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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印花税法范文1
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的税收法规相继实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本文简要分析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中最新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
国有企业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税收政策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明晰,主营业务不明确等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企业重组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资产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机构调整起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税收法规的相继出台,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1 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 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3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 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偿划转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计税基础来确定。而收入的计税基础考虑两种,1)计税基础按照实际划转时的账面净值确定;2)计税基础按照划转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定价方法确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
1.5 契税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出售、赠与和交换等情况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核定价格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
对于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契税的问题,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1.6 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管理条例》签订产权转移协议双方应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立据双方按协议金额以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国家出台国有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政策,明确了重组企业的税收责任,通过各项减免税优惠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产权不明确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进行无偿划转,从而使企业轻装上阵,着眼于市场,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发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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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最新的印花税法范文3
就在个税备受关注之际,因中秋到来而引发的“月饼税”突然成为热点;与此同时,“房产加名税”也激起公众强烈反响;美国《福布斯》杂志选择此间凑热闹,指称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一时间,“税”字热度倍增。值得深思的是,人们为何对税如此敏感?有人说,中国进入了“税感时代”,即在公民纳税人意识增强的背景下,更加关注税收是否合理,这亦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房产加名税”:法理与情理
日前,南京爆出税务部门征收“加名税”新闻。因公众反响强烈,仅一天时间,当地税务部门便改口“等上级文件”。而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房产证加名征税”迅速做出回应,表示正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
“房产证加名征税”的出现,事起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该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划分解释,引发了一场房产证改名潮。其中尤以在婚前房产证上增加妻子一方名字为多,因此,有人戏称“房产证加名征税”为“妻税”。“妻税”,是趁热打铁,还是趁火打劫?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说,“妻税”或者“加名税”,就是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地方税种。房产证加名的行为,实际上就体现了一个房屋权属的变化和转移,那么地方税务部门去征收这个契税,就是合法的。但应考虑具体问题,例如有证据表明房产是两人共同购买,加名只是为了更加明确共有的属性,而非实际上发生房屋权属的变化,那就不应该交“妻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认为,征收“加名税”从法理上没有错误。但是,“妻税”动辄上万,势必引起老百姓的反感。毕竟老百姓在买房的时候已经花了很多钱,如今加个名字也要交钱,属于合法不合情。
税,少收一点行不行?这正是公众闻“妻税”而怒的原因所在。人们发现,在高喊“减税”多年之后,却发现身边的税种越来越多,数额还越来越大,并且每一个税种都有正式的名目。张广通和刘颖都指出,同一个房屋买卖的过程,既要交契税,又要交印花税,两者都是针对产权转移,属于重复征收,应该取消一种,保留的那个税种的税率不应太高。
据9月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通知,明确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月饼税”:伤的不是钱,是感情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企业在8月31日以后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社保”超过3500元,将被征收“月饼税”。据测算,一个月薪5000元的公司职员,假如9月缴纳个税45元,加上发的200元月饼,就是65元,多了20元。
