己创业的经验,为他塑造了今天的国际化的财务理念,而这一理念也影响着空客中国的理财方法。
一方面,由于空客属机制造型企业,行业属性比较特殊,空客在选择供应商上十分严格。空客需要了解供应商是否有良好的财务背景,同时,空客也在积极为客户拓展融资渠道,这样做既是为了配合销售,同时又能促成与客户或第三方共赢的局面。由于购买飞机的价格昂贵,空客如果帮助客户找到一些更好的融资渠道,就可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另外,购买飞机基本上以美元定价,空客总部又位于欧洲,一定程度上以欧元交易,所以汇率风险也是重点关注的领域。这时,做好套期保值就是其有效理财的必备手段。
但实际上,空客中国财务管理的最大特点,是来自于财务部对内部业务部门的“管理”,即与业务部门形成“Business Partner”(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对此,林侃表示,民用大型客机的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以及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是极其复杂的。空客中国作为地区总部,相当于总部职能的延伸,财务部门会安排相关财务人员深入到每个部门,每个业务项目中,在充分了解业务需求的前提下,与业务人员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我非常希望财务部门跟不同的业务部门成为Partner,一起工作,不过最终的执行者还应是业务人员。”林侃形容道,这就好比操控一架飞机,财务部门是副驾驶,能够看见以及预见到很多东西,所以财务部门会告诉驾驶员,这个信息是对的,那个信息是错的,或者这个信息要求你要做另外一个决定,而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驾驶员的手里。“当然,与其他公司不一样的是,空客中国非常重视ERM,借助它帮我们判断未来有哪些机会和风险,这时就需要我们平衡一下,如果是机会,要不要抓住,如果是风险,那我们是否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还是把风险转移到其他地方。
除此之外,林侃强调,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要学会主动,“如果被动就会永远输”。在林侃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积极地执行总公司的政策。他认为,很多事情都需要财务部门去沟通、去安排,但同时要认真贯彻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要考虑到中国的特殊环境。所以由他推动的财务人员本土化和空客中国与EADS的财务部门整合是非常必要的。
“下一步,我的主要工作将是整合所有集团分公司的财务部门。”林侃表示,“其中,我们的第一部分整合包括北京和天津,因为这两个地方比较具有规模。之后我会到香港,考察空客在香港项目上的运作情况,所有的整合工作希望在明年第二季度达到一定成效。”林侃说。
CFO点评
周睿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CFO
这次活动让我们充分地了解到空客中国在财务体系上非常注重制度流程建设,尤其是在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有许多值得本土企业借鉴的特点。全球化经济的迅速蔓延以及市场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变无时不牵动着区域和国际化市场发展的前行轨迹,面对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高效的财务运作体制对于本土企业能否在未来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空客中国持续稳健成长充分体现出外商投资企业高效财务管理的根源在于建立良好的制度体系,所以本土企业只有更加注重流程制度管理,才能走向良性持续的发展。
曾映雪
完美世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副总裁、CFO
我觉得空客中国的“Business Partner”模式挺好的,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想做的事情,但现在还是个雏形。企业财务最重要的作用是对业务和决策进行支持,而财务与业务紧密结合去解决问题才是管理会计的最重要的环节,空客中国已经把它提到了现实工作中,至少我在其他公司很少见到这样成型的模式。
贾庆丰
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总监
我对空客天津总装线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们财务对业务的垂直管理——每个部门都设财务人员,可以深入到业务中去,然后把握业务的变化、了解业务的情况,这是我们国内企业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因为不懂业务的财务不会是一名好财务。所以必须熟悉业务、了解业务,再用客观的财务手段去反映业务的实质,这一点很重要。
相东明
海外企业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