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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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82-02

1 企业合并的相关理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上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控股合并是指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然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能够继续经营,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各公司与吸收公司合并后,其主体资格同时消灭;新设合并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笔者认为合并有狭义的合并与广义合并之分:狭义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合并成为一个企业,主要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广义上的合并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购买股权或者交换股权等方式,成为一个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广义的合并与国外的并购概念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概念大致一致,狭义的合并与我国《公司法》和《税法》中的规定基本吻合。

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税务处理上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应税合并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的合并;免税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企业,在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仍然按照原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的合并。

企业合并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第二,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第三,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第四,以上述支付形式的组合换取目标企业的股权。

2 税收筹划方式分析

2.1 合并处理的差异比较

在税务处理上,应税合并的税务处理原则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略微不同,免税合并的税务处理原则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略微相似。

我国的公司并购活动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活跃起来,而对企业合并的相关税法规定开始于1997年,税收处理规则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相关的文件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它为企业合并提供了两种税务上的处理方法,一种习惯上称之为“应税合并”,而另一种则称之为“免税合并”。

(1)在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其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进行弥补。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处理。

(2)在免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得高于所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以下几种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则要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2.2 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税收处理

由于合并企业支付方式的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采用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如信用债券,购买被合并企业股票的形式,是应税合并,目标企业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时,是有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其所得应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但是出售股权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畴,因此目标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股东收到合并企业的现金或债券时,视为其转让股票的收入,由此会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采用以可转换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属于延期应税股权并购,由于延期缴纳税款,公司可以间接节税,相当于享受到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合并企业先将被合并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化为普通股票。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可以得到两点税收好处:一是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二是公司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利得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

采用合并企业有表决权的股票按一定比率换取被合并企业股票的方式进行时,是免税合并。支付股票对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转换不视为资产转让,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时可以免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没有实现资本利得,而这一合并的资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股票时才成为应税。对合并企业而言,这种合并方式在不缴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情况下,可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企业所有者可以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目的。

3 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

3.1 纳税人的处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当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3.2 减免税收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不允许的。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再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3 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 小 结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还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原因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企业不应该仅仅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这样只会因小失大,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不能只单方面的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需综合考虑,只有能够给企业整体带来最大收益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

参考文献:

[1]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财税制度;企业;纳税筹划;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实施不仅影响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还影响到企业今后的发展及市场声誉,可谓影响重大。然而,在企业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以至于企业纳税筹划无法顺利实施。主要表现在:

1.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

纳税筹划需要操作者精通税收知识并执行严密操作过程,否则会因为掌握不到位而使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基于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由于没能准确掌握税收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或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因而在筹划时出现漏洞;二是在纳税筹划方案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监控措施,以至于纳税筹划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使企业面临着涉税违法的风险。

2.税收法律意识薄弱

在一些企业中,管理人员税收法律意识薄弱,无法正确认识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也分不清偷税、漏税以及纳税筹划的界限。这样,自身企业的纳税筹划最终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匹配,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允许的范围,因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没有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

在很多企业里,由于管理者将企业管理的重点放在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上,以至于纳税筹划未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而在企业实际的经营中,纳税筹划带来的经济效益是间接的,是基于节支等于创收的观念,税收负担的轻重,与企业的整体收益是分不开的,且税收的节支直接节约货币资金的流出。因此,纳税筹划需要企业管理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以正确的心态来规划,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性原则,才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

1.合法性。纳税筹划要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

2.合理性。指企业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纳税筹划只是企业商业活动的目的之一。

3.全面性。一种税负的减少,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非税成本的增加,甚至会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活动或企业战略,因而要全面衡量,综合筹划。

三、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

掌握最新的税收法规精神,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在各项经营活动中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一)企业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集,有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两个备选方案。因为债务筹资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而权益筹资成本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与债务筹资方案相比,需要多纳所得税。所以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成本要小。

但要注意的是,在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的筹措中,要同时考虑成本和风险两个因素。即既要考虑筹资的边际资本成本,也要考虑负债增加相应增加的财务风险。

(二)企业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1.下级机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法人,应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并入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在设立下级机构时,就需前瞻性地对两种纳税方式进行对比,结合其他效益指标,选择合适的下级机构组织形式。

2.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企业在合并中,会产生盈亏互抵的情形,即盈利企业兼并一个亏损企业时,兼并企业可用其盈利先补抵亏损企业的累积亏损,再按利润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减小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三)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1.适应流转税的纳税筹划。许多大型企业,可能既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在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中,就必须全面筹划好适应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一是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避免因为未分别核算两种税种,使企业增加税负或者由税务局核定导致税负增加的情况发生。同时,对于同属增值税或营业税不同税率的,也应分开核算,避免从高适应税率。二是只提供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业务,应避免签订安装、购销等形式的合同,防止因此增加税基或改变税种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