其实,所谓“月饼税”早已开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实物奖励或者有价证券均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称,即使在国外税法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礼品一般也是要员工纳税的,这样安排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法避税。虽属依法治税,但人们却在不断质疑“月饼纳税”,甚至表现出不依不饶的坚持。有评论认为,“月饼税”之类税收的出现,反映出税收“见缝插针,无孔不入”的趋势,而且这种见缝插针征税的对象是普通民众,其实质也反映出税务部门过度盯住普通老百姓腰包的倾向。客观地说,“月饼税”之所以被持续关注,是因为法律和情理发生了冲突,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月饼税”值不值得收?有评论认为,在中秋这个象征着美好、团圆的节日里,“月饼税”的出现大煞风景。与普通工薪阶层因月饼贡献的那点“蝇头小税”比起来,税收部门对于公众的情感伤害,显得巨大无比。
还有一种质疑的声音:月饼在产销过程中已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这些税负成本最终都转嫁到消费价格上,老百姓成为最后的“买单人”,再收“月饼税”,是否重复。
“税负痛苦指数”:被夸大,也需正视
近日,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等专家指出,《福布斯》杂志的“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带有一种明显的主观判断,由于税制结构的不同,《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并不能反映我国的真实税负水平。
“其实,在我国所有的税收种类中,个人所得税的占比并不高,世界上大部分税收与企业有关,只是我国的企业税赋比重可能更高些。”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许小年表示,企业的税收成本通过商品转移给了终端消费者。而事实上,终端消费者承担的相当一部分税款来自存在重复计收的营业税,而该税种涉及交通、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方方面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税负痛苦指数排名”折射出的并不是税赋过重问题,而是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即社会上低收入水平成员的实际税负过重问题。“不过,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正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逐步减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直接税税负。”
“其实,我们最关注的并不是我们交了多少钱,而是我们交的这些钱究竟都被怎么使用了。”一位网友的感叹引起诸多共鸣。
杨涛分析,公民感到税收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财政性支出在社会福利、转化为居民服务的社会性保障设施方面还不够,导致了对我国税负水平的误解。
新个税法:减轻“被剥夺感”
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相关专家表示,对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普遍的降税。
在排除“三险一金”后,比如某人每月的工资是33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工薪部分每月将不用缴纳个税,每月少缴个税105元,全年少缴1260元;如某人的月工资为6000元,原来每月需缴个税475元,新个税法实施后,每月需缴个税145元,每月少缴330 元,全年少缴3960元。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表示:“目前,我国月工资收入在7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占整个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新个税法实施后,意味着绝大多数纳税人税负比以前降低。”可以看出,新个税法的实施无疑会给很多老百姓带来减税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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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
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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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实训 问题 对策
一、中职学校财务会计毕业生就业现状
中职学校财务会计专业的学生基本都经过了财务会计实训的考核,学习了会计信息技术和财经法规,通过了统考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却不会处理会计实务,或者说不知道实际工作中会计需要做什么、怎么做,毕业后不能快速适应工作和社会。这就是中职学校财务会计学生毕业后面临的尴尬境地。而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往往不愿意充当培训单位的角色,他们需要的是可以马上胜任会计工作的人才。企业对会计职位任职条件的一般要求包括:熟悉操作财务软件,熟悉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具备一年及以上会计工作经验等。中小型企业聘用会计的不多,而会计部门作为企业重要的内部部门,企业一般也不欢迎学生实习。上述因素造成中职学校财务会计专业学生实习的渠道相对稀缺,会计工作经验获取的渠道狭窄,在会计岗位的就业率较低,第一次就业时往往从事的是出纳、仓库保管员这类职业。如何改变这一现状,是财务会计实训必须思考的课题。
二、中职学校财务会计实训的主要问题
1.实训内容
(1)实训内容构成。财务会计实训一般以制造业、流通企业为例,这类企业缴纳的是增值税,属于国税局管理范畴。实训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筹集(权益性资金和负债资金、利息的核算)、商品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领用原材料;其他费用的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加、减少、计提折旧的核算;工资分配和发放、结转部分扣款;结转完工产品)、销售核算(收入确认和销售成本结转的核算、销售税金的计算和缴纳)、财产清查的核算、经营成果的核算。
