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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1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核算;利润核算;现金流量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140-02
一、消费型增值税分析
(一)概念分析
消费型增值税是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来说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社会国民生产总值,因而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允许将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课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课税依据只相当于社会国民收入,所以叫做收入型增值税。
(二)优势分析
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直接导致生产型增值税是谁投资谁纳税,其抑制投资和税负不平的问题还是显得比较突出。同时,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笔税金,产品重复征税,税收负担相对更重。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不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转型后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其入账价值的变化是此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最大影响。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同时又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游艇等),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如,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购入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支付运输费2 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可抵扣的增值税=17 000+140(2 000×7%)=17,140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 000+1 860(2 000-140)=101 860元
借:固定资产 101 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140
贷:银行存款 119 000
(二)自制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如,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 000 000元,支付增值税340 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 106 0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 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 0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00 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50 000元,外购劳务100 000元,支付增值税17 0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转帐支付,工程于10月1日交付使用。
工程实际领用物资=1 800 000+1 800 000×17%=2 106 000元
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00 000×17%=34 000元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 800 000
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工程物资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0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000
贷:原材料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 0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0 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 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 650 000
贷:在建工程 2 650 000
三、转型后的增值税对利润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利润核算的影响来源于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的折旧费用。由于增值税政策的转型,使得企业部分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计提折旧费用相对减少,营业利润增加,利润总额增加。虽然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
例如,某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为100 000元,含税价为117 000元。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为0,该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25%。
以第一年末为例:
按含税价计算第一年计提折旧=117 000÷10=11,700元,则导致本年利润减少11 700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 700×25%=2 925元,那么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为-8 775元。
按不含税价计算第一年计提折旧=100 000÷10=10 000元,则导致本年利润减少10 000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 000×25%=2 500元,那么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为-7 500元。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计提折旧的大小,按照转型后的增值税条例来处理,将导致净利润的增加。
四、转型后的增值税对现金流量表核算的影响
按照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现金流量表项目分为三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购买固定资产的所有支出均计入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改按消费型增值税处理方法后,购买设备时支出的现金则需分项列示。由此造成现金流量表中以下项目的值发生变化: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
1.新增加一个现金流出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
2.在新确认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由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等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没有变化,“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亦没有变化。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值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减少,减少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以同样数额减少,“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以同样数额增加。
(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
在新确认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增加,增加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在新确认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按照可抵扣的新确认进项税额数增加。
参考文献: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2
关键词 增值税费用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核算
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章振动.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务会计.2009(5).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企业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与管理 对策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概况
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是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定。虽然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国家财政收入,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我国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2015年元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固定资产费用所含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其次,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例外情形,即小汽车、游艇以及摩托车购进的应征消费税不在政策优惠之列。再次,对以往实行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取消。最后,本次增值税转型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税率优惠政策,同时将矿产类产品增值税由原来的13%提高至17%。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影响关于企业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应严格按照供应商提供的专用发票明确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如果存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涉及运输费用支付时,则以7%的扣除率来计算运输费用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与此同时,按照发票上标注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最后,依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数额贷记相应科目。