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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1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144-02
税务会计要以税法为导向,因此,体现税收原则的税收核算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一般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
一、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与财务会计相对,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2.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4.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
5.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6.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
7.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账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三、建立相对独立税务会计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灵活性,会计核算会计的,税务核算税务的,两个适当分离,财务会计随着企业改革发挥会计自,在准则基础上选择自己灵活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企业根据自己需要灵活制定会计制度去核算,政府不用进行过多干涉,这样财会人员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决策信息。什么叫有用?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决策信息。
2.有利于夯实税务工作基础,保证税法严肃性和税收筹资与调控职能完满实现。漏洞更少,这样对夯实税收基础是有利的。
3.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达到合理节税目的。税务会计核算很准确,不出差错,免得受罚,税法里面有规定纳税人很多权利,有很多优惠政策,也有很多不可选择的条款,税务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状况进行灵活选择,协助企业进行决策,不多交税,不少交税,达到筹划效应。
4.有利于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税务会计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学科,它也有它的会计目的,会计基础、会计原则、核算方法、核算程序等等,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到实践,有利于建立一个独立的、有理论、有实践税务会计的学科,从理论上来指导我们的会计核算。
四、当前中国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一些企业简单地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税收筹划方式单一。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
五、税务会计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准确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纳税筹划是对纳税行为的合理规划,并不是违法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规划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很容易在筹划的时候造成违法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种损害企业利益甚至葬送企业前途的事情发生,企业和其他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理解,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此外还要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这些因素来进行纳税筹划,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直接影响。
2.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企业要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目的是一样的,都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但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纳税筹划和税法的要求是相同的,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纳税筹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国家法律的功能。偷税漏税是一种违背法律、违背纳税精神的行为。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不可以相提并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着很大的误解,这些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有着这样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错误地将纳税筹划行为变成偷税漏税。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税事情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管,企业也应该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尝试从税务机构的角度去理解国家机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自身的纳税筹划行为与税务机构的要求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3.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节税金额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税收筹划是为了让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谋求缺斤少两。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2
(1)减少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
(2)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被并企业商誉,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合并企业要按公无价值记录取得的被并方资产与负债,合并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摊销。商誉的摊销,加大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2、权益法下的纳税影响
权益法对纳税的影响与购买法正好相反。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权益集合法是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集合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集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是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集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摊销。增加未来经营成本,产生节税作用。
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6月兼并广东韶关某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价值为:资产总额1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00万元,负债为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后公允价值为:资产总额2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又设合并时,B企业留存收益500万元,商誉为500万元,所得税率为15%,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评估公元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12000-10000×15%=2000×15%=300(万元)
商誉摊销抵税金额:500×15%=75(万元)
留存收益补亏的潜在节税金额:500×15%=75(万元)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3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4
[关键词] 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差异
[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B
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形势下,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逐渐增大。会计利润是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并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会计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却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见,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
一、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类型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其性质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一)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从表面上看是由于资产或负债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但是实际上是收入费用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和税法上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只是临时性地存在于会计业务处理与纳税之间,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自动消失或转回,所以我们把称它为暂时性差异。
(二)永久性差异
因为会计上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确认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不同,而且这种差异会持续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自动消失或自动转回,所以称之为永久性差异。
二、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服务目标不同
会计利润是为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服务的,它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财务信息之一,是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会计利润对过去的管理业绩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对未来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外界投资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用它作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并相应作出相应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些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据会计利润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应税所得的计算是为了纳税,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保证,它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国家税收的多少。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企业当年适用的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二)原则的不同
1.遵循原则的不同。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的确认和计算方法产生本质性的差异。尽管计算应税所得的过程中会遵循一些会计工作上的基本原则,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等与会计准则上要求的稳健原则、谨慎原则等基本原则又有所矛盾。因此在面对一些问题时,这两个领域需要遵循不同的原则,其结果必然会有差异。
