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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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0028―05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信用担保是目前世界各国为解决该难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上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界相继提出的信贷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关系贷款理论等,为融资担保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尽管国内外仍有学者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国外大量成功的实践表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开始于1992年,经历了试点探索、政策推进和规范发展等阶段,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就近年来该领域内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力求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进一步研究开拓思路、提供借鉴。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设计

根据stigli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信贷配给模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发放贷款时为避免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选择信贷配给。正是银行的信贷配给,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而信用担保是基于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活动。信用担保机构以其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通过放大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并通过专业化地搜集与处理信息,减少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组织,能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促使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社会福利均衡收敛。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保障融资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和充分发挥担保组织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桥梁作用的关键。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虽已走过了十多年的里程,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担保行业立法滞后、行业监管缺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资金融通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健全的内控机制等。针对以上缺陷,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

1,主张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在资金补偿机制设计上,针对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状况,将政府财政资金一次性划入改为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应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投入资金的数量,也可按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于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着重引导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在条件具备时,还可以允许其采用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等外部补偿方式。第二,在风险分散机制设计上,大部分学者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以及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反担保制度降低风险。有些学者对反担保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反担保不仅程序繁琐、牵涉面广、费用高昂,影响了中小企业对贷款的使用,而且往往因超出了中小企业的现实能力而使担保彻底违背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初衷。第三,在风险管理制度设计上,一是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业务范围、风险防范及操作流程,完善监管制度,以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二是应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外部环境。有效的风险管理依赖于真实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陈志莲、张淑焕利用模糊数学理论,对担保项目评审构建了一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为担保机构开展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2,主张对现有的担保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认为传统担保模式下的风险收益不匹配是造成此缺限的关键原因,因而,新的融资担保体系必须力求创建担保机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模式,并充分整合企业和各金融资本中介间的利益链条,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晏露蓉等对当前几种融资担保创新的实践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两种创新的基本思路:一是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降低担保风险。如浙江的“桥隧模式”,突破以往由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交易的传统担保融资模式,引入第四方,为银行和担保机构构建起“第二道风控防线”,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福建“行业性专业担保模式”,依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组织为区域同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利用反担保制度设计等有效降低了融资担保风险。二是在担保费收入之外寻求其他收益来源。如深圳“担保换期权模式”,主要针对高成长性的创新型小企业,以交换该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期权为条件来为其实行贷款担保。晏露蓉等为三类常见的企业设计了新的担保体系:(1)对拥有核心竞争力、具有资本短期溢价潜力的中小企业,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设计担保模式;(2)对拥有资源优势,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投资周期长的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引入上下游企业作为第四方或担保方设计融资担保体系;(3)对行业集群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采用互助的融资担保制度,打造集群的整体信用优势。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

我国从1992年开始试点和推行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和互保性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然而,顾海峰等在2006年的调查和实证研究发现,不仅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难以共存,“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难以建立,而且每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尽相同。㈣我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信用担保体系,学者们观点各异,大体有三种类型:

1,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原因在于:一是信用担保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以政府为主,弥补因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效率损失;二是政府可以把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商业性担保公司纯粹以盈利为目的,容易诱发“资金紧缺一高成本融资――利润下降――资金紧缺”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且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㈣自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

因贷款担保而破产后,国外基本停止了商业性贷款担保,客观佐证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合理性。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孙永波(2005)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采用“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具体应用研究方面,王传东、王家传(2006)深入探讨了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内涵和作用机理,指出以政策性、互担保为主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是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然选择,并构建出“政府组建政策性担保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发起互助担保带动农户”的农村担保体系主体框架。杨中和(2008)结合我国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对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深圳、上海等国内发达地区的信用担保模式之后,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西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首选,并构建了“企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监督部门”的信用担保框架模式。

2,建立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机构不仅从人员素质、专业程度等各方面都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而且可以避免政策性担保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如遏止寻租现象滋生、淡化政府的非政府行为、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一些地方政府一般也偏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组建担保体系,认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信用担保体系应当以民间资金为主体,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当然,这里所指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模式来运作。

