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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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文1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主权,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 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后,对占较大比例的承担财政职能的信贷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减轻财务负担,然后通过重组和包装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通过对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充当财务顾问,促进重复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兼并和重组;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政府干预、泡沫破灭、企业盲目扩张等无法救活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可以采用大宗折价出售等方式收回资金。所以,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应当是比较理想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问题。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数十万家企业,如果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会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化解不良资产的过程无限制地延长。为此要做到:对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的情况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政府要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决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否则, 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就不一定明显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

二、债权转股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把债权转股权作为运作的突破口。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所欠的3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变为股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有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奕选择的一种结果。

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愿意债转股的比较多。因为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债转股后,企业不必再付利息,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讲,有3类企业迫切希望债转股。第一类是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较好,但债务负担重,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后可以轻装上阵, 更好地发展。第二类是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尚可,但前景极不确定的企业。

这些企业债转股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当前的财务负担,还要与银行分担将来经营的风险。第三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且前景不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债转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将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只有在资本金安全,在债转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变时,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才是适当的,这时他们也才愿意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设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可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也是好企业。

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债转股改变了企业的股权机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债转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机制。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核心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真实出售、破产剥离以及信用升级等手段转变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证券化克服了银行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局限,使银行贷款成为流动性的证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增加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定难度。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发挥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势。资产证券化是依托资本市场的,用流动性带来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是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减少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欠发达时期,特别是没有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很小,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实力很弱,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其次,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将这些资产按照风险、金额、还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打包,使每组中的资产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从而才可能对其进行和定价。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属于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关系不明,很难衡量风险,至于将资产进行分组打包、证券化、定价等,处理起来难度大。最后,债权证券化需要债务追偿上的充分服务,以及这方面配套的和操作规范。债权人如果无法有效追账,则债权失去价值;如果追账没有成熟的规范,债权一旦证券化,原来的债权人就会有道德风险,不会全力以赴追账,各个债券投资者又只在每项债权中拥有很小的份额,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账,结果使证券大大贬值,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加信用等级的有以下几种: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额抵押。用超额不良资产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文2

关键词:国有金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82-05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架构的选择

从国内和国际经验看,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不外乎“三层次”体系和“两层次”体系两种,两种管理模式各有优劣。笔者以为,在我国宜选用的“三层次”模式应为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可供选择的两层次模式应为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金融企业。“三层次”体系中第二层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关键,应做到,第一,应是纯粹控股公司,而不能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其通过产权交易、资产重组实现授权经营的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第二,不是出资企业的上级,不是翻板的主管部门,而是以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对投入企业的产权进行管理和运营,不再干预企业其他经营活动。“三层次”体系实现了金融国资监管的政企分开,有利于国有金融资产运营的专门化和加强监管力度,但委托环节较多,实践中也存在第二层对出资企业干预过多的问题。“三层次”体系中的金融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将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权力移交给它,以往的一些机构予以撤销,这样就实现了人权、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政府对于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运作、形态转换和各项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金融资产管理控股公司的有效运作。这些公司应该遵循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构建与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笔者以为,在我国,无论由哪个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都是较优选择。具体设想如下: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制订国有金融战略和确定国有金融布局,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行使金融机构经营者选择权,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并进行业绩考核;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方案;制定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等。金融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国有金融资产,负责本级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以下,以及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和薪酬、绩效考核等;系统内党建工作。金融企业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以资本为纽带,依据《公司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具体经营国有金融资产。“三层次”的管理模式架构如上图:

二、新模式下的出资人代表选择

(一)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缺陷

1 国资委接管国有金融资产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角色重置”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由同一家管理机构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加紧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债务人也因要承担不偿债的法律责任而加紧“努力”,而将国有金融资产划归国资委,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某种意义上合为一体,这样会增加利益冲突。

我国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联系:国有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提供者。资料显示:199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60%、流动资产的90%来自银行贷款。长期以来,银行代替财政成为中国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支持社会平稳改革,而代价就是银行不良贷款的积累和银行改革的滞后。将国有金融资产交给国资委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将承担“制度转换成本”:1980-1990年,物资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改革,造成银行上千亿元贷款呆账;1990年后,特别是“三年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工业企业“抓大放小”兼并、重组、破产,转制企业达到国有企业的80%左右,这些企业原占有的贷款基本上都损失了,数字在万亿元以上;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从纺织压锭开始,到关闭“五小”,关闭1997年以来供大于求的企业、行业,致使这些被调整企业的贷款不良率普遍在50%以上。将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赋予国资委,国有企业在偿还债务上会更加“有恃无恐”,还会造成银行定向放贷的压力加大、国有企业回避自身改革等诸多问题。

