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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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文1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资产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帐户内共有现金及股票市值合计人民币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全权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股票必须减去1个点计算市值)

2.为体现乙方承担风险的诚意,委托当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帐户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将自有资金_____万元打入甲方上述帐户,与原有资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权期间,乙方需保证帐户内现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帐户内期初总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没有继续打入保证金,甲方有权平仓,终止协议。

4.委托期间,每赢利_____%,甲乙双方结算一次,甲方资金的赢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资金的赢利归乙方所有。委托期满,也按此结算方式结算。

5.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汇报操作情况,甲方可随时抽查上述帐户市值情况,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码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资策略。

6.委托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则该帐户如有赢利,赢利全归乙方,归还乙方打入的保证金。如该帐户保平或亏损,甲方归还乙方的保证金,且另需支付帐户管理费(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赢利和保平,赢利全归甲方,甲方归还乙方本金,如帐户亏损,则甲方扣除亏损额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后将剩余款归还乙方。

7.委托期间,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操作比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帐户资金,双方权利,义务比照本合同进行。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本合同双方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文2

1.1固定资产核算不完整城际铁路通过初步验收后,由于各种原因,线路正式开通运营后一直未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完成固定资产建账资料的整理、审批,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要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由于没有竣工决算和正式验收,只能根据工程预算或者工程实际成本对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预估入账,根据资产类别按分类折旧率和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征地拆迁费用办理结算滞后,征拆取得的土地等物业无法分摊或者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后,跟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大部分已经交付受托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已经分离,城际铁路公司对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现场情况不熟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资产台账的管理,由于对固定资产没有全部按明细进行核算,部分固定资产无法建立卡片,只能按资产类别笼统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实际没有全面掌握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明细情况和现实状态,对整个委托运输管理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控带来很大不便。

1.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城际铁路公司将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后,由于《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没有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条款,委托单位也没有与受托单位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改造、验收交接、转移使用、日常维护、定期清查、损失报废等管理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托管的资产在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上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晰。与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委托给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后,实际由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的所属站段对受托管理的运输资产进行使用、日常维修和管理。国铁和国铁控股企业往往重视自有资产的管理和考核,不自觉的产生“内外有别”的意识,忽视或者放松对受托资产的管理,站段与委托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对受托资产的管理自上而下的形成“外单位的资产,跟我没有关系,管理好坏都一样”的消极思想,因此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就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树立和调动站段管理受托资产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1.3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由于托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分离,相关管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城际铁路公司无法实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按各自需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从管理情况看,委托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与受托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没有经过相互核对,不一致的问题突出。固定资产发生使用状态变更,一般由城际铁路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动态变更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由于受托单位只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使用,不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容易出现不及时、不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提供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导致固定资产动态管理不到位。受托单位在托管城际铁路运营资产的同时,也管理着自身国铁或国铁控股铁路的运营资产,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将城际铁路的运输移动设备在未告知委托方的情况下,无偿用于国铁或国铁控股铁路的现象,严重影响托管资产的自身使用效率。城际铁路公司每年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于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日常沟通协调少,管理部门衔接不上,资产清查基本没有落实,委托单位无法发现已毁损、遗失的资产,无法了解应报废、已闲置的资产,对受托单位资产管理的漏洞不清楚,这对受托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带来极大风险。

2.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2.1加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1.1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是准确、完整核算铁路建设期间形成固定资产的重要先决条件,城际铁路公司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对已按分类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其他未入账资产进行调整和核算,准确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完善各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2.1.2积极运用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是铁路财务会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之一,是铁路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和计提折旧的重要工具。城际铁路公司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将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尽快运用起来,在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基础数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及时完成资产动态处理,完整登记资产大修记录,按时进行资产折旧处理,准确进行凭证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会计变更,熟练运用资产统计查询功能,提高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效率。

2.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城际铁路公司要理顺固定资产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就需要因地制宜的与受托单位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建立和完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与考核奖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激励和约束。在管理流程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制度,固定资产移交、处置制度,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在管理考核上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管理考核体系,对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率进行分析和评价,制定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对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人员责任心及业务能力以及账实相符率、维护成本率、资产利用率、资产闲置率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使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责可究,使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2.3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2.3.1对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实行预算管理。为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对购建、更新改造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资产范围和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的职责权限,保证项目资金来源和用途,对项目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预算管理程序上,实行建议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管理、调整预算管理、应急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概预算审查、招投标、实施等建设管理工作由受托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执行,工程结(决)算由委托单位按预算规定办理,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建设管理过程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不定期检查和后续评估工作。

