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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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1

1、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信贷方式融资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不同,它们积累的留存资金有限,经营规模较小,是很难通过内源的渠道来筹集资金的,只有通过外源,也就是向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借贷来筹集资金。但是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财务信息不透明、规模有限,银行基于自身风险考虑,不愿意借贷给这些企业。表1-1向我们展示了这个现象。

2、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进展缓慢

中小企业信用度低,信用文化建设不到位。建设和发展企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降低银行因为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而要去搜集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等信息的成本。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信用保障制度如今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运用于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以及采取合理的融资战略。据统计全球已有近50%的国家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而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建立该体系的起步时间较晚,大约开始于1992年,但是发展的速度缓慢。具体情况见表1-2。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出路

1、着重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金融机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货币当局,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我国金融机构的分工更加明确,合作更加广泛。国有商业银行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时,更多的是将目光投向了发达城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有重点的定位发展市场,给中小金融机构以更多的生存空间,发挥着各自的服务理念,也给中小企业以更多的融资选择市场。这可以从美国中小金融机构得到启示,7500多家资产近10亿的小银行为美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需求,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全国各企业平衡发展。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近些年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仅以农村金融机构为例,就存在农村合作银行近170多家,村镇银行等12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30多家。

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体现为“一体两翼三层”,“一体”是是将担保体系置于市场化经济中,多方筹资,根据绩效择优扶持,以企业法人的身份采用独立于政府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两翼”是指企业互助担保和专业担保,共同成为企业担保的不同选择;“三层”指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担保层次,主要是上一层担保主体对下一层担保主体的担保过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将中小企业联系起来,发挥集体效应,相互合作,分散风险,提高担保信用。运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规范企业间担保制度,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等法规,银监会对中小企业间的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企业根据行业性质成立行业协会,规范本行业的担保体系,列出担保评估等级,对不合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惩罚,建立规范化的商业性担保机制。再采取专门担保手段,对于经营情况较好、工作效率较高、财务管理良好的企业,相关银行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并给予企业融资放宽政策,扶持优秀的中小企业。与此同时,也应该规范专门担保机构,对机构设置合理、风险控制较好、信誉形象良好、且针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从政策上加大扶持,或者补偿风险。

3、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

鼓励多方合作为风险投资注入资本。一方面,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多渠道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行政手段为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政府也承担着风险投资的责任,为风险投资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合法途径吸收民间资本,将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专门的基金,扶持有特殊用途的企业,也鼓励建立风险投资公司,以政策优惠吸引更多合理的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中。另一方面,放宽进入风险投资的限制条件,将有用的机构都吸纳到风险投资中,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将是风险投资资本积累的主体,各种经济效益好、发展稳定的大型企业也能成为风险投资主体,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风险投资,既可以获得与各种高尖技术企业的合作机会,也能以高风险高回报而获得资金回收。除此之外,引进外资风险投资也是一大趋势,鼓励国外资金的加入,既能获得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学到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宝贵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2

    论文摘要:目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其中原因有很多。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有政府的原因,有结构政策的原因,有金融机构的原因等。我们通过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分析,借鉴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来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资金融入,改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个体与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2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到了70%和4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这说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但是,最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量少、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高。如对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企业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贷款,但创造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的非国有企业只获得30%的银行贷款。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充分改善,中小企业将难以持续快速发展,会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要外源融资渠道,直接融资匮乏。就其过分依赖的间接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获得的信贷支持相对较少,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国有银行增量信贷资金的70%~80%都投向了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只有20%左右的信贷资金,而这仅有的20%信贷资金却是近1000万家中小企业抢夺的主要资金来源。从以上融资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融资难”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究其根源,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更有国家政策方面的原因。 

1.企业自身原因 

(1)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信息观念淡漠。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较大。加上中小企业信誉不高,信用观念淡漠,导致银行放贷慎之又慎。不少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意识不强,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缺乏客观和透明。此外,个别中小企业还恶意抽逃资金,拖欠账款、空壳经营、悬空银行债权,造成信贷资金流失,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椐调查,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财务管理知识,对重大的财务决策全凭自己拍脑袋来决定,管理非常混乱。同时,企业为了应付监督部门的检查,还要准备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这样,企业很难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银行也无法摸清企业的真实面目,增加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2.银行方面的原因 

