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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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1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样认识这种差异?又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更好地

协调二者的差异,达到企业合理的避税等,本文将就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常见的问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之间的差异存在很多方面,最集中体现在于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上,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时间和扣减性金额的不同。

1、新企业会计准则上规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确认时间和数额不同。

首先,关于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为“实质条件”。而税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其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在收讫货款或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侧重于货款结算和销售发票开具等“形式条件”。这就导致二者在确认时间上产生了差异。

其次,收入确认金额的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做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法计量时为避免人为地调节计税依据,主要是遵循确定性原则来确认收入金额。这就使得按照会计准则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计量金额产生了差异,从而导致了纳税金额的不同。

最后,收益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新会计准则规定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初始成本的认定不同,从可能影响二者在处置收益的计算上存在差异。

2、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上存在差异。

首先,扣除时间上不同。典型的有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并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各种准备。这些准备都是计入费用科目,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而这是违反税法中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税法上明确规定只有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的七项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其次,扣除金额上不同。之所以出现扣除金额的不同,也是由于税法和企业准则在处理方法上规定不同造成的。如常见的企业开办费,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这就导致二者计算方法下税前利润不同。同样的情况还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企业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按照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纳税调整。这就使得按照两种方法下,计算得出的折旧金额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二者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大进步,采用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管理的核心地位,实现了看重当前利益到长远发展的观念转变,改善了资产负债管理,有助于企业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但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但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收法规基本准则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要求,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除了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之外,主要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从原则内容上来看,即使是相同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同。例如,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规范的内容存在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都是以准则的形式来对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进行规范调整,但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不同的。它们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而税法法则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

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该如何协调二者的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差异不可避免。存在差异是正常的,鉴于这种会、税差异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取消这种差异,只能在明确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种差异在国家机关、企业等经济事项中的应用与协调。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实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达到二者的协调。

1、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内容上的认识

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力度,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更大了。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这二者之间的差异,才能做到更好地运用协调这些差异。企业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地把握新企业会计准则变化的内容,区分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

2、把握好会计核算的政策和原则

新企业准则为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前提,以便于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核算企业业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在熟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好这些原则和政策,并和税法规定的原则比较借鉴,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协调。

3、把握好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相关项目运用的政策界限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某些重要的会计政策做了重大修改和变更,完善了相关政策。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必须把握好政策的界限。例如,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计量上,新准则改变了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正确区分研究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两类,正确地利用好这个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协调。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税制和财务会计准则都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企业在实践中,要在熟练二者的差异,贯彻会计准则运用的原则和政策,准确地把握好相关准则的原则和界限,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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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2

[关键词]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会计与税法两者立法基础不同,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而税法注重的税收公平和效率,因此,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难以避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为客观反映经济实质,我国在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逐步走向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之路,而2008年后我国对税法进行全面修订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借鉴会计准则的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会计假设造成的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准则制定和会计核算执行的基础性内容,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规则都是建立在四个最基础的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但在税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全面的按照会计基础假设来执行,而只是原则性的在税法上运用了会计分期和会计主体假设。但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点不同,如果完全会计四个基础假设为前提进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趋同,将导致出现一些难以调整的差异问题。例如:在进行所得税纳税核算时,可能出现发包人和承包人纳税企业不同的矛盾,如果单纯以会计分期为假设前提,就等于是将承包期和纳税期等同,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复试记账法下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992年我国进行了会计准则的修订,将建国以来沿袭的前苏联的技术经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改革,改革成为当时西方国家通用的复试记账法,既借贷记账法的规则。通过借贷记账法的核算将经济事项的变化在资产、负债和权益之间的转化。而税法的制定过程中,可能更为考虑税法的征收准确和全面性需要,没有考虑到会计的基本核算要求,这样就导致了税法和会计在法律制定时就注定导致差异存在的客观性。

(三)谨慎性原则下准则与税法差异

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不能提前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但需要预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而税法是处于公平角度出发,侧重对纳税人公平的征税,对谨慎性原则不进行考虑,而更为强调的是客观公正性。从会计角度来看,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设置了各种减值准备金,防止对企业资产的高估,但同时也不能反映企业的价值,伤害了外部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但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正好相反,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进行了规定,而对其他减值准备不进行考虑,在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只是最终投资转让时候才进行确认。

