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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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1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市城区财政税收征管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政发〔〕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省级下划收入在市区财政间的分配办法

从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按照现行市城区纳税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作为市区固定收入。

省级收入下划后,市直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三区税务征收机构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缴入三区财政金库,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直财政分享税收比例为:增值税8%、企业所得税12%(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12%、营业税35%。三区财政分享的税收为: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8%(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28%、营业税65%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原则

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年三区核定的省级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与三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三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统一结算。

用公式表达为: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若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年上解数额的,则按年基数上解。

三、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现行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执行到年。为保证三区既得利益,从年起,市对三区以年当年核定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

四、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

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税收增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三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本级财政(包含三区)因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而得到的省财政奖励性返还补助,以及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而获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按照三区地方税收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水平和规模进行分配,实行市对区激励性转移支付。

五、确保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市区两级财政国库资金的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2

关键词: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激励措施;风险补偿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是一种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企业成长或发展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对于实现资本与技术的融合、促进创业创新活动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税收及风险补偿等政策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鉴于中央层面税收政策的适用局限性,地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使得很多资本徘徊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大门外,由于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不足以实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1],这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推动作用,通过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之一,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改善投资主体的预期,提高其从事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创业创新,增进社会效益[2]。纵观美国、英国等创业投资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发展史,税收政策的优惠程度与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创业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2.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只限于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后又出台规定逐渐将该条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扩展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的激励措施

1.制定的必要性国家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抵扣优惠措施,但该项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优惠条款,对个人进入创业投资行业形成阻碍。由于创业投资的失败率高、年收益率波动大,个人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盈利时需按规定纳税,亏损的年度却只能自担风险,有失公平,严重影响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阻碍创业投资基金总体规模的扩大[2]。其次,不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措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最短期限为2年,这可能导致有些创业投资企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申报税收抵扣而缩短投资期限[3]。由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周期长,因此不利于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初创期企业发展的作用。最后,该政策税收抵扣优惠标准高,覆盖范围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适用该项优惠措施的前提是投资于未上市中高新小技术企业2年以上,而“中小”和“高新”的双重标准使得真正能够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多,导致该项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存在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等缺陷,使其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减弱,学界对此也提出了诸如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4]、将投资期限与抵扣额挂钩[5]等建议。但基于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征收标准和优惠办法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在无法直接解决税收问题的情况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创业投资提供激励补偿。一些省市充分发挥了地方主观能动性,在不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以浙江省为例,除了省级层面,其多个市县都制定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且措施覆盖范围比较全面。浙江省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十分发达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税收等激励措施对于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地区缺乏对于创业投资的激励政策,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即使需要在本地进行投资,但是会选择有优惠措施或者优惠力度更大的地区落户,这从根本上也会影响本地潜在的税收收益。2.地方主要激励措施税收返还政策。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地方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税收返还”来实现,即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我国多个省市例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佛山市等都有关于税收返还的优惠措施,安徽省也有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一般将税收返还优惠措施时与投资期限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长期投资,对于初创期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风险补偿政策。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很多市场主体对创业投资行业一直持观望态度。因此,实行风险补偿、降低投资风险是提高各类主体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例如江苏省扬州市规定由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安徽省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制定了风险补偿措施。其他激励政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主要有财政补贴(嘉兴市、宁波市)、投资补助(宁波市、淮安市)、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嘉兴市)、政府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无锡市)以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补贴与奖励等。这些政策作为优惠配套措施用以促进本地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安徽省创业投资激励政策

1.现行政策在税收返还方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规定: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产业政策,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在省级层面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此项规定完善了省级层面的奖励扶持政策,对于弥补国家税收政策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投资方向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扶持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次,对中小微企业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微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后,税收返还与投资期限挂钩,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对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该项规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过高。该规定对比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来看,由于没有“高新”的限制,使得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也能够获得税收返还奖励的机会。根据安徽省创业投资基金市场数据分析,安徽省近两年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比例约为三成,也就是说,大约三分之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直接被这项措施“拒之门外”,无法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从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税收返还奖励优惠,但创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收益滞后,这既要求投资者具有足够的耐心,同时投资还要成功。风险补偿政策。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中规定了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但没有建立常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风险补偿机制。因此,纯商业性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失败时可能无法得到补偿。“高风险,无补偿”的现实会导致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资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领域,不利于安徽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其他激励政策。安徽省其他激励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较少,如针对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专业人员的税收返还政策以及对于创业投资专业人才享受优惠的原则性规定,合肥市出台一些奖励和补贴政策等,但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2.完善安徽省创业投资政策的建议安徽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拥有已融入长三角的地理优势以及科技创新优势,发展创业投资的基础条件较好。省及各市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借鉴经验,制定出台一套全面完善的激励措施,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在税收返还方面,应当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同时,将企业的受惠阶段前移,不单纯以结果为标准来给予优惠,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在整体扩大受惠主体和范围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差别对待”的策略,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制定不同层次的受惠标准,对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给予高优惠,低标准的给予低优惠,以达到普遍受惠、分层激励的效果。第二,建立常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再仅仅适用于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此,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由政府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失败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完善其他激励配套措施,比如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补助,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吸引和激励专业人才,在本省形成相对完善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研究表明,税收政策与创业投资业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作用[6]。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是政府用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适用范围窄,虽然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但仍在研究阶段,且中央政策未必能适应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地方应自主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补充完善。地方政策具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发挥地方灵活性的优势。安徽省一方面应当对现有政策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填补空白。省级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市制定出一套适用主体和范围广泛,激励效果明显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为创业投资业在安徽省的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投资,2007(3):26-31.

