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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1
一、小微企业、营改增及纳税筹划概述
小微企业是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就是小微企业。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了企业在各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政策的实施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进行策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二、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在税率和计税依据上完全不同于营业税,从而造成了许多小微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所以如果现在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企业税收负担不减反增的问题,势必会影响到这些企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小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科学筹划已经势在必行。(1)有利于加强小微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的意识。在我国,一般税务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比较强,税务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因此,小微企业要想做好增值税的科学筹划,就必须掌握营改增的政策、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2)有利于实现增值税税负减轻的目标。营改增后,小微企业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去认真分析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税务负担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合理的评估出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战略。对小微企业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除了可以实现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的目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合理利用起来,投放到对企业更加有利发展的项目中去,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3)有利于小微企业规避风险。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还不长,导致很多企业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够完全吸收和消化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和内涵,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与营改增政策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工作就不够完善。另外,营改增政策涉及的行业面和企业面非常之广,他们之间的增值税税率各不相同,所以小微企业及时开展增值税纳税方面的科学筹划工作有利于自身纳税风险的规避。
三、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和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购进货物时可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中,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决定了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的选取纳税人的身份。
2.科学筹划销项税额(1)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思路是应税服务混合销售,统一核算,降低货物销售的税率;第二种思路是应税货物和劳务混合销售,尽可能将应税服务业务单独成立公司,单独核算,避免应税服务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兼营行为则需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的税率存在差异,则需要分开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这样才能按照各自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分开核算主营和兼营收入,则会被税务机关按照税率高的业务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因此,分开核算主营兼营收入是最基本的税务筹划。(2)销售方式筹划。企业销售方式的改变也会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如可以利用折扣销售方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征收增值税,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3.科学筹划进项税额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一是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严格确认,不要被供应商给予的眼前利益所蒙蔽,而失去了向供应商索要专用发票的权利,导致因小失大;二是正确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可抵扣项目可以直接抵扣,不可抵扣项目则需直接计入外购成本,影响企业利润的分配;三是严格确保抵扣凭证的齐全和完整,不要遗漏和丢失,有效控制企业涉税风险。
4.灵活运用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小微企业要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差额纳税、延期纳税、减免项目等,结合自身情况对纳税、财务管理全面筹划,既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又可以促进自身建立适应营改增的财务管理体系,帮助小微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
四、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
1.并非所有支出都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小微企业的购买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够获得专用发票。比如小微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如果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采购材料时可能会享有价格方面的一些优惠,但是正因为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它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微企业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就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不了进项税,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2.缺乏专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人员企业的纳税筹划对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要求税务筹划专业人员的知识面非常广,既要求要熟知会计与税收方面的知识,又要求熟知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大部分的小微企业来说,不仅没有配备专职纳税筹划人员的意识和实力,就连最基本的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财务实操技能水平也不高。
3.欠缺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管理流程及管理重点均会有所改变,与增值税有关的制度暂时还没有设立,这些会给小微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并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求较为严格,对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抵扣事项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管理难度和工作量比较大,因此,小微企业需要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来降低纳税风险。
五、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1.合理选择供应方小微企业营改增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因此,企业所选择的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多家供应商所报的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才可确保专用发票的取得;或者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因为可确保抵扣多的进项税。但是如果多家供应商所报的含税价不同,则需要综合考虑,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的供应商。
2.全面提高小微企业专业人员素质可采取多种办法、利用多种渠道来更新相应专业人员的税务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税务能力。比如,可以通过招聘一些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或者定期聘请一些专家和教授来企业给相应人员授课,组织专项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
3.建立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小微企业可以从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方面加强管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涉税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节税
所得税纳税筹划目前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从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它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所得税具有税负重、弹性大、筹划空间大的特点,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因此,中小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当代经济形势的选择,企业应当关注新税法的变化以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1.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润最大化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纳税筹划有助于依法治税和完善税制的实现
5.从长远来看,纳税筹划还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不清
我国中小企业家很自然地把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联想到了一起,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解存在误区。其实,所得税纳税筹划和避税都是合法行为,避税时利用税法的漏洞,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用所得税法设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逃税和偷税都是违法行为。在概念上都理解错了又何谈正确利用呢?