2 金融监管部门接管国有金融资产将导致“裁判员”兼任“运动员”

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行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对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实施行业监管,主要任务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按“规则”运行,如果将监管者与所有者身份合而为一,将导致“利益关联”而从根本上损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以银监会为例,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外部监管。只有将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结合起来,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效用。如果将国有银行资产划归银监会,银监会就会陷入裁判员兼任运动员的尴尬境地。这相当于一个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样式的监管机制。

3 央行自身的职能设置有一定的限制

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但是,在这20年里,人民银行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其先后经历了1992年证监会、1998年保监会的分立;2003年又决定成立银监会,将原来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移交给新设立的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分拆对促进货币政策的稳定和金融监管的完善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有益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加强央行独立性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央行的独立性来看,我国目前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深入,混业经营也必将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而成为大势所趋,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央行只能放弃监管的职能而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将本质上不属于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有利于其独立、专注地执行货币政策。

4 中司仅是“金融国资委”的可能雏形

目前,中司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唯一

的出资人为国务院。成立中司不是“财政划拨”,而是“一种资本投资,是要讲回报的”,中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投资公司,目的是支持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从现在的趋势看,中司如果能够进一步做实,将成为一只推动国有银行改革的“看得见的手”。但是,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显然中司也不应该属于国资委的管理范围,这样一来国有金融资产还是没有明确的所有者代表,它的使命局限在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力争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最终的目的是督促商业银行改革,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中司的成立,只是一种“金融国资委”的可能雏形,加上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等都是国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成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性管理机构,使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直接实体化。

(二)专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金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命脉,国家要达到金融控制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数量巨大的国有金融资产进行专门的、强化的管理,这对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国有金融资产具有高风险性。国有金融资产与国有资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有金融资产的高风险性。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国有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之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但是,由于国有金融企业的中介地位使其受社会经济的影响比一般工商企业大得多,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可得性风险等都是值得关注的,其中尤以系统性风险为最。所以,国有金融资产操作的高风险性要求成立专门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金融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以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有效地维护金融安全。

其次,我国国有金融资产未能实现人格化的管理。产权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是组成任何形式的财产权利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将财产权利还原为个人权利,实现人格化,产权制度的建立才有可能寻找到真正的逻辑起点。在单一国有产权结构下,国家作为唯一投资者的这种国有独资形式,没有实现产权人格化,以致国有金融产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模糊,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在渐进式的改革之后,国有金融产权被逐步分割,国有金融产权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没有专门的机构代表国家在内部监督和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和收益,任何部门又都不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负责任,使得所有者实际上的缺位。这是国有金融产权管理体制难以调整到位的重要瓶颈,急需一个专门性的机构填补这一管理真空。

最后,现有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政出多门。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领域则存在着明显的“多龙治水”现象。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不统一,所有者缺位,是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一大弊端。涉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部门有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务院发展委员会、审计署、中央组织部等。所有者缺位,易滋生内部人控制,导致收益内部化,金融风险外部化的经营行为。

(三)小结

单独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部分解决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冲突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金融企业的行政化色彩。当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与国有非金融资产管理存在利益冲突时,也可以在管理上形成制衡。此外,虽然我国国有金融资产在国有资本总量中的比重只有17.56%,但国有金融总资产达27万多亿元,对国民经济影响巨大,且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国有企业,风险大、点多、线长、面广。因此,有必要由单独设立的机构――可考虑命名为“金融国资委”――行使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机构设计

(一)金融国资委的具体设计

金融国资委应由国务院设立,和国资委一样,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成立金融国资委会,委员会可以统筹考虑国有金融资产布局和规划,提高国有金融资产的运营效率;可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能够兼顾市场公平与公正;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授权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

从目前来看,金融国资委主任应由财政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来兼任,也就是说,金融国资委要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组建,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的领导和监督。理由如下:一是财政部过去和现在一直都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涉及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具有较好的机构、人力资源和开展业务的基础;二是国外有很多国家是由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能,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三是可以实现现有人力资源和机构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四是较少的利益冲突。财政部与中央银行、行业监管机构或国资委相比,既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行业监管职能,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更超脱一些;五是财政部门是国家金融风险事实上的最终承担者,宏观金融风险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无论是私人金融机构还是国有金融机构,财政都将承担最终的风险,因此,由财政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统筹考虑个别机构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关系,能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宏观金融安全。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设计

