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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1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投资、交易和处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定价依据。近几年,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战略转型和合并重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主营业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资产总量在不断攀升,资产结构日趋多元,所属国有资产类别涵盖多个领域且各具特点。科学合理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跨领域经营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优化方案的根本出发点。
一、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概念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业务涉及企业间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及财产保险,是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守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具有市场性、公正性、专业性、咨询性等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交易和处置的关键环节,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定价依据。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难度在加大
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对象往往涵盖多达几十甚至上百种资产形态,由于所评估的资评估目的不同,每次评估又有其独特性,导致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出现较大难度。尤其体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于其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因此对其资产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不仅须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性,而且要能够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市场趋势。
(二)资产评估机构市场诚信度下降
针对国有资产评估,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每年会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低风险和高回报率,评估机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这也导致部分评估机构为承揽项目散失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诚信度也大打折扣。
(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审核环节缺少专业评审机制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主要是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方面,国资管理规定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较为明确,管理制度也较为规范。但在合理性审核方面,国有企业过去的做法是由公司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这种审核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混淆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导致职责和界面不清;二是由于企业资产类别较多且各具特性,依靠集团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很难对所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做出科学判断,急需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予以完善。
三、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主要措施
(一)出台制度,规范流程,完善评估备案程序
企业应该在通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制度,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批程序从三个角度进行了优化:一是审核内容,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二是职责界定,不同阶段的审核,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三是承办时间,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审均有时限要求,以保证工作效率。以天津城投集团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程序为例,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建立体系,明确要素,试点推动专家评审
制度和流程出台后,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形式就已基本确立。企业可以结合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要求,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明确三个方面要素:一是什么情况下,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组评审,如特殊类型资产、减值异常资产等;二是专家聘任的原则和专家构成;三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四是专家评审的程序。
四、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中价值的一个衡量标准和重要参考,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和相关部门的审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过往的实践证明,国有资产流失往往就隐藏在资产评估环节中,因此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科学合理的反映国有资产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加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具体措施。
2013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有企业理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不断创新形式、规范流程,研究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各类国有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合法经营,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财政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资产变动的,应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建立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下同)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股利、红利、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二)县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剩余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卖、转让、置换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性国有资产清查,调整账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的内容和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二)调拨、变卖、报废、报损资产处置。房屋、车辆(含摩托车)及单台(件)仪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处置的设备,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乡镇级所属单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无偿划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要按照程序审批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3万元以下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或与他人资本组建国有企业,或收购、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连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国有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4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部门之间调拨。
4.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6.经国家、省和市政府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7.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等,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
1.行政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一),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表二)。
2.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二)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其他资产的处置:
1.行政单位: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将单位内部审批意见、处置结果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2.事业单位: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三)货币性资产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出售:经批准同意出售的资产应通过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或以其他形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资产评估和拍卖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如无特殊原因,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资产出售应按规定订立合同或协议,按权限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其合同或协议由财政部门见证盖章。按权限由各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及合同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报废:申请报废的资产需由单位提供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由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报废的资产,由本市范围内的物资回收公司按规定清理回收。由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废的资产,具体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产报损:行政事业单位应查明资产损失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核销;