(四)经常性项目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差异

税法对经常性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其损失不纳入扣除项目之内,税法规定,除了金融类企业进行相关信贷业务以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进行债权性借款而无法收回的或逾期的,将按照财产损失类别进行处理,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企业在进行借款业务办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性需要的,而这种盈利性所获取的收益是应该缴纳所得税的,相应的,其损失也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而如果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不允许企业进行金融性质的借贷行为发生,那么企业如果发生相关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通过税收认可而让其躲避法律的处罚。一般来说罚款是有金额限制的,而否定税前扣除行为等于是给企业圈定了无限制罚款,这样和罚款要件相背离,或孰轻孰重,有违维护税基之要旨。

(五)非经常业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差异

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税法差异,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成本计量模式下产生的差异发生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别和换出资产确不确认损益两种情况。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产生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处理办法是在差异发生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后期间逐渐转回。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视同销售,销售额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差确认损益,而根据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由此在交易发生的当期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调增或调减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债务重组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时,两者在规定上是趋于一致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按税法规定,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新准则,债务人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与税法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只是在资产转让收益上,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税法不予承认,纳税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借款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对利息费用按照发生义务时予以确认,而税法虽然对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认应付利息的时间,但在具体计量时明确规定为利息支出发生的时间。

二、我国“会税差异”的协调与法律完善

(一)正确认识“会税差异”的协调的客观性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进行会税差异”的协调是全面进行会计准则执行和税法执行的内在要求。一是要在制度执行层面进行相互的交流,在进行法规制定过程中要将能够统一的地方进行统一,对不能统一的地方最大限度的减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性。二是对已经形成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应积极进行相互的协调,规范会计利润和应税收入之间的调整方法,会计核算具体规定中要考虑到税法征收成本的高低,最大限度的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三是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修订中,因此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存在的“会税差异”也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必须要加强对其相互协调的力度,特别是实务工作者的建议更为进行会税差异协调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

首先要完善我国会计制度体系。在完善我国基础会计框架基础上保持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内在逻辑的一致,避免会计制度内部的不协调,减少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因为制度不完备而导致的差异问题发生。其次,要从管理层面上重视会计和税法的相互协调性,会计和税收的制定分属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可能因为不同部门的价值取向不同而导致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在进行会计准则规范时,要积极和税务部门联系,通过沟通来充分考虑到税务征收和会计准则执行中的客观现实问题,尽量做到相互的一致性以及再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差异,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效率损失,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规协作的有效性。再次,法规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其相对成熟性,一是考虑到制定时机的成熟性,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处于经常的变动中,这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现状,在出现差异的时候,不能就差异而差异进行调整,而要待会计准则执行或税法执行相对成熟后,才进行相关的差异调整。二是要考虑到会计准则和税法自身的相对成熟性,会计准则向税法趋同还是税法向会计准则趋同,没有定式可以遵循,如果会计准则较为成熟,那么税法就应该向会计准则趋同,而如果税法相对成熟,那么会计准则就应该向税法趋同。对于新兴业务,在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前,二者的制定部门应进行协作,尽量减少二者的差异,提高效率。

(三)企业层面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

在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必然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企业并购的谈判基点。会计准则主要是从企业账面上来反映企业资产的实质。而税法主要从资产转让和投资两个角度来进行反映。为了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应对收入实现不进行纳税处理,而接受资产不要评估价格进行收入的会计确认,对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四)非经常业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议企业在发生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能够提供详细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证明资料,税务部门可采取会计准则的做法,减少差异。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只是因为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而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这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消除这种差异的重点在完善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建立活跃有序的市场。二是债务重组差异的协调,充分考虑债务重组带来的金额一次性纳税过大的问题,通过延缓纳税时间来减少差异的客观现实性。三是借款费用差异的协调。对短期借款发生利息费用,没有进行利息费用限制规定的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会计计量,对于长期债务利息,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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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4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所起的作用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种经济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在很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协调这种差异,使二者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源。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展过程,合理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二者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和税法在相关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而进行会计处理,也能使企业合理利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2.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

3.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其次是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空进行避税,税法制定了一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如贿赂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金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目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使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快速地占领市场,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向着国际会计准则的方向靠近。从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来看,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地缩小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差距,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体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致力于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不断地缩小它们之间的差距,力求税收制度公平、公正、高效,在保证我国有足够的税收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税收优惠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的投资,为我国企业的资本筹资带来便利,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