金融控股公司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的资产所有权。在“三层次”模式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特殊;是介于政府和国有金融企业之间的一个缓冲层,是在政府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之间设立的隔离带,可以防止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过多的行政干预。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2007年成立的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司)可担此大任。中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中司当前所从事的外汇投资业务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中司除要实现国家外汇储备保值、增值外,还兼职收缩当前金融系统流动性,对抗宏观经济波动的任务。当前,中司已经成为一个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未来的中司,应该定位我国“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高度市场化的超大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部分外汇储备、国有银行等在内的国有金融资产,成为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中枢。

(三)金融企业的具体设计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在新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后,在委托――机制中实现科学的激励约束和金融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这方面,我们应继续不断地推动金融资产重组

和公司制改革。

1 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公司转型

2004年财政部规定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商业收购、委托和定向投资,它们在当前的证券公司的改革和重组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华融、东方和信达公司接管了德隆系、汉唐证券和润发证券等金融机构,今后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将越来越少,可以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家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由财政部管理。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和管理体制的完善,把以不良资产处置和服务为核心业务转为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综合性现代金融企业。

2 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人地位

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外部环境已发生改变,价格机制逐步走向正轨,价格扭曲的情况有所好转,同时我国财政情况不断改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加大,有能力替代政策性银行的部分工作。所以要明确金融企业所具有的法人地位,让他们面向市场,运用现代商业管理手段,设立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其中国家账户从事政策性业务,体现国家政策性导向和政府意图,采用优惠的利率和费率,银行账户包括各类自营业务,采用市场利率或费率,由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 扶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为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应对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应加快培育组建全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使其成为能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抗衡的力量。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入保险、证券有很大的优势和必要性。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绝对控股和成为大股东的形式进入保险和证券领域作为搭建金融集团公司构架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四、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

在“金融国资委――中间层机构――基层国有金融企业”三层结构中,在总体设计思路的基础上,我们设想了各层的制度设计要点。

(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总体设计思路

在设计新的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权力行使方式时,我们可将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的金融国资委看作国外大公司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事务的终极股东,将金融国资委下属的中间层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或中间层公司)设计成为公司董事会(或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将基层公司(即一般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作为国外大公司的CEO(或德国公司的董事会)。

在新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架构内,金融国资委作为终极股东仅保留少量公司决策权,主要从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宏观经济的研究;中间层机构在金融国资委的监控下参与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事务,重点解决基层国有金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监督考核问题,同时缓冲政府官员对基层国有金融企业的直接干预;基层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拥有相对完整的经营自。我们相信,按照该思路重新设计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将在促使新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更加科学、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出资人权力的同时,显著提高我国国有金融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

(二)金融国资委制度设计要点

金融国资委应该采取非常设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式。为了避免增加新的委托关系,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

金融国资委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委员会议,每次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未来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时,该会议纪要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金融国资委下属的职能机构的编制应当尽可能精简,部分职能可有偿外包给社会中介机构。

金融国资委拥有聘任中间层机构负责人的权力,但中间层机构负责人一旦被聘任,金融国资委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与《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聘任规定类似)。

金融国资委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中间层机构负责人。

金融国资委可依法指导、检查中间层机构日常工作,但不得直接对基层公司的经营性事务发表决策性意见。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设计要点

明确规定中间层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每一基层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约束方案,并负责进行考核。

中间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应与其管辖的国有企业运行状况适当挂钩。为了鼓励中间层机构促进国有资本的退出,可将国有资本退出后一定时间内该企业的税收增长计算在中间层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中。

中间层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高度精简,2-5人即可,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其余人员面向社会自主招聘,采用合同制管理;鼓励中间层机构将必需的研究、审计、法律等职能外包给社会中介机构。

中间层机构既可以是事业单位编制,也可以是特殊的国有独资企业。中间层机构虽然为金融国资委的下属机构,但应具有独立编制和法定职责。政府(或人大)应尽可能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规定中间层机构的主要职责。

中间层机构人员不得兼任基层公司负责人;中间层机构派出的董事也不得兼任基层公司的董事长,但中间层机构派出的董事应尽可能兼任基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基层公司监事会主席。

如果基层公司为公司制企业,则中间层机构选派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3。

除非事先得到金融国资委的授权,否则,中间层机构不得作为基层公司产权转让、整体合资合作等重大产权处置事项的谈判主体;但中间层机构应全程参与谈判,并就产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等事项出具专项审查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基层公司和金融国资委均可作为谈判主体(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但不论谁作为谈判主体,都必须在谈判开始的第一时间通知中间层机构参与,否则中间层机构有权拒绝出具专项审查报告。

