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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管理范文1
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计算方法出发,对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项管理办法和筹划方案。
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
(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
(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 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 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 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 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
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 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
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
土地增值税管理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负 成本管理 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涉及生产经营全过程,不但涉税品种繁多,而且房地企业实行交叉征收而形成双重流转税负担(即重复课税),如土地转让环节从交纳土地出让金开始至办理土地变性、过户手续,先后交纳三次契税,同时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房屋建造阶段由施工方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等; 房产销售阶段由地产商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各种附加费等;房产保有阶段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等。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各行业的平均水平。为此,作者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分税种探讨了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的方法,以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负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所以,从房地产立项阶段就应该考虑纳税筹划问题,选择较优方案,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
(一)避免盲目追求高售价,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关键控制点。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是通过科学的选择经济业务和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来避免或减少应税额。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对普通标准住宅有优惠政策,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有利因素,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如再搞其它开发设计应合理制订住宅的面积与销售价格,对比增加税负与享受优惠政策之间的收益关系,找出效益最高的经济方案。
(二)正确核算开发成本,防止少计漏计
开发成本是指房屋及配套设施成本、土地使用权支付成本和开发成本,它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开发成本是房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成本,全面、正确计量开发成本对土地增值税有直接影响,开发成本不仅是构成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可扣除项目的重要部分,还是可扣除开发费用与加计20%的计量基数。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成本作为税收筹划目标,建立诸多避税链公司,加大开发成本,通过由低税负公司向高税负的房产开发企业转移费用的方式,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合理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所得税前可列支项目,项目符合完工条件当年即要结转利润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实际当中,许多地方的所得税清算时间要早于土地增值税时间,而这种时差就客观造成了项目所得税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无法提前列支的矛盾,造成多交所得税。目前,仍然没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缓解这一矛盾。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合理把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如果项目的所得税基本已缴纳完,再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就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款项没有相匹配的内容,其后果就是以前年度多交所得税,而以后年度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如亏损,就再无利润用以弥补了。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项目应做好所得税缴纳节奏,尽快将尾盘分配处理,在所得税缴纳年度内同时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积极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管理,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利润率测试,如果实际毛利率较低时,可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尽量降低计税毛利率;对现行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严格实施收入确认制度,避免多报、重报而增加税负;应注意税前扣除项目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各种定额费用,应尽量扣除比例范围以内的费用,以降低企业税负。实务应关注:一是,在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出包工程办理结算时,在相关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必须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对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物业完善费用和报批报建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因此,在项目完工年度,如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则造成未取得发票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列支当期成本。而在以后年度则可能无收入相配比,造成前期多交所得税。因此,在完工年度,房产开发公司要加强与施工方的协调工作,尽可能取得发票。
三、营业税管理
合理安排收款方式,规避代收费用,对于收取销售房款的多交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会为其它部门代收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可看作价外费用,但无论进行何种财务会计核算,都应列入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税法规定,房产开发企业除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代收款项均需并入销售收入一起缴纳营业税。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额外增加税收负担,房地产企业在向客户交房前应做好合理的收费设计。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房租、维修基金、燃(煤)气费、电费和水费等,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不计入征营业税范围。因此,房地产企业可将以上收取的费用转移给物业管理企业,以有效降低营业税负担。