2.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目前,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使企业存在企业选择的空间。这样,同一项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内按不同的方法计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折旧额。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企业可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如:免税期不选择加速折旧法;在没有免税条件时,固定资产可选择加速折旧法,这样投入前期产量高、修理费用少,加速折旧可适当减小所得税税基。

3.固定资产修理的纳税筹划。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而同时符合大修理支出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年,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处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样,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企业可将修理合并成大修理或将大修理分拆成多次日常修理,从而达到调节税负的目的。

4.亏损递延的纳税筹划。亏损递延是指如果某企业在某经营年度中出现了所得税法定义的亏损,则该企业不但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其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5年,以抵消以后规定年的盈余,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再交纳所得税。这样,如在企业经营不是很景气的年度,且亏损对企业没有很负面的影响时,可以适当亏损以减轻所得税税负。

参考文献:

[1]蔡昌,张西克.新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07).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文4

1.1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2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或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建议均统一为25%的比例。

总之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不是简单的单向思维,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即:不但要考虑企业重组中发生的税负还要考虑因企业重组后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不但要考虑单一税种的税负筹划还要实现所有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不但要考虑某一具体优惠政策的运用,而且应分析由此带来的其他税收成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每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实践性有一个系统、深入的认识和评价,使企业能在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佳或最满意的方案,使企业在重组刚开始的时候,就能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高度实施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企业合并 税务风险 风险控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因此如何识别企业合并业务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并加以防范和控制是企业在合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及其比较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框架式指导,其后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1.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有的合资中小企业还存在重业务工作而轻队伍思想建设,没有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应有的地位,认为工作目的就是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等片面观念,在组织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投入的热情不够,教育内容和措施明显滞后于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思想素质和职业行为,道德教育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常以管理者自居,重轻民主,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保护,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视职业道德规范为一纸空文。有的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只部署,不检查,只要求,不监督,流于形式,以会代训,以会议学习、领导讲话、文件传达文件的形式开道德教育,教育仅靠空对空、单纯的说教,导致队伍出现疲软、消极情绪,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思想很不稳定,队伍建设状况不能适应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2.两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首先看一个例子在不同处理方式下的区别。

目前对于税务风险的监督、考核,只单纯注重业绩指标的检查,缺乏对个人能力的评定,无法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另外,尚未建立起税务风险信息系统,不能对其档案和进出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管理文盲”等不正常现象。这不仅削弱了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市场约束,也影响了他们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组织生产和灵活应对市场变化能力的发挥。由于我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中有近半数是通过“内部提拔任命”获得目前岗位的,使得被选拔对象的限制条件过多,选拔范围过窄、力度不大。尤其在合资中小企业,还存在着行政观念和“官本位”意识,一般按照行政级别从政府官员中任命企业领导,用选拔公务员的办法选择税务风险,导致人才市场信息不畅,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形成,不能按照投资者与市场的需要来建设税务风险。

树立良好的规范执法思想,必须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思想,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执法理念要从 “人治”到“法治”转变,思想上要明确三点:一是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凡是合资中小企业的各项执法行为,都必须首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使每起产品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

再假定乙企业有亏损200万元,同时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息为6%,则可由甲企业弥补的乙企业亏损限额为:5000×6%=300万元,这意味着在满足亏损弥补期限规定的情况下乙企业的亏损200万元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综上,这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对于合并双方企业及股东的所得税影响是完全不同的。两者相比较,在一般处理方式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合并后不得再行弥补,而且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均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需要确认合并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因此从纳税影响角度分析,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方式更为理想。

二、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税务风险因素分析

1. 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纳税义务

被合并企业通常处在经营不佳、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被其他企业合并,此时可能存在瞒税、漏税问题。而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是由合并企业来承继的,这意味着被合并企业纳税义务履行状况可能会给合并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规模较大的未尽应尽税额,则后续合并企业存在较大的纳税风险。同时被合并企业瞒税、漏税,也将虚增净资产,增加合并企业的收购成本,增加合并成功的风险。

2.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规定,有两个重要的时间段要求。第一,聘请社会监督员。在各行各业聘请政风行风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任证书,明确职责权力,制作“特约监督员证”。由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所在单位如实反馈相关的信息。单位将监督员提供的信息如实备案,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与晋升职务挂钩,真正实现社会对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制约力。 第二,向社会公开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身份,让社会积极参与对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监督,各级合资中小企业在辖区内设置该辖区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身份公开栏,并具体说明设置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身份公开栏的目的、作用和意义,征得民众的广泛支持。 第三,.是要建立“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与员工联系箱”和服务评价器,广泛接受群众对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工作的监督。在基层部门和对外业务单位都安装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与员工联系箱和服务评价器,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与员工联系箱随时收取群众意见、建议、表扬、揭发、上述等书信材料;服务评价器可对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职业道德行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以此鞭策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完善职业行为和服务质量,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两者都可以作为合资中小企业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形式。

