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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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 跨国企业 国际税收 筹划策略

一、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1.内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越轻,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因此,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一样都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安排。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

2.外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税收经济活动各方面所作的制度及法律上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基础。跨国纳税人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而且为他们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规避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收入或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3)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②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瑞士、中国香港特区、巴拿马等。

2.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3.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1]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时代大学生出版社,2000

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 博弈论; 企业; 合理避税

税收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是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统一。政府通过税收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企业以创造利润、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与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博弈愈加激烈,相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所受到的严重处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的合理避税手段也不断多样化。博弈论起源于数学和地理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博弈论角度出发,探讨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根据纳什均衡,实现最优化策略组合,促使企业纳税与税务部门征税协调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

企业的避税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货物、劳务、资本等方面与关联方进行价格协商,从我国向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货物销售、劳务输出时,制定较低的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2001年的日本千代田化工建设株式会社营业税征税事件,该企业与我国一家公司合作某化工项目,却签订了境内、境外两个不同的合同,企图通过利用我国税法空隙(对国外的劳务行为不予征税),把劳务行为强行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资本弱化。企业在投、融资上人为降低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的比例,从企业税前利息找突破口,以获得更丰厚的税前利息扣除。三是利用电子商务避税。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B2C、B2B、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以此为契机,把传统的“有纸”交易转到互联网上的“无纸”交易,从而实现躲避税收的目的。

从政府方面看,针对企业花样百出的避税手段,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例如:目前美、德、英等国家只把个别反避税写入税法,而我国在2008年已把一般反避税条例写入新税法之中,对关联转让、资本弱化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大了对避税的处罚。2009年我国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强调纳税人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近年来,随着我国引资规模不断壮大,虽然我国相应出台了一定的政策,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博弈却没有丝毫平息,两者的博弈愈加激烈。例如:2003年,我国最大轻工业纳税大户宝洁公司的避税案,补税达8 149万元。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8年我国转让定价案件共涉及企业174户,追补亏损7.5亿元;2009年全国转让定价案件涉及企业179户,结案167件,追回亏损8.7亿元。其中2008年深圳市地税局对当地一家企业补税金额达到4.23亿元,是我国至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在当前形势下,基于博弈理论,探索一条兼顾政府与企业双方利益的最佳策略组合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均衡状态分析

从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博弈关系上看,相对于博弈论中合作式最优策略组合,政府与企业间的税收博弈则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企业合理避税与税收部门间的博弈可根据“纳什均衡”理论进行分析,在企业合理避税与政府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组合中,两个参与者都面临当对方不改变策略时,自己的策略是最优的。在纳什设置的博弈均衡点上,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不会有单独改变策略的冲动。如在表1中,企业与税务部门都不了解对方的具体行动。将企业不避税与税务部门不查处设置为“1”,将企业合理避税与税务部门反避税设置为“0”,将负收益设置为“-1”。企业与税务部门两者则拥有“不避税”、“合理避税”、“不查处”、“反避税”四种状态,在表1中,每个元素均由两个数字组合而成,分别代表两个对抗者的收益。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企业与税务部门坚持不避税与反避税时,面临的结果只能是0、1或-1,而当两者选择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时,各自收益为“0.5”,才是最为互惠的策略组合,最终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

三、基于博弈论基础上的企业与税务部门的策略选择

通过帕累托最优策略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须从自身出发,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做好合理的避税,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大反避税力度,加强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调整税收筹划空间,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

