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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1
摘要:市属高职院校按照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相继使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缴款。这项举措既推进了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完整历程,又确保了非税资金的安全,也给高职院校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问题和挑战。如何利用会计信息技术,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差错,保证学校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一直是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与完整,是当下高校财务工作者需要深刻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本人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对高校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下财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高校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下财务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 :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 非税收入
一、高职院校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自2008年以来,北京市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相继要求各高校使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交款,实现了财政、银行、执收单位间网络互联和收费的信息共享。这项措施既推进了北京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进程,又保证了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同时也给高职院校收费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问题与挑战。
二、高职院校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下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管理系统与财务账务管理系统相互独立
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系统在收费总账中反映每位学生的实际款数和欠费数,并可按年进行查询。而账务处理系统的收入核算实行的仍然是收付实现制, 反映的是各单位收费上缴财政后返还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情况。由于这两个系统是相互独立和分离的,既不进行账账核对,也不可能做到账账相符。
2.高职院校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后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
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改革后,各高职院校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财政,同时各高职院校的收入过渡账户被取消,不需单位再记账,只根据银行回单登记非税收入资金台账或备查账即可。但现实是由于没有对各高校账务处理进行统一、 明确的规定,造成各高职院校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处理方法各行其是, 有的单位仍在记账,有的单位连台账和备查账也不记。造成财务工作不规范、不统一。
3.非税系统电子缴款方式相对单一,影响收缴效率
由于非税系统电子缴款方式相对单一,目前高职院校仅采用批量扣款和 POS机刷卡两种方式,而且POS机刷卡缴款方式有待完善。主要问题是:POS 机刷卡终端尚未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相连,银行接收的电子记账信息不完整,非税收入无法及时记账,影响收缴效率。
4.机打发票和手开发票在执收单位共存
机打发票和手开发票在执收单位共存,易发生现金业务的管理风险。
采用手开发票方式进行现金收费即费时又费力,又容易发生收入不入账等违纪行为,同时加大了现金业务的管理风险。
三、完善高职院校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下财务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一,明确财务收费环节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
第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实现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数据的统一。
第三,进一步完善银行POS机刷卡缴款方法,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四,加强对财务非税收入管理岗位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五,明确非税收入归口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加大对学院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审计监督力度。
四、小结
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对高校收费系统下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高校非税收入收费系统下内部财务管理的措施,借此推动高职院校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下的财务管理制度、措施和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郑涛.高校收费内控制度的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1(1).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2
一、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内部控制
集团公司的筹资管理一般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即由母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然后根据各分、子公司的需求进行拨付并收取利息。具体程序是由借款企业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对外借款单位根据资金情况上报本企业股东会及董事会,经批准后进行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各种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进行资金划拨。
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涉及相关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拆借,其资金来源渠道,借款利率及借款用途不同,税法要求也不一样。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第一,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第二,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2)借款利率的规定。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笔者认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借款利率,因为随着国家金融体系改革,银行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贷款银行不同利率也不相同,特别是一些小贷公司介入,利率更加灵活,有的将近30%,如果税法不允许全额抵扣,将来可能会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借款利率在同类贷款的4倍以内可以抵扣,否则应该做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第一,在有偿占用资金(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在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中又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参照以上文件,如果集团公司自金融机构借款再转贷给企业下属企业或成员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利息,营业税也是免税的。
(三)利息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收回的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账务处理根据关联企业性质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相同,现在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探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账务处理。
(一)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
企业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借款时不付利息,故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进行对外借款,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收取利息时账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收取利息根据关联企业性质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现分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符合统借统贷性质的公司(包括分公司对母公司的借款)收取利息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财务费用(收取资金占用费)
