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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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1

关键词: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理论基础差异

1、会计目标和税法目的不同

会计目标一般而言是指财务报表的目标,而财务报表目标的确定,取决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及其对于信息的需求。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培植税源,引导社会投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税法遵循的原则我们可称之为“有利原则”,从税法的目标出发,根据“有利原则”,税法必然对会计制度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围绕各自目标确立的两大体系之间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异。

2、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法原则不同

由于会计规范与税法服务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异。会计核算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是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是统揽会计工作全局及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具体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是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进行强制征收,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有刚性。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在相应原则中,有会计和税法共同遵循的,也有会计遵循而税法不遵循的,同时也有会计不遵循而税法要遵循的原则。

3、会计和税法的职能不同

税法具有财政职能即聚集财富,从而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物质。税法具有经济职能,通过税收制度调节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活动。最后,税法还具有社会职能,通过聚集的财政收入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而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客观上所具有的作为管理经济的一种活动,不仅包括提供会计服务而且包括管理当局运用会计信息产生的效果。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的高级管理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管理者依据会计报表来做出各种决策。因此,二者的功能有着本质区别,为满足不同的功能,使的税法法规与会计制度制定时的侧重点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4、政策选择和处理方法

在政策选择和处理方法方面,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税款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它应当与作为该项税款计税依据的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当期收入相配比。但是,由于税款与其它费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会计处理程序上也相应地采取了与其它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从而可能使这种费用处理关系不复存在。此外,会计制度在针对缴纳的税款科目设T型账户时,并未充分考虑税法的实务操作规定,可能使得税款账户设置不适当。(2)在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上,会计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税法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存货成本计价、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等方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永久性差异和作为所得税会计主要内容的暂时性差异。

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操作差异

1、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首先是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在定义上,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内容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上存有差异。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其次是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会计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有当各种形式的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价款己收取或者收取价款的权利已实现为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差异

首先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差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对资产转让计税收入和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会计上采用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的方法,也适用于税务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必然会导致当期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存在差异,报所得税时需要对此作纳税调整。其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成本模式核算与所得税政策存在以下差异:(1)换出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2)换入资产的会计成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3、建造合同的差异分析

对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税法上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根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己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对资产负债表日己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这与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 际发生原则相冲突。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分别做出处理,进行纳税调整重新确认报告年度和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发生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影响损益,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应调整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协调措施

1、完善政策的制定

在我国,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是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重要前提。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政府部门管理层面的联系与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不仅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还要尽可能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小实际征税的难度。

2、完善企业岗位设置

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目前,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中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是与国际税收征管接轨的需要,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制的必然选择,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3、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法操作层面的协调

首先是所得税体系中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从表面上看,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得税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但我国所得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的统一,可以实现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降低,减少对纳税人的冲击,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差异的减少,也有利于会计信息发挥相应的作用。其次是所得税法律语言的会计化。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措施时,只考虑了纳税对象与其经济活动的内容,而忽视了这些对象与内容的载体特征,即会计语言的特征。如对于会计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法上称为资产置换,两者经济内容完全一致。因而在税收立法上,必须重视法律语言的会计化,相同的经济内涵尽可能采用同一会计语言,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以减少税款征收的难度和主观随意性。

4、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注意问题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尽可能减少对实现税法与会计目标影响小的差异,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差异应能用中报时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基本业务的政策应该尽可能减少差异。例如,税法与会计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只就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工程合同和企业改组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时间,根据税法需要与会计有所区别。如果基本业务的政策不一致,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罗粹,赵雪枝,《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的思考》,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8(6)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2

关键词:计税差异 当期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是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为费用,导致了会计上所确认的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一定等于税法确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一是对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或口径上不一致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二是对部分资产、负债确认标准不一样,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一)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主要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如分期收款销售中,会计准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会计准则在商品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确认收入,但已办妥托收手续,而税法应计入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准则于交房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在收到预收账款即确认为应税收入。

2.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1)有扣除标准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工资薪金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而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公益性捐赠等都规定有扣除标准和条件,符合条件和在标准内的准予扣除。(2)加计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符合“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费用化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3)税法不准扣除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对违法的罚款支出、赞助支出、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据实计入当期损失,在税前列支,但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资产计量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初始计量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反映资产金额的确定基础。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属性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等四种,但采用这些计量属性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规定以历史成本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可看出,资产在取得时入账的价值会计和税法没有差异。

