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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聚焦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欺诈骗保行为,以药店(诊所)经营生活用品和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检查对象为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生活用品、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安排
1、集中检查阶段(2019年3月下旬)
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稽查队伍对全县定点药店(诊所)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定点药店(诊所)以“双门面”、“暗超市”等违规行式出售生活用品、套取现金等行为,确保规范检查,不留死角。
2、整顿处理阶段(2019年4月上旬)
对于现场查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律监察委处理。
3、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4月中下旬)
对集中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客观评价全县定点药店(诊所)经营现状,研究改进下一步监管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实例,整理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之势,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2、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参加专项行动,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与检查,分组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事。
3、在开展整治行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也不得因检查影响药店(诊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4、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
附:1、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省及扬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宝应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内部医保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确保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医保服务。
二、坚决杜绝虚构服务、经营生活用品、盗刷医保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医保部门,若本单位内部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如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年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2
一、目标任务
重点解决在专项治理前期工作存在的短板,进一步排查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存在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风险点,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一步强化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时间
“回头看”范围为全县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
三、工作内容
(一)查处诱导住院。查处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查处虚假住院。查处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查验前期工作。按照州局印发的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打击内外勾结专项治理和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核实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检查表册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是否按要求上报并整理归档。
四、工作措施
(一)重点检查。通过医保结算系统、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筛查分析辖区内2020年参保患者在同一医院住院3次以上、不同医院住院5次以上、同一区域人员入院时间较为集中、医疗费用结构相似、出院报销金额接近的疑点结算数据,重点筛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老年病轻症患者住院结算情况。
(二)现场检查。至少确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现场检查对象,对可疑线索开展现场核查、病历审查、走访调查、突击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
(三)畅通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医院醒目位置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收集重要问题线索。
五、工作要求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3
近年来,大学生校园诈骗案件花样不断,案值不断增大,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学生阅历浅、安全防范意识差等弱点,潜入校园诈骗钱财。为帮助学生提高对诈骗的认知,增强对校园诈骗尤其是网络诈骗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我院做出以下举措:
1、落实责任机制,完善工作方案
坚持从上至下的原则,我院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各部门紧密配合落实分工,全院范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防诈骗教育,警惕网络诈骗行为和传销诈骗活动,主要从班级,网络,家校三个方面进行全覆盖宣传教育。
2、班级宣传全覆盖
各辅导员贯彻落实班级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打造“防诈骗”主题特色班会,正面引导学生思想,增强防范意识;组织各班级举办“防诈骗”主题团日活动,通过案例分享,总结诈骗套路,及时预防事故的发生;邀请相关人员入校面向全院同学举办“防诈骗”主题讲座,普及前导知识,传授防范方法。
3、网络宣传全覆盖
利用学院现有资源,广泛传播相关防范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线上活动,营造积极的线上环境。以学院线上宣传通道为基础,开辟“防诈骗”知识推送专栏,面向全院广泛传播相关案例、针对各类诈骗的防范手段、社会相关重大事件等信息;引导学生关注“南昌红谷滩公安防诈先锋”等反欺诈微信公众号,为其提供直接的交流与反馈渠道;开展线上“防诈骗”知识竞赛,呼吁学生积极参与;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开展相关活动,净化网络空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4、家校宣传全覆盖
给全院同学下发《“防诈骗”告知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教育他们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净化校园文化;鼓励学生向家人朋友普及防诈骗知识,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切实筑牢思想防线;组织学生志愿参与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参与社区服务,同步防诈骗宣传防范工作。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4
为扎实推进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十一运xx赛事安全顺利地举办,我处把加强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围绕“创一流水平,促和谐发展”的目标,强化措施、标本兼治、长效监管,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健全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十一运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市)局局长为成员;我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制定了十一届全运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一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成立督查组,不间断地开展实地检查、明查暗访,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从_月下旬开始到__月底,集中开展了十一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奥帆赛食品监管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规范食品经营行动,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为十一运成功举办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大无照经营清理规范力度。一方面,突出十一运赛场及xx家指定接待宾馆、繁华街道、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游客集中的消费场所,对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了“回头看”,组织力量进行“地毯式”排查,该取缔的取缔,该规范的规范,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对生产环节、消费环节涉及的食品经营主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避免经营主体证照不齐、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的现象,切实解决了无照经营问题。