(二)对所得税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纳税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尤其是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公司,在规章制度和会计决策等方面都还不成熟,纳税筹划这个问题还没有上升到重视的工作层面。公司决策者的思维模式还停留在老一辈的想法,认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关系税”或者“人情税”只要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认可,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没有风险。其实纳税筹划是我们企业的一项权利,而我们纳税人连最起码的权利都不知道如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轻易放弃。这种筹划意识的缺失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把纳税筹划上升到会计工作层面上。
(三)会计人员片面看重税负,缺乏整体设计
中小型企业一般业务量少,会计人员素质层次不一。他们往往强调纳税筹划就是减低税负。其实降低税负虽然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直接目的,但不能一味强调降低税负而不考虑整体效果。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筹划成本。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设计成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如果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小于纳税筹划支出,则该项纳税筹划就是失败的。因此,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降低而忽略了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引起的相关成本。
三、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建设
1.树立正确的筹划意识,端正筹划态度。这是纳税筹划的前提,要想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对税收筹划的定义、特征、目的等有非常详尽的认识。同时,企业决策者还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自身乃至国家政策的积极影响,认识到纳税筹划不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更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实际筹划中要有全局性的规划,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负的降低,而是要努力降低整体税负。
2.注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一般并不是很高,而且人员有限,想要做个完善的纳税筹划有一定的困难。企业应提高其财务部门人员的素质,多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学习,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充分享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认真研究新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在资本结构、人员数量方面都符合“小微”的基础上,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按照25%还是按照20%来缴纳。
2.充分利用扣除规定,聘用部分特殊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税负。
3.针对部分免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中小企业完全可以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或进行权益性投资,这样收益也可享受免税优惠。
4.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意识把相关的研发成本费用列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于发明专利的所有费用往往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大损失。
(三)利用节税技巧在账务处理中进行纳税筹划
1.对所得税前限额列支的费用尽量足额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列支规定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部分允许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标准和扣除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2.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缩短相关资产的摊销期限。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规定的待摊期限推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这能明显取得节税效应,尤其是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是相当宝贵的可利用资源。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具体计价,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纳税筹划;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动因;纳税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600780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伐加快。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宗旨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作为一个基本经济细胞和利益主体,非营利组织也有充分利用自身经济资源以获取效用最大化的合理内在要求。因此,非营利组织可以合理、合法、合规运用外部制度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和减轻税收负担。本文对此作一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社会经济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活动,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目标是不同纳税人的共同诉求。它有利于推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增进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度把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理财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以实现组织经营目标。
从宏观层面看,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的实质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税收征管方和纳税人的博弈关系。纳税筹划中纳税人会有效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立法机构或税收征管方发现问题后会修正税收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正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评价美国税制时指出的那样:“一个生意人几乎把用于考虑怎样生产更好产品的同样多的精力用在了如何避税上,这可能是很合算的。税法正是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这种不断的较量中演进的;每当一种减少付税的新方法被发现,税法就会被修正,以补上其中的漏洞。另一个漏洞不可避免地被发现,相应地又会有另一次修正。”[1]
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主旨活动成本的一种补偿,纳税筹划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最大化。对捐赠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对潜在捐赠人实施“延展纳税筹划”,有助于经济资源流入非营利组织,增加其可支配的资源。
从微观层面看,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增强纳税意识。在纳税筹划中,非营利组织创造条件对涉税事项进行积极筹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实现税收利益。“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基础目标或最低目标。” [2]纳税筹划不是偷漏税,也不是税款的计算错误,正确计算税款是基础,这就需要非营利组织充分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促进非营利组织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还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用。“正向纳税筹划”降低税负减少流出,“逆向纳税筹划”放弃某些税收利益将换取更多经济资源的流入。