其次,不符合统借统贷的关联企业借款(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的借款)收取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成本(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根据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非税收入 电子缴库 可行性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家资源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提高公共财政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1.现行非税收入缴库方式及存在问题
1.1现行非税收入缴库方式
实行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1需缴入国库。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前,需要缴库的非税收入均由各执收单位手工开具纸质缴款书自行办理缴库。2002年我区开始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根据改革规定的收缴流程,执收单位逐步采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资金由执收单位先上缴到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需要缴库的资金则由财政部门再手工开具纸质缴款书,将资金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上缴国库。
1.2现行缴库方式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区非税收入资金规模急剧增大,根据初步统计,2011年我区需办理缴库的资金规模达896亿元,占全部非税收入的93%,涉及缴纳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达10496个,上述手工缴库方式给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带来了较多问题:
一是非税收入收缴效率较低。财政部门承担了原本分散由执收单位自行办理的缴库工作,即全区各级财政部门需承担10496个执收单位收缴资金缴库工作,执收单位和资金规模急剧增长,导致财政部门手工缴库工作量大、收缴效率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同时大量受理纸质缴款书,手工汇总统计大量非税收入资金,信息统计差错率高,对国库、银行等相关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核算、收入更正、收入退库和对账等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是非税收入管理效率较低。财政部门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设大量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财政专户,收缴环节多,中间环节层层滞留,不利资金快速集中和有效使用。
三是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交互共享,从而加强资金管理已成为资金管理的主流趋势,但在现行手工缴库方式下,过多工作依赖人工来完成,资金信息和缴库信息等不能在办理非税收入缴库业务的部门间交互共享,与税收信息化管理存在较大差距。
2.非税收入实现电子缴库的可行性
2.1具备了非税收入电子缴库的组织和管理条件
广西建立有自治区分库——市中心支库——县支库的三级国库垂直组织体系。全区共有1个分库、14个中心支库、116个县区支库,各级国库建立了完善的收入、支付、报解、退库、监督等规章制度。目前国库部门的制度管理不断规范、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范围不断拓展,除税收外,目前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国债兑付等项目资金均实现了电子化缴入国库。
2.2具备了非税收入电子缴库的电子化条件
目前广西已开发有全区集中统一使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两大系统把执收单位、财政、银行、国库等单位连接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信息的批量无纸化处理。系统的大容量、批量处理、全区联网功能完全可以满足非税收入收缴的点多面广、高峰期业务量集中的特点。只要将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与横向联网系统实现对接,就可以通过两大系统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缴库,全程实现缴款无纸化,摆脱多部门对缴款凭证进行分类、录入、复核的工作,节省人力物力,降低征收成本。且目前两大系统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联网到县域,可以满足今后全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需要。
2.3具备了非税收入电子缴库的支付清算环境
自2005年以来,国库逐步完善电子化服务设施,加入了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的支付清算体系,开通了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广西综合业务系统等资金清算渠道,全天24小时为社会提供稳定、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清算服务。国库与任何一家银行机构都可以实现最直接的点对点支付交易和信息互换,具有资金、信息集散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优势。
3.非税收入实现电子缴库的流程设计
3.1总体思路
按照“单位开票,银行经收、国库归集、财政统管”的收缴模式,对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纳的非税收入,系统自动对其进行清分(主要是清分需要缴库和不需缴库资金),将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要素生成电子缴库信息,电子缴库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到信息处理中心校验,对于校验正确的电子缴库信息,国库将其转发至各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根据电子缴库信息规定的金额、科目和预算级次等内容,将非税收入资金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时划缴国库。非税收入缴库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后,后续的资金核算、更正退付、收入对账等账务处理将全程实现无纸化操作,将大量手工工作转化为电子化自动处理。
3.2流程设计
(1)收纳流程。非税收入收纳流程为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至商业银行办理非税款项的缴纳,商业银行根据缴款人提交的缴款书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转发至信息处理中心,国库通过信息处理中心审核确认收到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实时向商业银行转发,银行依据不同缴款模式(倒扣、正划)分别自动或人工反馈回执信息至财政部门,并将所有扣款成功的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至国库清算。国库根据电子信息报解入库,按照规定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退付流程。非税收入收缴入库后发现多收、误收等差错需要退付资金的,按规定从国库办理。由缴款人填写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向执收单位或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交国库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非税收入退付账务处理,将资金划转到指定收款人账户,向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返还明细和报表信息。
(3)更正流程。非税收入更正业务是指对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纳、退付过程中产生的串项目、串科目、串级次、串执收单位、串库、串预算内外等差错进行的差错更正处理。各级财政、执收单位和国库,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退付业务时,如有差错,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4)对账流程。非税收入对账是指国库与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之间采用电子或人工方式进行账务核对。核对内容包括非税收入的收纳、退付、更正业务明细信息、账务信息和报表信息等。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国库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财政部门发送汇缴成功的电子缴费信息和非税收入日报表,由财政部门根据成功的电子缴费信息进行缴销处理,同时进行电子对账并返回对账结果。信息每日通过网络传递,信息加密,数据经财政、银行、国库各家确认,日对账由系统自动勾对,月对账通过纸质国库报表勾对。
4.非税收入实现电子缴库的积极效应
4.1提升了非税收入收缴效率。为缴费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缴款“一站式”服务,实现了非税收入当日入库,有效解决财政部门手工开票缴库的工作量问题,提高信息统计准确率。同时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的共享,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信息相互反馈,数据资源共享,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大幅度提高了执收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4.2提升了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增强非税收入收缴透明度,非税收入直达入库,从而使资金收缴运行避免了中间环节的层层滞留,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地解决了各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层层延压甚至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解决政府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中存在的收缴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提高了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4.3提升了国库的金融服务职能。通过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进一步拓宽国库业务范围,增强国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财税改革中的地位和具体作用,也为今后国库办理其它财政性和社会团体资金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王立志.对推进非税收入直缴国库改革的几点思考[A].国库文化研究文集[C].