总而言之,在税法日益完善的今天,房地产企业必须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在以政策为导向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轻税负,提高成本效益,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土地增值税管理范文3
对于为改善居住条件而上市的公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公房入市行为,按公房出售价与应扣除项的差额计征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征税额=收入成交价-(成本价+土地收益金+个人投入维护与更新成本+综合税额)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纳税对象的税种。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房地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管人是纳税义务人。有专家建议,将入市的公房视为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用房,免征房产税。
契税
国家《契税管理条例》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由承受人依法交纳契税,契税税率规定为成交价的0.75%。交换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
有学者认为,公房入市以置换方式进行的,应免征契税;置换价值不等的,由多交方按超过部分以低限税率0.75%交纳契税;以投资为目的的公房入市交易,买方要按成交价的低限税率0.75%交纳契税。
手续费、交易管理费
当前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手续费,交易双方按套交纳。
土地增值税管理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负担 税负成本管理
房产企业涉税众多,在开发的不同阶段涉及的税收有,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开发销售阶段有营业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保有阶段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此外,房产企业还涉及有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据中国最大的上市公司综合数据查询系统万德数据系统调查2006年房地产行业税负率为13.4%位列各行业之首,而同年各行业间平均水平为6.5%。2006年房地产行业税收贡献比为117%在全部行业中排名第三高于73%的各行业间平均水平。数据显示,房地产的税负明显高于各行业的平均水平,主要税负集中在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尤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业税负重于一般行业,因而在财务管理中必须重视税金成本管理,合理降低实际税负。
1、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涉及房地产开发投资环节、持有环节、转让环节和收益环节,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在这些环节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印花税。
1.1、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以及出租商品房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工程全部价款、房屋销售收入和出租收入。地方政府有优惠政策可适当减免,各地区执行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就属此列。
1.2、土地增值税
我国从2001年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却因没有配套的成本核算办法及严格征缴时限等原因,一直采取了预征的权宜之计,大部分地区按预销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缴纳,待项目结束后重新核算并多退少补。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1.3、企业所得税
2006年以前房地产开发由于开发周期长,企业所得税大都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的方式,即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基础,乘以核定利润率折算出当期利润,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 31号),该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于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区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相对较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涉及合同协议多、金额大,因此印花税负担同样不小,涉及开发建设施工合同、借款合同、房屋销售和租赁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资金账簿和营业账簿等,税率从0.05‰~1‰不等。
2、当前税收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税金成本管理的措施
2.1、避免盲目追求高售价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企业在对税收政策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经济业务的选择和会计核算的处理往往就已经决定了企业税负的多少。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房产企业在开发设计时应合理制订住宅的面积与销售价格,要权衡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尽可能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达到节税和企业盈利的目的。
2.2、正确核算开发成本,防止少计漏计
开发成本是房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成本,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正确、全面计量开发成本对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均有直接影响,尤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开发成本不仅是构成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可扣除项目的重要部分,还是可扣除开发费用与加计20的计量基数。开发成本也是房产开发企业用于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一些房产开发企业建立诸多避税链公司,如利用关联建筑公司、设计公司、装饰公司等开票,加大项目开发成本,通过由低税负公司向高税负的房产开发企业转移费用的方式,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加强内部管理,积极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管理
公司税务筹划部门首先应根据具体项目,对于公司利润率水平进行测试,如实际毛利率低于核定时,则企业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较低的计税毛利率;其次,应深入研究和理解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收入的确认上要严格把关,防止多计收入,如在报建项目时,自建办公楼就不能和开发产品一起报建,否则自用的办公楼就会和开发的商品房一起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列入收入,从而多计企业所得税;同时要关注税前扣除项目的比例,结合实际工作综合考虑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凡是在扣除比例范围内的费用应尽量加以扣除,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董振远.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商业会计.2007年第12期.
[2]徐敏.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科技信息.2007年第21期.
[3]董振远.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J].北京商业会计2007.12.