中间层机构不得进行新的实业性投资。

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文3

一、国外对不良资产的管理模式

世界许多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经或正在为严重的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所困扰。各国都根据其金融业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以保证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依法成立债务重整信托公司(RTC),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会及其资产和负债。RTC通过对储贷会不良债权的收购、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对资产进行重组。RTC从成立到1995年底完成其使命而结束,在整整六年零四个月中,经国会批准由财政部划拨损失基金累计达1051亿美元,处理了747家储贷会,帐面价值超过4580亿美元资产的储贷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

在东欧国家中,波兰在每家国家银行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独立部门,按照1992年6月划定的标准,将“可疑”或“亏损”的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由国家银行牵头,其他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参与,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银行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部门要求借款企业限期做出改革方案并提出还款时间表,如果该方案没有有效执行,企业将被强行破产清算。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统一银行,将2/3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连同一部分负债转移到该银行帐户上,并将这些贷款转换为利率比再贴现率高4个百分点的巴年期长期贷款,使企业界获得长期资金。

90年代,日本为了处理银行坏帐,成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如 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资本金79亿日元)。其主要任务是收购附有不动产担保的不良债权,出售质押物,对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债权进行处理。

韩国受到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银行不良资产迅速增加。至1998年3月底,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包括受关注的授信额度,规模极大。韩国政府决定进行金融结构调整,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于1963年成立的,其任务是从良好和倒闭的银行中收购不良贷款。东亚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收购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贷款。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预防性贷款、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及沉淀贷款五类,并负责对后三类贷款进行收购,其中担保贷款按面值的75%收购,无担保贷款按面值25%收购,对沉淀贷款一律按面值3%收购。1997年根据《有效果调节不良贷款法案》,韩国投入10万亿韩元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年底增加到20万亿韩元。该公司在对银行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后,估计会有60%的资产将拍卖出售。韩国对企业重组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债务基金,对企业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二是建立股本基金,将企业债务改变为股权。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所有破产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已收购了回万家中小企业的不良债务,并准备开展不良债务的重组工作。

二、国外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给予我们的启示

第一,诊断和分摊银行资产损失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房地产信贷会引起银行巨额坏帐。我们要十分注意业务的分散化,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第二,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时机,决定处理效果和成本代价的大小。这是日本、韩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最值得我国引以为鉴的。日本政府及金融当局对金融业的呆坏帐问题早有察觉,但一味采取“放置”态度,结果问题越拖越糟,终于导致金融危机不可避免,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在世界各国,银行都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监管。当银行出现问题时,即使在市场机制非常充分的私有化国家,政府也都非常关注并给予一定支持。政府主要支持债权银行结合企业改革,在坚持债权严肃性和加强债务约束的条件下,银行的宽让与其他债权盘活手段一并操作。

第四,无论重组成功与否,制定不良资产早期预警与化解预案,营造一个成功的银行资产重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十分有效的。如果由银行自己来处理,能采取的手段不过是针对单笔贷款和单个企业的坏帐核销和收回抵押物拍卖等;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企业重组与包装上市,将不良贷款重组、分拆、证券化等专业化和专门化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回收率,时间短、见效快。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债转股实质是将商业银行不能回避的风险转换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对于企业债权回收的风险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资本投入的风险。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由居于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人变为破产最后清偿的投资人,风险急剧增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目标是将从商业银行“转移”来的不良资产变卖一个好的价格。因此,“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溅买贵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最高。在债转股交易的三个主要角色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是最大的。导致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审计、评估结果误差,导致债务人净资产值及评估失实。进行债转股时,通常都要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与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有或多或少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当其差距在资产管理公司可预见并可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是有限的,但当其超过一定范围时,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就出现了。

2.债务人和原有股东蓄意欺诈,虚增资产、虚减负债。有的债务人和原有股东为在债转股交易中获得超额利益,可能采取种种手法在财务上做假帐,歪曲所有者权益,蓄意欺诈。

3.债务人管理不善,家底不明。有的债务人管理体制比较混乱,以致出现许多对经营、财务有重大不利的隐患,如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负债。这样的债务完全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可能因印章管理不严被内部人员盗用替他人作保;也可能因意识淡薄随意提供担保;还可能因主管者与被担保人有私下交易,恶意串通提供担保。这样的或有负债是事先难以证明和进行相应处理的,一旦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又无法向被担保人追索,就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意外损失。

4.影响股权价值的另一比较突出的因素是债务人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存在重要法律障碍。如在使用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依法须经政府批准、许可或同意,但债务人却未取得相关许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之前对此缺乏了解,可能会发生重大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通常可采取审慎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据以订立全面完整、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合法有效的债转股交易契约,以及债务人原股东声明承诺与保证等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四、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