(2)实训内容的不足。一是知识滞后。2008年,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和社保的计算方法也年年在变。而目前财务会计实训内容的修订还没有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二是与相关知识之间的衔接不充分。企业都希望用人效益最大化,因此现在会计岗位的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会计不仅要进行日常核算,还要计算工资,办理社保、工商年检、纳税申报、年终汇算清缴、年度审计等。而目前中职学校的会计实训只是选择了理论上认为重要的知识点(如长期借款、金融资产等),对于实务中常见的知识点遗漏较多(如企业按季收取的存款利息、注册资金和购销合同等的印花税等)。实训材料中没有体现如何计算社保、代扣个税、工资标准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知识,而企业实务则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掌握这些知识。
三是对不同行业的关注度不够。目前,财务会计实训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经济业务上,对增值税行业的训练比较充分,但是对营业税范畴的企业经济业务的关注度不够。而服务业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发展和扶持的,也是学生当前一个重要的就业方向。但实训在服务业、营业税这方面的实务训练明显不够。
2.实训手段
由于受实训条件所限,学生一般采用手工记账进行模拟训练。手工记账可以加强学生对会计核算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他们对账证、账账、账实之间内在联系的感性认识,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会计报表编制技能。但是由于会计核算工作量很大,稍有差池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影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所以手工记账的计算复查占据了学生大量时间,影响学生对经济业务审查的注意力。另外,由于简易会计软件售价下降,相关管理部门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不断提高,会计软件记账普及率越来越高。学校实训条件在这方面的欠缺,影响了学生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掌握。
3.实训指导老师
目前,不少中职学校基本没有专职的会计实训老师,实训老师一般由理论课老师兼任,且实训老师的待遇普遍低于理论教学的专业老师。中职财务会计专业实训指导老师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实训指导老师缺乏实践经验。会计专业招聘的教师多是应届毕业生,他们在校实习时,由于各种原因实习流于形式;工作以后,所谓的下企业锻炼,也因为各种原因最终落空。这造成实训指导老师难以有获取丰富的实践知识的有效渠道。
二是实训指导老师知识更新较慢。会计每年都有继续教育,但是不少学校不愿意承担会计教师的继续教育费用,导致专业教师对会计知识的更新较慢;专业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全日制管理,课程教学任务繁重,无暇提升自己;再由于专业老师不在企业兼职,所以对会计新业务的了解和把握就没有压力,对会计知识的更新缺乏动力。
三是实训指导老师缺乏一贯性。理论教师兼任实训老师具有偶然性,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和热情去收集、完善实训资料,也没有动力和压力就实训中出现的问题、教训进行总结并加以改进。
三、提高财务会计实训效果的对策
学校要真正重视财务会计实训,将财务会计实训作为会计专业必不可少的一个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固定下来,保证其时间和空间不被挤占。同时,学校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改进会计实训教学。
1.改进实训内容
(1)更新财务会计实训资料。修订手头现有资料,使实训资料符合最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补充资料,实训内容中的经济业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销业务,还要增加原来被忽略的知识点,包括印花税、防洪基金、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残疾人保障基金、以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上交、留用部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季收取存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滞纳金等。
(2)增加劳动法、社保、税收、公司法等知识点。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训过程的辅导,提醒和补充财务会计教学中的遗漏。工资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税费都在此衍生,如社保、绿化费、残疾人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个税、职工薪酬等。学生必须了解与会计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如: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企业对此的遵守执行情况由劳动局和社会保险中心监管,每年都要接受社保年检、劳动年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得高于地税系统纳税申报中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软件中申报的工资,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审查工资和相应的费用,企业所得税计算对有关费用扣除有规定,所以管理费用设置多栏式明细账费用专栏的时候,要考虑到税法和内部管理的要求。
虽然以往的实训资料中也有工资核算的内容,但有些已经不符合现在法律的规定这就不仅需要修订该部分知识,更需要指导老师的讲解。
(3)增加跨行业经营的知识。设计实训项目时,不仅要有制造业、商品流通业的经济业务,还可以适当增加服务业,如广告业、投资业、保安业、酒店业等的相关业务,使学生能够了解不同行业的会计核算特点和要求。
2.改进实训手段
学校应该加大对实训软硬件的投入,配备专门的会计软件实训室,安装市场上常用的财务软件,如用友、金蝶、航天信息、易桥财税通等的单机版,让学生在一个高度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实训,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性和技能熟练度。
同时,加强与计算机专业老师和专业机构的合作,设计高度仿真的纳税申报系统,让学生学习如何正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利用互联网,教学生如何下载社保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社保的网上申报、网上工商年检等。
3.设置专职实训指导老师
学校应该提高专职实训指导老师的待遇,从内部聘请理实一体化专业教师作为专职实训教师的负责人,从企业中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来校指导,从而建立起自己的专职实训队伍。这支队伍专门研究、收集、整理、改进实训资料,使会计实训更具真实性,使学生走上就业岗位后不再手足无措,也增加了学生对后续其他专业课程的感性认识。
