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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配比原则范文1
【论文关键词】医院;会计;收支配比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医院会计在执行收支配比原则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今后医院会计执行收支配比原则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核算遵循配比原则,这一原则从制度施行至今已执行了十年。随着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加速,医院经济管理模式由过去的“粗放型”向“精细化”过渡。在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单位由于不重视配比原则或者在执行配比原则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导致医院会计资料不能反映医院真实的经营状况,最终无法满足当前“精细化”经济管理模式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医院会计收支配比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改进由于收支配比不当引起的不适宜的会计核算问题,从而使医院会计核算尽快满足医院经济管理模式转型的需要。
一、配比原则的基本内涵
所谓配比原则又称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是指医院的支出(费用)与取得的收入应当相互配比,以求得合理
的损益(结余)。其基本涵义实质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果配比。医院某项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因,取得的收入是果,收入必须与取得时付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才能确定取得的某类收入是否可抵偿其耗费,即某一因果进行配比以确定某项经济活动的损益。二是期间配比。某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耗费相配比,即本会计期间内的总收入应与总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从而确定出本期医院的净收益。三是部门配比。某一部门的收入必须与该部门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从而确定该部门的净收益,它可以衡量和考核某一部门的业绩,是部门绩效考核的基础。
二、探讨医院会计收支配比问题的意义和作用
配比原则在医院内部经营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医院内部经营管理所需信息质量的保证,而且是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配比原则在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得到了企业的高度重视;而对于医院来说,配比原则的重要性却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随着当前精细化管理的不断深入,医院管理者对经济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全成本核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以及重大经济决策控制管理等管理模式为越来越多的管理者所推崇。在管理模式改变的过程中,人们这才发现了配比原则的重要性。例如进行某项经济活动决策时,最基本的分析是成本效益分析,而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遵循配比原则是计算收入和确定费用正确性的保证。由此看来,收支配比是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决策的基础,它犹如多米诺骨牌游戏中的第一张牌,推倒了它,其它的问题也就都迎刃而解了。也就是说,要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以及重大经济决策控制管理等管理模式,科学的收支配比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探讨医院会计收支配比的问题,对医院当前的经济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三、当前医院会计收支配比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是1999年开始执行的,收支核算虽然要求符合配比原则,但毕竟是“粗放型”的,收入和支出的确认都明显存在收付实现制的痕迹,没有真正地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现收支配比。收支不配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院收支因果不配比
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目前医院的日常业务中,收入是由基层的财务部门——门诊收费处和住院处按照每日的实际收入情况或月末的汇总情况报送的,而“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它的数据来源则是按照当月实际的各项业务支出、实际采购以及月末仓库报表的出库数等来确定的,这些支出项目并不完全是该月收入所带来的相应的耗费。按照收支因果配比的要求,“收入必须与取得时付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来看,目前对医院收支的核算就存在着收支因果不配比的状况。
(二)医院收支期间不配比
医院支出数据是按照当月实际的各项业务支出、实际采购以及月末仓库报表的出库数等来确定的,按照实际的操作情况也存在收支期间不配比的状况。以“医用耗材出库”这一业务为例,科室在领用医用耗材时,并不能按照实际用量来领用,也许当月的领用量是几个月甚至是大半年的耗用量,而月末时把它一次性列支了。这就出现了一个月的收入对应了几个月支出的状况,即医院收支期间不配比。会计报表是以会计分期为基础来编报的,由于收支期间不配比,会计报表也不能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经营状况。
(三)医院收支部门不配比
现行医院会计报表中收支是按项目来归集和编报的,由于内部管理的需要,还必须按部门来反映收支情况。在部门收支归集的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合作和业务交叉的情况普遍存在,收支的归集就存在着分配和分摊的必然。这不仅涉及收支归集的问题,更多地还涉及了成本核算的问题。不能科学、合理地分配和分摊部门收支,就容易造成部门收支的不配比现象。部门收支不配比不仅影响部门绩效考评的效果,而且对部门预算的制定和执行都存在不利的影响。
四、对医院会计执行收支配比原则的改进建议
(一)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实现收支数据按需归集
医院的业务量越来越大,要处理的数据越来越多,没有现代信息技术很难把数据计量得真实可靠,也很难按照收支配比的要求来归集和整理数据。因此,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是收支实现配比的基础,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统一规划收支计量的原则和核算路径
收支配比原则要求因果配比、期间配比、部门配比,在规划收支核算程序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这三方面的要求,核算路径的设计也应该按照这三方面的要求来设计。首先,把收支的核算单位放到最基础的部门,即病人产生医疗费的科室,通过电脑核算程序设置,使发生收入的同时,所产生的耗费也能同时反映出来,并以此耗费数据作为支出核算,改变过去以仓库出库数等列报支出的核算口径。这样,收入与支出的数据归集就完全按照互为因果的关系来归集,收支因果不配比的状况得以解决。其次,收支数据在系统中取数要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分期的期间取数,以解决当前会计核算期间不配比的问题。最后,通过统一的核算单位划分,按科室实际发生的收支取数,以避免出现部门收支不配比的情况。
会计核算配比原则范文2
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的现状分析
我国中央银行的会计核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基础,同时实行预算管理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其会计制度有利于各级预算的执行和对预算资金流向的监督,具有核算简便、成本低的特点,但是其会计核算仍存在缺陷。