每个债转股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模式,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股权回购模式。股权回购的实质是为资产管理公司收回不良贷款提供良好的退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就与债转股关联公司约定,在一定时期,关联公司有从资产管理公司购回股权的义务。债转股关联公司由于有到期履行合约的责任,就不得不加强对债转股的管理,努力帮助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如梅山钢铁公司债转股采取了由宝钢集团提供回购股权的安排。债转股后,通过重组和技术改造,预计梅山公司2003年可实现收入五亿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

2.分立上市模式。如江西贵溪化肥厂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实行“债转股”。根据债转股方案,债务人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债转股和企业分立同时进行,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享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信达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可通过上市转让,实现退出。

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文4

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50人的团队由深圳北上,在上海静安广场落户;中国人寿的投资管理中心9月份挂牌成立,办公地点从公司总部迁至北京金融街;因为看好上海将成为亚洲金融中心,华泰财险的投资部即将从北京南下上海,从形式上开始独立运作;人保设立的投资管理部,从一开始就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人员上单独招聘,体制上已经是“一司两制”;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对投资部门的改组也已列入议事日程,有消息称,保监会有意支持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

《金周刊》记者分析:国内几家主要的财产险、人寿险保险公司对投资部门的外挂、改制或搬迁,不是普通的机构调整,而是反映了保险业对提高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程度的空前重视,预示着我国保险业面临一次结构变革,保险公司延伸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很快就会浮出水面。一位业内人士说:“(新的投资机构)将参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运作模式进行构建。”

管理着7133亿欧元资产的德国安联集团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可能超过很多市场人士预料。保险(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尚未“出世”,但在国际保险业,却几乎已是“标准模式”了。

记者在多次采访德国安联、英国商联、美国信诺、美国信安、林肯金融集团、瑞士丰泰、加拿大宏利、瑞典斯堪的亚保险集团等国际保险大鳄的过程中了解到,国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往往比银行和基金公司更具有融资能力,巨大的融资能力造就了管理财富、消化资金、专业投资理财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对巨额资产的管理经验随着保险公司的百年历史日臻成熟,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又会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不断“放大”融资水平。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包括三大块业务:寿险、非寿险和资产管理。令安联引以骄傲的是,安联还是世界10大机构投资者之一,最近的数字中,安联集团管理的资产7133亿欧元。目前,安联已获准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据说,安联的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另一家主要的国际性的机构投资者茂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英国商联保险CGUplc的控股公司。商联是一家国际性保险集团,它的业务包括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国际业务和资产管理。作为机构投资者,它还是欧洲最大的基金管理人之一。至1998年12月31日,商联保险管理下的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这相当于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近20倍的资产。

瑞士苏黎士保险集团的业务也分为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再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其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独立性质的公司,除负责母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外,还代客理财及负责第三方基金管理。

这些国际保险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组织结构,有着各自不同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最出色的专业队伍。

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

保险投资部门上演“独立运动”

国内保险业的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催生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

今年年初,新华人寿董事长在他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入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推行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将金融投资部比照投资银行管理模式,模拟独立法人实体运作,财务上单独核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张鸿翼接受采访时亦认为:“保险与证券两个行业确实是有隔膜。这两个行当在运作机制、决策机制、工作效率、人事制度、薪金制度很难对接。从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方面考虑,也应该在保险公司内部对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实行分业管理。”

来自保险人士的共识是:由于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管理手段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按照现资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对独立的投资公司或单设投资机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互相掣肘、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使保险投资能真正按照专业化投资业务的要求去做。

记者了解到,几家欲成立独立资产管理机构的方案都是比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下辖投资研究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和业务操作部门。

于2000年底筹建,今年年初建立的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人保投资管理部分为四个部门,即研究部、运营部、核算部、投资管理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的上上下下都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而着急,但果真渠道打开,如保险资金入市,面对成千只股票,成千家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假如不在组织和人才方面做好准备,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将难以控制。从这方面考虑,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相配套的政策应该是让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形成专业化、独立运作的机构。

“保险公司狭窄的投资渠道也是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大力发展投资专业队伍的重要原因。”新华的沈志卫说。那么,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存在哪些专业方面的不足呢?“主要体现在投资专业队伍的单薄,特别是市场研究力量普遍存在比较大的欠缺,但现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又很难吸引到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因此,成立独立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根上理顺管理体制,以专业化公司的结构组成专业化的投资团队。”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投资部门的“独立运动”也正反映和顺应了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逐渐放宽。

