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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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1

根据市政协2013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10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__年第十次土地卫片国土资源部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__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0.6%,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31.2%降低到5.81%,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建立监管责任网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全市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把违法用地易发区,编制成全图,定人定岗进行动态和静态监管,实行监管区域、村庄、耕地网格化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巡查职责规范、监管主体明确的市、县、乡三级巡查网络,进一步强化违法用地监管体系建设。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__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__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1812.14万元,没收建筑物45.75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3.5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4069.91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18.8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 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__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位和个人随意改变用地规划、扩大土地用途或非法占有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浪费流失。

(五)法制教育亟待加强。有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法制意识不强,尤其是一些开发商受利益驱动,法律观念严重缺失,保护国土资源意识淡漠,遵纪守法不够自律,藐视国家法律尊严,助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因而加强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三、参考建议

政协委员充分肯定全市国土部门工作,就进一步搞好国土执法监管、打击违法用地、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法制教育等工作,提出五方面16条参考建议。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土地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县、乡三级网格监管

作用。

1、要着力解决全市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市政府应全盘考虑,积极协调省编办,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必要的执法力量,更好适应形势发展需求。按照中央精神“从现在起不增加行政编制”的要求,借鉴广州、深圳等地经验做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相关政策,招录聘用专职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充实基层一线力量,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变目前执法力量薄弱、超负荷工作现状,确保执法人员配置更加合理、更加有力、更加均衡。

2、要把监管全市基本农田耕地作为首要责任,进一步强化市、县、乡三级土地巡查网格化管理,明确巡心,集中执法力量,严格巡查制度,全面拉网排查,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效预防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造宅基地问题发生,最大限度保护农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要把建设用地作为重要监管目标,对全市容易发生土地问题的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线、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黄金地段、片区建设工程等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强监督,认真普查,做到排查巡查人到位、监督管理不失职,铁面执法不徇情、铁腕问责严追究,从严控制城乡建设非法用地,保证用地手续齐全,依法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二)严格依法按照规划编制用地,合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认真履行规划用地监管职责。

4、要按照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的标准,树立“规划全覆盖、城乡一张图”的新理念,全面考虑全市建设用地现状,高效推进“五规合一”建设发达城市群的步伐,以高标准规划为引领,提升省会城市综合功能,为协调推进建设新城、改造老城、开发古城、绿化山城、建大县城的“五城”联动建设项目,提供更好的规划环境和用地指标。

5、要按照中央最新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改善民生住房问题,优先编制规划民生工程和保障房建设用地指标,对非法占用民生住房建设用地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全面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力求城乡规划“无缝对接、同步发展,实惠百姓、群众满意”。

6、要针对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紧张的现实矛盾,综合利用闲置土地,摸清市县土地存量,整合可利用土地资源,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办法,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坚决落实“谁用地谁补偿谁复垦”的政策,保证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不越红线”。

7、要依法打击未批先建和明知不能审批却乱占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护耕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政策,自查自纠在土地审批等环节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规划审批用地全程跟踪监管,严格规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推动城乡规划用地向法制化迈进。

(三)创新执法联合联动模式,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采取行政和法治手段,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8、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国土资源“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全市土地执法难、查处难等问题,应创新土地执法方式,通过市政府组织协调,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全市国土、规划、发改、住建、建管、监察、城管、公安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构建“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一体化新格局。

9、要着力强化科技执法手段,应用高科技卫星遥感监测、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加大“卫片”执法力度,实时监控土地动态,为土地执法提供详实、全新的参考数据,努力构建“技术装备先进、执法手段全新”的国土综合保障体系。

10、要加强执法机关办案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实移送、移交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并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要重、处罚要严,起到强大震慑作用。

(四)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严把土地审批关口,全面整顿规范市场用地秩序。

11、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土地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事项的建设单位挂牌警示,对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用地单位表彰奖励,对严重违法用地单位注销审批事项,增强政府权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12、要建立城乡土地使用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全市国土会商、情况互通、信息披露、行政听证、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判解决全市用地突出问题。