2.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在企业进行税费缴纳时需要调整的项目就比较多,这不但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还要求他们对税法很熟悉,这就使得企业进行税费缴纳的成本大大增多。首先,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较大,企业在日常活动中都是按着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还要按照税法的要求重新调整,这就使得企业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其次,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调整时,很有可能由于对税法认识不够计算出错误的税费,如果多缴,则直接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如果少缴,则会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使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也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最后,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就需要定期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当我国的税法有所改变时,企业必须要及时的请相关专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地掌握税法改变的知识,避免调整工作的错误,给企业造成偷税漏税的行为,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受到损害,最终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更多成本,使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了。

三、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方法

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我国对会计目标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企业的会计目标就是管理当局能够向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目标是能够为政府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为企业加强财产、成本、费用和产品质量等的内部管理工作提供直接的有关决策方面的信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商业客户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决策,降低经营决策的风险。而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标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有稳定的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保证企业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下健康的发展。因此,在制定会计目标和税法目标的时候,可以尽可能的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更好的环境。

2.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处理方法的协调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5

关键词:机械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85-03

从2006年2月以来,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准则体系的颁布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系列配套法规的完善,两者分离趋势明显,研究税收与会计间差异的来源、分类、处理和协调成为了理论和现实之需。目前根据国内学者对差异研究情况的综述,国内对该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差异研究比较关注差异计量方面。相比较而言出于对差异的监管及协调的视角,美国学者Lillian Mills(2002)将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为机械性差异和动机性差异两类的分类方法,对我国在差异的认知、协调等方面的研究颇有启示作用。

一、差异的划分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微观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被认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目前被重分类为暂时性差异);二是公司管理层的蓄意造假。(吴秀波,2006)。类似相同的认知,更早是2002年,美国学者Lillian Mills等人就此的精辟论述,即:“以往的研究表明,税会之间的差异和一个公司税务与财务报告的动机差异有关,亦和众所周知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规定这种机械性标准的差异有关。”

基于此, Lillian Mills等人将差异分为机械性差异和动机性差异两类。前者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具体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比如在折旧、股票期权及合并等方面,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是因规则的不同而引起的。这类差异在我国被称作制度性差异,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典型的如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成本费用扣除等。后者是指由于管理者出于应对财务信息使用者和税收监管者的对信息的需求不同,在编(填)制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的动机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具体表现为源于管理当局为平滑财务收益采用不同专业判断而导致的差异和源于管理者利用税收法规的弹性以达到缩减应税所得造成的差异。经过对两类差异进行比较,可发现,机械性差异具有客观性,动机性差异具有主观性。

二、机械性差异的协调

如上所述,由于机械性差异的特征决定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其消除取决于会计和税收法规对具体方法的改变,所以协调措施在于税收法规和会计具体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方面,目前,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在都针对该类差异做了协调方面的努力。

税法的协调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机械性差异方面采取的了以下两个措施:第一是借鉴会计准则改革的精髓,适当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在维持税收利益的基础上适当采纳会计的方法;第二是按照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可直接利用会计资料来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间接法设计,以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的调整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在第一个措施中,《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需要,首先对关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相关费用扣除、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通过提高相关收入确认、费用、成本及损失扣除的法律位阶,对易引起差异的较为粗线条规定的项目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和梳理,增强了纳税计算可操作性和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其次针对不必要的差异,通过税收法规的调整进行差异的消除和缩减。如取消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为原值的5%的限制,改由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将不允许扣除的自创商誉或外购商誉支出改为允许在无形资产转让或处置时扣除外购商誉支出等。再次税法紧跟新准则改革的步伐,利用会计成熟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对会计所作出的方法的选择进行认可,并对新的会计实务发展也及时应对,用内在遵从的方式为两者的协调做了贡献。如取消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增加关于生物资产的的税务处理规定及允许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新准则的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利息收入的计算,并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就是很好的例证。

在第二个措施方面,鉴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基于财务信息按税法要求加工调整后的纳税信息报告载体,不仅关乎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是促使税法与会计差异报告更加协调的有利工具。所以针对纳税申报表的一些改革应是出于缩减税会之间差异的需要而为。如在后续年份修订的新纳税申报表体系中,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申报工作量,新申报表将主表的填报项目由原来的80多行简化为35行;同时为更好的确认由于税法和会计报告规则不同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中的潜在应税项目,而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明细表及减免抵税明细表。这些新增加的附表不仅帮助纳税人完整记录了纳税调整的数据,同时也为税收征管者进行差异调整的税收审计提供了很好的线索。尽管差异无法避免,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某些改革却可以使差异的调整看起来更容易操作转换,反映的调整信息更透明易理解。