对于何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各公司似乎并不着急。张鸿翼认为,“这件事,政策一放开,就会水到渠成的。”

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文5

一是有利于丰富银行资金来源方式,实现新形态存款在银行体系内流转。目前我国存款利率上限仍受严格管制,而客户对资金增值的需求大幅增强,由此产生的矛盾曾导致2011年9月四大商业银行存款罕见净流出4200亿元。发行理财产品突破利率限制可缓解该矛盾,助推银行贯彻“存款立行”经营理念。

二是有利于调节信贷规模,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银行收息水平。银行可将央企、国企、大型集团客户金额大、贷款收益较低的融资需求与理财资金对接,将贷款规模释放至银行综合收益较高的客户或项目,从而优化银行贷款收息率、NIM等财务指标。

三是有利于打造新兴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点,减少经济资本占用,促进银行经营转型。国外先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超过50%,相应发展中间业务、特别是新兴中间业务是我国银行经营转型的重要方向,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要求将逐年提高,同时不得以贷收费、浮利分费等规定限制了银行通过贷款衍生收入的粗放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金融市场业务将成为合规新兴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便利、创造价值、降低风险。伴随经济金融的转型升级,低成本融资和高收益理财需求呈现常态化,银行相应的营销体系和服务模式也应发生适应性变化。发展金融市场业务可增强高收益理财产品发行能力,增强债券发行承销能力,增强黄金租赁、股权投融资、债权收益权、租赁收益权转让等新兴市场业务对接能力,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

商业银行发展金融市场业务主要策略

(一)完善理财产品系列,提高金融资产募集的规模和效率,优化产品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一是改变传统存款营销理念,完善大存款营销管理模式,将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资产纳入银行存款体系进行考核,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持续做大折效存款规模。二是完善理财产品的设计,通过发行期限、风险级别、收益水平差异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客户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多样化需求,防止存款流出银行体系。三是实现理财产品和存款资金良性互动,合理引导资金在理财、基金、保险、黄金投资等领域的有序转换。四是滚动发行产品维持资产组合规模的同时,提高开放式理财产品及短期理财产品在组合中的占比,通过短期资金匹配长期资产,扩大资金成本和投资收益的利差。

(二)丰富金融资产运作投向,成熟产品在规范化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创新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积极试点。一是做好与票据市场的对接,试点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推广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做大对接理财资金的票据收益权转让业务,拓宽票据贴现业务的渠道。二是做好与同业资金的对接,对同业客户实施名单制管理,加强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同业机构的联系,规范询价、议价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三是做好与债券市场的对接,提高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承销能力。四是做好与信贷资产的对接,通过设置客户评级分类授信等准入门槛和落实名单制管理,实现与传统贷款投放的区别与互补,完善理财融资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资产管理组合收益。五是做好与货币市场的对接,在资产组合中适当配比拆借、回购等货币资金市场工具,应对理财资产流动性兑付要求。六是试点与股权市场的对接,尝试股票收益权投资业务、类基金信托计划、投资公募基金FOF、非上市公司股权PE项目等创新型业务,满足激进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七是创新与实物资产的对接,将具有公允价值的实物商品与银行高价值客户对接,为商品供应商提供B2C渠道,理财客户在产品持有期内可自主选择以优惠价格换取约定商品或返还投资本息,实现银行、实物提供商、客户的三方共赢。八是提高贵金属、外汇业务、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能力,加快推进贵金属交易、贵金属实物销售、黄金租赁、贵金属质押融资业务,稳健运用远期、期货、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满足客户开展与汇率、利率、商品、指数和信用等标的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需求,提高银行本外币资金管理水平。

(三)与信托、证券、基金等公司建立营销战略联盟,实现资源共享,畅通创新渠道,减少交易成本。在金融市场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减少银行资源消耗,整合利用外部资源为导向,注重与各类金融同业、中介机构等建立营销战略联盟。一是将银行传统的网点优势、渠道优势、传统客户资源与基金、证券、信托等公司的平台优势、技术优势、专业客户资源相结合,实现银行与战略合作机构的优势互补、渠道互通、资源共享,扩大金融市场业务规模和范围。二是借鉴战略合作机构在市场营销及业务运作方面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加大各类金融市场产品的创新力度,更好地贴近专业客户,更好地对接资本、货币、外汇、商品、票据等五大市场,提升快速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是不断提升战略合作机构的深度和广度,好中选优地确定合作机构,构建稳定战略联盟关系,从而提高银行议价能力和合作业务运作效率,避免人力、精力、财力上的分散,进一步挖掘合作红利,降低营销成本、沟通成本和交易成本。