(1)体制政策上的失衡直接影响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机构仍以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银行业的高度垄断与产业的高度垄断相一致,导致四大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这主要是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制度障碍。此外,国家还规定对银行的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银行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自然多一份谨慎和小心。 

(2)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通常,中小企业资金在经营管理状况方面比银行拥有更多信息,因此,中小企业就有优势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或事后的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保证、抵押能力上的差别,以及贷款规模导致管理成本上的差异,使银行缺乏为家庭式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的动力。 

(3)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他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问题还没有解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 

3.政府部门的原因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观念,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这些年来国家政策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规模的优惠政策,而对中小企业仍然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在我国,中小企业虽然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往往实际最终无法实现。 

三、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美、日、韩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上有很多的共同点: 

1.在政府意图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制定各种支持政策,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2.在金融支持上,普遍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政府直接贷款或给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来保障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3.在税收政策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的减免与宽限政策,给予财政援助,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4.在法律制度上,制定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在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中小企业对科技进步有很大的贡献,美国的高技术公司在起步阶段通常是中小企业。另外风险资本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产值、实现税收和外贸出口分别约占全国总值的60%,40%和60%。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大型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双重挑战,原本融资渠道窄、获资金援助困难的中小企业就更加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借鉴美、日、韩等国支持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通过美、日、韩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给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有了很大的启示。 

四、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招 

1.强化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强化财务管理,杜绝造假现象。中小企业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资料应该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自我约束,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也是中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要求的。 

(2)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

(3)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来实现的,渠道单一。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不仅会产生资金来源不足和资金紧张的后果,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以改变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获得资金的现状。 

2.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 

(2)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适当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突出对分支机构和授信人员的正向激励。并且银行应将小企业授信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对小企业授信人员的考核,可采取薪酬与其业务、效益和授信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的方式。另外,适当下放贷款的审批权限,确需上收的,上级行要提高审批效率;银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3)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3.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风险投资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要放松金融管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 

(3)政府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借鉴《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担保法》等法规,构建以互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互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 

(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更努力。应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融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必须制订专门的《信用法》,使治理我国的信用环境有法可依。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在内的各项综合改革的进程,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最终走出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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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融资;信用担保;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23-03

国际经济界认为,中小企业将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角。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把它提升到战略高度并给予重视。由于企业运作的特点,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融资的依赖关系较强。但是,中小企业往往又受制于企业规模小、社会信用不足等,融资极其困难。如果能拓宽其资金瓶颈,发展融资担保,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将会大大增强和有效。

一、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

(1)贷款难。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客观事实。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数量不足5%的AA级以上的大型优质企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信贷。另外,银行加强了风险管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请求很少给予积极的考虑。再者,中小型银行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型银行数量不足,运作质量不高,更加堵塞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2)担保难。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中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二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就很难找到能为银行所接受的抵押物;三是办理抵押等担保,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贷款企业望而却步。

(3)上市难。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交易的资本市场,这就为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了在股市运作中直接融资的机会。但是,由于入市门槛过高使中小企业很难进入。即使深圳证交所开设的中小企业板,降低了上市门槛,仍然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

(4)发行债券难。除股权融资外,发行债券是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入资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规定了比较苛刻的发行债券的条件,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这就使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5)民间借贷难。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如温州的“钱会”和石狮市的“十日会”等。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早在二次大战之后,日本中央政府就建议各地方政府建立信用担保计划,以促进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接着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一体系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地区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1.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目标客户。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仅对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但信用较好、认真经营、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2.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1)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例如,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协会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权限的保证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同时,认真进行保证申请时的信用调查与保证审查,并加强放款后保证期内的项目跟踪管理。(2)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例如,日本对于制度保证,当出现损失(保险公库的保险不能填补的部分)时,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损失补偿金;对于设定低保证费率的制度保证,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证费补贴。又如奥地利财政担保公司和小企业担保银行的代偿金额都由政府赔付。(3)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可以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将部分收支差额不纳入基本财产,以备将来收支恶化时支用,以此维持对外信用和业务运营稳定。我国台湾省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代偿损失。(4)建立风险转移机制。通过反担保措施转移风险,能够再担保转移一部分担保风险。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后,可以向信用保险公库申请保险(再担保)。一旦发生代偿,信用保险公库将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金额70%~80%的保险金。

