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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收筹划;年限平均法;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进行的系统分摊,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起着“税收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折旧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的计提数额一般较大,因此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空间
企业每个纳税期折旧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计提年限以及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其价值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如何调整各纳税期折旧额可考虑折旧计提年限及折旧计提方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权,这就提供了纳税人通过折旧费用计提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然而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通过折旧年限的变更。转移各期的会计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目的,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通过折旧计提方法的不同来影响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及加速折旧法。
(一)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其特点是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折旧额都是相等的。然而该种方法并未考虑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也未考虑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致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需承担更多的折旧和维修费,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
(二)工作量法
这种方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劳务时数。工作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三)加速折旧法
又称递减折旧法,在这种方法下,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是不等的。在其早期提得较多,使用的后期提得较少,从而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尽快得到补偿。加速折旧法主要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下面通过实例分析,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例1:某企业有一固定资产,原值为180万元,预计残值率为5%,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见表1,假设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从表2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其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五年累计应纳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都是相同。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最少,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次之,工作量法最多。这说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度提取的折旧较多,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最初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注意的问墨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等损失。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年限平均法。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且由
从表3看出,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不但没有让企业少交税,相反使企业5年累计应纳税所得税额增加。因此,企业在税收减免期应采用年限平均法,这样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视企业状况而定
1 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可以加速固定资产价值的回收,使计入各期成本费用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尽量后移,由此增加纳税人前期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较大地降低税基后,有可能使企业享受两档照顾性税率,从而可相对或绝对地降低税负。
2 亏损企业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企业所得税规定亏损的最长弥补期限为五年,即企业亏损额只可以用今后五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后移,相对加大了前期亏损年度每年亏损额,这样很有可能就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产生最终税负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可使亏损最大限度的弥补,减少企业税负。
3 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当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时,也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如上例,若该企业前2年免税,则企业在5年间共纳税额见表3。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
从会计账面上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企业应该采用动态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的各种折旧方法在规定折旧年
由表4可知,如果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比较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年限平均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工作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低,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少,从而对初始几年的税基冲减较少。因此,年限平均法较产量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限内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大折旧抵税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税收筹划;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就是允许企业抵扣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结合修改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及2008年实施的实现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征管做出了大量的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往往占据企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学界的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税收筹划安排已迫在眉睫。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烟草公司顺昌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2]金萍.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分析.金融经济(理论版).2006,8:161~162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范文3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William Perez. Tax Planning Basics―3 Ways to Reduce Your Taxes. The Accouting Review. 12(2009):102-145.
[2] Tapia Granados, José A. Foley Adam’s Fallacy―A Guide to Economic Theology (Book Review). Challenge. vol.51, No.2, 2008:110-120.
[3] Franklin Paul. Xerox profit misses estimates. sets job cuts. Reuters. Vo1.81, No.2008:37-75.
