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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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2

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为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三)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出让土地逐宗进行明细核算。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者调整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缴入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设立“账外账”。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转移“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资金。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制度。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1.土地取得的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2.农业土地开发费。农业土地开发费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发的《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288号)执行,即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用作农业土地开发费,其中25%上划省财政集中使用,75%由市、县留用。提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依法应当向国家缴交的费用。

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出让金的10%上缴省财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让全省各市、县共同受益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5.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1号)的规定,给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6.扣除上述5项费用后的政府土地出让金余额部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性支出。

国家和省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的清算核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及时向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明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并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付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当按季缴入财政金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划缴省财政金库和市、县财政金库。

(四)不得违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也不得违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五)严格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偿的范围和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以土地为条件综合补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铁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和大型水工程项目,并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补偿地块的供应不得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金。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入户的管理,不得批准其他单位设立政府土地收益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金,对未及时将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应当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的联合办理以及通报、移送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需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或者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直接抵偿市、县政府债务的行为;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金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的行为;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以及违规核算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等,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3

我国在实施土地出让制度的十几年来,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制度一直处于空白,除《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外,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制度性规定相对较少,地方政府操作空间大,缺乏合理运用土地出让金的前瞻性,造成土地出让金使用的不合理。改进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和加强政府的土地收支管理,既是政府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土地出让金制度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学术界普遍认为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出让金流失严重以及支出不合理等问题。如李建功(2002)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的土地政策,高进低出发土地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各种投机方式,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学界还认为土地出让金的流失与地方政府管理不规范,维护地方政府利益以及地方竞争等因素有关[1]。其次,在土地出让金的支出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以未来土地出让收入作担保,通过大量借贷进行城市建设,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欠缴严重;有的地方政府挪用土地出让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如何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呢?江峰(2006)认为各级政府当期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纯收益不得全部用于当期支出,要按一定的比例留存收益,作以后年度使用[2]。汪利娜(2009)则提出,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建立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体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设想是把土地出让金纳入到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出让金的透明化管理[3]。研究资料表明,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还有很大的不足,有待更加系统的、全面的完善,土地出让金制度的设计仍有深入研究的空间。因此,完善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保障土地出让金各方的利益,才能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开发有序,出让有方,核算有据,分配有道。

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出让金的含义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第55号令)也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即,在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地租价格,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通知》([2006]100号)中,将土地出让金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将其定义为“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4]从性质上看,土地出让金的本质是地租,相当于土地出让年限内的所有地租收入的贴现值之和,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使用土地的经济报酬,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进行了规定。其中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工业用地、教科文体用地和综合用地最高年限是50年;第三产业用地最高年限40年。

(二)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情况

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是伴随着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对“支付出让金”做出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做出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们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4]。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55号令)颁布,不仅规定土地征收的出让金管理,还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55号令将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一般地收费收税调整为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土地价值,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土地使用权制度。55号令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使我国的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以及出让金的征收工作都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已基本形成。2006年底,土地出让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则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国家也作了相关规定。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政府土地收益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进一步明确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土地出让使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5]。

(三)各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概览

1.上海。2008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不断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其主要措施有:建立土地储备、供应和出让收支相互衔接的管理体系,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进行统筹平衡、综合协调;明确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明确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核和项目决算核销等工作要求;建立定期报告预决算制度;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办法和专项基金(资金)的提取比例。2.四川。其主要做法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严格执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不断改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方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3.江西。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进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我省境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按照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由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4.浙江衢州。浙江省衢州市通过对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作了一个全面的审计过后,探索出适合本地的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新机制。(1)加强对规范征收的管理。衢州市首先在制度上明确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的不同工作职责,其次坚持“国土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构建起“国土征收、财政监管、政府所有、收支两线”的土地出让金征管新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衢州市主要是围绕“两清(清理土地出让金收入过渡户,清理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两建(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制度,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领用、结报和核销管理制度)”、“三规范(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行为,规范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使用行为,规范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目标,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工作。(2)严格控制支出的成本。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环节不仅多,而且复杂,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到前期开发、组织出让,再到成本费用支拨等。一旦某个环节监管出现疏忽,就会影响到整个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衢州市详细地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建立征地费支付备用金制度和土地保证金直接退付办法。尤其是对土地征用成本费用、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出让金业务费收支以及征地费用保证金的支付、退付行为等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管,有效地保证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益。(本文来自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简介详见.)