关于资产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后续计量上。一是资产计提减值。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款项,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而税法对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据实扣除。二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规定不一致。税法认可直线法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有自己的规定,而会计可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直线法外,还有加速折旧法。三是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而会计对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据实扣除;只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四是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认为那是一种未实现的损益,待到出售或转让实现损益时再确认,而会计对个别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到利润的计算和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

2.负债确认、计量上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负债的确认一是形成企业的资产,形成资产的负债不影响损益;二是形成企业费用,形成费用的负债因为产生了费用而对所得税的计算有影响。形成费用的负债发生时全部计入会计费用,但不是全部计入税法费用,因此造成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利润的差异,差异主要是因费用中提取的负债。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方法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这两种差异会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额的计算。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既相互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会计利润的核算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当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调整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我国,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建立在会计利润核算的基础上,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来的。

(一)纳税调减额

当期利润总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说明有纳税调减项目。一种情况是有些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利润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应税收益。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把它列入不征税收入。属于这种情况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另一种情况是有些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利润表上列示,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自主研发项目。

(二)纳税调增额

当期利润总额小于应纳税所得额,说明有纳税调增项目。一种情况是有些费用税法有扣除标准和条件,超过标准或不满足条件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全部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对超过扣除标准的应就超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费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另一种情况是税法不准扣除项目,会计准则已在税前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务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因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等于当期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加上纳税调增额减去纳税调减额。

三、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是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认、计量的,反映的是某一时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税法的要求确认资产、负债项目的期末数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叫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方法进行核算后的金额。资产在使用时能带来收益的增加,但同时也发生了损耗,资产耗用了会转化为成本费用。资产账面价值通常等于原价减去备抵账户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资产在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同时,该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税法的账面价值。由于会计和税法对资产的后续计量的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如会计对可能发生坏账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税法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它们之间的产生了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会影响某个会计期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会消除,也叫做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后的确认金额,反映的是企业未来偿还负债时的金额。负债偿还会涉及经济利益的流出,有些没有支付的负债会影响费用的增加。这种影响负债的费用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会计准则规定可预先确认当期费用增加,而税法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在费用实际发生再在税前扣除,这样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就是税法规定就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确认为费用的负债未来期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产生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说明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比会计抵扣的多,应留给未来抵扣,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负债的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现在抵扣了,按照税法规定应放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抵扣,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交税对企业来说就是一种经济利益流入,从其产生的时点看符合资产的概念,应确认为企业资产增加。

(四)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现在比税法规定的多抵扣了,应留给未来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某项固定资产2013年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5 000万元,而按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为4 800万元,那么意味着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使用转为成本、费用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为4 8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20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负债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现在比税法多抵扣了,未来期间该项负债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也就意味着未来期间多交税,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确认为企业负债增加。

(五)当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的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上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因此当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当期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期末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25%-期初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25%)-(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期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

四、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计算的思路如下:一是确定当期会计利润总额;二是寻找差异,主要是寻找影响当期损益的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三是以税法为基准调整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四是计算递延所得税,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最后确定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加递延所得负债发生额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总之,会计的目标是为会计信息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相关者的需要。税法的目标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会计平时都按会计准则来做账,但缴税的时候要以税法为中心。一是从利润表角度分析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时间或口径与税法不一致,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要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分析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体现资产负债观,关注的是企业的未来,潜在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清楚地反映出企业预付将来税款的资产或应付将来税款的义务,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J

参考文献:

[1]石天唯.从理论到实务推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J].财会月刊,2014,(5).

[2]赵建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问题剖析[J].财会研究,2012,(7).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3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里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则要求企业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采用追溯调整法,而非未来适用法,由此产生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笔者重点关注这方面的差异。

一、小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当期未及时处理而导致会计与税法差异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等。小企业发生了上述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的当期及时处理,若资产损失发生当期未及时处理,产生了会计差错,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即资产损失在发现的当期计入损益,不需要追溯到损失发生的当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资产损失当期未及时处理,视同企业放弃了税前扣除权利,这部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该办法出台后,这部分资产损失符合该办法设定条件税前允许扣除。该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小企业固定资产暂估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差额导致多提或少折旧,会计与税法处理上存在差异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以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作为成本。但是不同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这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构成完全一致,因此,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基本一致。实务操作过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差额导致固定资产多提或少提折旧,多提折旧或少提折旧的调整,会计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差异。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入账,暂估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固定资产折旧多提或少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产生的,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来适用法,即:多提或少提折旧在当期冲回或补提,不需要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这里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以前年度多提或少提的折旧也应作相应调整。小企业因以前年度少提折旧,调整补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小企业因以前年度少提折旧,调整补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补提折旧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反之,小企业因以前年度多提折旧冲回相关费用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小企业因以前年度多提折旧冲回相关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可以用来弥补调整年度发生亏损。