三是确保质量,加大食品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饮料、酒类、禽蛋制品、调味品、休闲食品等十一运期间市场消费集中的重点食品,加大了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网格”执法人员对辖区监管区域坚持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包装、标识、保质期、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立即责令下架、退市、召回和销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四是驻场监管,严格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为做好xxx商场、x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xx商厦、xxx农产品有限公司等_家指定食品供应企业的食品供应监管工作,相关分(市)局采取定人定点的方法,驻场监管,严格按照奥运食品监管的标准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相关分(市)局也都制定了具体的十一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措施,明确了工作流程,细化了工作任务,完善了工作制度。同时,对食品专供商加大了食品生产、供货商证照的检查,进货、销货单据、发票的检查,经销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的检查以及经销食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确保商场专供食品的质量。
二、总结经验,逐步深化,进一步推行城区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建设
按照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局《xxx工商系统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结合去年推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工作实际,我们进一步以十一运赛场周边商场超市,街道、社区、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批发市场等区域为监管重点,通过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标准和消除监管盲区等工作,使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添加剂经销店、小食杂店进一步规范,推进了制度落实的常态化。_月份,我处组织了__个分(市)局的消保科长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落实“四制”情况进行了交叉检查,共检查__个工商所,__个集贸市场,___个商场、超市和食杂店。通过检查,促进了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经营业户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的落实,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建设,并促进了其他制度的落实。
一是完善了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区域入市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建立了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机制,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
二是完善了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巡查”两个笔录的填写和备案工作。在完善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项自律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三是完善了违规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本文来源:就爱文秘,重点落实了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完善了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制度的落实,使“四项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切实建立起食品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重大活动,突出围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去年__月份以来,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市场现状,按照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系统上下迅速行动,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强化措施,深入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开展了市场隐患部位经销乳制品的专项检查。根据省局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乳制品市场隐患部位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为防止问题乳制品回流市场,对乳制品市场的隐患突出部位、薄弱环节开展了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清查了____年_月__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是否存在经过改头换面进行违法销售的现象。
三是开展了涉嫌违法经营育颀牌果香型固体饮料行为的清查活动。根据省局要求,在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涉嫌违法经营育颀牌果香型固体饮料行为的清查活动,对全市辖区内有可能经销该品牌饮料的场所进行了清查,重点检查了医院及学校周边药店和食品经营户。
四是对xx市腊味思食品有限公司等_家企业产品含克伦特罗(“瘦肉精”)问题以及违法销售假冒鸡蛋、不合格棉花糖、灭活罂粟籽食品行为进行了清查和整治。
四、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结合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局监测室、分局监测站、工商所监测箱和流动监测车“四位一体”的监测体系作用,突出重点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食品质量监测。期间,对__大类___个批次的食品质量进行了抽检,特别对食品中添加吊白块、苏丹红、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或超量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了抽检,合格率__._%。利用食品检测车和快速检测箱每天对商场、超市等场所经销的粮油、蔬菜、水果、水发制品、干海产品等进行快速检测,共检测食品__万个批次,总合格率__%。对蔬菜农残超标等不合格食品均采取了及时下架销毁处理。
五、结合实际,规范管理,全面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开展了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前期筹备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为加快我局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切实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_月份,积极向市政府报告,根据我市实际,拟引入电子地图、gps定位和移动执法办公系统。将全市食品经营企业全部纳入电子档案,采取照像,扫描等方法将经营业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等信息录入,使食品经营户分布一目了然,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反应快、处置准。解决传统的“拉网式”检查,“地毯式”搜查的“人海战术”,提高日常监管的工作效率。同时,研究开发食品电子查询系统。市工商局购置大型的服务器,建立全市食品数据管理中心,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信息需全部通过互联网进入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互联网再和全市各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置的查询机相连,消费者可通过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置的电话查询机或大屏幕进行信息查询。实现“网上查询、网上调度、网上处置、网上监管”的目标,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二是开展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活动。_月份以来,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学习和贯彻《食品安全法》。下发通知,全系统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水平,确保准确理解、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xx广场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_万份。同时,各分(市)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单、告示栏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商场、进超市、进食品店及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部署,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市场尤其是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是建立健全十一运食品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为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十一运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十一运xx赛事安全顺利地举办。制定了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全面落实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和设备情况,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有效启动预案,保证通讯畅通、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及时控制事态。