应当指出,如果采购固定资产后发生退货现象的应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在采购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扣,但相关固定资产并没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尤其是国家不允许的企业福利以及不动产项目,必须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并借记有关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对企业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影响在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按照企业售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税法要求,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一是凡是销售2015年1月1日以后采购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二是凡是销售2014年12月31日以前采购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被纳入增值税抵扣扩大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应当依据4%的税率进行减半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三是凡是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被纳入增值税抵扣扩大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销售自己采购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据4%的税率进行减半缴纳增值税;凡是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被纳入增值税抵扣扩大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按照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影响。按照我国新税法规定,凡是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且已经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了变化,必须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一是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等。凡是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且已经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发生以上几种情形,则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并借记有关科目,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二是企业报废或者损毁固定资产的情况。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或毁损行为,则应将原来已经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转出,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或者“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是企业盘亏固定资产的情况。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实际上也是一种内部经济事务,不过在发生盘亏以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就不复存在,因此需要将原来已经抵扣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予以转出。
三、企业应对增值税转型的对策建议和路径选择
(一)加快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
我国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站在时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它着眼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要紧紧抓住这一政策机遇,切实加大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并以此为基础着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对于那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多的企业以及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更要抢抓机遇,不断提高企业的科技附加值。广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利政策积极进行固定资产的普查和摸底,制定严密的固定资产升级或改造优化方案,紧紧扭住目前国家关于机器购置可进行税收抵扣的有利政策,提高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从而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4
0 引言
2016年4月,营改增在全国正式实施,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迈出了税制进步的重要性的历史一步。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发生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中会计核算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不足,进一步对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改革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 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
当前,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纳税,在现行增值税纳税制度中使用了专门针对增值税税收的专用发票,保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增值税税收机制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企业的扣税凭证不单单有增值税发票,而是试图利用一些普通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等作为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现象的出现给增值税税收带来了不良的影响,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并且,税收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给国家税收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1.2 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
通常而言,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的成交价钱是由很多方面构成的,其中包括实际的采购费用、增值税以及货物买价,因而,这就导致存货成本毫无规律可言,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同一时期的存货成本也不存在可比性。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使用价税分离的核算标准,也就是增值税将成为独立的核算指标,从过去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进而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货物成本,具体而言,增值税归属于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而买价和采购费用作为货物的成本。比如,企业在进行货物购买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其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其二,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计算其存货成本时就可以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同一个企业对于存货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因而,不利于存货成本之间的比较。
1.3 会计核算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
存货成本是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之一,而在制作财务报表方面,增值税人与非增值税人所需要制作的财务报表种类也各不相同,而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就会导致相关会计人员在处理财务数据时的方式也随之改变,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相应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这就导致相关财务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1.4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有待完善
虽然会计准则日新月异,增值税法也在不断完善,但会计科目向来有增无减。目前与增值税相关的二级会计科目有3个: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增值税下同时设有10个三级会计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及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但上述的会计科目并不适用某些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
1.5 增值税与实际成本原则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所遵循的原则是价税分离制度,换言之,就是所有成本支出中只有一部分是需要缴纳税款的;但是,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根据所有资产的成本计价来决定的,也就是所有成本支出都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而,这就导致企业内部所要缴纳的增值税与应交税费所体现的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差异,这就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
2 改革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2.1 规范和统一扣税凭证
