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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目标;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6-0281-02
一、引言
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是针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毕业时面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就业而开设的核心专业课程之一。由于高职院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毕业时,面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招聘,只能应聘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就业,所以高职院校应当依据房地产估价员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标准,来定位本课程的教学目标。
在国家原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制定并施行的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中以及原建设部制定并施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明确体现了房地产估价师岗位的知识和技能标准,但是没有涉及到房地产估价员的知识和技能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似乎并没有按照原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也没有实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认证制度。
因此,高职院校需要按照房地产估价员岗位的知识和技能标准来定位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教学目标,尚没有权威的依据,这使得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教学带有相当的盲目性。所以,进行基于项目化的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教学目标定位研究很有必要,这对于规范该门课程的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学生的学习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我们深入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估价员岗位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充分调研,通过房地产估价程序分析、房地产估价员职责分析以及工作分析、课程教学目标定位等四个步骤,完成了基于项目化的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教学目标定位研究,提出了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的六项教学目标。
二、房地产估价程序分析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章制度,房地产估价应委托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专业估价机构进行(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注册土地估价师带领房地产估价员,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对委托所指定的房地产估价对象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估价。
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的完整程序包括以下十二个步骤:
(1)受理估价委托;(2)明确估价事项;(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4)收集估价所需资料;(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6)分析估价对象及房地产市场;(7)选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8)确定估价结果;(9)撰写估价报告;(10)内部审核估价报告;(11)出具估价报告;(12)估价资料归档[2][3]。
三、房地产估价员职责分析
在原建设部151号令颁布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规定,经过建设部和人事部的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4]。国土资源部2010年修订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5]。
这两个政府部门规章中均明文规定,只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以下统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才能独立进行房地产估价,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承担房地产估价法律责任。由此推论并且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房地产估价员是没有独立进行房地产估价活动、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承担房地产估价法律责任的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员只能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指导下,承担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的辅工作,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
四、房地产估价员工作分析
当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房地产估价委托后,都是要根据房地产估价项目规模大小,选派不少于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员组成房地产估价项目组,并指定一名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任房地产估价项目组长,领导房地产估价项目组全体估价人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
在房地产估价项目组中,房地产估价项目组长的职责是明确房地产估价基本事项,拟定房地产估价作业方案并进行作业分工,指导全组成员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完成作业,最后审批并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员的职责,是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指导下,按照房地产估价作业方案,具体承担以下辅工作:
1.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指令收集房地产估价对象的权属资料、拟定估价方法所需的基础性文字资料和基础性数据资料。
2.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带领下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拍摄估价对象内部、外观、周围的照片,填写估价对象查勘记录表,完整记录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实际状况。
3.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选择的基础性数据和计算方法测算房地产估价参数,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选定的估价参数和计算公式计算房地产估价结果。
4.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拟定的要点或者拟定的提纲,起草房地产估价报告初稿,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交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审定房地产估价报告终稿。
5.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审定并报请房地产估价项目组长批准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打印房地产估价报告,按照规定顺序整理房地产估价报告附件,按照规定份数复印、装订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报告附件,交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项目组长签字,交付房地产估价机构盖章,然后提交房地产估价项目委托人。
6.汇总、整理房地产估价项目的权属资料、基础性文字资料和基础性数据资料、房地产估价参数测算资料、房地产估价结果计算资料、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附件,经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项目组长审定后装订成册,移交所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显而易见,只有熟练地掌握了收集房地产估价对象资料、查勘房地产估价对象现状、进行房地产估价基本计算、起草房地产估价报告初稿、制作规范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整理房地产估价档案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才能在房地产估价项目中圆满完成上述六项辅工作。
五、本课程教学目标定位
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是指通过教师课堂授课、指导实训以及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完成课后作业并参加实训后,使学生掌握胜任从事六项辅工作必备的知识和必备的技能。根据前述在房地产估价项目中房地产估价员承担的辅工作,按照“应用为本、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原则,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以下六个方面:
1.培养学生掌握收集房地产估价资料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目标。
2.培养学生掌握查勘房地产估价对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目标。
3.培养学生掌握进行房地产估价计算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目标。
4.培养学生掌握起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目标。
5.培养学生掌握制作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目标。
6.培养学生掌握整理房地产估价档案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目标。
六、结语
通过项目化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教学目标定位研究,我们提出的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六个方面的教学目标,得到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及房地产估价行业专家的肯定和认可。这六个方面的教学目标,可以作为高职院校选定本课程教学内容、规划本课程教学环节、实施本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以及对本课程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标准,对于规范高职院校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的教学,保障和提高房地产估价实务课程的教学质量,能够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GB/T 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1999-02-12.
