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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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可利用的建设用地日益匮乏。而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因而,无论是通过拓展城市规模增加建设用地,还是改变土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在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利用城市原有的建设用地,不失为理性的选择。然而,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特别是1984年国务院《城乡规划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城市原有的建设用地已经有了合法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重新进行开发建设存在障碍。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采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文特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情况)的方法,解决用地紧迫的难题。这一做法固然加快了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本文拟从两者的概念、实施主体、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探求规范该项工作、化解风险的有效路径。

从法律上讲,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两种方式可以达到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制定之初,就设立了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具体办法就是刚刚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另一种方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另外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其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涉及到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然涉及到国有土地的收回。那么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概念上的异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客体是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该条,能够成为征收对象的一定是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被征收人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财产不能成为征收的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原批准用地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二、设立两种收回国有土地方式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设立之初,为何都是公共利益,其目的都是为了取得土地,而设立两种不同的方式呢?

笔者认为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针对的房屋,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主要的是针对未开发的国有土地、工厂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等,在上述国有土地上建设不是为了单纯的居住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其次在数量上,房屋的征收主要是征收涉及到的多数人或者大量的房屋。提前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到少数或者个体的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的收回。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实施主体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程序上的异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征收公告。

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6、签订补偿协议。

7、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3、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4、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5、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6、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

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7、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补偿标准上的异同

(一)、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从理论上讲,目前有两种补偿标准:

1、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正是由于我国Ⅸ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在补偿标准问题上规定不一致,导致了我国土地补偿秩序的严重混乱。因此,在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收回国有土地,不给补偿或者给被拆迁人很少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等旗号,收回国有土地,既不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发个通知就把正在使用的土地收回了,导致一些单位或者居民的房屋被强拆,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实践表明,地方政府滥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规避征地拆迁程序和补偿、引发激烈矛盾和冲突已经成较普遍的现象,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仅从法律的字面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有相应的补偿、适当补偿、公平补偿等有很多的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篇幅进行分析,试着找出其中的不同点。

但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补偿标准的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府部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其目的都是为了取得使用权人的土地。从最终的效果来讲,政府最终都是获取了使用权人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不论是征收还是收回,政府最终获得的财产是相同的,按照公平、等价的原则,政府应该支付的是相同的对价。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在补偿标准上应该是一致的。

这一点,在物权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1、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制定时,严格依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原则,对房屋和土地的补偿做出了规定。

2、提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与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2

一、我县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县辖16个镇(办),858个行政村,农业人口61.8万人,约18万户。土地总面积12.5万公顷,其中耕地约7.2万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7.8%,人均耕地面积0.095公顷,略高于全国0.093公顷的人均耕地水平。宅基地总面积4887公顷,现有宅基地194171宗,登记发证168733户,发证率86.9%。

(一)提高认识,规范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因宅基地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多年来一直是国土资源工作的热点、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

(二)成立机构,健全制度,将宅基地审批管理纳入国土管理的日常工作。宅基地审批程序理顺后, 2001年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股,抽调4名业务骨干负责全县宅基地的审批及日常管理、材料归档等工作,全县宅基地管理纳入国土资源日常工作。在审批和发证过程中,我们坚持“五不批”和“三到场”制度,即不看现场不批、用地不合理不批、与四邻有纠纷不批、申报程序不合法不批、材料不齐全不批,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为加强社会监督,我们把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处罚条款、监督方式等内容,通过网络、报刊、公开栏等渠道对外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对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持续推进全县宅基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推进旧村改造步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在推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我们在农村居民点节地挖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成为首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我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试点。 (四)强化执法监察手段,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宅基地行为。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每年利用三月国土法律法规宣传月和土地日,通过巡回宣传、印发宣传资料、上街咨询、举办国土资源知识竞赛、印刷专刊报纸等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集中宣传。

二是进一步完善县、镇、村三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健全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占地建房案件。三是加强对双文明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土资源执法模范镇(办)等工作的监督考评,强化镇办政府责任意识和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按期审批率、发证率、归档率均达100%,宅基地案件逐年下降,无重大越级和集体上访案件,为我县农村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村庄规划缺乏和滞后