2.核算原则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税法规定的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合理性原则。以下举例说明: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信息使用者需要据其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准确披露;而一些不太重要的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不用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税法上则不遵循重要性原则,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收入,无论事项是否重要、金额大小均可按规定计算所得。
(三)计量基础不同
会计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行市价、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础有实际成本、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由此,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方面必然存在着差异。
例如由于计量基础不同会导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从而影响累计折旧的计算结果不同,进而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的差异。
(四)确定程序、计算方法不同
会计利润的计算分为三步:第一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第二步: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第三步: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三、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差异进行分析
(一)对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差异的分析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在概念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会计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而税法上则认为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收入,并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会计中对不同性质的收入有着不同的确认规定,会计准则中把确认收入的标准规定得更为细致,其确认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例如销售商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上则规定一般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相关凭证的当天确认收入。
(二)对会计费用与税法扣除项目的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费用与税法扣除项目在确认范围上存在差异。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一些项目是不得扣除的,如:无形资产受让支出、研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除了以上几项外,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均不得扣除。
其次,费用项目扣除标准上存在差异。在会计核算中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通常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全额扣除。此外,企业对外捐赠不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均作为费用支出。而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些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严格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的2%、14%、2.5%标准扣除,对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所以,在企业处理中就可能会出现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计算中扣除数额出现差异的情况。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各大企业的地位举足轻重,也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着很大的影响。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提取折旧的范围、计提折旧的总额、折旧的计算方法、折旧年限、几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在具体的处理上,二者计算出的折旧费存在着差异。
1.提取折旧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部分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2.计提折旧的总额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的总额是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其预计净产值后金额。而现行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总额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3.折旧计算的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
4.折旧年限。会计准则没有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明确规定,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一年;而现行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如:房屋、建筑物的年限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年限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一般为5年。
(四)对无形资产摊销差异的分析
无形资产摊销额也是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不同规定也会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摊销范围的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一些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其价值;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进行转让或者清算时才予扣除外,其他无形资产都须摊销。
2.摊销金额的不同。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进行摊销,而税法则按照按计税基础摊销。此外,由于在无形资产原值的确认上二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二者计算出的摊销额也有所不同。
3.摊销方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一般为直线法,有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摊销方法。而税法则规定只能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
4.摊销年限不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对于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几点建议
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缴所得税款。而且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在进行税收处理时,税法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一致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的日常工作处理中尽可能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于大多数小型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或者是与其相接近的备选方法。明确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处理方法,以简化税款的计算。
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所得税差异不做账务处理,无会计记录。为了如实反映差异的形成及清晰地展现出纳税调整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应建立相应备查账簿或台账,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如可在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它们的调整金额可以根据备查账进行填列。
加大法规制定部门的沟通程度。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和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必然会减少会计核算工作与纳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异,方便纳税申报。
五、结论
分清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灵活掌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衔接,可以提高会计人员工作的效率,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和纳税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协调将会减少,从而缩小税法和会计目标的差异,减少企业财会人员和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参 考 文 献]
[1]南文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分析[J].商业经济,2010(6)
[2]许辉.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形成和协调[J].经营管理者,2012(18)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5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会计模式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现在的税务会计理论和方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形成了多种样式的税务会计模式。对于我国而言,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则还不健全不完善,现在会计准则已经越来越国际趋同化,这对健全我国的会计准则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税务模式的对比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1. 英、美独立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国家的税务模式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模式,其模式特点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具有其独立性,不受到税法的管束。纳税人的纳税事宜由专门的税务会计办理,这就使得税务独立于财务会计。英美国家采用的是投资者导向性会计模式,他们更强调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财务会计准则遵循的是公认的会计准则,不会受到税法的任何约束,这就使得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加的真实,可靠。所以该模式很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
2.法、德的合一税务会计模式
法国和德国则是财税合一模式的代表国家。其税务模式的特点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税务当局,税法对会计有很强的约束力,对其提出了明显的要求。要求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的要求要保持一致,禁止财务会计和税法会计存在差异。企业对内部的会计事宜必须严格遵循税法的规定。法国和德国采用的是政府导向性会计模式,其对企业的要求是其纳税申报和股东提供的财务报表要一致,企业纳税的额度应该和纳税钱的会计利润相差不是很大,到纳税时候可以直接依据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依据纳税,因此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3. 日本的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
亚洲的日本,其税务会计模式独具一格,其既不像英美等国的财税分离情况,也不像法德等国的财务合一模式。采用的是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其具有独特的特点: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税负
二、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影响