13、要对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严把建设用地预报、预审、审批关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用地市场秩序。

(五)牢固树立保护国土资源的国策观念,切实增强全民节约用地意识和法制意识。

14、要增强全社会保护国土资源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提高全民保护国土资源重要性认识,营造保护土地、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2

对于耕地征收,28.6%的农民态度不是很明朗。大多数农民态度明确,并且其中51.4%的农民不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因为这部分农民认为耕地是生活的根本以及养老的保障,耕地被征收则会失去日后赖以生存的基础;20%的农民则愿意土地被征收,不想继续耕种土地,希望获得现金作为从事其他行业的资本。其中超过80%的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补贴力度补偿力度明显不够。但是,当提到补偿标准如果提高,大多数农民表示耕地征收可以接受。总而言之,农民希望得到更多的货币实惠,如果补偿费用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即补偿所得不能弥补因失去耕地其收入所得,农民是不情愿转让出耕地。调查中发现,年龄在35岁以下的农民相对来说对于耕地的征收则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原因是年轻一代不希望像父辈一样在土地上劳作一生,他们更多的是愿意外出打工或个体经营,相比种地收入毕竟远远低于其打工和个体经营所得收入,而且年轻一代的农民常年在外,对土地的感情不深,失地和有地没什么区别。

二、征地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一)对人均耕地的影响

从耕地数量来看,耕地征收前,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约为1.9亩,征收后为人均1.2亩,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37%。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从收入来说,调查发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区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较之耕地征收之前实则无明显变化。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农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较小,耕地的减少对农民的收入影响自然不明显。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夏秋两季耕作成本(即种子、化肥、农药、灌溉、耕种、收割等)约合1000元/亩,而作物所得收入约2300元/亩,实际收入为约1300元/亩,按照人均耕地1.9亩和1.5亩来计算人均收入分别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减少570元。故征地对农民收入影响不明显。

(三)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调查中发现,每亩补偿大致10000-16000元,在现有的的物价水平下,这样的补偿标准只够农民维持2-3年的基本消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出路问题,加之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往往在短期内把有限的安置费消费完,“坐吃山空”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沦落到生活无着落的困境。此外,有些农民反映补偿费用经常不到位,加剧了部分失地农民的贫困。

三、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

征地是经济建设的需要,总体来说是件好事,可是在此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大致地,调查中发现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有以下问题:

(一)征地界限不清

2011年最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祖师和农民个人(家庭)补偿后强制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为。但是法规和政策对“公共利益”却无具体界定,实际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请征收,以征求其融资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设占用耕地增长过快的势头难以遏制。

(二)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

现行体制和政策难以激发农民的维护耕地所有权的热情。由于国家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干部的政绩考核偏重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产值等指标和城市建设程度,而农业的比较利益偏低,使得现行干部将稀缺的土地资源配置给边际报酬高的非农产业。加之,广大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农地保护行为不是每个农民的事情而是一种集体行动,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的成本很大。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时,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不明确和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市场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随意分配土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和全社会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征地过程中,村干部往往利用自己的这种优先知情权窜改给农民的补偿额度,中途截留部分农民应得补偿款中饱私囊。还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这一点把与自己有关系的亲戚朋友的耕地补偿款提高补偿额度而减少其他农民的应得补偿。甚至,有些是村干部与开发方相勾结强行以低额度的补偿征收农民耕地。

(四)征地补偿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最低为10倍,高也不过是16倍。按平均每亩耕地年产值1000元计算,每亩只有10000-16000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失地农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所以仅仅以经济补偿是不够的,还应包括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以及对农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

四、对征地的一些建议

针对以上土地征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征地范围

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质用地不能动用国家征地权,让市场机制解决此类性质的土地征收,让农民通过农民与用地者之间的交易谈判获取补偿。同时,可以允许农民集体土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的合作开发或自行开发经营,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集体和农民的参与贯穿征地的全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的主体、客体、对象、条件、方式、范围、具体步骤等,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此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限制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侵蚀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判机制,把征地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上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按照《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场化机制对土地补偿内容进行评估,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以确定新的土地补偿标准。