3.优化担保体系运行的外部环境。(1)法律环境。美国早在1953年就由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随后又制定了相关法律,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据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加拿大依据《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职能、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等。(2)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在美国,国家对个人社会安全号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在社会或经济上的主要活动都将通过安全号记录在案。此外,各银行普遍设有客户信用自动评估系统,以此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3)健全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美国小企业局以融资担保为中心,建立了多种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例如,小企业发展中心、退休经理志愿者服务团、企业信息中心等。台湾已经建立了一个涵盖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发展、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互助合作、品质提升10个层面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协助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上的问题。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以及上海的工商联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和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59号),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现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逾1 000家,共筹集资金287亿元,累计担保额1 200亿元,累计担保企业5万户,受担保企业担保后新增从业人员58万人。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

三是缺乏专业队伍。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难以开展担保业务。

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五是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账,拖垮担保机构。

六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即使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规模较大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额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仅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七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四、构建我国现代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1.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开放。(1)帮助中小企业改善其财务会计制度,利用财会手段对内监督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对外披露真实准确合法的会计信息。(2)完善企业评价制度,可以分阶段进行,先由工商、税务、统计、财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逐渐过渡到商业评价机构。还可以通过企业的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激励和失范惩罚措施,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2.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基金风险分散机制,实现信用担保基金来源的稳定性与多元化。目前,我国各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今后,随着信用保证业务量的逐渐增加,其资金的来源渠道与注入量也应同步增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或风险准备金。这里的会员单位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所吸收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会员。(2)担保机构经营所获得的经营收入补充担保基金。(3)向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筹集资金。

3.加强保险业与信用担保的协作。担保与保险经营的对象都是风险。中小企业很少有不动产,有的仅是计算机服务器、汽车、存货等,银行更难接受。信用担保机构为了分散风险,要求被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如汽车、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存货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担保机构这时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选择那些信用高、收费低的保险公司作为协作机构,为客户进行财产保险。

4.建立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是担保机构分散和转移已担保风险的重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尽快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把担保基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增拨担保机构资本金。国家再担保机构通过向省级担保机构、特别是向不发达省市进行再担保,也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有效途径。允许担保机构跨区域经营,以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充分利用担保能力,满足全社会对担保品的需求。

5.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要通过减免税收,加大资金投入等方式,积极扶持处于初创期的担保行业。同时,允许和鼓励担保公司拓宽业务范围,再积极发展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履约担保等担保类业务,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或财务管理、包装上市等项服务,通过业务经营多元化实现担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强担保公司的造血功能。

6.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调好企业、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使三方良性互动、协调运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工商、税务、房地产、公证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担保业务的开展;加强对中小企业社会辅导体系的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制度,提高理财水平;建设中小企业基本资料库,准确记录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为担保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4

随着住房商品化进程,住房置业担保行业经历了市场培育的发展初期(2000-2002年)、政策拉动的行业快速成长期(2003-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动期(2008年)、后金融危机的发展期(2009-至今)四个阶段。

2000年5月住建部下发“建住房[2000]108号文”《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置业担保作为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住房置业担保行业应运而生。由于住房置业担保行业执行市场准入机制,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担保公司,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行业壁垒。

1.市场培育的发展初期(2000-2002年)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培育住房消费,促进住宅建设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重大部署,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存在消费者有贷款需求欲与银行贷款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矛盾。从具体操作来看,存在连带担保、全程一般保证、阶段性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担保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培养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开拓业务、改革创新、为社会提供专业精良的服务,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这一阶段住房消费多采取财产保险方式,银保合作格局难于打破,业务规模难于形成。

2.政策拉动的快速成长期(2003-2007年)

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市场容量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担保及保险双轨制后,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业务增长明显成为行业核心业务。一些地区还先后出台了中低收入家庭担保贷款额度提高、降低担保费用、增加还款保障等优惠措施。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住房置业担保的出现激发了市场的有效需求,扩大了市场,增强了房地产行业的活力。但这一阶段仍存在科学确定担保服务收费标准、风险保证金税前提取、建立全国性的置业担保体系等问题。