3,建立以互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互融资担保机构不仅具有清楚的产权结构,能产生贷款户之间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而且在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也有独到的优势,互助会员之间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另一方面,互助担保组织作为虚拟的“信用联盟”,不以盈利为目的,除缴纳少量风险基金外,无专门的运作和管理成本,不仅节省了担保费用,还免除了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和其他繁杂程序支出。互助担保组织在绩效理论上优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尤其对于那些位于“金字塔”底端、处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信用担保。潘楚楚、杨宜(2007)有针对性地探讨了高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适用的运作模式,认为互助式信用担保可以提高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最优努力程度,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帮助可以大大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王芳、刘炯(2004)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和产业组织结构联系起来,探讨了以产业集群为特定产业结构下的担保体系。基于集群下企业之间信息较高的对称性和透明度以及企业维护自身信誉的激励,集群条件下的互助信用担保能够大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信用担保主体的市场风险。阚景阳(2007)提出成立向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倾斜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另外,不少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阶段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信用不可能在短期内被专业信用所替代,此时政府出资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是必要的。当社会对信用担保的功能已有所认识并产生其他资金进入趋势时,应吸纳其他成分的资本进入,并逐渐放手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真正走向商业化运作,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个行业。沈凯(2006)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导的担保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其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借助这种途径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向担保市场流动。当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商业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且经营逐步成熟以后,政策性担保必然为商业担保所替代。与此相反,黄澜(2008)认为,目前复合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会逐步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过渡,尽管商业性担保机构目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凭借其资源优势和经营特点,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可能顺势转型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应着力服务于大中城市的中小企业,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应更多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及郊县,从事区域性、小额分散的担保业务。尹双明(2007)则认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企业及其他经济个体的定位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示范和引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社会和企业为主,政府则主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各种服务。

三、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可以定位为三种角色:一是直接作为担保人或再担保人;二是构建良好制度环境、实现市场化操作的调控者;三是分散、规避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人(张恒,2002)。对于后两种角色,即政府在担保体系中充当制度的设计者、运行的监督者和外部良好环境的营造者,这一点在业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然而,自从米什金(1998)提出“政府担保是否会诱发另一种危机”这个问题之后,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是否应该出资成为担保人以及怎样进行运作等问题,成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

首先,在担保出资问题上,学者们围绕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是否有必要作为投资主体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它只能作为资金的启动者和“融资杠杆”引导社会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张恒,2002;顾海峰,2008)。曾林扬(2008)进一步指出,组建政府的担保公司,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理论上和用意上是好的,但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依赖政府吃国家”的惯性思维和做法下,好的用意往往起不到实际效果,有限的担保资金相对于庞大的市场需求显得杯水车薪,甚至使政府担保公司与原有的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没有本质的差别,同属行政手段和计划经济。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财政支持是信用担保机构生存的重要条件,不是强加给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这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性质决定的(潘新美等,2008)。管晓永(2002)从政策目标及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出发,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投资主体。对比国外,有政府独资的担保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也有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中小企业和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担保基金,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但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担保

贷款在对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中占的比重很小,日本占7,5%,而美国只有100亿美元左右。由此,陈清(2000)提出,政府主持或扶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对社会融资活动实施的一种干预,应该而且也只能够起弥补市场缺陷的辅助作用,它是对商业银行信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引导,而不可能是一种替代。此外,针对担保出资,有学者(李庚寅等,2001;周好文等,2005)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互助担保基金”制度最为适宜,即由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分摊贷款风险。在具体的出资方式上,管晓永(2002)建议政府改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方式,运用“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增加资本总量;而王素莲(2005)提出“优先股”策略,即财政资金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同级或下级的商业担保机构。

其次,在具体运作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张恒,2002;沈凯,2006;潘新美等,2008)认为,政府应当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和补偿资金的同时,应该合理界定担保服务范围,只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的担保重点应该是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和项目。将扶持有稳定效益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投资风险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结合起来,使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发挥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功能。另外,顾毓斌、封思贤(2001)提出,我国可以建立担保重点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担保制度,中央政府应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对地方政府的一些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应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本地扶持重点。方晓霞(2004)、肖扬清(2008)建议,应该在现行再担保模式下,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真正放大担保倍数,分担担保风险,完善担保机制,提高担保效率。

四、评述和建议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的大量研究,对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和现实意义,我国的担保实践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缓解,且多数担保机构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费率、不敢开拓市场和财务不可持续的“三不”困难境地(课题组,2003)。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科学设计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

首先,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总体运行效率并不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现有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或多或少地从宏观上强调政府在信用担保过程中的积极角色,或者在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展开争论,但很少有人细致深入地研究融资担保的微观机理,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内在关系,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形成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之间关系的内在机理更是鲜有研究。由此导致政策思路不清晰,甚至针锋相对,必须反思。