二、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因
与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主旨为非营利,其财务目标也非价值最大化,那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动因何在?本文将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并结合经济学的基本前提――“理性人假设”与“资源的稀缺性”等进行分析。
其一,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多数具有公益性,设立者成立该类组织不为谋取投资回报,甚至初始投资成本都无法保全。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产权制度健全,产权边界明晰,非营利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
其二,非营利组织是“理性人”,虽然主旨非营利,但也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最大化”目标也大相径庭: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目标则是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效用最大化,即向社会或服务对象提品或服务数量的最大化和质量的最优化。故而,认定非营利组织不讲求经济效益、不具有“最大化”行为目标的论断是不切合实际的。
其三,可控经济资源减少是非营利组织纳税的直接结果。非营利组织在确定的资源条件下要实现组织自身的“最大化”行为目标,必然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将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负以实现可控资源的减少程度。在某种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会突破“非营利性约束”而使用“逆向纳税筹划”,为了获取更多经济资源的流入而不得不放弃税收优惠。
最后,委托关系的存在也是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内在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并不代表其工作人员都是志愿者,非营利组织可控经济资源数量也与其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有密切关系。“非营利组织变得越来越专业化,这就导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再是全身心投入的志愿者,而是把自己仅仅当作一个职业的受薪者。”[3]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现状和未来的流入情况是其确定雇员薪酬水平的重要制约,为非营利组织管理者自身计,也倾向于纳税筹划以增加资源流入或减少资源流出。
三、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纳税筹划四维比较
为深化对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理解,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构成要素逐一比对,其中包括纳税筹划主体、客体、方法和税收制度环境四个比较维度,以分析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特殊性。
(一)纳税筹划主体比较
与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主体在获取经济资源方式、组织运营目标、规则和内容等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4]。
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设立主旨,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组织营运的基本原则,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取得经济资源的方式包括政府资助、接受捐赠、服务收费和投资回报等,经济资源提供方投入资源也非为回报 [5]。非营利组织运营领域主要在公益性社会服务领域,如慈善、宗教事业、公共福利和文化教育等。企业是以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运营目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运作基本原则,其经济资源取得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负债融资、运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通过提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要,以实现经济利益为运营内容。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不同,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制度环境也不同,开展纳税筹划的方法内容也不尽相同。
(二)税收制度环境比较
非营利组织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政府也为非营利组织营造独特的税收制度环境,制定了诸多以“非营利性约束”为基础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在这样的税收制度环境条件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条件精心合理安排营运业务,完全规避纳税义务则是可能的。企业的纳税义务天经地义,虽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有大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无法通过纳税筹划完全规避纳税义务。与众不同的税收制度环境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营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这种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其纳税筹划技术方法的选择偏好。
(三)纳税筹划客体比较
纳税筹划客体指筹划单位需要筹划的涉税业务。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环境与企业不同,运营业务也大相径庭,二者的纳税筹划客体存在较大差异。与企业税务筹划客体相比,非营利组织税务筹划客体独具特色。企业的筹划主要是在股权融资与负债融资两种资金来源渠道间抉择,运用“资本弱化”方式达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的;非营利组织的筹资不是股权融资,也非债券融资,其筹资环节纳税筹划是在政府财政资助和募捐等方式间博弈。纳税筹划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选择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时不能生搬硬套企业纳税筹划的内容,所以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四)纳税筹划方法比较
在纳税筹划的技术方法层面,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有共通之处,但他们的税收制度环境差异显著,纳税筹划客体截然不同,因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纳税筹划时所选择的具体方法也各具特色。例如,非营利组织,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源”丰富,具有特别的税收制度环境,其纳税筹划方法偏重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呈现出“节税”的纳税筹划取向;对于企业,其纳税筹划方法偏重于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缺陷,呈现出“避税” 的纳税筹划取向。另外,“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是企业经常运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之一,非营利组织因组织形式、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加之行政部门对公益价格管制严格而无“用武之地”。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在纳税筹划上有重大的不同,故专题对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四、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选择的关键环节,即为根据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因素对涉税业务做出科学合理的筹划安排,以实现自身“最大化”的组织目标。税收制度是制度环境因素中影响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选择的最重要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也是对其纳税筹划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外部因素。故而,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可从利用税收制度环境筹划和利用会计制度环境筹划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基于税收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