[2]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2001-11-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Z].2007-03-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Z].2006-11-22.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范文2
估价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估价等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方因了解土地市场价值,为政府协议出让该地块提供价格参考依据的目的,委托乙方对下列土地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估价范围为: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列土地之价值予以客观、公正地估价,最后出具该委估土地的估价报告书,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给甲方。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将委估土地的权属资料、规划指标、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及增加建筑面积等估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
甲方应提交给乙方的资料具体如下:
1、项目总体情况介绍
2、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及新增建筑面积
3、项目各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各宗地红线图
5、其他
三、甲方统一组织现场查勘时,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到现场勘察。
四、乙方对甲方委估土地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五、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估价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 本次评估标估价金额为人民币 元,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本次估价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委托当日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 元, 并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定金的具体数额由乙方根据估价项目的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余款待本项目地价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估价报告书,每逾期一日未交付估价报告书应赔偿甲方估价服务费 5 %;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前述有关文件、图纸、凭证等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七、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则应付给乙方全部估价服务费;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则应付给乙方全部估价服务费的 %,或已付的估价服务费不予退还,上述两者之中取其高者。
八、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书次日起3日内,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申请复估或重估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申请复估或重估书次日起3日内,完成委估房地产的复估或重估报告书交付甲方,乙方不再追加索取估价费用。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作甲方已认可估价成果,估价报告书即可生效。
九、其他: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机关执一份。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正式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估价委托合同范文2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乙方: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原则,就以下的房地产估价项目达成本委托合同书。
第一条房地产估价委托内容
1.委托估价项目:;
2.估价基准日:年月日;
3.估价工作开始日期: 年月 日;
4.估价报告提交日期: 年月日;共提交报告 份;
5.估价目的:
第二条估价收费
1.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价费字625号《资产估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收费标准及项目特点,双方议定本项目总收费人民币 万元;
2.费用支付办法和时间。①本委托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预付人民币 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进行估价工作。②余款人民币 万元在甲方取报告时付清。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被估价资产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任;
2.甲方派熟悉情况的专人配合乙方进行估价工作,并为乙方详细介绍相关的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场地;
3.甲方按第二条协定,及时支付估价费用给乙方;
4.如本估价项目需要到本市以外地方进行有关估价程序,相关费用亦由甲方负责,费用不包括在第二条总收费之内。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国家有关资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估价程序,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基础上进行估价;
2.乙方对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任;
3.乙方应派遣估价专业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资产估价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报估价情况;
4.估价结果出来时,报告初稿完成并征求甲方的意见后,乙方出具估价报告,甲方的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5.对甲方提出的在估价工作或估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和估价结果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调整;
6.乙方在估价工作中,自觉维护被估价资产相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7.乙方对本次估价工作中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估价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本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对协议条款的异议,双方协商一致另补充说明有关条款;
2.本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违约行为,如对方仍不停止违约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
3.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估价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估价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和本地土地价格评估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土地估价事项,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下列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 ,其估价基准日为 。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保证对上列土地予以客观、公正的估价,最后出具该委估土地的估价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三份,于资料齐全且支付定金之日起 五日 内(公休假除外)交付甲方。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乙方所列估价资料清单上的资料提供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委估土地估价所必要的资料。估价人员在估价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或不完整时可向甲方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
四、乙方在估价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拍照,甲方须陪同到现场指界确认并应提供方便和配合。
五、乙方对甲方委评估土地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泄露给他人。
六、乙方必须对估价结果保密,估价结果只能提供给甲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但按土地估价机构和成果管理规定提供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等的除外。
七、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估价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3〕179号)文件标准,分宗地按评估总价计算评估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先预付给乙方人民币元作为履约定金,余款待乙方将估价报告交付时一次付清。本估价服务费不包括乙方估价人员的食宿和差旅费用,涉及估价人员的食宿、差旅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对其提供的与本次估价业务相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但因甲方提供不实资料的除外。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估价报告书。甲方如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前述文件、权证、图纸等资料和补充资料及交纳定金,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十、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估价请求,已预付的估价服务费(定金)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工作已过半,甲方则应付乙方全部估价费。