(四)资产调拨: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产权证书、购置发票等复印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登记:
(一)财务处理: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单位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合同、协议等有关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按权限由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凭单位内部审批意见和合同、协议等有关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受让单位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相关资料到国土、房管、交警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资金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或对资产进行修缮改造时,可以在本单位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额度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购置修建的必要性、配置标准、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资金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对产权不明确的国有资产,在明确产权之前,占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很不规范,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维护已经造成不利的影响。资产管理改革明显滞后,与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财政改革向纵深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范了资产的配置程序、强化了使用管理、加强了处置管理、完善了收入管理。但是从目前的情况上看,国有资产还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现象,相关国有资产的数据库还不健全,这些基础的工作不扎实,资产的存量就不确定,单方的审批只会走过场。相对资产的配置程序,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置管理仅仅只是中间环节,具体的使用单位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另外收入管理方面也是薄弱性环节。首先,单位的资产完整性无保障。如,房屋建筑物这类固定资产,没有接受税务部门及土地部门的联合清查,单位资产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单位说了算,监管脱节;其次,资产的安全性时有问题出现。一些应收、预付款项,没有及时收回。一些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资产计价没有一个标准;最后,公有财产私有化。一些小件物品,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单位购置,私人使用。一些公务车,单位配置,私人使用;公有房屋,单位所有,外人使用等。
(二)单位内部财务控制与核算不健全
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多数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成批物品的采购转成零星采购,故意逃避政府采购的监督;多数单位购置资产无验收手续,大型设备无专家验收。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累计提旧”这一科目,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直接列支出,账面上没有体现任何的“管理”,资产的购置、处置与单位接受财政拨款无任何牵制。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
一些单位只想购置新资产设备,忽视现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轻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目前地方并未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的管理与财务的核算合在一起,与其说是会计人员在管理,其实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资产的利用率很低,更不用说资源的整合问题。国有资产的购、管、用脱节。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造成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完整,设备购置往往不包括运输、装卸、安装等费用;车辆购置不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所发生的增值费用,也不记入相应的固定资产账户中。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对固定资产配置的预算编制不重视,对需要更新和添置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一些政府相关部门只重视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要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支持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层面和单位实际操作层面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
首先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内审人员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其次,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内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建立会计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
2.倡导以人为本的文化,实现“软控制”
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能否将其变为单位自身的需要。要创造好的环境氛围,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使单位内的每个人都能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单位的运行,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完善内控制度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种资产的采购管理制度、审批论证制度、验收制度、核算制度、处置制度、效益分析评价制度和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坚持先入库后领用、先鉴定后报废、先报废后购买的原则,规范资产采购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记录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严格购入(含自制、捐赠)、领用、报废手续及凭证传递制度,建立各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制约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审查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着重查清资产存量的真实性、增减变动的合规性、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职责的履行情况。
在界定不良资产时应重点关注长期结存的应收预付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长期未达账项、账面单价明显高于销售价的商品、报废、呆滞、积压的存货、长期闲置、不需使用而影响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等内容。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计提折旧,虽然它体现的是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但留给会计人员的是账目管理上的空白,账目上无法与预算衔接。建议修改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固定资产核算,并将固定资产的验收手续作为不可或缺的报销原始凭证之一。
要严格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严格监督,使其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值入账,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设置账目及明细账,明确产权关系,参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防止经营性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其实质是实施投资活动,对此,国家理应向其征收资产占用费,这是国家作为“非转经”资产的终极所有者追索其终极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对于征收来的资产占用费,一部分可投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另一部分可投向事业单位扶持其有发展前途的经营实体。对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监管,以此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1.严格预算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是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措施。单位购置资产以及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预算,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费预算,避免资金浪费现象;同时,对存量资产进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方案,达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目的。
2.出台相应法律
必须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转让收益、产权纠纷处置、监督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出台相配套具体执行措施。
3.建立资产数据库
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切实摸清家底,将各项资产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范畴,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基本的数据库,全面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情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范文6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所谓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基本特征有四点:其一,资产的主体是经济实体;其二,资产与企业的关系以拥有或者控制为标志;其三,资产要能以货币计量;其四,资产的存在形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所谓国有资产,我国的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较多地是从法律的现实操作角度来解释,即将国有资产定义为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作了列举性的规定(见《物权法》四十六条至五十二条)。本文所讲的国有企业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照其存在形态划分,可以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