四是开展了食品药品示范街(店)创建活动。按照《xx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店)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以来,特别是创城期间,针对示范街(店)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整治活动方案,明确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了集中整治。创建过程中,注重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继续抓好全市闽江二路、中山路、劈柴院美食街等__条示范街,xx股份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__家示范店的创建活动,加强检查指导和规范化管理。同时,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心向农村转移,深入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从培育农村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入手,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千万农村中小型食品经营者自觉讲诚信、守法规、不制假、不售假,自觉争创“示范店”。目前,全市农村各乡镇(街道办)、各行政村(居委会)至少创建_家“示范店”,并通过示范带动,培育出一大批农村“示范店”,提高了农村市场长效监管水平。
六、为民服务,排忧解难,积极做好流通环节服务领域各类消费维权工作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控点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关于问题食品的申诉举报,解答群众咨询,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渠道。建立了申诉、举报、投诉、咨询信息日报告制度,对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随时报告。进一步对问题奶粉进行清查,教育引导和督促其做好问题奶粉召回、退货等工作。今年以来,按照职能要求,为使广大消费者普及消保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围绕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和其它商品、服务消费方面碰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在线》、《行风在线》活动,通过报纸和电台等媒体,及时介绍有关消费常识和维权知识。同时,积极开展送法进商场、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普及消保维权水平,先后发放宣传资料_万份。积极指导分(市)局做好“维权反欺诈”工作,根据中小宾馆、饭店、夜总会、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存在欺诈宰割客、强买强卖等的问题。联合公安、物价、卫生等部门开展了服务领域“维权反欺诈”整治活动,较好地解决了欺诈宰客、强制消费、谋取暴利等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和青岛形象的行为。认真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处理直接到市局申诉和领导交办的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有关文书及规章制度,及时为广大消费者排忧解难。根据消费者申诉情况,办理市政府及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_件__件,群众投(申)诉___件,处理解决__起疑难消费纠纷案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___多万元。
____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职责分工和分管领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总局,省局____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和市局整体工作部署,继续按照“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引导规范、分类指导”的原则,以食品安全为重点,抓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食品和重点商品,强化监管和规范引导,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消费安全监管体系,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管和规范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建设。在今年推行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四项制度建设的内容。加强督查和指导,本着合情合法、简便易行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的格式文本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对城乡食品经营已建立制度的业户进行完善提高,推进制度落实的常态化。特别要把奥帆赛参帆赛的工作经验和机制做法,运用到开展四项制度建设工作上来。结合食品经营特点,以中、小型食品经营店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两个笔录”的填写要求,规范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执法行为,强化四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快食品安全电子信息查询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步伐,引入电子地图、gps定位和移动执法办公系统,研究开发食品电子查询系统,采取照像,扫描等方法将经营业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予以录入,以便于消费者购物查询经营者相关信息,建立安全畅通的电子监管信息网络。
三是加强流通领域源头和批发环节的监管。我市的食品__来自于批发环节,抓好批发环节这个源头,就抓住了食品销售的主要环节。要切实抓好食品批发市场、总经销、总、批发部的源头治理,全部纳入电子监管信息网络,落实备案制。严格规范食品批发环节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真正把不合格食品堵在市场之外。
四是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突出食品监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全市开展一到二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对应急处置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提高应急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认真开展商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
____年,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以食品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整顿市场秩序。重点开展群众消费集中的食品以及儿童用品、学习用品,家庭装饰材料,农村小家电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假售假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增强监测工作针对性
认真贯彻国家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信息,监测不合格商品质量信息,以及各分(市)局提供的需要监测的商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坚持“统一计划、两级监测、归口指导和集中处罚、定期公示、分级保障”的工作原则,确保市局、分(市)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顺利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形成市局与分(市)局上下联动,市局相关部门左右贯通,既密切配合又相互监督的监测工作新机制,更好地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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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荐证广告对于我们目前
二、美国法上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和制度
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采用荐证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夸大其辞的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当时美国荐证广告也有不乏采用虚假或误导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当虚假广告人破产时,很多消费者便提出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要求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面对这种新型诉讼,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最终还是较为妥当地建立起了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诉讼制度。