土地增值税管理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法
一、引言
在房地产市场日趋理性化的今天,财务管理已成为房地产企业控制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纳税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利润,合理避税显得愈加重要。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简述
(一)是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标志之一
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很显然,高质量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
在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过程中,税负实际上是企业既得利益的流失。这就启发和刺激了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的同时,达到使自己税负最轻的目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同时伴随大量外资的涌入,跨国、涉外企业的增加引发了大量国际税收管辖和冲突的问题。各国税法制度、规则的差异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的利弊,也是刺激各企业纳税筹划的需求,从而促进了纳税筹划活动的发展。
(三)是企业减少或延缓经济资源流出的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企业税负是企业经济资源的重要流出项目,是企业的成本支出项目。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就是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业的税负率。目前,房地产业既是我国的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也是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之一,因此,税种众多。当前地产企业应负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除了以上各种税收外,房地产企业还要承担大量的费用,以土地为例,这其中需要产生的费用便包括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服务费、土地使用税、征地管理费等近十项费用。税费负担一般要占到商品房成本的30~40%,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地产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
(一)合理、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等3个方面的税,这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收法规中均以列示的方式体现。事实上,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体系庞杂、表现形式以法律、通知、批复等等形式体现,如果企业对于这些相关的规定不清楚,往往多交了税,因此,笔者认为这应该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如:对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又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屋,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转移,也不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形成代建行为的各项条件,才可以充分利用这项优惠政策。
(二)临界点法策划方案
1.税率、应税所得额“临界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在这里,20%就是“临界点”,同样,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其适应税率就会从30%变成40%,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100%~200%,其适应税率就会从40%变成50%,这里的50%和100%也是“临界点”。比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供销售的5000平方米同档次的商品房两栋:甲房每平方米售价是2000元,转让收入是100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为835万元,增值额是165万元。乙房每平方米售价是1070元,转让收入是1070万元,它的扣除项目金额是838万元,增值额是232万元。我们可以计算出甲房的增值率是19.76%,按照税法规定,甲房的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不缴土地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利润为165万元。乙房的增值率是27.68%,要缴纳土地增值税69.6万元,企业获得利润是162.4万元。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甲房售价要比乙房售价每平方米低70元,而且可依法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所得利润反而高于乙房的利润2.6万元。由于价格上的优势,甲房的市场竞争力将强于乙房。所以企业应该考虑以后多采取甲房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2.人员“临界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这里的残疾人员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六类人员。充分利用这一临界点,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持有残疾证的人,如单位的食堂、打扫卫生的清洁工等都可以雇用该类人员,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三)分解法策划方案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房屋总面积为7800平方米,成本费用支出为1700万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500万元。
方案1:销售毛坯房,同时送精装修,售价为3000元/平方米,装修费约合400元/平方米,共计312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额为7800×0.3X5%=2340×5%=117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17×(7%+3%)=11.7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17+11.7+312=1940.7万元,增值额为2340-1940.7=399.3万元,增值率为20.58%,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99.3×30%=119.79万元。共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312-11979=79.51万元,应纳所得税为79.517×25%=19.88万元,合计纳税金额为117+11.7+119.79+19.88=268.37万元。
方案2:房屋售价为2600元/平方米,装修费由其关联的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然后再以同等价格对外承包。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额为7800×0.26×5%=2028×5%=101.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101.4×(7%+3%)=10.14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01.4+10.14=1611.54万元,增值额为2028-1611.54=416.46万元,增值率为25.84%,应纳土地增值税416.46×30%=124.94万元。共实现利润2028-1700-101.4-10.14-124.94=91.52万元,应纳所得税为91.52×25%=22.88万元,合计纳税金额为259.36万元。物业公司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实现零营业额,不用缴纳营业税。该方案比方案1减轻税负9.01万元。
(四)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的收益与成本转移行为
通过设立第三方具有税收优惠、税收比较优势,方便资金转化的企业,达到成本转移,降低目标公司税负的目的。一是资产转移法。比如门面房,出租房,这些将为房地产公司带来大量收益的,这部分优良资产形成的收益都将在房地产公司交税,而且所得税没有任何免税机会。要将这些资产,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转移,承包、租赁、投资、买卖四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到免税公司或者是地税公司。二是收入转移法,由免税公司将房产、办公楼租给房地产公司用,并且向房地产公司收取房屋租赁费,或者车辆租赁费,这样房地产公司支付租赁费,就形成它的开支,但是收取租金的一佛,肯定形成它的收入,这样利润就从房地产公司转移到了租赁公司。或者:销售、 服务、 咨询、 广告公司,把楼盘的销售工作剥离到销售服务公司去完成,从而争取到优惠政策。
四、结论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家调控手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地产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公司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而对于地产企业来说,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却因为固有的刚性,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乃至企业高层重视纳税成本,即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经营活动广,其财务关系很复杂,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也存在筹划的空间,是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着力点。
参考文献:
[1]徐阳光. 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的财产权保护[J]河北法学, 2008, (12) .
