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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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管理条例范文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87]2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凡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标的物应当维持原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

三、此类案件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土地法管理条例范文2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问: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问:土地调查采用的地类标准是什么?

答: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为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调查的组织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同时,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二是,明确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条例规定,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项条件。

三是,明确调查的人员要求。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四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土地调查人员的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二是,规范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等工作。

三是,明确调查成果的应用。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法管理条例范文3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8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土地法管理条例范文4

马同志意志坚强,能吃苦是出了名的。

年月,长白山区已是凉气袭人,马同志在大阳岔棒槌砬子参与改线测量,由于几处线位跨越湍急河流,又无便桥可走,她们用一根木头架在河上搭住山道,马同志走在颤颤危危的独木桥上,一不小心掉进河里,刺骨冰凉的河水湿透了衣服,在寒风中阵阵发抖,她到附近的小旅店喝点姜汤去去寒,接着继续工作。

年,同志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举市大筑路,公路勘测设计任务比往年多了几倍,为了及时完成设计任务,她们选择在测量最不利的季节——月,进行野外测量。那是个冻人不冻水的时节,野外白茫茫一片,齐腰深的积雪,行走都很困难,脚下的高腰水鞋每走一步灌满了雪,雪到了鞋里又化了,当天工作结束时穿着的毡袜已湿透。进入深山老林测量,为节省淘文秘站 要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年——年月,在营白公路建设期间,面对繁重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马同志组织工作人员,认真收集学习土地法、土地管理条例、林木补偿标准、电力、电讯常用手册、拆迁有关规定等,学懂弄通相关知识。动迁电力电讯设施对马同志这个外行来讲非常困难,行业知识她不懂,无法审核被动迁单位所报方案及概、预算,她就到书店买、到专业人员那去借用有关专业书籍,把不懂的知识学懂弄通。每拆迁一处线路首先到动迁现场与被动迁单位核实动迁数量、选定合理动迁方案,方案确定后,审核概、预算,出色完成了拆迁任务。

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行事。

年至年在北线二级公路指挥部工程科工作期间,一次在加筋土挡墙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设拉筋带数量不够,不分层碾压路基,造成路基不密实,挡墙使用寿命达不到设计要求。她发现后当即给施工单位下达了返工通知单,面对施工单位的拉拢和威胁,她丝毫不为所动,将现场情况进行汇报,及时将该队伍清除。为保证工程质量,她经常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质量问题马上找到总监代表、旁站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需要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年——年月,在营白公路建设期间,面对繁重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马同志组织工作人员,认真收集学习土地法、土地管理条例、林木补偿标准、电力、电讯常用手册、拆迁有关规定等,学懂弄通相关知识。动迁电力电讯设施对马同志这个外行来讲非常困难,行业知识她不懂,无法审核被动迁单位所报方案及概、预算,她就到书店买、到专业人员那去借用有关专业书籍,把不懂的知识学懂弄通。每拆迁一处线路首先到动迁现场与被动迁单位核实动迁数量、选定合理动迁方案,方案确定后,审核概、预算,出色完成了拆迁任务。

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行事。

土地法管理条例范文5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促进全县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使推行殡葬改革的进度与群众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因地制宜,科学划分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火葬,改革土葬,大力引导文明治丧。

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一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二是各街镇乡抓好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死亡后的遗体土葬管理;三是主城区的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其它中心场镇,抓好文明治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文明治丧服务中心,促进全县殡葬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火葬区管理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转达市政府同意大足县“十一五”期间火葬区规划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6〕11号)要求,批准我县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城镇居民违规土葬的行为,由接埋地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政府(办事处)按照《**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强制改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

(一)强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管理

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继续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奖惩;由县督查室进行督查。考核的重点是殡葬乱罚款乱收费治理情况、殡葬执法引发的恶性事件查处情况、乱埋乱葬治理情况、城镇文明治丧规范管理情况、火葬区火化率完成情况。

(二)建设城区文明治丧服务中心

规范城区治丧活动秩序,解决主城区乱搭乱占用公共场所、乱设灵棚(堂)、噪声扰民问题,今年在龙岗街道办事处累丰村(原悼念厅)改建大足县殡葬治丧服务中心。

(三)采取多种方式处理骨灰、遗体

积极探索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遗体处理方式。骨灰处理推行多样化,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型葬法;城镇居民死亡火化后,也可以将骨灰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进入公墓安葬。按照《**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土葬区公民(农村居民)死亡后,允许在《**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埋葬区域以外地区实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但不得将坟墓固化、硬化。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建坟造墓;禁止建活人墓、豪华墓;禁止在国道、省道视线以内埋葬遗体、垒坟立碑。

(四)建立火葬奖励制度,落实殡葬改革工作经费

对土葬区人口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对土葬区自愿实行火化的,各街镇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免收遗体火化费、遗体接运费;对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给予遗体接运费、火化费减免照顾。县乡财政对推行殡葬改革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按照《**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土地法管理条例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规划为纲,以法为绳,标本兼治、重点治本,严肃查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努力营造法制化、规范化、公平竞争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违反规划、违规开发、违规销售、无资质施工、哄抬房价等问题;根本扭转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彻底解决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明显提升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工作作风;显著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满意程度。

二、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3、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5、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招标方案未核准、招标公告未的,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未按批准规模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限期责令改正,并依照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要求和《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招标公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用地审批方面

8、未经批准或不按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的,包括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并处罚款。

9、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房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建设工程方面

10、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规划批准擅自施工,未按规定交纳规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2、规避招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3、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依据第七十四条,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仗地勒索、仗地承包、强买强卖、强行承揽施工任务、干扰破坏正常施工,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九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可降低单位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因临街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及以上公共场地的,应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占道费。未经批准,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

20、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款,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21、建设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建设法规进行处理。

(四)房产开发方面

22、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资质开发或变相无资质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23、建筑房屋面积少报多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房屋面积结构严重超标的,按照“国八条”的要求,由建设部门进行住房结构控制,由房管部门认可盖章,否则不予审查。

2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收取预售款的1%以下罚款,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吊销房产开发企业资质。

25、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搞集资建房的,按照建住房[*]196号文件规定,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商品房开发的建筑小区物业管理不达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达标,并由房管、建筑、消防、绿化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27、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