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并不单纯是建立何种模式的担保机构的问题,其有效运行还需要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运行环境,如良好的整体社会信用状况、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发达的金融业等。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重点仍停留在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层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问题已经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视野。但关于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制度和措施,看法还未得到统一。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2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头,企业间的竞争越发的白热化。在当前这个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一直是个大问题,也是导致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甚至被淘汰的重要因素。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是企业融资中十分重要的手段,能否有效地利用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是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的类型主要有直接担保和间接担保。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使用的是间接担保。包括借贷担保和贸易融资担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融资担保扮演着中介的角色。一方面提供资金,另一方面提供信誉保证。

本文简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目前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状况的分析,提出了该融资方式在发展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和弊端,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以及出现的问题

(一)融资方式

1.内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折旧,通过折旧对企业的投资所缺乏的资金进行补充。另一个是收益,通过企业投资运作产生的利润来进行之后的投资,是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通过内部的融资,能够让企业减少其余融资方式的相关风险。

2.股权融资。将自己企业的以股票的方式对外发行以吸引资金的投入,这种方式可以吸引到大量的资金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有着很高的成本;其次,股东会对企业的运行经营干预,尤其是那些大股东,一个企业里存在很多决策者这样极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最后,股市存在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收益越大风险越大。通过这样的融资方式的确可以吸引到大量的资金,有利于自己的经营进一步扩大。

3.债权融资。通俗的来说,就是通过用自己企业的信誉做担保来筹备资金,还款的时候还要付相应的利息。这种方式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缺点,就是很多中小企业在最初的发展阶段存在着熟悉不稳定状况。一旦不能还款抵押的资产也会被清算,这是这三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很容易在创业初期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1.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由于我国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中小企业不能通过股票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对象主要放在了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相关政策上不去就会导致一部分创业初期的企业发生资金困难等情况,不利于整个基层创业结构的进一步发展。

2.融资成本太高并且结构不合理。对于中小企业的借款往往存在利率过高的现状,国家的贷款优惠大多都是针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一般只能够贷到短期借款,对于长期贷款的申请往往会被银行拒绝。这样的借贷款模式会让许多的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不能到拿到理想的资金。

二、融资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从一方面来说,如果企业要想和银行贷款,银行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企业信誉会有一个很严格的审核制度,很多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是不具备银行的信誉要求的。但是融资担保机构却具有很好的信用,企业可以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来向银行贷款这样就可以解决信用不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找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担保,融资担保机构也要对企业经营严格的考察。

(二)防止资金流失

首先,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之前会对企业进行一个严格合理的考察。在贷款之后,机构会对企业进行一个实时的资金使用的监控和跟踪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一旦出现问题会联合银行系统对企业进行追查。

(三)提高企业融资的效率

融资机构从某方面来说可以是一个中介,它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纽带,既是企业的也是银行的,代替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监督,代替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为企业提供了可靠的信用的保障,大大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融资担保机构的问题

(一)监督力度太薄弱

在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这类类似机构和企业和机构没有清晰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融资担保机构成立的门槛很低,对于机构的审核以及机构的运作都缺乏应有的监督,薄弱的监督力度势必会导致发展的风险性。

(二)风险分散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健全

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在责任分配上应该按照比例合理分配,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是另一番景象。很多机构都推出了代偿资金的业务,这样就造成了风险分散的不合理,银行几乎不承担风险。从长远来看,这一问题不有效解决对于之后合作的开展是很不利的。

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进类似机构和企业补偿,但是条件过于苛刻,导致了很多的机构都不能够享受到国家优惠的政策。

(三)机构内部管理不合理

机构内部的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结构、管理人员的素质、监督制度、忠诚度和机构的文化理念等等,最常见的问题是由于机构管理人员个人的贪欲,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采取了非法手段来谋取利益,破坏了企业的风气。在管理方面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很多管理人员本身素质就低下,不能够起到管理人才的作用,不能赏罚分明。这样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是不会吸引到人才的,不利于机构的长期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太低

市场化的程度直接影响到了业务开展的进程。业务不能够正常的开展,机构的收益依然受到恶劣的影响。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存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两种。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犹豫业务开展出现问题,收益处于亏损状态中能从事其他投资业务。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由于与政府存在着众多的联系,在发展过程中也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干预和羁绊。

四、解决对策

(一)加大监督力度,健全机构制度

从机构成立到市场运作都要有一套健全的监督制度,包括对机构制度的健全以及员工素质审核。企业方面要重视起来。很多企业都对于监督这方面不够重视,监督机构也都是摆个样子,只有个形式。还有就是很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肩负着其他部门的责任,导致他们一心多用不能够全心全意地用在审计工作上。另外,他们在监督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甚至有人为了个人利益徇私舞弊。