十一、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申请复估或重估(但已使用评估报告的除外),乙方应在接受到甲方申请复估或重估书次日起10日内(公休假除外)完成委估土地的复估或重估报告书,交付甲方。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或出具同意估价结果意见,估价报告书生效。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范文3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范文4
今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及世界估价组织协会在这里举办主题为“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的国际估价论坛。在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向各位中外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趋同,另一方面需要估价师熟悉当地的相关制度政策,遵守当地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等的要求。特别是房地产估价,由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地区性市场,不仅受到当地消费习俗等的影响,更受到当地政策、制度等的影响。本次论坛以“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为主题开展研讨,对于准确认识估价专业的全球化和地方化,对于正确处理估价专业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关系,对于妥善对待不同国家和地区估价行业组织、估价机构以及估价师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从而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估价行业的共同进步与和谐发展,特别是促进以服务地区性市场为主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女士们、先生们: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业务数量持续增长,估价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估价标准体系逐步健全,估价技术方法日趋成熟,估价专业队伍日益壮大,估价执业行为更加规范,估价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提升。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房地产估价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十分重视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目前,全国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近4500家,从业人员25万余人,有35036人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其中注册执业的30274人。房地产估价业务包括了为房地产转让、抵押贷款、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损害赔偿,以及税收、司法鉴定、公司上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提供专业意见,同时积极探索估价业务的进一步深化和科学合理的拓展。
中国十分重视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这一法定制度,建设部相继颁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了房地产估价法规体系,使之更具操作性。
中国的房地产估价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均被确定为政府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方可依法承担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了对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监管,保证了房地产估价市场的良好秩序。
中国十分重视房地产估价标准体系建设,*年颁发了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此后还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这些都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提高了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今后,我们将继续完善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政府服务、规范的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海内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巩固和进一步拓展房地产估价市场。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政府鼓励内地房地产估价界与国际、国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我们愿意不断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市场日常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年,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产业)率先实现了资格互认。*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成为国际测量师联合会全权会员。今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携手中国内地同行,与世界估价组织协会联合举办本次论坛是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强相互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又一体现。今后,我们还将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女士们、先生们:
处理好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参加此次论坛的海内外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与会代表,深入开展讨论,广泛交流意见,一同为估价行业创造和谐、共赢、美好的明天。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一、房屋产权抵押
(一)可以抵押的房屋:应当说,凡合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均可由所有权人作出权利处分而设置抵押。对于私房、开发商合法开发的商品房未出售、转让的房屋可以抵押。开发商因建设需要资金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房屋,只要未出售的房屋可以抵押。
(二)抵押合同:房屋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抵押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署之日成立(抵押合同附成立附加条件的除外),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登记: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章的各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抵押人需要提交集体企业职代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抵押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抵押登记的合法证明是登记机关发给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产权抵押无效的情形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
(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这里主要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五项规定:(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第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二)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人,虽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没有支付出让金给国家,因此其使用权的价值不能等同,应当远远小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而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相应的限制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三)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便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应进行土地评估
一是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二是确保抵押土地价值的准确性,贷款或者借款的全额收回。根据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提供土地估价报告,而且土地估价报告提供的土地价值是贷款或借款的主要依据。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保土地价值的准确性,确保抵押权实现时转让或者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能够还贷款或借款。
三、房屋产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之间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在民法权利上是相互独立的物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根据出让和转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国家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权以后才能够转让,所以一般情形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抵押。在民法角度上,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得以使用收益而设立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的物权。该种物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其主体不是所有人而是使用人,其客体具有永久的不可移,其权利经登记公示具有排他性。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相依关系:
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作为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房屋连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土地使用者仅仅是在房地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并未转让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也无须交纳出让金。当抵押房地产被拍卖时,虽然土地使用权人是被迫的,但已经构成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包含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着房地产的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义务也随之转移。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首先从拍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由交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对于剩下的余款,抵押权人才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要详细了解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参考文献: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范文6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不注重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区分。《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认定无主财产、督促债务履行、票据挂失公告和破产等4种与财产有关的非讼程序, 其中破产清算又是按照有“争议金额”的财产案件征收讼费,故绝大部分非讼案件在我国都是作为诉讼案件受理,按照诉讼案件征收讼费。
《意见:诉讼费用》规定: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按件收取100元诉讼费(注:《意见:诉讼费用》,第132、134条。)。但是,在“争议金额”计费标准的强烈对比下,法院很难满足于100元诉讼费,即使不得已而受理类似案件,征收额外费用常常成为不可遏止的冲动(注:例如:1997年4月,广东省一个会计因两张银行汇票被抢走,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按照《意见:诉讼费用》,该会计根据法院要求交纳了100元公示催告费和600元公告费。公示催告期满之后,法院要求当事人按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再交20548元,否则,汇票不予解冻。法院的实际收费超过法定收费标准200倍。 参见杨进为《个别法院无序收费现象令人忧虑》,1996年9月30日《上海法制报》。)。
(2)人为增加的诉讼和诉讼费:处分抵押物之诉
随着1995年10月《担保法》的生效和1997年1 月《拍卖法》的生效,抵押权实现成为诉讼成本最高的一种司法救济。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该约定为无效约定(注:《担保法》,第40条。)。只有等到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发生之后,债权人才能和债务人就抵押物处分达成协议。如果抵押人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拒绝和抵押权人达成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协议,抵押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财产,而是必须经过诉讼(注:《担保法》,第53条。),在胜诉之后,凭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是法院直接拍卖抵押物,而是由法院聘请评估公司估价抵押物,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抵押物。因此,抵押权的实现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强制执行费。实现抵押债权的成本大大超过无担保债权。
如果抵押物属于“国有资产”,它在抵押之前需要评估(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4条。), 拍卖抵押物的时候又要再次评估(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3条。)。“国有资产”评估要经过“立项”、“审批”、 “确认”等程序,牵动一个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组成的网络,是一个比诉讼本身更为复杂的程序(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12—19条。)。此外,评估是一种特许业务,专利、商标、证券、不动产评估分别是专项特许。一个评估机构有资格评估土地使用权,未必有资格评估地上建筑物,因为两者的评估是由不同政府机构授予特许权的(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第4 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当事人为评估一桩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聘用两个以上的评估机构是常见现象。当然,所有的评估必须向评估机构交费,与讼费一样,评估收费也是按照“财产标的”之一定比例征收。一般说来,评估价值为100 万元的不动产需要交纳1.5万元左右的评估费, 与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大致相当。
《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拍卖的规定相当含糊:一方面,“拍卖”为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注:《民事诉讼法》,第223条。); 另一方面,又要求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被执行财产“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注:《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拍卖法”仅仅设定委托拍卖一种形式,法院、行政机关拍卖“罚没”财产,都纳入了“委托拍卖”系列,只是获准拍卖此类财物的拍卖行需要得到更为严格的特别许可而已(注:《拍卖法》,第9条。)。鉴于法律含混和拍卖成为一种需要法定许可的行业,法院通常不会自行拍卖抵押物,而是用当事人预交的执行费去聘请拍卖行,而拍卖的法定最高佣金是成交价的10%,拍卖商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一半(注:《拍卖法》,第56条。)。这样的规则在当事人、法院和拍卖行之间人为制造了一个奇怪的格局:其一,当事人负担的强制执行费增加了若干倍。执行申请人既要向法院预交申请执行费,又要垫付一大笔钱让法院去雇佣一个具有特许资格的拍卖机构;其二,由于缺少执行判决必不可少的强制拍卖权,法院执行判决的困难增加了。例如:若第三人主张对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他得以法院和拍卖行之间存在委托拍卖关系为理由,控告法院和拍卖行未经同意而出卖他人之物;若抵押人拒绝交出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拒绝根据拍卖行出具的证明而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买受人同样可以起诉存在委托关系的拍卖行和法院;其三,拍卖行获得了本来不属于它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权,获得了它本来不应当拥有的商业机会。相反,如果是法院强制拍卖,上述问题的处理就简单得多:法院自行拍卖或者指定拍卖的成本比委托拍卖低得多,当事人可以减少巨额讼费负担;主张拍卖物所有权的人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决不能以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拍卖行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宣布原所有人的权利证书无效,直接向买受人颁发权利转移证书,买受人持权利转移证书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与执行抵押物之诉一样,破产财产的变现也要经过相同的评估和委托拍卖程序。债权人常常面临两难境地:如果申请破产,破产财产将优先偿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的绝对价值超过获清偿的债权并不是例外情况,整个破产程序只是给法院、律师所、会计所、评估所和拍卖行提供收费的工作机会;如果不申请破产,亏损企业的继续存在迟早会将全部财产消耗殆尽。1996年的一份官方调查报告指出:一方面,破产债权(主要是银行债权)获清偿的比例极低,1995、1996两年, 辽宁省有111家企业破产,其中88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没有得到任何清偿,23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获得微不足道的清偿,获清偿债权的比例最低为0.0075%,最高为8.4%;另一方面,“诉讼、评估等多种费用,使破产企业微薄的变现消失在清算过程中。如:湖北省监利县化肥厂破产时有10多个部门共提取清算费用100多万元,占资产评估总值的17%, 而一般债权人损失达90%”(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省市兼并破产情况的调查报告(1996)》,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工作手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页。)。
中国法律的某些特点常常被归结为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抵押物执行必须经过诉讼,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需要委托第三人评估和拍卖,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规则——一个非讼案件变成了诉讼案件,一种作为司法权限存在的拍卖变成了营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一个本来是无关紧要的评估培植了消耗大量金钱和时间的特许行业。90年代,在“规范化”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名义下,不计其数的法律文本相继出台。这些规则一方面不惜代价地强化政府管制,另一方面竭尽全力增加政府机构的收费项目,增加诉讼,增加诉讼费用,增加特许评估所、特许拍卖行和特许律师的商业机会。这些规则的实际效用,与其说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如说是在企业、法院、律师、评估机构之间分配本来可用于清偿银行债务的财产。我们也许应当意识到:无视交易成本而强化政府管制的法律可能比没有法律更为危险。
5.财产保全申请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按照“财产保全金额”计算的(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8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费征收标准。)。 无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之前还是在诉讼期间,他必须向法院预先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否则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生的调查、扣押、保管、寻觅保证人等费用都是申请人负担,因此,财产保全申请费在全部保全费用中只占很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