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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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的税收筹划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建议

1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个人及个体户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目前,在我国的众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并不了解和关注纳税筹划,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许多个体户不了解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taxfrand),甚至一些个体户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个体户不注重纳税筹划,这块领域几乎是空缺的。据有关资料显示:有很大部分个体户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纳税筹划,有些个体户认为搞纳税筹划没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数个体户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会考虑开展纳税筹划。这说明,纳税筹划不被个体工商户认识和关注。这在我国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极现象。

2我国个体户的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个体户的纳税,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个体户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个体户纳税人的共识。同时,也有助于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的增强。要做到,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税法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正是个体户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再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来看个体户的利益。纳税筹划是力求以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也是学会理财规划的一种表现,理财规划的目标就是达到资产的安全、自由、升值。纳税筹划能够让你的收入增加,让资产更自由,利用资产的流动性达到升值的目标。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个体户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个体户纳税筹划从宏观来看,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个体户的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账筹划。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应该按以下建账。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与税收筹划案例。

税法链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流转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对销售额和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根据税法有关个体户计税规定的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除以毛利率核定营业额计税,此方法使用最为普遍。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转额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流转额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流转额就越大。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诉苦,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致使流转额反而推出来比较多,结果多缴了更多的流转税。案例:个体工商业户陈某开一家银饰品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8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200元,主要由夫妻俩人打点业务。由于在同一个集镇上经营银饰品店的仅陈某一家,因而业务利润没有同行可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把业户的申报作为基本的依据。

该个体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经营利薄,销售50块只有5块钱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该业户夫妻月工资定为800元。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该个体户的月营业额=(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2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计算,则:应纳增值税额=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税是个体户难以接受的,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也不符,因为从事银饰品的经营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该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月营业额核定为:(800+200+800×2)÷50%=5200(元),该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两者相差800元,两者差别较大。这仅仅是流转税的缴纳,如把所得税考虑进去,情况就变化。一种情况下,根据毛利率计算出的利润,按正常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毛利率高,缴纳的所得税就高,流转税减少的税额被多缴的所得税抵消后,纳税负担反而重了。另一种情况下,也是最普遍的情况,高毛利率同样有利于减少所得税。对于个体户的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额的减少,也有利于所得税的减征。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确定营业额的关键。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范文2

摘要 对企业而言,依法纳税是其应尽义务,而采用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则是其享有的正当权利。对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企业来说,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合理应用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针对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展开讨论,首先分析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与主要作用,然后分析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最后以某公司为例做进一步说明。

关键词 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作用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利用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节税利益,主要方式包括税收优惠规定、选择适用的纳税方法以及控制收支等。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所选择的财务决策税负最低,而且还要保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体而言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决策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帮助企业开源节流,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做进一步规范;其次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减轻税负,更加直接的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提高企业流动资金的数量;最后,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国家税收的法律政策,并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从某种程度而言,这也可以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的方式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票、融资租赁、借款以及发行债券等。企业进行筹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筹集资金的途径与数量,还要将相关的纳税因素考虑进来,采用合理的纳税方式寻求低税点。比如采用举债筹资时不能忽略债券发行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与工本费;如果采用借款的方式尽管无需支付上述两项成本,但是需要缴纳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印花税;由此可见,借款费用起到一定的抵税作用,所以如果企业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那么可以采取适度举债的策略;再比如引进外资,由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且如果中外合作企业不组成法人则分别纳税,因此在引进外资时最好选择一些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进行合作经营,则中方企业享到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

(二)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从某种程度而言,投资者在投入资金时,应纳税款特别是所得税的数量会对投资收益率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外投资活动中,针对债权投资的收益需要纳税,而针对股权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到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投资者在排除风险因素后,要对投资收益进行全面分析比对。在本企业投资活动中,以投资抵免的政策性最强、优惠力度最大,且覆盖面积比较广泛,所以广为企业所用。此外,税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向技改项目进行投资时,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所需的国产设备的40%。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折旧费用必不可少,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与应纳税款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其影响,因此投资决策中要将折旧因素充分考虑进来。

(三)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营运周转阶段集中了企业主要的经济活动,并且正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才能实现筹资与投资的效益,因此税收筹划贯穿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针对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可以结合税法采取下列措施:首先要考虑会计核算相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法中相关规定遵循税负从高的原则,即如果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率不同,则要对其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要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如果由于纳税人帐薄混乱,或者缺少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凭证资料,无法做到查账明晰,则其应税额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定,通常由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会高于实际应纳税额。其次要考虑纳税申报相关的税务额外负担:不得在税前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但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将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转移到以后年度予以补扣,而是作为权益放弃;不得将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作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投资抵免税款中不得包含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满足减免税条件的项目,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视作权益放弃等等。因此,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做好纳税调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种报批手续的履行,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