1、长期以来,农村住宅建设缺乏统一村镇规划,(有的规划早已过期,有的也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民建房随意性大。有的村干部指指、点点、划划,就随便选址,结果房不成排,路不通畅。由于村庄规划严重滞后和缺乏,致使大多数村庄建设随意性大,村庄整体布局杂乱无序。临街搭、乱圈乱占,乱搭乱建现象严重,村庄布局杂乱,房屋座落无序,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浪费了大量土地。

2、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建房地点选址路边粮田,导致公路、村道两旁部分耕地被占用。一些地方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合法化”采取了改变耕地性质的做法,先把耕地改变为荒地 ,一部分耕地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蚕食”中消失了。

3、“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明显。沿路建,农民建房“沿公路爬”,公路修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形成马路住宅,或是“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外延伸,在村庄四周建房,而村内旧宅年久失修,大多成为破房、危房,无人居住,形成了大量“空心村”。一些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多处占地建房,“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

(二)法规政策不完善

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是违法占地建房处理难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或没收,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因为这必定牵扯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最大经济利益。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都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闲置宅基地如何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收回等没有具体规定,对实际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没有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造成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方面只有权利,没有责任,只愿占有、不愿退出,保留超占宅基地的成本很低。

三、工作对策及建议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今后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村镇规划,体现科学合理

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规划是龙头,是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抓紧修编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废弃地、闲置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生产用地、道路用地和宅基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控制增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旧村改造、填空补齐的村庄,每户面积最多不超过264平方米,但现有村庄根据村庄规划每户超过264平方米)。

(二)完善法律和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各级要把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镇、村干部,要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提高依法管地、依法办事水平。对广大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其次是加快制度创新,完善动态监管网络,加强源头预防工作。用地监管关口前移,建立批后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三)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落实三项制度

首先是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宅基地管理不单是国土部门一家份内的工作,还是规划建设部门、镇政府、村组织经常性工作,应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其次是引导农民按规划分步骤向中心村发展。实施迁村腾田,拆旧建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预测用地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好中心社区或中心村地址,规划好中心社区或中心村建设,同时鼓励引导群众建房从平房独院向高层、多层公寓楼化发展,以集约、节约用地腾退更多的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点代面,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发展,并使之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让中心村具有活力,并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乐土。

再次是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严格审批管理,实施“阳光工程”。宅基地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包括宅基地权属动态监测管理,又包括宅基地审批静态服务管理,两者互相转化,相互促进。严格审批管理主要是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条件,为此,必须做到“三到场”:用地条件预审、选址到场;审批后放线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后登记发证到场。对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将用地条件、审批情况、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群众监督。严把新增居民点审批关,积极消化“空心村”。配合城建部门搞好中心村规划管理,让农民明确规划,自觉遵守规划。

(四)推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我县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来抓。科学规划是搞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1、搞好三个规划。首先抓紧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抓紧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区位、规模和空间布局,合理确定要撤并的村庄和搬迁时序,为农房建设改造工作提供依据。其次科学制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抓紧制订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优先确定今年的目标任务。三要扎实搞好农房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要通过科学规划,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和“年年建新房、不见新农村”的现象,坚决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3

一、工作职责

坚持“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堵疏结合”的原则,建立镇、村(社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两级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

1、镇建管所是镇域范围内控制所有违法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受理违法建设举报、查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拆、督导行政村(社区)控制违法建设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需要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2、镇市容、土地、司法、综治、派出所、纪检监查等部门是控制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镇司法所负责报请、协调进入司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镇市容、土地部门负责协助建管所做好日常控违巡查工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做好控制违法建设的治安及稳定保障工作;镇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负责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

3、各村(社区)为其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动员自拆,并及时向镇职能部门报告。

4、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制管理

镇政府年初与各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控制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党政领导每人交纳2000元责任金;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双拆”办全体工作人员每人交纳1000元责任金。