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存货、货币现金、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等。其中存货是有实体形态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在一定时期里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按能否独立存在进行划分,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可单独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具体指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它潜在地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企业可以因经营出色、技术雄厚、管理高效及历史悠久等因素,使其在与同行业相同的生产条件下,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能力所形成的价值。
二、国有企业档案与资产的关系
国有企业档案作为企业各项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国有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于1987年3月联合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7号)中第一次提出并定义性表述了企业档案的概念。即“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于2002年7月又联合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02]5号)。该文件将企业档案的概念表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2007年10月国家档案局又印发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草案中,除企业档案概念的表述基本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外,还明确规定“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国有企业档案与资产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便于进一步分析国有企业档案与资产的关系,本文从档案记载和反映对象的具体形态角度对企业档案进行划分,即将企业档案分为具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和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两大类。前者具体指产品生产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等;后者具体指科技研究档案、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及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等。
职工个人档案是一种不同于上述对物与事划分的特殊的档案类型,虽然企业职工个人档案是企业了解职工的重要信息,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限于目前法规性文件对资产概念的解释,职工不在资产定义范畴,所以本文也不对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的资产性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档案不具有独立的资产性,而是与其所记载的对象或内容共同构成资产,即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和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分别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1、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企业有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构成要素。设备仪器是决定企业素质和效益的基本要素,在全部资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设备仪器档案是伴随设备仪器购进、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等过程形成的已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是保证设备仪器正常运行的依据。设备仪器档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直接影响到设备仪器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设备仪器档案应该是设备仪器这一固定资产的构成要素,评估设备仪器的价值应该包括对其档案的评估。
房屋及建筑物也是国有企业的~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影响房屋及建筑物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价格的用地因素。房屋周边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地段、环保和治安等环境因素。房屋及建筑物的地基、结构、用料、消防等安全因素。除此以外,还应包括作为对房屋及建筑物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依据与凭证的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的因素。竣工档案应该是构成房屋及建筑物这一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
可见,设备仪器、房屋及建筑物这些“硬件”在其有效使用期间离不开对其起保证与依据作用的“软件”——档案。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
此外。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完成后会形成一套完整的产品档案,虽然产品档案不会与产品一起走入交易市场变现,但其保存价值往往取决于产品的价值,并且在产品的再生产过程中包含产品档案所起的凭证和借鉴参考作用。由于企业产品的生产既会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重复生产的稳定性,又需要根据技术的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换代,因此,可以认为产品档案与流动资产具有密切关系,在评估产品的价值时,应该考虑产品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因素。
2、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国有企业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资产的构成要素。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具体对应独立的实体形态,但它们往往是依赖于实体发挥作用,从而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专利、专有技术或技术秘诀,是无形资产,但它们要依赖于设备仪器、厂房、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而把有形和无形资产联结起来的是现行科技研究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加工流程设计、配方、原材料质量与用量的研究文件等。可见,现行科技研究文件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记录载体,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于科技研究档案与科技研究文件是处于不同工作阶段的同一事物,所以。它同样也是作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记录载体,通过作用于有形资产,体现着无形资产的价值,使企业资产发挥经济效益。
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如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及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等,是企业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它们真实记录着企业科技水平、企业文化及经营管理状况等,并伴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始终,是企业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
三、国有企业档案资产的特性
从国有企业档案与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关系角度分析企业档案资产的特性,可以得出以下三点:
1、载体性
企业档案是伴随企业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形成而产生。并与其共同发挥作用。载体性体现为企业档案是真实记录企业各种资产形成与现状的附着物。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真实记录着有形资产的状况,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真实记录着无形资产的状况。因此,在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必须占有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待评估资产的账目、账卡、数据等进行核对。企业档案应该纳入资产化管理轨道,参与企业的资产评估。如中国某国有航空企业。与德国某企业合资建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占有51%的股权,即由中方控股,德国企业主要是以其技术入股。在合资时,由于中方没有把档案作为一种资产来作价,合资以后,当企业在生产遇到问题需要德国企业提供有关参考技术图纸时,德方却要求另外付费。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档案是记录企业资产的载体,但它不等于资产的全部,对资产,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除考虑其形成成本外,还要计算其获利的能力。据有关材料介绍,一项获发明奖的技术,企业利用后最低直接经济效益能超过200万元,而发明者认为就几张图纸,技术转让费给5000元就不错了。显然,发明者将技术图纸的价值等同于了技术资产的全部价值。可见。明确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记录载体,而其本身不等于资产的全部,对于科学地判定资产的载体价值和资产获利能力,客观地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2、机密性
国有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历史记录,其中记载有不为竞争对手和公众所知悉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专有技术、经营秘诀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因此,在一定时期,企业档案,特别是其中的科技研究档案、生产技术档案和经营销售档案等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机密性。
影响国有企业档案资产机密性的因素主要有:其一,时间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企业不注重专有技术和经营秘诀的总结、发展和完善,那么企业档案则会自然丧失其科技和经济价值,从而降低其机密性;其二,传播因素。由于专有技术和经营秘诀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进行转让,因此,转让的次数越多,特许使用者越多,则失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三,管理因素。因档案管理者失职或保密措施不严,会给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人以可乘之机,造成企业档案失密。
3、寿命的复杂性
国有企业档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寿命的复杂性表现在它的保管期限与其所记载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寿命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