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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方案范文1
学前融合教育是指有特殊需要的0~6岁学前儿童能真正地和其他正常发展的同伴一起接受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和教育。[1]2014年1月8日国务院转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教师的角色意识既包含教师对其角色理解与认知过程,也包含这种认知与理解的结果。[2]因此,融合教育中教师的角色意识不仅影响特殊需要儿童及普通儿童的健康发展,也影响教师的自身专业发展。
一、学前融合教育教师的角色
融合教育教师是指能够在普通课堂中应对多样化儿童需要包括特殊儿童需要的教师,这样的教师既有普通教育教师的素养,又能开展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3]因此,在融合教育活动开展中,教师具有多重角色。
1.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所需环境的创设者。学前融合教师应积极创建温馨的园内及室内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特殊需要幼儿的多样性需要。教师需要考虑到特殊需要儿童的发展差异,为其创设易于理解的环境。对于语言发展障碍的幼儿,园内、教室内应设置一些图片标志作为指示及说明,以利于特殊儿童的理解。拿点心、倒牛奶的操作顺序,及进入教室换衣服的流程都可用图画形式表现出来,用具体化的流程图帮助特殊需要幼儿理解一些生活常规。
2.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陪伴者。在幼儿园里,特殊需要儿童最熟悉、接触最多的人就是教师。教师的陪伴是对特殊需要儿童最好的教育,让他们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才会有进行其他游戏行为的需要。对于一些情绪和行为很难自控的幼儿,教师应陪在幼儿身边,让幼儿在教师的视线之内和行为干预的范围内,教师随时关注幼儿的行为指向,善于捕捉幼儿的闪光点,及时对幼儿进行有效的引导。
3.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行为的支持者。学前融合教育教师在制定活动的教育目标时,要充分了解每一个幼儿,能为不同的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安排相应的活动。[4]让每一个幼儿都成为活动的受益者。在活动中,教师要避免因标签效应而忽视某些幼儿。要充分发挥幼儿园一日生活常规的价值与功能,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要用自身的言行,润物细无声地鼓励和影响幼儿共同参加活动。
4.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和普通儿童之间的桥梁。在融合教育中,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要创设情境以引发特殊需要幼儿和普通幼儿进行有效的互动。由于这种互动是不会自发出现的,所以需要教师通过活动设计建立起桥梁作用,教师需要全面了解特殊需要儿童现有发展水平及兴趣来组织活动,让特殊需要儿童在活动中建立自尊,树立自信。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需要明确自身在融合教育中的角色,让特殊需要儿童在幼儿园活动中建立起自信,同时也让普通儿童学会了关心他人及团结互助,使幼儿园班内形成平等互助的温馨氛围。
二、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角色意识的现状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的角色意识会影响其在融合教育活动开展中的表现,进而影响融合教育开展的效果。教师的成长都要经历一个过程,融合教育教师的角色认知会在与特殊儿童接触中通过对其态度、行为与语言具体表现出来。笔者在S市部分融合幼儿园的观摩活动中,发现学前融合教育教师的角色意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融合教育教师对角色的理解。在幼儿园中,对普通幼儿而言,他们主要模仿的对象是教师,让教师自己的改变来改变更多人。一次研讨活动中,笔者曾观看过一段演出视频,一位融合班自闭症小朋友与其他小朋友及教师共舞,舞台上每个人都洋溢着愉悦的笑容,幸福感感染了每一个人,观看视频的每一个人都被教师的爱和特殊儿童的成长深深地感动了。
融合教育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情感态度是幼儿园重要的隐形环境,它会影响园内其他幼儿情感判断,融合教育中对特殊儿童的接纳需要从每一位教师开始,让教师的改变影响更多人。
2.融合教育教师角色认知的行为表现。熟练型教师基本上目标明确,在集体活动中也能兼顾幼儿的特点及个体差异。新手教师对特殊儿童行为控制很多。在幼儿集体做操时,部分教师抓住特殊儿童的双手,跟着其他幼儿一起做动作,特殊儿童只能被动地接受。在集体活动中,如果教师一味地让特殊儿童被动式地开展集体活动,长此以往特殊儿童会对集体活动失去兴趣。所以在集体活动中,不要太注重参与的形式及做操动作的标准,特殊需要幼儿只要能跟随音乐进行自由跳动,体验到集体活动的乐趣,就是特殊需要幼儿最大的收获。
融合教育教师行为的适宜性对特殊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特殊儿童的一些反抗行为一定会有无声的理由在他们心中,需要教师认真观察和分析幼儿行为背后的原因,并认真地反思自己的行为。
3.融合教育教师角色认知的语言表现。融合幼儿园内大多数教师都能用适当的语言与特殊儿童进行语言互动,让特殊幼儿体验语言和情感的一致性。但也有个别融合教师出现语言不适宜状况,如一位教师一直用非常严厉的语气与特殊儿童互动,特殊儿童做出了相应回应。后来问及该教师为什么用如此语调与特殊儿童互动时,该教师说,特殊儿童的妈妈说在家里只有用严厉的语气和她说话,她才会听。特殊儿童是有相应的回应了,但这样的回应不是来自于对其他人的语言理解,而是来自于他人的语言威胁。融合教育教师的角色意识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但只有对自身角色进行正确理解并在活动开展中通过适宜的语言和行为表现出来,及时反思自己的角色实践,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开展。
三、学前融合教育教师角色意识提升建议
学前融合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可以有利于融合教育开展,更有效地促进特殊儿童的发展,给特殊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支持。目前,融合教育教师,尤其是新手教师在融合活动中的角色意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提供融合教育的经典案例,加强融合教育教师的专业自信。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成长和进步是缓慢的,融合教师活动中教师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情感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教师树立起专业自信,教师才会进行独立判断,免于被家长一些不当认知所影响,才会对自己设定的活动方案充满自信,才能耐心地静待特殊儿童的绽放。如各地区的特教中心可以编辑经典案例集,在教师培训中播放或进行经典案例分享交流,融合幼儿园园内,也可以定期举行分享交流活动,促进融合教育教师的角色认知。
2.幼儿园建立“一对一”结对子机制,熟练型教师带动新手教师。国外相关的研究表明,教学常规内容是可以在短期内培训获得或通过观察获得,但教学策略的运用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新手教师通过观察并不能获得熟练型教师或专家型教师策略运用时机及类型。融合教育幼儿园可以建立“一对一”结对子机制,熟练型教师帮助新手教师快速成长。可以把熟练型教师的工作视频录制下来,熟练型教师在分析自己行为时要说出行为背后的原因。通过一段时间的分析,让新手教师逐渐掌握融合教育中对特殊需要幼儿的教学支持策略,以便于学前融合教育新手教师更好地认知融合教育中教师的角色,促进新手教师的快速成长,有效开展学前融合教育活动。
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方案范文2
关键词:实践;增强;特殊儿童;自信心
中图分类号:G6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24―0091-02
随班就读作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形式,已走过了25年的发展历程。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公报,截止2009年底,在校特殊学生中,全国有超过62%的特殊学生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习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已经成为了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的主体,这使得社会对随班就读的问题愈加重视。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怎样才能使班上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享受到学习的快乐?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就是培养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远离自卑,最终成为集体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一、树立平等意识,尊重每一位学生
在某些科目上,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为此,教师要贯彻教育精神,尊重他们,树立平等对待的意识。对于特殊儿童,教师常常只看到他们的特殊性,对他们特殊要求、特殊待遇、特殊照顾,而忽略了培养他们的普遍性,使之越来越“特殊”,与班级中正常学生的距离越来越大。要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就应变“特殊”为“一般”,即在班级学习生活中,对特殊儿童废除特殊待遇,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同等看待,在班级中树立“平等”观念,使特殊儿童融入到正常儿童中。
二、做好随班就读评估,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每个班主任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后,也承担起了在学习和生活上对他们特殊照顾的职责,在学校要详细收集、记录每个特殊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在教学过程中,对特殊儿童掌握知识文化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并注重对他们人格的培养,通过随班就读让这些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自信地步入社会。1988年《中国残疾人五年工作纲要》正式确认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办学模式,在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随班就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班主任应该应对这种情况,学会对随班就读学生评估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依靠分析结果,改变教学方式,来达到优质的教学结果。在评估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评估工具的问题。评估工具的缺乏与陈旧是制约评估准确性的关键。就随班就读学生入学前评估来说,尽管法律法规中有关于评估的规定,但对于使用什么评估工具却没有做出解释,这就为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埋下了隐患。目前国内进行智力测试的工具大都从外国引进,且版本较落后,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应用较多的智力测验有瑞文推理测验、韦氏量表、斯坦福-比纳量表,等等,这些量表进入中国多年,但是却没有及时进行修订,并且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属于自己的标准化测试量表及专业测试人员,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对残疾学生评估的准确性。
2.评估观念问题。在国家教委颁布的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要采取多种形式,不能局限于学业成绩评估,各地方的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但实际情况是文化成绩仍然是评估学生的唯一标准。