(一)基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美国国会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荐证广告行为进行监管。ftc还为此专门制定了《荐证广告行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为实际监管提供参考。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只是授权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ftc不会对个人利益受损进行补救。[⑤]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授权ftc对于欺诈性荐证广告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但是许多消费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试图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绝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拒绝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为消费者寻找隐含的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起对生产止痛片的非处方药生产商excedrin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⑥]在该案中,excedrin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药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欺诈性的广告,并宣称受到了经济性的损害。联邦上诉法院对于ftc在执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职能经过冗长的讨论后,认为国会并没有试图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试图赋予ftc对欺诈性的荐证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联邦上诉法院还随之对可能产生的附属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能会导致零碎的个人诉讼,并且可能会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执行发生冲突。
随着上世纪80年代ftc放松对荐证行为的监管,以及其颁布的《指引》对投资者保护的不断弱化,人们不断抨击ftc在救济欺诈消费者方面的不作为。[⑦]因此,美国民众要求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呼声越来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试图寻求《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作为民事诉讼根据的企图失败后,许多受害人开始尝试依据普通法中的欺诈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诈或误导性的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对关键事实作了误导(虚假)性的陈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陈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导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有意诱导原告依照其陈述行事;原告正当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陈述并由此受到损害。[⑧]以下我们主要沿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之间的区别为线索来介绍普通法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就虚假陈述方面而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没有实质性区别。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其陈述无需是明显虚假的。首先,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错误和正确的两方面内容,而错误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这种模棱两可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次,如果陈述表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它却可能在消费者内心产生错误印象的,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最后,一个能够掩盖正确内容的语言或者行为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⑨]为了更加便利消费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一些学者曾经创造出了“学术投机和公众形象理论”,[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纳。johnny unitas是一个著名橄榄球后卫,一天他出现在一个名为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中,随后他成为该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一个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代表在广播中宣布了一个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满足所有谨慎投资人需要事实细节方面的投资计划。随后,unitas也凑过来,并且邀请听众向fidelity公司电话咨询以了解详细情况。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经纪人都没有对fidelity公司以及投资要约的真实性做过调查。后来该投资被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当投资者经纪公司宣布破产后,受害人根据普通法的欺诈理论对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初等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准了unitas“立即判决”的动议,[11]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欺诈的初步证据。初等法院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赖的陈述,由此也就无法对其提起欺诈诉讼。第22巡回法院也认为 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没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资方案做任何虚假的陈述,相反,unitas只是在电台中号召大家自己打电话咨询投资问题。由此,法院做出了一个事实性问题的裁决,即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对fidelity公司的投资计划做出荐证。“确切的讲,unitas只是仅仅是介绍了该公司,建议听众自己去调查和咨询该投资计划。”[12]法院认为unitas的陈述至多属于“吹嘘行为”,而这不属于欺诈的范畴,被告要求人们对投资问题做进一步的询问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赖的陈述。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明显与ftc的指引有区别,因为按照ftc指引,一个名人只要他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不太明显地)推荐商品,那么他就是荐证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荐证行为,实际的言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将其个人声誉或个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实。[13]
2.在被告人主观要件方面,相对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原告必须承担被告明知、欺诈意图方面的举证责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诱使原告信赖被告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会假定被告不会冒着声誉受损的风险在广告中故意去陈述虚假的事实。但是名人在做广告时有意识地忽略重要事实,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陈述的真实性,那么此时就构成了“明知”。[14]尽管州成文法对意图要件做相当狭隘的解释,但是荐证人很难狡辩说自己没有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图,因为这恰恰是荐证行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赖被告所作陈述举证责任方面,普通法也与联邦法和州成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联邦法相对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这一要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须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陈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赖的陈述做出的相关的决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一个纯粹观点的陈述当作是一个事实加以信赖,只有一个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既然荐证行为只是被认为是表达了荐证人本人的观点,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赖荐证人的陈述,并由此做出决定。实践中,法院为此规则创造出许多例外情形。当一个陈述同时隐含地表明陈述者本人确信没有其他事实可以否定这一观点,而且还确信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支持这一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合理信赖这一陈述。“当陈述者被认为拥有了原告无法拥有涉及相关问题的特殊知识时”,这就符合上述的隐含条件了。[16]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荐证人不会撒谎,而且对于他们所陈述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费者对荐证人的陈述信赖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质疑,认为当一个专家或者名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陈述与他们各自的领域没有明显的联系时,并不能得出消费者会合理信赖专家或名人的观点。[17]州成文法采用几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有的州干脆就对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是否会信赖该陈述作为判断标准。
(三)州成文法对消费者救济