(四)健全补偿措施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应考虑这两个面。对作为生产资料的补偿,不仅要使农民能够解决目前的生活,还要能够让农有一笔钱来重新安置就业。对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偿,就是要保证让失地农民能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五)转变农村土地组织形式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3

最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权变更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小产权房 发展原因及现状 法律性质 城市购房者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109-01

1 概念界定

本文所探讨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等)上建设,未经国有化土地征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颁发,实质上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2 小产权房的产生、现状及助推因素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小产权房开始陆续出现,当时主要是一些演艺明星、艺术家、离退休人员等为了休闲或养老到城市郊区买地盖别墅,或者直接购买农民住房并加以改造。当时购买的人比较少,而且一般不是作为第一居所使用,没有形成规模,所以并没有引起社会太多关注。

近几年,小产权房迅速发展并形成规模,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的报告显示,“十一五”期间(1995~2010),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本文从下列四个方面分析推动小产权房产生及发展的因素:

(1)城市化进程加快

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数据显示,2012年末,从城乡结构看,城镇人口711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03万人;乡村人口64222万人,减少1434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2.57%,比2011年末提高1.30个百分点。城镇人口高速增长,住房需求相应增加,而建设用地存量有限,供需矛盾的现状使小产权房顺势发展并形成规模。

(2)商品房价格虚高,超出工薪阶层收入水平

受投资投机购房需求的影响,商品房售价高涨,增幅远超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根据2012年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全国30个省份房价收入比排行榜》专题报告,2002-2011年我国的房价收入比都在6倍(国际惯例3-6倍为合理区间)以上,这说明我国房价超出居民收入负担能力,工薪阶层也就有理由选择较低价格的小产权房了。

(3)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基本上形成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为主体的基本框架,满足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但在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仍然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积极性不高,进程缓慢;监管不力,政府存在寻租行为;建设所需土地和资金缺乏。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在经济能力不足以购买商品房而又无法获得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的困境下,不得不选择小产权房。

(4)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身利益驱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商品价值在供需矛盾的现状下价格被不断抬高。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价与市场价差额巨大,使得原本属于村集体和村民的土地收益流入国库。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数据,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大头,占40%到50%,城市政府拿走20%到30%,村级组织留下25%到30%,而最多,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到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实际的经营管理者。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具备土地出让权,但由于缺乏完善全面的监督管理机制,集体土地所有者受利益驱动在低违法成本与高收益面前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小产权房的迅速发展正是村集体和村民争取自身利益的结果。

3 基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的城市购房者风险分析

(1) 法律性质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村集体所拥有的集体土地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作为农民的宅基地。

根据我国现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我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存在残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国家的征收才能改变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性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经国家征用程序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依法流转,由国家出让给开放商。凡未经上述“征收―出让”模式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成的小产权房并没有国土、房产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事实上并不存在产权。因此,城市购房者所持有的由乡政府或村(居)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不受法律保护。

(2) 城市购房者风险分析

基于上述对小产权房法律性质的解读,城市居民购买在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行为存在的风险隐患是显而易见的:

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只能得到当地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证明,而没有合法的产权证。由于没有合法的产权,如果购房者需要售出、赠与、抵押或由继承人继承该小产权房,均无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遇到土地征收或拆迁,城市购房者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不仅无法取得土地补偿,也会因为没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而无法获得房屋及相关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规模性地籍测量;地籍管理;无缝衔接

中图分类号:P2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 言 :目前,日常的地籍管理工作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和各种图件资料的过时,严重地阻碍了地籍发证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国土管理部门为寻求地籍管理工作瓶颈的突破,相继适时地开展了规模性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国土部门及专业队伍大胆地突破常规的作业方法,高起点、高效率地完成了调查工作,并建立了完善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但几年以后,通过对相关国土局的回访,近63%的土地部门未能充分地利用已建立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人工丈量绘图和发证的阶段,最新数据不能及时地进行入库,已发证的宗地信息在数据库内也不能保证经常性地更新,这样时间一长,就造成了数据的时效性较差,频繁地出现图、表、册和实地不一致的状况,给每年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造成了影响。