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纳税筹划主要基于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确定税收征管方和纳税人权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构成要素。运用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涉税业务进行筹划,以达到规避涉税风险、降低税负之目的的方法就是利用税收实体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方法,该法精髓是非营利组织结合自身情况,运用税收实体法中的“弹性”规定进行“利我”选择。
1.利用纳税主体具体规定之纳税筹划
纳税人身份不同,在税收实体法中规定的适用计税方法不同,因而税负也不同。甚至有时同类涉税业务适用税种的确定也不同,这使得根据纳税主体具体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有了用武之地。
(1)是否成为纳税人的选择。企业的纳税筹划可以享受到节税优惠,却难以完全豁免。非营利组织独特税收制度环境使其能完全规避纳税义务。方法一,就是对经营方式和服务范围进行合理规划。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内容广泛,经营方式以及服务范围也不例外。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法规定若其药房为独立核算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承担纳税义务;若药剂自产自用则免征增值税。这即是“非营利性约束”的具体运用,以此保证类似企业间税负公平。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业务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作,即可规避某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但如拓宽服务范围,就可在承担税负的同时使业务规模扩大,促进收入的提高。是规避纳税还是拓宽经营范围,则为拓宽经营范围获取的收入和承担纳税义务间的博弈。
由此可知,药房的分离与否取决于分离后净增收入超过改制分离前的收入承担的税负,或分离后营业净收入大于分离前的收入。
方法二,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控制。根据经费来源或拨款方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有“无偿服务型”、“部分收费型”和“全额收费型”三类。收费的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及服务收入是其主要经费来源。非营利组织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定的基础是在“非营利性约束”前提下收回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实现成本补偿。“部分收费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比较普遍,如医院。税法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循国家限价获取的医疗服务收入免除各类税收的纳税规定,超过国家限价的医疗服务收入须依法纳税。故而,按税法规定的标准严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也是非营利组织是否成为纳税人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当然这种筹划的空间是比较狭小的。
(2)因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因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根据营业额的大小,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类别,两种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也完全不同。增值税法中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确认标准,可以采用“简易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为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创造了可能。“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法”是当前增值税纳税人确定身份选择的主流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状态下应纳税额相等的增值率来确定身份的选择。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21.43%,若纳税人的增值率小于该值,按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税负较轻;若增值率大于改制前的则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有利。
2.利用征税客体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征税客体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是运用对征税客体的数量规模、实现时间和实现空间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纳税筹划方法。
(1)征税客体规模的控制。分割法。将征税客体分割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征税客体规模减少而降低税负。该法多用于有起征点、免征额或超额(率)累进税率情境下,通过分割征税客体适用税率,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若能将征税客体降低于税收起征点或免征额即可完全避税。如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优惠税率为20%,该税率结构使企业所得税具备全额累进税率之特性,为分割法纳税筹划奠定了基础。非营利组织可运用分割法原理,设立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等方式,使所得额分割于本级与下属机构,或分割于所属下属机构间,达到使用低税率减少应纳税额之目的。
扣除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征税客体在计算税额时允许扣除相应金额的规定,扣除抵减后使征税客体金额减少以减轻税负。扣除法技术是扣除限额方面的最佳应用,如“加计扣除”规定,以及存在多种扣除方法时的合理选择。非营利组织在营运过程中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差额计税情况)、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可以运用扣除法进行筹划。
(2) 征税客体确认时间的合理规划。纳税延缓法。在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安排,使征税客体的确认时间得到合理延迟,以达到延缓计税减轻税负之目的。纳税延缓法无法使非营利组织的应纳税额减少,但通过延迟纳税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属“相对纳税筹划”的范畴。纳税延缓法用在通货膨胀情况严重时其节税效果较为明显,主要用于非营利组织涉及所得税时的纳税筹划,常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缩减等方法得以实现。
纳税提前法。纳税提前法是与纳税延缓法相背的纳税筹划方法。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对涉税业务合理安排,使征税客体得到提前确认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便于减轻税负。纳税提前法一般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的延长得以实现。与纳税延缓法相同的是,该法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用于涉及所得税的业务才能奏效。有些非营利机构特定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等“转制”,该期间内可享受到诸多税收优惠,这些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为纳税提前法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
(3)征税客体确认主体的合理规划。有关联方关系的纳税人视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关联方的税收制度环境也不尽相同,通过转让定价法等使征税客体转移到最优税收制度环境关联方并予以确认,以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该纳税筹划方法的核心是转让定价,适用于涉及所得税纳税的业务。转让定价法避税是应用最广泛的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有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反避税规定和方法。具关联方关系的纳税人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当可能背离“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部门有权予以调整。所以,该法的运用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对转让定价合理把握。在我国,为数不少的非营利组织设有附属单位,它们独立核算,主旨经营营利。非营利组织本级的免税待遇与附属单位主旨营利的性质使它们处于不同的税收制度环境,为该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如果非营利组织和附属单间有资金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商品、劳务、技术交易等,管理部门对上述业务未有严格的价格管制,就可运用转让定价法实现应税所得从附属单位向非营利组织本级转移,达到降低税负之实效。