2.3.2强化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要按专业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动态反映固定资产购建、移交、使用、维修、调拨、拆除、报废、价值变化等情况、并定期进行相互核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和其他结算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委托单位列账建卡。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列账处理。拆除、报废固定资产,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鉴定,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列账处理。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发生变更,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由受托单位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调整固定资产账项。委托单位要积极运用铁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完成资产动态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文3

【摘要】中央银行200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第一次将保险业发展问题列入其中,报告在总结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从受托资金范围、投资渠道拓展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三个方面分析了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相关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56.6%。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呈下降趋势: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资金余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回报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投资性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不但要化解过去累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竞争,如不尽快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将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由保险公司同属一集团、控股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外部委托投资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经营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便于监督和控制。而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模式已与其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投资运作效率的提高。人保、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界来讲是新生事物,由于现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面临若干新问题,很多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受托资产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以下考虑:第一,按照现有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毕竟是保险集团内的企业,主要是受母公司的委托管理自有保险资金(狭义的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第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可以拓展到广义的保险资金,即除接受母公司的委托的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以及社保基金。

(一)自有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

1.自有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首先是集团内的自有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通过承保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以解决大型保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急迫问题。2003年上半年,仅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就超过2000亿元,这部分资金由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2.其他资产。指保险法颁布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经营实体和不良贷款等,有些保险公司这部分资产在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本来就是公司内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和清理工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理应受母公司委托管理这些资产。

(二)企业年金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近几年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呈膨胀之势,发展空间诱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将是最具竞争力的管理者。(1)企业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产品的特殊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管理。因为,养老金的年金支付方式决定保险公司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工资、年薪、红利或股权发生的缴费,目的用于受益人的养老,其缴费率的厘定应当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这点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相近。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受益人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统筹安排,为参保人设计和管理终身养老金计划。(2)企业年金与保险资金在性质上相似,可以满足投资运用安全性和稳定的回报要求,便于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运作企业年金,符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离的原则,使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待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局面有所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逐步弱化,成为保险集团控股的一般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时,其受托资金范围可进一步拓宽。

二、拓展投资渠道改善投资结构

投资渠道的拓展不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投资渠道的拓展也不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自主确定的,有赖于保险投资政策的放宽,但它是探讨公司经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投资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增值,预期收益最大化是投资的是基本目标。但投资过程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风险和收益是投资的两大要素,投资者要在风险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保险资金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其投资运用上有特殊的要求,最突出的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由于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最终要用于赔付。保险投资要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性,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要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运用投资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将资金投资于两个或多个风险资产上,建立起多证券或多资产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第一,具有风险和收益不同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为组合投资创造条件;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等。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比如,2002年末,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购买国债1080.8亿元,占比18.6%;购买金融债券403.5亿元,占比6.9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占比5.4%:回购业务620.4亿元,占比10.7%;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占比3.16%。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会产生不良后果:(1)利率风险高。银行存款占的比例高,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带动协议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已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目前的3.4%左右。此外,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和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2)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出不同,保险投资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由于期限、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这样使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资金尤其需要长期的投资工具匹配,而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3)加剧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如果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会使其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现有的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担当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重任,因此,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是控制投资风险,增加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扩大企业债券投资

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有以下特点:(1)可选择的种类较多;(2)具有偿还性,与股票相比,收益相对稳定,并可以按期收回本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3)流动性较好,持有人可以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转让以收回本金。企业债券盈利性可能高于国债,但比国债风险大。企业债券的特点使其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较好途径。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铁路、电力、三峡等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开办债券回购业务。2001年3月,又允许购买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以上批准购买的企业债券及其回购业务,都对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所面临的企业债券投资条件和环境将得到很大改善。一方面,今年6月2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使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有所扩大,而且投资比例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从大的政策环境看,本年第二季度《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发展债券市场是深化金融结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并提出了发展债券市场的四大措施:增加债券市场供给,特别是增加企业债券的供给;改善市场条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债券评级体系;完善债券托管和结算体系。这些政策变化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扩大投资企业债券创造了条件。丰富的债券品种、完善的债券结构和健全的债券市场运用机制,将满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短期债券和10年期以上长期债券的需要,使其可以逐步降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的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保险资金对资信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投资比例。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文4

一、现阶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成和业务定位

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可见,现行规定不允许设立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25%的股份也为国外战略投资者、民营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非保险业的企业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通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资本管制方面的考虑。同时,当前只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也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应更大程度地放开非保险企业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因为今后保险资金的信托市场会有更大的发展,其他机构也可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继续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就不合时宜了。