[2]刘仁和,余志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6):54-57.

[3]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科技投资,2007(4):53-57.

[4]朱义红.发展创业投资的财税政策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顾波红.浅谈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11):270.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3

关键词:核电;增值税;抵扣模式

1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1.1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背景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的反应。它与火力发电极其相似,只是以核反应堆与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是减缓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善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中国制造业整体工艺、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3日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通知》规定:“(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2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核电企业的影响

核电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核电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都面临着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1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在15年返还优惠期累计可取得增值税返还款近22亿元,可有效缓解项目投产后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更好发展。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按照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企业利润,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提高项目经济性和竞争力。

2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分析

国家目前审批的核电项目中,各核电项目建设机组数为多台的居多,同一项目中每台机组开始建设的时间相差半年至一年,每台机组正式商运投产时间间隔为一年左右,由于受电价高低、堆型不同等影响,各机组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享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2.1增值税税金预测

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项目,工程总造价约300亿元,建设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15亿,且因建设期时无收入,销项税额没有,基建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需等投产后才能进行抵扣。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多,进项税额少,税负重。据估计,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年上网电量为150亿千瓦时,售价假定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企业全年含税销售收人为60亿元,销项税额6.90亿元。核电企业在生产期年发电成本约为36亿元。可供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主要为:运行材料成本、维修成本、安防及质保费用,进项税额约为1.5亿元。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4

关键词:县乡财政;税制

1 县乡财政困难的主要表现

(1)财政包袱沉重,潜在风险较大,县乡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服务需要。

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加大力度,加强财政税收法制建设,努力提高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导致地方可调控能力减弱,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更加困难,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共支出保障。一是人均收支水平非常低,财政仍然是“吃饭财政”;二是基础设施特别是教育交通、文化设施等公共产品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历史负债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在“吃饭财政”下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只能靠融资,地方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

(2)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收支责任不对等。

目前的财政体制由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上级政府存在自我扩大财权的便利,下级政府居于被动地位。事实上,县乡级政府是政策的最终执行者,一方面承担了庞大的事权,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比发达地区更多的公共基础建设公共社保。公共教育等历史上由于财力所限而未能承担起的公共支出任务,任务繁重,矛盾错综复杂,庞大的事权与现行财权和相应的财力极不对等。

(3)财政转移支付不科学、不规范。

由于新税制保留了旧体制的基数,目前转移支付大多使用基数法,而不是因素法,上级财政目前无法建立以地方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为基础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只能对贫困地区实行有基数、有增量的“挂钩补助”等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以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矛盾与困难;财政体制的税收返还政策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的,由于各县乡间收入基数、补助基数的不同,所得好处也有较大差异,体制的差异性也在扩大。

(4)收入结构不合理,财政增收潜力有限。

分税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但由于各县乡原来的产业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运行中有着“穷者越穷”的效应,很难调整收入结构。一是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明显偏低,各类行政收费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较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二是乡镇企业税源非常薄弱,税基偏小,税源结构也不尽合理;三是贫困地区由于受地理、信息、人才、技术等因素制约,乡镇企业成本较高,直接影响了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财政增收。

(5)支出结构不合理,降低了公共财政效率。

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包揽一些本应由企业、个人和社会负担的支出,承担着部分应由市场功能完成的支出,而一些本应由财政供给资金的事业和项目却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社会保障、基础教育、交通等基础设施支出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求,造成了县乡财政支出范围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贫困地区的县乡政府运行成本也大大高于较发达地区。由于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在一些非公共领域支出较大,降低了公共财政效率。

2 缓解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境的主要对策

(1)减少政府层级,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三级政府构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层级改为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层级,即实行省管县。按照“市县分置”原则,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成为平级政府。市级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一块,县级政府改为省级政府直接负责,取消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结算关系。撤销乡镇一级政府,把乡镇一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取消乡级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原由乡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全部由县级政府统一安排,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列支。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县乡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在减少政府层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越位问题,凡是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包办,如竞争性、盈利性领域。