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如何正确处理“工资代扣杂费”账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由此可见,按照以上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是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w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是不用交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具备完善的配套福利设施的大型集团企业内部,企业一般会按照基本接近或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收取员工一定的费用,以此来提高员工的节约意识,制止浪费。由于每月水电费发票一般都会滞后一个月才送达公司,为了不影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企业往往暂估收费标准或者固定一个收费标准,从当月工资表中扣回各项杂费。这种情况就不符合“企业无偿提供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使用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等不用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属于有偿使用,根据现行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那么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应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现做以下探索:
一、母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发放表各项目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应收账款-员工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回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水电费时,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借: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有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当期支付的水电费,如果是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要同时做简易征收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做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月开具水、电、房租发票给员工(发票也可以按单位统一汇总开具,同时后附员工明细名单),凭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员工水、电、房租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二、其他各子公司公司当月发放工资时,由于统一消耗的是母公司所有权的宿舍、水电、医药、伙食费,根据工资发放表做以下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发工资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水费(根据扣回水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电费(根据扣回电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根据扣回房租费栏目取数)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红字)(此处为扣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红字)(此处为扣员工承担住房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按员工工资表中扣回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上缴母公司,同时收取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收据及发票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员工水电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房租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医药费)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伙食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母公司凭开给各子公司收据、发票及水电、房租、医药、伙食费分配表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水费13%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电费17%税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5%,一般征收11%税率)
借:应付职工薪酬-医药费(红字)(此处需按药费进价收取员工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饭堂(伙食费)(此处饭堂是独立核算非盈利单位)
母公司收到各子公司上缴的水电费、房租费、医药费、伙食费等,根据银行进账单及收据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水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电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房租费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医药费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5
一、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二、新税收法规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不交税;但是对接受的实务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则存在很大差异,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如果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也就是说会计上按规定已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以直接调整所得额;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按照配比原则,还要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处置存货时,会计上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照规定结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期末结转到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重复计算所得或者冲减所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相应的金额予以剔除。
三、举例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港商捐赠全新运输设备一辆,并已送达该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报关单凭证资料确定其价值为42万元人民币,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公司所得税率15%。其账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
420000
贷:递延税款
6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57000
2.该公司2000年4—12月每月提取折旧7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7000
贷:累计折旧 7000
假如该公司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精神,“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000元(7000元×9个月),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6.3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063000元×15%=159450元。
该公司2001年6月2日出售该设备,售价45万,出售时累计折旧98000元(2001年1-5月份提取折旧35000元),不考虑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应缴的增值税,则:
账面清理收益=450000-(420000-98000)=128000(元)
账务处理为:
1、借:累计折旧
98000
固定资产清理
322000
贷:固定资产-××运输设备 420000
2、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
12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128000
假设该公司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5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
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已提折旧-营业外收入=1500000+(450000-0)+35000-128000=1857000(元)
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857000×15%=278550(元)。
四、说明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否则就会重复征税。上例中,该公司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450000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处理上没有提取折旧,则:
处置收益=450000(售价)-420000(原值)=30000(元),而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450000元,实际上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价值420000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已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128000元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例中上述业务还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
