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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1
[关键词]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会计会计准则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被称为预算会计,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是与企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两者因性质的截然不同而归属于相对独立的领域,世界多数国家均采用分别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两者的会计活动这一模式。站在理论的角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是“泾渭分明”,各成一体的。但实际操作中,将两者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归属范围内相当不易,即使在会计准则发展典范的美国,两类会计准则也未能把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严格划定在各自应规范的范围内。
就我国目前来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入市场,开始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与公共部门、企业一同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也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而同时,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组织,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已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这些变化表明,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交互发展形式,二者的界线已经突破了传统认知而变得模糊起来。而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界线的“模糊”也给不少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了制度空隙,以牟取暴利。大量事业单位创办了各式各样的营利性组织,但同时还享受事业单位的特殊优惠。这一现象在教育领域内尤其突出。
计划经济遗留至今的一个结果就是:事业单位在整个非营利组织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近年来,事业单位已逐步走向企业化和民营化,许多事业单位已经是不折不扣的企业。如果还是依照“非营利”来加以规范,则结果对于准则制定者和准则遵循者来说,可能都是背离了“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的。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可行性
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同时,我国会计规范的特色之一在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非股份制企业和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并非是完全必要的,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会计科目、报表体系结构等,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接近。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如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遵循谨慎性原则等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要素中,资产与负债要素包括的会计科目几乎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且两大类具体会计科目涉及的经济业务的处理方式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差无几;净资产类、收入费用类会计要素包含的会计科目实为基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业务特点。关于会计报表,非营利性组织需要编制和提供的报表仍然有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而其应当编制的业务活动表的结构实质上与单步式利润表是相同的道理。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在会计实务中也是可行的。
在西方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产生合并的趋势也十分明显。早在1985年,FASB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AICPA、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FASB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
非营利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2
1 概念比较
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校,预算会计包括第三产业中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和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的各个行业所运用的会计。
企业会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行业所运用的会计,包括第一、第二产业的各个行业以及第三产业中流通部门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的各个行业所运用的会计。
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都是用货币来计量,把各种耗费综合地表现为统一的货币量,采用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
2 核算基本前提比较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与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相比,既有相同的方面,如会计主体、持续运作、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的表述、内容。也有相差异的方面。
其差异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前提的设立。相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合法性前提表现为:
对于取得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在取得拨款时要特别强调合法性,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对于从社会取得收入的单位,要将取得的收入及收支对比确定的净收益正确反映,并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上缴、分配净收益。
核算一般原则比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与企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相比,既有相同的方面,如都具有真实性原则、有用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等的表述、内容都是相同的;但是也有相差异的方面。其差异可表现为:
(1)有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有,事业单位会计没有。
如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包括谨慎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事业单位会计的一般原则中不包括这两个原则。
(2)有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没有,事业单位会计有。
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包括专门使用原则,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中不包括这一原则。
(3)事业单位会计同时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原则,而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中不存在。
如事业单位会计可以按不同的单位类型选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原则。
3 会计要素的比较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与企业会计要素相比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相同的会计要素,如资产、负债的内涵、表述都基本一致。
(2)名称相同、含义不同的会计要素,如“收入”要素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称相同,但内涵与表述有明显的区别。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广义的收入概念,企业的收入是狭义的收入概念。
(3)名称不同、含义也不同的会计要素,如净资产和支出。
(4)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同,企业会计的要素会计等式表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4 会计等式的比较
两者的会计等式在意义和形式上都不同:
(1)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上述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可用会计等式表示:
资产=负债+净资产
结余=收入一支出
(2)企业会计的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式与事业单位会计等式有差异,其表示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收入一费用
5 固定资产核算比较
转贴于
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与事业单位相比较没有与之对应的固定资金。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事业单位会计在对增减固定资产核算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对应的固定基金进行增减的核算,其结果是“固定资产”帐户的借方余额等于“固定基金”帐户的贷方余额。
但也有特殊情况,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租赁费未清偿时,“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帐户的余额不等。
6 收入及收入核算的比较
事业单位收入与企业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包括单位自身业务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从财政或上级取得的拨款收入,进行业务活动时具有偶发性、边缘性的收入。
这一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对收入进行核算时,设置了多达7个收入性质的科目。而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因此其收入主要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预算会计的收入目的与企业会计相比较是非营利的。资产供给者向事业单位提供资产后,不要求偿还或不要求取得与其所提供资产等比的经济利益,而是要求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某类商品或劳务,所以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相应地,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也就具有非营利性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因为收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