四、我国现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现在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号令的相关规定还是显得有点滞后和粗糙。面对审批权限、权属登记、土地作价、收益分配等具体问题,尚缺乏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要么无所适从,要么自行其道。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然而,各地并未严格实施,导致每年有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流失。从征收结构上看,土地出让金不仅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体,而且其增速远超其他经济指标的增速。在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的增速甚至出现失控局面。政府为获取土地出让金对土地进行粗放式的开发导致诸多问题,如容易导致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及时缴入国库;造成土地出让金看不见的流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支出结构上,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过大,支出结构要求模糊,预算编制和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土地出让金支农不足,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化;在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方面存在者偏差,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支出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6]。

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当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不少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但对如何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则没有严格的管理和处理、处罚制度,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第二,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还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净收益未能按照规定的要求,被纳入到基金预算管理之中。由于土地要素的非完全市场化,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供地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极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土地出让金的大量流失。第三,土地出让金征收还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征收环节衔接不紧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制订、监督执行和收支管理;而国土部门则是具体征收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订的征管政策,负责按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征收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国土部门集土地出让政策制订、地价评估、出让交易、权证管理、收入征收于一身,甚至连支出也一并管理的现象,导致欠缴和漏缴土地出让金现象十分严重[7]。

五、完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的主要途径

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4

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协管工作,彻底杜绝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安装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车辆营运税、房屋租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协管单位及征收任务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在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交纳契税(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设单位将契税分解到每个住户),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在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征管单位应及时向城建局提供欠税单位名单),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在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在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在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在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在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产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建立征管档案,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50万元。即:在车辆年审时,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在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

2、征管职能部门要在帮助和指导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寻找税源,切实抓好税收征管,保证完成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好两个关口,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的原则支付款项,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该单位缴纳所欠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奖罚措施

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5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否则,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建立征管档案,征收任务为3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年征收任务为50万元。具体是车辆年审时。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

2税务机关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积极主动寻找税源。保证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并充分发挥税收征收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税收征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把好两个关口,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原则支付款项。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正宁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

三、奖罚措施

国有土地征收管理范文6

摘 要:笔者结合国内外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内容,以及我国征收管控的几种常见模式,为我国的房屋征收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强制搬迁

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建速率不断的提升,使得城市用地变得越来越紧张,城市形象也愈加现代化,因而城市的改造也变得在所难免,由此所引发的冲突和对抗也越加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房屋征收管理的核心利益问题,即房屋征收的价值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在补偿上不能够统一。为了减少因补偿资金而导致的不利现象,确保城建速率合理,相关的征收管控机构应积极的探寻应对措施,此时就必然牵扯到在补偿时要遵循的理念等内容了,要结合有序的管控体系来进行。

1、征收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1 要确保高度民主

在开展征收活动的时候,应该体现出民主的思想,要认真的听取民众的思想,形成的征收管控政策要体现出群众的意识,要合乎群众的切实利益。我国现今的相关补偿条例中规定,国家在进行征收工作之前的时候,要开展好风险测评活动。当牵扯的数量比较的庞大的时候,还应该有政府相关机构来参加。在开展决策以前的时候,还应该落实社会公告,要寻求有关群众和人员的思想,要切实的维护有着历史意义的建筑体。

1.2 要确保步骤正常

步骤有序是必须要遵循的内容,它规定相关机构在开展活动等的时候,要先对这个活动的原因进行阐述,而且要告知有关人员,要仔细的听其思想,如果牵扯到征收项目非常多的时候,还应该切实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探讨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首先听取当事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具体意见,认真按照有关的活动程序来开展,切实维护相关人员的责权,确保其有着相应的权利。