企业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加强合理避税。首先,要在充分纳税筹划的基础上,除可在沿海口岸等地区利用“保税区”进行合理避税,还可以探索利用区域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内陆地区“避税港”进行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政策逐渐收敛。而随着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的出台,在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开发区、技术合作区大量涌现,这些都成为企业新的“避税港”,企业可将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可以利用国家的投资导向来安排合理避税。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由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演变为产业引导和宏观调控。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制造业大受影响,出口额锐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成为国家鼓励的投资方向。传统的高耗能、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化工、钢铁等)增加了相关的税收,以达到抑制产能过剩的目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未来的趋势,低碳、环保、清洁能源产业成为新的税收优惠产业。针对这一现状,企业可以通过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第三,虽然新税法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方面有了严格规定,但企业仍可在新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政策等策略组合来进行合理避税。在“独立交易”原则下,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转让定价方法,在限定的扣除比例内进行税费的筹划。在资本弱化的使用中,可在坚持权益资本和借贷资本在1:1比例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进行纳税的筹划。例如:企业可把投资方向转入内地免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低碳产业,保持一定的权益资本与借贷资本比例,在税务部门预定价的基础上对劳务、原材料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二)政府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认识到企业的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正当理财行为,纳税人的节税动机与税的征收是一对客观的矛盾,以客观的态度对待企业的合理避税。首先,政府要从引导产业方向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要在法律方面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划清合理避税的界线,使纳税人避税有法可依。第三,税务机关要贯彻好我国的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原则,主动对合理避税手段进行督导。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强化对非合理避税的制约力度。首先,针对企业关联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传统避税手段,要加强关联企业的举证责任,审慎企业是否属于“独立交易”,重点做好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充分发挥好海关、工商等协税力量进行避税的监督,审查企业避税的“合理性”。针对资本弱化,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关联方与企业的债权性、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利息支出时的计算方面内容,但仅限于“关联企业”之间,很容易造成企业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进行避税。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在核实企业的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额基础上,将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债权性融资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扣除。同时要设定债权性与权益性融资的最低比例标准,而不是通过笼统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在比例设定时要采取“差别化对待”的原则,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比例标准。同时,税务机关要建立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联动机制,争取银行的支持,共同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监管。其次,针对目前逐步炙热化的电子商务避税,应加快电子商务避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政策。实施电子商务备案制度,规范纳税人的网上行为,对其网上交易进行详细规定,监督网上交易。为每个网上交易的企业设置税务备案号,要求电子商务的企业按时对相关网络交易材料进行申报。将电子商务嵌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完善现行税法。完善会计法、经济法等法律,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纳税审计,对纳税人的商务流通、支付、会计系统进行实时审计。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税务部门要及时与网络支付组织(如:支付宝)进行沟通与协作,共同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企业与税务机关作为不同的决策体是一种非合作式博弈,只有当两者同时选择合理避税与加强反避税时,才能形成帕累托最优策略。企业要在纳税策划的基础上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充分利用好国家区域经济、投资导向等相关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合理的资本弱化、关联企业成本转让等避税方式,达到节省税款、扩大税后利润的目的。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合理避税界线,在反避税的前提下加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最终促进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伟.国际转让定价:利益博弈与税制安排[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4).

[2] 王娟.我国国际反避税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11).

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流动资金周转;融资租赁;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相对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而言,印花税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和纳税筹划技巧等进行简单的分析。

1 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①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做到有备无患。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本单位印花税涉税事项,做到应该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认真学习纳税筹划技巧。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不一样,因为印花税一般就算多贴也不允许退税,因此,相应的印花税纳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进行纳税筹划没有任何意义。

2 具体的纳税筹划技巧

(1)既要及时了解税务机关颁布的新规定,以免根据新规定需要计提印花税而没有计提导致税务罚款,也要及时了解原有规定是否已经被废止,以避免据以计提印花税的规定已经废止而继续计提上缴印花税,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金融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原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山东省境内的金融企业需要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计提印花税,而后来,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该法规自2013年10月31日起废止,山东省内金融企业据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票据贴现业务不再计提印花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根据最新规定,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区分对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对相关借款合同不再计提印花税。

(2)合理区分记载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对于在同一份凭证中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同一凭证中,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的,一定要准确区分各个经济事项的记载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使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照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进行贴花。”例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如果分开记载,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贴花,房屋维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维修的金额就要和出租金额一起按照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时候,在分别记载应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免税金额,减少应税金额,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例如,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如果不能区分相应金额的话,则需按照合同总金额及租金的税率千分之一进行贴花;而在分别记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物业服务费的金额,减少租金金额,保持总金额不变,这样由于物业服务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项目,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又不会引起承租方的反对,达到双赢的局面。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对于信誉较好,但流动性资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较频繁的优质客户,可以考虑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贴花。根据这项规定,金融企业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放贷尤其是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时候,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共同确定最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达到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4)融资租赁的应用。对于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企业,金融机构为避免风险,往往会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放贷,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物就会被转移给金融机构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而税法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数据,按照产权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贴花。但同时税法也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据此规定,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不妨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在降低本单位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效益。

(5)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销售合同就属于所列举的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之一。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其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以按照规定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应按照销售合同计提、缴纳印花税。但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虽然也属于销售合同,却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即这种合同不是纸质的,而是电子数字的。在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情况下,进行电子商务往往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目前不用缴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6)签订时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的纳税筹划。比如有些技术合同,是约定提供技术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实现利润进行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以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进行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提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补提印花税要抵减先前计提的5元,虽然金额较小,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细微之处也不应放过,这才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

总之,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比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不重视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防微杜渐,从小处着手,积少成多,为企业减少支出,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4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已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概念。然而在我国,则是一个刚刚兴起并逐渐被广大纳税人接受的行为。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存在的原因,以及对国家、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要意义,以加深读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从而为税收筹划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一、税务筹划存在的理性分析