对于当前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企业要进行适当处罚,进而使企业意识到使用正规、统一扣税凭证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还要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一些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相关企业严禁再使用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代替扣税凭证,必须依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进而维持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2 统一存货成本的核算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依旧采用的是传统的价税制度,这种会计核算方式虽然表面上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实质上却是与增值税中会计核算内涵相违背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存货成本核算方式不统一的现象,给税收工作造成严重阻碍。为了有效解决存货成本核算方式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采用价税分离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从而使存货成本的核算得到协调、统一。
2.3 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
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增值税会计核算都有统一、明确的准则,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准则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因而,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一直开展得井然有序。我国在意识到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足时,就要积极吸取国外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制定出符合当今国家税收政策的增值税会计准则,用来约束和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增值税会计准则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因此,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是当前财务研究人员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2.4 合理设置增值税科目
当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包括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而大部分企业,实际中主要用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四个科目。所以一些极少用到的科目,如结转类科目可以取消,抵减科目也可以取消,以简化财务工作。
2.5 增加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深层次认识
新时期,我国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税收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就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改革后,对于某些行业而言,避免了过去重复缴税带来的经济负担。在此背景下,税收政策还有利于地方税系的构建,促进了重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形成。但是,在营改增后的初级阶段,我国对于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力度仍旧比较大,不利于稳定经济环境的构建,因而,营改增逐渐实行并走向成熟后,国家应该相对弱化对增值税的调控,将增值税单纯的作为税收的一部分,降低其对经济体制的影响作用。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费用;递延进项税额;递延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增值税会计的含义
增值税会计是在遵守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相关使用人提供增值税核算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值税会计的类型
增值税税务会计模式与各国的增值税法立法背景、立法程序以及会计规范方式等息息相关,目前全球增值税会计会计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和财税混合模式。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取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会计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相协调,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观”更加侧重于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会计对象及要素
增值税会计要对经济事项从开始到价值的形成以及税款的缴纳这一系列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所以,增值税款的形成及缴纳过程中的资金及资金运动就是增值税会计的核算对象。
(三)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采取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具体核算原则为:以税法为准绳,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的差异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时,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借方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在贷方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核算。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问题
1.相关资产的成本计量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买价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而随买价一起支付的进项税额则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上记载的购买资产的成本并不是其支付的全部价款,从而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
2.同类资产成本不可比性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在购进相关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两种情形不同,其资产账面价值就会不同,因此导致即使是同一企业,其同类资产的购置成本也可能不同,因而缺乏可比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不同的计税方式下的会计计量结果会导致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资产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配比的原则,而目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销项税额基本上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当期的销售额或者视同销售的金额为依据计算确认,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则是依据企业的购货成本而不是企业当期实际消耗成本,因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并非因销售而实际应当承担的税负,也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
(三)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没有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我国,由于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存在,因此企业增值税税负无法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一样反映到利润表中,因而利润表中的利润是排除了增值税税负影响后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违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理解性。
四、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一)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
为使纳税人资产的购置符合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在购进资产的环节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都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按价税合计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若企业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且属于法定扣税范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该科目。该科目借方则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二)增设“增值税费用”科目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需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该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所含的进项税额,该账户为损益类科目,会计期末讲其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从而体现会计意义上的增值税费用。
(三)对期末纳税差异的调整
本着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完整性原则,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记录税法与会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当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需要借记“递延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经济业务时,期末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借记“递延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时,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下,由于无法准确测算出企业的增值税负,所以会计系统无法对与增值税有关的会计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依据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以实现财税分离,那么对增值税明晰的披露就有了可能,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标准和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恒泰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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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志伟.建立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研究.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07