最近几年,会计准则模式的国际趋势应经发展成为国际趋势。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对会计国际化目标的更为具体和现实的表达,但这一过程仍然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各国政府多方面的努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必然会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变化。有研究表明,法国、德国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已是必然趋势。美国、英国等非立法会计国家,其会计与税法分离,并由此导致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完全采用以税法导向的会计而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美国于2002年底颁布了小企业税务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原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基础一致。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虽然有利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接,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但却提高了小企业的制度遵从成本。因此,不论从我国的国情看,还是从国际趋看,小企业应该选择财税合一的企业会计模式,即税法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财税混合会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财税分享会计模式。
三、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思考
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和税制建设在改革开放后也得到了质的飞跃,会计模式的改革和税务的改革目标清晰,都符合我国的发展和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在1994年的税务改革中,表明了我国税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严肃性,使税务不在依附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时,如果财务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经过这样规定纳税人在要在会计准则下计算会计利润,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之后才能作为纳税人应纳税的额度,这种情况克服了以往我国的税法过分依赖会计的弊端,真正是实现了税法和会计分离。特别是我国在2006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趋势,加速了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步伐。会计制度和税法其存在的功能不同,这肯定会导致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不尽相同的地方。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想在国内得到很好的执行并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实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相分离的原则。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财务会计从开始的陌生不认识到逐渐的接受认识,在到被国家重视并不断的健全制度。我国现在的会计,税法等课程,也表明了税务会计既有理论支持也有实际意义。我国目前税务会计已经呈现更多的“独立性”,甚至有时财务会计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适应税法,从而降低了自己的信息质量(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是财税混合,在财务会计中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另外出于对财务报告目标与纳税目的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得不统一,而它是以放弃某一方目标为代价的。因此,从发展和长远的观点看,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完全分离,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不同的国家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模式,会计模式的选择是有其所在的外部条件所决定的。影响会计模式的选择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国应在特定的环境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模式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玉琼:略论会计信息化对审计的影响及其对策[J]. 消费导刊, 2010, (03)
[2] 聂彩仁:我国税务会计问题的思考与对策[J]. 中国集体经济, 2009, (03)
[3] 盖 地:构建我国税务会计范式与模式探讨[J].现代财经,2006,(2)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6
[关键词]所得税法 所得税会计 纳税
一、发展历史
(一)所得税法的发展历史。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从建国以来大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进程: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原《企业所得税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史。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94_财会字25号),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自2005年初开始,财政部全面启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建成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会计准则体系的第18号为所得税,该号准则的意味着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有了正式的法律规范。
从所得税法和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和所得税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所得税法发生变化时,所得税会计会随之改革;反之,当所得税会计发生变化时,所得税法也会随之改革。
二、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二次改革
(一)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第一次改革。在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上述二法下面简称原税法)实施后不久,由于各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财政部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在暂行规定中由于计算口径不同产生的差额称为永久性差异,由于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例如: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核算中,国债的利息收1人是计人投资收益中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后的数额,差异的数额在当期发生,不会在以后转回,这种差异在暂行规定中称为永久性差异。原税法中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附加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捐赠限额的扣除等在会计核算中都属于永久性差异。再比如:当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原税法规定的折旧不同,固定不论对税法核算还是会计核算而言,其折旧最终都是要提足的,只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中的每期折旧额不一致,由此造成的差异会随着时间逐渐消失,这种因时间造成的差额数额在暂行规定中称为时间性差异,原税法中规定的:可弥补的5年亏损、售回租回时确认的递延收益、坏账准备的扣除等等在会计核算中都属于时间性差异。
暂行规定中按企业是否确认时间性差异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分为二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应付税款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即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一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纳税影响会计法,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该法根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是否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一所得税,贷:递延税款。
通过比较应交税款法下、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下、纳税影响会计法,债务法下三种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方法,得出应交税金的计算都是一样的,其差别主要体现在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在应付税款法中。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包含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又包含永久性差异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包含当期的永久性差异。但不包含当期的时间性差异;在出现税率调整或开征新税时,不考虑该因素的就是递延法,考虑该因素的就是债务法。
(二)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第二次改革。在企业会计准则后,由于此次会计准则的改革变动较大,引进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像职工薪酬、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也重新规范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而且,在原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外所得税法的不一致及税率不一致等等原因,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
新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殊情况除外);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特殊情况下除外)。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
新所得税会计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二个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确定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在发生暂时性差异时,如知道将来转回该差异适用的税率,应按将来转回差异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会计与所得税法改革的相互联系内容
在所得税会计与所得税法二次改革中,所得税法根据企业准则的变革的内容作了许多的改革,所得税会计的改革也更贴近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比如:在新税法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原法的计税工资扣除制。在新法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合理的工资激励制度,而不必顾虑在原法下企业因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导致多上税,从而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新税法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该工资薪金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的职工薪酬是一致。
还比如:在新所得税会计中,对所得税会计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暂行规定的核算方法比较,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当期应当承担的所得税费用,该种核算方法更能体现会计质量要求中的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再比如: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易,换出换人商品都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对取得商品方而言,在今后的会计核算中,不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款;对换出商品方而言,也不需要根据新所得税法在纳税时对换出商品的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发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