(二)健全对机构内部责权分配

对企业内的员工职务分配要合理,要保证每个人都各司其职,不要发生职务的混乱。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3

互助担保融资的主要模式与优势

互助担保融资的主要模式

一是联保联贷模式:若干借款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没有要求抵押或其他担保的情况下,每个借款人在联贷额度内对其他所有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融资模式。联贷联保的重要特征在于,联保体成员互相对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某一联保体成员债务到期,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债务人及所有保证人需履行债务,不可以保证人或债务人为由进行抗辩不偿还债务或部分偿还债务。如债务人无法偿还,保证人在清偿完债务后,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由联保体保证人按约定比例分担。债务违约后,如果没有全部偿还,则所有的其他团体成员将无法从银行获得再贷款。

二是基于担保公司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以集群企业为主体设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将“推动股东经济效益,扶持与促进股东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宗旨,实行“会员制”贷款。即由会员企业缴纳会费,设立“企业互助基金”作为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然后由担保公司对会员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进行放大性的担保贷款。在这一模式下,如果贷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则由担保公司动用“企业互助基金”还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优势

第一,获取信息优势。互助担保融资模式是一种基于企业间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方式,会员企业在形成统一贷款单位时会对其他成员进行充分的联系和了解。由于贷款成员处于同一产业链中,因此相互间比较容易获得对方的资料,有利于信息的扩散和传播,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二,降低信贷风险。由于产业集群的根植性,集群内部存在社会惩罚机制和信誉机制,从而对企业形成一种约束。企业一旦违约,其声誉在该行业中将受到极大影响,而且还会连累其他互助担保成员,这将严重阻碍企业未来在集群中的业务发展。除此之外,当个别企业存在经营困难时,由于存在风险共担的机制,其他企业处于自身因素的考虑,会在能力的范围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比如延期收取货款等,从而使困境中的企业获得各种支持。

第三,获得规模经济。从信贷成本上来看,由于互助担保组织内部信息共享,而且有互助基金进行担保,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调查成本以及贷后监督的成本都大大减少,基本上都由互助担保机构内部化了。

第四,互相监督作用与互相激励作用。互助担保模式下,企业必然重视和关注互保体内其他成员的经营变化、履约能力的变化及契约执行情况,互保体内将形成成员间的互相监督机制,从而将传统信贷模式下以“银行监督企业”为主的监督模式进行转化和升级,进一步演进为“银行监督企业”的纵向监督机制与“企业监督企业”的横向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了监督效率,并减少违约概率。

第五,降低银行操作成本。传统信贷模式下,企业的筛选和贷后监督主要由银行执行,但在互助担保模式下,互保体内成员间受担保责任的制约,必然相互慎重选择联保体成员,并形成体内成员间的横向监督机制,这有效地减少了银行筛选及监督成本,并增加信贷的安全性。

联保联贷模式在石狮布料市场的应用

石狮市鸳鸯池面料市场位于市区鸳鸯池公园的西侧,占地面积500余亩,创建于1995年秋。近年来,石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扶持,凤里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市场管理处并进行规范管理,使市场迅速扩大发展。目前,该面料市场已形成中心市场、德辉文化大厦、金石大厦、南环路市场、莲花苑、元兴花园以及南北一路面料市场等六大中心区。辖区内1000余个店面分别由600余家业主经营,规模为全国四大面料市场之一。

石狮鸳鸯池面料市场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石狮经济增添了活力,但与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形成反差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长期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属贸易行业,石狮布料市场众多经营户都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因而不具备开展银行信贷业务的条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泉州银行石狮支行于2007年初与行业协会密切配合,确立以3~8家中小企业为单位的“联保式”信贷方式,主要授信额度在200万~500万元,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为行业协会推荐的56家优秀经营户。此外,石狮支行当年拟继续确立近百家中小企业递交总行进行审批,计划新增1亿元左右的贷款支持联保联贷模式的推广。该模式的主要操作结构如图1所示。

该模式下,联保体内的任意一家企业若出现还款违约,其他企业将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较好地保证联保体内部企业的信用质量,石狮支行根据企业规模和纳税情况限定贷款额度,并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判断总体放贷规模。实施联保联贷模式后,服装纺织面料行业的贷款占各行业贷款总体的50%左右,其中联保贷款的金额基本满足中小企业所要求的资金缺口,这部分贷款还款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