三、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费用,其产生原因可能是多方面,如会计差错、会计估计变更、期后事项等,不管是何种原因,按《小企业会计准则》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在应扣未扣费用发现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追溯应扣未扣费用发生的当期。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在本公告出台前,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费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本公告出台后,这部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必须专项申报和说明,并相应地追溯调整至费用发生的当期。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不少的挑战,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变革。理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使二者相互协调,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税务风险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性

(一)原则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分为四种,分别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重要性原则上的差异;谨慎性上的差异和轻视形式的差异。其中,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尽管如此,会计估算时仍然会由于权责制的大量会计估计,造成税法上的不承认现象;在重要性原则上,会计是根据经济业务所得利益来制定相应的会计程序,由于税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使得二者在此差异性颇大;谨慎性上的原则,会计制度在面临企业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时,给予适当的预计和估算,对一些风险可以进行风险准备,但税法并不支持这一行为;轻视性原则,它的主要表现在重视实质而忽略形式,在企业的融资上,会计制度主要是交易与业务的实质进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为依靠,税法对其的否定主要是将其制度的形式分开对待,分别缴纳各项税用。

(二)项目规定差异

项目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收入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项目上产生差别。会计制度在企业的规划中规定,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生产商品、销售商品和对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上所获得的经济总收入,除去企业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劳务费用、商品在销售时所付出的流程费用。税法对于企业的收入情况则是区别对待,基于税法政策的不同,对企业不同的应税收入进行简单的划分,所产生的应缴税收超出了会计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费用上的差异,企业成本上的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产品时,扣除生产的费用,最后所得的经济利润。而税法中所明确的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所申报的产品销售和生产商品,以及资产转让的成本等,这超出了与企业预算的成本。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

在会计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过多或者其他的风险因素,导致会计要素背离了实际的预算,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擅自调整会计的估算,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对于税收的缴纳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在税收预算发生变化时,能够针对估算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的要素对此有章可循。年终纳税调整是解决会计制度在进行估算时,税法与其产生差异进而缩小差异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方法的选择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依据进行操作。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差异,使二者相互协调是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备选方案的合理摊销。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是有期限的。企业可以进行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与税法进行协调,增加备选方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小型的企业可以以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对此做出选择。

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依法纳税理念的树立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照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收税,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务,依法纳税观念的树立,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企业要进行相关的统筹,会计制度在这过程中起到辅作用,帮助企业理清纳税的内容;其次在规划上,企业要联合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划,使纳税的过程规范化,减少纳税预算失误;最后,在纳税的管理上,要严格进行,相关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对税收的统筹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的税收得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减少税务风险。

(二)调整纳税和核算规范

调整好纳税是企业进行依法纳税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规范的现象使得企业要面临税务上的风险,纳税调整是以税收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利润所的所进行的调整,当会计制度于税法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时候,理应以会计制度为前提,进行相关的核算,在缴纳税务的时候再进行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在不断增加时,企业应在申请纳税报表时,进行严格的纳税调整,假如企业在进行纳税的申报时,忽视了纳税的调整,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税务机关将会对此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完善内部控制,把握差异性

在内部控制上,企业要合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联系且相互监督;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在进行传统的财务监督体系的同时,引用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建立一个操作严谨、控制严密的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组织系统,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隐患。

(四)加强企业部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科学技术和资金技术的投入,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沟通渠道至关重要。为了防范税务的风险,对内,企业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会计部门,在财务上出现账单不清或者财务不明的情况,要联合对账,检查财务的去向,在申请税收报表前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避免企业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时了解有关税务的最新情况。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最新最全面的税收法规,有利于企业据此合理调整应缴纳的税收,加强企业与税收机关之间的联系,争取准确得理解税收的具体内容和规范,尽可能的与税收机关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业在重大事项的投资和决策上,对于不能够完全理解的税务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采纳税务机关给出的合理建议,最后确保企业能够诚信并依法进行税务的缴纳,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的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使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结束语

企业若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面对体制化的改革和挑战机遇时,应牢牢抓住,创新企业的发展模式,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做出一系列合理的举措改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使其二者协调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5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 协调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156-03