会计的协调措施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机械性差异方面的解决措施有两个:一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改变会计的处理方法,以缩减和消除差异;二是以税会之间差异作为处理对象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以核算和反映差异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未前,国内学者许善达(2005)曾整理过 “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差异及政策建议表”,通过统计,发现在税法与会计准则未变革前两者间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项目共计88个,但建议需要通过改革会计政策以消除差异的只有6项,远远小于建议通过税法调整的40项。具体针对该6项分析后发现,新会计准则已经分别在短期投资股票业务的股利分配、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资产的入账成本、接受捐赠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处理和可资本化资产的范围5个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实现了差异的消除。 尽管通过会计政策调整税会差异努力看似很微小,但相比税法的效果却更进一步,这体现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刚性不同。相比较税法而言,会计准则的修订更灵活,更能针对差异实现一步到位。故建议针对会计的协调措施,以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前提的情况下,应更多考虑会计信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作用。

在第二个措施方面,所得税准则的颁布可以说是会计应对暂时性差异的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尽管没有消除差异,但该准则规定应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有效的帮助会计人员明确了差异的计算、差异的处理及差异的披露方面的诸多问题。就像国内在所得税准则前所做调查的显示期望目标一样,鉴于国内目前税会适度分离的环境与英美等国不同,而诸多一线财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并不能脱离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的现状,促使我们在差异的控制上,尤其在有关资产的计价方面,税法和会计间差异的调整最好能够控制在通过“递延税款”就能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记两本账(许善达,2005)。而新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通过“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帐(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动机性差异的协调

在动机性差异的协调方面,由于避税动机是为钻税收法规之漏洞,以获减免税利益,而盈余管理动机则是为平滑财务收益,故协调的重点在于如何完善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及加强监管来减少企业利用税会差异进行的避税活动和如何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控制管理人员的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和操作行为这两个方面。

(一)税法的协调措施

在防范和制止避税活动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制定了系统的反避税制度“特别纳税调整”一章。该章包括了针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一般避税行为以及对补征税款的利息处罚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均是应对不同避税行为的需要而设计的。如在转让定价中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以应对跨国关联企业的避税;在避税港避税中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益的策略”;而对资本弱化的条款则重在限制企业通过利息的方式抽逃股息,以侵蚀税基等。除这几条外,尤能有效扼制纳税人利用税会差异进行避税强烈动机的条款就是后两个方面:一般避税行为限制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采用其他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的权利;而对避税行为既要补征税款又要加收罚息的条款,更是加大了企业避税行为的风险和违规成本。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构建的体系化反避税制度,不仅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同时也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防范和制止避税活动,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尽管制度的明确为反避税活动的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效用的发挥仍然要靠税务机关的监管。可喜的是,针对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要通过加强组织、信息化、人才队伍“三个保障”确保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由此看来,在关于避税活动的协调措施方面,税法的努力可圈可点。

(二)会计的协调措施

新会计准则的在缩减还是扩大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上颇有些争议。如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减值准备范围的扩大还有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等,都被视为给企业更大的选择权。尽管如此,在为防范这样的盈余管理机会出现,新准则对此还是进行了相应的协调和控制。如,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对减值准备的计提,则要求企业对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一经确认,就不允许在持有期间转回,以应对操纵利润;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尽管让步的权益进入了债务人的利润表,但列入非正常经营损益项目的处理,还是便于监管者监督和使用者识别。实际上,由于准则允许会计人员在加工会计信息时使用专业判断,所以准则本身就有盈余操纵的空间几乎可以看做是其与生俱来的不足。由此可知,为限制盈余操作而一味的特别对准则进行调整,由此牺牲了信息的真实公允实属因噎废食之举。正如刘泉军,张政伟(2006)所说:“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 它解决的是“ 该如何办”的问题。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的问题,要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甄别会计信息能力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不能归咎于准则本身”。

四、启示和建议

(一)机械性差异协调的经验

通过以上对机械性差异协调措施的分析,可知通过直接修改税收和会计的处理规则以达成一致的办法协调效果欠佳,反而采取相对间接的方法对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建立方便纳税调整的会计台账,以及增强纳税申报表设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机械性差异的调整更见成效。鉴于制于税法与会计分离的客观性以及税收和会计各自在目的、原则及计价基础等基本层面的差异性,使得入手直接修改双方条款的直接法困难重重。因为这种调整实际就是双方利益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总是在保有各自利益的情况下彼此接近,却不能完全一致。相比较城而言,间接法是在认可差异无法消除的前提下,以寻求纳税风险最小,纳税遵从成本最低的方法来处理两者的现存差异,同时有效对差异在各自的报告系统中实现清晰披露。