三、查处办法

1、及时发现。镇建管所、市容中队、国土所和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由镇分管领导负责,建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2、立即制止。各单位发现辖区内有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要迅速制止,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

3、坚决拆除。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逾期不自拆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助拆。

4、依法强拆。对拒不自拆和拒绝助拆的,应申请。镇建管所负责立即立案调查取证,会同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对需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司法强拆。

进入行政强拆程序或司法强拆程序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强拆所需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解决。在拆除违法建设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清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四、奖惩办法

1、镇政府拿出1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专门用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2、各责任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上报并成功拆除违建或申请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且台帐齐全的,责任金全额返还并给予责任人同等奖励。

3、各村(社区)辖区内,全年新出现违法建设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2起(含本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的,从违建发生之日起,在3日内未发现或知情不报的、或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对责任人各处罚500元。

4、年度考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村(社区)责任人责任金:

(1)各村(社区)辖区内,累计出现2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或2起(不含本数)以上违法建设,在建时未发现或未及时组织拆除,致使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全部拆除。

(2)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违法建设。

(3)全年累计出现群众举报2次或群体性上访事件1次的;

5、对控违工作不力,甚至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各村(社区)的责任人由镇纪委、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批准;涉及镇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人,报请上级机关或职能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镇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查处制止违法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控违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控违工作的良好氛围。

2、建立控违队伍。镇政府组织10人的专(兼)职控违队伍,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巡查人员。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4

一、明确任务,迅速掀起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

近段时间来,省、市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高度重视,抓得很紧。9月24日,省政府在广州市番禺区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现场会,在会上被省政府点名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最严重的8个市中,潮州市是其中之一。9月28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会议,对查处整改工作提出具体的时间表。9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决定从*月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昨天和前天,市委、市政府又先后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县区查处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此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省政府明确要求要确保实现四项刚性查处整治目标:一是必须确保对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立案率、查处率均达到*0%,结案率达90%以上;二是必须确保20*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地比20*年度要有大幅度的下降,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三是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不因违法违规用地而被国家确定为重点整治地区;四是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得出现因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已决定从9月28日至11月30日,利用2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查处整治行动,要求各地要在11月15日前达到省、市提出的查处整改工作目标,市政府将从11月16日起组织对各地查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按照省、市的部署,县委、县政府已研究制订了全县违法违规用地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全县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提出了具体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县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到以下“三个明确”:

一是要明确此次查处整治的范围。凡20*年*月以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均属本次查处整治的范围,也就是“老帐”、“新帐”要一起清算。“老帐”是指在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新帐”是指20*年11月至今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是要明确此次查处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具体有三项:第一项是对“老帐”的查处率和立案率均要达到*0%,结案率90%以上。对“新帐”的发现率和立案率均要达到*0%,结案率90%以上;第二项是对按规定必须拆除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违法用地的土地原状,并按要求进行复绿复耕;第三项是确保在全省第四次卫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面积大幅度下降,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15%。

三是要明确此次查处整治行动的步骤。此次查处整治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核实上报阶段,由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范围内检查、核实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进行核实甄选,确定查处和拆除计划并上报县政府。这项工作要求明天完成;第二是全面整治阶段,时间1个月,从本月11日开始,11月11日完成。由各镇组织对按规定须拆除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清拆和复绿复耕,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镇查处和拆除计划组织进行检查督办;第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从11月12开始至30日结束,重点做好各镇场查处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案件审理、责任追究和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等工作。

此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省、市给我们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时间十分紧迫、形势非常严峻、任务极为艰巨。因此,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集中时间和领导精力、人力、物力,迅速在全县掀起一场查处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行动,以确保此次查处整治工作任务目标的按时按质完成。