3.评估方法的问题。现有评估方法主要是量表测量,而要准确地评估学生的能力及水平,就必须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学习环境,并且要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评估。而目前所做的大都是静态评估,这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水平,也不能反映随班就读的成效。所谓动态评估,是指通过施测者的提示和反馈,使儿童在一系列难度和复杂性逐渐增加的测试中发生行为改变,从而了解儿童学习潜能的过程。也就是说,对于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学习过程中的评估应该随时进行,而不能仅仅在学期中或学期末进行一次学业测试。只有这样,评估出的结论对于随班就读的开展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学生的发展才能准确地评价。
4.评估标签化。在各种关于特殊儿童教育的文献中都提到过标签化这个问题。我们为残疾儿童进行必要的评估是为了了解儿童的实际情况,为设计教学方案做准备,并作为前后对比的依据。各级的法律法规也都有规定,“对于残疾儿童的智力或其他测试都要存入档案,仅作为入学的依据,不做它用。”但在评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为学生贴上这样或那样的标签,导致残疾学生产生自卑或者对正常学生的排斥心理。同时,由于保密工作不到位,使得很多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遭到教师的忽视和正常学生的排挤,一段时间后,这些学生就会与正常的环境脱节,最后只能回到特殊学校中继续学习。如何在评估过程中避免标签化是一个正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出现在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中,在其它领域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学校、社会等外部问题教师无法改变,但是内部的班级问题,却可以以教师为主导。引导特殊儿童享受学习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要让他们充满自信。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敢于生活,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和根本,是重中之重。因此,教师就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充满自信心,肯动手,敢动手。同时,还要以身作则,给正常的学生做榜样,从心里接纳随班就读的学生,为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创造和谐的环境,从而保证随班就读的质量。
三、抓住学生闪亮的瞬间,树立班级模范
每个学生都有某一方面的特长,如果教师能努力挖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给予及时的鼓励与表扬,使特殊儿童感觉到来自教师和同学的关心和尊重,点燃自信之灯,他们就会更好地融入社会中,以后的路也会走得更稳。
四、开展小组合作,寻找学生在团体中的价值
小组合作学习为体育课堂创设了愉快的学习情境和和谐的人际关系,因为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学生不只是学习知识、技能,而且还参与小组合作,学会关心、帮助他人。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抓住随班就读学生的优点,让他们为团队提供有效价值,从而使班级内的其他学生能更好地接纳和认同他们。
随班就读作为中国融合教育的一种方式,是中国走向融合教育的实践。融合教育的基本理念和目标,就是满足每个学生特殊的教育需要,在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难问题上做出的贡献是值得肯定的,这种满足必然不能用“一刀切”的教育模式。每个学生的教育都应具有独特性,每个学生的学习都有差异,因此必然不能用一种学习形式去满足。而在这一切之上的基础,就是让学生真正树立起自信,只有这样,他才能融入班级,乐享学习;融入社会,乐享生活。
参考文献:
[1]刘磊.开展“融合教育”实践和探索[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2011,(5).
[2]胡雨松.培养随班就读学生自信心的思索[J].现代教学,2011,(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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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猛,朱志勇.随班就读与融合教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6(4):125-129.
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方案范文3
关键词 个别化教育计划 困境 发展趋势
分类号 G760
1975年,美国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u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简称EHA),即94-142公法。该法案首次提出要为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并对IEP的功能、内容、制定人员与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此,美国学校开始依据法律的要求,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IEP。虽然在随后的30多年间,EHA(1975)经历了几次大的修改,但依然把为特殊儿童制定IEP作为实现适当教育的重要保证。在特殊教育领域,对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而言,没有比IEP更为重要的文件了。IEP的制定是“保证所有特殊儿童的有效教学、学习和更好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制定IEP为美国特殊教育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对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土耳其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纷纷立法要求为特殊儿童制定IEP,而且这些国家(地区)IEP的功能、内容、制定与实施过程等也基本遵循美国的模式。近些年来,我国大陆很多学校开始尝试通过制定IEP来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质量。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各个国家(地区)IEP的发展却逐渐陷入困境。人们对IEP有效性的质疑声四起,有些人甚至呼吁取消IEP。本文试图总结IEP的现实困境,分析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探讨IEP的未来发展趋势。
1 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现实困境
1975年,美国94-142公法颁布时,人们对IEP颇为狂热。研究界关注的主要是如何制定出合乎法律要求的IEP。随着时问的推移,IEP制定与实施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出来。而且,不同国家(地区)所出现的问题基本一致。IEP的发展陷入了负担重、制定与实施难而收效却不确定的困境。
制定与实施IEP给教师和学校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由于法律对IEP的基本内容、制定、实施与修订的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大大增加了教师的工作负担。编写一位学生的IEP需费时6小时以上。此外,为准备IEP会议等工作,教师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做文案工作,有些教师甚至花在文案方面的时间与其为特殊儿童制定具体计划的时间一样多。过多的文案工作甚至成为一些教师离开教师职业的主要原因。同时,学校也因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问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美国94-142公法把IEP作为为特殊儿童提供免费适当公立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家长对特殊教育适当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对IEP适当性的质疑。自94-142公法颁布以来,美国特殊儿童家长与学校进行司法诉讼的数量增加。2005-2006学年,全美共有19042个(因特殊儿童家庭与学校的矛盾)而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这说明学校处于与家庭产生冲突的危机中。打官司花费了大量的钱财,破坏了法律所期望建立的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关系。另外,制定IEP,也需要特殊儿童家长、其他专业人员花费很多的精力。
尽管学校、教师等为IEP投入了很多精力,但人们对此项工作成效的看法却并不一致。
一些研究认为,制定与实施IEP的确有积极的作用:(1)促进了学校、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加强了家校合作。由于制定IEP必须由家长、教师等相关人员的参与,因此,家长有机会和教师一起讨论、规划儿童的教育计划,监督儿童的教育进步。大多数参与制定IEP的家长对IEP的制定程序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样制定的IEP是能满足儿童需要的好计划。家长还可以带来很多教师无法了解的儿童发展信息,并在家庭教育中帮助儿童达成相关目标。(2)帮助教师更好地制定教学计划。制定1EP的过程,可以促使教师更好地分析和思考自己的教学,更好地关注儿童,对儿童进行适当的评价,全面规划其在一学年要达成的目标。一些教师认为IEP对制定长期教育计划是有用的,即使法律不要求,他们也会继续制定。大多数普通教师认为IEP是准备特殊儿童课程的有用工具,并积极参与IEP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有些教师对IEP是否有用的看法比家长还积极。(3)IEP是提高学校特殊教育绩效的重要管理工具,有助于显示教师的教学绩效及学生的进步情况。
另一些研究则认为IEP的制定与实施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IEP的制定质量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IEP没有建立起儿童现有水平评估――课程与教学目标――成效评价间的联系:长期目标、短期目标都与评估缺乏联系;没有报告儿童的现有成绩水平,直接影响其随后的目标制定;目标模糊、不具体,目标间缺乏连贯性,没有根据学生的需要制定目标;过于关注儿童的弱势与不足;目标不可行,评价标准和方法缺失。(2)制定的IEP在教学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按照法律的意图,IEP作为概括性的课程与教学、相关服务的规划设计,应该直接指导教学实践,促进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然而,大量证据说明IEP并没有发挥预期的功能,在“特殊教学设计”方面表现无能。IEP与教学间没有建立联系。教师更多的是把IEP作为法律的要求,而不是指导教学的重要计划,并没有使用IEP来指导日常教学。(3)实施IEP的成效差。很少有研究证明IEP提高了特殊儿童的教育成效。制定与实施1EP以来,特殊儿童的成绩并没有变化[21]。有人甚至认为IEP不管在记录儿童成长还是在促进儿童进步方面都是无效的。IEP的现实与理想脱节。
2 个别化教育计划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由于制定与实施IEP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但其收效却并不确定,因而有些人开始质疑甚至抛弃IEP。笔者认为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客观分析现实中IEP出现多种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寻求前进的方向。
致使IEP的制定与实施出现多种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IEP自身的因素,也有管理者、教师等执行者的因素。
2.1 相关法律对IEP的功能、结构、制定与实施过程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IEP的功能定位不够适当,特殊教育的发展过于依赖IEP。美国94-142公法把特殊教育定义为满足儿童的个别需要而特别设计的教学。每个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有资格得到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而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是指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处于公