(一)从主观上讲,纳税人作为经济人的逐利性本质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必然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我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则可以获得相对高的经济收益。而税务支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直接表现为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和利润的抵减,从而削弱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直接利润,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务成本作为企业对国家的一项无偿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也就是说,这项支出并不能象其他支出一样给企业带来任何的收入,这绝对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原则。因此,纳税人从根本上来说有减少纳税支出的主观愿望和需要。然而通过偷逃骗税等手段在如今的法制社会显然要冒很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从而通过筹划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成了纳税人的一种合法的理性选择。

(二)从客观上讲

1、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偏重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和税率导致纳税人较重的税收负担。以增值税为例,根据购进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其中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全额抵扣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生产型则完全不能抵扣,生产型介于两者之间。世界上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是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尼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无疑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压力。另外,无论是增值税税率还是所得税税率,我国都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目前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较重的税收负担,采取筹划的方法实现合理的节税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

2、税收筹划的可能性—技术层面的解析。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下列原因的存在使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成为可能。

(1)税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在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及负债等的确认上基本一致。因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但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从1997年起陆续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使得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与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渐扩大。而《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的计算纳税。因此,在计算缴纳税款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制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与损失方面较大的差异往往造成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需要做大量的纳税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就产生了进行纳税筹划的因素和手段。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有许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扣除标准的合理利用以及扣除临界点的计算使得这些费用的税前扣除在合理的情况下达到最大化从而最小化应纳税所得额。

(2)税制的复杂性。对应复杂的经济活动,就要制定能够应对复杂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而税制的复杂性就产生了纳税人在面临纳税时进行选择的多样性和弹性。税制的复杂性有多种表现,比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征税范围的弹性,计税依据的可调整性,行业间、地区间、以及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间税率税负的差异性等。纳税人可通过对这种多样性和弹性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3)税收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认知水平以及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税法也不例外。例如有的税种法条中对纳税事项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税收规定之间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税法条文严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纳税人主观避税的愿望可以通过对这种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实现。

(4)税收法律的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益加剧,总会不断涌现一些不同于以前任何商业形态的崭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的出现。由于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是先知先觉的,不可能在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出现之前就对之加以法律的规定,在税收法律中就会表现为对这些新经济行为征税规定的一片空白。在这段税收法律空白期,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实施这些新的经济行为尽享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还可以同时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巨大收益。当然这种税收空白不是无限期的,当政府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使得相应的法律健全完善时,纳税人就不能再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税务筹划之益了。

(5)税收优惠措施的存在。各国的税制中都存在一定的优惠及减免措施和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往往体现了国家税收的意图和政策导向,因此就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平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筹划既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也使得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经济行为进行调控成为可能。

二、税收筹划的微观意义

1、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法律意识。所谓纳税法律意识就是纳税人自觉自愿履行国家法定纳税义务的一种主观认识。偷逃税是对法定纳税义务的一种逃避,从主观上讲就不想去尽纳税的义务。而就税收筹划行为来说,主观上讲,纳税人首先对自身的纳税义务有足够的认识,知道纳税是自己应尽也必尽的义务。客观上来说,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会主动自觉的学习和理解税收法律法规,一旦发现税法有变化,就会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这方面讲,纳税人首先要在自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才有税收筹划的行为。另外,税务筹划的第一特征就是不违法性,这就决定了税务筹划本身是建立在对法律全面尊重的基础上。筹划水平的提高与纳税法律意识的增长是具有高度的步调一致性的,开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法律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事实表明,进行税收筹划或筹划搞得好的纳税人,其纳税法律意识往往也较高。

2、帮助纳税人提高会计和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时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进行高质量的筹划,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详细深入的了解,从企业获得大量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这都依赖于企业建立了一套记录清晰、完整、及时、准确的会计账务信息系统。而且税收筹划的发展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是相互促进的。为了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现代会计已经发展了以满足内部经营管理需要为主的管理会计。会计工作已成为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政府以及其他各方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来源。

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税务筹划要求会计人员不仅精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且熟知现行税法、税收政策,从而能够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这样必然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也促使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济效益。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支出以达到减支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还可以通过筹划实现税收零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涉税风险支出。这些无疑都是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行为。要注意到,税务筹划是以企业为运作主体的,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才能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不能仅仅看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更要避免税负的减轻带来企业整体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的收益,从而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新晨

三、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促进完善税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是建立在尊重法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筹划行为的研究结合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现象,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管活动中的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适时的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可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5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范文6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