(一)各项资产采用历史成本为会计计量属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一是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表内不计提折扣,同时不随市场价值的变化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的折旧只在表外科目中登记,表内科目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规模。二是对“再贷款”资产没有详细的分级管理,长期挂账的不良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三是对于或有资产与或有资产负债也不予确认。目前,中央银行采用的会计计量属性不能有效体现会计核算原则中谨慎性原则,同时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人民银行的资产质量,其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降低了决策的有用性。
(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不能满足配比原则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一是收付实现制只在资金实现收付时才会进行会计记账,虽然这与央行实行预算制财务体制相适应,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但却不能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下,没有进行资本性质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有些资产构建支出没有进行资本化,而是在发生时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能将相关资产的使用费用和履行专职职责的收益进行配比。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发挥的影响力会逐步提升,中央银行在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报表与国际社会公认的会计核算基础存在差异。
(三)中央银行会计人员的整体水平不高,不适应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
尽管国内会计人才济济,也确实存在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会计人员。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中央银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成为制约中央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出台一系列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涉及事物不仅范围广,而且具有一定的深度,会计人员学习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真正全面掌握的人并不多,这更加显示会计人员素质差异很大,整体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不足够重视基层会计人员,尤其是基层具体业务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培训,从而使得基层会计人员的理论基础不扎实,同时基层会计人员只注重实际业务操作,与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务创新不适应,不能胜任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
二、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的思考
(一)谨慎适度地使用其他会计计量属性
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要不断适应经济国际化的需要,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加强,加之中央银行外汇储备、黄金业务等金融资产的多样化,与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中央银行因谨慎地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属性,可借鉴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调整,探索建立健全资产价值重估体系的做法,逐步使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基础与国际接轨。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虽然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与中央银行实行的预算相一致,但是其忽略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以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服务成本效率等相关会计信息的计量。而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引入能克服此方面的弊病,消除中央银行对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对资产不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等的限制,可以真实反映中央银行的资产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配比原则范文3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联系;区别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比较
(一)财务会计的定义。财务会计不同于税务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主要用来反映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经济活动,同时对企业相关经济活动起监督作用。
(二)税务会计的定义。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相对财务会计来说,它是一门专门会计。它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全面、系统、连续地运用会计学的核算方法和相关理论对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监督和核算的学科。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原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原则差异导致了二者的导向差异,和财务会计原则相比较,税务会计原则所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倾向。如果用财务会计原则去衡量税务会计原则就会认为它存在诸多不合理。由于二者原则差异的存在,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原则要互相遵循以确保会计质量。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时候进行评估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性原则,全面估计到各类风险,这就是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在谨慎性原则前提下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状况,它有利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但却违背了税务会计原则。因为税务会计遵循的是据实扣除原则,也就是说所有事项必须真实发生,否则就会有偷税嫌疑。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没有真实存在,由于国家税收不可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且税法强调的是“真正发生”。所以税法不会允许财务会计这种风险估计的存在。[1]