众监督的、遵照IEP的教育。可见,IEP对达成特殊教育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希望经教师、家长等多人讨论制定的、作为正式法律文件的IEP可以促使学校为每个特殊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问题是“特别设计的教学”并不等同于个别化教学,特殊教育的内涵远比个别化教学宽广。当特殊教育的重心变成以制定与实施IEP为主导的个别化教学时,教育的适当性、有效性并不必然能实现。IEP不能保证特殊儿童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并最终拥有满意的生活和一定的职业能力,也无法切实提高学校的绩效责任。基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个人的评价使得管理者、公众对学校、地区特殊教育总体质量的评价变得更为复杂。这种转变把学校教育的整体责任转向关注学生看似特殊的地方。除非学校确实要对所有特殊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否则可能仅仅提供一些表面上“个别”但并不充分、适当的教育。通过IEP来促进学校、教师的绩效责任,其实反映了政府对教育者的专业承诺和判断缺乏信心,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IEP的制定过多地受行为主义的影响,致使其指导教学与评价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94-142公法颁布的年代正是美国特殊教育深受行为主义影响的年代。IEP的制定也在很多方面遵循着行为主义的理念:在学年的开始就要预设学生整个学年所要达成的目标,而且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可测量的、能达成的、现实的、有时间限制的(SMART)。长期目标要按照行为主义的任务分析法分解为若干个短期目标。这样制定的目标实际上是有悖于教学规律的。预设目标,其实是假设教育者提前知道儿童应该学什么、能学什么以及将以什么样的速度进行学习。每个IEP在描述儿童的发展目标时都用“该儿童将会……”的字眼,这种保证是令人恐怖的。因为如果没有儿童的选择与配合,这种保证将难以实现。教师唯一可以保证的是他们将做什么。因此,教师只能对学生的学习成效施加影响,而不是控制与保证。目标具体、可测量、能在限制的时间达成的要求,使得教育者的视野狭窄,只关注那些易明确评估的、易写成具体目标的、易达成的领域,而没有顾及学生的整体发展。长期目标按照任务分析法分解为短期目标,则是把学习看作是线性增量的过程。这种行为主义模式是不利于教学实践的。学习过程远远比对某个规定任务的简单反应要复杂。有效的学习是学习的发生、变化、学生的自尊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产品。过于关注预设的目标,可能使教师不能根据课堂教学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目标,忽略学生所获得的非预期但却重要的发展。
第三,IEP制定、实施与修订的过程过于刻板和复杂,致使IEP失去灵活性,难以适应教学实践的快速变化。美国94-142公法规定,作为促进家长、教师等不同人员沟通的工具,IEP必须由教师、家长、专业人员、特殊儿童(如果适当的话)等组成的小组以召开IEP会议的形式来共同制定、修订。法案还对IEP制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教师没有根据教学实践的需要单独改变IEP目标(包括短期目标)的权利。然而,学习是个协商与分享的过程。有效的学习中,教师的角色是调节者,帮助学生从不知到知。因此,教师需要根据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调整教学目标。不能根据教学实际及时调整的IEP目标必然是没有活力的,是无法指导教学实践的。
2.2 管理者、教师等执行者在制定与实施IEP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管理者更注重特殊儿童是否“有”IEP,注重IEP中目标的数量,所以导致学校和教师在实践中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倾向,一些教师甚至使用计算机制定更多的目标以应付检查。由于IEP是说明一个特殊儿童的需要以及学校为其提供服务的唯一文件,法院把制定与实施IEP的情况作为“适当”教育的证明。IEP成为保证儿童得到适当教育的主要法律问责工具。一些法院在判断儿童的特殊教育绩效时主要关注学校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与实施IEP,而很少关注儿童的具体教育结果。顺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特殊教育的主要绩效评价机制。由于IEP试图涵盖特殊儿童的诊断与评估、达成的目标及为此所提供的服务、对学生进步情况的评价等多个方面,这使得IEP的结构非常复杂。制定与实施IEP的复杂程序要求,迫使学校把主要精力放在文本工作上。制定与实施IEP这一政策工具,迅速成为一件官僚、耗时、低效的事情。
第二,教师、家长等IEP小组成员在制定与实施IEP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IEP的实际成效。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教师、家长、专业人员等组成IEP小组,共同制定IEP。其中,教师和家长承担着最为重要的任务。IEP小组成员在制定与实施IEP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能力不足。制定IEP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特殊教育专业能力。实践中,一些特殊教育教师甚至也不能对特殊儿童进行全面教育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目标。参与融合教育的普通教育教师由于缺少特殊教育的专业训练、缺乏特殊教育专业能力,普遍对教育特殊儿童缺乏信心。一些家长可能由于多种原因缺乏参与制定IEP的能力。(2)态度不积极。一些教师和管理者厌恶IEP,认为其很少有教学价值。甚至一些特殊教育教师也对IEP持消极态度。(3)缺乏合作意识。特殊教育教师缺少与普通教育教师的合作是IEP没有达到预期成效的重要原因。在融合教育的大潮下,很多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学习,普通教育教师却很少参与IEP的制定与实施。IEP被看作是特殊儿童的附加课程。普通教师,特别是中学的学科教师认为实施IEP是特殊教育教师的事情,自己没有责任在教学中实施IEP。家长与学校、教师的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学校没有建立起积极的家校关系,家长并没有在发展IEP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有的教师觉得与家长接触是额外的负担,有的家长可能不熟悉特殊教育的相关程序,不能理解学校和教师在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时所受的限制,从而质疑学校支持和服务的适当性。
3 发展趋势
3.1 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然需要IEP
IEP费时但成效却并不确定。目前,认为1EP的制定与实施存在很多问题的研究远远超过IEP有积极作用的研究。IEP尽管受执行者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但其自身的确也存在很多问题。那么,我们还需要IEP吗?答案无疑是肯定的。高质量的特殊教育需要IEP。
各国IEP在名称、形式上稍有差异,但其主要功能是基本一致的:IEP是满足特殊儿童个别需要的教育方案,是促进家长、教师等不同人员进行沟通的工具,还是评价学校与教师教育绩效的重要依据。IEP所承担的功能对特殊教育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没有其他形式可以替代或完全替代。
特殊教育之所以存在且在融合教育的大潮下也没有被普通教育所取代,是因为特殊儿童有着与普通儿童显著不同的个别需要,如果不提供特殊的教育服务很难满足其发展需要。即使同一障碍类型的特殊儿童
问也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尽管个别化不是特殊教育的唯一特征,但无疑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不能满足儿童个别需要的教育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特殊教育。接受特殊教育的个体的唯一差异是其所学习的课程内容以及教学过程的差异。满足特殊儿童的个别需要,需要依据特殊儿童的现有水平、发展可能性和发展需要,制定个别化的课程方案,并采取有效的教学策略实施课程。其中,个别化的课程是关键。尽管有人质疑特殊儿童是否该有个别化课程,认为适合普通儿童的课程同样也适合特殊儿童,觉得教师可以运用同样的教材对特殊儿童进行差异教学,帮助特殊儿童达到适合其个别需要的目标,实质上这种做法很难保证儿童学习的系统性和适当性,特别是当普通课程的目标和内容完全不适合特殊儿童时,基于普通课程的差异教学成效甚差。普通课程难以回答每个特殊儿童的课程需求。所以,满足儿童个别需要的特殊教育需要个别化的教育方案。
特殊教育是个难度大、影响因素多样的复杂体系,需要与之相关的普通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家长、专业人员等的积极合作。其中,普通教育教师与特殊教育教师、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最为重要。在融合教育的背景下,普通教育教师与特殊教育教师共同制定与实施IEP无疑是提高教育成效的基本保证之一。家长的参与也很重要。家长能积极参与的特殊儿童往往有更好的学习成绩,更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更低的青春期高危行为。不论家长的种族、民族、收入水平和教育背景如何,都是如此。尽管也可以有其他的合作平台,但IEP小组成员每年有机会一起讨论、制定与修订特殊儿童的IEP,无疑是促进交流、合作的重要机会。IEP会议制度化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交流、合作的质量。
特殊教育的绩效评价与特殊儿童发展的评价一致是特殊教育领域的难题之一。由于普通儿童与特殊儿童之间、不同特殊儿童之间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很难单纯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与教师的工作、对特殊儿童的发展进行科学的评价。1997年,美国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mion Act Amendments,简称IDEA(1997))规定,特殊儿童要与普通儿童接受统一的学业评价,但特殊儿童接受评价的类型及程度还是由制定该儿童IEP的小组决定的。该儿童的IEP必须说明儿童接受统一评价的情况、需要接受的调整。对不能接受统一评价的儿童,IEP须说明原因及怎样接受选择性评价。而特殊儿童功能性目标的评价则主要依据其IEP。IEP仍然是特殊教育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比IEP更能满足上述功能的形式。而IEP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来加以改善或消除。因此,未来我们依然需要IEP。只是我们不会再像以往那样过于依赖IEP了。IEP作为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重要形式之一,将会在一定范畴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3.2 通过改革使IEP更加科学有效
首先,避免目标制定的随意性,制定能促进儿童整体发展的课程目标。课程作为学校教育施加给学生的所有影响,应涉及学生发展的多个方面。单纯强调个别需要,往往容易使IEP制定者过于关注儿童的缺陷和不足,制定的目标范围狭窄、数量少。而且,由于缺少约束和规范,一些教师制定的IEP过于随意。因此,一些国家(地区)近些年来开始规范IEP目标的领域与范畴。2003年,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修订)规定,学生各项能力现况应包含认知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国文、数学等学业能力之现况。要以“全人教育”的理念设计目标,IEP目标应包括认知、技能、情意三大类别。以往因难以测量而较少出现的情意目标开始作为特殊儿童IEP的重要目标。2004年美国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改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简称IDEA(2004))规定,在评估儿童的现有水平时,要关注儿童的功能性、发展性、学业的多方面信息。IEP目标既要有学习普通课程的学业目标,也要有促进学生生活适应能力的功能性目标。