金融资产管理模式范文6

一、证券业重组是大势所趋

(一)券商合理结构的要求

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市场准入混乱局面。由于证券业高额利润的吸引,全国各地一窝蜂地、盲目地组建了许多证券机构,造成券商数量偏多、分布集中,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弱的局面。在美国,位居证券业前列的美林、所罗门兄弟、高励等十大投资银行,资本额占同业资本总额的3/4.而在中国,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可见,为改变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集中率低、竞争激烈、低效无序的状况,建成金字塔式的中国投资银行体系,有必要对券商进行重组。

(二)维护证券业稳定的要求

由于券商间的无序竞争,券商违规操作从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需要对这些券商进行重组。例如1995年,万国证券由于在“3.27”国债期货事件中蓄意违规,濒于破产之际,由政府牵头将申银证券公司和万国证券公司合并组成了当时我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1998年在君安因管理层少数人涉嫌违法,政府又促成国泰君安的重组。

(三)应对WTO竞争的要求

1988年4月,美国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花旗集团公司,形成一个大型的“金融超市”,业务范围遍布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该法案将取消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分业经营的壁垒终于被打破,可以预见在未来会有更多的这种大型“金融超市”出现。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形势下,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是必然,我国券商将不可避免地与国外那些“航空母航”竞争,所以我国必须培育自己的超级大券商,而最佳捷径就是商间的重组。

二、证券业重组面临的问题

宏观上,券业重组是大势所趋;微观上,券商动力不足。

券业要重组,这是趋势。且不从远处说理由,单就眼前看,券业重组也势在必然。目前124家证券公司的数量是太多了点,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目前证券公司累加资产总规模7814.57亿元,相当国内一个中等银行的资产规模。尽管银、证、信、保的资产规模和市场集中度,很难作简单类比,但是仅仅从绝对数量来说,证券公司数量过多、市场集中度过低是十分明显的。

从业务空间和盈利能力看,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种类比银行和保险要多,想象中业务空间非常大。人们常从中国经济增长率,居民金融资产数量和需要改制的企业的数量以及规模来说明证券业务的发展空间如何大。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推测,现实中比较稳定的就两块:证券经纪佣金(包括息差)收入和证券发行收入。前者随着佣金自由化改革将大大下降(如果再推行银证通和网上交易,牺牲掉息差,影响就更大);后者近几年没有大的增长,每年一百家左右企业股票上市,筹资总量近年逐年减小,再加上国债和企业债发行,发行收入总量是可以计算的。单就这两项相对稳定的业务收入来说,养不活124家高成本运作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应该成为券商的主营业务,可惜一出世就捅了娄子。如果不来大行情,两三年这项业务不会成为券商的利润来源。至于券商开展的其他业务,目前总体是只打鸣不下蛋。这两种情况决定,券业必然要重组,重组的目的不是要扩大规模,而是总体上要收缩规模、提高市场集中度。

券业宏观上要重组,这十分明确,但是微观上券商自身缺乏动力。了解一下各大券商的发展战略,增资扩股、上市、集团化经营是基本思路,没有多少把兼并重组放在重要位置。当然券商也有自己的理由。经过这几年的“比、学、赶、超”,大部分券商业务结构甚至存在的问题都趋同,合并后很难达到优势互补。大部分券商仍然受地方政府或某主管部门制约,并非完全独立企业。领导希望的是你要做大做强,不是被合并。从兼并双方来看,兼并者一般看重的是被兼并者的业务、市场和营业部资源;而被兼并者往往存在严重的资产质量或人员负担过重问题。实施兼并往往要付出沉重代价,且不透明。经过几年改制,大部分券商已经改造成股份制了,但是总体来说股权为国有部门或国有企业所控制,流动性差,要收购兼并很难有规范形式。从经营者角度看,大部分券商的核心管理层仍然是组织部挂号的准国家干部。只要企业不出现生存危机,一般不会轻易放弃经营权,被别人兼并。所有这些因素客观上阻碍了券业重组。

眼下的重组并不能解决券商面临的核心问题:业务竞争力。当然,重组热不起来的更深层次原因还在于重组并不能解决券商面临的核心问题。在短期内有效业务空间不会大幅度增加情况下,要生存并做大做强,就要解决业务竞争力问题。

讲到业务竞争能力,人们往往会列出一大堆,其实核心就四个方面。一是资产管理能力。券商的业务说到底都是以不同方式帮助客户管理资产。从咨询、到、到资产委托,都是资产管理业务。二是证券承销能力。这反映券商的客户资源。定价能力、营销能力和销售网络。三是企业并购能力。这反映券商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四是研究开发能力。这反映券商业务开发和创新能力。至于具体业务形式,都是在不断变化着的。