[4] 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5] 金萍.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分析.金融经济(理论版).2006.8:161-162.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范文4
[论文摘要] 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 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本文从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发, 主要论述了会计政策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也成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定的策划,制定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主体认识到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聘请专业人士或与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一、 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经济的发展使得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增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企业发展缓慢。竞争的加剧使得施工企业利润较低,自有资金较少,资金紧缺。为了筹集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内部集资、银行贷款及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获得资金,这些方式都增大了企业资本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自此种环境下,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开始显露,通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合理避税,从而增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 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不能采取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依法纳税的原则指导下,遵纪守法,在这一前提下,考虑采取不同的缴税方式,从而减轻税负负担。
(二)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在于纳税主体个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在此目的下,纳税主体不能仅仅只考虑节税的问题,还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施工企业需要将财务利益最大化作为指导原则,合理避税,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 稳健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节税的利益越大,存在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风险越高,因此,各种节税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税收筹划需要权衡节税产生的利益与节税带来的风险之间的高低,寻求最优化的节税方案,从而保证能够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 节约性原则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纳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但无论是内部筹划还是外部筹划,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花费,发生成本费用,即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税收筹划应降低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尽量做到筹划成本最小化。为了使得纳税筹划成本最小化,选择节税方案时,方案越简单易行,所花费的成本越低。
三、 营业税筹划的实施
(一) 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的影响也不同
举例说明:当施工企业面临任务不足的问题时,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增加设备的利用价值,可以采取将企业的这部分闲置设备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不同就存在税负水平的差异,以机械租赁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加以说明。假如施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外一个企业实施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需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同时负责箱涵预制作业,签订的若为设备租赁合同时,需缴纳5%的营业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如果是分包工程合同,则会采用建筑安装企业的3%的营业税率,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合同不同税负不同。
(二) 掌握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即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时,采取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施工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的收入和费用。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需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对比较复杂,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在哪一时间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避免提前纳税占用了部分资金,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针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根据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应该使用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而不应该高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只有这样,施工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才能比较及时,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固定资产的回收速度,加速资金的周转效率,充分利用资金,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尽快用于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规模,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强企业的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取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可能不会及时的将固定资产入账,从而降低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虚增了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针对这一问题,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力度,保证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提高固定资产在本项目的摊销,避免企业错失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 控制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之前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提足,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进行平均摊销;同时,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具体条件加以规定。针对法律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以及日常的修理,减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支出,降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从而避免固定资产的修理期可以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最终使得修理费用在发生期可税前进行扣除,这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实施
(一)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地区规定不一致,一般在0.5%―1%之间。但是,如果按照实查账征收或按照所在地缴税,不可能达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照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计入工程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该项税金的征取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完全可以取得以上资料。
(二)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对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待遇不同,也会影响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在计税工资的范畴内增加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职工教育基金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缴纳,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水平。由于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了利润总额,从而减少税负,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了经营风险与福利负担,同时也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 施工资源税问题
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规定,纳税主体的减免税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其数量,施工企业应根据其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减免税产品的数量,如果未能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的提供本企业的减免税产品数量,就不能减免税,这必然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了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谨防进入筹划误区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绝不能借助税收筹划的名义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行为。其次,还要避免越位筹划。税收筹划并不等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不能越位筹划,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依法纳税指导下的税收筹划才是最可靠,最安全的。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进入税收筹划的误区,非但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必将增加企业的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做到税收筹划在先
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成为了既定的事实,那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先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负情况的预测。最终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三) 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施工企业进行筹划时应该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的权衡以及效益的分析。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理想效果,同时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仅仅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负的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高低,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重视人才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的运用,因此,它对人员的要求较高。税收筹划队伍的培养,需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多种途径以及全方位的活动进行。从而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比较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长沙410014)
参考文献:
[1] 祝铁耀.浅议纳税筹划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7(16).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增值税筹划
一、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一种价外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商业批发和零售过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同时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小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这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税收的增长都是以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加重为代价的。为保证财政收入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法的制度下,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高投资企业的资本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多。
2.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猖獗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不法纳税人进行欠税、偷税、骗税的主要切入点。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也正考验着中小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的做法对中小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而作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又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作了诸多界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和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而且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
三、中小企业增值税收筹划方式
1.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
2.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解决中小企业增值税问题的对策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向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变。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的优点首先是有利于均衡税负,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其次是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彻底消除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即彻底消除因固定资产含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现象,从而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圆满地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中性目标。
2.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所有违法违规的处理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后果是最严重的。
(1)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按照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重点监控,堵塞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源头。
(2)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将异常申报企业每月列出清单,重点稽核其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发生偷漏税的行为。
(3)形成“管、查互动”制度
通过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数据评析岗要重点评析纳税人零、负申报的行为,在评析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异常申报行为的发生。
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效应的同时还具有其他的效应。说明了税收筹划产生的背景,原则,增值税筹划的方式等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政府利用它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周瑞英,浅议增值税纳税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