第二,改变IEP的设计取向,从单纯的目标模式转向目标模式与过程模式相结合。原有的IEP过于注重目标的预设,难以适应教学的实际需要。因此,1994年,英国开始简化IEP形式,以纲要式(outline)陈述为主。2003年,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修订)规定,IEP目标包括学年教育目标及学期教育目标,不再强制规定制定短期目标。2004年,美国IDEA规定,除了严重障碍儿童,绝大多数特殊儿童的IEP只需要制定年度目标。这反映了这些国家(地区)的IEP设计取向正在发生变化。学年初,只制定概括性的长期目标,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因素制定、生成更具体的短期目标。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关注学生最终能达成的目标,而且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信心。
第三,减少IEP制定与修订过程的刻板化和复杂性,增加1EP的灵活性,使IEP目标更能适应教学实践的变化。2004年,美国IDEA规定,在IEP的年度审查会议之后,经家长与学校同意,教师可以不召开IEP小组会议而对IEP进行微调。鼓励教师加强IEP的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调整与修订IEP目标。其次,改变会议方式。除了面对面的方式,还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IEP会议,以节约时间。另外,改变所有IEP小组人员须参加IEP制定会议的规定。如果家长和学校都认为,某个小组成员的专业领域与会议讨论的信息无关,那么可以不要求其出席。即使所讨论的内容与某个小组成员的专业领域有关,如果家长和学校同意,并且该成员能在会议之前向1EP小组提交书面报告,那么他也可以不出席IEP会议。
3.3 减轻制定1EP的负担,提高实际效率
由于制定一份IEP,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IEP小组成员带来沉重的工作负担,所以,一些国家开始注重减轻IEP制定负担,提高效率。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措施:(1)制作电子版IEP。20世纪80年代,美国IEP的发展进入“技术反应”阶段,人们开始尝试运用计算机软件来制定IEP目标,减轻文案负担,节省精力和时间。尽管有人质疑运用计算机软件制定IEP可以减轻负担却对提高质量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但由于它可以显著减轻文案负担,所以在美国之后制定IEP的一些国家(地区)还是在开发计算机软件、制定IEP方面做了很多尝试。(2)减少IEP的数量、缩小IEP的规模,只为特别需要IEP的特殊儿童制定IEP,IEP只涉及到某些特别需要个别设计的方面。2002年,英国开始尝试不再为每个特殊儿童制定IEP,而是为有相似需要的特殊儿童制定小组教育计划(group education plan,简称GEP)。只有那些课程与他人有差异的特殊儿童(附加的课程或不同的课程)才需要制定IEP。200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IEP要描述普通课程所没有的而该特殊儿童又特别需要的一些课程领域的目标,不是记录所有的学习目标。(3)延长IEP的有效时间。2004年,美国IDEA增加了一个试验计划,给15个州的家长和教育管理人员选择用3年的IEP代替1年IEP的机会。一次可以为非严重障碍儿童制定3年有效的IEP。
第一种措施可以减轻IEP的沉重工作负担。第二种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工作负担,而且与教学实践更加贴切,有益于提高教学效率。所以,今后这两种措施还会继续发展。第三种措施自出现以来就备受质疑,一次制定3年的IEP,难以保证制定适当的目标、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服务,也限制了家长等合作、参与的机会。这种为减轻负担而牺牲特殊儿童适当教育权利的做法应该难以长久。
3.4 转变管理者的评价取向,提高教师、家长等制定与实施IEP的水平
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方案范文4
关键词: 意大利 融合教育 教育成果
意大利是欧洲南部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也是实行完全融合教育政策最早和最彻底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一系列支持融合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开始,意大利融合教育走上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近年来,意大利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接受融合教育的比例高达98%左右[1],成为世界融合教育的典范。因此,分析意大利融合教育取得丰硕成果的原因,对推动我国随班就读工作进一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意大利融合教育成果的原因分析
(一)高度发达的经济
向来经济与教育之间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为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在特殊教育这种弱势领域中,经济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程度较高的原因之一。意大利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是世界第七大经济体。经济的发达为意大利融合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提供了必备的物质条件。例如,融合教育对象的筛查和检测、资源教室的建立、融合教育班级和学校必要的设备设施的添置和改造、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研究等,都需要一定数量的经常性的经费投入。由此可见,融合教育的开展必须有大量的、专项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所需的软硬件服务提供支持,以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地获得教育。
高度发达的经济使意大利政府非常重视对教育的投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都关心和支持教育、加强对教育投入的良好机制。1923年意大利通过金梯莱法规定实施八年的免费义务教育,并在新的教育改革方案中提出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年线延长到十年[2]。此外,从1990年开始意大利政府对不同层次的每个残疾儿童提供经济帮助直到年满18岁,个体获得资助的数量由残疾程度和考勤记录决定[3]。
(二)从上而下的法律推动
融合教育之所以能够在意大利得到完全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也是整个融合教育支持体系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支持系统的主体部分。其中,国家和政府为融合教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是这种支持的关键介体。意大利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法律,推动了融合教育的实施。首先,为确保残疾学生都能接受普通义务教育,从1977年开始意大利立法规定,必须将残疾学生放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确保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支持和服务。同时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班级有一个残疾学生的话,其人数则不能超过20人,且每个班只能有一个残疾学生。因此,意大利几乎四分之一的班级都有残疾学生,这些班级的人数都不超过20人,且有一个全职老师和一个资源教师为其服务,服务时间平均在十小时以上。在这种法律规定下,意大利很少出现几个残疾学生被分到一个班的现象,而是将残疾学生都分散到了普通班级中,让他们充分融入到普通班级和普通学生的课堂和生活中去。2000年颁布的62号法律将融合政策进一步强制化。根据这一法律,意大利所有公立学校及所有得到官方认可的私立和地方办学学校都有责任接受患有任何残疾的儿童,即使是严重残疾儿童,也不能例外[4]。
其次,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进一步延伸。1982年融合教育延伸到了幼儿园(3—5岁儿童),并为其教师提供支持。但多年来中央法律总是忽略了中等融合教育,致使残疾学生很难进入中等学校。相反地,地方法律为中等融合教育的开始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这其中以1980年威尼托区(veneto)和瓦莱达奥斯塔区(Valle d'Aosta)等区的立法为代表。虽然在1987年立宪法院立法之前,中等融合教育已经被认可,但从未写入法律。直到1987年,立宪法院正式规定将残疾人受教育权延伸到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这是残疾人权利的一个转折点,意味着在意大利残疾人可以不受歧视地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了。
(三)家长团体的力量
在意大利融合教育进程中,家长团体的力量不容忽视。他们一直游说政府在融合教育政策方面做出改进并取得了一定成功。家长自发组成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向社会呼吁,争取社会的支持。以1991年4月成立的民主家长联合会为例,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残疾儿童进行帮助。因为即便在意大利这样一个对特殊需要儿童和融合教育有深入法律的国家,边缘化和偏见仍然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所以,家长联合会主张建立新视角来解决偏见问题。
二、意大利社会教育成果对我国的启示
意大利在解决融合教育问题的方法上是彻底的和激进的,这也使得它成为了欧洲融合教育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融合教育能够成为他国学习的蓝本,但是意大利融合教育的经验却值得我国随班就读工作借鉴。
(一)建立和巩固融合的观念
观念是行动的指引,融合教育观念的深入和广泛被接纳是意大利融合教育成功的核心所在。融合教育的观念源于正常化思潮,在《萨拉曼卡宣言》中被最终确定,然后成为各国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我国虽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有了随班就读的探索,但融合教育观念的引入却在90年代。可见,该观念在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之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等现实,致使融合教育观念在我国传播和发展缓慢。从意大利的成功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必须巩固和广泛推广融合教育观念。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意大利完全融合的做法,只能循序渐进地在我国推进融合教育。由于我国前期已经有随班就读的探索,因此当前融合教育观念在我国的推广和深入应该在随班就读的基础上加以拓展。比如说,扩大教育对象的范围,从传统的盲、聋和肢体残疾延伸到全体儿童。尤其是当前较为关注的留守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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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教结合 特殊教育 改革
分类号 G760
近年来,“医教结合”受到越来越多特殊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一方面,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把“医教结合”纳入到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和工作文件中,并且进行实验和试点。另一方面,各地不少特殊教育学校和学者正在坚持不懈地探索特殊教育学校职能转变,开发与实施康复课程。上述探索有的是在教育部或地方项目指导下进行的,有的是学校自发组织的。然而,也有人对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提出了一些质疑。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分析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背景、内涵和积极作用,以期更多特殊教育研究者和教师能对“医教结合”实践有更全面、准确的认识,进而深入思考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践价值与重要意义,更科学合理地开展特殊教育实际工作。
1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背景