联保联贷的推出缓解了石狮市中小型服装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但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上仍然不是很成熟。石狮兴业银行也曾在布料市场开展了“联保式”贷款,但未使此项业务完全开展起来,一是因自身业务多,二是因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感到难以控制。

石狮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现状分析

石狮市服装产业集群联保联贷的发展概况

我国最早的联保联贷是作为扶贫项目在1997年开始在农村地区试点和推广的。在2000年以前,联贷联保模式主要提供低息、免息的农村扶贫项目,提供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多边或双边项目成立的专门机构、民间机构、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机构,参与联保联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外援资金和政府扶贫贴息贷款,服务的群体主要是贫困地区的农户。

福建省于2007年开始试点中小企业联保联贷业务,当年石狮三家中小企业从建行获得了2155万元的“联保联贷”贷款,成为福建省发放的首笔“联保联贷”贷款。

服装产业是石狮市主要经济支柱,目前这一产业集群企业在3000家左右,其中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服装行业中小企业的难题,联保联贷业务虽然已经于2007年在石狮市开展,但近年来未能取得大的进展,无论在贷款总额以及笔数上占比均较小,这一融资形式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纵观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考虑,未主动作为。二是外部环境不利联保联贷业务的发展。三是石狮服装企业联保体内缺乏风险平衡机制。

基于担保公司的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概况

1999年福建第一家信用担保机构成立。至2008年末,已有18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省经贸登记备案登记,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62.42亿元,为大约1.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总额为1045亿元的担保服务。在市场需求不断增长、政府政策有力支持的情况下,已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机构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从目前担保机构的特点来看,注册规模差别较大,初步统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占总数的1/4,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公司占1/3,部分担保公司规模偏低,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开展及抗风险能力的提高。此外担保公司存在同质化现象,非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上升势头较快。总体而言,福建担保行业的发展处于稳步向上的状态。

2006年,石狮第一家担保公司注册成立,担保行业在石狮开始起步。当时对担保公司的政策规定,准入门槛比较低,几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担保公司。随后几年,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发展状态。至2009年初,石狮有15家担保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等担保业务。但是随着担保公司在数量上的爆发式增长,国家以及地方也逐步出台政策进行行业规范。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加强监管。2010年3月8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并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资本金达不到这个门槛的将出局。2010年8月,《泉州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试行意见》出台,对有关担保公司的设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随着最近一两年随着国家及地方有关担保行业政策的出台,石狮市担保行业也逐渐步入正轨,整个行业经营也逐渐规范。发展至今石狮市共有担保机构30多家。从石狮市现有担保公司的经营服务范围来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多种担保业务。随着石狮市尤其是服装产业集群的众多中小企业在缺乏抵押的情况下,越来越多通过互助基金建立起来的担保公司或行业组织的担保公司等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石狮担保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石狮市整个担保业在当前也面临一些发展问题,主要有:一是银行信贷规模的压缩阻碍担保业的发展。二是专业人才缺乏导致服务水平无法跟上。三是非法经营使石狮担保业陷入“信誉瓶颈”。

作为担保公司,根据有关法规既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放贷。但是,这几年因民间借贷有着高额利润,有些担保公司受利益驱使,冒政策之“不韪”,以担保为幌子,将主营业务转移至民间吸存及放高利贷上,而在货币政策紧缩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于倒闭,从而影响到银行的资产安全,也影响了石狮担保行业的整体信誉。基于这种情况,银行开始更加谨慎选择担保公司的担保融资业务,这也影响了其他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

关于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政策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在互助担保融资模式中,政府应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道德责任意识。一是在联保联贷模式中,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其他联保体成员的连带担保责任,在选择联保体组合时要充分调查和考虑其他联保体成员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在这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帮助企业调查和提供其他联保体成员的有关信息,企业经过审慎选择加保体后,应切实负担起将来的或有负债的偿还责任,增强贷前的责任意识,一旦联保体成员出现违约现象,应偿还违约债务,提高联保体在社会及银行方面的信誉,提高联贷联保模式在银行的接受程度。二是企业自发组织的担保公司要加强自律,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坚决杜绝在担保公司的幌子之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切实提高担保公司的社会信誉度,提高银行的接受程度。

政府应加强对银行的引导

在银行方面,由于受信贷规模、风险偏好及对互助担保融资的企业的信誉顾虑等因素,银行尤其是国有及全国性股份制对互助担保融资模式接受程度低。在这方面,政府在提高企业自律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应加强对银行的引导,并配合银行对企业资信的调查,协助银行获取更加充分的信息,并对违约后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及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加大惩处力度,采取措施帮助银行对违约债务的追偿,从而提高银行对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信心,并对接受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银行采取激励措施,提高银行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积极性。