63000
所得税
2155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8550
同时还应作下面的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5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6
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会计;税法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54-02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
(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财会人员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或是非正常损失,然后再按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数量500千克,单价200元,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5日材料验收入库,发现短缺20千克,属于不合理损耗,原因待查。
(二)首先该笔经济业务已明确了短缺属于不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该业务的账务处理是:1、在查明原因之前先将A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为100000+300×93%=100279元,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购买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0+300×7%=17021元,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此步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2、核算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是购料阶段发生短缺毁损,短缺材料不应负担该批材料的运杂费用。所以短缺材料成本为20×200=4000元,验收入库材料成本为100279-4000=96279元,进项税额转出为4000×17%=680元,账务处理为:
(1)借:原材料—A材料96279.00
贷:在途物资96279.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680.00
贷:在途物资4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6341元,而不是17021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但从税法上来讲是符合规定的。
二、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之前,其成本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而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在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但在存货尚未查明原因前,财务人员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在查明原因前将盘亏存货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有可能造成企业要多缴增值税,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只应将盘亏的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至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之后再确定是否转出。至于以什么作为基数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2009年财税主管部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其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文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在实务中企业许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着不少误区,即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正常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该转出却作了转出处理,即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又在税务机关审批时得不到认可,产生不必要的税务纠纷。而后者应转出却不作转出处理,往往造成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的货物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纳税人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则可将所耗用存货按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用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其计算出来的结果一般要大于第一种,因为一方面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了买价,还包括了存货的采购费用;另一方面,所耗用的存货可能同时适用了不同的税率,比如适用了17%的税率和7%的扣除率(运输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存货无法准确划分其实际成本里含有多少买价、杂费及运输费,用实际成本作为基数乘以17%税率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结果不是很合理,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因为实际成本里含有的运输费是以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由此可见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有多重要。
例2:某企业所属的职工食堂维修领用原材料一批,其实际采购成本6000元(含运输费,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按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假设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含有100元的运输费,则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6000-100﹚×17%﹢100×7%=1010元。
按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假设不能准确划分领用材料成本里含有运输费多少,那么核算时只能以所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即6000×17%=1020元。
两种计算结果比较:后者大于前者,意味着企业要多缴纳增值税,后者计算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影响到企业的利益。所以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应该尽可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以避免少缴税或多缴税现象的发生。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往往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此项视同销售行为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量,在账务处理中也往往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但实际操作中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抵扣销项税额行为往往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产生这方面的错误。某财务会计教材在讲解进项税额转出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例3:某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购进成本15万元,进项税额2.55万元,均已登记入账。后来企业将该批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对外投资。企业作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75500
贷:原材料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对外销售行为。虽然从会计角度看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核算遵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需交纳的增值税。而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该例子的讲解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是:以该批原材料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参考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计算其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该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该批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10%)=165000(元),销项税额=165000×17%=28050(元)。账务处理为:
(1)借:长期股权投资193050
贷:其他业务收入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50
(2)借:其他业务成本150000
贷:原材料150000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详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对外使用(如对外投资、向股东分配或对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行为,如果单位内部使用(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文献:
\[1\]张智广,崔洁,赵新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J\].中国农业会计,2006,(12).
\[2\]房飞虎,施梅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界限\[J\].中国农业会计,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