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排除了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可以另辟蹊径,依据其所在州的《反不正当和欺诈行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简称“udap”)获得救济。大多数州的udap都是仿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称为“小《联邦交易委员会法》”。还有一些州以《统一消费者买卖行为法》为蓝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对消费者交易进行欺诈和不公正的行为。其他一些州则以《统一反欺诈交易法》为蓝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则采用普通法为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反欺诈消费者法》。
根据“udap”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救济,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许给予实际损害两至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多数州也允许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费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诈或误导权诉讼,但是由于依据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太重,因此,消费者通常还是依据“udap”提起诉讼。
依据“udap”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分别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参与的两起名人荐证广告。lloyd bridges是当时著名的演员,在很多电视剧和电影中出演过主角。bridges出现在a.j.obie投资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片中,并且在广告片中劝诱投资者购买obie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该证券是由obie相关联的债权人钻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后来obie投资公司和钻石公司相继破产,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他们将bridges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bridges在此过程中的陈述“歪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歪曲了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此项投资歪曲为保守型的投资、将钻石公司歪曲为‘你可以信赖的公司’”。[19]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伊利诺斯州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62章,该章将“任何不正当或欺诈行为宣布为非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陈述、虚假允诺、误导、隐瞒或遗漏实质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赖此事实做出判断的事实。”[20]但被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即他本人对“歪曲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被投资公司欺骗了。但是法院认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诉的,因驳回被告的抗辩。
根据上述案例,说明根据州的成文法规定,荐证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诈的意图,甚至毫不知情的误导也是可诉的。从字面解释而言,州成文法仅仅要求荐证人试图让购买者信赖他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行为或(遗漏性)陈述行为,换言之,只要一个人试图让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可以成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强调“信赖性”是建立在广告语都是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但被告还是认为《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对荐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对“误导性陈述知情性”要求。事实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经援引了ftc1980年颁布的“同意令”,认为“如果荐证人对他所陈述的真伪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违反法律的。”但由于这样的解释出现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决中,因而法院拒绝承认ftc规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无论如何,在本案中讨论知情要件是否影响可诉性是不必要的,因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个合理的询问就可以确认一个特定陈述的真伪,这本身就满足了举证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辩一个“对虚假陈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obie投资公司在邻近的几个州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被屡次指控为违反了证券法。很明显,bridges对此事没有作询问,而对此细节他本该披露而没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实问题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不知情而拒绝承担责任。[22]在其他类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产法院也认为荐证人和广告商对各自陈述的真实性负有独立的鉴别真伪的义务。
三、美国法荐证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美国法相关路径和制度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经历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广告荐证人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路径,但最终还是确立州成文法的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就行政法责任追究制度而言,这与目前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担职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功能;而普通法则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地位相同,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美国之所以最终选择州成文法作为救济手段,是因为按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州成文法降低荐证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具体的荐证责任追究制度中,美国法注意区分了不同的荐证行为,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此时虽然行政法本身不能成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在确定不同的荐证行为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方面还是参考了行政法规范,如对于个人推荐型广告的荐证人,美国 ftc的《广告荐证指南》规定:“广告若明示或暗示推荐者是产品的消费者时,那么他就必须是产品真实的消费者,且正在使用,否则就应当在广告表明自己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同时,如果广告主与荐证人之间存在足以影响荐证行为或荐证可信度的某种实质关系,而消费者又无法通过合理推断该关系时,那么广告就必须披露该实质关系”。[23]如果荐证人没有履行上述手续,那就可以说荐证人存在过错;而对于个人证言型广告,此时荐证人是以产品保证人身份出现的,他不仅仅是作为产品推荐意图,而且是以特定身份(往往是专家)担保商品的品质,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ftc认为:“广告荐证人若明示或暗示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则广告荐证人必须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编辑
四、我国现有困境和未来选择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现有关于广告荐证人的责任存在重大缺陷。首先,规范广告荐证人的核心法律《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一方面存在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没有涉及到自然人;另一方面,该规定不加区分地将荐证人责任统统规定为“连带责任”,不适当地加重了某些荐证人的责任,不利于整个广告行业的长远发展。而2009 年2 月28 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似乎兼顾到了上述问题,该法第55 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它仅仅限于食品领域,且在“乱世用重典”思路下,在没有严格区分具体荐证行为的情况下,一律采用了“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使是2009年底颁布通过,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
注释:
[①] 2009年6月24日
[④] 杨立新教授持这一观点,参见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
[⑤]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 guide to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3, 17 (1987).
