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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1
关键词:无形资产;减值;核算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泛运用,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为使会计制度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本文拟从无形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来论述会计核算问题。
一、无形资产减值的定义
无形资产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就是能赚钱;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能够确定花了多少钱。
无形资产减值,是指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文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等。如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二、无形资产的减值认定条件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可能降低。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无形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
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处置费用包括与无形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无形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
预计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无形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以计提减值准备的需要摊销的无形资产,从次月起按照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用的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摊销额。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例1】2001年1月1日,A公司外购X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18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10年,已使用1年。A公司估计X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6年,预计净残值为零。2002年12月31日,由于与X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X无形资产减值。A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60万元,尚可使用3年。2004年12月31日,A公司发现,导致X无形资产发生不利经济因素以全部消失,估计其可收回金额50万元。假设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影响。X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变化见表1。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1年1月1日购入:
借:无形资产18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2001年、2002年摊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管理费用300000
贷:无形资产300000
2002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60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600000
2003年、2004年、2005年摊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管理费用20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2005年12月13日转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600000
贷:无形资产600000
五、商誉减值的处理
(一)商誉的账面价值的分摊
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二)商誉减值损失处理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2】A企业在2007年1月1日用
4 000万元收购了B企业100%的权益,B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100万元。A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告中确认:商誉900万元;B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100万元,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假定B企业的全部资产是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组合。2007年末对B企业可收回金额为2000万元,全部可辨认资产净值为2 700万元。A企业2007年末减值测试表明发生1600(2700+900-2000)万元减值,会计处理时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对可辨认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借:管理费用 900
贷:商誉 900
借:营业外支出 700
贷: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700
六、无形资产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当期确认的各项无形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计提的各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对于重大无形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若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2
无形资产入账核算。无形资产入账的基本原则是: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投资转让的按合同规定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等。
例:甲单位向乙单位购一专利权,价款为1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2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例:B企业以其注册商标投资A企业,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确认注册商标价值为50万元。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5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0
无形资产转让核算。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转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两种方式。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已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缴的营业税,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缴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A烟厂购买一项专利,支付费用20万元,按规定摊销期为10年,购买1年后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B烟厂,取得转让收入18万元。
支付购买专利费用时,
借:无形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摊销(全年摊销额)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2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
取得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000
计提营业税时,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088-03
“营改增”是我国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作用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2)促进实现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3)完善社会分工体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4)改善外贸出口。
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 年8 月1 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 省市。2013 年8 月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 年1 月1 日起,国务院决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 年6 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我国财政部2006年3月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中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准则应用指南中列举说明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6项,并说明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对于准则规范的内容采用排除法。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比我国会计准则中规范的无形资产内容更广泛。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试点前“无形资产转让”为营业税应税项目,之后部分改为增值税项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后无形资产转让交纳增值税发生了一些变化,相应地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但教育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有所滞后。笔者查阅了2015年1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刘永泽、陈立军主编的《中级财务会计》第三版、2015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立军编著的《中级财务会计》第二版中“无形资产”章节的内容,在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试点后未做相应调整。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在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和之后进行具体梳理,以便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更新和思考。
一、“营改增”影响的无形资产项目
(一)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服务有:(1)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涉及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转让的业务活动;(2)文化创意服务中涉及商标、商誉和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活动;(3)信息技术服务涉及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该期间,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被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改征缴纳增值税,但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2016年5月1日后的影响
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指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这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也被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营改增”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变化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期末计价、出租、出售的核算。对于取得、出租、出售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已经纳入“营改增”的无形资产,对其按照增值税核算。但对于取得、出租、出售土地使用权、特许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按缴纳营业税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出租、出售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为增值税纳税项目,应按增值税核算。摊销、期末计价不考虑营业税或增值税,与“营改增”前没有变化。
(一)无形资产取得的会计核算
企业从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外购、通过投资者投资、通过非货币换、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企业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如果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能抵扣,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为扩大产品销售,于2016年2月5日从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一项商标权(商标、著作权、特许权的增值税率为6%),支付转让费60万,增值税3.6万,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6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万
贷:银行存款 63.6万
根据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免征增值税项目。企业取得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从个人取得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特许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缴纳营业税计入无形资产成本,2016年5月1日后,土地使用权按11%税率征收。
(二)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进行资本化,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1.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处理,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研发领用的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此时都未离开企业,其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用转出;领用自制产成品也不必再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以成本金额结转库存商品。这是因为它们最终计入的是管理费用,并未超出增值税范围,对此可以参考外购办公用品,同样是计入管理费用,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进行资本化,最终形成无形资产。如果企业研发专利、非专利技术成功,将来转让研发的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技术转让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开发阶段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或产成品,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2015年7月C公司(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某项无形资产的研究的过程中领用了一批价值50 000 元的原材料。对于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8 500 元的增值税。
研究阶段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若是开发阶段领用原材料,会计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8 500
贷: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开发成功该部分研发支出应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1.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营改增”后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及其相关服务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摊销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2.转让著作权、商标权使用权,“营改增”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使用权转让一般纳税人按6%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摊销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特许权使用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特许权使用权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仍交营业税,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按投资性房地产来进行会计核算;出租经营特许权,按原出租无形资产处理,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摊销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按11%、出租特许权使用权按6%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会计核算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