3.运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纳税环节的有关规定,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安排,降低征税客体在纳税环节的数量或金额,以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有的流转税“单环节征收”,即只在一个特定的流转环节征收,如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有的流转税“多环节征收”,即在两个或以上的环节征收,如增值税,在应税货物的每个流转环节都征收。单环节征税的流转税在运用纳税环节纳税筹划中更容易实现。例如,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在出厂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但若以低价销售给附属独立核算的公司,再由附属单位加成对外销售,则可使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负降低。例证如下:
假定A非营利医疗机构设有制剂科调配药酒并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为E,消费税税率为f,则药酒应纳消费税为E・f;现拟成立独立核算销售门市部,医疗机构将药酒批发给销售门市部,降价额度为E′,设立销售门市部增加销售费用为G,在销量不变的情况下,使成立销售门市部可行,则下式成立:
上式表明,只要销售门市部销售费用低于降低药酒配置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减少的消费税,运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就有实际意义。
4.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在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时,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确定一个可选空间。运用纳税期限的选择空间,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推迟税款缴纳时间等以减轻税负。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期限相关政策包含纳税间隔期与税款申报缴纳期两个部分,如营业税,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针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进行核定,纳税间隔期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纳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税款。非营利组织确定好纳税间隔期后,应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至申报缴纳期限之上限,以便利用现金浮游量并获取应纳税款之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减轻税负。应纳税额越大,运用纳税期限纳税筹划就越有价值。
5.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创造条件,对涉税业务精心安排,力争享受到优惠措施以减轻或规避税负。根据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包括税收抵免和饶让技术、减免税技术、退税技术等。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属于“顺法避税”范畴,技术上简单易行,运用普遍,该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环境而言尤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般属于“特惠型”,即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者征税客体等,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则属“普惠型”。 与企业相比,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运用税收优惠纳税筹划更为便利,收效也将更显著。
(二)基于会计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
基于会计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是指在特定的会计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合理选用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为合理避税奠定基础,以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方法。
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或处理流程,会考虑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呈现出选择多样性的特征。例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的确定等。在某些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会计主体的会计制度的适用以及会计基础的确定,都可在会计准则限定的范围内选定。一个会计主体选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其形成的财务会计信息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并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作为信息主要使用者之一的税务部门在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适用的选择涉及涉税业务时,将对该会计主体的税负产生影响。基于此,纳税人运用会计制度环境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可能。如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在经济环境变化较大(如通胀)时,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减少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均可使成本费用增加,并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间后移,从而使纳税义务推迟,以实现应纳税额之时间价值,达成相对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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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盈余管理
一、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首先,有利于公平税负。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较多,如“免二减三”、“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优惠”、“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优惠”、“外商分到的股利反投资退税”等,并且有许多优惠税率还可以叠加使用。然而,反观内资企业税率为33%,其优惠的条件也较为有限。同样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其税率差是显而易见的,也由此产生了税负的不公平。而两税合并以后,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只要是居民企业其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从而,使其站在一个起跑线上,通过公平税负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有盲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最大差别在于税收优惠上,然而客观地讲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有许多盲目之处。其优惠主要体现在区域导向,而对于产业导向的影响并不是十分明显,有相当多的外商投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的失衡。另外,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很多人假借外资之名行获取税收优惠之实,造成国内社会诚信体系严重下滑。因而,有必要将两税进行有效合并。
二、两税合并后的税收筹划方向