二、突出重点,确保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整治到位

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干部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省政府要求突出以下五个重点,即在范围上要重点查处整治20*年*月以来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在地区上要重点查处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以来违法违规用地面积数量较多的地区,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严重突破用地指标的地区;在类型上要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在项目上要重点查处技术含量低、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项目;在层次上要重点查处乡镇和村两级的企业违法用地。市政府明确提出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定要抓紧查处、严厉惩治,对包庇、默许、纵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者一定要绳之以法“两个一定”的要求。按照省政府“五个重点”、市政府“两个一定”和县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要狠抓重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按照省、市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国土局经清理甄别,初步确定全县共有46宗违法违规用地应依法坚决予以拆除。这46宗违法违规用地的明细表已发至各相关镇,各镇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在11月11日前全面完成拆除和复绿复耕工作。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经营几宗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并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违法违规用地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法、罚款补办等做法。对违法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实行公开调查、公开曝光、公开追究、公开处理“四公开”,以达到查处一案、威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促进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在查处整治工作中,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舆论宣传和解释化解工作,把查处整治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以确保社会稳定。

二是要分门别类做好查处整改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对国家、省重点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产业转移园区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公共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不占耕地建房的未批先用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责成用地单位作出检查,经处罚后依法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对违法违规推填土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土地,要立即组织复绿复耕或将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使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的新建(构)筑物,应依法予以拆除,并做好复绿复耕工作;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以拆除。

三是要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查处违法案件中的责任和分工,切实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案件查处执行,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推动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是要抓好复绿复耕工作。省、市已明确要求,20*年的违法违规用地要比20*年下降50%以上,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号令规定的15%以下。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外,尽快做好现有违法违规用地的复绿复耕工作也十分重要。因此,各镇场要把复绿复耕作为此次查处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好已拆除违法违规用地(包括已取缔的非法采矿采石场)的复绿复耕工作,以确保顺利通过省第四次卫片执法检查。

三、加强宣传,切实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用地的观念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要求日益严格,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第15号令)对各级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文规定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视情况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以至限期拆除和罚款。同时规定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是加强国土管理的法律武器,也是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治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准绳。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可以说是高度重视,并始终保持严管的高压态势,但就现状来看,全县违法违规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而且问题还比较严重。追其根源,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干部对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认真进行学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查处手段不硬;二是有些基层干部对国土管理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甚至个别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该怎么用由村说了算,因而导致农村违法违规用地、非法租地、批地等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各地各部门对国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群众的国土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认为土地是自家的,想用作什么就做什么,因而导致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针对上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整治行动,大张旗鼓地抓好国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要广泛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用地。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国土意识和依法用地自觉性,是加强国土利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确保此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县委宣传部要结合县工作方案,尽快研究制订宣传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县国土、宣传、司法、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各镇、村要采取宣传车、广播、有线电视、标语、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深入开展国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查处整治行动期间,县广播电视台每天都要有专题报道。各镇场要印发公开信至各家各户,广泛宣传国土管理法律法规和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治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

二是要曝光典型,用活生生的事实教育群众。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整治行动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典型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在电视上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法律工作者就案说法,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发表意见,用活生生的事实教育群众、震慑违法违规人员,并为查处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要抓好学习,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是制约国土管理工作的“软肋”。因此,各级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对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吃透法律,领会政策,明确职责,切实做到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国土管理工作水平。

四、强化防范,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

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治,是国土管理的治标之举,仅仅是一种手段,而非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就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各地各部门在集中精力抓好查处整治工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采取以下四方面的综合施治措施:

一是要强化源头防范。进一步转变土地执法理念,强化土地执法预防功能,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现土地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是加强源头防范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的执法监管体系,切实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查处、问责、奖惩、全面监督和部门联动上下功夫,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要畅通违法违规用地报告主渠道,加强防范、及时查处,对发现而不报告或报告而不查处的镇场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坚决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与此同时,县国土部门和各镇场要落实并发挥基层国土所作为国土管理前沿哨所的责任和作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以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再发生。