(二)相关性原则。财务会计信息跟使用者决策相关,必须对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这就是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是指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纳税前扣除的费用要与同期收入存在因果关系,它是从政府征税角度出发的。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务会计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也称为修正权责发生制。因为二者在对纳税义务的精神确定上是一致的,因而税法总体上对权责发生制持支持态度,而在另一方面,税法对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却持保留态度。就是说在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去给以保全。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是有条件地接纳采用以保全税收和收入均衡。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不只是根据经济事项的法律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还应当按照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它是财务会计的重要原则。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关键在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可靠性,而税务会计中对所有涉税事项的计量和确认不能估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税务会计对该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财务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却不可以。
(五)配比原则。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就是配比原则,它涉及到大量的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在税务会计中,所得税法基本上是认可配比原则的,税法规定税款应当在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因为核算对象的众多,需要将不同类别的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和分类。税法中的配比原则在包含这些方面的基础上还要同时依照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的配比原则具有更广的范围。
(六)历史成本原则。财务会计以公允价值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财务会计中引入了很多可收回金额、现金流量现值等公允价值概念。和财务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对历史成本原则尤为拥护,因为纳税是法律行为,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可靠性强,因而在涉及税务的诉讼中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所以税务会计只有在历史成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接受公允价值。因而财务会计坚持公允价值而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及分离的必要性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法条款对会计概念和计算程序的应用表明二者相互依存,从某种程度来说,税法的实施离不开对会计技术的借鉴,税收管理的日趋成熟也归功于会计方法。从另一方面来看,税务会计使财务会计处理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对财务会计产生了深远影响。[2]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1.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在当前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结合的会计体制下,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时常被忽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信贷等相关部门,这样的情况对加强企业管理很不利。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开对待,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不用完全照抄税法规定解决会计业务,可以从自身实际出发去选取会计程序和方法。这样财会人员也可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管理,避免杂乱的会计核算。
2.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是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下,各项税务要求和复杂的计税工作无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全面体现。有时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利用税法的漏洞出现少缴税的行为。所以必须建立统一的税务会计以实现依法纳税的需求。
3.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一套能真实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再具体规定会计核算方式就使得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愈加明确,因而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财务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监督、核算,也才能确保会计改革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会计核算配比原则范文4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其他会计原则;关系;问题
一、谨慎性原则的概念
谨慎性原则,它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尽可能减少经营者的风险负担,在符合会计政策的前提下应当考虑企业风险,尽量低估企业的资产与收益,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与费用则要算足。谨慎性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实行谨慎性原则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企业的财务决策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谨慎性原则的实际运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合理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由于存货市价的下跌、存货陈旧等原因,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符合谨慎原则。因此,新制度规定,期末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即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技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方法只确认市价下跌,不确认市价上涨,在目前证券市场价格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的情况下,能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保持稳健。
2.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新制度要求企业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要求企业将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价值损耗予以充分考虑并计入相关费用,以确保企业的资产更加真实、有效,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稳妥可靠,确保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关系