税收筹划(英文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严格遵从于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基础之上,在相关涉税业务发生以前,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少征税款或是延期纳税的目的。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纳税成本还可以规避税务风险,因而许多企业的管理层对于税收筹划问题愈发的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倾向于产业调整、行业布局、区域优惠以及小微企业等几个方面。因而,两税合并后对于企业来说应该遵循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指导,对自身企业进行一定的调整。
(一)加强高新科技产业布局
目前,我国的科技强国发展战略已经确立,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尤为重视,并运用税收杠杆给予其一定的优惠。两税合并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为15%,这比正常25%税率下降了10%。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及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六大高新技术领域界定为高新技术,并对其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的研发及创新,对其研发费用实施75%的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的比例进行摊销。由此可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能够被界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由5年延长至10年。因而,企业应该加强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尽量选择政府鼓励的六大高新技术领域,从而可以实现税收筹划。
(二)适时调整产业结构
新税制下,政府为了促进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对于生物制药、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所购进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允许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即一次性提足折旧。并且其额度由10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从而,两税合并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可以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可以加大对于上述几大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从而来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政策。
(三)选择较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基本税率为25%,但其又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20%优惠税率。对于小微企业的界定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其他企业分别为100万、80人及1000万元的标准,均可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将高利润项目及环节化整为零,分别成立几个公司,只要低于上述标准即可享受20%的税率。同时,鉴于所得税法对于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以按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向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建设进行相应的投资。对于投资分回的利润,只要是居民企业投资超过12个月,即可享受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两税合并后企业的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EarningManagement)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盈余管理从原则上讲,对于企业的整体利润的实现没有太多的影响,只不过是企业出于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而运用会计准则人为调节利润的实现期间。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近几年政府为了发展实体经济、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企业投资,给企业的盈余管理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如,前文提到的对于相关产业的采购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500万元以下的即可以一次性扣除。显然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能在购入设备的当年进行一定的盈余管理,使其能够多实现利润,则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样,如果企业投资于一些具备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的产业,如“三免三减半”政策,则可以在前三年进行一些盈余管理,将利润实现在前三年,或是前六年,这样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总之,两税合并以后,对于企业的盈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纳税成本的权衡问题,同时一些企业出于某种目的,有意增加盈利水平,从而增加了纳税成本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因而,盈余管理应该在不违背会计准则、不侵害投资人权益以及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开展。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小微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纳税筹划
党的十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所谓“绿色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生态环境恶化,例如,北京市雾霾笼罩,造成一些高端企业和人才的流失,给首都经济带来负面的影响。小微服装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小微服装企业应当学习运用绿色税收扶植政策、实现绿色健康发展。
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政策改革
1.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绿色税目,使环境破坏者承担社会成本
(1)消费税“绿化”税目
我国现行消费税中通过“绿化”消费税征税税目,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
例如,2015年我国对电池开征4%的消费税。一颗钮扣电池被丢弃入大自然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再如,我国2006年将一次性筷子列入消费税税目。2006年以前我国每年消耗一次性筷子450亿双,需要砍伐大约2500万棵大树,减少森林面积200万平方米。促进绿色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纳入征税范围包括:农药、化肥、塑料袋、高档服装、别墅、私人飞机、娱乐性帆船等。
(2)资源税增加“自然生态保护”税目
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生态资源保护”税目有所增加。例如,2015年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稀土目前国际价格一吨十几万,然而,我国稀土曾过度低成本开采,致使这种不可再生的“工业维生素”保有量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再如,2016年7月,河北省开始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强化促进生态资源集约和高效利用。
2.调节税率负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者和破坏者的税负差别
对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应采取提高税率的方式设置惩罚性税率,城市雾霾很重要的因素是汽车尾气,我国自2014年11月末至2015年初,起连续三次上调整汽油、柴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成品油的大量使用会破坏环境,调高成品油消费税体现的就是环境保护的导向。
目前我国与自然生态资源地保护有关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水资源丰富、森林覆盖面大的地区往往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只有1%的税率负担;县城和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仅有0.6元-12元/年,不利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应改革按土地价格从价计征。