由于缺乏经验,目前券商在资产管理业务上严重受挫,正在调整和收缩。但是从方向上来说,中国有着20多万亿金融资产,资产管理空间很大,创新方式很多。现在大券商热衷于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尤其是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参股或控股一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其意义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代替不了对自己资产管理能力的培养。

在经纪业务上,我们存在着“为经纪而经纪”的思想。总是在经纪业务形式上动脑筋。经纪业务原则上只能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副产品。以多样化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理财顾问)来带动经纪业务的发展是基本方向。单纯的证券经纪佣金只是金融中介业务的手续费,不可能在业务收入中占多大比重;在国际大证券公司中,谁也没有把单纯的经纪业务作为核心竞争力。

券商的证券承销能力尚没有得到市场检验。像过去那种无风险股票承销,竞争的是承销机会而不是定价能力、营销能力和网络资源,承销多少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只要是综合类券商,家家都重视投资银行部门,但是往往只重视股票发行,忽视财务顾问。券商做惯了股票发行项目,都想挣大钱。做财务顾问,一个项目十万二十万;太费力;收费又难。投资银行能力本质上是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做财务顾问项目最能锻炼和检验你的这种服务能力。小项目不愿做甚至做不了,又怎能证明你能做大项目?目前,国内大企业每年成百上千万的财务顾问和管理咨询费,都让国外公司赚走了,国内投资银行界无动于衷。有项目就发,无项目就等,这怎能培养出对企业的服务能力?

至于研究开发能力,那更处于尝试阶段。研究归研究,经营归经营,还是普遍现象。经营部门希望研究部门开发新产品;研究部门希望经营部门提出明确需求。两者之间相互扯皮,缺乏分工配合。一些券商热衷于设计新的管理模式,为模式而模式情况十分普遍。管理是为了经营,管理的核心是有利于形成业务竞争能力。不跟业务经营结合起来,又怎能证明你的管理模式是否有效。

对整个业界来说,重组是为了控制数量,压缩规模,提高集中度,优化市场结构;对单个券商来说,重组是为了提高业务竞争力。

三、券商战略选择

加入WTO后,发展仅十年的证券市场无疑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未雨绸缪,及早研究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是国内每一家券商的明智选择。主要包括:

(一)实现规模经济的战略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界极力呼吁证券公司扩大规模并实行集约化经营,这说明证券界已经认识到规模小制约了证券公司发展的空间。扩大证券公司规模至少有两种方式,增资扩股,增加公司的自有资本,减轻公司运营资金的压力;兼并收购可以扩大公司营业网络。1.证券研究由目前的市场研究为主提升到以拓展传统业务和开展新业务研究为主。2.以开拓业务为基础,建立起覆盖全国的营业网络,并坚定的步入海外市场。

(二)走多元化发展之路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纵深发展,券商走多元化经营之路是大势所趋。考虑当前国内金融管制较为严格,以及国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需要一个过程,最近几年国内券商可以在以下三项业务上有所作为:一是资产管理业务。二是融资业务。三是财务顾问和某些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三)打造自己的业务品牌

一个企业要持续发展,并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必须拥有核心业务,即品牌优势,而且要不断对其品牌赋予新的内容。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亦要走品牌之路。世界著名的券商,尽管经营广泛,但都有一项或几项独具特色的业务,在业内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

(四)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除少量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基本上是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三权分立的模式,而且通过增资扩股也使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分散。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产权明晰、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任重道远。因为,我国证券公司国有性质未得以根本性的改变,即便增资扩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也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由此导致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1.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2.在证券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独立董事过程中要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独立董事的来源问题。二是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独立性问题。

(五)迈向金融控股公司之路

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证券业实现产业升级的一条可选之路。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1.通过上市筹资藉以扩大规模是上策。2.通过优势互补进行强强联合。3.积极拓展。我国证券界极力呼吁证券公司扩大规模并实行集约化经营,这说明证券界已经认识到规模小制约了证券公司发展的空间。扩大证券公司规模至少有两种方式,增资扩股,增加公司的自有资本,减轻公司运营资金的压力;兼并收购可以扩大公司营业网络。4.并购依然是我国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之途。最后,结合我国改革进程中试点先行的特点,少数管理规范、成长迅速并有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券商可在一定范围内追求成为金融业内的特许经营试点企业。在这方面,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是可借鉴的案例。但由于它们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应当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