[3]章振东.增值税会计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政研究,2012,03
[4]周志彬,杨忠真.我国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2,02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一、增值税会计的概况
作为一个以流转税及所得税为主的国家,我国税种系统内增值税极为关键,也是会计的重要内容。增值税是对货物生产、流通及劳务服务所有阶段新增价值及其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据《2013年一季度税收收入增长结构性分析》分析得出,全国2013年1、2、3月共完成27399.20亿元税收,其中6943.14亿元为国内增值税收入,与税收整体收入相比,其所占比例为25.3%,在全部税收收入内增值税为第一位。从微观层面分析,为更好征收增值税,税务部门进行了增值税税负率的设置,也就是说与应税销售收入相比,每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例需控制在4%到6%范围内,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将对其一定成分的现金流进行占用,由此可见,增值税也属于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
增值税会计是指遵循增值税税法企业进行增值税缴纳而产生的经济活动,由内容方面分析会计制度将制约增值税会计,且受限于增值税税法。2005年盖地教授认为,国家现行税法是增值税会计的准绳,在财务会计有关资料的前提下要求涉税业务在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及中性等税收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且将增值税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或企业利益相关方。笔者认为,增值税会计是具体会计事项的一种,不仅可归结到财务会计范畴,还可归纳到税务会计体系内,同时增值税会计实务又可将以上两个会计体系的交叉反映出来。
二、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与会计信息可比性需求不符。会计信息由企业提供,其应具有相互可比的特征。通常可从两方面分析其可比性。其一,在不同会计时期相同一企业会计信息相互可比;其二,在同一个会计时期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应相互可比。当可比性存于企业会计信息内,才能基于企业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应用人员做好一定的决策。基于简化计算与征收增值税的目标,根据会计核算水平与经营规模,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以上两类人群则选取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在购进抵扣法内以控制核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基于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现阶段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将导致不可比性产生于企业会计信息内,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不可比性存于相同企业的存货成本内;第二,不可比性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信息内。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分析,如货物购置即可获得增值税发票,存货成本则会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呈现出分离状态,进而导致企业类型不同则不可比性存于其存货计价成本内。
2.增值税会计信息具有极低能见性。作为一种可转嫁的税种,增值税只出现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内,对企业利润不造成影响。但具体操作中,因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增值税将会对企业损益现金流转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现阶段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下,可向有关成本、费用项目内纳入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视同销售等,且在各类明细账目内,最后将对企业损益造成极大影响。
以现阶段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为基础,在增值税有关账目内将对大多数主要事项进行充分反映,则在各类明细账内分布着和增值税有关的成本、费用项目,增值税有关会计数据就会具有较低能见性,实务中往往还会存在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不造成影响的失误。如2011年某企业由卖方获取销项税,需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通过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得出,由此得出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不造成影响。又或者在赊销时,企业先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如坏账情况存在于后期应收账款,企业此时需先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垫付,这种情况下将产生企业会计利润流出现象,如表1所示。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作为企业的主要现金流之一,增值税也可作为企业披露的主要会计信息。在新会计准则实行中,可利用财务会计附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披露我国企业增值税会计有关信息。实践中此类明细表无法对全部增值税会计信息进行覆盖,只能对一定会计时期内有关增值税的内容进行披露,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此类信息细节不足且质量较差。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取消,也就是说,现阶段只能利用资产负债表内的“应交税费”对增值税有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如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存于企业内,则会有一个应交税费抵减项出现,此时与具体税收负债相比,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应交税费金额较小,由此得出,现阶段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完整。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解决对策
1.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方法设计
第一,由理论角度出发,所得税会计为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方法设计的来源,根据税会差异出现的原因及未来转回情况,可将永久性差异及暂时性差异作为增值税税会差异的主要类型,且对其适当调整。但具体操作环节,增值税与所得税存在诸多差异,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为构成增值税税会差异的主要成分,在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过程中,需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对税务会计进行确认与计量,且通过增值税进项税进行销项税扣除,最终得应交增值税,属于确定性现金流量。但财务会计的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且通过其进行计量确认,增值税费用=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假设性现金流量。由此可见,在会计系统交叉应用中,以上两类性质的现金流量,没有存在财税分离现象,但将影响到总体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企业增值税税负只是部分转嫁,通过增值税“费用化”设计,在形成企业利润的环节内将纳入消费者负担的增值税,但这只是名义上的,在企业具体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内其量化作用严重不足。假设理想状态下,企业现付购进商品可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且于当期抵扣,笔者通过分析对比现阶段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与“费用化”核算方式,案例为某企业商品购置后,10000元为其购入价格,1700元为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元为含税价款;当期销售,20000元为销售价格,3400元为增值税进项税额,23400元为含税收入,则得出表2内容。
2.改进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在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其要点集中于两点,第一,根据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具体概念,可通过企业预付未来资产与负债进行其定义,不再是只选取一个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二,对税法将影响增值税会计加以认同,且利用备查薄登记的方式详细记录视同销售行为出现的各类税额,如销项税额等,在确保增值税有关信息能够在会计上公允确认及记录的前提下,当期应交增值税款在账面上可利用应交税费扣消应交增值税的方式获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税收系统内主要税种,增值税会计核算将严重影响国家、企业及投资者等多个群体。但现阶段依托发票进行增值税扣税的机制与企业具体增值税税负在计量方面都无法确保其准确性,也就是说问题将存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信息列报内。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极易产生增值税会计有关信息在财务报告内得不到重视,甚至出现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变形等问题。为此,在增值税范围逐步扩展的今天,如何在充分了解、掌握我国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对增值税涉及税业务会计核算、信息列报等加以规范,已经成为了我国增值税会计工作必须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王春.企业增值税会计模式弊端及其优化[J]. 北方经贸.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