二是要强化卫片执法检查。省、市已明确要求,在下一次卫片执法检查时,违法违规用地发现率要达到*0%,制止率要达到50%以上,立案率要达到*0%,查处率要达到90%以上,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要求20*年的违法违规用地要比20*年下降50%以上,其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号令规定的15%以下。这些都是刚性指标,也是以后问责的依据。为此,县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并及时依法处理,力争将可能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要坚决落实违法违规用地问责制。15号令和省、市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系列部署,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有关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县政府与市政府、各镇场与县政府也由上而下签订了责任书,各级各部门的职责都已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落实。汤市长在9月28日的会议上再次强调,如果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市政府将坚决追究有关县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决不手软。在这里我也明确告诉大家,如果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任务未完成、目标未实现,县政府也将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镇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对此,各镇场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国土部门要切实负起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好依法查控违法用地的共同责任。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牵头,包括国土、发改、建设、工商、税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内的联动遏制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方面的作用,变过去由国土部门孤军作战为多部门联动,做到关口前移,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金陵村;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入市;措施建议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自由出让,但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不能出让和抵押。然而,一方面,土地征用制度的漏洞逐渐显现出来。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收购土地,通过“招―拍―挂”的形式,把土地炒到天价,从而获得高额报酬,农民却并没有从土地的增值价值中获得实惠;另一方面,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抑制房价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逐渐放开农地入市政策,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推进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措施。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被长期压抑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地入市的发展。本文将从金陵村跨县出让用地指标,直接拍卖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措施出发探讨其农地入市的发展过程,并总结相关经验,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一、金陵村二组农地入市的现状

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二组,共有78户300多人,占地总面积达282.4亩。当地老百姓收入来源主要靠种地,没有工业或农业上的大型支柱产业。百姓的旧宅占地面积大,但房屋大多破旧,居住条件较差。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承包地大多闲置或赠予他人耕种。由此一来,该村的经济发展落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2008年汶川地震,金陵村属重灾区之一,房屋受损严重,对重建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灾后重建过程中,大多数村民缺少资金重建住房。金陵村二组组长积极争取到了整理土地出让指标的试点机会。本组村民和外组村民自愿整理出土地150多亩,其中安置小区金陵花园仅占地40多亩,节约出110亩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进了漂亮牢固的新房,并将原有的房屋拆掉复垦为耕地。为了金陵村二组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加收入来源,组长决定仅卖掉节约出的110亩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约76亩地,以15万元/亩的价格卖给成都市温江区用于还债,剩下的约34亩用地指标借成都市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拍卖的试验机会在成都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这块地以44.2万元/亩的价格成功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40年,土地将用于发展农村养老。在金陵村实现农地入市的过程中,合法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户和村组集体联合,与有意的社会投资方缔约,在确保先为农户修建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投资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从事符合规划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土地制度改革纲领相一致。

二、金陵村农地入市经验

(一)合理分配入市收益,全面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灾后,农民不仅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新家,土地流转收益中扣去各种税费的大部分款项都分配到农民手中,小部分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金陵村二组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收益基本上都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回馈给了村民。一部分收益按照合理比例补贴给失地农民,另一部分用于发展农村养老,增加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而且整理复垦的耕地连同村民原有的承包地按人口进行了调节分配,承包地又重新回到农民手中,并且完成了承包地的确权颁证工作。相比于原有的征地制度,农民的权益更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农民在农地入市过程中,掌握了自,自觉自愿参与了集体决议,与政府公平“对话”,两者之间的矛盾均在过程中内化。政府及社会企业均从此次农地入市中获益,农民更是成为土地入市流转最大的受益者。

(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配置效率

金陵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使得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价值大大提高。一是整理节约出的宅基地使得土地资源利用率提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应。新增了较多可供进行大规模经营管理的土地,有效促进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并逐步形成规模经济。二是土地和房屋的增值吸引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及社会资本的投资,带动了当地的服务业、旅游业及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吸引一部分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回流农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现象。三是耕地并没有完全消失,使得农民有地可种,排除了长期依赖传统农业的农民的后顾之忧,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四是拍卖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起来也将给村民带来医疗、卫生和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同样面积的土地在整理入市之后比之前创造了更大的价值。