1无缝衔接的前期工作

1.1 技术规范方面的衔接

要保证做到无缝衔接就必须使日常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与规模性地籍测量的技术规范完全一致。而技术规范包括了基本依据、参考标准和数据标准三个方面。

1.1.1 基本依据

a. 1998 年 8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 1998 年 12 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2 参考标准

a.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下称《规范》);

b. GB/T 7929-1995《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下称《图式》)。

1.1.3 数据标准

a. GB/T13923-92《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

b. 《城乡一体化数据字典》;

1.2 技术路线方面的衔接

如果打算确保规模性地籍测量与日常地籍管理的无缝衔接,在大规模地籍测量的技术设计阶段就应开始着手考虑,技术设计书的编写和修改完善应充分体现贴近实际、着眼运用的原则,在实地权属调查中的具体技术操作环节方面,因地制宜地制定既不违反规程又适应本地历史习惯的技术指标,特别是针对一些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变通办法,一定要结合日常发证工作的惯例进行衔接,从而避免造成一种情况两种处理模式的尴尬局面。 在编写技术设计书中,涉及应提交的成果资料的时候,更应从地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地遵循必要的不能少,多余的是浪费的原则。 另外,在大规模地籍测量结束后,必须认真地进行技术总结,在总结里实事求是地对工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详细阐述,对工程的一些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详细的交代和建议,便于在以后日常管理工作中,方便地操作和使用。

1.3 技术人员方面的衔接

人员的衔接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第一个层面主要是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一开始就参与工程技术设计书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在工程进行的过程参与技术协调和问题处理,并要求对调查工程结束后尚余的事宜了如指掌,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在技术方面的平稳过渡。

第二个层面是外业调查和测量人员,他们应脚踏实地参与从控制测量、权属调查、资料整理、细部采集和图形编辑等各个工序,概略地了解各工序的关键环节,确保日常测量工作能正常地衔接和运转。第三个层面是内业人员,他们主要参与图件的制作和输出、汇总统计以及数据入库等工作,其实他们的责任最重,因为成果资料和信息系统移交后,主要使用工作由他们承担,并充当了技术骨干的角色。

2 无缝衔接的几个要点

2.1 地籍编号的衔接

在地籍调查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的原因,造成原有的街道、街坊成片的拆迁而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因此,对于全部灭失的,原街道、街坊编号不再使用;对于部分灭失的,原街道、街坊编号发生了改变,为便于日常管理工作的方便,应编制“新旧街道、街坊编号对照表”。 由于以前地籍调查工作没有大面积地统一开展,加之,频繁地进行个别宗地的发证,因此,造成了宗地和界址点编号的不统一,甚至可以说是混乱,使得资料的保存和提取极为不便,而规模性的地籍测量以后,宗地和界址点编号采用了规范的和统一的编码原则,保证了使用和数据入库的方便,但却出现了新旧编号的混杂,故在调查工程结束后,为达到无缝衔接的要求,还应编制“新旧宗地编号对照表”和“新旧界址点编号对照表”。

2.2 文件资料的合并

针对一个宗地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在历史的沿革中会出现划拨、征用、转让或抵押等变更方式,经过若干次调查测量,也形成了多套调查资料,其中不排除还有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地方,为何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各个时期的资料没有统一存放和适当合并,造成了在进行权属审核时,依据不足、判断不清、考虑不周的遗憾,为此,在探讨地籍资料的无缝衔接时,不得不提出对同一宗地的相关资料进行有效和适当合并的要求。 对此,建议不妨采用这种方法:将旧的或各时期的宗地档案汇总于新的宗地档案,在旧的档案袋封面注明宗地的变迁方式和档案由来。