企业与事业单位相比较取得收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收入的核算。不同的收入具有不同的特点,应根据其特点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等级帐基础。
事业收入是为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质,应该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核算;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取得收入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盈利,为了正确地核算各期损益情况,可以采用权贲发生制的原则核算。
7 支出核算的比较
支出核算的依据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取得支出的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较是为了收入盈利,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支出的核算。
非营利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3
第一,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是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各地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医院的财务行为、加强了医院的财务管理。在当前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各医院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保证了业务经费的需要。同时,各医院严格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在维持医院公益性质的同时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日益规范。医院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会计机构,配备了会计专业人员,并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各地积极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大多数医院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大型医院实行了总会计师负责制,有力推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二,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一是存在的问题。现行两个制度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将民办医院等非公立医疗机构排除在外。从实际情况看,现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占相当大的比重,非公立医院机构由于涉及税务事项,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处理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必然导致两类医院披露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等会计信息不可比。按现行两个制度的要求,医院应进行成本核算,并将成本分为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医院存在着大量与主营业务联系不紧密、不能归集到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成本中去的支出,如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指令性任务、医疗救助等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的政策性减免、医疗纠纷赔偿等行业风险支出,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搏弈造成的非控制性结算风险支出等。一般情况下,各医院都将这些支出作为成本予以反映,从而造成成本不实,结余失真,也不利于医院之间的对比分析。资产核算不实,虚增净资产。医院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核算,不考虑减值、跌价。损失,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而不能反映医院资产的现实价值,也虚增了医院净资产,导致医院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不真实。二是改革的必要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长期以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是重要原因。而公益性质淡化又与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中过多注重对经济收入的考核有一定关系,这就要求审时度势,改革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医院经济行为的新要求。医院收支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对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医院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对收入、支出的管理是财务会计工作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另一方面,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越来越多,医院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同时,医院经济行为日益多样化,医院财务会计必须与之适应。会计改革的时代要求。我国会计技术规范与国际逐步趋同,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医院如何紧跟会计改革的时代步伐,是一个十分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第三,改革的原则及构想。改革的原则。当前,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最大的弊端是鼓励医院创收,实行收入归己、自行分配,这种机制导致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收入、公益性质淡化,必须改革。作为管理工具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必须为医院总体改革服务,其改革必须与之相适应、相协调。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须符合法律并紧跟财政、会计改革步伐。一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修订要体现法律的基本要求,将法律的约束体现到制度中去。二是必须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一致,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医院会计作为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个分支,修订财务会计制度时必须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为依据,并注重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三是必须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近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较大,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等,医院会计改革必须与这些改革要求相适应。四是必须满足社会各方对医院会计信息的需要。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必须满足财政、卫生、物价等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满足医院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投资人及银行等债权人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对医院会计信息的要求。按照我国医院的分类方式,医院可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医院,非营利医院又可分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和民办非营利医院,这些医院现在分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或所有者)管理。按照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这些医院都将归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改革的构想。首先制定医院通用会计制度。建立适合各级各类医院的通用会计制度,满足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的需要。将“净资产”改为“所有者权益”,满足医院投资多元化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增加“结余”会计要素,适应不同类型医院在分配方式上的差异性;增设有关会计科目(如适合营利性医院纳税需要的“应交税金”等),以处理不同类型医院的会计业务。其次制定有差别的医院财务制度。在财务制度总体框架下,针对不同类型医院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对公立医院,重点要求他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收支管理,体现公益性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其他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则重点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披露会计信息,照章申报纳税(或税收减免)。在结余分配上,非营利性医院的结余主要用于事业发展,而营利性医院的结余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最后是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建立资本金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与责任,规范结余分配的项目和比例;科学界定成本项目和范围,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增强成本核算和结余计算的真实性;改革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增强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可靠性;建立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改革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增强医院抗风险能力;完善医院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增加会计报表附注及现金流量表,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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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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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大勇、魏锡政、吴永立: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2).