3.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设计了不少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促进废旧物资回收的优惠措施免征增值税;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支持和鼓励。企业所得税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绿色税收体系中增加“碳税”税种
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因缺乏规范性,对生态资源保护作用有限。为抑制环境污染行为,应将排污费改为增加“碳税”税种,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征收。所谓碳税,是指根据排放源使用化石能源中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将于2020年对其它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二、绿色税收对小微服装企业纳税影响分析
1.创新发展与绿色发展融合
“十三五”规划强调“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的核心位置”,小微服装企业适应国家绿色发展宏观调控,推动科技和文化创新,努力实践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相结合。
在服装产品设计和生产创新方面,小微服装企业应当参与国际ISO14040环保系列标准认证,积极实施绿色品牌创新战略。在生产中采用绿色材料、创新绿色加工技术,如绿色纤维、无毒染色、无污染染整工艺、无水染色、喷射印花等染整新技术。在资源利用方面,小微服装企业可以创新生产工艺,购置节水环保设备,将企业废水经过加工后二次循环利用,甚至做到无水印染。企业所得是税中购置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投资额10%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在消费环节,小微服装企业可以研发销售环节一次性塑料袋包装物的替代品,减少废弃物产生;利用低碳新能源运输工具;创新低碳网络商业模式,促进绿色发展。
2.适应绿色税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小微服装企业绿色发展
绿色税收作为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落实节能环保的宏观调控手段,采用税收征收以及税收减免等方式来促进经济低碳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了对绿色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加速了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为小微服装企业绿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小微服装企业应当利用绿色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要求,研发费用可加计50%扣除。小微服装企业可以研发新面料绿色制作工艺,用核桃皮等无污染农产品、绵羊毛和蚕丝等天然动植物作浆料、染料原料进行面料加工和印染。研发费用减免计算:某小微服装企业2015年1月发生新技术研发费支出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万元。二是,对纺织服装行业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购入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全额扣除。小微服装企业如采用绿色智能制造技术,将污染检测智能化设备与工艺模板技术集成,设定绿色智能生产线流程。纳税筹划方案:绿色制造仪器设备价值应当节省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3.文化创意发展和绿色发展相结合
(1)资源税改革对小微服装企业文化影响
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促进了小微服装企业在文化方面的创新,时刻提醒企业要节约用水、及时排污,潜移默化地将绿色发展的理念渗透入企业文化。
(2)文化创意产业“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绿色发展影响
从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看,文化创意产业“营改增”后税负降低,文化的消费就会提高,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如服装“时尚”创意繁荣发展。从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看,降低征税,加大企业利润空间,有能力的设计师或者设计部门从服装企业游离出来。服装加工和制造环节存在高能耗、高污染问题,特别是服装印染过程,产生大量的直接碳排放,而服装设计环节将实现高收益、低碳绿色发展。改革前创意设计成本列支在制造业研发费用中,没有体现创意设计附加值。实体形态的小微服装文化创意企业可以通过成本分摊协议使创意的定价中包含附加值部分,服装制造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有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结束语
从全球来看,服装业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成为潮流,小微服装企业应积极降低在采购、生产加工、装配、运输、销售环节的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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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映雄.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及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6.3:59~60.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质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尤为密切的,而这也正是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有效税收筹划的基本条件和依据。而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国家政策制定的基础上,就可以称之为合理合法。所以,制定一个有效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而言,是尤为重要的,并且也可以使其价值实现最大化,与此同时,在税收方面税收筹划的获益能力会得到最大化的提升。
首先从收入确认的方面分析。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以下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在分期收款方式的基础上销售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相结合,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小型微利企业受托对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进行加工和制造,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等,持续实践超过12个月,遵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在事前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实现收入分期,并且使跨年度收款得以实现,这样的话,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得以减少并且可以控制在30万元以下。
另外一个筹划思路是费用支出的减少,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度得以提升和扩大,使其超出30万元,不过,这个思路对于提升改善职工福利和不断推广小型微利企业品牌形象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只有在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左右的时候,就可以采用。当然,小型微利企业财务目标是小型微利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通常情况下,受益越大越好,因此,站在长远角度上进行分析,最好的筹划思维思路则是选择最好的时机使生产和销售能力得以增强,突破超出30万元的规模,从而使更多的价值利润得以实现,这一点也是国家政策对小微型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真正体现的意义。
除此之外,小型微利企业在从事适用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同时,它的优惠项目的计算应该单独核算,并且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期间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摊;在计算不能单独地核算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无法享受的。
税务筹划工作的合理,使税务征管单位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也起着促进和推动的作用。这样的话,税务征管和纳税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沟通中,纳税风险也有所降低,不仅维护了小型微利企业自身利益,而且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也得以协调。