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不仅涉及面广,而且税收量大,因此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也十分重要。限于篇幅此处介绍两种策略:首先是利用流转税体系中不同税种税率存在的差别。流转税体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的名义税率标准为17%,实际税率则是一个从0到17%的范围,营业税中除了一些娱乐行业普遍税率为3%与5%,如果企业实际税负超出营业税的范围,则会通过分解应征增值税来降低税负,不过这种分解要求对方单位可以接受普通发票。另外一种策略则是针对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由于纳税人如果兼营非应税劳务,则要将应税劳动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开核算,否则合并征收增值税,实际销售过程中兼营项目税种不同,税率也会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比如某农村供销社不仅销售家用电器,还兼营化肥及农药等,由于两类产品的税率不同,因此要分开核算可以有效减轻税负;此外,针对无法分开核算的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纳税人年货物销售各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量中,年货物销售额大于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小于50%,则适用17%的税率,而营业税税率相对较低,二者税负差异非常明显;因此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把营业税业务分离出来,分别征税则降低税负的效果相对较好。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范文3

1.纳税临界点筹划法

我国税法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应按规定对全部增值额计缴土地增值税。此处所说的“20%增值率”就是指“普通住宅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基于以上规定,如果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在临界点2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出售价格或适当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使项目整体增值率降低到20%以下,从而达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目的。一般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在临界点附近,如果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与临界点相差太大,将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时就需要分析成本收益,测算筹划是否有利,避免得不偿失。

2.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是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法。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综合考虑,谨慎选择。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如果是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需转让,则需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缴纳营业税的税目为“服务业-业”,从而可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初期就可以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条件;反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我国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的最优筹划,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

3.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

房地产销售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其中,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房地产增值率越高,所缴纳的税率也就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可采用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通过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提供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降低房地产增值率,从而大大降低房地产销售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时如已进行过简单装修,可将简单装修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借助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4.资金筹措筹划法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不允许税前扣除股息,而债权融资可税前扣除利息。因此,当财务风险可控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优先选择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融资而言,又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通常计入当期损益,能够在税前扣除;然而,项目长期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直接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往年度的亏损可予以抵扣或企业在本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时,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如果处于盈利年度,则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费用化,从而最大化成本费用。

5.递延纳税筹划法

递延纳税筹划法即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地分期或者是延迟缴纳税款。在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税源由增值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组成。其中,流转税以收入为税基,所得税以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将纳税期限向后推迟,实现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这种做法并没有减少缴纳税款的数额,但是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当于得到了短期无息贷款,获得了相对收益。因此,递延纳税筹划法的本质是推迟确认收入及纳税所得额,同时尽早列支费用并及时入账使其能够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6.会计政策选择筹划法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可选择性,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形成的财务结果也不同。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方法是采用直线折旧法还是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均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税额。通过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和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合理控制损益项目的列支和扣除。

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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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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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转型和重组的概念及其动因

企业转型是指企业长期经营方向、运营模式及其相应的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的整体性转变,是企业重塑竞争优势、提升社会价值,达到新的企业形态的过程。企业转型和重组产生的动因很多,其中最原始的有两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应对竞争的压力,根据国内学者研究,在我国企业所发生的各种转型和重组的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动因。

(一)救济型动机———消除经营亏损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的资产重组浪潮明显带有政府撮合、干预的特征。企业转型和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亏损问题。政府部门出于消除亏损的目的,往往采取行政性手段迫使企业转向或优势企业来兼并亏损企业,这种做法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我国企业转型和重组的主要动因之一,其实际是一种对企业破产的替代机制。

(二)结构调整型动机———优化资源配置

随着新经济在 20 世纪末期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在我国企业中掀起了一轮产业结构转型和重组升级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规避单一行业风险而进行的多角化经营;一种是在原行业生命周期已经步入衰退期而进行的产业转型和重构。

(三)扩张型动机———组建企业集团

企业受到了外来企业的威胁,为了进一步扩大其规模而进行的转型和重组,寻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目前企业转型和重组的主要动因之一。

(四)资源型动机———享受优惠政策

通过转型和重组可以获得银行的优惠贷款,政府的减税、免税以及财政补贴等,这是我国企业转型和重组的又一重要动因。事实上,一个企业作出转型和重组的决策,很少是由于某一单个原因引起的,通常要涉及到相互关联的多个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是相继发生的。