2.3 数据库的试运行

在大规模的地籍测量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所有的相关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都将全部移交国土部门,如果如前所述,已做好了确保调查成果的无缝衔接的工作后,应该说高效快捷的地籍管理工作将随之登场,但在距离最后的成功前还有一件极为重要的事,绝对不能遗忘,那就是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试运行。通过试运行可以检验外业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可以磨合内外业方面的一些衔接关系;还可以衡量信息系统软件的稳定性;最重要的是通过试运行,总结出内业日常管理的经验,找到提高服务水平的捷径。

3无缝衔接工作的几点体会

3.1 及时抓好修补测工作

对系统的更新工作应采取被动变更和主动变更相结合的方法,即除了因日常的发证工作而产生数据变动外,应该定期地对城区范围进行全面巡视和变更调查,以便及时地进行修补测量工作。 在进行修补测量工作时,必须采用初始调查测量时建立的坐标系统,即便施测区域附近的控制点被破坏,也必须从其他地方用引点的方法,将控制点补上,否则,简单地采用独立坐标进行测量,今后其数据将无法进入信息管理系统。

3.2 确保表格数据的一致性

在日常发证时,如涉及到地籍调查表的更改, 应及时地将调查表相应栏目进行改正,同时,应顾及相邻宗地的相关信息也应随之改变。 在地籍调查表的更改后,计算机系统内的地籍调查表数据库应立即进行更改,同样,应修改本宗地所涉及的相邻宗地的数据。

3.3 定期完善数据库

定期做好信息数据库内的面积计算和汇总统计工作,特别是在数据发生变动之后。 定期做好信息数据库内的街坊图、地籍原图、地籍二底图和宗地图的相应修改工作。

4结束语

规模性地籍测量与日常地籍管理的无缝衔接探索出了如何把单一的调查测量工程变为以工程为载体进行全方位立体的服务系统工程,把以前地籍工作的被动管理模式改变为主动和科学管理。也有利于尽早地把GIS地理信息系统引入日常管理工作,使地籍基础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一旦做好了无缝衔接工作将可以解决原来自由坐标的隐患,避免了重复征地发证的可能性,将日常发证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轨道。

参考文献: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GPS-RTK技术 农村宅基地 发证地籍测量 运用

[中图分类号] P228.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169-2

0引言

GPS-RTK技术的优势显而易见,除了提高定位的精确度外,简便的操作流程更是节省了很多不必要的环节,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大大缩短了测量时间,也减轻了测量的劳动强度。随着GPS-RTK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各行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近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在此方面,希望能够保证农民的生活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是确定农村宅基地发证情况,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将最新的GPS-RTK 技术运用于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的工作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 GPS-RTK技术简介

GPS是全球定位系统的英文缩写,产生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为了给导航工作和军事事业提供更多的便利,美国最先研制成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该系统现已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中。RTK是一种定位技术,一种新的GPS测量方法,它通过实时动态差分法得到厘米级精度的测量,为各种控制测量、工程放样、地形测图带来了新希望,极大地提高了作业效率和作业精度。

与以往的传统常规测量方式明显不同,RTK能够运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与数据通信技术相结合的载波相位确定检测点在指定坐标系统中的三维定位结果。这是革命性的进步,是GPS应用的重大里程碑。在没有RTK之前,人们运用GPS定位系统进行测量的时候,往往需要使用多台GPS接收机进行测量,测量后获取GPS信号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数据处理,然后得到GPS控制点的坐标。这种测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耗时、耗力、耗费且作业效率低。RTK定位技术出现以后,很好地弥补了GPS定位系统的以上缺陷。采用RTK技术只需要一台GPS接收机和一个基站即可完成测量目的,并且测量速度快、精确度高,实时观测几十秒,精确度达到厘米级。我们只需要将RTK基站架设到一个已知坐标值固定点上,发射无线电信号,另一GPS接收机接受信号,构成一条基线,就可以进行实时观测。RTK技术近年来发展很快,因此,充分发挥RTK技术的作用,熟练地操作此技术非常重要。