一、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应用税务筹划技巧
(一)小型微利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小型微利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小型微利企业、合伙小型微利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小型微利企业在新设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规模时可以根据税收在这方面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筹划。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不大,人手较少,则应当选择独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所以实际税负较低。如果投资的规模不是很大,但是投资人数较多应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人独资小型微利企业一样也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收问题,与公司制相比税负较轻。
当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做大后,设立分支机构时,会面临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所发生的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账面利润,但却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分别独立纳税,虽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因此,当小型微利企业扩大规模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组建初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时,设立分公司较有利,用外地发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打开销路、扭亏为盈后,应考虑设立子公司,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若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以提高当期销货成本,相对减少当期营业利润,减轻当期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负担,达到利润后移、延迟纳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从而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延缓了所得税的交纳,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节税。但在累进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此时,直线法要比加速法更有优势,因为直线法计算的年折旧费大致相等,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的年利润比较均衡,从而避免了因为利润波动过大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多交税款。
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1)小型微利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有需要,小型微利企业还应该通过税法规定的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政策,扩大并且在各纳税年度之间合理调节这两项支出。目的是使应纳税所得的控制区域的合理化有所明确,与此同时,可以很好地运用相应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十分不利。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小型微利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开来。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的限制。
(3)小型微利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现行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率达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小型微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到一定比例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因此,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微利企业,在安排年度技术开发费时,要做好事前预测规划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力争使每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术开发费,亏损年度少安排技术开发费,从而使小型微利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得加计扣除。
二、税务筹划应握好三个结合
当前,在发达国家中,税收筹划已经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事业因为很晚起步,它的发展空间和潜力还是很大的。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重点是要将三个结合点把握好。
(一)单项筹划与综合筹划相结合
其实,税收筹划并不是很僵硬,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其所具有的特点。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很多领域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等,它可以接触到很多方面。税收筹划要对小型微利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进行重点考虑,不能只是针对一个或者几个税种,应该综合权衡,尽量避免一些危害。
(二)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
从客观上讲,税收差别政策使纳税筹划更具有可能性,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使纳税筹划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宏观筹划,也就是可以在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基础上,与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税负情况相结合,综合纳税情况,对税负差异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相应的对策,从而使筹划重点得以确定,将一套可行的筹划方案制定出来。而微观筹划,则是站在某一个税种的某一个环节角度上,改革和创新局部技术,从而使局部节税目的得以实现。总而言之,基础是微观筹划,方向是宏观筹划。我们要在微观筹划的基础上,积累相关的经验,探索和分析方法,更大范围地推广出去,从而达到宏观筹划的目的,使整体节税得以实现。
(三)项目筹划与经营筹划相结合
税收筹划需要在法律环境下展开,在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活动背景下,制定出来的,针对性相对较强。国家则是在制定税法的基础上,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体现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创立刚开始或者新增项目开始的时候,税收筹划可以很好地享受国家产业政策,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中纳入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在小型微利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中,财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么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都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采取哪一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一个环节可能会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者法规上的漏洞等等。
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时候,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必须与国家的要求相结合,严格遵循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需要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事先设计和安排的基础上,规避部分纳税义务,从而使避税目的得以实现,使小型微利企业利益最大化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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