而且,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在进行涉及自身利益行政行为时要适当回避,保证基本程序的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之前要对该项目和程序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在确保该项目具有充分可行性的基础之上,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还应进行一系列的正当实施程序。

第一,就是要制定出合理公正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起草该方案后要征求各方意见,对于公众反应比较强烈的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冲突的重要问题,在经由政府审查后进行一系列的修改完善,并协同其他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将充分修改和评估后经过政府部门审议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实施,共同实现行政目标。第三,在进行具体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首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财产评估,以此为公正公开合理征收补偿程序奠定制度基础。在进行合理评估以后,与被征收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者提供房屋征收补偿金。假如在开展补偿工作的时候,两方无法在补偿金额等要素上达成统一的话,此时可以由两方一起或者是单一的一方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第四,针对在协议内容落实的时候,发生的违约现象等应该加大惩治力度,对于那些互相可以处理的,就要积极地去处理,对于那些实在无法处理的事项,要提请相关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1.3 要确保结局公正

该项原则是必须要落实的内容,同时还是开展这个项目必须要进行的内容。规定相关的拆迁等规划以及补偿方法等的论证步骤以及结局等都要公开。只有确保这些内容是完全的公开的,才可以解除被征收人的各种不良情绪,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不正当行为,能够提升相关机构的活动效率,进而获取到更多民众的支持,防止不良现象的出现。在落实这项要素的时候,要切实的按照如下的规定来进行。

第一,在开展征收工作的时候,应该有公正的征收信息,例如,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征收前的价格评估证明、被征收居民的困难认定和违章建筑证明等征收依据;其次,对于房屋征收的过程也要公开公正,在进行房屋征收之前要对房屋的产权证明和居住者进行调查,排除违规建筑,了解被征收者的生活情况以进行安置,另外还要进行测量房屋面积、测算房屋价值、与被征收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步骤;最后,还要保证房屋征收合同的签订内容公正,合同中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的价值总额、安置房源的面积和地址及其他相关的补偿内容,必要时还应该增加其他能够保证合同公正、过程和结果公正的项目条款。另外,还应该建立确保房屋征收公开公正的其他项目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反映房屋征收管理的动态信息。为保证公开公正的房屋征收管理程序,还应该对房屋征收管理过程进行有效地及时地监督,加强舆论监管,实施奖惩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钉子户”问题的发生。

2、征收管控的常见模式

要想获取合理的管控模式,就应该按照如下的几点内容来进行:第一,要了解这个模式的形成和要遵守的管控思想。按照上面讲述的信息,形成管控模式的时候,要切实遵循其原则理念,要具有合理的模式形成的知识体系,要将市场当成是主导,将信息知识当成是参考内容,而且要充分的分析我们国家的实际状态,我国的房屋征收管理应该坚持以公正的补偿为主体,并辅以完全补偿,逐步向完全的补偿过渡。第二,在开展征收工作之前进行的价值测评的时候,应该分析市场的要素,也就是说要分析相同地域或者是附近的地区的别的建筑的市场价等来开展补偿活动,而且还分析别的方式的补偿措施。在评价被征建筑的市场价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到它所在的方位以及规模和构造,使用方向和建设时间等等的多项要素。第三,在开展评估的时候,应该选取那些第三方的评价单位,以此来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该单位会接受国家机构的管控,所以,规定相应的机构应该在评估工作进行的时候,最好是不在场,这样就不会干扰到结果。而且,还必须设计出合理的征收补偿程序,并在房屋征收管理协议中加以明确地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在设计时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四,要将每一个被征收主体的最终补偿总额和安置情况向社会进行张榜公示,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处理房屋征收管控活动的时候,它的前提即是确保相关两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负责征收的机构要认真的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切实的履行有关的原则理念,引入完善的立法与执行程序,加强公众和舆论对于管理部门的权利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J].中国房地产.201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