作者简介:林映聪(1983-),汉族,福建龙岩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来自税务部门和银行,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不仅有利于降低小企业的财务调整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小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

(一)资产计价与摊销方面的差异

关于资产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后续计量上。

1资产减值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对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小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法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的计提受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以及折旧方法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都有差异。比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税法规定,除了上述两种资产外,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原则上为直线法,而企业可选择的方法除直线法外,还有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3无形资产摊销

这主要是由于摊销年限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造成。如《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的原则、收入确认的范围及收入确认的时间三方面。

1收入确认的原则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是以发出货物、收取款项且风险报酬转移作为确认标准,总体上来说是实质重于形式,并遵循谨慎性原则。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具体的规定,基本上参照增值税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办法执行,相对而言,税法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2收入确认的范围差异

税法确认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上已经确认的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以及价外费用。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行为均未确认收入,而税法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交易中商品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认应税收入。另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入。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3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如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购买方如果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处理,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此时应确认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成本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

成本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工资以及与工资有关的“三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销售佣金、借款利息和开办费用摊销等方面。如《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列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并没有限制,但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此外,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除能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外,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我国所得税法的协调,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以外,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需作大量的纳税调整,这不仅给小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小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工作本身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况且,目前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实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很有必要。本文从两个方面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一)资产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1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在会计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这与税法一致。例如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短期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而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避免了小企业报税时的账务调整;并未引入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一律使用成本计量的相应科目。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主要是考虑到税法不承认持有期间因市价的变动而对资产的影响,使小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协调。

2不要求提取减值准备

所得税法不确认持有资产的减值,除金融企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如企业的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而不通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冲销法。

3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与所得税法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折旧范围和折旧年限。在折旧范围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税法的差异缩小表现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折旧年限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此外,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后续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都体现出与税法的高度协调。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跟计量方面增加与税法的协调。税法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较《小企业会计制度》减少了风险报酬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如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收入如何确认,但根据推定原则,按照“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则与税法对此种方式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一致。所以在商品销售的确认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协调。另外将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可确认为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所得税法规定一致。

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三、结语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使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大大增强,但仍有改进余地。如在利润表方面就可以做出适当的改进: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仍然采用以前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可将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以专用报表形式,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来编制。这样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设计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而且也减少了企业会计人员的重复劳动。

由于会计与税收是经济领域的两个不同的分支,会计准则(制度)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是一种客观的现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一致。无法协调主要是体现在一些国家为了发挥对经济调节和促进作用所实施的优惠政策,如研发支出、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以及体现在企业发生的一些违法性质的支出,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对于这些有差异的地方,小企业需要作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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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艳琴,王旸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0)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6

关键词;关联方会计准则

税法差异分析

在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税法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各个角度的影响一直是监管机构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包括会计与税收领域的监管。但是,会计与税法对关联方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主要目的是对2007年生效的关联方会计准则和2008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关联方规定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给出关联方的定义,会计准则只给出了关联方认定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根据这一标准,会计准则涉及的关联方有: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构成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会计准则使用的是关联方概念,税法使用的是关联企业概念,没有将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涵盖在内,范围偏窄,不利于税收监管。两套体系对什么条件下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存在着差别。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提出了三条标准,即“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是指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理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力才能正常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或供应;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由另一企业控制;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从关联方的内容上看,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以下方面的差异:税法所指的股份是否包括非表决权股份没有明确说明;对于控制股份没有达25%但实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应视为关联企业,税法没有解释;会计准则规定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可认定为关联方,税法认为应该拥25%或以上,才视为关联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把借贷资金比例当作认定关联方的标准,税法有此规定;会计准则和税法均未考虑潜在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比较

会计准则规定,凡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认定为关联方交易。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方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关联方交易及认定方面存在以下差异:税法将关联方交易确定为关联业务往来,将非业务往来排除在关联方交易之外,而对于什么是业务往来,却没有明确;会计准则将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作为关联交易的一种类型,税法未将此列为关联交易;税法更多地关注企业之间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这对于税收监管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这一点是会计准则所不具备的;会计准则在认定关联方交易时,考虑到了实质重手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税法却没有提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原则也应是税收监管中应该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比较

2001年,财政部曾经《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关联方交易价格进行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但是,2006年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却取消了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规定。税法对关联方交易定价做出如下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虽然会计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交易定价进行规定,但是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会计与税法仍然有差异。税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法院己宣判企业破产的债权损失除外);而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之间只是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可以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如发生损失也可以列支。

四,关联方披露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