1.与真实性原则的关系。真实性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谨慎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两者存在明显矛盾。
2.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关系。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均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配比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内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显然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相矛盾。
3.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关系。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但在谨慎性原则下,存货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
4.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关系。可比性、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但是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
四、坚持谨慎性原则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经济活动中不确定性的存在决定了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谨慎性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又使其与其他会计原则间有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核算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理确定各项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12条会计原则中,真实性原则居于首要位置,谨慎性原则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当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冲突时,应根据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而定:不确定性程度较高,优先考虑前者,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除此之外,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地确定。
2.对企业的谨慎性原则运用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各项会计原则的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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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
引言: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由此也会引发相应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调整增多等等,但二者的关系是经过从不同到统一,进而再进行协调的过程,最终将差异降至最低点。因此通过认真分析二者差异,理清形成二者差异的原因及影响,提出建设性建议,努力对这些差异进行合理控制,以防止导致国家税源的部分流失现象进一步扩大。针对此问题制定相关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达到真正有效意义上的协调,是源头上,根本上的重要举措,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
在我国,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制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税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质的继承性和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会计法》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上述条文体现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高度重合。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虽然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关联,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一种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特殊会计,所以它们又有着诸多不同之处。
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虽然原则相同,但其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如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会计核算不遵循税务核算一直遵循的合理性与确定性原则;同样税务核算也对会计核算规定的谨慎性以及实质重于形式这两个原则没有明文的具体规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具体差异表现如下:
(1)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税务会计处理却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如在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之中,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的税金。尽管从长期来看,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基本对应的,但是,就每个会计期间来看,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不同会计期间存在差异。
(2)在计提减值准备上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制度》明文规定了包括计提坏账准备在内的八项减值准备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独特的重要性。税务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只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对其他七项的减值准备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3)在时间配比原则上的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包括含义之一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对收入的确认方面。由增值税条例中所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期销售额”。财务会计和税收的角度不同,所以两者的经济来源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就体现在税收除了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着其他的价外费用。
(5)借款费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体现:①利率限制。税收法规规定,一旦借款的费用实际上比贷款利率高并且超过了规定的数额和比例,就会在政策规定下做出一定的协调性调整。但严格的利率控制在会计上实际上是没有的。②辅助费用。对于左右着会计的重要事项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这些必须是有明文规定的,在会计核算中是有着重要性原则进行规划,但是税收没有对重要或者次要的辅助费进行细化和分条说明,影响着会计的工作。③折价摊销。税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这一问题,但是会计法的规定中明确引导可以使用直线或者实际利率法。④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税收法规规定这些费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分摊,但是会计上的规定就不同了,是在经营的第一个月一次损益。⑤资本化费用数额。税收法规对于会计上规定的,认为这些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受到实际的输出成本购入的资产影响的,同时这些借款费随着利率的变化也需要进行不同的计算并未进行规定。