政府应出台贴息政策

由于无法提供抵押,企业通过联贷联保模式进行融资往往利息成本较高,同时银行往往追加要求提供保证金担保,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互助担保融资还需额外支付担保公司担保费,因此,企业通过互助担保模式融资成本一般较高。这种情况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企业通过这一模式进行融资的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应从扶持企业发展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通过减免税收或财政补贴等形式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推动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发展,帮助广大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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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6-29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5

【关键词】 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难;对策

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省中小企业抓住机遇,快速成长,加快发展,已经成为浙江城镇经济的主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浙江现有各类中小企业86.9万家,占全省工业企业总数的99%,就业职工1412.3万人,占到95.4%,总产值和税金分别占到全部工业企业的88.5%和89.5%,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对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面临着技术落后、融资困难、信息闭塞、品牌落后、人才缺乏、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融资困难是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对外商品出口数量急剧下降,作为出口大省的浙江,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浙江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增加了新的影响因素,融资难问题成为当前制约浙江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拦路虎。

一、浙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银行贷款是重要的融资方式,但获得的信贷支持不够

由于中小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仍然较弱,尤其是在创业初期,企业规模小,经营不稳,加上其本身往往存在着一些先天的不足,依赖内原融资是现实的选择。据调查,浙江有74.6%的中小企业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有85.3%的企业需要再融资,这些小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银行贷款。根据对金华,绍兴,台州,温州四个地区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有的60%的企业需要从银行贷款,30%靠自筹,7.5%通过内部集资方式筹资,只有2.5%表示依靠股票筹资。可看出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据调查显示:有16.27%的中小企业认为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有60.47%的中小企业认为的从银行获得贷款较难,有23.26%的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得贷款十分困难,即83.73%的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了,贷款难成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贷款期限和方式存在局限性

目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期限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资金需求。在现行银行信贷制度下,大部分银行没有固定资产贷款投放权,只有小规模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中小企业贷款中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也越来越短。根据对各地区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银行贷款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贷款方式则主要是抵押和担保贷款,只有极少数中小企业才能享受信用贷款。

(三)民间借贷比例较高

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无法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资金贷款,只好舍弃融资效率高的银行贷款而求助于融资效率较低的民间借贷。早在2001年末温州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资金约170亿元。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为125亿元,合计民间金融约为300~350亿元。并且根据调查:在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资金的各种渠道中,有15.9%的企业曾表示利用民间借贷,不同规模的企业从民间借贷有明显差别,企业规模越小,民间借贷的比例越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难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有诸多制约因素,银行贷款期限越来越短,贷款方式则主要是担保和抵押贷款。根据调查显示:在中小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原因中有32.3%是无法落实抵押,有23.8%是无法提供担保,两者相加达到56.1%,担保难主要体现在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抵押难主要体现在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不动产权证不全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用于抵押。中小企业受自身经营规模限制,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也都与大企业有较大差距,难以吸引银行的放贷热情。银行要考虑盈利,中小企业贷款很难使银行形成效益。与大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度,经办环节大都相同,使银行贷款的单位成本费用上升,银行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渠道。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辟各种融资渠道,企业融资呈“渠道多元化,来源小社会化,行为市场化”的趋势。总体来讲规模偏小资金偏紧,外源融资成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即以银行信贷的融资形式来补充资金短缺。

(三)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近几年来,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尚未完成一系列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导致大多数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都流向了大企业。

(四)中小企业自身存在不良因素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规模小,产品研发能力弱,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内部积累,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落后,担保抵押物不足,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级低等方面,特别是帐表不规范,数字不实的情况,在一些企业相当严重。这使银行很难掌握其真实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营状况,无法甄别企业信用程度,导致金融机构对整个中小企业的信用存在顾虑。同时,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低下,对于银行的借贷能欠则欠,能拖则拖,有些债务即便是通过法院判决执行大多也难以收回。

三、金融危机给中小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一)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增大

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中小企业的资金难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密集的浙江则更为突出,浙江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原材料、劳动力、煤电等生产要素的价格持续上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使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压滞,融资不畅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优势开发项目被迫放弃,企业的发展能力也受到了威胁。