(二)动机性差异协调的经验

由于动机性差异的产生来源于管理者利用税法与会计规则的弹性所致,所以采取的办法总是从控制规则本身的弹性和管理者的动机入手。目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还在实践磨合阶段的现状,应在新税法所指的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等方面形成有效控制该类差异的机制和卓有成效的管理体制。如我国刚刚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就是针对动机性差异很好的举措。而针对管理者动机方面,则应着重形成反避税文化、一方面提高税收监管团队的素质和能力,对反避税行为形成震慑,另一方面结合资本市场监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等多管齐下的办法,弱化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控制减少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亦可对动机性差异实现有效协调。

(三)建议

根据以上对现有差异协调措施的分析可知,在应对机械性差异方面,直接法和间接法的应用各有千秋,但鉴于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改革的完善程度不同及一线财税人员的执行能力较弱的现状,本文更倾向于在协调措施的采用上多向间接法靠拢,如积极深入的开展关于所得税会计实务的研究及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等;而动机性差异协调方面,在既有规则已为防范和扼制盈余管理和避税活动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构建税收监管与会计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是解决动机性差异的长久之策。

作者单位: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罗先锋(1977- ),女,内蒙古人,厦门华厦职业学院财会金融教学部,讲师,管理学硕士,主持省级教改项目3项,市级科研项目2项。

参考文献:

[1]吴秀波.OECD 国家公司纳税信息公开披露经验及启示[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9:36-39.

[2]许善达,盖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所得税会计/会计准则研究文库[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

[3]戴德明,何玉润.关于企业税收监管体系构建的设想-兼论会计信息的支持作用[J].税务与经济,2005,1.

[5]Lillian Mills ,Kaye Newberry ,William B .Trautman Trends in Book-Tax Income and Balance Sheet Differences. [EB/OL] 2002-05-20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6

“税会分离”模式对会计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税会分离”本身固有因素的问题,为此,在深入解析“税会分离”模式的基础上将二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税会分离”模式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一些不利影响,并以此为依据分别从税收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差异性、观念相通性以及制度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缓解策略。

关键词:

税会分离;会计信息披露;影响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7802

1“税会分离”模式的形成和影响

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税会模式有两种,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当前在欧洲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当中使用税会统一模式的国家比较多见,而且在这一模式的运用过程中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机制和先进的经验。例如法、德、西班牙等欧盟国家。税会统一模式之所以在这些国家中有比较广泛的应用基础和推广条件,其中一个比较基础的影响因素就是大陆法系。这与法的精神和原理息息相关,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以此为源流,对当代的税会模式也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影响。此外还有税会分离模式,这一模式在英国、美国等其他英联邦国家应用比较普遍,这些国家一般都是发展市场经济较早或者较为成熟的国家,利用这种模式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市场中的问题。这也成为一些新兴经济应用较多的模式之一。税会模式允许存在制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在这种模式中主要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服务,其建立的基本初衷是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影响。由于税会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将财务管理、投融资等一些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但是这些信息又不便于公开披露,所以这给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公开审计造成了人为障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这一体制又一次制造了市场和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带来一些经济犯罪和不公平竞争现象。这是当前税会分离模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并不能说明这种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会计信息披露。而是应当在市场更加成熟和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下更好的处理这些和解决这一模式本身固有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他们税法和会计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