三、 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造成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费用是没有在具体规定指引之下进行核算的,对于可以计算入内的没有具体的比例限额进行限制,通常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就将全部的费用当作成本,因为落后的税法法规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进行铭文的规定。
(2)对于税收细则方面,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有着永久性和时间性,这就体现在收入界定的标准以及划分的时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一旦增多,需要随之调整的地方也会增多,这样便会对于企业核算造成不便。
(3)对税收监管的影响。从企业的角度看,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的差异扩大对于征税的顺利进行很不利,不但是使各种税务信息变得庞大复杂,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很多躲避税务的经济行为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差异要是扩大开来,会加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不仅,一方面增加纳税金额,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逃税漏税现象频发,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很多企业已经或者说正在参见国际相关条例和法规进行着商业活动,但是税收法规落后于会计制度,并没有适时做出调整,这就难免会有争端和争议产生,两方的利益的确难以协调。
四、缩小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建议
面对我国目前的现状,税收的作用日益明显,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这一作用至关重要,因为会计制度方面相关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作为一种制度其规范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实效。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与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解决好现代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之间的差异问题,而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协调显得不仅重要,且十分必要,基于上述分析思考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由于经济决定税收,所以从长远来讲,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务制度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
(2)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2000年在大中型企业采用、2001年在所有企业采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其填列方法,充分说明税法越来越显示其与财务会计的“独立性”。过去的纳税申报表是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而新的纳税申报表则从税法认定的收入开始填列。会计制度尽管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却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由此带来企业纳税调整是必须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必然的,这些都可以由税务会计来承担。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按税务制度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 “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
(3)税法中有些政策急待明确。如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了可以计提8项减值准备,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出发予以确认,但为了防止企业过度谨慎,税务制度应明确其计提比例,以保证国家税源不流失。
(4)借鉴他国经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差异并难以协调,不仅是在我国有之,对于世界很多国家而言,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因为这本身也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衍生的一个问题,所以面对问题,首先要有信心和底气,坚信可以解决好,同时要想办法如何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配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找到适合我国的那个有效途径,这就需要观察和学习,研习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历史性做法,基于本国国情,不断创新制度和计算方法,充分发挥税收对于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完善。
六、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经济事项不断涌现,财务会计发展成独立的个体就是最明显的体现,在这各个体之中,税务会计就是作为基于财政财务的基本法则而衍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分支,这就需要从事财务核算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对税收知识税务理论有一个明晰的了解,这样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的差异才不至于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乃至于最后影响纳税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丽红.浅谈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J].现代商业.2011(15)
[2]赵顺娣.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2005(07)
会计核算配比原则范文6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税务会计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对纳税人展开实际、有效的税款征收,依税收原则,经税法而逐渐生成“税收核算原则”。若以纳税人层面而言,“税收核算、税务会计”两原则相等同。税务会计务必遵循财务会计原则,可其需依税法规定的条例与程序,故此,美国相关专家指出,IRC(美国收入法典)为联邦税收“最高法律”同时,亦为税务会计方法与理论,税务会计原则亦即隐藏于国内“收入法典”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所有国家,税务会计原则皆是隐于税法内,其明确度、公认度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其硬度、刚性要高过财务会计原则,若有人违反,则必然受到相关惩治。