(2)财权和事权要相对称,这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保证。

一是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改变目前县乡政府集中了过多的事权,与其掌握的财权严重不对称的现状。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总的原则是: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政府管,跨区域的事务由中央协调,与受益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到县乡为:农村义务教育是效益外溢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农村义务教育支出应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民兵训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两项开支的绝大部分应主要由中央负担;社会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支出可由省级和县级政府合理分担,以便使社会保障资金省级统筹和社会保障标准省级统一化;对于县乡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应由县乡财政负担,但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后,中央应加大对其转移支付的力度,以维持基层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使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为此各级政府都应该有自己大宗的、稳定的、与自己事权相对应的税种。我国分税制明确了中央财政收入来源,但省以下,特别是县乡并没有自己固定的税种和稳定收入来源。根据国际经验,不少国家把财产税作为基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另外,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地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种开征权,让地方政府在中央必要约束条件下开征区域性的新税种,提高基层可支配的财力,增强基层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能力。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平衡地方财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加大上级政府对县乡转移支付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逐步取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均等化较弱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二是建立起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的转移支付模式。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5

具体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府自筹收入、政府债务、招商引资制定的优惠政策及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镇街区的财政资金等。

二、强化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

(一)对行政运转经费实行上限控制。行政运转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出境费、公务接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食堂补助、赞助捐助、各种奖励、福利费及其他。依据镇街区规模、财力状况及工作量大小,参考2013年市委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对镇街区考核分组办法,分档核定人均行政运转经费上限数,其中:一档镇街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诸由观、东莱等镇街区,人均不得突破5万元;二档镇街区包括等镇街区,人均不得突破4万元。

(二)对重大支出事项要实行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制度。对基本建设、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大型修缮建设等要有工程预算方案和决算审计报告,并进行投资评审和公开招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镇街区对自行出台的各类普惠式优待政策要认真进行梳理,量力而行,做到可持续。对超过自身支付能力、不切合实际的普惠式优待政策要立即纠正,避免相互攀比。对今后拟出台普惠式优待政策,提前要做好论证工作,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时对村级出台的普惠式政策,镇街区也要严格把关,加强指导。

三、实行项目审核报批制度

(一)项目报批范围。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以下项目实行审核报批制度,需上报包镇的市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1.单价或一次性购置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购置;

2.单项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生产性投入、土地征购、房屋购置及大型修缮等;

3.镇街区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镇街区同村委签订的用地租赁合同、同企业或村委签订的土地补偿合同、镇街区出台的用地税收返还政策及用地财政补助政策等;

4.行政运转经费超限额部分;

5.出台普惠式优待政策;

6.其他应该报批的项目。

(二)项目报批办法。

1.对纳入报批范围的项目,经镇街区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由财政所(局)填写市政府统一印制的项目审批表,一式二联,连同书面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包镇的市领导审批。

2.对基本建设项目,要同时上报项目预算方案。工程完工后,还要上报结算审计报告。

3.招商引资制定的优惠政策,由镇街区以正式文件上报包镇的市领导审批,文件内容包括:拟出台的优惠政策及政策依据、出台的原因、受益的单位或个人、资金来源等。

4.行政运转经费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需在每月15日至20日上报,待批复后财政所(局)才可以付款、入账。

5.出台普惠式优待政策,由镇街区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批,文件内容包括:拟出台的优待政策、出台的原因、受益的单位或个人、资金来源等。

(三)项目审核依据。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2.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3.项目可行性;

4.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5.镇街区负债情况。

四、切实抓好镇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镇级政府性债务包括:帐内债务和帐外债务。帐内债务包括金融机构借款、财政部门借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应付工程款等。帐外债务包括:用地租赁费、土地补偿款、用地税收返成及用地财政补助、镇办企业转嫁到政府负担的债务及政府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各镇街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9号),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性债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举债的镇街区,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上报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文件下发之前已形成的债务,各镇街区要组织人员全面清查、核实,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并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镇街区债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镇街区每年都要争取拿出部分财力专门用来化解历史遗留债务,每年底要将债务化解情况报市财政局。

五、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规定

各镇街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本意见,认真履行报批制度。不准先建后批、先买后批或对超限额部分支出先付款后报批,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变通手段规避审批,不准政府出钱以企业、村庄等其他单位及个人名义进行大宗物资购置,原则上不准突破核定的行政运转经费上限。

各镇街区要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及收支分析报告等财务资料,并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了解镇街区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市级领导汇报;要指导镇街区抓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转高效”。