(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给农民以充分的自

金陵村二组之所以能顺利将集体建设用地成功入市拍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农民的意志为转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可行的入市机制。同时,政府部门注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给予正确的宣传、引导和帮助。政府和村民建立起了信任,两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村民较高程度上实现了自治。这为农地入市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明确土地产权,完善登记制度

农地入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重新整理分配土地的过程中,确定土地产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首先,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其次,登记和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各个地块使用权相应的范围、面积和用途等具体情况,只有完善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为土地交易入市打下扎实的基础。

(五)规范农地入市的形式和程序

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法定形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本形式包括出让、出租、转让、抵押和转租,对于涉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使用权。为了减少村干部和有关政府谋取私利,强拆强流转等侵犯农民权益的想象发生,规范农地入市程序,所有流程按照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并办理登记确认手续。这个过程强调公开、民主。

三、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我国发展农地入市仅仅停留在摸索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笔者通过对金陵村的调查,并结合我国农地入市的发展现状,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的长期生存问题有待解决

农地入市必然会减少耕地面积,使农民完全或部分地离开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要解决农地入市之后遗留下来的农民长期生存问题,这就要求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大前提下,金陵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金陵村二组将整理出来的约34亩的土地拍卖出让,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农村养老事业,但是,社会资本投资必定要求一定的利润回报,这可能会增加农民负担,阻碍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不能从真正意义上给农民提供合理有效的生活和养老保障。

(二)农地入市事后监督体系不健全

农地入市处在初期阶段,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且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大多在土地开发利用之前,对土地开发利用之后的监督管理则缺失。就金陵村二组而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发展创造更大经济效应和增加农民劳动力价值的产业?农地入市后,农村的土地被大量的开发利用,土地价值实现较大程度的增长,土地增值在给农村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将伴随城乡土地价格新的不均衡现象的发生。如何减小土地交易的风险,稳定土地交易价格?如何避免农地入市事前、事中及事后信息不对称和新一轮“寻租”现象的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将成为阻碍农地入市可持续发展的隐患。解决农地入市事后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的土地监督管理措施,显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金陵村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二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情况进行分析阐述,总结了经验,提出了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相对于土地征用而言,农地入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驾护航,农地入市发挥的作用将十分有限。为了充分发挥农地入市流转的积极效应,在考虑农地入市内部结构及外部因素的基础上,应当从以下几点完善农地入市的调控制度:一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降低土地供需双方的交易摩擦成本,形成竞争机制,稳定农村土地价格,发展涉农保险行业,分散农民在农地入市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三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农地入市的配套立法,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完善登记制度,形成规范的农地入市的程序。

总而言之,通过一系列措施的落实,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改善,农地入市一定会为农村土地问题和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局面,成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动力。

参考文献:

[1]李中.农地入市流转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12(12).

[2]张志强,高丹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相关研究和观点综述[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3]黄楠楠.“农地入市”问题之我见[J].南方论坛,2014(06).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6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建设秩序,保障规划实施,建设科技新城”为目标,依法制止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突出重点提高整治效果,强化管理提升建设品位,为科技新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开发区内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的违法用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拆除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用地和建设秩序,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开发区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全民参与,迅速形成决战决胜的浓厚氛围。办事处、村(居)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干部要积极宣传和支持拆违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对开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掌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有碍城市建设发展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制订拆除计划。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动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对虽愿意自行拆除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力量协助拆除;对拒不拆除的,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实施强拆。

第四阶段:长效管理阶段。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开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组长,办事处、社会事业局、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办事处、社会事业局、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国土分局分管负责人和城管城东中队、新城东中队供电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会议发动、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开发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和实施部门:未经规划审批的村属企业以及各村农户、老集镇和社区范围内居民户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由新城东办事处牵头调查、清理,拆违工作由城管、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经规划审批的进区企业以及商业开发范围内未成立社区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由规划建设局牵头调查、清理,拆违工作由城管、国土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四)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深入调查、摸清情况,认真梳理、分类处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操作,加大执法力度,对群众反响大、影响开发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