1.1 特殊儿童教育与康复的需求突出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0-14岁残疾儿童总数为387万人,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1万,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246万。这些残疾儿童大多是学校教育的适龄对象。由于目前的医学手段尚无法治愈脑瘫、智力障碍、孤独症等疾病,这些疾病不能像肺炎、腹泻那样等儿童身体康复了再上学,患有这些疾病的儿童只能带病接受教育。因此,这些残疾(病患)儿童在接受教育的同时,都具有康复的需求,尤其是被安置在特殊教育学校的39.9万名特殊儿童,他们具有更加突出的康复需求。
1.2 特殊教育学校的对象改变及困境凸显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中聋校的规模和听障学生人数正在萎缩,培智学校的教育对象在结构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培智学校教育对象的改变具体表现为:障碍程度严重;障碍类型多样化,包括:中重度智障儿童、脑瘫儿童、自闭症儿童、生长发育迟缓儿童等;多重残疾儿童增多。例如:某培智学校2001级9名学生中,构音障碍3人,不能说话,重度自闭症2人,严重多动症2人,其中一人还伴有抽动症,脑瘫1人,呈“剪刀腿”步态,行走困难,1人为唐氏综合症患者。目前,培智学校几乎都是类似的情况,以致原有传统、单纯的教育手段难以凑效,学校陷入了课堂集体教学难以进行,原有的教育教学目标及教学计划难以实施。教育效果无法体现的困境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的这种变化以及困境,势必引起特殊教育模式的改变。
1.3 特殊教育相关服务与支持体系缺失
在美国等特殊教育先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仅要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还要提供听力学、言语语言病理学(ST)、职能治疗(OT)、物理治疗(frr)和心理服务等相关服务,并且建立早期疗育服务体系。在其实际工作中,康复治疗(含OT、PT、ST)等专业内容以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形式进入到特殊教育学校,以满足特殊学生的多种需要、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保障和支撑。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服务未受到应有重视,相应支持体系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康复治疗服务主要由医院承担,特殊教育主要由教育机构提供,它们分属于卫生、教育两个不同的系统,彼此相对封闭、相互分离。
针对目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的变化、教育教学的困境以及相关服务的缺失,人们近年来开始反思康复与教育分离模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特殊教育改革对策。比如,儿科专家、上海市副市长、原教委主任沈晓明教授指出,这种相互分离的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残疾儿童个体很难同时兼顾学习与康复,二是康复治疗与学习完全分离,医生和教师各念各的经,康复治疗不能有效为教学服务,提出应大力发展基于学校的康复治疗模式,并将其视为教育过程的一个部分。
1.4 医教结合是我国特殊教育改革的可行途径
进入新世纪以后,一些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基于满足特殊儿童的实际需要这一初衷,不断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探索和康复训练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详见《现代特殊教育》2011年第2期系列文章)。2007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把“教育与康复相结合”作为课程设置的原则之一。要求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及类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并把康复训练课作为培智学校的选择性课程,为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性支持。《“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及配套文件和资金等的落实,改善了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训练设施的配置,为特殊教育学校康复课程的实施提供了硬件支持。2011年、2012年、2013年教育部都把“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实验和试点”作为年度特殊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推动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发挥了积极影响。2011年4月授牌的18个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正在进行的实验探索,2013年1月“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结题,并总结了成果,上海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些前期实践、有利条件以及成果可以说明,由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康复与教育的双重任务”、改变“康复与教育”二元分离模式的“医教结合”实践探索是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的一条可行途径。
2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内涵
最初,“医教结合”作为一种较固定的提法,是“医学手段与教育手段相结合(注:在特殊教育、康复医学领域)”或“临床医疗与教学相结合(注:在医学人才培养领域)”等通常含义的简称。目前,“医教结合”已经成为特殊教育领域的热门名词,其内涵为许多特殊教育实践者和研究者所关注。
2.1 “医教结合”的已有论述
从现有文献中,“医教结合”最早始于何时、何地、由何人提出无法得到确切答案。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一些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者进行了不断探索(详见《现代特殊教育》2011年第2期系列文章)。他们在教育教学中,有机地融入和运用现代医学康复的理念、内容和手段,力求科学、有效地对残疾孩子进行教育和干预,实现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并称之为“医教结合”。
在目前实践中,人们已经对医教结合进行了一些论述和总结。有的从特殊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提出“医教结合是一种简称,它应当包括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多种干预、潜能开发等内容”。有的站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角度,认为“‘医教结合’就是将医疗康复手段与教育方法进行有机结合,在尊重个体差异、面向个体需要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教学模式”。有学者同样认为,在聋儿康复过程中,医学康复与教育康复是两个重要的手段。因此,聋儿康复中的“医教结合”,是指两者有机结合而形成统一的模式,并使两者在聋儿康复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人试图对“医教结合”进行较全面论述,指出:医教结合是指采用医学和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对残障儿童实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可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其中“医”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技术对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疾病实施专项检查、诊断、治疗;其二是利用康复医学的手段消除和减轻人的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人的功能缺失,设法改善和提高人体各方面的功能。此外,也有一些围绕“医教结合”的目标和意义来展开的论述,比如上海市相关文件指出,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旨在采用教育、医疗等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根据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对残疾儿童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开发其潜能,使每一个残疾儿童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这些论述从多个方面阐释了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反映出它是一种综合、跨学科、跨专业的理念,突出体现了特殊教育实践需要整合运用教育和医学的内容手段的思想。但这些论述都没有全面表述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含义。即使有人试图全面论述,但并未形成共识。
2.2 “医教结合”的概念界定
作为一个专业性名词,目前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定义的表述值得进一步梳理。尤其是,有必要给出一个在学科结合、特殊教育学校实践、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更有利于特殊教育实际工作的定义。从前面的论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目前特殊教育实践中所提的“医教结合”都共同指向医学与特殊教育的结合。但是,具体含义可有特指和泛指之分。
2.2.1 特指的含义
现代医学可分为保健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康复医学四类,有上百个亚学科。特殊教育“医教结合”主要是指其中的现代康复医学与特殊教育的结合。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项目中主要采用此特指的含义。
由于康复概念更新、全面康复思想的传播,康复医学范围逐渐扩大。发展于20世纪40年代的现代康复医学强调应用各种医学和相关学科的手段,对残疾者进行身体、心理、教育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训练,使其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代偿或替代,并最大限度地回归社会。与以往相比,现代康复医学的康复对象包含了残疾儿童;其手段扩展到工程、心理、教育、社会等各个领域,包括物理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心理治疗、康复工程、艺体治疗、中医治疗、康复护理、职业咨询、社会服务等;内容已涉及到运动功能、感知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语言交流能力、认知能力、心理功能、社会功能等多种人体功能障碍。由于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在内容和手段上都涉及运动、语言、认知、心理、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领域(或称课程);在对象和目标上又都指向使残疾儿童的功能和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代偿或替代,并尽量能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两者也都有神经可塑性(或关键期)、行为主义理论、身心发育(或发展)理论等相同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之间存在相互结合的天然基础和必然性。
对于学科结合而言,“医教结合”是一种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深度合作的理念和追求,即这两个交叉学科互通有无、相互借鉴,以促进两者交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实践来说,“医教结合”是一种基于学校为特殊儿童提供康复与教育的综合服务模式,不同于一般学校中课程教学的教育模式,也不同于基于医院为病患者提供康复训练的模式。它具体是指整合教育、康复训练的内容和手段,主要为教育机构里学前及低年级(1-3)特殊儿童、以及其他兼具教育和康复两种需求的特殊儿童提供综合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它要求打破学科壁垒,梳理和统整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等学科间交叉重叠、相同相通的知识技能,以特殊儿童的需求为导向,分别从言语、听觉、语言、认知、情绪行为、学习能力和运动等领域对其进行康复训练与特殊教育。