3.合并后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变

如果企业合并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在准备合并前就需要做好这些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减少不必要的条件确认风险。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就一方面税务风险通过竞争取得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企业税务风险的战略开拓能力,决定着企业成长与发展的方向,只有具有战略决策的素质和能力的经营管理者,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企业家。合资中小企业正面临着产业结构的重大升级和转型,企业也面临着二次创业,亟须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长远观点、善于战略思维、具备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为此,要把锤炼战略型企业家作为企业税务风险培训的着力点,不断提高企业家的战略思想力、战略决策力和战略应变力,并把这种战略思想有效地贯穿到企业的成长战略、市场战略、人力资源战略和企业文化战略等具体战略实施中。税收优惠条件的承续范围最终是和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相联系,因此企业在选择确定合并方、合并价款支付方式等时,需要关注对未来纳税事务的影响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三、企业合并业务中税务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建议

从以上税务风险的相关因素分析来看,风险主要来自于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自合并双方对于合并业务所得税规定的熟悉程度,因此关于企业合并中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体系,其涉及到合并前的尽职调查、合并方式的评估选择、合并后遵守相关规定的程度以及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1.合并前尽职调查

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务风险,最佳方法就是尽可能多地了解被合并企业的相关信息。因此合并企业,应当事前对被合并企业税务合规性进行详细调查,主要包括两点:对于管理上相对比较随意的合资中小企业,BPR能将企业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分析,去除无效冗余的工作环节,增加必需的监督环节,调整企业组织机构,达到扁平化管理,这对合资中小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改进业务流程、提高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管理的变革也是企业实施ERP所带来的效益的一部分。业务流程重组必然会带来一部员工失去原来的岗位,一部分人失去一定的权利,也要一部分人承担更多的工作内容,这一点是最困难的,但却是合资中小企业必须下决心做到的。实际上,合资中小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般不太复杂,流程的再造和组织机构的重组实现起来并不困难,关键在于企业的领导者要提高自己的管理素质,有进行管理变革的决心,将管理变革不断深人下去,而不是只拘泥于形式。数据管理混乱会直接导致ERP系统建设的失败。合资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缺失,而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退休后收入偏低且养老、医疗保障受限,都极大地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凝聚力和发展后劲不足。在客观上成为了制约税务风险培养的瓶颈。

虽然国家规定公务员考核内容第一位的是德,由于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工作对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业务要求较高,道德问题又具有内在性的特点,道德评价没有绩效工作那么易于量化,评价缺乏具体规范性。因此在实际考核应用中,对道德问题的考核评价不够重视,在任职和晋升考核中,更多重视个人能力和工作绩效的评价。

2.合并方式的评估和选择

由于我合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中有近半数是通过“内部提拔任命”获得目前岗位的,使得被选拔对象的限制条件过多,选拔范围过窄、力度不大。尤其在合资中小企业,还存在着行政观念和“官本位”意识,一般按照行政级别从政府官员中任命企业领导,用选拔公务员的办法选择税务风险,导致人才市场信息不畅,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形成,不能按照投资者与市场的需要来建设税务风险。

树立良好的规范执法思想,必须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思想,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执法理念要从 “人治”到“法治”转变,思想上要明确三点:一是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凡是合资中小企业的各项执法行为,都必须首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使每起产品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

3.确立合理有效的税务风险评估流程及反应机制。企业合并业务是一项重大业务,需要整合的资源多,涉及的范围广,有时需要跨越多个年度,因此需要企业在合并的每个环节都要注意相关的税务处理要求和规定,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和程序的变动不断更新、完善相关税务资料,防止意外操作或疏忽遗漏必要的环节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或由此带来损失。从准备,合并意向形成,合并业务具体执行一直到合并后特定期限内,都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风险因素及其变化,并及时评估后果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4.加强税务人力资源培训及与税务部门的沟通。通晓税务的人力资源是控制税务风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在企业合并中,大多数税务风险是由于税务管理人员对合并业务中的税务处理方法和管理程序不了解,容易出现不合规的问题。这就要求合并企业必须具有一批通晓税务的管理人才。此外,在合并业务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良好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业务处理中遇到不明白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如何处理,可以将风险化解在事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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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殷爱贞,付斌.企业并购所得税政策分析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11,(23)

[6]李刚.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