[3] 王红梅:民办高校财务会制度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财会,2009(11).
[4]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非营利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5
关键词:预算会计企业会计会计差异
预算会计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部门财政进行监督核算,是合理调度财政性资金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国家财政的整体收支状况,为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企业会计是指依靠程序化的会计措施,为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方向提供财务数据参考,企业会计服务于企业经济效益,与企业经营管理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营利机构的财务管理行为。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是我国会计学科的两大分类,本文就两者的差异性进行了探讨。
1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性质上的差异
预算会计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公共性,这点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上,预算会计的会计对象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经费的非营利性机构,会计主体为政府和公共部门,目的是实现公共职能,其核算对象为公共资产,以公共实务作为核算依据,考核指标是公共业务成果。二是非营利性,预算会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三是财政性,预算会计的服务对象与国家财政存在资金关系。基于以上三点,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性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1不计利润,计结余
对于企业会计而言,利润不仅是企业收入与成本相互抵消所形成的资金结余,同时也是企业资本运作所产生的报酬,而预算会计的结余只是会计主体财政收支相互抵消产生的结果。企业会计的利润表现企业所具备的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是资本的报酬形式,而预算会计的结余只说明财政收支的对比状况。对于行政预算而言,结余情况不能与财政状况直接划上等号,无法作为考核行政预算单位财政管理水平的合理标准。
1.2采用收付实现制
会计核算的收支处理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而预算会计的核算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只对涉及成本核算的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
1.3会计目标差异
预算会计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产生社会效益,其会计目标具备宏观性和间接性。而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资本的循环进行财务核算,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具有直接性和微观性。
预算会计是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核算,投资目标是为实现预算主体的政府职能提供财政支持,反映了国家的宏观政策,其每项收支活动都涉及社会的各个环节,影响社会关系与经济效益,投资结果体现在社会效益上。
2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会计准则上的差异
2.1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财务中往往存在坏账问题,因此企业会计会对坏账进行账务处理。而预算会计核算对应收、预付款项只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进行记账,不计提坏账准备,对没有形成坏账的,不做账务处理,如果形成坏账(确定无法收回),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经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存货核算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入账价值,固定资产核算则分为两类,一是使用预算拨款购置的,在预算额度内执行;二是纳入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则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预算会计的资产核算中,存在对固定资产不重视的问题,固定资产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与账面原值产生差距,导致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指标无法反映真实状况,造成净资产虚增,最终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2.2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及专款专用原则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预算会计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集中采购规定范围或金额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行为。专款专用则是预算会计主体对政府拨款和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予以使用并且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其使用状况,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挪作他用。
2.3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基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账户体系的管理行为,收入直接计入国库或财政专用账户,支出通过单一账户统一支付管理。预算会计对象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作为主要支付方式。
2.4实行政府收支分类
对于预算会计而言,如果需要编制政府预算和组织预算执行,或者完成后续的核算工作,必须以政府收支分类作为依据。所谓政府收支分类,是指对政府的财政收支从类别、层次上进行划分,通过这种分类方式清晰的反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是预算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的重要特征。
3结语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在财务活动中的作用不断提升,成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管理,不仅是企业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合理利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利保障。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都发挥着反映财务状况和监督资金活动的职能,两者之间的差异分析对于会计核算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通过对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差异的研究可以丰富会计理论,有利于推动会计的进一步改革。
作者:冯星等
参考文献:
[1]李灵娟.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核算上的差异探讨[J].中国商贸,2014(12).