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相对比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对比
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认可要最属税法,针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会计界求全责备之时,在企业会计体制、准则于某种状况下丢弃历史成本原则之时,税法始终坚守此原则,强调企业资产剥离历史成本之时,务必以相关资产所潜藏的损失与增值依税法相关规定的贴切手段体现与确认。例如企业股份体制改造时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法对会计要求相应账户的调整并不认同,依旧按原来账面的价值进行应税所得的计算;还有《企业会计制度》与“资产减值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要求进行全面计提减值准备,进而调整有关的资产原入账的价值,可税法除了对坏账展开限度性的承认,由于有违确定性原则,其他皆不认可。
税务法之所以对“历史成本原则”如此坚持,关键是税款征收为法律行为,务必有可靠边的凭证做为合法性的支撑。和公允值对比,“历史成本原则”的确于一些状况里无法切实地体现资产等要素价值,可是其具有极强的可靠性,于涉税诉讼里可给予给力依据,故此,税法普遍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抛掉历史成本,除去不存在“历史成本”时。可财务会计准则、体制于多处引入了现金流量现值与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可靠性,此即会带来海量纳税调整事宜。
(二)相关性原则对比
“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意指会计信息对其“使用者”所展开的“决策”相关,即对其使用者进行重大决策时给予“真实、有效”的信息,对其重点主要强调的是“有用性”。“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上,则以政府征税为出发点,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所重点强调的“税前扣除费用”务必需与同期收益相关,两者对比实质不同。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比
企业会计核算需依“权责发生制”为根本,可税法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依权责发生制,企业务必以经济活动中的“义务与权利”的发生作基础方可展开会计处理,此和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原则相同,故此,整体而言对权责发生制税法还是认可的。此于所得税可以看出。此外,权责发生制导致大量会计估计,而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权责发生制不益于税收保全之时,税法只能采取防范手段。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对比
财务会计的关键原则之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企业会计核算需依交易及事项的经济“现实与实质”展开,并非只依法律模式。一项事宜及交易实质和其法律模式及外在模式并非总是相同。于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内对此皆做出明确规定。于会计体制与准则内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多有呈现。
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确切使用上,财务会计重点在于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的可靠性,可税法则要求务必具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不可仅凭估计,务必有据可依,税法对此项原则的解释重点强调“实质至上原则”,意在杜绝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
(五)配比原则的对比
配比原则,是展开费用确认时的根本性原则,牵涉的主要有“职业判定”及“会计选取”等相关内容。对于“配比原则”在所得税法内还是较为认可的,纳税者所产生的费用需于其所应配比的当期展开“申报扣除”,纳税者在某纳税年度所需申报的扣除费用规避“提前及滞后”,针对税款流失问题税法亦做出相应制约手段。可于增值税问题,税法对“配比原则”不支持。增值税目标为“货物与应税劳务增值额”,其应为“货物、应税劳务”收支配比后的结果,可增值税征收是依发票扣税制而设计,进而把其征收控制于流通环节,由整体而言规避免对“财务会计”损益核算体系依赖性,亦因致使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于税法内,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其在内涵及应用结果上和“会计核算”相比存有极大差异。于会计核算里,为了对不同“地区、分部、产品”的经营成果分别进行核算,务必将“直接、间接、期间”等费用于不同“地区、产品及分部”展开科学有效的“分配、分类与及归集”。“配比原则”在税法内所反映此层面的同时,还需遵守“相关性原则”。税法内先需要对不同项目所享有的“税收待遇”进行区分后再展开分项及分类配比。
(六)谨慎性原则的对比
谨慎性原则于“财务会计”里,需当企业面临无法明确因素的状况下展开“职业判定”时,务必需持有应有的审慎态度,对各类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进行充分评估,此过程中要本着谨慎认真的态度,对“资产与收益”即不高估,对“负债及费用”亦不低估。
针对减值准备金的提取问题财务会计本着小心谨慎的原则对各项资产展开评估,可令企业中的虚资产转变为实,可于相应程度上对企业“虚盈实亏、制约短期活动”等的处理,益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提升。可其却违反了“据实扣除”的税务会计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即为任何费用及损失务必确实发生过,不然若发生申报扣除即将补判定为偷税。企业计提活动中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为会计工作者们凭职业判定所给出的估计结果,其损失并未真实发生过,会计对此类风险所进行的估测,税法不予扣除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税收无法为“纳税人”承担其自身的经营风险,税法重点强调的是于企业的相关资产中“真实发生”的具有实质性的“永久损害”时方可获得即时处理。如此规定,即益于税务管理,增进片管效益同时,亦杜绝了减值准备比率此硬性规定的不可确定性。于财务会计里,“实质重于形式与谨慎性”两项原则为会计要素“计量与确认”的关键的修正性原则。可于税务会计里,却为最不被认可、最不受欢迎的原则。税法不认可谨慎性原则,一口将其否定。其关键在于针对收入与费用上谨慎性原则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宜存有无法确定期性因素时,谨慎性原则即要求多计费用而少计收入,若税法认可谨慎性原则,那么对企业应缴税款将会降低及滞后,此导致税务单位要替企业担当风险。
三、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分析
以上论述,“税、财”务会计原则两者存有诸多不同,有的是单一的“内容、名称”的不同,而有的是“内容不同而名称相同”。目标取决于“导向”,原则取决于“目标”又体现于“目标”。在目标上“税法和财务会计”不一致,故此两者在原则上亦不相同,存有差异是必然的,与两者根本目标不相违背状况下,怎样令两者之间的差异持有合理程度,为我们所需要思考的关键。国家正置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两类原则差异呈现出扩大趋势,怎样协调、如何构建两类原则之间的和谐,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体制转换成本与纳税风险等,为实际需解决的问题。
由税收“原则、主导”呈现出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站在征管角度上考虑,呈现的并非是纳税者便利为基础、而是本着征收便利为原则,并非确保纳税者的税益、而是保障政府的收入,对纳税者的利益问题上则思虑的较少。当下,“法定主义标准”在我国税收活动中远未达成,和会计的“体制、准则”差异太大亦不规范,提升了纳税者的不可预期性。故此,亦不益于生成对比完整、明确、系统的“税务会计原则”,可“财务会计原则”已然是公认的较成熟的原则。新税制革新里,需最大化的吸纳财务会计原则,压缩差异。若想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两者的混合模式优点得以充分体现,那么两原则差异一定不能大。若当下的差异加大趋势无法迅速遏制,越来越多的纳税调整事项将给会计活动造成无尽的烦恼,将压缩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