[⑥] holloway v. bristol-myers co., 485 f.2d 986, 991 (d.c. cir. 1973).
[⑦] karns,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evolving deception policy, 22 u. rich. l. rev. 399 (1988).
[⑧]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5, at 728 (5th ed. 1984).
[⑨] bailey & pertschuk, the law of deception: the past as prologue, 33 am. u.l. rev. 849 (1984).
[⑩] carlin, liability of the product endorser - developing a new perspective, 15 n.y.l.f. 835 (1969); bentofsky, private judicial remedies for false and misleading advertising, 25 syracuse l. rev. 747 (1974).
[11] 立即判决(summary judgment)是美国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使法官可以不经庭审就可迅速了结案件。但提出动议一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即一是案件中不存在任何有真正争议的重大事实问题,二是其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必定应当胜诉。参见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12] cameron v. outdoor resorts of america, inc., 608 f.2d 187, 195 (5th cir. 1979), modified on reh'g, 611 f.2d 105 (5th cir. 1980).
[13]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16 c.f.r. § 255.
[14] consuelo lauda kertz ,roobina ohanian, recent trends in the law of endorsement advertising: infomercials, celebrity endorser and nontraditional defendants in deceptive advertising cases. 19 hofstra l. rev. 603 .spring, 1991.
[15] j. sheldon, 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 4.2.4.(consumer credit and sales legal practice series) (2d ed. 1988 and supp. 1989).
[16]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9, at 760-61 (5th ed. 1984).
[17] bethel, liability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o third parties f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31 ohio st. l.j. 571, 578 (1970).
[18] k. plevan & m. siroky, advertising compliance handbook 291-93 (1991).
[19] ramson v. layne, 668 f. supp. 1164 (n.d. ill. 1987).
[20] illinois 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practices act, ill. rev. stat. ch. 1211/2, para. 262.
[21] warren v. lemay, 142 ill. app. 3d 550, 556, 491 n.e.2d 464, 474 (1986)
[22] sanborn, caveat endorser, nat'l l. j., feb. 19, 1990.
[23] ftc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 16 c.f.r 255 et seq.(1980).
[24] 目前出现对于荐证人的民事诉讼都以“于法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审判实践中“民事责任法定”的思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该类案件中涉及到复杂的举证问题相关联。
[25] 张保红:《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论纲》,《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26] 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1 期。
[27] 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6
一、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日用品、保健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为重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结合“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一是严厉查处各类仿冒、商标侵权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市场各类以“傍名牌”行为为主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仿冒包装、装潢、侵犯商业秘密、网络盗版等各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树立工商部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二是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各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促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照开发房地产、“两虚一抽”以及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中介服务业商业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进一步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重点查处大型零售商不公平交易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三)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突出执法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加大对公共服务行业违法行为、傍名牌行为、评估认证机构违法行为以及房地产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区局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地监管,实现案件突破,争取在省局专项执法竞赛中取得好的成绩。
(四)继续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扫黄打非”工作,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治理超限超载、查禁毒、反洗钱和反假币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强化对商业贿赂重大案件的查处。结合本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际,及时梳理确定一批大要案件,以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拓宽案源,严格依法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和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坚持商业贿赂“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协查、移送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检察、公安、法院和上级条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
(三)继续充分运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对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一经立案就对涉案市场主体实施警示管理,锁定并限制该企业的工商登记行为。二是对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三是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信用警示。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深挖案件线索,抓上线、打头目,严惩传销骨干分子,震慑传销违法行为。二是继续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和“防止传销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和学生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建立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加强工商与公安的部门合作,对传销活动重点地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合力打击传销。