2“税会分离”的不利影响

就政府体制本身而言,财政部们和税务部门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利益取向,这种取向暴露在下是的体制环节方面就是税会分离模式。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相关的利益主体服务的,同时这些制度也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制性因素。二者之间的分离或者差异主要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来说,会计人员的工作就是依据会计制度开展日常的核算、预算、审计等工作。但是,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是分离的,差异性较大。因此会计人员需要对与税务相关的会计信息进行二次核算,这无疑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在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部门当中甚至需要单独成立专门的税收核算机构以增强工作的精确性和会计信息的针对性。这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运营的成本。当前,随着我国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趋势加大,在很大程度上企业面临的内外竞争力也在逐步加大。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影响因素就在于内部运营效率。为此,各大企业不惜重金用于内部各部门工作效率的提升,以求在市场竞争中能轻装上阵,增强企业对市场的灵活反映能力。但是在这一关键时期,税会分离模式使得企业不得不分散一部分精力用在会计信息和税务信息的分离核算当中。而且税会分离模式也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诞生,其产生的经济环境已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当前这一模式继续完善和拓展,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显然这一调整重任并没有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完成。因此,这成为影响企业运营成本的一个不利因素,给企业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2)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税会分离模式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但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外向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向,而且在这一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大型企业的对外业务也在不断增加。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成为一种必然现象。但是外向经济在这样的势头发展下,税收政策却难以与轨迹接轨。也不存在接轨的可能性。这造成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税会分离模式。在会计信息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常常因为两种制度的差异性造成报税过程中核算失误,或者本在会计制度过程中的合理现象,在税收制度中可能就被认定为违反税法。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信息核算中出现失误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在这样的基础上企业的涉税风险也就大大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对各种风险都有预警机制。而针对涉税风险这样的预警机制在我国企业当中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旦涉及这种风险,企业必将搓手不急。这对一些上市公司来说有可能造成股价波动、信誉受损等不良影响。事实上这一违反现象或者行为与企业初衷并不相同,因此也造成企业参与竞争的障碍人为增加。

(3)造成税款流失。税会分离模式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税款的征收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较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之积构成应纳税额,但是应纳所得税与现行会计制度是本源关系,税会分离模式造成两种数据并不是在统一计算公式内得出。这就决定了所得税必须以会计信息为依据重新计算,而这给不法企业或者漏税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实际上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也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利用会计信息与所得税计算漏洞行漏税之实。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会分离模式使得企业难以将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执行到位。而在这些制定和执行不到位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含有大量灰色隐藏信息。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税会分离模式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印象是非常重要。会计信息无法真实披露势必造成税收信息核算过程中企业当期所得税计算出现偏差。从这个来说,税会分离模式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以更加规范的、适合企业和政府税收的双向机制着力破解这一难题。

3缓解“税会分离”与会计信息披露冲突的对策建议

(1)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性。税制的演变过程应当以经济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同时经济实践的发展有需要会计理论的不断充实而愈加规范。因此,会计理论的变化和变动取向应当成为税制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当前,就我国税会分离模式而言,二者的发展和演变并不是协调同步的。由此造成在会计信息披露和税收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适应现象。为此我国政府和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应当着力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法发展的协调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协调的推进二者之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同时也只有这方面的协调落到实处才能更加妥善的解决的税会分离对会计信息披露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政府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更加深入的研究当前税会模式结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细致的研究二者之间在企业环境当中相互结合和冲突的各种现实问题。以推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为企业排忧解困的态度促进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性的缓解。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差异性的环节。当前正是因为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差异性较大,税会分离的裂痕比较明显才导致在核算过程中本单位都以自身利益为独立出发点,没有兼顾整个体系和环境的协调性。为此在今后的财税改革中应当尽量向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靠拢。在税法目标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将现行的会计理论考虑在内。同时还应当对企业财务环境和具体的会计制度作为独立的参考,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帮助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制定比较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和税收政策。同时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应当将现行的税法目标考虑在内,力图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兼顾到税收制度和目标的执行。这样不但给企业财务工作效率的提升制定了现实的基础和环境执行力的提升,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和导致整个竞争力提升的一个关键因素。此外,税法目标和会计目标的协调关键还在于政府税法制度和目标设定的科学性。政府在制定一些列税法制度的同时应当将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内,在不影响基本税收制度的同时应当向企业实际情况靠拢。尽可能的制定便于企业执行和理解的制度。能够企业更好的,更有效率的做好自身的财务工作作出重要的贡献和努力。

(3)注重会计制度与税法观念的相通性。观念的背道而驰是造成税会分离的一个根本性影响因素,也是导致具体工作中出现诸多裂隙的源头。为此,若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兼顾税会分离模式就要在二者的观念上实现相通。应当将二者建立的基本初衷和本来的现实问题考虑在内。会计理论是随着市场时间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的,同时这种影响因素又对整个会计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在整个信息披露过程中既要将最为先进和科学的会计理论考虑在内,同时又要注重会计理论在实现税收目标的过程中坚持这些基本的理念和原理。确保整个税会分离体制能够在不影响税收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观念的相通性还需要在学术层面加强科研创新,在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的教育层面培养适合现代税法制度和会计制度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坚持人才创新,人才理念的进步和发展才能更好的解决未来发展道路上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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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会计研究,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