3.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动期(2008年)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房地产行业受到较大冲击,房地产价格及成交量出现下滑,行业风险凸显,置业担保行业风险及盈利模式受到重新审视,内生的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4.后金融危机的发展期(2009年至今)

2009年至今的后金融危机阶段,政府强化房地产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各类调控政策频繁出台,随着拉动内需(2009-2010年)、限购调控(2011-至今)等行政手段的运用,不同区域呈现差异化发展态势,住房置业担保行业不确定性逐渐增加。(见图1)

二、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发展方向

住房置业担保行业定位于服务贷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客户满意为价值导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专业化房地产金融服务机构。

1.客户及业务品种多元化

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由零售业务向大客户渗透、融资性贷款担保成为新业务增长点,市场份额提升。住房置业担保核心业务为房地产贷款连带责任风险集合,经营活动运用大数定律(即总损失分布分散程度随被保风险集合增大而下降效应)进行风险识别、计量、产品设计、风险控制,通过保费政策、偿付政策、业务品种政策、安全资金政策等决策技术,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模块化,形成内、外部价值链整合。依托置业担保业务及资本投资业务两个管理平台实现业务驱动。其中担保业务涵盖风险性业务及服务性业务两个模块。风险性业务涵盖合同管理、物流传递、业务受理、业务审核、抵押物管理、逾期代偿、债权管理、法律诉讼、客服中心前台管理。服务性业务涵盖货币资金管理、提存准备金管理、投资性房产管理。

2.业务交易模式安全化

住房置业担保企业担保收、退费及代偿采取非现金交易模式,资金封闭运行,保持资金和业务同步安全交易。担保机构卓有成效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以及在房产处置方面的优势,能进一步屏蔽各类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3.内外部环境信息化

通过信息化建设,优化内外部环境,不断提高管控能力。搭建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实现同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

4.风险预警指标化

逾期代偿、抵押物价格波动及灭失、提前还贷、信用违约、流动性、利率等经营中各类风险累积效应显现,逾期代偿逐年增加,风险逐年积累。通过逾期催缴、责任准备金建立、计提、回转、核销技术进行风险控制,建立预警监控以拨备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余额),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代偿余额)量化指标风险预警。(见图2)

图1:担保公司2000-2011趋势

图2:逾期代偿与回收

三、住房置业担保行业发展路径

目前,全国住房置业担保行业组织形式分为上海(股份制公司)模式及北京(事业单位)模式。上海模式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形成治理架构;北京采取隶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单位组织形式,通过关联交易的业务委托模式。

1.置业担保企业化发展路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金融服务业——资产管理型公司(类保险公司)

住房置业担保企业实施产品开发、资产运用、资本、红利的LACD综合管理,以提供房地产金融服务为专业核心服务。运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ALM ),确定风险资产规模及对冲方式,围绕担保业务对各类资产采取严格有效动态贷后分类管理。通过分类计提风险拨备、坏账准备,足额进行财务风险准备提存,封闭专户管理。

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建立再担保保障机制即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分出人)在再保险人(分入人)处投保的行为,通过改变风险资产损失概率分布转移风险到再保险人身上,减少住房置业担保技术风险从而扩大担保能力。再担保转移损失概率分布可由多种方式加以限定,形式可采用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单个风险片段也可部分保险业务量片段或者是全部担保的片段。具体可按被保损失分布特征或实际出现的损失采用比例再担保和非比例再担保两种形式。商业保险公司或全国性住房置业再担保公司成相关产品上述目标选择之一。