2.2.2 泛指的含义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一般泛指与特殊儿童相关的医学领域和特殊教育的全面结合。其中相关医学领域包括:儿科、其他临床科、康复科、保健科、护理科等学科,这些学科的内容涉及到特殊儿童的筛查、诊断、临床医疗、康复治疗、护理保健、建档、转介、综合干预等工作。而特殊儿童的教育教学只有与这些工作良好衔接,才能共同构成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可以认为,上海市《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及其承担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所采用的是“医教结合”的此含义,体现在上海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制度建设、实践工作(内容、手段、服务流程等)、队伍建设和保障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工作中。这些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已在上海全市各区县普遍展开,内容丰富、涉及面广”。
对比特指和泛指的含义可知:两者并不矛盾。特指的含义是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核心,泛指的含义包括更宽泛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内容,其外延比特指含义更大。无论是特指还是泛指的“医教结合”的论述,都对特殊教育实际工作、医教有机融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等具有指导意义。
2.3 “医教结合”的做法
整合分析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项目和上海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的相关表述及实践内容以后,本文认为目前“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工作内容包括了:低龄段在校特殊学生的康复训练;基于学校的儿童康复中心建设;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安置与综合干预的服务机制建设;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工作制度;医教结合的专业队伍建设;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改革;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人才培养等。整合分析这些内容,从特殊教育学校、政府两个层面来看,目前较成型的一些做法有以下几个。
2.3.1 引进个别化康复的内容与方法,落实特殊儿童个别化计划
个别化计划是特殊教育最重要的核心,特殊儿童与青少年的特殊教育需求正是通过个别化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得以实现的。个别化康复是康复医学所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康复训练人员对患者进行某些方面功能或能力的系统评估,并制订相应的康复计划,对其进行个别化、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的过程。在“医教结合、综合康复”理念指导下,开展培智学校低年级、聋校学前和低年级儿童听觉(指聋校)、言语、语言、认知等康复训练的实践探索,以此验证和探索特殊儿童个别化训练的有效方法,促使教师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听觉康复、言语康复、语言康复和认知训练的理论知识体系,增强教师实施个别化言语、语言、认知等训练的实践能力,落实特殊儿童个别化教学和训练的工作,从而为提高培智学校低年级、聋校学前和低年级儿童的语言沟通和认知能力等奠定扎实的基础,增强其交流和社会适应能力。
2.3.2 注重课程教学与个别化训练的内容衔接,提升教学的有效性
在学前聋儿的康复教育中,“医教结合”实践以聋儿康复教育HSL理论和“1+x+Y”操作模式为依据,在听觉康复和言语矫治的基础上开展语言教育,将集体语言康复与个别化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采用强化听觉、言语训练的主题教学活动,渗透语言、健康、社会、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内容的六个康复活动以及生成课程等集体康复教育形式,在促进语言发展的前提下全面提升聋儿的各种技能,使得聋儿得到真正意义的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培智学校课程中的“实用语文(数学)”或“生活语文(数学)”,以及培智学校改革所强调的“综合课程”或“主题教学”都注重课程的功能性。功能性课程强调学科性的知识技能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相联系,强调知识、技能学习的整合,重视内容选择的生活意义。在培智学校的低年级课程教学中,“医教结合”实践将言语康复、认知康复方法与生活语文教学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使课程教学与个别化训练的内容衔接,以增强教学的有效性。
2.3.3 加强制度、队伍和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采用“建立区县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医教结合专项工作制度;成立特教专职康复教师队伍、专兼职的特教保健教师、专兼职的巡回教师队伍;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参与医教结合工作的医生的专业化水平”;开展教育康复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具体做法,以保障医教有机融合的特殊教育工作开展,保障特殊儿童发现一诊断一安置工作网络的运行。同时,采用“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转介、安置运行机制;建立残疾儿童确诊和报告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建设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设置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加强康复课程建设和开展个别化教育与康复训练等具体做法,以规定残疾儿童“发现-诊断-安置”的工作流程与方法,确立“定向转诊-定点确诊-回访上报”及“医教结合综合鉴定-科学安置-统筹实施康复与保健”的工作模式。最终建立起残疾儿童发现-诊断-随访-安置-综合干预等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并不断完善。
3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积极作用
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残疾学生的发展,使之融入主流社会,适应社会生活。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符合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有助于每一个残疾学生的身心都能得到全面发展。对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而言,实施“医教结合”具有如下积极作用。
3.1 转变特殊教育观念,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职能
教师以往所采用的传统、单纯的教育手段在特殊教育中所能起的作用很有限。比如有的教师以往在面对不会开口说话或口齿含混不清的听障学生时,“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对聋童发不出或发不清楚的音往往束手无策,常常只能用传统的教育手段一味地让聋童反复模仿”,效果往往很差。通过“医教结合”实践,教师可以学习康复技能,会知道说话困难可以从呼吸、口唇舌运动、发声和构音等方面去找原因,并实施针对性的言语训练方法,从而具备一些疗育结合的新思路和办法。“医教结合”实践可以使教师在特殊教育观念上逐渐走出那种“教育是万能的、是无所不起作用的”认识误区,加深对现代康复医学的认识,提高对残疾儿童康复过程、康复需求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那种“先医后教”、“医教分离”的认识和做法,逐渐采用“当医则医,当教则教;医中有教,教里融医;医为教用,教需医辅;医教结合,科学发展”的务实做法。
“医教结合”实践也能使一些特殊教育学校逐渐认识到,在面对中重度特殊学生时,学校的职能定位不只是单纯的学科教学和知识传授。提供康复训练,满足特殊儿童的康复需求也是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有些自发探索康复课程的培智学校中,康复课程正逐步成为学校的核心课程。
3.2 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特殊教育中的新问题
训练器具、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辅助沟通系统、电子导盲杖等现代科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残疾儿童身上及学习生活场所中。这些新技术新科技的运用,给特殊儿童教育和康复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如何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些辅助设备的作用,帮助残障学生改善生存和生活状况?如何教会残障学生或家长使用这些辅助设备?如何利用这些设备更好地为残障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服务,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们面临的新问题。
“医教结合”的实践探索,能帮助学校和教师逐渐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途径。通过实践操作和继续教育的形式,大部分教师都能掌握一些可在学校环境和教学中实施的康复方法与技术,充分发挥学校所配备的基本康复设备、器械,以及残障个体所适配的辅助设备的作用。还可以和其他专业人员配合,通过教育、康复与医疗(与医生配合)等手段的综合运用,使残障学生得到更理想的发展。
目前,一些较先进的评估和康复训练的手段方法已运用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中。与一些传统的方法相比,这些手段方法可以提高特殊儿童参与教育训练的兴趣,减少教师的工作量,还能及时地反馈训练效果,提高训练的科学性、针对性。
3.3 推动最佳实践模式的探索,提升特殊儿童教育水平
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是基于特殊儿童的实际需要、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等领域所积累的科研成果、前人探索的成功经验而展开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践探索证明了该模式对特殊儿童发展的有效作用,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比如,有人将目前国内常用于医疗康复机构的“引导式教育”引入到特殊教育学校的脑瘫儿童教育康复中,并进行1年的随访评估,得出“引导式教育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脑瘫儿童上肢、下肢和躯体、及平衡功能的改善,并有助于减少不良事件和副反应”。有实践者指出,“医教结合”的康复模式既促进了孤独症学生的身心康复进程,又能满足他们接受教育的需求。“医教结合”的康复模式是促进孤独症儿童心身健康发展、全面康复的一种趋势和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而自2001年起开展“医教结合”试验,探索一种更科学、对残疾孩子的发展成长效果更好的教育教学模式的哈尔滨燎原学校,更是得到时任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的肯定:“哈尔滨燎原学校以“能生存、会生活”为办学目标,通过医教结合等创新模式培养智障学生,使他们树立信心,融入社会,事迹感人”。
这些特殊教育学校的实践证明:多年来,特殊教育学校里的“医教结合”探索,对残疾学生进行综合康复、多重干预、潜能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将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最佳实践模式的探索,推动更多适合我国国情、省情和各校校情的特殊教育实践模式的提出,推动特殊教育的内涵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水平。
4 总结
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方案范文6
关键词:普通高师院校 特殊教育课程
分类号:G760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尤其随班就读的师资,仅靠为数不多的高校特教系培养已不能解决,师资培养的规格、标准、课程也需要重新审视。