《暂行规定》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可见,从资金性质上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是股东公司的自有保险资金以及股东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在目前的金融控股集团架构下,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母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能够解决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普遍下降的困境。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管理、运用保险资金,能够逐步化解存留在母公司(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和巨额利差亏损。另一方面,保险资金通过专业化运用得到保值、增值是我国保险业长久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业务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于此,除了对资金进行专业化运作之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原来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部门无异,仅仅是其控股母公司的附属物,其兴衰与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保费收入及可运用资金的多少。

从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基本完成其设立之初的任务后曾面临退出历史舞台的处境,为继续生存迫不得已逐渐拓展其他业务,逐渐向投资银行的方向发展。我们应该汲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现在就开始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来的发展铺路。从自身的发展来考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在成功化解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具备一定的专业化运用能力后,转变为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其他机构主体委托的资金,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一起竞争,逐渐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方向发展。《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来业务范围的拓展在法律上留有发展空间,这就使得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国际趋势发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二、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良性发展

1、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近几年,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得到不断地拓展,但还是满足不了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当前,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A股、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各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进而加大了保险资金的利率风险,加剧了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应该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促使投资渠道多元化,积极推动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一是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B股、H股、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二是积极探索外汇保险资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之路;三是尝试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投资。

2、积极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来源。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受托管理控股、参股股东的资金,还不允许受托管理其他方面的资金。这种高度依赖单一委托方的资金供给模式不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居民储蓄规模的快速增长和金融需求的多元化,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这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抓住机遇,争取监管部门放开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的限制。除受托管理控股、参股股东的保险资金以外,争取受托管理其他保险公司的资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一般社会资金等,逐步扩大运用资产的规模,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收益。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范文6

一、抵债资产的涵义及抵债条件

抵债资产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且与债务人(资产的合法处置人)达成抵债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可用于抵偿商业银行债权的非货币类资产。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后仍无法以货币形式收回债权。债务人经营持续恶化,若不采取以物抵债措施,商业银行债权将受到更大损失。

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订抵债资产管理的专门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部分规定涉及抵债资产管理,但相关法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关于债权打折,即以抵债价值低于贷款本息的资产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债权打折,打折部分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能否核销等尚不明确。

其次,抵债资产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办公室仅负责自用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会计部仅负责部分已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自用或尚未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和综合统计均由资产保全部一手代办。办公室、会计部和资产保全部也未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工作,造成管理脱节,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三,存在账外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存在部分抵债资产在会计账外核算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抵债资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属不明晰,暂时无法入账。二是抵债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贷款本息,若将抵债资产计入会计账,资产变现时,账面将体现出较大损失。三是股权等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由于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外投资,因此商业银行采取变通做法,将抵债收回的股权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以协议约定享有股权收益。

第四,抵债资产自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的使用上较为随意,自用时未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也未向其总行报批。自用抵债资产也未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计提相应的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与实际状况不符。

第五,抵债资产存在长期不处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但在实践操作中,商业银行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抵债资产,原因在于:一是权属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暂时无法处置。二是主观原因,商业银行因接收的抵债资产大多不足抵偿贷款本息,处置后将形成现实的损失,责任不好承担。三是市场原因,由于部分抵债资产当前市场行情不看好,商业银行等待有利时机再行处置。

第六,抵债资产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不规范。

一是抵债资产经营形式不规范。通常,商业银行对短期内不宜处置且具备经营条件的抵债资产采取托管、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予以盘活,但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与托管方或承租方签订委托或出租协议以约定对抵债资产的妥善保管与维护,以及其经营收益的获取,不利于其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有效监控。

二是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收到抵债资产的经营收益后直接计入“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而未按有关规定冲减抵债资产对应的贷款本金。

第七,尚未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29条规定:“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个别商业银行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实际变现价值已远远低于入账价值,抵债资产被严重高估。

三、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建议

首先,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以物抵债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方式,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由于法规不完善而导致商业银行管理不健全。

其次,加大抵债资产检查力度。

监管当局应加大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现场检查力度,防止商业银行为完成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降”目标而采取高估抵债资产价值转化不良贷款的变通做法,有效规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第三,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应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安全保值、处置妥当的原则。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应选择有利时机及时处置抵债资产,避免形成抵债资产的有形或无形损失。

第四,形成抵债资产管理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形成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权属凭证、账务处理和综合统计应分别由不同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强化责任约束,保证抵债资产安全。对自用抵债资产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防因管理缺陷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五,规范抵债资产经营方式。

商业银行对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规范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实施有效监控,以保证抵债资产收益最大化。严防发生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在账外核算的情况,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