(二)中小企业间普遍存在的相互借贷、担保增加了经营风险

以血缘,亲缘和朋友圈为纽带结成的融资担保网络,一直是浙江商帮最深厚的商业文化传统之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连环担保圈盘根错节,把无数企业的资金链环环相扣地拴在一起。企业间的担保圈在经济繁荣上行时期可以相互扶持,加快发展,到紧缩下行时期,某些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会引发更大范围企业的经营风险,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产业风险容易演变成区域经济系统风险。当前的金融危机造成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外需求下降,使得高度依赖于出口的众多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益下降,财务出现困难,企业被迫“停工”“半停工” “倒闭”,使与之相互借贷担保的企业也陷入危机中。

(三)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急剧上升

浙江省中小企业正饱受着资金高成本的困扰。今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40%,股份制银行综合融资费率达到了15.4%,如果是担保贷款,加上担保机构平均2~3个百分点的担保费率,中小企业承担的融资成本将更高,多数地方民间融资月利率已高达4分到6分,过高的资金使用成本对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积极开拓中小企业多种融资渠道的对策

(一)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完善间接融资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需要,适时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资本市场,从政策上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和空间,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从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荐上市。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的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实现了资金融通的过程。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需要购买生产设备而缺少资金,由开办租赁业务的机构代办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以出租方式长期提供给企业单位使用。融资租赁在近几年中发展迅猛。据有关资料反映,绍兴地区的许多民营轻纺企业,70%至80%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的。由此可见,融资租赁是一条解决浙江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有效又快捷的途径。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政策积极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作用。

(二)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担保风险防范机制

近年来,浙江省积极实施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运行监测,政策激励,风险警示等一系列监管举措,促进了担保机构的规范有序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328家,担保资金总额123.55亿元,累计担保企业达93089户。浙江省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和风险控制水平均处于全国前列,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自2009年1月中旬开始,浙江省为了进一步破解中小企业资金供给总体短缺这一难题,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全面开展帮扶中小企业度过难关的“暖春行动”,为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担保体系还不完善,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风险防范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建立相应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当地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修改完善《担保法》,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券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修改或撤销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会计,统计,财政及税收等制度。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明确对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的法律约束与惩罚机制,允许保护合法的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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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法律问题;立法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1-0016-04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世界范围内一个普遍性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课题。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中小企业在扩大出口、拉动内需、解决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市场发育、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推进现代城市化、信息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中的缺陷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小企业还不具备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能力,近年来出现的中小企业债务危机,使得沿海地区出现了“倒闭潮”、“跑路潮”等现象。这些现象从一定侧面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困境的加剧。当然,导致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融资难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依然表现得比较突出和复杂,我国中小企业在权益资产融资和债务融资两方面都存在着“缺口”,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成为学界和政府的一个重大课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主要靠政策扶持和法律扶持。为此,从政策法律的视角探讨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法律扶持的绩效分析

(一)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效果显著

总体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扶持成效显著,特别是在金融方面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法律措施效果显著。我国是从1998年开始陆续出台有关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其所取得的成果是明显的。

1.初步建立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体系。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同时健全和完善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建立了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信贷部,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各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本地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平台。如,2010年辽宁省为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制定了“辽宁中小企业千亿融资计划”。

2.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为了规范操作和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工作,1999年《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此后出台了一系列这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特别是《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在有效激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初步形成了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互补、直接担保与再担保联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11年底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计1072家,占比24.15%,实收资本1380亿元,占比30%;民营担保机构3367家,占比75.85%,实收资本额占比70%。我国担保行业正由试点初期的以财政出资为主,向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民营担保为主体的格局转变。与此同时,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覆盖了18个省市,再担保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产业导向和行业整合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减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国家对其实行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实行减免营业税政策和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配套金融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中国人民银行除要求各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之外,还向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理财咨询、和代收代付等业务;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还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人员培训、国际合作和企业资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此外,还有其他配套服务。

4.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呈多元化趋势。中国企业的融资主要渠道靠银行贷款,中国企业大小都算上银行贷款占70%,直接融资占30%,而除了大企业以外中国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占98%左右,直接融资不到2%。在间接融资方面,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在推出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在直接融资方面,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来讲,创业板的开设拓宽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科技板块为代表的中小企业创原板市场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与外资银行和境外投融资机构的合作,拓展中小企业境外融资的业务种类和融资范围,推进企业境外上市步伐。

5.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成效彰显。2007年《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提出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市场。在财税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资金支持。由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成立市、省、国家三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创造了条件。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国际市场开拓等。强调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其次,在税收政策方面,注重对中小企业的减负,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分散体现在对中小规模企业征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规定上。