1、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我国教育发展的双重任务,即推进教育公平与提高教育质量。这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的教育,力求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机会公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教育公平更深层次的意义是教育过程中教育机会的公平、成功机会的公平。不同学生即使在同一班听同一位老师授课,受教育机会和成功机会也不一定公平,因为学生是有差异的,每个学生在学习和发展中有不同的需求。如果我们的教师不能有效地在班级教学中实施差异教学,因材施教,有些学生虽然和其他同学同居一室,但并没有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
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单是指升学率的提高,也是指全体学生都能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全面和谐地发展,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当前我们应特别关注被“应试”冷落的中下程度的学生,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的发展。但是普通学校的老师对这些学生了解不够,更缺少研究,在班集体教学中往往照顾不到他们,这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重要因素。教师应承认学生差异,了解这些学生的不同学习特点,在平等基础上区别对待,最大限度满足每个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需要。
随着融合教育在国际范围的推进,越来越多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走进普通学校的普通教室,我国也不例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已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一种主体形式,每年有超过60%的残疾儿童在普通班就读。如果考虑到在普通班原本存在的学习困难儿童、情绪行为问题儿童、超常儿童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个普通班都可以看作一个随班就读的班。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融合教育是以公平和平等为伦理哲学基础的,教育平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每个人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最基本的教育;二是每个人都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真正意义的融合,是学校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能适应这种差异比较大的学生群体,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学习的活动中,同学合作互助、共同发展。但是现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对残疾儿童知之甚少,绝大多数普通学校教师没有学习过这方面课程,不了解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学习与交往中的特殊需要,不会实施差异教学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也不能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致使这些残疾学生随班混读,影响了他们的发展。研究发现,无论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类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弱的二、三类地区,教师都缺乏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在所有影响因素中都居前三位,成为影响随班就读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这也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培养普通教师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发展他们满足学生特殊需求,实施差异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的能力显得十分迫切。
教师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获得,但在普通高校开设相关特殊教育课程有其自身优势。一方面借助普通高等师范院校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往往投入少、见效快,能尽快解决特殊教育教师紧缺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的系统学习和提升,较之在职师资培训更有保障。另一方面,经过实践的比较,一些以学科课程为课程主体的盲校、聋校认识到,在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课程教学时,中文、数学等专业的毕业生更加适合。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补修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比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补修学科本体性知识要容易。于是,在有更多选择空间的情况下,缺乏所教学科课程知识与技能的特教专业学生已不像原来那样被看好。而对予普通学校来说,更是以学科课程教学为主,培养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师资,普通高校课程方案自有其合理性,如果再增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其课程结构就更有它的优越性了。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均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中提出:“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规定:“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逐步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从这些文件看,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是为了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这同高校特殊教育学院或系培养特殊学校师资的规格、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法规都冠之以“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而以往我国教育体制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与管理两条线,普通师范院校并不关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我国普通教育的师资培养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各行其是,缺乏融合。现在普通教育要实现让每个学生包括残障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教师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知识是不可能实现的,每一个普通教师都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能力,而这样的教师仅靠几所特殊教育专业院校培养显然是不现实的。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有利于提高师范院校学生在未来教育工作中照顾学生差异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2、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地区)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上主要采用叠加法。以英国为例,英国并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他们主要依靠普通大学和院校来培养师资。特殊教育教师大多需要在取得某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再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融合教育相关内容成为教师职前培养的重要内容,职前培养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冯雅静等的研究表明,国外融合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项目中,有一半以上针对的是职前教师,在英、美、丹麦、奥地利、德国、芬兰、葡萄牙、瑞典、比利时、法国、西班牙等国,一定学时的特殊教育课程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纳入到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之中。
许多国家在教师的培养培训中都十分关注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知识内容和教师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能力的培养。例如美国本科水平的师资培养方案及课程内容中,专业发展序列一的核心主题是课堂管理、学生差异和教学技术,专业发展序列二强调“承认和尊重儿童多元文化和语言的差异性”,专业发展序列三有“异常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课程。现在美国的高校又开始以全纳教育为背景改革教师职前培养机制,通过教师教育课程调整、职前全纳教育实践等方式来为全纳教育的推进培养合格师资。在课程设置方面,很多大学的教育学院开始为普通教师教育专业开设全纳教育或特殊教育课程,如霍普金斯大学教育学院在早期儿童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开设“差异教学与全纳”(Differentiated Instruction and Inclusion)课程,中学教育专业开设“多样化普通教育课程:轻中度障碍中学生教学法”(Diversifying the General Education Curriculum:Metho&f10r Secondary Students with Mild t0 Moderate Dis-abilities)。同时,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专业也开始修习普通儿童的相关教学方法与课程,使职前教师对全纳环境内的普通儿童和特殊儿童都有深入的认识。在教育实习方面,美国的大学注重学生的全纳教育实践,课程学习与实习同时进行。这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政策与举措的施行,极大地增强了美国教师未来面向全纳环境的能力。
英国的师范教育课程主要由三个内在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学科研究、专业研究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研究课题有:学习中的个别差异、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儿童如何学习、儿童发展……等。英国的经验向我们揭示了普通院校培养特殊师资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是英国培养教师的五门核心课程之一。英国教育与科学部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学生必须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高校的教育学院必须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最基础的特殊教育课程;全纳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毕业并获得教师资格证者。这表明,英国在培养全纳教师时,既重视其普通教育能力的培养,也强调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进入新世纪,日本《21世纪教育新生计划》(2001年1月25日)中指出“……过度地强调尊重个人而轻视‘公’的势头扩大,正在出现青少年陷于‘孤独世界’的倾向;第二,由于过分的平等主义教育划一化和过度的知识灌输,适应青少年个性和能力的教育被忽视……。根据这一计划实行改革,并相应加强教师培养。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培养大批特殊教育的师资,他们采用一、二级课程的做法。所谓一级课程是特殊教育内容插入相应的普通教育的内容中,而不单独开设,二级课程以选修课方式开设,具体安排如下。