四、进一步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
一是强化执法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依法、公正、廉洁执法。二是强化案件管理规范。严格按照执法办案程序,明确案件的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管理,及时分类归档,统一装订存放,提高案件管理水平。三是强化执法标准规范。做到同一违法行为的管辖、定性、处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相对统一,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统一性。四是强化执法数据规范。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系统公平交易执法办案数据统一。
五、强化案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立、销案行为和案件软件使用
(一)加强案件立、销案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中立、销案行为的管理,确保规范执法、依法办案,杜绝执法办案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随意立案和弃案,防止交叉执法、重复检查情况的发生,对重点行业、特殊领域、大要案件的案源实行统一管理。根据《立案备案通告规范》、《执法办案检查规范》的有关规定,区局对下列案件实行案源集中管理,立案、销案报公平交易科备案后,由分管局长审批。
1.属于省、市、区局规定,实行挂牌督办的案件;
2.以区局名义查处且已超出委托办案权限的案件;
3.外商投资企业、公用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拍卖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有资产主体、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等涉嫌违法的案件;
4.部属、省属企业及市属企业登记类案件;
5.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傍名牌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传销行为、两虚一抽行为等类型的案件。
6.以区局以上机关(不含区局)名义查处的案件按规定逐级审批。
(二)加强案件数据质量管理,正确使用案件软件。要按照谁实施谁录入,核审意见由办案机构录入的原则,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录入案件数据。使用案件软件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学习,不
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分局和有关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月对案件数据进行检查把关。
(三)进一步提高案件文书质量、卷宗质量。一是所有一般程序案件一律使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二是推广使用电脑制作法律文书,除现场笔录外,其他笔录、文书等尽可能使用电脑制作,案件结案后
卷宗要按统一格式和统一标准及时装订。
(四)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督查检查。重点围绕由区局领导或上级机关审批的立案、销案、备案的案件及局领导指定的案件实施督查,按季度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检查。督查检查工作由公平交易科牵
头负责,督查检查情况要向局领导汇报或在全系统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强化行政指导,加强执法办案风险点管理
(一)开展好经济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中的行政指导。在案件查处工作中推行行政指导,要按照市局、区局的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重点围绕经济检查类行政提示、警示事项和《案后帮扶制度》开展好行政指导工作。
(二)加强执法办案风险点管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从思想上构筑防线。针对执法办案工作特点,全面、深入、准确排查风险点,加强执法办案风险点管理。
七、创新激励机制,狠抓大案、要案、新型案件的查处
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新类型、新领域案件的研究。要通过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对依法成功查办大、要、新案件的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以提高查办大、要、新案件的积极性。
1、局成立大、要、新案件考核办公室,分管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公平交易科、法制科、经检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该项工作的考核和认定。
2、大要新案件标准:(1)大案标准:罚没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为市局大案,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为区局大案;(2)要案标准:引起群体性投诉,或者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案件为要案,要案由考核小组认定。(3)新案标准:指在新领域有所突破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对条线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包括被上级推广或者被上级认为不宜查办的)新型案件和典型案件,如直销案件、传销案件、大型零售商不公平交易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案件等,新型案件由考核办公室认定。
3、激励措施。对依法成功查办大、要、新案件的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并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其它奖励,以提高查办大、要、新案件的积极性。(1)查结罚没款5—10万元的,考核加0.5分/件,并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1500元;10—20万元的,考核加1分/件,并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3000元;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考核加2分/件,并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6000元。(2)按要案标准查结案件的,考核加1分,并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2000元。(3)按新案标准查结案件的,考核加1分/件,并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1000元,如果新型案件罚没款达万元以上的,考核加2分/件,并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2000元。(4)所办结的案件,如在上级机关组织的评比中获奖的,分别不同情况奖励办案单位办案经费:县级(含市局)1000元;市级(含省局)2000元。
4、奖励程序:由办案单位申报,考核办公室组织认定,局党组研究决定。
各执法办案单位要加强执法研究,拓宽查处新类型、新领域案件的思路;突出执法重点,加大对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按照《绩效考核细则》的要求完成好各类典型案件的执法任务。
八、开展执法调研、破解执法难题,强化执法研究
今年将在全系统公平交易条线干部中广泛开展学好法、用好法活动,使全条线干部熟练掌握有关行政处罚、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禁止传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创新工作思路,提倡研究型执法,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执法调研活动,切实提高执法实践能力。争取在某类违法行为上深入调研,形成经验做法,查处批量案件。
今年执法调研的重点:商标侵权、傍名牌、房地产、商业贿赂、公共企业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难点;直销案件、传销案件、大型零售商不公平交易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案件等新类型案件。
区局计划从五月份开始至十一月份,组织开展执法调研工作。各执法办案单位要围绕执法调研的重点,结合自身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选择地开展执法调研,要选择两个以上的调研课题,理论联系实际,形成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文章。区局将执法调研工作列入年终目标任务,并组织督查和考核。
九、积极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和技能竞赛,强化执法工作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