6.国家对中小企业采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即单独安排专门资金,对经审批设立、放大倍率和损失率达一定水平,服务中小企业业务达80%以上,且有稳定团队、健全制度、风险防控能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实现,以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能力、扩大规模、降低保费标准。

另外,对中小科技型企业采取特殊的资金扶持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我国重点扶助的对象,且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主要是资金支持。

(二)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不健全

从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立法沿革和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视程度循序渐进不断加深,相应的支持措施也日臻完善。但与美、日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有较大差距。资金不足问题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难又是融资难的“瓶颈”,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彻底的解决,这既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问题,也有现实中制度安排的矛盾问题。特别是我国大量的金融政策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1.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滞后。目前,我国融资体制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融资体制创新之间的不对称。使得间接融资中商业银行占主导,并且主要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种垄断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不足,造成供需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一点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目前,中小银行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风险突出,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这种融资体制尤其是金融机构内部体制改革影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实。

2.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完善。(1)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政策多,立法少,立法空白和模糊地带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我们应当反思,为何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扶持政策,但是仍未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方面的政策多,立法少。即使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多数是法规或者规章,立法层次低,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专项单行法则很少。而政策的原则性使之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没有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就很难得以落实。(2)中小企业财政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主要靠政策手段,没有注重依靠法律手段。即使政策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我国虽然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足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立民营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因资金规模等原因使其担保功能薄弱。另外,现在许多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再者,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法律的对策性建议

(一)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无论是西方发达、新兴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还是我国,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够重视到重视的发展过程。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动力就是政府的重视、直接扶持。日本政府一直以来相当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出台了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立法,引导民间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我国历史上形成的“抓大放小”的方针,在政策和立法上向国有大企业倾斜,由此导致政府政策、立法有失偏颇。中小企业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得到的是非国民待遇。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特别是融资支持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中国政府应当重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立法

1.完善中小企业金融财政方面的立法。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中小企业金融财政方面的立法。单从数量角度考量,目前我国有关中小企业金融财政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并不少,但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弱。由于立法薄弱,政策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中小企业总是无能为力。如果再不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就会使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法律保障无法落到实处而难上加难。

为此,有必要加强金融方面的立法。一方面修改担保法等现有的立法,另一方面,将这方面的成熟政策上升到立法层面。再有,就是加强民间投资的立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范围、清理阻碍民间投资的条条框框,完善民间投资的法律环境。

2.完善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融资立法。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需要制定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配套法律法规。日本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大到发展战略规划,小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都尽可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问题,对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投资法等,来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3.加强地方融资立法。目前,在国家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各个地方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立法,以确保中小微企业顺利融资。

(三)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系统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本积累,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相对匮乏,其资金的筹措能力弱,筹措范围小,资金来源相当狭窄。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金融政策与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渠道。面临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比较突出且复杂,我国也要建立一套专门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特殊的金融支持系统。这是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资金严重匮乏的重要措施,也是加速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捷径。

1.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政策性银行。目前,我国急需以法律形式确立构建以中小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因为我国还是一个银行间接融资主导的金融体系,企业融资90%以上通过银行配置。而规模大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够重视。为此,中小银行应当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由此应当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建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等特点来看,中小银行比较适合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目前,我国中小银行数量严重不足,其发展也面临诸多障碍。为此,建议颁布《中小企业银行法》,在发展中小银行的基础上,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银行,专门向中小企业贷款。

2.完善贷款信用担保制度。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3.完善发展各类基金的制度。建立各类基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国借鉴了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也做了一些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但尚有差距。为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和立法,最好以法律形式确立发展各类基金的法律制度,进行各类基金的单项立法,以确保中小企业各类基金发挥更好的作用。

另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基金。逐年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小微企业的创业兴业项目,将资金总规模的80%以上用于小微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中小企业信用代表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

4.建立健全各类融资市场,完善市场机制,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应以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鼓励各大银行不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在合规和风险可控基础上,对创业型小微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5.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银行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不断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利用多种融资渠道,满足中小企业多种融资需求;通过加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分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帮助缺少抵押资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四)完善税收优惠支持体系

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普遍实行税收优惠,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的减免与宽限政策,千方百计地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我国也在税收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已建立了一套税收法律制度,但分散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优惠方式单一,条件严格,必须加以重新调整和完善,直至最终确定一套系统的优惠体系。

参考文献:

[1]吴野松.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厅长吴野松在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辽宁民营经济工作,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