1.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1)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营改增”后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及其相关服务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按转让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转让时无形资产已提摊销、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借差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差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转让著作权、商标权所有权,“营改增”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所有权转让一般纳税人按6%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转让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转让时无形资产已提摊销、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按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差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差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3)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特许权所有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特许权的所有权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仍交营业税,按转让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转让时无形资产已提摊销、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按营业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差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差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16年5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11%、转让特许权所有权按6%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原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以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这是对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的政策性鼓励。“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中,并不涉及投资入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投资,视同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以货物投资入股的,需要缴纳增值税。笔者理解,从是否纳入“营改增”项目角度看,也可分为:(1)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投资,免征增值税;(2)用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投资,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
第一,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促进企业对已有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但政策时限不确定,未来对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能否继续优惠。
第二,内部自行研发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研究阶段或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做免增值税项目,领用原材料、产成品进项税额不必转出;但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专利、非专利技术免增值税项目,领用原材料、产成品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如果自行研发的专利、非专利技术不转让,企业就要多交转出的进项税,是否可不转出进项税。对企业来说,研发支出费用化有利于节税,但不利于反映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
第三,“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时可做进项税额,销售时计入销项税额,如果“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无形资产因交营业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销售税负会增加,如商标、著作权、特许权增值税税率为6%,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比原来的营业税税率高。
第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原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进行鼓励。但“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中,并不涉及投资入股。是政策意图有变化,还是“营改增”没有衔接好?为规范该业务核算,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第3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14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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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诗韵,孙红梅.“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J].企业管理,2014,(3):85-86.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4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一)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
1.新准则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性资产,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没有使用“长期”这个限定语:二是新准则以“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具有覆盖性、前瞻性,且能避免列举法挂一漏万的局限。
2.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与国际趋同。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改进
1. 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可见,新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种种变化,说明新准则总体上在各项规定的全面性、完善性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会计学界对无形资产领域研究的局限性的制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无形资产概念内涵过于狭窄
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界定的概念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使得大量实际存在而且价值颇高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的范围之外,使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二)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合理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属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但在计量单位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单位。
三、完善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体系的建议
由于新准则尚存在如上缺陷,笔者认为,应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体系进行完善。
(一)无形资产内涵的拓展
在对国内外无形资产文献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着提出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全新理解:无形资产是指能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预期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5
在增值税转型期,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有些抵扣了进项税额,有些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转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差异。
(1)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形: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符合上述情形固定资产在购进或自制时,如果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该项固定资产在日后转让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009年3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一台生产用数控机床,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于当期投入使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将该机床以93.6万元的价格出售。假定转让时已提折旧10万元,则转让时其税务会计处理方法为:
该机床转让时应按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93.6÷(1 + 17%)×17% = 13.6万元
甲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营业外支出1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2)购进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该项资产在日后转让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于该项增值税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所以不能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因此会计核算时不能将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是直接确认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例2]承例1。假设例1中甲公司位于上海市,数控机床购买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则购进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转让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交易金额不变。则甲公司在转让该机床时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为该机床转让时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93.6÷(1 + 4%)×4%÷2 = 1.8万元。
甲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100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91.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贷:营业外收入1.8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时税务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增值税额 = 销售额×2%
会计处理时将该应纳增值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3]2010年4月5日,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将已使用2年的包装设备以8.24万元的价格转让,该设备原值12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则转让时该设备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8.24÷(1 + 3%)×2% = 0.16万元。
乙公司转让该设备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6
累计折旧2.4
贷:固定资产 12
借:银行存款8.2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6
借:营业外支出1.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6
在增值税转型期,固定资产转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依纳税人身份不同和购买时间的不同存在差别,企业在具体核算时应注意进行区分。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年度调研课题(SKL-2011-3309)阶段性研究成果]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文6
一、无形资产在当今社会的地位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无形资产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多彩,除了传统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外,还有更多的无形资产种类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而且同一种类的无形资产数量也大大增加,在企业里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企业中,无形资产价值在所在企业总价值中所占比例更大大增加。这些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我们的经济,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水平,已成为决定企业未来命运的主要因素。
二、无形资产价值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的影响
过去,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许多无形资产在企业账面上不予以确认,有的虽予以确认,但计价不准确,难以反映真实的价值。在我们老的国有企业创建的王牌品牌(如:自行车的永久、凤凰,手表的“上海”等),正是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得到正确计价,导致在企业合资、交易等活动中,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最后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知识及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时代,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日趋增加,这就对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遵循稳健性原则,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中,仅以依法取得时注册费、律师费等来确认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这就使企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发生巨额差异,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笔者认为,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应该被创新。
三、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的创新
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购入、投入,接受捐赠,自行开发,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取得方式的不同,其初始计量也各不相同。但是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外,其他所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都有一个协议确认的入账金额,这个被确认的入账金额的依据,与各自最初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有关。所以笔者在此专门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进行探讨。此处所指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是指自创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自行开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