在平衡安全、流动、盈利基础上适度开展专业资本投资业务,货币资金作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原始生产要素主要满足法律和技术性要求。根据现行住建部及银监会资本监管要求,置业担保贷款余额规模同资本金形成30倍杠杆比率、融资性担保规模同资本金形成10倍杠杆比率,公司自设立面临着货币资金注入、管理。同时担保核心业务担保费采取一次性趸收,收支的非同步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沉淀大量货币资金。资本运用由担保产品谱扩展到全金融产品谱确立资产池,形成股权、债权、投资性房产及非周期性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盈利性。根据资本运用两个主要要素数量和时间确定周期,即资产持有规模同时间匹配运用标准水平组合配置资产。设立专门投资机构或采用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对抵押贷款进行分类,实现资产证券化。抵押贷款证券化,即对各类抵押贷款期限、利率、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分类组合,形成资产包确定以债券形式向投资者发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通过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类金融机构购买M BS资产实现资产优化,实现公司同资本市场连通。

目前,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投资人多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房地产企业法人,股权结构单一,制约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成为公司发展瓶颈。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已通过上海地产集团上市公司实施证券化,打开资本市场大门解决了投融资难题。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同资本市场连通成为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2.置业担保非企业化发展路径:住房置业担保和住房公积金共同承担中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社会责任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金融支持;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2-0070-0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合作组织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本文对江苏展开调查,调查显示,合作组织的资金瓶颈等问题仍然存在,传统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难以满足其要求,亟需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助推农民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一、江苏省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底,江苏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8310个,年均增长30%以上。其中,年经营额超过千万元的组织有600多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2806个;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448个。“三大合作”组织共带动农户522.3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5.2%;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总收入已超过400亿元。[1]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带领农民发展生产、组织销售、增加收入和发展地方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在组织形式上,经营较为成功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龙头企业(大户)带动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53%,其中发起人为企业的约为18%,发起人为个人大户的约为35%。

二是经纪人牵头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19%,如宝应县范水庆丰收割机跨区作业专业合作社由126户农户共同设立,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是社员的收割机及一家配件门市部,约合500万元。该合作社由收割机行业经纪人担任负责人,由经纪人提供信息,组织社员进行统一跨区联合作业,并提供修理和零部件服务。

三是村民集体入股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12%,如江都市渌洋湖区农林综合开发合作社由该市渌洋湖村村民以土地、林木集体入股,现有社员1493人,土地2500多亩。村民参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其经营范围为林木、经济植物、水特产养殖、禽蛋制品、生物有机肥料加工等。合作社每年对成员实行保底分红,即每股提供650斤粮食,100元现金;60岁以上的老人享受合作社每人每年300元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合作社如有盈余,则按照盈余的85%向成员进行二次分红,另有15%则按照交易量进行返还。由于合作社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且一些产品已逐步形成产业化,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强,在当地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是行业协会升级型。此类合作社约占专业合作社的16%,如仪征市白沙玉叶茶叶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5年,由茶叶协会升级转化而来,与原有的行业协会相比,强化了经济职能,对社员的风险保障功能明显强化。

二、江苏省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难点

当前,金融对经济合作组织支持,主要通过对专业合作组织直接信贷支持和对其成员的间接服务来实现。因种种原因,银行业机构对专业合作组织本身的信贷支持的意愿虽有所增强,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势和金融需求相比,贷款数量明显偏少。以江苏省内扬州市为例,该市合作组织直接或间接获得贷款不到1亿元,直接信贷支持不足4000万元。而该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26个,平均注册资本为73.9万元,平均每个机构获贷不到6万元。调查显示,当前信贷对合作组织支持不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不规范――金融机构无法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合作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很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法律规定还有相当差距,突出问题是登记注册不规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扬州为例,该市7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经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仅占总数的45.3%。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注册资本金的专业合作组织,金融机构无法提供信贷支持。

2.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不敢贷。近年来,受国家支农政策推动,扬州市专业合作组织呈现高速增长趋势。在组织架构方面,部分合作组织急于求成,内部管理较为粗放,法人治理结构机制不完善,个别甚至成为“空壳”机构。一些合作组织股本结构失衡,与法律要求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和单个社员的股份不超过20%不符。在分配体制上,目前该市完全实行保护价收购、按交易量二次返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在经营管理上,大多数农民社员认为合作社是某些牵头单位或负责人的事,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关心不够,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小、弱、散”现象比较突出。

3.贷款抵押担保手续难以落实――金融机构不能贷。目前,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一般都强调抵押和担保手续的完备。但实际情况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为松散型的互助组织,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资产全部是社员承包的集体土地,真正属于合作组织的资产大多为鲜活农副产品,后续的保管及处置难,在贷款时无法作为有效抵押担保财产。[2]据初步了解,目前全省30%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因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产权不明确而无法融资。