对未按规定报批项目的镇街区,市财政局要按未报批数额扣减镇街区财力;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台土地优惠、用地优惠及税收返还等政策的镇街区,要追究镇街区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政府兑现上述出台政策所承担的费用扣减镇街区财力。

六、本意见下发前,在2013年1月1日后已发生的属于报批范围内的项目,由各镇街区于10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6

这项改革目前涵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从每一道交易都要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变成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的增值税,“营改增”成为扭转流转税成本,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利好政策。

截至2月1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12省市平均减税面达到95%。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近日举行的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座谈会上传出消息,“营改增”试点将适时扩大改革范围,预计2013年现有的试点行业将在全国铺开,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试点也将适时启动。”

“营改增”实行一年来,减税效果到底如何?作为一项复杂的税制改革,其政策从制定到施行,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一年试点过程中,暴露出哪些问题?

部分行业税负增加

据财经国家新闻网报道,根据毕马威从客户了解到的情况,在“营改增”的“1+6”行业中,交通运输服务中部分陆路运输和内河航运企业的税负增加较为明显,物流服务、动产租赁服务的税负稍有增加;而其他的试点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咨询服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少。而在税负增加的行业中,差异最大的就是交通运输业。

物流公司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外购的成本支出主要为运输工具、油费、维修费、路桥费,其中: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大中型企业在未来几年大额资产购置的几率较低。另一方面是可以抵扣的进项,如油费、维修费等却难以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有些是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原因所致,而有些源自于“营改增”给企业的准备时间较短而导致的工作衔接不畅所致。

除了这些,企业认为还有很多成本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的,比如员工的工资、福利,由于不是外购项目,而是本企业增值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抵扣;而保险、不动产的租金、银行的服务费、差旅费等外购支出,所占企业成本的比重也比较大,但在目前由于这些行业尚未纳入试点,都没有进项可抵扣。

多档税率的困扰

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营改增”在此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据财经国家新闻网报道,对于业务跨行业的企业,税率并不统一的情况广泛存在。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既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又涉及到物流辅助业,这在实践运营中难以准确划分清楚。这种情况下就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有人认为这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如果不把握好的话反而会成为风险。

据了解,对于政策制订者来讲,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的大行业和小行业,比如说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陆运、航运、水运,陆运又分公路运输、出租车、公交、地铁,必须要设置一个兼顾各方的中间值。

过渡期将默许附加税费

从“营改增”实行以来,一直存在税降费升的担心。目前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费加重了企业负担。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2012年有一个不良现象,地方政府收入吃紧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法“刮地皮式”地增加收入。对于小微企业减负方面一定要有系统的考虑,要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否则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依据在地方营业税主体之上的各类地方性附加税费,未来仍需继续缴纳。例如城市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凡是缴纳以上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建设税。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局征收增值税的时候一并征收。这一方式,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默许,因此“营改增”之后,杂费杂税一样都不会少。

亦有业内人士分析,要彻底取消地方性附加税费,或许只有等到地税和国税完全合并之后。

增值税分成比例待解

目前,包括河北、河南、山东、青岛、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已正式上报申请,希望今年尽快加入试点。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虽然争取“营改增”的态度明确,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却仍是省级地方财政在实施中争取博弈的主要内容。“营改增”主要影响在市县两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工业不发达、农牧业比重高的区域,短期恐陷财政窘局。

由于营业税属地方税种,除部分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以外,其他的营业税都归地方政府。显然,如果一旦使营业税变成增值税,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目前,增值税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照 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

国家财政年检数据显示,从1998年开始,我国大部分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超过增值税分享收入。截止到2008年,除黑龙江省与山西省增值税分享收入高于营业税收外,其他的省份都是营业税高于增值税分享收入,同时,约一半以上省份的营业税是增值税分享的2倍。其中北京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收入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4倍。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如果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仍维持不变,地方财政收入将急剧缩水,地方财政支出被压缩也将成为必然。为了减少“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未来中央不排除对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加以“微调”。

在上海、北京等现行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中,“营改增”之后增加到国税系统的收入部分,实质上仍然在足额地返还地方政府。只是目前的返还政策,看起来更多是短期行为。

加快完善增值税的步伐

随着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进一步深化,“营改增”已经成为减税的重点突破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认为,只有增值税,才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营改增”是当前中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超过19%,而在2000年,这个比重仅为12.8%,这十年间税收占比提高近7个百分点。过去几年由于税收收入的快速增加,宏观税负增幅也较大,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到8%以及结构性减税的影响,宏观税负呈现“向下走”的态势。

从试点来看,“营改增”取得很好的减税效果。“现在每个省都要求加入试点,预计2013年现有的试点行业将在全国铺开,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试点也将适时启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