一级课程不增加学生额外负担,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消除学生对特教的神秘感,课程时间为一周。
二级课程:(1)各种残疾儿童日常生活技能(①视觉障碍;②听力障碍;③低功能儿童;④学习障碍;⑤肢体残疾);(2)定向与行走;(3)音乐、体育;(4)语言与言语训练,特殊器具与设备(①使用;②简单维修);(5)特殊服务组织(①教师互助;②为儿童提供课外技能训练;③争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这些国家都在普通师资的培养中安排了特殊教育的课程,其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3我国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现状调查分析
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我们短时间内还不可能按融合教育的要求,对高等师范院校的学制课程等重新构建,而是希望在普通高校的课程中加开一门特殊教育的课程,将融合教育内容纳入课程中,在职前培养阶段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融合教育素质,毕业后能适应随班就读师资的需要。华东师范大学汪海萍等同志2006年曾对我国137所师范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其结果是,在被调查院校中知道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规定的仅43所,占调查对象的31.4%。137所师范院校中已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的仅19所,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3.9%。未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原因有五个方面:其中认为该课程应是特殊教育专业的课程,而所在学校没有特殊教育专业,当然不会开设该课程的4l所,占未开设调查对象的34.7%;因为领导从未要求,所以未开设的26所,占未开设对象的21。2%,由于缺乏专业师资未开设的lO所,占未开设对象的8.5%;由于没有教学计划,故而未开设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其它原因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由此可见,多数高师院校没有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主要是认识问题。
现在高校课程改革已有很大的自主性、选择性,但当学校领导尚未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适应融合教育发展的要求,以及开设该课程对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深远意义时,该课程便不会被重视。
由上可见,要解决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问题,首要是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这不仅是我国随班就读事业发展对师资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后现代课程的多元性、开放性,课程内容的包容性、适切性。我们应从执法高度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不仅在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中,而且要在普通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或教育部下达的教育计划中指令性要求开设此课程。如以“必修课或必选课”方式开设,“必选课”指利用选修课时,但必须开设,并对未按文件要求开设的师范院校予以问责。
4、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内研究与实践
中央教科所特教室和一些高师院校专家都对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进行过一些研究。“九五”期间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要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普通师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问题研究”,历时三年半,进行了大量的城乡随班就读试验,对随班就读的成功经验提炼概括,探讨对随班就读教师的要求,研究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目标和普通师范学校培养目标的关系、特殊教育课程在普通师范学校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和其它课程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门课程《随班就读教学》,制订课程目标,并对课程目标进行分解,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该教材将对特殊儿童和随班就读的态度和信念融入随班就读教师培养的各个环节,通过教学和实践活动使教师充分认可和接纳随班就读。考虑到当时中等师范学校课时比较紧张,该教材重点介绍了智障、视障、听障三类残疾儿童与学习困难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介绍了随班就读安置的五种基本形式即“完全的正常班级形式”、“正常班级加巡回服务的形式”、“正常班级加部分特殊班的形式”、“正常班级加资源教室的形式”、“正常班级加特殊专业服务形式”。还介绍了随班就读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语言训练与行为矫正等内容。该教材超越了仅诊断个体障碍的传统医学模式,而是从教育的角度进一步测查评估学生的不同教育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强调了对他们的帮助与支持。该教材被教育部师范司指定为“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普通师范学校有的以必选课形式开设此课程,有的则“化整为零、交叉渗透”分解到相关学科教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等师范学校逐步消亡,培养中小学教师任务由高师院校承担。为此,十五期间相关研究团队继续深入研究,以适应本科院校对该门课程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①研究对象由随班就读儿童扩展为特殊需要儿童,并通过差异教学实施满足全体学生需要。这同近年来Sailor等人的学校系统化改革主张“用特殊教育差异化的方法,为全体学生服务”是不谋而合的。②针对融合教育的发展,增加了“与特殊需要儿童的沟通与合作”的内容等,突出了“社会化”的问题,也体现了后现代的教育特征;针对儿童的行为改变强调了“平等参与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管理”,既使个体具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同时支持性的环境促进个体的发展,预防不良行为。这也正是当今积极行为支持理论所倡导的。③考虑到本科教学层次,适当提高了理论方面要求,并增加了“教育评估与个案研究”等内容。该门课程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定为教师教育精品课程。开设该课程的院校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学习该课程对树立学生的正确教育观念,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以及爱生的情感都很有好处,学生也喜欢这门课程。
2011年《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教材又修订出第二版,因为现在有的普通班已接纳了轻度自闭症儿童,还有大量客观存在但过去并未深入研究的感觉统合失调儿童,第二版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差异教学观点,形成系统的差异教学策略和方法,也介绍了特殊教育最新的一些观念。
有的普通高校希望通过开设一门《特殊教育概论》来培养未来能够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根据我们的研究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特殊教育概论》是特殊教育专业的一门课程,它概括地、全面地介绍了特殊教育知识,而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还要通过学习特殊教育专业其它具体的课程来系统培养,而普通高师院校以开设普通课程为主,只开设一门特殊教育课程,如果仅学习《特殊教育概论》,学生对特殊教育只是一般理性认识,难以形成相应的实践能力,更不知针对具体的随班就读学生实际应如何教学。而《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这门课程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普通教师在教学中照顾学生差异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随班就读教学实际需要设计的,有较强的针对性。该课程的内容包括: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对他们测查采取的方法和常用工具,以及怎样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不同情况,制订适合他们的发展目标,安排灵活的课程,制订有针对性的个别教学计划;还介绍了在普通班怎样实施差异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特殊需要儿童的行为改变与管理,行为改变的步骤与常用方法,以及师生间如何沟通与合作;最后介绍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评估与个案研究的方法等。现在看来,教材的内容与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于2003年发表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的修订版中十个方面的内容是十分相近的,即:基础知识、学习者的发展和特征、个体学习差异、教学策略、学习环境和社会交往、沟通、教学计划、评估、专业原则和道德原则、合作。该课程力求体现当代教育理念,基于多元文化、生态主义,在内容及编排上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考虑到高师课时紧张,力求精选内容,压缩课时,内容也有一定弹性,给学生以选择机会。实践证明,这些内容是对现行普通高师院校课程内容的很好补充。
该门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它涉及到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课程与教学法等,适宜在开设普通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后开设。该课程有较强的实践性,课程教材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理论要求,但更多的是操作方法和实例,帮助高师院校学生学以致用。建议将教学与见、实习密切结合。
根据以往的研究与实践,普通高师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几种模式开设。
(1)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开设《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其优点是教授特殊教育知识系统,学生比较重视,执教教师数量不多,易于选择和培训。该门课程宜在学生学习了普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后、教育实践前开设,约50课时左右,每周两课时。
(2)将《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内容分解到相关学科开设,其优点是便于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内容融合,不占用另外课时。但涉及多门学科教学内容的调整和组织,且需对多门学科的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另外传授的特殊教育知识比较零散,不易引起大家重视。当然条件具备时我们也可进一步按融合教育理念重新构建普通教育的课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