4.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规范性不够――金融机构不愿贷。一是贷前调查实施难,一些专业合作组织没有账目,无法对其资信进行量化评估。不少合作社既有种养业基地,又从事加工、销售、季节性劳务输出等,这使得银行很难把握其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规模小、环节多、涉及面广,信贷管理的成本、难度明显大于企业和个人贷款。三是贷款风险规避难。由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从事农产品生产,生产周期长、储存期短,还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银行在信贷介入时非常谨慎。此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涉足农业保险这一领域,农业保障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组织投入的积极性。

三、促进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的金融支持策略

1.明确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资质和统计口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统计口径上,建议将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定义为金融机构向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其中以自身名义申请贷款的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由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资金的用途限于本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数额和余额进行专门统计,定期向人民银行和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在贷款利率方面,建议根据国家支农政策和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对从事粮棉油、蔬菜、特种水产、特色畜禽等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比照普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誉良好、支持“三农”有突出贡献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

2.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供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由于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高于普通贷款,为保护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建议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对经营业绩好、对“三农”拉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财政贴息,贴息主要用于补偿贷款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财政部门对专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人员提供定期培训和辅导,协助其完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税务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项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建议根据对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的累放数量和期末余额,对相关金融机构予以营业税减免和所得税抵扣等优惠。

3.强化担保,推广法人代表个人担保和政府专项担保贷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对普通社员的约束力有限。因此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长)的风险约束,推广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规定合作社法人代表对于合作社贷款具有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地方政府设立专业合作组织风险补偿基金,委托担保机构专门用于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担保。[3]专项担保贷款到期,经催讨仍不能偿还的,贷款银行可向担保机构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按双方约定比例,从担保机构受托管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中支付。

4.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强化贷款风险控制。针对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需求时间急、期限短的特点,金融机构要适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在确定贷款资质和一定的授信额度后,由县级及乡镇金融机构自主审批,尽量缩短贷款发放周期,并可参照农发行收购贷款模式,实施贷款封闭运行。同时强化贷款风险控制,为避免借款人道德风险,可根据专业合作社经营年限、信用状况等情况,设定单笔贷款规模上限。对合作社及其社员挪用或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的,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政策规定收取罚息。对于合作社及其成员不良贷款金额超过其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可提示各金融机构停止对其新发放贷款。工商部门还应强化登记管理,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法人,不得担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有未偿还贷款的专业合作社,除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之外,在申请变更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如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住所等)时,也应其提供银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

5.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和农产品套期保值。针对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不确定因素多的情况,建议规定贷款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对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内,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停保、退保。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建议将此类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由财政资金提供保费补贴。对于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其成员适度参与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提前锁定市场收益。[4]■

参考文献:

[1]周静文,陆剑.江苏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民致富[N].新华日报,2008-08-18.

[2]潘经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探讨[J].南方金融,2008,(7).

[3]上海农民合作社贷款相对容易了[DB/OL].上海农业网,2008-04-28.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范文6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的现状

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渐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

1.企业跨国经营外汇管制逐渐放松。1989年至2002年间,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但其间国家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放松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和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为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础。

2.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务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国家企业跨国经营鼓励政策的指导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融资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进入2003年以来,国家明确对海外投资活动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开禁”使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信贷业务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目前发展至今,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投融资的主力,近年来在推进国际合作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外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联系,同时支持国内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譬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我国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主要业务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为数千家企业向16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金额超过840亿美元,为近百个大中型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与此同时,商业性金融也加大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支持的力度。国内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建设银行制定了新的海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了海外业务拓展步伐。据了解,除了分支机构, 建设银行目前还在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00多家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在31个国家和地区有973个境外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已累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175亿美元融资,有效地带动了海外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机构。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已将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达162家,并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393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仍然较短,与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支持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1.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2.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尚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4.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三、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1.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2.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3.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和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后继融资服务。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4.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5.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民间资本为主,商业化运作,这种民间组织方式对国际的资源和敏感行业企业的并购也会比较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