非营利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6
关键词:民办高校 会计制度 形势 现状 建议
一、 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发展形势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统计,截至到2013年6月21日,我国公办高校1774所,占普通高校的81%;民办高校424所,占19%,如果将独立学院一起考虑,占普通高校的30%。从高校数量来看,民办高校的比重已提升至普通高校数量约三分之一,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一只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有公立(办)高校近1500 所,私立(即民办)高校1600 多所。私立高校在数量上与公立高校平分秋色,在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上也有着良好的国际声誉。
从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形势和西方私立高校发展经验看,我国民办高校从数量规模及质量在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上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没有针对各类民办高校的特点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同的民办高校自行选用了不同的会计制度,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不可比等问题。
二、 民办高校特征
(一)公益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特征。
(二)民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判断出民办学校的民办性。
三、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现状
(一)会计制度现状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地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差异较大。各民办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部分选择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相互之间在具体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上仍存差异。因此,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是不统一的,导致民办高校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是不可比较的。这些会计制度不能完全满足民办高校会计核算的需要。会计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对于政府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对于民办高校的自律和发展,都是不利的。
(二)民办高校当前使用的各类会计制度的缺陷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该项制度是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的适用于公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并没有考虑到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允许的获取合理回报的问题;另一方面,《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收付实现制,由于收付实现制的固有属性,不能科学计算教育成本,以致难以确定合理回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折旧、公允价值等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办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该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缺乏高校行业特性,特别是教学支出和科研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些特征则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类型的民办高校无法执行该制度,同时也无法为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出资及其合理回报提供依据。
四、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设想
(一)针对全国的民办高校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
中国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根本在于教育部和财政部,作为全国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会计事务管理机关,共同制定适合民办高校实际情况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二)在制度中体现分类核算
1.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制度规范来说,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应区分为投资和捐资(捐赠)两类。投资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回报,而捐资或捐赠的目的并非获取经济回报,而具有公益性。在此规范的基础上,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是办学节余和学校资产剩余的归属,或者说是举办者是否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的索取权。举办者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会计核算基础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民办高校要进行全面的收入成本核算,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要求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而不是以收入已经实际收到和费用已经实际支出为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划分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能够体现民办高校收入与支出之间的配比关系,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民办高校的收入支出情况,有助于加强其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具体来说,对学费的收取、附属单位缴款、金融借款融资等利息的核算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堵塞管理漏洞。
( 四)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中,一方面,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而不计提折旧,平时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损耗,只有到报废时再一次性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导致高校固定资产账目不实,人为夸大了资产总量,同时也导致了教育成本核算不准确。
教育事业支出中由于没有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而这一项占总成本中的很大比例, 就会直接影响回报计算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五)会计科目设置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对各类收入和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总体上可以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同时可以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收入类会计科目的设置,以体现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财务状况,从而真实合理地反映民办高等学校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
(六)满足更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民办高校除原有来自政府和内部的管理需求以外,更多的市场成员如办学投入者、金融机构等要求了解民办高校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并对民办高校会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提出了对民办高校受托管理责任进行成本绩效考核的要求等。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财务报告体系,围绕增加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这一宗旨,创新和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使之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民办高校除了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还应提供结余分配表、教育成本明细表、基建投资明细表、资金规划表等报表附注。结余分配表反映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可分配结余或待弥补的赤字情况,教育成本明细表反映一定时期内教育总成本与生均成本情况,基建投资明细表反映学校基建工程投资的明细情况,资金规划表反映今后几年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同时,在坚持会计信息核心地位的前提下,财务报告还应当增加与决策有关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以满足民办高校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例如,学校的规模、专业特色、毕业生就业状况等背景信息,学校的未来发展规划等前瞻性信息,对学校管理层的分析评价等。
(七)在制度里考虑营利性民办高校利润分配
出资人可以获得的合理回报,但在利润分配中应考虑学校未来的长期发展,可以在利润中以固定比例留取一定的学校发展基金。
五、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政策的上思考
(一)税收支持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始终未予明确,造成相当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将民办高校完全视同企业予以课税,这对已饱受资金困扰的民办高校无疑雪上加霜。既然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呢?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确统一的制度,也令税务部门对民办高校按“企业”对待。
(二)监管差异
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求民办高校上报与公办高校相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使得民办高校自行归类自有财务数据,随意性较大,造成统计数据口径的差异,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从而导致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不利于对其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张爱民.中国公办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J].新会计,2009(9):11-13.
[2]王大勇 魏锡政 吴永立. 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