2农村宅基地及地籍测量概况

农村宅基地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个名词。它是农村中用来建造房屋的部分土地。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不归农民自己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亦是如此。农民如想建造房屋需要向集体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才可使用。而地籍测量主要是为了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土地材料,方便地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测量的内容涉及界址线、土地大小、形状、位置等很多方面。在测量过程中,就需要借助相应的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选择高尖端的技术则测量速度快、准确度高、效果明显。

3 GPS-RTK技术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中的运用

3.1 GPS-RTK技术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中的具体运用

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中包括土地分界线的划分、宅基地的具置、土地的面积大小等测量,牵涉到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和地籍原图绘制等几个方面。以下将从不同方面介绍一下GPS-RTK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运用。界址线的划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事情,所以它的准确性对各家各户而言十分重要。将最新的GPS-RTK技术运用在这种平面控制的测量之中,接收信号定位坐标,大大提高了测量的精准度,并且效率快、耗时短,有助于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减少因界址线的划分而出现的纠纷问题。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中,地籍原图绘制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地图集是地籍测量的一个重要成果。我们知道地图是有一定比例关系的,并且对地点位置的要求很高,所以要确定一个位置的准确坐标比较困难。再加上该测量又受到地籍的复杂程度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村地区相对更加艰难。因此有必要选择现代化的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无论在数据获取、分析上,还是在数据的准确度上,都会有明显优于传统地籍测量的地方。GPS-RTK作为现代新的定位技术,将会达到以上水平,满足其要求。

地籍测量过程中需要采用各种各样的测量技术和方法,比如:数字测量、遥感、大地测量、空间定位等。现代技术的革新速度相当快,地籍测量工作现实性较强,技术也需要不断提高,实时的更新,这样才能及时反馈问题并采取措施。用GPS-RTK开展测量、遥感、定位工作,可以为土地管理提供精确的地理参考系统,提供不同形式的数据与图册等资料。

3.2 GPS-RTK技术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中准确度的把握

GPS-RTK可以达到厘米级精度的测量,可以说已经相当精确了,但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小小的误差。这些误差是环境、人为、技术本身等综合因素引发的结果。外部环境对测量的影响很大,在实际操作中,地形高低、测量范围、建筑物等都有可能是测量中的障碍,影响GPS-RTK信号的接收,以致获取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会有偏差。这个方面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所以测量误差的存在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需要做的是要尽可能减小这种误差。测量中要避开一些干扰源, 既保证测量效率又精确到测量精度。人为因素产生的测量误差与测量员的个人专业水平和素质修养是有密切关联的。他对测量过程是否清晰明了,他能否熟练运用GPS-RTK技术,做事情是否认真、一丝不苟,这些个人原因会影响测量的结果。相关人员不具备以上能力肯定会导致测量结果的错误,测量人员只有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及技术水平,才能尽量减少因个人原因带来的测量失误。

3.3 GPS-RTK技术在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中应注意的关键点

运用GPS-RTK技术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工作应注意把握基准站的位置选择和GPS-RTK的有效范围半径大小等方面的问题。基站位置的确定与信号的强弱密切相关,无线电信号的传播影响着定位的精确度。因此在选择GPS-RTK基准站的位置时需要慎重,最好经过详细考察后再确定。我们明白GPS-RTK技术主要是通过信号的接收、传输而进行作业的,信号如果相距太远会使测量的精度和速度大受影响。所以GPS-RTK的有效范围半径是不能随意决定的,最好不要超过10km。

4结束语

总而言之,GPS-RTK技术克服了传统测量技术的很多不足之处,有突出的优势,但也应注意到工作中它的一些影响因素,把握好这些影响因素,并采取正确的方法加以规避,才能尽可能减少测量误差,提高精确度。与此同时也应明白传统的常规测量技术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如果将新的GPS-RTK技术与先前技术完美结合,不仅能更好的发挥两者在作业中的作用,且可以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工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相信GPS-RTK技术在此方面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农村宅基地发证地籍测量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