土地增值税管理范文6
这俩人此行有个前提背景,前不久,唐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派出调查组,深入企业对丰南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7个地方税种征管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地方税在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其中,就包括上述房地产公司的欠缴问题。
调查发现,有些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主要存在于以租代征或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占地行为的企业,比如:投资项目未批先建的企业;农业科技园区改变原占地用途,利用租赁的渔塘、苗圃及空闲空地搞商业开发活动的企业;风情园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开发蒙古包(餐饮)、跑马场等娱乐项目的企业…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少缴或者滞留契税。例如:从2013年2月起,不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契税,但仍有公司有代收契税余额,没按规定上缴;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没进行清算;对回迁房建造支出、拆迁补偿费、回迁房开发成本这些应计算缴纳契税的事项没有计入,少缴税款。今天来我办公室的刘老板,就是因为他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没有将回迁房开发成本计算缴纳契税。另外,有的企业自建房屋在工程成本中挂账,不缴或少缴房产税。像:房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企业投入使用的自建房屋;企业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等。
总体来看,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下大力气推进产业转型,期望以此改善生态环境,拉动GDP快速提升。基于这种迫切发展愿望,有时政府在引进投资项目时,为了使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无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从农户手中征用耕地,采取预收地价款或以租代征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由于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相关税费也就不能按规定收取,导致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漏征、少征。地税部门对合法占地的征税管理还是比较规范的,建立了征管台账,依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征管,但在企业违法占地的税收征管上,地税部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逐渐形成了有证征税、无证漏征或少征的税收征管状态。此外,国土与地税部门工作关系不协调,缺乏建设用地与税收征管的监控制度和信息传递工作规程,以至于地税部门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企业违法占地信息。地税部门对违法占地征管过程中有时做不到认真实地勘测,其实,即使认真进行了勘测,也只是征收土地使用税。因为地税部门不能准确界定违法占用的土地是否用来种植农作物,所以在未与国土部门沟通确认的情况下,地税部门就放弃了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前段时间“任志强炮轰央视”的新闻,其实很能折射出另一个地方税种――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现状。央视报道称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华远董事长任志强连发7条微博从8个方面对央视报道进行了“炮轰”。有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没有进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也未要求进行清算,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性强、时间长;二是清算审核工作对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在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审核工作中,审核部门要担责任;三是就丰南来讲,地税部门已按2%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2011年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又比较低,这个时候组织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可能得不偿失。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还是清算工作本身的难度太大。
地方税日管问题很多,造成这种局面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税法宣传教育的不到位,也有征收行为的不规范,又有各地税务部门以低税赋争税源的问题。目前征收的18个税种中,只有7个税种的收入完全归地方所有,但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所以在征管工作中地税部门也就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地方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锐减的大环境下,地方税必将成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强化地方税征管工作已经势在必行。那么,强化地方税征管就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首先,要组织开展一次地方税的清查工作。以这次唐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调查为依据,对存在漏征、少缴税款的企业,督促地税部门追缴税款,在此基础上,组织财税、国土、住建等部门的业务管理人员,从宏观上对全区地方税征管漏洞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当前资产、资源与税收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制定地方税清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收的清查,特别要对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要求其申报清算,以进一步公平税负环境。在清算过程中,对企业清算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出具鉴证报告;对收入和扣除项目不能确认,资料不齐全的采取核定征收。通过地方税的清楚,要为强化地方税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要建立财产税监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征管行为。财产税监控机制的实现,需要建立资产、资源管理部门与税收征管机构的双向监控制度和工作规程,促使资产、资源管理部门与税收征管机构每隔一定时期对企业用地、房屋计税数据进行分析、监控,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再次,要建立税收动态监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强化对新增投资项目占地企业的监控,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定向监控,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时期,有些企业抓住政府招商引资的心理,利用闲置资金,以投资项目的方式囤积土地,等待增值,这既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也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那么,政府就有必要对在建和未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应缴未缴的税款及时追缴。同时,可以考虑对取得建设用地闲置或停工达到2年以上的项目,责令企业限期纠正,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最后,在加强税收预测分析的基础上,强化税收征收质量的监督。要建立税收分析制度,采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对全区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定期进行测算分析,找出税收增减因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税收计划提供参考资料。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对税务征管部门税收征收质量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调取税收征管台账,按行业逐户分析税负,发现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由税务征管人员配合,延伸到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规范征收行为,提高税收的征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