二、税收筹划的概述及产生的原因

税收筹划也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机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所以,企业转型和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依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并结合其发展趋势,统筹安排涉税的企业转型和重组活动,设法谋取最大税后收益的税收决策行为,以达到节约纳税额、降低企业转型和重组风险的目的。

(一)政府行为原因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特殊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中例外的减免照顾,诱使众多纳税人争取这种优惠,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转型和重组以盘活国有资产,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政策的优惠大大降低了企业转型和重组的成本,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税收法律的弹性

税收法律的许多规定都是具有弹性的,尤其是为了调节经济,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措施,这为纳税人提供了各种纳税方案,供其筹划和选择,包括: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税基变化因素、边际税率因素等等。

(三)纳税人自身因素

现代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在实行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基于众多原因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愿望,主要动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涉税风险的存在。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纳税越高,就意味着纳税人多一项损失,由此可见,税收筹划是适应纳税人的需要而产生,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行为自动化、自身利益独立化后,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必然结果。企业存在不合理的纳税,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也可能不了解税收文件而多缴纳税金,由于占用了资金造成利息及机会成本的损失,若少缴税款,无论有意无意,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避税,处以罚款,严重者还会触犯法律,诸如此类,都是企业涉税风险。鉴于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

三、企业转型和重组过程中税收筹划框架

(一)企业转型和重组过程中税收筹划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也随之进一步完善,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自主经营,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尤其是在企业资产重组或转型阶段,税收筹划都是必不可少的。

1.促进纳税人主动地学习和了解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

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抑制偷税漏税,使纳税人遵守税法,进行合理的避税。企业在转型和重组过程中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各种好处,从而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促进纳税财务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三大关键要素是:资金、成本、收益,税收筹划可以使资金、成本、收益的达到最优效果,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水平。税收筹划离不开纳税人的财务成本管理,它要求财务人员要掌握会计的各种法规制度等,要能灵活运用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正确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在国家法律以及税收制度范围内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企业节省成本、费用。

3.有利于企业转型和资产重组行为的规范化

企业经营的目标就是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要想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只有降低各种成本。

4.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鼓励政策考虑企业转型和重组方案,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企业转型和重组税收筹划的内容

1.企业转型和重组涉及的税种

企业转型和重组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此外还有营业税和印花税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转型和重组应根据产权转移的所得或所失相应地调整企业应纳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关的三个主要方面是: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减免税优惠项目。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其特点是普遍征收、价外税、使用专用发票和税率简化。当企业转型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流动,如发生生产线的买卖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与增值税相关的主要因素是纳税人身份和减免税的优惠项目。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营业税的特点是税源普遍、征税面广、征收简单。当企业转型和重组中所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被视为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需缴纳营业税。与营业税税负相关的主要因素的营业额计算和减免税优惠项目。

2.企业转型和重组的涉税问题及其税收筹划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转型重组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一般企业转型和重组的涉税问题及其税收筹划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的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在企业的转型和重组过程中相纳税主体的应引起变化,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这一问题源于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譬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股份制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与境内上市股份制公司等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特定时期国家的政策意图,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变化,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按照税法的导向科学选择纳税人主体的性质、具体改制重组的形式等等。

(2)企业转型和重组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发生资产的转移。企业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无法回避两类税收问题:一类是流转税问题;在企业转型和重组过程中流转税方面采用了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按有关税法规定,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入股采取无形资产、不动产形式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类是对产权转移形成所得的税务处理。而对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则被视为资本利得。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转让收益和持有收益征税的差别,转让收益需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持有收益,即股息、红利所得,只要是持有居民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居民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超过 12 个月,就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就可通过在股权转让前将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分配掉,然后,再按净资产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这样就可以将一部分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3)企业转让定价问题。过去,人们通常只认为跨国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问题。事实上,国内企业集团内部同样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

(三)企业转型和重组过程中税收筹划注意事项

转型和重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应考虑税收因素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双方股东利益等方面影响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要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得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企业转型和重组引起的债务豁免对降低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所以应权衡税务与税负的利弊,以获得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方案要达到最优的必须考虑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

2.企业财务人员要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及其变化规律

转型和重组的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悉掌握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纳税过程中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宏观政策的调控,国家会做出相应的税收政策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转型和重组的税收筹划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变动趋势。这样必然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且精通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税法、财务分析等业务。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范文6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