实训指导老师是实训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再完善的会计实训资料也需要经过实训指导老师的指引和提醒,学生才能灵活应用,才能将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即使不够详实的会计资料,一旦经过实训指导老师的加工、讲解、演示,也能让学生获得对会计某方面业务的全面认识。
总之,笔者认为目前中职学校财务会计实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专业的教学和企业的实际需要脱节,因此保持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密切联系是财务会计实训成功的关键点。
参考文献:
[1]无锡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委会.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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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税三期工程;税务风险;管控
一、研究背景
(一)高校涉税业务不断发展
在日常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产业管理等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大部分税种。这就对高校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涉税业务,另一方面要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合法合理避税。
(二)金税三期的推广应用
金税工程是为强化税收征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从1994年开始分期建设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金税三期工程从2013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试运行,2016年面向全国推广,2017年底“金三”系统第二阶段建设工作全面完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就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18年3月1日起在各省市开始施行。
二、金税三期工程实施后高校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税务风险由隐性变为显性
金税三期工程在税务信息互通、各部门资源共享的大数据支持下,具备很强的信息比对分析功能,既能对发票信息进行比对,通过识别虚假发票,辨别违背“三流合一”的票据行为;又能通过比对前后各期关键指标——税负率的变化,预警或发现高校潜在的税务风险。这一功能将高校隐藏的纳税风险显性化,有效地规避了过去的“人情税、关系税”。
(二)税种之间的逻辑比对关系稽核力度加强
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各税种之间、各税种与具体会计要素之间具有很强的逻辑关系,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实施,“大数据”“互联网”的推广应用,纳税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外部信息更易于交叉验证,将过去信息不匹配、不比对的风险台面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高校偷漏税的具体证据。
(三)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相应增大
金税三期工程实施后,各种税收政策推陈出新,税务监管手段不断加强,这些都给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难度,从筹划方法和税收法律的遵从上带来风险。税务政策、税法理论和税法实务操作方法不断更新,这些变化都要求会计人员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因为对知识的更新程度滞后和对具体业务职业判断误差增大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风险和税务筹划风险。
(四)业务风险向税务风险的传导增强
高校存在任何的涉税业务风险、任何的管理漏洞都很可能导致某种税务风险,给财务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税务风险的增加也反作用于高校具体经营活动,要求高校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要求对其管理模式进行重整,要求高校构建税收诚信制度和依法纳税意识。
三、金税三期工程实施后高校税务风险管控措施
(一)建立税务风险监测评价体系
高校作为纳税义务人,要建立税务风险监测体系,监测高校税务风险。同时需要建立纳税风险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规范高校纳税行为,降低高校税务风险。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价时,既要从全校管理角度出发,也要从具体业务层面考虑。学校层面需要关注的内容有:涉税业务内部管理环境;涉税业务风险评价体系是否建立、运行是否有效;纳税风险的监督。
(二)建立税务政策风险预警机制
金税三期工程的实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纳税平台增加的一项功能就是税务政策风险提示。高校作为纳税义务人,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应对税务风险,结合自身涉税业务的特点,从自身角度制定纳税风险管控流程,建立税务风险预警制度,在涉税业务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税务监控,防范税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票据审核制度
目前我国税务监管的一项主要措施就是以票管税,以票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而金税三期工程的信息比对,也是以各种不同渠道来源的发票进行对比,从中发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形。鉴于此种情况,高校要降低纳税风险,必须建立严格发票审核制度,做到“四流合一”,即: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四者信息一致,会计证据相互佐证,杜绝虚开虚抵增值税票等虚假票据的行为发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高校应建立财务、税务、业务一体化模式,利用信息化来把控高校税务风险。可以说,目前高校财务核算基本实现了电算化,更多将目标定位于通过ERP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模式,实现信息的即时呈现。但财务体系和税务体系的接轨问题上许多高校却没有过多考虑,高校财务软件和纳税申报平台没有接口,做不到会计信息自动下推生成纳税信息。如果这一问题得以解决,将给会计工作带来更大的便利,也将高校的税务风险、会计风险、业务风险相关联,更有利于高校风险评估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